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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简易办法范文1
现行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处理存在的问题
具体性的规定越多,反而会造成后续文件和前面文件是否可以“对接”的问题,一些遗漏事项也会不断显现出来。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税负不同。2009国税函90号文件中给出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计算公式,其中一般纳税人还原税率为4%,适用税率为2%,小规模纳税人还原税率为3%,适用税率为2%。假设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甲公司不含税销售额=104÷(1+4%)=100(万),甲公司应纳税额=100万×4%÷2=2(万);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乙公司不含税销售额=104÷(1+3%)=100.97(万),乙公司应纳税额=100.97×2%=2.02(万)。同样是采用简易办法对销售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比一般纳税人要多。2、转型前购进固定资产不同销售环节税负不同。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不同销售环节所采用的计税方法是不一致的,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2009年10月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乙公司,销售价格为104万元。甲公司应当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交纳的增值税为2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乙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1年3月,乙公司将该台机器设备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丙公司,成交价为93.6万元。由于乙公司销售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3.6万元,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取得专项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丙公司再销售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税。由于征税方法是根据固定资产购进的日期进行选择的,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虽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但在不同销售环节却产生不同计税方法,没有遵循增值税的计税原理。3、小规模纳税人还原税率和纳税税率不同。根据2009财税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为含税价,因此,2009国税函90号文件给出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公式中销售额的还原税率为3%,从两个文件的规定中我们看出销售的还原税率和适用税率不同,而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还原税率为4%,适用税率依然为4%,在实际交纳时可以享受50%的优惠。
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处理的对策
固定资产简易办法范文2
[关键词]军工企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探讨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6-0076-02
1 购进固定资产环节增值税进项税的处理
企业专用于军品(免税产品)或专用于民品(应税产品)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很容易处理。专用于军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允许进行抵扣,专用于民品(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直接进行抵扣。那么既生产军品(免税产品)又生产民品(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该如何进行处理呢?对该种情况目前存在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先认证抵扣,然后按当月军品收入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做进项税转出。第二种是直接进行全额抵扣,不做进项税转出。到底哪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呢?
1.1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3)《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 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2 政策解析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包括在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范围之内。即: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情况不适用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2013年2月7日纳税咨询栏目回复中也明确指出:购进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1.3 正确处理方式
如果军工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生产军品(免税产品)又生产民品(应税产品),那么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直接抵减当月销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2 使用固定资产环节增值税的处理
如果军工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其符合抵扣政策并进行了认证抵扣,但由于生产线调整,固定资产用途发生了改变,变为专用于生产军品(免税产品),增值税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2.1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二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第三项: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的公式,计算设备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2 政策解析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该资产进项税额已进行了抵扣,那么该资产后来又被用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那么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当月做进项税转出。
2.3 正确处理方式
如果军工企业将已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生产军品(免税产品),则需在改变用途当月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的公式,计算出该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按此金额做进项税转出。
3 销售环节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
军工企业由于生产结构调整或提前报废等原因,将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出售,增值税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3.1 相关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2 政策解析
(1)财税〔2009〕9号文件解析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但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却仍然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2009年1月,某军工企业购进了用于生产军用航空产品的设备,一年后由于工艺变更,该设备将不再使用,为了盘活资产,企业计划将其出售。根据《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该用于军品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设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设备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销售时应该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该设备取得时未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政策,但销售时却必须按照17%税率增收增值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基于财税〔2008〕170号文件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9号文件,予以纠正。该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解析
