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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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治理

农村土地治理范文1

一、政策措施

(一)凡在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现有耕地连片面积平原地区100亩、山区坡度25度以下50亩以上的,均可立项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须达到整理前耕地总面积的3%以上。

(二)农村土地整理投资(包括政策处理、财务管理费用等),应坚持项目总投资与项目产生的折抵指标有偿使用费相平衡的原则。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为3%的,耕地亩均投资控制在800元以内,在此基础上新增耕地率每提高1%的,耕地亩均投资增加150元。上述投资幅度控制在±5﹪范围内(耕地亩均投资控制用公式表示为:土地整理耕地亩均投资控制(元)=[800+150×(N-3﹪)×100]×(1±5%),其中N表示新增耕地率,N≥3﹪),超出土地整理耕地亩均投资控制的,方案会审时一票否决。

(三)农村土地整理工程概算须经财政部门审定。概算审定价在50万元或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投标;在50万元以下的,乡镇政府(即项目建设单位,下同)可按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施工队伍进行议标。

(四)乡镇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市财政预付概算审定价的20%;工程进度达70%的,支付概算审定价的30%;进度达90%并预验通过的,付概算审定价的40%;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经决算后,付清其余工程款。

乡镇政府应开设农村土地整理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与挪用。

(五)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与后备资源保护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办公室)批准,若变更、调整增加的概预算超过2万元,须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工程决算耕地亩均投资超出规定的,超出部分由乡镇政府自负。

(六)土地整理产生的折抵指标,由市政府统一储备使用。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其所获得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拨),按每亩3.8万元计算,抵扣投入土地整理工程费用后的剩余资金(下称剩余资金),返回给乡镇政府。其中,提取20%,作为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的奖励资金,其余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建设。该资金在工程决算后,按省国土资源厅核拨指标数,一次性拨付,在市财政土地整理资金财政专户中列支。

对于非外力不能抗拒因素造成工程延迟半年完工的,扣除剩余资金的40%,延迟一年完工的,不再返回剩余资金。工期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台账,定期将产生和使用折抵指标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使用情况,将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费划入“土地整理资金财政专户”。有关部门要及时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并足额提取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作为农业土地开发(含农村土地整理)资金。

采用投标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总地价中单列折抵指标费。

二、管理措施

(一)乡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提出农村土地整理立项申请,经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办公室调查,并牵头组织项目方案会审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立项。

(二)乡镇政府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会计核算和内部稽核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制度与规定。同时不得将工程层层转包。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法人,任命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土地整理管理机构;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

项目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应负责任。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的预验和竣工验收。乡镇政府负责对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一般指桥梁)和单项工程的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规范规定,提出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单位要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理总结报告;项目法人要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结算报告。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五)农村土地整理耕地必须列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新增耕地列入年度耕地统计。各乡镇政府应落实新增耕地承包责任制,发挥新增耕地效益。

三、组织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整理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初要根据全市资源情况,负责编制土地整理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有关乡镇政府实施;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整理业务指导、技术咨询、进度督促与质量检查;乡镇政府应挖掘当地土地整理潜力,负责农村土地整理的项目实施、政策协调、进度管理、质量监督、财务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预决算审定,工程财务监督;发展和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土地整理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资金运行等情况实施监督。农村土地整理列入乡镇目标考核。

农村土地治理范文2

王平刚

 广西玉林 537000

摘要:土地资源作为国家实现工业化、城镇化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在整个国民经济与资源发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此背景下提出

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通过分析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管理现状与影响,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未来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发展方向,以

充分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与最大化利用。

关键词:土地、制度、管理、改革、方向、综合

引言

科学的配置土地资源,是有效推动中国实现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现

代化的基础和前提,现阶段,只有充分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

土地资源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

发展。

一、现阶段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土地流转制度方面的问题

在农村地区土地的流转中,农民手中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完整

的承包权,也就是说农民对于自身的土地并没有转包、抵押、租赁等的权

利,这种情况使得土地流转形成的市场中介以及金融方面的支持不能完善

的建立起来。当前的土地都是按照每户人家的人数进行平均分配的,这种

分配形式能够与现阶段农村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但还是因为土地产权的

固定性,在一定规模之内的土地归并不能真正的实现,这样就使得农村生

产力不能进行自主的分配设置,农村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处于比较尴尬

的位置,一方面是对土地承包关系的重新调整,一方面就是放弃土地的规

模化的经营,这两种方法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配

置的效率非常低下。

2、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在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农村地区的居民不经批准就

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行为,这种占用土地的方式属于违法违规用地,

由于农村地区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这种行为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并且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地区尤其明显,人们对于土地管理的制度了解

不足,许多人认为这种行为是理所应当的,有的甚至会出现滥用职权、非

法占地的情况。违法违规占地频发的地区一般工业发展比较迅速,需要大

量的土地来建设厂房,使得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这种行为也直接导致了

土地价格的上涨,同时也损害了农民用地的利益。

3、现阶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薄弱

在现阶段实施的各种法律中与土地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款都比较笼统,

缺乏问题的细致的划分,这样就导致的法律条文在实际的实施中存在诸多

的漏洞和问题。尤其是当农民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土地

权利的侵犯问题,这时并没有相关有效的法律可以帮助农民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失去了法律方面的保护再加上农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

