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贸易征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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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征税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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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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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2

加工贸易方式主要分为两种: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是指料件由企业购买后再出口销售的业务形式。来料加工,是指料件由外商提供,不由企业购买,企业按外商要求加工成产成品后再出口销售给外商的业务形式,企业只收取加工费。这类业务中,产品所需料件可以全部由外方提供,也可以由外方提供一部分,其他部分由加工方在国内采购。

一、 三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一)一般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规定 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的办法。“免”是指企业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抵”是指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货物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按按规定办理退税或留待下期抵扣,但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当期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后,其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不能在进项中抵扣。“退”是指企业在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下,其折合成人民币的出口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可办理退税。以下举例说明。

例1:A公司某月出口货物100万元,内销货物 30万元(不含税价),当月国内采购80万元(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上期留抵税额。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当期出口货物单证已全部收齐。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4 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1-(80×17%-4) -0=-4.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13%-0=13 万元。

由于当期留抵税额 4.5万元

(二)进料加工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规定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退税也是实行“免、抵、退”的办法,但申报程序与一般贸易方式有所不同。企业在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后,需填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由此产生当期“免、抵、退”税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计算方法分为是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购进法是指以企业当期实际从境外购进料件金额为基础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方法。实耗法是指以企业当期实际耗用从境外购进料件金额为基础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方法。由于“购进法”较为简单,易于实际操作,所以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此方法计算,假设A公司也是采用此方法。

例2:A公司某月出口货物100万元,内销货物 30万元(不含税价),当月国内采购20万元(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60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当期出口货物单证已收齐。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00×(17%-13%)-60×(17%-13%)=1.6万元。当期应纳税额=5.1-(20×17%-1.6) -0=3.3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13%-60×13%=5.2万元。

由于当期留抵税额=0,所以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应免抵税额=5.2万元。

(三)来料加工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规定 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退税是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对企业在料件进口环节不征收关税及增值税等税费,在出口环节通过相关审批后对加工费收入免税,出口环节不予退税,但企业从国内购买料件所包含的进项税也不予抵扣。进口料件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料件加工完成后办理核销手续。

例3:A公司应国外客户B公司委托加工货物一批,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主要材料B公司提供,该批材料价值 230万元,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在海关办理了相关手续,另外从国内购进辅料70万元(不含税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在该业务中,在进口环节、出口环节及收取加工费时都免交各项税费,但从国内采购料件的进项税额=70×17%=11.9万元,根据规定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二、具体筹划

(一)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和一般贸易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根据“免、抵、退”办法规定,假设在产品增值税征税率(17%)大于出口退税率(t)的情况下,本期出口YH元,当期无国内销售,无上期留抵税额,国内采购X1元,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X2元,则: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T1=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X1×17%-[YH(17%-t)-X2(17%-t)]}-0=(YH-X2)(17%-t)-X1×17%

如上述条件改为X2不采用以进料加工方式贸易进口,而是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进口关税为t′,则:

当期应纳税额 T2=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X2+X2× t′) ×17%-{(X1+X2+X2× t′) ×17%-[YH(17%-t)]}-0=YH(17%-t)-X1×17% T1-T2=(YH-X2)(17%-t)-X1×17% -[YH(17%-t)-X1×17%] = -X2(17%-t)

由以上测算可知,对需进口料件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较一般贸易方式减少缴纳增值税X2(17%-t),所以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另外,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还可减少缴纳进口环节关税的支出。所以,当产品的增值税征税率大于出口退税率的前提条件下,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以下通过举例验证。

例4:A公司某月出口货物700万元,当月国内采购200万元(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从国外进口料件400万元,当月无国内销售,无上期留抵税额。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进口料件关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附加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假设当期出口货物单证已全部收齐。

方案一:选择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17%-13%)-400×(17%-13%)=12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200×17%-12)-0= - 22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700×13%-400×13%=39万元。

因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增值税留抵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2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7万元(39-22)。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7%=1.19万元。

当期应交教育费附加=17×3%=0.51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700-400-200-1.19-0.51=98.3万元。

方案二:选择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17%-13%)=28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400×(1+5%)×17%-〔400×(1+5%)+200×17%-28)〕-0=-6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700×13%=91万元。

因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增值税留抵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85(91-6)万元。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5×7%=5.95万元。

