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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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建议

安全生产的建议范文1

当前一些煤矿的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是造成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相当一部分煤矿生产设备陈旧,煤矿安全设备一次性成本投入较高,有些煤矿为了减少成本不愿意投入;有些煤矿企业生产效益差,根本无法进行安全投入;没有形成安全投资的观念,没有意识到安全就是效益。

安全培训不到位采掘一线工人多数为农民工或者低学历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煤矿企业存在着对于上级的安全文件不能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培训工作做不到位,就造成了职工的违章作业现象相当严重,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

2问题的解决对策

2.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如一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时间安排以安全为先,精力安排以安全为重,人员安排以安全为需。在具体措施上,事事处处体现保护人、激励人、管理人的原则,使企业的每一个人都成为安全生产的维护者和促进者。(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确保责任制有效落实。(3)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运行精细化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要保证持续、稳定的安全投入;同时煤矿企业的党政领导要做精细化管理的倡导者,不断创新完善安全管理模式,从严从细管理,使安全意识、理念、渗透到生产现场的每个环节、每个人,为职工编织起一道安全防护网,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

2.2严格监察执法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应采取剖析式检查和不定时间、不定路线、不定地点的“三不定”动态检查方式;检查过程中应做到查现场必须查措施、查事查物必须查责任人、发现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对查出的各类问题和隐患,能及时整改的,要安排专人负责立即整改;监督检查实行闭环管理,按照“谁检查、谁复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督促整改,被检单位整改完毕后,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廉洁公正、严格细致、文明高效、依规执法;严格坚持“红黄牌”管理制度,现场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达到挂“红黄牌”标准的,应挂牌督促整改,确保问题和隐患治理到位、监控到位。对检查不认真的检查人员和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强化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问责力度,严查严反各类“三违”、“三超”和“三乎三惯”等行为,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全力确保安全生产。

2.3多措并举留住专业技术人才煤矿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依靠专业技术人才作为安全生产的保障。因此,从国家层面上就要把留住煤矿专业技术人才这一问题作为能源安全战略的一部分来考虑。(1)从源头做起,在人才的培养上就给予政策的优惠、经济上的扶持;(2)多方努力,紧跟国际经济发展形势,提高煤矿的经济效益,进而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良好的条件才能让专业技术人才留下来。

2.4加大矿井安全投入煤矿企业要加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投入,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对在用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要严格落实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并严格验收,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同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来支撑安全生产,通过对高科技产品的运用,努力将矿井建设成一座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和高效、节约、友好、和谐发展的现代化矿井。

2.5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1)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矿安全生产文件精神,不断加大安全法律法规、严重“三违”、红黄牌执行标准、行政问责规定、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防治、应急救援及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工种技能“必知必会”知识的教育培训,逐步实现由应知应会到“必知必会”的转变,由案例教学向综合知识的转变,切实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2)充分利用安全活动日、技术课、班前班后会等有利时间和“电子课堂”、“远教网”等载体,重点培训任务落实到区队班组。做到安全培训与安全生产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奖惩;再就是,妥善处理工学矛盾,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全员安全培训率、合格率、持有效证件上岗率始终达到三个100%,为安全生产筑起坚强防线;(3)进一步强化以本专业(工种)和兄弟矿井事故案例分析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警示教育”,搞好职业安全健康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矿井灾害事故预防等综合安全知识培训,使职工学得好、记得牢、用得上,切实做到人人懂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防事故,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3结束语

安全生产的建议范文2

近年来,一些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因“失职渎职”而被司法机关立案追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而被司法机关裁决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既反映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沟通衔接不够,也反映出基层部门及其安全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执法不规范。

主要问题

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超越职权实施行政执法。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医院、学校、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甚至拆建自建房的村民合伙组织或村民实施处罚;有的将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过期仍进行生产的行为作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处罚;有的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未经政府授权,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实施处罚;甚至有的对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二是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辨别不清。将非法经营的加油站按正常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将烟花爆竹企业改造提升或矿山企业改扩建期间组织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非法、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来推进;对边建设边使用或边技改边生产的矿山企业视而不见,甚至还下达生产任务。

三是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对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却依照部门规章规定实施处罚。如对非法经营成品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行为,本应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却以员工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为违法行为,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处以5 000元罚款;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经营单位,应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四是存在违法执法现象。首先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直接实施经济处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其次是实施执法过程中,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外,任意降低处罚数额实施处罚;再次是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未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或事故调查报告未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就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是行政执法程序不闭合。对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停留在知道和告知环节,未依法及时责令治理整改;对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未及时依法移送;对应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重大处罚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就作出处罚决定;对应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六是存在纵容违法现象。有的地方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仍以罚款为目的,并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指标。特别是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不是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违法行为或予以取缔关闭,而是对其实施罚款后任其继续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甚至有的地方对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只是定期收缴罚款,没有依法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形成了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的恶劣现象。

七是基层行政执法难。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常受到有关强势部门及其人员干预;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常遭遇不能立案或不予受理现象;需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时,由于协调不动,导致各自为战,甚至推诿扯皮,致使不少非法、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如一些地方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少则几十个,多则几百个。而多数省辖市、县(市、区)执法车辆难以保障,包括想方设法争取来的执法车辆,也因安全监管部门未列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而被没收,严重制约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是涉嫌失职渎职犯罪增多。如对非法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方面,在并未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严重政治影响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情况下,有的基层司法机关对适用法律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锅炉爆炸、火灾、交通运输等事故事件处理中,对并不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也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等基本概念,用法律条款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解释,致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职责边界不明确。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非法、违法和违规的法律规定较混乱,有的执法人员将未取得任何证照,或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有的将证照不全或未取得某一项许可证照,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