这使得他们在土地管理的运行中占据着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土地所有权的

谈判上也不占优势,没有可行的方法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这也是

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法律基础薄弱的具体体现。

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第一,加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以及制度的创新。加大宏观调控,就是

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合理利用的统筹协调作用,发挥政策

对耕地保护的宏观指导作用。政府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

的采取各种措施,将中央有关耕地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保护耕地的各

项制度措施都进行实际的实施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土地管理的实际效

果。制度上的土地管理的创新,就需要人们在新形势、新的土地管理任务

的推动下,不断进行土地管理新机制、新经验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不断

创新出新的土地管理手段,维护农民的用地权益。比如加强基本农田土地

的整理以及修建水渠等工作的开展,这属于一项系统的土地管理工程项目,

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以及操作步骤,因此在施工之前需要做好科学的规划

和分析,保证工程质量的顺利达标。基层国土部门应该认真总结以往小型

开发整理项目的实践经验,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踏勘,反复论证,认真

编制可行性实施方案[2]。设计施工中出现问题时应该请专门的技术人员进

行现场指导和维修,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以及进度的顺利发展。

第二、加强违法违规用地的清查。 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积累比较多、

矛盾也比较突出,因此,要不断加大对违规违法用地的清查力度。如果通

过清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使用的现象,需要进行理智的分析和研究,对事

件进行分类对待,不能简单笼统的归为一类,需要根据土地违规的具体情

况采取不同的惩罚办法。如果土地违法违规的情况符合农村土地利用的总

体规划以及当地村镇的实际情况,但是这种形式的用地没有经过正规的批

准,那么则可以通过后期的补办手续、补缴相关税费等行为,使这种用地

行为合法化。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划但是其土地建设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

模的情况,这种行为土地已经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这种时候可以在对相

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以及责任追究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规划、补

缴税费补办手续,将涉及到的土地纳入正常管理范畴,已经建成的公共违

法用地需尽量的补办手续,而对于那些圈占囤积土地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回

收处理。

第三,不断突出对征地制度的有效完善。首先要缩小对农村土地的征

地范围,在修改相关土地征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充分研究并解决针对农

村征地范围的问题;其次要规范征地程序,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尊重和保

护农民在征地中的话语权要做出相应的规定;再次要合理的确定征地补偿

标准,要按照土地对农民的生产资料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来分别考虑土地

的增值收益,并参照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最后要切实落

实安置政策,一些地方采取预留发展经营用地或者部分征地补偿款作价入

股参与经营的方式进行土地安置,要认真总结这种安置方式的优缺点。

第四,重视对农户宅基地财产权实现问题的分析。要稳妥的推进宅基

地流转实验,赋予农民宅基地资产属性,在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允

许合理流转与有偿的使用,在推出宅基地时要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以最

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第五,对土地财政问题的分析。土地的收入目前已经成为很多地方政

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卖地的农民透支其土地的未来收益,用地的农民投资

未来收益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最终又转嫁给了消费者,因此要处理好

农村发展与城镇发展的管理,处理好耕地发展与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处

理好土地收益与农民及政府的分配关系,就需要对现行的土地管理与使用

制度进行有效评估,并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实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

新改革与新发展。

第六,突出强调农村耕地红线问题。首先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农民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研究耕地保护机制的定位、补偿对象、资助来源

与支付方式,做好制度设计并严格落实;其次,耕地的占补平衡应强调质

量与数量的共同发展,在严格执行耕地数量占补平衡的过程中,还需要强

调耕地质量的提高,并将质量状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到耕地质量管理

办法中;最后要形成对耕地保护管理的合力,在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政府

分级负责与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起以国土部门为中心,综合农业、林业、

水利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农田保护管理体系,提高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水平。

3、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作为农民自身发展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

要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与社会的持续进步与发展,因此需从农

民实际土地发展与管理状况出发,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管理

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的综合运用

参考文献

[1]党国英.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现状思考[J].中国土地.2005(2):12-14.

农村土地治理范文3

关键词:土地资产;劳动力迁移;户籍制度;城市化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9—0036—07

在农民工市民化问题上,不少学者都将研究视角定位在城市户籍制度的简单废弃上,而没有进一步思考为什么现行制度下城市户籍的福利制度不仅没有废止,反而日益凸现。其实,农民工迁移和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思考两个问题:第一,城市经济的运行离不开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在我国目前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公共产品提供的缺口巨大,但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怎么解决?第二,在一个土地资源十分稀缺的国家,如果仅强调对土地财产的占有权,而不强调土地的利用效率、社会外部效应以及社会公平等问题,是否更加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我们认为,这两个问题必然涉及到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即房地产税和土地资产置换。房地产税收可以为城市政府解决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来源,土地资产的置换能够解决农村劳动力城市化的安置成本,降低城市化移民的门槛。同时,城乡土地财产税的设置还能促使人们提高对土地的利用效率,将沉淀的土地财富转化为运行的社会资本。本文将从这一角度探讨土地资产置换与农村劳动力城市化迁移以及中国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一、是户籍还是资产阻隔了劳动力的迁移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来看,城市化与人口的迁移相联系,城市空间扩张、人口积聚与城市经济发展是一个同步过程,而且,三者之间共同决定了城市的边界和规模效应。但目前中国的城镇化是一种不协调的城镇化: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过度扩张,人口积聚相对不足,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二是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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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5—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差异化视角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形成机理及其政策分类设计研究》(11BJY085)、《城镇化进程中农地非农化问题研究》(10BJY071)、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现代农业发展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研究》(2012A00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程传兴,男,河南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郑州 450002)。