当期应交教育费附加=85×3%=2.55万元。

当期应交进口环节关税=400×5%=20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700-400-200-5.95-2.55-20=71.5万元。

通过两个方案的比较可知,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较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应退增值税多16万元(22-6),经营利润多26.8万(98.3-71.5)。所以,应选择方案一。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根据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退税政策的不同,采取哪种贸易方式取决于企业出口货物所需从国内采购材料的多少。从国内采购材料多时,采用来料加工方式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使企业成本增加,所以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国内采购料件少时,在产品的征税率大于退税率的情况下,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将产生征退税差额增加成本,而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不予征税可避免此部分成本产生,所以应采用后者。

可以通过寻找两种贸易方式下增值税退税成本平衡点的方式,作为选择哪种贸易方式的依据。设本期出口额为YH元,国内采购金额为X1元,国外进口料件为X2元,产品增值税征税率为T,出口退税率为t,产品加工增值为G元,即G=YH-X1-X2。当两种贸易方式下增值税退税成本相同时:

(YH-X2)(T-t) = X1×T。即(G+X1)(T-t)=X1×T。

设产品加工增值G=N×X1。

可得:(N×X1+ X1)(T-t)=X1×T。

当产品加工增值为国内采购料件N倍时,两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成本相同;当产品增值大于国内采购料件的N倍时,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当产品增值小于国内采购料件的N倍时,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考虑出口退税成本外,还应考虑到以应交增值税以及增值税免抵额为基数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适用“不征不退”政策,不会产生附加税费,但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时当产生应交增值税或增值税免抵额时就会产生附加税费的支出。也就是说,即使在两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的成本相同的条件下,因为附加税费因素的存在,也会产生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税费总支出大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

设A公司的产品增值税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通过以上公式可得:(N×X1+ X1)×(17%-13%)=X1×17%。

通过计算可得:N=3.25,即当A公司的产品增值为国内采购料件的3.25倍时,两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成本相同;当产品增值大于国内采购料件的3.25倍时,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当产品增值小于国内采购料件的3.25倍时,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以下通过举例验证。

例5:A公司为国外客户生产一批产品,该批产品需从国内采购原材料300万元(不含税价),对应的进项税额为51万元。现有两种贸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先免税进口料件1000万元,然后出口产品销售价格为2300万元;二是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所需料件,收取加工费1300万元。本期无国内销售,无上期留抵税额,该批产品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

由以上资料可知:N=G/X1=(2300-1000-300)/300=3.33>3.25,所以应选择方案二,也就是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以下就两个方案分别计算进行验证。

方案一: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300×(17%-13%)-1000×(17%-13%)=52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51-52)-0=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300×13%-1000×13%=169万元。

因为当期留抵税额为0,所以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169万元。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9+1)×7%=11.9万元。

当期应交教育费附加=(169+1)×3%=5.1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2300-300-1000-52-11.9-5.1=931万元。

方案二: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料件进口和产品出口环节都免征增值税,加工费收入也免征增值税,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采购料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需计入企业成本。

A公司经营利润=1300-300-51=949万元

通过两个方案的比较可知,采用方案二可比方案一增加利润18元(949-931),所以应选择方案二。

在出口产品征退税率相同时,无论加工利润多高,采用进料加工方式都比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对企业有利。因为这两种贸易方式下出口环节都是免税的,但来料加工方式从国内采购的材料部分所含进项税不能抵扣,企业要承担这部分成本,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则可以抵扣后办理退税,对企业更有利。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3

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利弊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6]123规定,仅限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是免税的,非老企业之间的间接出口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但在全国各地的实际管征中,几乎对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业务都予以免税。如果对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视同内销征税,变动很大,应审慎处理。我们先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进行利弊分析。 

有利之处: 

1、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增值税的规范管理,使间接出口环节不再游离于增值税链条之外。抛开海关对料件的保税进口因素,间接出口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内销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有上千亿的间接出易额,实行免税政策,对整个增值税管理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对间接出口征税可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有利于堵住偷逃税的漏洞。 

2、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一个企业间接出口的客户(即间接进口的企业)很多,对间接出口免税,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个间接进口的企业逐个跟踪管理。间接出口、进口的两家企业如果同在一地区或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对间接出口的免税管理还比较容易;如果两家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跨省市,税务机关对其实施出口管理的难度就大了。另一方面,许多产品是在国内经过多次结转,也就是多次间接出口才真正出口离境,税务机关对其管理难度就更大了。所以,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将它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将大大减轻税务机关征管难度。 

