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纠纷案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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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纠纷案件

企业经济纠纷案件范文1

(一)理论上存在的缺陷1.没有形成系统的知理论体系和知识结构。近年来,国内外发表的法务会计相关论文总数不多,质量较高更少,相关的著作则更是少之又少。2.有深度的观点不多。先阶段,多数观点都是来自西方国家,有些文献甚至只是翻译整理后的结果。3.理论与实际没有结合起来。目前研究主要侧重于理论研究,与实际脱轨。以完整的案例作为载体,进行深入剖析的文献几乎没有。4.相关研究的深度不够,很多学者仅仅是写一两篇文章之后就戛然而止了,没有进行深入的剖析,也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归纳和总结。

(二)实践操作上存在的缺陷虽然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案件数量上升,但是法务会计目前几乎仅限于在经济犯罪领域发挥作用。尽管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了零星的法务会计业务,但是服务内容仍然比较单一。目前的“法务会计热”也只是仅限于会计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无法在实践中指导具体工作。1.法务会计领域人才缺乏目前,我国高校关于法务会计的专业设置、师资力量以及上课教材都相对短缺。律师不懂财务会计知识,而注册会计师又缺少法律知识。限于法务会计理论知识的缺乏,导致高校没有办法设置合适的课程安排来培养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所以,在全国范围内也没有可以借鉴和推广的培养案例。2.大众对于法务会计的认识不清晰就现阶段而言,法务会计的被认知程度较低,甚至还有一些会计或者法律从业人员没有听说过。我国多数企业也可能还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能在调查舞弊以及解决企业经济纠纷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没有意识到法务会计这门学科在调查舞弊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时的突出优势。3.业务相对单一我国的法务会计的业务还处于比较单一的阶段,主要集中在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这些比较典型的业务上。4.大多数会计师实务所都未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我国的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未开展法务会计业务,主要是还是从事审计、验资等传统业务领域,哪些少数得到授权并开展了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也因公信力不够,不受到客户的认可,并且这些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影响了取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虽然个人的执业能力水平较高,但是都普遍严重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在调查技术上也比较落后。同时,多数注会并没有法务会计的从业资格,很多是主业做审计和验资,兼职做法务会计。由此可见,在国内这种状态的法务会计,可想而知,不可能得到长足的进步,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提高社会认可度和社会公信力。5.制度建设比较落后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出台合理的制度去引导学科,学科才能有更长远和合理的发展。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法务会计当然也不另外。传统的会计制度和准测还未能覆盖到法务会计,导致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没有清晰的规划,这是限制其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如何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现存的不足

(一)人才培养国内法务会计人员极度匮乏,当务之急是需要国内高校借鉴国外高校关于法务会计的课程设置,提出合理的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法务会计是一种复合型专业,必须兼顾法学和会计学两门学科的学习与培养。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普及在国内,社会公众对于法务会计的认知度普遍不高,应该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宣传。并在国内各大高校进行宣讲,首先让在校大学生能够清楚的认知法务会计这门学科,能够意识到这门学科的发展前景,以及在实践操作中的突出优势。

(三)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国内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没有涉及法务会计业务,有资格进行这项业务的事务所也只是将其作为副业,零星的做点业务,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政策,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进行法务会计业务的发展。以庞大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载体,在遵守行为规范的前提下,大力开展法务会计业务。

企业经济纠纷案件范文2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内黄 456300)

摘 要:司法会计与审计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只有理解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我们才能够正确的运用,确保诉讼证据的质量。本文从司法会计和审计的概念入手,多面剖析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力图还原二者本来面貌,以便于准确的理解和使用这两个工具。

关键词 :司法会计;审计;区别与联系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161-02

一、司法会计与审计的联系

(一)活动对象的载体都是会计资料

其中司法会计的材料具有以下特点:关联性,书面形式,复式记载,结构或者内容重复。但是离开了这样的会计材料,司法会计就会变为侦查或者另类的司法鉴定,从而也就丧失了司法鉴定的价值。审计通常也是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做审核,二者在这一方面具有相似之处。

(二)二者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

司法会计和审计都需要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和方法。这是由于俩者的研究对象都是会计资料,因此不可避免的要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进行分析,这些技巧和方法如同一把钥匙一样联系着二者。二者在处理操作过程都应该遵守各自的职业道德,通过自己的调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二者都是被动式的活动

二者都是一项被动式活动。他们都不具有开展活动的决定权。与此不同的是,司法会计的鉴定事务取决于鉴定活动的决定权归属问题。目前我国还叫倾向于“国家权力说”。在民事诉讼法,刑诉法和行诉法在72条119条和35条中司法鉴定定权交给了司法机关。因此只有经过立案,有司法机关指派才能执行司法会计鉴定,这与审计有着本质区别。

(四)都具有相应的责任风险

司法会计和审计作为第三方进行他们的工作,他们的工作具备操作目标和操作过程的独立性。虽然他们都是客观的主观评价和考量的事情,但是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用认为主观经验去判断的风险。并且他们所有的工作完成之后要提交签署个人名称的报告工作,以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司法会计与审计的区别