张良悦,男,河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郑州 450002)。

赵翠萍,女,河南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郑州 450002)。

与产业集聚不协调,产业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三是城乡发展不协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同时,中国的城镇化又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城镇化:一方面,农民工“被城市化”,“迁而不转”;另一方面则是“转而不迁”,大量农民工虽然到城市就业,但其身份、社保、住房等生活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不能享受城市提供的基本公共产品。从本质上说,房产是一个社会公民财产的基础,住房的空缺必然限制人们的消费和相关投资,进而严重阻碍城市化的进程以及城市劳动力的供给。所以,农民工不能享受城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待遇,无异于将农民工的生活排斥在城市经济社会之外,形不成城市化的内需。这些情况表明,中国的城镇化在空间区域上没有边界约束,而在城市化的内容上(人口的城市化)却有严重的隐性制约,农村劳动力的城市化移民已成为中国城市化健康发展的一个瓶颈。

人口城市化的隐性约束与户籍制度有着重要的联系。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将居民的迁徙自由、接受教育和享受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基本权利限定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域内,将大量有落户要求的外来人口阻隔在城市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来人员迁入城市,则增加了其安置成本,包括私人消费成本、住房成本和享受公共产品如教育等方面的成本。为此,不少学者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取向应该是取消它与社会公共产品之间的联系,赋予城乡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然而,在实际中我们却看到,城乡户籍制度与社会公共产品分享数量和质量上的差别,某种程度上是政府在供给不足条件下的无奈选择。所以,尽管大家都认识到户籍制度的“阻隔”,但到目前阶段,户籍制度改革基本没有改变其“高门槛、高待遇”特征,尤其是教育资源和住房保障成为城市化移民的最大瓶颈。

上述分析表明,表面上户籍制度阻碍了人口的自由迁移,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则城市化的人口迁移就由户籍制度转化为土地财产问题。第一,城市化的扩张必须为积聚的城市人口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必须为积聚的人口提供必要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才能保证城市经济和生活的正常运转。第二,迁移人口如何将自己的资产进行置换,如果迁移的劳动力不能将自己在农村中的土地资产顺利地转入城市,就会有退出成本。这种制度安排使农民既不愿种地,也不愿放弃土地,无法彻底脱离农村土地到城市生活,特别是普遍的“空心村”和“闲置住宅”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并固化了城乡之间的二元特征。

如果跳出户籍制度的视野从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则需要在发展战略和政策设计上加以反思。首先,在劳动力的迁移上,目前的政策还是基于农民工只是暂时地在城市工作、生活而设计的,没有将农民工城市生活的融入作为城市化的根本内容,城市政府自然不会去考虑农民工享受的社会保障,尤其是保障性住房。这可以说是户籍福利制度的问题。其次,与此相适应,唐茂华和黄少安认为,均分化的农地制度使得中国劳动力的迁移决策,有别于其他国家无地或少地农民的“受迫型”迁移,而是有地农民的“自主型”迁移;有别于他国农地经营和进入工资经济的替代性决策,而是将二者互补,共同维持生活。这表明没有将农村人口的减少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仍然是基于城乡二元的格局去推动城市化的发展。这应该说是发展战略问题,有悖于经济发展是不断减少农民过程的基本规律。再次,张良悦认为,在考虑户籍制度的福利时,不仅要看到城市户籍的公共福利,也要认识到农村户籍的公共资源,如社区农民无偿地对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劳动力的城市化移民需要户籍对价。这说明在城市化的发展中没有充分地考虑到资源约束的困难,没有重视土地资产存量的运作,涉及到城市化的发展对土地资源社会总体利用的问题。最后,在中国的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中,真正因为户籍、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歧视而受到流动限制的是技能较低的劳动者,而恰恰是这一部分才是城市化进程中所要解决的移民问题,这是城市化的工作重心。

总之,从根本上说是土地资产而不是户籍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农民工市民化、地方政府资源配置与土地资产的有效处置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二、土地财产置换与农村劳动力的城市化迁移

如何为城市政府寻找一种对外来移民提供城市住宅的解决方法和激励措施,是农村劳动力城市化移民的关键环节。我们的基本思路是,将农村劳动力移民的土地资产进行置换来解决移民的城市住宅,对城市居民的所有住宅实施房产税收作为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的基础。我们首先从产权的角度对土地财产的置换进行理论分析;之后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启动条件加以分析。