不利影响: 

1、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后间接出口给另外一家企业,若对其征税,由于企业前道环节是免税进口的,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对间接出口业务征税就相当于对产品全额而不是增值额征税,企业的税负很重。其次,在目前许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必然造成已纳税款得不到全额退税,增加加工贸易企业税收负担;第三,对所有的间接出口所征的税款,如果产品最后出口时都要退税,在出口退税指标比较紧和退税速度慢的情况下,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2、在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对间接出口视同征税会产生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的主要税收政策是进口料件保税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时退还其耗用的国产料件已征税款.如果仅对间接出口征税,会影响到加工贸易整体税收政策。由于间接出口涉及海关对进口料件的保税监管,同时又涉及税务机关对产品转厂的税收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产品实行保税政策,政出多门,海关与税务机关政策互相矛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广东省毗邻港澳,如果对间接出口实行征税政策,广东省的进料加工企业很容易就把原来间接出口的产品改为直接出口到港澳地区后再进口到国内,甚至只要把集装箱开到港澳绕一圈再转回来就可以,所耗的运费肯定比间接出口所缴纳的税款少,但其他地区如上海的企业就没有这样的便利了,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仅对间接出口按内销征税,而其他形式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没有改变,势必会造成加工贸易因形式不同而税负相差很大,成为新的税收问题。也很难说企业不会把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或别的形式。所以加工贸易涉及多种形式,情况复杂,调整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需要通盘考虑,还要兼顾间接出口涉及的方方面面。 

调整和规范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对间接出口视同内销征税,有利之处主要是便利税务机关的征管,弊端则是增加企业的税负、甚至危及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弊大于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廉价的土地、厂房等有利条件发展加工贸易,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经济的一种好途径,国家应该继续实施税收鼓励政策。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所以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是实行免税政策。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造成的不利于增值税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等弊病可以通过规范、调整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来解决: 

1、参照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管理。早在92、9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国税发[92]146号文、国税外函[98]044号文等文件初步规范了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参照钢材“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间接出口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讲,(1)间接出口企业持有关资料,填报《间接出口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间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间接进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对间接出口企业的免税产品进行核销;(2)间接进口企业应在免税产品运抵后规定时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间接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出具《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并对间接进口的免税产品进行监管。管理的关键是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可依靠税务系统强大的计算机系统与人才优势,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对间接出口、进口两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管理、联系、信息交换实行电子化管理。 

2、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应与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逐步调整、规范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一般是将加工贸易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如只能在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贸易。而我国的加工贸易却是“漫山放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遍布全国,多年的管理经验证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偷漏税、出口骗税、走私等提供了便利条件。2000年国家出台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调整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税收政策的一个尝试。现在全国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处于筹建阶段,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鉴此,应该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与加工区税收政策协调起来,为以后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创造有利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间接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为在出口加工区内的间接出口是免税的,在出口加工区外的间接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这样既可以促进加工区的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4

一、引言

在我国,铸币税的定义已有五种。第一种定义认为,铸币税是中央银行在创造基础货币过程中,通过其资产负债业务所获得的、上缴政府的净收益;第二种定义认为,铸币税的范围应该更宽,除包括以上内容外,还包括: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进国债和财政直接发行通货所获得的净收益;第三种定义认为,铸币税就是新增的基础货币量本身,而不是通过新增基础货币所获得的净收益;第四种定义认为,只有在基础货币的增加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的情况下,新增的基础货币量才是铸币税,并非任何基础货币的增加都是铸币税;第五种定义认为,在讨论最优区域货币时,铸币税常与国际金融相联系[1]。铸币税最一般的定义是货币当局发行货币所得到的收益。中央银行发行现钞获得了对某种资源的使用权(通过外汇占款的方式发行,就获得了对外汇的使用权),而一般性商业银行发行存款获得了对人民币的使用权,中央银行发行现钞与商业银行发行存款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所得到的收益都是获得资源的市场价值与铸造成本的差额。同时存款和现钞一样,一旦投放市场都会引起原有币值下降,原先持有货币的人们所损失的购买力就是银行所得到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铸币税是经济体中新增的货币总量,既包括中央银行或政府发行的基础货币,又包括其它银行部门通过货币乘数新增的存款货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M2货币,这在概念上与第三种定义最为接近,但范围更广一些。在现代社会,由于现钞和存款单的生产成本它的币值相比微不足道,所以铸币税基本上也就等于货币的面值。