财税〔2009〕9号文件给出了以“《暂行条例》第十条是否允许抵扣”作为标准,来判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按照17%税率征收,还是4%减半征收。但在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和税务基层机关均反映,财税〔2009〕9号文件所列明的“税收法规不允许抵扣的范围”不完整。企业仍然存在“购进环节未享受到进项税额抵扣,但销售环节按高税率征税”的情况:
第一,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已转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自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暂行条例》第十条并没有包括该项条款,因此如果严格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未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要按照17%征税。
第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简易征收的企业购进货物,购进环节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该规定出自财税〔2009〕9号文件,未涵盖在《暂行条例》第十条内。因此,如果按照2012年之前的规定,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征税。
以上两种情形显然不符合税法原理,造成重复纳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明确了这两种情形可按照4%减半征收。
3.3 正确处理方式
(1)企业由于国家税收政策性原因(包括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设备时未实行增值税转型、购进时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设备是用于军品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等),未享受进项税抵扣的固定资产,其在销售时应区分如下情况进行增值税处理:①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时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②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允许进项税抵扣的固定资产,企业却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原因,未实际抵扣的,则认为企业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
固定资产简易办法范文3
关键词 自来水 固定资产抵扣 简易征收
一、自来水行业特点及增值税计税方式的规定
(一)行业特点
1、自来水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地域化扩张加剧,新建水厂日益增多。
2、自来水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增值税转型后存在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3、自来水公司主要原材料原水不能抵扣增值税,增值税税负相对较重。
(二)增值税计税方式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生产销售自来水的法定税率是13%,可同时抵扣进项税额。
2、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用6%的税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自来水公司可抵扣进项税分析
新成立自来水公司一般要建设水厂、输水管道,建设期投资额巨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购进的水泵、水表、自动化控制仪表、变压器等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输水管道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营业税和增值税重复交叉的情况,但通过筹划可以达到抵扣进项税的条件。
(一)明确输水管道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归属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03”大类有市政管道,“09”大类其他输送机械中有输水管道,自来水输水管道由企业法人或公司法人投资建设,应划分为“09”大类,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二)管材及配件由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自行采购,仅与施工方结算工程费
输水管道建设是一项建筑安装工程,需要进行开挖、埋设、覆土等施工操作,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果由施工方包工包料,建设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通过采用甲方自购材料的形式,可以取得材料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增值税抵扣条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仅约定施工费金额,材料费由甲方自行采购。
2、甲方自行采购管材及管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不含增值税金额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3、施工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仅包含施工费,不包含甲方自行采购料,但计入计税营业额。
4、注意设备费、材料费在营业税有关文件中的规定,正确交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甲方自购的管材是否属于设备,各省市根据国家颁布的营业税有关文件规定做了明确的划分。例如,山东省地税局2010年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1号公告,根据此文件规定,现在自来水公司普遍使用的PE管、复合玻璃钢管等非金属管材及相应的管件应划分为材料,要计入计税营业额交纳营业税。甲方自购管材管件的营业税由施工方还是建设方申报交纳,需要请示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局。
通过以上操作,做到既不漏交营业税,又合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充分运用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政策。
三、简易征收或正常纳税两种计税方式下的案例分析
假设新建一座日处理能力20000立方米∕日的水厂,并配套一定的输水管网。水厂投资额2600万元,输水管网投资额1000万元。根据设计概算,购置设备金额可达1040万元,管网建设中管材及配件可达600万元。
投产后有关经营数据假设如下:
(1)净化水销售平均价格为2元/立方。
(2)制水电耗以国家先进水平112千瓦时/千立方米计算,用电单价以不含增值税价格0.6元计算,每年支出电费49万元,可抵扣进项税8.4万元。
(3)药剂费以含增值税价格27元/千立方米计算,每年支出药剂费19.7万元,可抵扣进项税2.9万元。
(4)修理费、办公费等其他费用每年可抵扣进项税3.7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根据上述条件,对选用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进行效益分析。
(一)选择简易征收计税
每年应纳税额=日供水量×全年天数×单价÷(1+征收率)×征收率=20000×365×2÷1.06×0.06=82.6万元
投产后前两年应纳税额=82.6×2=165.2万元
(二)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税
1、投产后前两年共可抵扣进项税合计308.8万元。
(1)购置设备可抵扣进项=1040×0.17=176.8万元
(2)输水管道自购管材可抵扣进项=600×0.17=102万元
(3)电费、药剂费、办公费、修理费等运行费用每年可抵扣进项15万元,两年共抵扣30万元。
2、投产后前两年销项税额合计336万元。
每年销项税额=日供水量×全年天数×单价÷(1+税率)×税率=20000×365×2÷1.13×0.13=168万元
投产后前两年销项税额=168×2=336万元
3、投产后前两年应纳税额27.2万元。
336-308.8=27.2万元
固定资产简易办法范文4