(一)土地产权及其资产处置①

某种意义上说,房地产资源不仅仅是一个物质产出,而是自然资源与人类社会制度的完美结合。人们对土地资源有一种贪婪,并希望自己占有和享用。为了限制这一行为,便设计出了制度安排,允许个人和集团实施某一特定的具有排他性的房地产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从而为土地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提供了一个标准和基础。但是,这并不表明财产所有者在土地资源利用上的“为所欲为”,而仍要受到财产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和资源稀缺的外部性约束。

1.政府政策对土地资源利用的制约

通常意义上的财产被界定为对某一事物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但从土地政策和管理上看,土地产权却十分“残缺”。某种程度上说,几乎土地资源的所有和使用都会受到公共政策的制约和土地管理的限制。总的来看,基于公共利益的性质,有四个重要的权利束从来不包括在完全的所有权中,它们是税收的公共权力、公共使用的征收权、管制的权利和无继承人的国家转归权。特别是,土地税可用来鼓励对土地更广泛和有效地利用,达到土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目标,提高作为私人占有的所有权的保护,引导某一类型的投资,或者提升产权价值。同样,税收也可以作为大棒和处罚措施使人放弃或禁止与上述目标相反情况的土地开发。

2.政府在土地资源管理和开发上的警察权

在今天,土地利用的政治经济学问题正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被迫”从他们的土地上分开,土地潜在的利用者和现有使用者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且导致土地利益上的冲突。显然,其结果是对土地利用“公共利益”导向的需求越来越多;同样,也会出现这样的趋势,随着公共利益实施的扩展,政府对土地私有利用的约束会带来土地财产权的明显改变,因为绝大多数的公共土地利用规划,规划者很少涉及自己的土地资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效地按规划实施就会受到“公共权力”指导的约束:开发者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上受到规划措施的影响、指导或者对决策的控制。特别是,在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上,如果不能由市场规则达成协议,国家就会动用至高无上的“警察权”,直接进行征收和处置。警察权是政府为了土地改善、土地保护和对公共卫生、安全、道德、福利等公共利益而由立法赋予的内在权力②。

3.土地资源稀缺性及其公共利用的最大福利

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上,公共和私人的目标是多元的,但对共同使用的追求是长期的。如果我们想要享受对土地的各种开发带来的利益和产出,对我们的土地资源有序、高效和有成果的利用感到满足,那么,共同体和其土地拥有者的公民就必须为了共同的目标而一同承担责任。所以,为了使土地最有效地利用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对公众进行教育强调人类与土地之间的重要关系,强调土地财产权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权利的性质,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这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人们往往在土地产权上“各持一束”而相互冲突。无论土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必须确定这样一个原则,即对土地资源的开发、管理、使用和保护的方式对于国家、社区和全体公民的福利有着重要的意义。社会授予其公民确定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是非常重要的,但对这些权利的拥有并不仅仅代表一种优先使用权,它还涉及到责任,这种责任不仅是个人所有者,也同样在社区和社会对土地的利用上。

以上三方面的内容表明:土地财产涉及一系列社会制度规则,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和团体的土地财产;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必须兼顾效率和社会公共福利,不能对稀缺的土地资源造成浪费。在对土地的利用开发上,土地财产税收是促使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方式,警察权是对土地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国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在推进城市化的移民过程中应该对土地资产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与处置。首先,赋予农村居民“宅基地财产权”,通过产权的界定结束农村居民宅基地“无偿取得、无期限使用、无成本持有”的模糊状态,从而使农村居民“沉淀”于土地资源的投资显现出“财富效应”。其次,基于中国土地稀缺的现实背景,城乡所有土地的使用都应设置财产税收;城市房地产税收的设置,应提高对城市土地的有效利用和更好地对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农村房地产税收的设置,除提高和改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外,还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一户多宅”和超标准住宅问题。再次,必须对城市化移民的农村居民的土地财产进行合理的资产置换,使其主动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房产,从而有效地解决农村的“空置住宅”问题。

(二)土地资产的置换与城市化移民

1.农村劳动力城市化迁移的分层及资产置换模型

托达罗在对发展中经济城乡劳动力迁移的分析中认为,只要迁移者城市的工资性收入高于农村的农业收入,就会导致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但在中国,这种启动条件还有许多制度性的障碍,需要不断地去调适。由于各种制度因素的制约,目前中国的城市移民仅仅表现为一种工作场所的变化,而不是生活方式的转变,所以,他们被称之为农民工,而不是城市居民。但在这些农民工中,有些已经具备城市居民的资格,而有些仍是处于兼职化的状态。如果能够消除一些制度因素,一些农民工就会举家迁入城市,融入城市社会,成为城市居民。所以,对城市化的移民应该给予分层次、有序迁移的制度安排。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我们这里仅仅分析那些具备城市化移民的农民工的迁移情况,并作如下假设:(1)在城市有稳定的就业,家庭主要依靠工资性收入,有条件进行举家城市化迁移的农村移民;(2)城乡户籍福利制度保持不变,即城市户籍可以获得城市公共产品,农村户籍能够保障对所在社区土地的占有和使用;(3)由于土地资源稀缺,城乡土地资源都给予一定的财产税收;城市土地财产税主要用于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农村土地财产税收主要用于对土地有效利用的激励;(4)城市生活优越于农村生活,城市生活效用大于农村,主要的移民趋势是农村转入城市;(5)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不考虑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房地产资产价值的差异。在上述假设条件下,我们借鉴托达罗模型建立如下农民迁移的资产置换模型:

设t时期农民农村劳动的收入为:

VR(0)=∫nt=oYR(t)e-ndt

(1)

其中,VR(0)代表t时期内期望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实际收入现值,YR(t)为t时期内土地带给农民的收入,r为贴现因子。

设t时期农民农村宅基地的资产为:

VRP(0)=∫nt=oYRP(t)e-ndt

(2)

其中,VRP(0)代表t时期内市场化条件下农村居民住宅带来的预期收入现值,YRP为t时期内农村居民住宅在市场化条件下带给农民的资产预期收入,这一收入反映农民对土地资产的拥有。

设t时期内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可支配的净收入为:

Vu(0)=∫nt=oP(t)Yu(t)e-ndt-C(0)

(3)

其中,Vu(0)代表t时期城市净实际收入的现值,为从事非农就业的工资期望收入,Yu(t)表示由农村迁往城市的资产置换成本,即将农村的土地资产转换为城市资产的成本。P(t)是农民能够获取城市工作的就业概率。

2.农村劳动力城市化迁移的启动分析

比较(1)、(3)式,我们可以发现:按照一般的发展经济学的迁移理论,只要Vu(0)VR(0),就会顺利实现农村居民向城市的迁移,我们称之为农村劳动力城市化移民的一般启动条件。但是,在我国由于制度的约束,农村土地的资产从法律上只有使用的权利,没有资产置换的诉求。这就是说,如果农村劳动力移民到城市,那么农村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资产就必须放弃。如果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的话,那么,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资产则是完全被沉淀的,居民在农村居住只能显示出其建设成本,而在迁移时则显示不出其资产的价值。这样,作为一个理性的农村居民,这一块资产就成为其转移到城市的退出资本。由此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结论1:在现有制度约束下,由于农民工城市化迁移有退出成本,即使在城市就业获取的现值收入大于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获取的现值收入,也不会正常迁入城市。

由于农村居民住宅资产不能被置换到城市去,这样,农村移民到城市的安置成本就会大大提升,不再表现为资产置换的成本,而是表现为对城市住宅的重新购置。

设t时期内移民城市住宅的资产价值为:

VCP(0)=∫nt=oYCP(t)e-ndt

(4)

其中,VCP(0)代表t时期内农村移民城市购置住宅的现值,YCP(t)为t时期内农村移民城市对住宅的现金支出,这一价值反映农村移民对城市住宅资产拥有的购置成本。

如果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则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移民的启动条件就变为:Vu(0)-VCP(0)VR(0)+VRP(0)。这个启动条件表明,农村向城市移民增加了城市房地产的购置,同时,又有了农村土地资产的退出成本。从而增加了农村劳动力迁入城市的困难,也增加了农村劳动力退出农村的困难。显然,非常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即使能够长期在城市打工,也不会改变农村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从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上看,一个农村劳动力到城市打工或者移民便拥有了城市和农村两处土地资产,增加了对房产投资的持有成本,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都是一种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在这一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得到如下结论:

结论2:农民工在其土地资产不能置换的情况下,大大增加了其迁入城市的安置成本,且由于农民工在城乡两处拥有土地(房产)资产,造成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

当然,从上面的启动条件分析来看,如果鼓励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移民,则必须首先将农民的住宅资产进行置换。如果能够进行资产置换,则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移民的启动条件就回到正常的状态,即VU(0)VR(0)。但另一方面,城市政府是否愿意提供这种置换条件?在现有的财政制度下,让城市政府为农村移民提供城市住宅并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很难满足,也不乐意为移民创造条件。所以,在对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保障上一般不把农民工纳入覆盖范围。这也是为什么城市户籍福利制度不可能取消,即使“单方面取消”也不能带来大规模城市移民的真正原因之所在。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激励地方政府为农村移民提供住宅产品及相应的公共服务。从目前的城市政府来看,缺少的是提供城市移民的住房保障和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而不是土地空间,土地只是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住房保障建设上,现在的政策是,土地出让收入的10%要用于保障房建设,为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政府还会求助于“土地财政”,继续扩张土地,导致城市空间的扩张。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是,必须改变城市保障房的受益主体和城市公共产品资金的来源方式。

经过十多年的城市住房改革,应该说城市居民的住房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目前的城市商品房的空置率相对较高,即使保障性住房也出现空置现象。如果再将保障性住房局限于城市低收入阶层,帕累托效率改进的空间不大,所以,应该将受益对象主要给予城市低收入移民阶层。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居民的增加,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必然增加,如果仍然让所有居民享受几乎免费的城市公共产品,将会严重增加城市政府的财政负担,其结果是公共产品的供给要么短缺,要么限制消费主体。所以,要保障城市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必须实行居民的付费制,即房地产税。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住宅权的解决可以将农村移民对农村土地资产的使用权转换为城市保障房住宅的使用权和城市土地的发展权,并且要与城市低收入住房的建设相挂钩。移民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资产,可以相应地获取城市住宅的置换权,其权证价值依据不同的城市规模设置不同的价值等级,让移民自由选择城市。移民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发展权要与城市建设开发相结合,只有接纳城市移民,才能获取相应的城市土地的发展权,进行城市建设和开发③。这就为城市土地的开发设置了城市移民的约束条件,要比单纯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更具有针对性和城市化的实质内容,也有利于对土地更有效地利用。城市公共产品供给应该采用财产税的方法。采用财产税之后,一方面可以为城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财政来源,从而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另一方面,随着城市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的减少,加之房地产税对房产投机的抑制,城市房产的价格就会相应地回落,从而进一步降低城市移民的门槛。