二、对外贸易的铸币税模型口的商品量为

I,它必须用数量为I$的人民币兑换成数量为I$的外汇来购买这些商品,中国的贸易顺差为O$-I$。用M表示上期货币供给量;P上期价格水平。M′本期货币供给量;P′本期价格水平;e本期通货膨胀率;E本期平均汇率(直接标价法);r本期经济增长率(包括净出口部分);MULT本期货币乘数;!本期净出口率(即净出口占GDP的比重)。从图1可以看出,外汇流从美国流向出口商,到中央银行,再到进口商,最后流回美国,不进入国内市场;人民币流由中央银行流向出口商,到国内市场,再到进口商,最后流回中央银行,不经过国外市场;商品流从国内市场流向出口商,到美国,再到进口商,最后流回国内市场,与上面不同的是,这里商品是不同质的。对外贸易存在数量为O$-I$的顺差,中央银行就必须发行数量为(O$-I$)•E的人民币换回这些外汇,同时由于货币乘数的作用,经济体中的货币量就会增加(O$-I$)•E•MULT,其中其它银行部门新增的货币量为(O$-I$)•E•(MULT-1)。因此M′-M=(O$-I$)•E•MULT根据假设/,有恒等式:e=(O$-I$)•E•MULTM+"-r所以M′-M=M•(e+r-#)银行部门向经济体注入数量为M•(e+r-$)的货币,但并没有创造与之相对应的价值,这部分货币的价值就是银行部门向国内持有人民币和存款的人们征收的铸币税。

以上期价格计算,它的数量为M•(e+r-%)/(1+e),下面都以本期价格计算。其中中央银行征收的铸币税是:M•(e+r-&)/MULT,是货币乘数MULT的减函数。中央银行征收的铸币税是人民币价值超出印制人民币成本的部分,中央银行通过发行人民币换回外汇,获得了外汇的使用权。因此人民币的价值也就体现在外汇的价值上,铸币税等于外汇的价值超出印制人民币成本的部分,由于假定印制人民币的成本为零,[2]铸币税也就等于外汇的价值。其它银行征收的铸币税是:M•(e+r-’)(MULT-1)/MULT,是货币乘数MULT的增函数。这些银行用它们发行的存款单、支票、储蓄卡等换回人民币,获得了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人民币的使用权,铸币税等于人民币的价值超出印制存款单、支票、储蓄卡成本的部分。从单一银行的角度看,这笔铸币税很不稳定,储户随时都有可能从一个银行提取存款支付给其它人,其它人再将存款存入另一个银行。但从整个银行部门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发生金融危机等事件,存款总额是稳定的,铸币税的逆转风险并不大。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般性的结论:经济中的货币总量等于银行部门征收的铸币税总额。

(一)分解铸币税铸币税M•(e+r-()形式上由三部分构成:M•e、M•r和-M•)。其中M•e是通货膨胀税,银行过量发行货币,使得货币增长率超过经济增长率导致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贬值,福利水平下降,其中贬值的那部分价值就是通货膨胀税。M•r是经济增长税,它是这样一种税:当经济持续增长时,人们手中的货币就会不断升值;如果中央银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发行人民币,再经过货币乘数的作用,增加了经济中货币的数量,此时假定通货膨胀率e=0,人们手中的货币还能买到和以前一样多的商品,但本应该升值而没有升值的那部分财富就转移到银行部门,它的数量是M•r,也就是经济增长税。M•*是货物税,它通过出口商直接转移到美国,数量上等于出口商品的价值。经济增长中的+部分出口到美国,因此银行部门只能对经济增长中留在国内的r-,部分征税,其税额为M•(r--),是经济增长税减去货物税的余额,它和通货膨胀税一起构成银行部门征收的铸币税的总和。KevinMKochome(1998)将铸币税细分为自愿的和非自愿的铸币税(VoluntaryandInvoluntarySeigniorage),自愿的铸币税表示货币当局满足随着经济发展而增加的货币需求而发行的货币所取得的收入。