企业要正确地核算接受和出售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首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确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表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证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其金额,用估计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受赠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没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则应按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认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可将捐赠视为一种投资活动,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增加相应的非现金资产,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而税法则规定,纳税人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必须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来反映。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只有处置受赠实物资产时,将其由“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捐赠”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时方可转增资本。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时,要正确判断其是否属于“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一免征范围,否则要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五、如果接受的捐赠是不动产,在将其转让时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例如,2002年1月1日,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房屋一幢,乙企业提供的有关凭证表明该房屋原价为800,000元,已提折旧16,0000元。另外,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5,000元。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2003年1月1日,甲企业将该房屋出售,出售收入500,000元,出售时累计折旧64,500元,支付清理费2,5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一、接受捐赠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其折旧后的余额为640,000元,加上发生的其他费用5,000元,合计为645,000元。企业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时,需要从其价值中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640,000×33%=211,200(元)。
借:固定资产645,000
贷:递延税款211,2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428,800
银行存款5,000
二、使用一年后出售该房屋
冲销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580,500
累计折旧64,500
贷:固定资产645,000
反映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00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2,500
贷:银行存款2,500
出售不动产,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500,000×5%=25,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5,000
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428,8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28,800
出售价格低于受赠时的固定资产价格,企业应以受赠时的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
借:递延税款21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11,200
固定资产简易办法范文5
【关键词】科研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税负
一、引言
“营改增”之后,企业增加了进项税抵扣的范围,许多之前不能抵扣的项目现在都可以抵扣,确实使增值税税负得到了降低,例如,技术服务费、住宿费等一些费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就可以抵扣。但是,科研企业是专门从事知识研究和开发活动,技术含量高,难度大等特点,其主要是利用科研人员的知识对新技术的研究,注重的人力成本,购进的应税增值税服务较少,能够取得进项税额也就相对来说比较少,而科研企业从之前的缴纳5%税率的营业税改成了缴纳6%税率的增值税,在无法取得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的情况下,科研企业的税负其实是增加的。所以对于科研企业来说可能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一些事项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事与愿违,导致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会上升。
二、利用税率存在高低差异减轻税负
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存在17%、13%、11%、6%四档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则为3%。由于科研企业主要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技术开发等业务,其主要适用税率为6%,但是,在研发活动中企业经常会取得17%、13%、11%这三档高于应纳税率的服务,这样就存在进项税税率大于销项税税率的情况,也就起到了降低税负的作用。
科研企业取得的收入按6%计算销项税,但是在发活动中采购的用于研发的原材料,研发人员使用的工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科研单位的用电等业务都可以取得17%的进项税额,这样进项税税率和销项税税率就存在11%的抵税空间;研发企业在研发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图书资料费用,而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也会发生自来水的费用,这两项支出都可以取得13%的进项税额,其中也存在了7%的税率差;科研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避免不了发生大量的交通运输费用,此项支出则可以取得11%的进项税额,与收入的税率相差5%。
三、“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抵税作用
固定资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其价值也相对较大,尤其是对于科研企业来说,会购置大量的试及测试设备,在企业的总资产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仅限于生产型企业,作为科研企业因为缴纳营业税,购进的固定资产则不能抵扣,只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2013年8月1日全国范围内推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业,科研企业采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为科研企业减税起到重要作用。
就科研企业来讲,“营改增”之前取得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在“营改增”之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而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取得17%的进项税额则可以全额抵扣,以此可以减轻科研企业在“营改增”初期的税负;另外,若企业不愿出售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将旧出租,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按3%的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更新的新固定资产,则可以取得17%的进项税额,通过上述变化,企业既可以更新设备,增强企业研发能力,还可以取得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从而起到节税的作用。
四、“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营改增”之后对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科研企业取得技术服务收入以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而改革之后,企业需要按照剔除增值税后的价格确认为收入,收入比改革之前有所减少。
(二)“营改增”之后对成本的影响
对于科研企业来说,“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外委测试及技术服务的发票应该按照发票金额直接计入成本,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营改增”之后,企业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随之计入税前可扣除的成本也随之减少,而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数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应当按照抵扣完进项税额的应交增值税计提。
(三)“营改增”前后税负对比