当然,也有这样的情况,即使在:Vu(0)-VCP(0)VR(0)+VRP(0)移民启动条件下,也有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成功移入城市。在这样的情况下,城市移民就会占有城乡两处地产,导致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目前农村大面积的空心村就反映了这一状况。甚至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农村居民在城市购置房产,一些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别墅,例如小产权房。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但对稀缺的资源却不是有效地利用。因此,我们主张对农村的土地财产也应该设置财产税,尤其是对闲置的宅基地可以设置惩罚性税收。这样,就会迫使有能力移民城市的劳动力放弃农村土地资产,完全融入城市。这时城市移民的启动条件就会变为:Vu(0)-[VCP(0)+TC]VR(0)+[VRP(0)-TR],其中,TC表示城市房地产税收,TR表示农村房地产税收。在这样的条件下,城市房产的持有成本增加,可以减少对房产的投机需求,一定程度上会促使房产价格回落。农村房产的持有成本使其退出成本减少,直至VRP(0)-T趋于零甚至为负资产。从而,迫使移民“主动”放弃农村土地资产,尽快进行资产置换。综合以上分析可得出如下基本结论:

结论3:城市化移民中对农民土地财产的置换有利于农民有序地分化、退出土地和城市迁移,有利于城市土地资产有序、合理地开发,有利于城市政府税收来源的合理过度和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进而促使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三)土地资产化还是农地非农化的政策工具:有关试点地区的辨析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未根本变化的大制度背景下,在城乡统筹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取得更多的建设用地、促进城市人口的增长以及对“空心村”的有效治理,部分地区依据各自的情况出台了相关措施进行试验。例如,成都、重庆的“地票”交易制度、嘉兴、苏州的“土地换保障”制度、天津的“宅基地换房”制度、以及全国更广范围内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措施。其共性的特点是:(1)农村居民放弃农村土地资产;(2)城市移民获取城市保障住房;(3)城市移民获取城市相应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应该说这些都是城市化推进的重要尝试,其基本思路值得肯定,但在一些具体操作上确有许多不妥之处,应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制度完善。首先,改革设计的目的是人口的城市化,还是农地非农化的政策工具?如果改革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人口的城市化,则可能在土地资产的处置上更加注重市场化的原则,注重城市移民的能力和条件,比如能否在城市实现完全的工资性收入,应该是有选择地进行,而不是强制性的被迫城市化。再如,成都城乡一体化对农民土地财产进行的“还权赋能”,重庆的“地票”交易制度都是为农民土地资产的置换创造条件,值得进一步探索。如果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另辟蹊径寻找农地非农化的工具,则这些操作就会压低农民的土地资产,不去充分考虑农民城市化的就业能力。因为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农民的建设用地,进行资产的置换和再开发,进而获得土地收入,所以农民的资产可能只是名义上的城市社保和公共产品。其次,城市化的财政来源是土地增量,还是土地存量?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在对城市移民的住房保障和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仍然依赖土地开发的增量收入,而不是城市已有土地的存量资产(财产税)。这样的方法和操作是不可持续的,也不具有进一步推广的借鉴意义。因为,这种发展方式仍是城市蔓延,没有对城市发展的边界约束,到头来会进一步增加城市运行的负担。第三,城市移民的生活方式有没有转变?如果仅仅是为了获取建设用地,仅仅是将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但没有相应的产业发展,没有带来城市集聚效应,不考虑农村移民的分层问题,那么,这些移民的就业如何解决?其生活来源如何保障?如果仅仅靠城市救济保障措施,则无疑是将农村原有的生活方式转变为城市的“贫困”生活方式。此外,这种置换仅仅是考虑城市建设用地,没有考虑原有土地的复耕和相应的土地流转,偏离了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

四、结论与启示

中国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必须以农村劳动力的城市化迁移为突破点,并围绕劳动力的迁移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本文研究的基本结论是:(1)中国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没有解决好财政来源问题,导致了中国城市化空间的无边界约束和城市人口的增长滞缓及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进而形成城市户籍的福利价值。(2)农村劳动力城市化迁移的主要障碍并不是城市户籍的福利制度,而是迁移者城市住宅获取的困难及其土地资产置换的困难。单靠废除城市户籍的福利制度并不能有效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城市化迁移,必须从土地资产的置换上降低城市移民的进入门槛,减轻城市政府的财政负担。(3)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和劳动力的城市化迁移需要与土地资产制度有效地结合。中国目前土地十分稀缺,在土地的利用上必须兼顾效率和社会公平,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都大量存在着低效利用和闲置现象,应该尽快设置土地财产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房地产税是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来源,必须尽快实施;城市化农村移民的土地财产必须给予保障,并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加以合理解决。