如果货币发行的增加量超过了实际货币需求量的增加,并导致了一定程度的物价上涨,那么会使得原先持有的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下降,这近似于通过通货膨胀进行征税,这部分视为非自愿的铸币税。[3]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通货膨胀税M•e与非自愿铸币税、M•(r-.)铸币税与自愿铸币税在概念上很接近,只是Kochome所说的M是货币当局发行的基础货币量,而这里的M还包括其它银行通过货币乘数增加的存款。税收只是一种财富的转移,本身并不创造任何财富,一定时间内从人们手中征税的能力是有限的,这里假定通货膨胀率e有一个极限值e,经济增长率有个极限值r,因此银行所能征收的铸币税也有一个极限值M•(e+r-!),当其它银行征收的铸币税增加时,就会降低中央银行征税的能力。因此中央银行通过限制其它各级银行征税,可以增强自身征税的能力。要降低其它银行的征税能力,只有降低货币乘数MULT,通常的办法有:提高银行准备金率和贴现率。其它银行为了逃避中央银行的限制,必须提高货币乘数,它们可以贷出超额准备金,创新信用媒介使资金流通更顺畅或者提高存款利率。因为利息形成之后一般重新转化为存款,利息率越高,产生的利息也就越多,转化成的存款也就越多,货币乘数就越大,这些银行向人们征收铸币税的能力就越强。当实际经济中的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率还没有达到极限值时,中央银行可以促使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率适当的上升来增加铸币税的收入;而其它银行部门往往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的,经常不顾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率极限的限制,盲目扩大信贷,使得通货膨胀率或经济增长率超过极限值,从而引发经济危机。

(二)对外贸易中铸币税转移的一般过程对贸易中的铸币税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之后,我们总结一下铸币税转移的整个过程:1.出口商通过出口商品到美国,把向中国市场征收的货物税转移到美国,图2过程(1)和(2)。2.出口商从美国带回外汇,美国向出口商征收的货物税就转化成了铸币税的形式,图中过程(3)。出口商将外汇转交给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继而发行人民币给出口商,这一过程相当于出口商以外汇的形式向中央银行征收铸币税,中央银行以人民币的形式向出口商征收铸币税,图中过程(4)和(5)。3.出口商购买原材料、劳动力等资源进行再生产,把人民币投放市场,从而向持有货币的人们征收铸币税,图中过程(6)。由于货币乘数的作用,引起其它银行发行存款,向持有货币的人们征收铸币税,图中过程(7)。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出,(1)和(2)货物税是净出口商品的价值;(3)和(4)铸币税是货物税的一种表现形式;(5)和(6)铸币税是出口商从国内购买的原材料、劳动力等资源的价值。美国真正从中国征收的是货物税M•!,它与中央银行征收的铸币税价值相等,即:M•"=M•#(e+r-$)/MULT国内原先持有货币的人们损失的购买力总和是M•(e+r),其中M•(e+r-%)是铸币税,大部分转化为出口商购买的原材料、劳动力的价值(相当于中央银新增外汇的价值)和其它银行部门的贷款;M•&是货物税,通过出口转移到美国,而中央银行通过贸易顺差新增的外汇储备相当于美国向中国征收货物税的凭证。

(三)外汇储备的本质是铸币税从对外贸易中铸币税转移的一般过程中可以看出,外汇储备是由出口商将国内生产的商品出口到国外所得,它是对国外商品的一种要求权,是本国绝大部分个人和企业减少的购买力的总和,它的实质是铸币税。2007年3月末,我国的外汇储备总量超过1.2万亿美元,巨额的外汇储备一方面增加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一方面储备本身也面临着巨大的增值保值压力。在考虑如果花掉这笔财富时,我们一定要谨慎小心,因为这部分财富并不是具体哪一个部门的,它是出口商创造的,通过铸币税转移到中央银行的,它是全民性质的财富。中央银行目前已经用外汇储备来补充国有银行的自有资本金不足,以及投资证券公司。许多国内学者针对如何使用这部分财富也都提出了有操作性的建议,例如:增加石油战略储备和其它各种能源储备,鼓励投资者到国外投资,增加对高技术产品的进口,注资社保基金等。在如何使用这一巨额财富时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准则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中央银行发放外汇应该以回笼人民币为基础,这样就可以把征收的铸币税返还给人们;如果这个条件不满足,那么中央银行也应该把外汇用于公用事业,在注重外汇储备使用效率的同时也要注重公平原则。