(一)基本概念不同

司法会计和审计,在理论上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会计,仅仅意味着“诉讼证据会计”,毫不夸张地说,它的活动往往伴随着相关诉讼证据。因此在实际中它可以描述为:在诉讼过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命令或雇佣人,使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理论和运用方法、根据法律法规,查找固定的案件相关的会计信息,做出独立,公开,客观,公证明确判断的结论,通过这种手段来证明会计事实的诉讼活动。然而与此不同的是,审计在某种意义上是一项综合性,并且带有监督性质的经济活动,通常由国家审计署审计机构或企业自身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受到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这些单位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和其他信息进行相关审核,最终出具相关文档来反映信贷、财务收支及其相关活动是真实的,正确的,公平有效的。其中包括审计、评估其经济责任,并向有关单位提交审计报告维护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也帮助改善企业管理,促进相关单位的宏观调控,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社会效益。

(二)活动目的和性质不同

司法会计总体上看依然是一种诉讼活动,但审计重点是经济监督和评估活动指定或委托司法机关司法会计由此产生的一种诉讼。但是从案件类型的情况分析来看,司法会计接受此案必须为诉讼案件,这一点与审计有很大不同。虽然没有进入诉讼案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是无权介入,并且非司法机关也无权任命会计师或审计师做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对于经济纠纷案件的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机关立案调查和其他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司法会计可以接受其任命或指派,最终会对处理案件中的会计事实依法做出司法会计的鉴定并给予结论,其提交的报告将成为法院的公正判决的依据。而对于审计,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违法但是并未构成范围活动的案件,这些案件中的会计事实则可以由审计机构做出审计鉴定结论

(三)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不同

在司法会计过程中,我们必须据实查证,遵守客观事实;然后在审计过程中面对大量的数据,审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样的方法。操作中手段的不同意味着两种不同的目标。司法会计的目的是收集相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与案件资金有关的会计证据,所以从技术水平上看,必须遵循的原则:排他性原则。最忌讳的是估计和猜测。在操作时,必须采用科学方法的实现。但对于审计来说,你可以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原理,从总体选择的一定的样本数量,然后再审计,在这种审计的基础上推测,以此评估整体被审计单位,因此允许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些的抽样误差,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与之对应的是为了案件侦破,司法会计在操作中可以使用一些检测方法。然而,审计将不会使用的具有侦查性质的方法。这是中国特色司法会计公平性在我们国家的体现,这也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作为一种活动,司法会计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具有调查和审计阶段,但每个司法会计人员只能参与司法会计活动的阶段之一,因为整个司法活动要以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因此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一些调查方法。但审计是非诉讼的经济监督活动,因此具有侦查性质的手段和方法是不能用于审计调查的过程中的。这是而二者的很大区别。

(四)执行主体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同

司法会计是由司法机关主持的一项诉讼活动,而且司法会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司法鉴定。因此那些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是必要通过相应的办案人员审查通过的才有效(民诉法第63条,刑诉法第42条,行诉法第31条),因此其他不管是受指派还是聘用的,不管是司法机关外还是内部都不具备完全的权威性。相对而言,审计是审计组织的经济组织活动。通常看来审计师的审计意见作为评价经济活动的证据,不需要评论他人的认可和容许。操作实践,通常是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由审计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之前由司法机关内部审查;其次,特别是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之前已经完成审计报告之前需要检查这个报告。因此所提交审计报告可以转化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报告。司法会计和审计的独立性体现在行政主体上。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主办的组织诉讼活动,也是相关诉讼的交互,因此我国防法律,刑诉法和行诉法对执行主体的独立性也做了排斥性的规定,明示性和放宽性规定。一切活动都要在司法机关的同意后以司法机关的名义进行,会计鉴定人仅仅是起到技术指导和技术协助作用。审计则是以审计单位的名义从事相关经济诉讼活动并在审计发现问题具有自行解决和处理的权利。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相对于司法会计,其独立性是明显高于前者的。

(五)法律责任不同

司法会计和审计需要承担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会计鉴定实现者职业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对审计责任显然是不同的,由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分为以下几个,第一:国家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审计人员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和审计机构国家赔偿;第二:对于内部审计,法律主要是明确责任部门,而它们一般不是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的刑事责任:如果鉴定人故意弄虚作假,并且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鉴定人对案件重要关系情节,故意弄虚作假,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审计的刑事责任要分为独立审计和国家审计。独立审计:在注册会计师中明确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和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并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对不法分子加以惩戒。国家审计刑事责任:在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审计相关人员作为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财产受损的行为,依法将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六)工作流程不同

审计程序一般分为两种方式:复合性测试程序,实质性测试程序。审计开始时,注册会计师会按照事前制定的计划,对将要信赖的内部控制度进行复合性测试,这个阶段完成之后,会计报表项目还会被进行实质性测试,详细的审计一般只在必要时才进行。然后对于司法会计来说,由于要保持其公正性,司法会计虽然关注内部控制度,但不进入测试程序,确定目标之后,直接进入详细审查程序。不过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许多司法会计的问题处理因地而异,导致其处理结果并不一致,造成现实事件中很多混乱现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