本文的研究带给我们如下的启示和思考:(1)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必须考虑其约束条件。经济学最一般的哲学意义告诉我们:人们的经济活动是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中国加速城市化的一个最大问题是没有考虑其约束条件(资源和人口),从而在城市化的推进中,将土地作为城市化的发展工具,而将人口作为城市化的一种“负担”。这是中国目前城市化不健康发展的根源所在,所以,未来城市化发展的所有措施必须充分考虑资源和人口的约束条件。(2)城市化的主要内容是人口的城市化。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本质在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城市化移民,通过城市化来形成真正的内需市场,进而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通过现代农业的发展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进而取得城市化移民的一个平衡点。(3)城市移民住宅的解决是人口城市化的关键。城市化的住房保障必须尽快取消城市化偏向,主要面向城市移民的低收入阶层;城市移民住宅的获取应以农村土地资产的退出为前提,城市保障房的建设应以城市宅基地的发展权为基础,将城市移民和城市空间的开发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并在此基础推动土地流转,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给出如下的政策建议:(1)应加快对农民土地资产的确权,特别是农民“宅基地财产权”的确权,便于农民“土地财富”的显现和“土地资产”的运作;(2)以农村集体为实施主体,尽快制定农民土地资产置换的交易规则,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彻底脱离土地,完全融入城市;(3)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土地发展权证”的交易制度,做到土地资产的置换必须将农村移民宅基地的退出与城市土地的开发相结合,城市空间的扩张必须与人口的集聚相结合。(4)在全国城乡范围内尽快实施房地产税制度,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并为城乡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财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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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这一部分主要参考了Barlowe Raleigh,“ Land Resource Economics”相关内容。②这是政府独特的功能,即在其由立法给予的支配中,为了保护和推进公共福利可以实施的权力。但这一权力必须是合理的,不能没有法律程序或者是平等的法律保护就剥夺他人的权力,法律程序和平等保护限制了其实施的“随意性”。③某种程度上说,相当于土地发展权的转让和购买。土地发展权是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在土地利用上的一种制度安排。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开发的一种限制,某一宗地想进行开发,即使符合土地规划,但是没有得到开发权也不能进行开发。设置开发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以及平衡地区间土地开发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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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治理范文4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其实质是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否有效解决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事关统筹城乡发展大局。我们在深入调研后认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要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坚持“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注重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多措并举破解农村土地流转难。

一、加快创新经营体制。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体制,创新土地流转模式。一是发展土地合作社。在二三产业发展快、大多数农民已经脱离土地的农村,组建土地合作社,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入股,合作社负责管理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年终采取按股分红等方式运作,提高土地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二是积极推行整村连片流转。结合乡镇撤并、大村并小村、分散村向中心村集中,对承包农户经营土地少、流出意向多的乡镇、村组,积极引导开展整乡镇、整村连片流转。对不愿流转的农户,可以在保证农户权益不受损失、承包土地数量,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采取“土地互换”等方式,调整种植田块,促进连片流转。三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银行。借鉴银行货币存贷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土地股份银行。土地银行对农户存入的承包土地,采取保底分红形式,可直接经营,也可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经营,使土地流转更加方便灵活。流转形成的规模化土地,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积极发展“订单农业”、“农超对接”等生产形式,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和效益流分发挥土地规模经营的优势与潜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政策扶持是促进土地流转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结合贯彻国家农业部颁布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建议省市结合实际,及时出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健全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工作指导、规范服务和监督管理,特别对一些实质性问题要提供政策支持,一是加强财政支持。省、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户发展。对于土地流转业绩较好的县镇村、中介服务组织及带动效应明显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激励性资金扶持。二是加强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引导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解决规模经营主体资金不足问题。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足够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利率优惠。三是落实用地政策。对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发展需要建造的简易仓库,晒场等临时性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模的前提下,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帮助解决规模经营主体的用地困难。四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谋划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农村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社会保险,积极推进农村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实现城乡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完善、转移衔接自如、信息服务便捷”目标,消除农民的保障忧虑,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五是加快农民变市民步伐。积极推进农村户籍制度、产权制度改革,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有序逐步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有形市场,加快农村土地、户产等资源向资本的转变步伐,切实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切实保障农民转市民后的各项待遇,降低农民对农村和土地的依赖程度,让农民放心地离乡、放心地流转土地。