如科研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100万元的技术服务收入,发生外委测试服务30万元,“营改增”之前科研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应当确认营业税收入100万元,应当计提营业税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共计5.5万元,计入成本30万元,最终实现净利润64.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125万元;而改革之后应当将收入中的增值税剔除后计入收入,应当确认收入94.34万元,销项税额5.66万元,计入成本28.3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698万元,应交增值税3.962万元,应当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0.396万元,最终实现净利润65.64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411万元,比“营改增”之前多了企业所得税0.286万元。
总而言之,“营改增”后企业确认的收入、成本都会减少,从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有所增加的,但是综合企业整体税负来说,“营改增”之前共缴纳税费21.625万元,之后共缴纳税费20.769万元,所以从整体来看科研企业的整体税负是有所下降的。
五、结论
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目的是加快税制改革,消除营业税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而只针对增值的部分缴纳增值税,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负,调动科研企业快速发展的积极性。但是“营改增”改革配套的文件数量很多,并且很多过渡期间的文件以及优惠政策尤其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想要熟悉了解并能结合企业自身是情况去运用,还是有一定困难的,毕竟每个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所以这就需要科研企业自身的财税人员能够熟悉了解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并且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筹划适合企业的方案,为企业合理节税。
固定资产简易办法范文6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税务风险防范
一、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时间以及与税法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以保证其内容与税法规定相符合:
第
一、抵扣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但没有在2009年1月1日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在2009年1月1日后索取的固定资产的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和销售方签订赊购合同时将发票的开票日期约定在2009年1月1日后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在抵扣范围之内。
第
二、核对是否将在2009年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并索取的普通发票退回堆放,抵扣将普通发票退回对方并于2009年1月1日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表的固定资产的税款。
第
三、检查在进货退回的名义下,并于2009年1月1日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税款进行抵扣。
二、对固定资产抵扣范围是否被扩大进行检查
(一)对抵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对举例以说明,2009年A公司购置了一台工业洗衣机为职工洗工作服,并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A公司抵扣了该洗衣机的进项税。但是,作为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按照规定应该转出而不是抵扣。并且,对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23座以下的小汽车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这是在《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中有明文规定的。
(二)对抵扣因建造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而购入的材料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真实性进行核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02和代码03所列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例说明,某公司新建轻钢结构厂房,对方厂家供应材料并包安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该公司,这个进项不能抵扣。因为钢结构厂房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02的建筑物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再比如某企业建造储油罐,储油罐在该企业是当做设备管理,但是税法规定储油罐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03的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建造油罐过程中发生的关于购买电缆、阀门等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理由是电缆阀门应作为储油罐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是否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进行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免征增值税项目是在征收范围内,但由于特殊原因,法律给予免税,免征销项税。因此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征税项目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三、要检查委托代购取得固定资产,是否同时符合规定代购货物的三个法定条件
是否将不同时符合“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这三个条件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税款。
四、要检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交纳
增值税2009年之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三个条件的免交增值税,而财税〔2008〕170号规定从2009年起要交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属于2009年以前购进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且已经抵扣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新晨
五、核查是否转出了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的非常损失已经抵扣的进项税税额
(一)为了使企业被处以罚款的税务风险得到降低,企业必须依照规定及时进行纳税并补缴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凭证的税款和滞纳金。
(二)在处理2009年1月1日之间对方发出企业验收入库的设备时,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货款未付,发票未开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将销售类型归为赊销,并约定在2009年1月1日后进行收款以及付款和开据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便可以在进项税额中那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设备增值税额,并可以抵扣税额。
第二,货款未付,发票已开在受到质量问题等原因的影响下而必须进行进货退回处理时,由于对方已经报税,所以,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在退货的出库单、运费发票等票据齐全的情况下向主管税务的机关填报《开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否则无法进行退回处理。
第三,货款已付,发票未开预付定金是部分支付货款的账务处理方式。
(三)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在签订合同时要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公司投产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样同时也可以化解了销售固定资产方的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方海芹:增值税转型相关固定资产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处理[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0,(01):142-146
[2]马洪娟:论增值税转型对我国企业的纳税影响及会计处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