三、对外贸易中的经济效应

(一)对外贸易中的铸币税对进出口商的影响出口商卖出商品所得的绝大部分外汇需要通过中央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外汇是对国外商品的要求权,而人民币是对国内商品的要求权,这时对国外商品的要求权就从出口商转移到中央银行,而出口商换来的是对国内商品的要求权,这部分商品中央银行并没有创造出来,但出口商拿到这些人民币后同样要在国内市场上购买原材料、劳动力、土地等资源进行再生产,把人民币投放市场,会引起人民币的贬值,从而向持有货币的人们征收铸币税。出口商与国内大部分企业和个人一样,会由于人民币的贬值损失一部分购买力。进口商却可能因为人民币的贬值而受益,假定汇率是固定的,进口商手中一定量的人民币还能像以前兑换到一样多的外汇,但一定量的商品在国内能够换到比原先更多的人民币,而且通货膨胀时期商品更容易出售,因此用这些人民币换到的外汇就比原先多,进口商从中获得了利益,这种利益也是铸币税的一部分(确切地说,进口商缴纳了税率为r的经济增长税,但又从通货膨胀中获得了相当于通货膨胀率e的铸币税收益,进口商总的收益率为e-r,当e>r时,收益率为正,当

(二)人民币国际化对经济效应的影响人民币国际化的实质就是人民币在境外成为价值尺度、交易媒介、支付手段、储备货币,从而减少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成本,并降低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人民币国际化最大的收益是铸币税,中国以印制人民币的成本,就能交换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和服务。[4]图2只比图1增加了从进口商到美国市场和从美国市场到出口商的人民币流,从而使人民币把国内市场、国外市场通过出口商、进口商、中央银行完全连接起来,不通过外汇流也能够进行对外贸易。人民币国际化之后,中国出口企业就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作为支付,而进口企业也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进口商品,中央银行就不会因为兑换外汇而发行过多的人民币,同时中国能够向国外征收铸币税。超级秘书网

四、结语

1.关于铸币税的含义多种多样,学术界内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

本文将铸币税的概念一般化,从原来基础货币的范畴扩展到M2的范畴,这是因为从铸币税最一般的定义即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减去制造货币所需的成本来理解,中央银行发行人民币与一般银行发行存款之间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它们从发行中获得的收益都是铸币税,惟一的区别就是中央银行征收铸币税带有强制性,而其它银行则采取经济手段来征收。

2.通过变换费雪方程式,从中推导出铸币税的组成部分:通货膨胀税和扣除净出口部分的经济增长税,厘清了铸币税和通货膨胀税之间的关系。文中给出了中央银行及一般银行征收铸币税的数量公式,并讨论了二者在征收铸币税方面存在的竞争关系,由于中央银行征收铸币税的能力随着货币乘数增加而减弱,其它银行的征税能力则随货币乘数的增加而增加,而正常经济体系的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率是有限的,因此总的征税能力也是有限的,中央银行通过降低货币乘数就可以增强征收铸币税能力,其它银行则相反。

3.描述了对外贸易中铸币税转移的一般过程,中可以看出外汇储备的本质是货币当局向本国人们征收的铸币税。

参考文献:

[1]王俊,肖建华,周润宁.现代铸币税理论研究综述[J].统计与决策,2005,(14):130-132.

[2]易纲,吴有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昌.货币银行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5

摘要:本文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提出关于我国面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派生的一种新的商业贸易形式,在知识爆炸式发展的今天迅猛成长。它作为一种新兴贸易形式推动着经济发展,并且在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也给各国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课题。

一、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二、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形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从美国政府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极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因为完全免征电子商务税的物品,无非是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籍等,而这些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这样可能导致美国一直居于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应该公平,电子商务不应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负担了。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对电子商务征税大多仅处于理论阶段。不过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三、中国的应对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中国在电子税收方面以后的发展,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条款。在这两方面应该努力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现在虽然暂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也应该着手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以期面对未来我国繁荣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虽然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它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对现行税法进行完善即可。具体措施:

第一,明确纳税主体。可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系统,跟银行的个人帐户或企业帐户实行联网,可助于掌握纳税人是否有资金流动。

第二,明确征税对象。可发行数字化发票,加强税务电子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及监控网系统等,另外税银联网有助于了解交易的数额。

一般贸易征税范文6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