三、进一步完善流转机制。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重在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强化牵扯线搭桥作用,创造流转条件。一是完善服务机构。市、县两级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通土地流转信息网站,负责土地流转信息收集、、政策法规咨询、流转规范程序制订、流转纠纷调处等工作;每个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所,具体负责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及、土地评估、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工作,积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各类农村土地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每个行政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主要做好土地流转原始信息的收集、审查、登记管理和合同签订等工作。通过市县乡村四级服务网络建设,提供全覆盖、多层次的土地流转服务。二是健全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监管、纠纷调处和拟流转土地的信息储备、价值评估、价格形成等服务体系。严格控制土地非农流向,强化流转行为监管,制止各种强占、寻租行为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老人家规行为。积极设立纠纷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仲裁,妥善解决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通过合作、入股、经营权置换等方式,将流转土地实行集中储备,建立供求信息数据库。开展农村土地分等定级、建立价值评估体系,探索以市场机制双方协商定价和按单位积极小麦平均产量定价并行的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交易和,为土地有偿流转提供依据。三是规范流转行为。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推行规范文本,对形成稳定流转关系尚未签订流转合同的,积极督促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对已签订的流转合同按照规范文本要求加以完善。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合同规范、资料完备。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切实加强流转合同等资料的档案管理,推动土地流转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通过科学有序的土地流转,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步伐,为推进城乡统筹,加速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探索新路。

农村土地治理范文5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经济开发区新城二十路以东,新城十三路以西,铁路以南,大道以北,占地3574.96亩。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征地拆迁、土地平整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

市区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供应中心作为项目主体,负责项目投融资、项目管理工作,并对项目土地实施收储、整理和开发等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使用,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55856.5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5856.57万元,申请农发行政策性中长期贷款40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项目资本金由区财政局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配套及时到位。当项目总投资超概算时,由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资金缺口,确保项目资金的及时投入和工程顺利完工。

四、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分配

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本项目实施后,可整理产业用地共计2840.79亩,其中净用地1832.77亩,代征地1008.02亩,预计形成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实现年产值350亿元,年利税总额100亿元,解决劳动就业5000余人,土地出让收入合计为78787.10万元。项目建设涉及的农村土地整治费用及经营期利息全部纳入项目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由区财政局负责将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连同土地储备开发成本一并全部返还市区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供应中心在农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用于平衡项目资金需要。

五、贷款担保方式

本项目贷款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贷款方式,确保农发行的贷款风险实现全覆盖。

五块已办理土地证地块提供抵押,总用地面积为334.63亩。

六、项目资金管理

为保证项目资金合理合规使用,由区财政局与农发行、市区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供应中心签订《市区街农村土地收储整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管理方法。

农村土地治理范文6

1目前农村土地制度现状与问题

1.1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不断提升了工业化水平,逐步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但人口城市化却未能有所提升。在农村土地被征收时,很少落实相关补偿。在农村中土地管理制度较为重要,是一种生产要素,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着直接影响,并与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密切。虽然国家长期以来都在探索农村土地保护的有效措施,但是农村土地管理仍然比较滞后,侵害了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很难保证农民合法权益。

1.2缺少清晰的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现阶段政府管理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忽视了农村流转土地地位。在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土地流转很多时候都局限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严重阻碍的城市的进入。不仅如此,由于我国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还没有得到明确,有着较为模糊的管理权限,致使畜牧业、林业以及农村等众多目标都和土地管理有所牵扯,以致于频繁出现各部门越权的问题[1]。

1.3农村土地分散经营效率不高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实施之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民产生积极性,然而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产量与农民收入的增长出现了瓶颈,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与现代农业生产需求矛盾日益凸显。农村传统的生产经济体制制度的优势已经不再明显,同时在发展生产力时其弊端也越来越凸显。第一,现代农业设施以及农机推广受到了农村分散经营的严重影响,并且也极大影响了农村现代管理模式;第二,农民缺乏较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很难得到提升,导致其土地耕种精力、技术以及资金的投入主动性受到制约。正是由于这些弊端存在,造成农业生产力很难实现提高。

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2.1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首先要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更好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同时加强对形成土地价格的机制进行完善。在让城市、农村居民享有相同的财产权力的同时,对逐步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只有这样所构建的城乡收益分配体系才更加统一和完善。当然,还要尽快构建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参考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2.2完善农村土地权力体系

对于目前实行的管理体系而言,由于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政策并不明确,也不够充分,这就让农村集体土地的主导权逐步侧重于政府部门。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权得到明确,从而更好的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同时在相关法律政策并不明确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私下就转在很多地方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小产权房”就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不仅体现了现阶段土地制度有着很多缺陷与不足,同时也表明了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求。所以,有必要加快对农村土地权力体系进行完善,促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更加明确与完善,并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利用产权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进行约束。

2.3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培训

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资金的支出,可以以开设农村业务培训学校的方式,聘请农业专家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工作,让农业产生中存在的难题得到妥善解决。此外,还可以组织农业专业深入田地,对农民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与农户的沟通交流,通过共同学习经验,实现农业科技水平的提升[3]。当然不仅要引进技术,还应该积极走出去,努力学习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农业技术,提升整体培训效果。通过灵活采用多种方法,这样能够切实提高土地承保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科学决策能力,促使其创立属于自身的品牌,同时对利润空间进行扩展,从而推动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2.4加快政策制定的制度化建设

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为农地使用权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更为科学,只有决策更加科学,其政策才更具可行性、公开性与透明性,为其创造出良好的条件。对于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而言,这两者要在法律上赋予平等的地位,对于统一性质的财产性权利,让农户具备土地财产权利,从而推动人口城镇化进程。各地政府要对决策的科学化加以完善,比如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要严格将制度落实,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