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组建时间较短,新进人员多,安全生产执法业务培训跟不上,加上有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领悟不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致使违法执法、以罚代管和执法程序不闭合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是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中,不少仍属于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安全监管局仍属事业单位,或其自收自支编制的人员比例较大,工资收入主要依赖罚款解决,致使有些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不将罚款作为执法的重要任务,造成有的执法人员为能经常罚到款而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客观上为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创造了条件。

五是由于法律法规间不衔接和不统一,行政执法部门间不协调,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等因素,加上有些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不负责任,导致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难。

六是基层司法机关办理失职渎职案件中,存在有上级机关对其下达内部任务或人员指标的情况,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任务或指标,对一些本属于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实施纠正和追究的适用法律不当、采取措施失当、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按照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措施

尽快明确并统一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是制定《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时,首先应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以法律法规条款作出可操作性的解释。二是在修订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将交通(包括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电力、特种设备等事故等级划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保持一致,并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火灾、特种设备等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考核和调查处理区别开;司法机关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关于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的标准,也需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起来。三是统一法律法规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任何证照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对证照不全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不落实政策、命令和规程的行为认定为违规行为。

尽快完善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制度

建议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安全生产法》下列条款作出进一步具体解释:即第二十二条中的“(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是指“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与并指导、监督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的各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班组巡查等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检查”。这样规定,进一步厘清了企业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还有,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存在或者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此外,对第六十六条应增加一款解释,即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有关部门移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或者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或者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办结和反馈”。这样补充解释,可实现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各环节的无障碍对接。另外建议,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供应危险化学品”,并在法律责任上明确处理处罚规定,实现从危险化学品供应源头遏制非法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对经过培训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颁证;实行执法业务轮训制度,加大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业务轮训力度。在执法业务培训和考核中,应注重并强化案例教学和业务指导。通过培训考核,确保执法人员掌握相关工作准则:一是从执法依据及其效力上,要做到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无法律而有法规规定的依照法规规定执法;规章包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只作为参照依据,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规章规定执法。二是从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上,要确保认定的违法事实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适用所规定的处罚类型。三是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规章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作出决定。四是加强执法业务考核,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违法执法、罚而不纠等情况严格问责。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至少应从省级编制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层面上,拿出关于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的方案和指导意见,并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将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行政机构,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设置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切实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经费不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依赖罚款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和纠正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甚至纵容违法等问题。

尽快建立有效促进问题解决的工作机制

首先是完善问责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间由于不依法及时移送、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其次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确保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受理或立案查办。再次是从中央部委层面上,尽快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纳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以保障基层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条件。

安全生产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议;完善机制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房屋建筑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最初基本的居住场所,到现阶段更加追求房屋质量、房屋安全,如此一来,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受重视。但在现阶段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建筑工程质量不过关,验收不合格等问题,既影响居民的居住体验,更会给开发商带来经济损失。所以现阶段需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分析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优化意见,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运行。

1.分析房屋质量目标

1.1目标定位

在设计房屋的建筑工程项目时涉及很多问题,比如业主要求设定的交房日期以及质量目标等。分析诸多目标,分阶段来分析安全生产项目,通过分阶段目标的把控来确认各个阶段目标的完成落实度,提高施工人员在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意识,以此_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

1.2完善目标

完善目标的作用就是对已经定位的目标进行细化,包括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工程中,对进行施工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按照岗位类别进行考核,分析他们的专业能力,使施工管理的质量监控可以落实到人上。在建筑企业发展过程中,对施工项目进行甄选,这样可以促使建筑企业有意识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在各个环节、各个单位、各个部门细化工作以后,可以具体判断那个区间质量没达到要求,以此来加以提高。

1.3优化房屋的建筑工程程序

建筑企业进行施工过程有一定的工程程序,比如工程开始之初需要进行行业调研;施工地段选择;开始施工;施工过程;完成施工等程序,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各个程序进行把控,保证每个工序的质量都满足要求,确保建设过程安全可靠。

2.安全生产存在诸多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方面存在各种问题,包括不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政府部门缺乏监督管理机制等,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2.1不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由于施工企业一般都来自民间,由素质不高但有资金实力的老板运营,这个行业发自民间,没有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随着行业的发展,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相关政策要求,但是这种后发的制度管理起来存在诸多限制,也不一定实用。另外建筑行业的管理人员也没有被管理的习惯,没有遭遇严格的惩罚,无法意识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造成有制度不依;政府管理人员也没有真正严格意义上执行监督管理制度,造成有制度不执行。所以,首先需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意识。

2.2不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分析

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在费用上没有实现生产与监督分开,自己生产自己监管,这样监管就形同虚设。建筑企业为了规避监督就会选择虚设监督部门,对于生产过程中需要监督的费用也就能省就省,多花钱监督相当于是在跟自己作对,很多企业都不会这么做。这种制度最终造成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失效。

2.3政府部门缺乏监督管理机制

从第二点可以看出监管与生产都由建筑企业自行负责,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其实是无作为的,没有对生产过程跟踪监督,对于监管费用更是不过问,这就造成生产过程的监督只是流于形式,留有形同虚设的部门,造成各种虚假文件。

3.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建议

3.1完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保障机制

建筑企业的质量问题一般出现在采用低质伪劣的原材料,出现豆腐渣工程,那么在施工前就需要对原材料进行把控。首先要根据工程的需要合理选择原材料,根据实际需要采购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原材料,而不是仅仅根据成本以及关系来采购原材料;其次是采购原材料的人员要由专业人才来担任。专业的人才才知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原材料,而不是任人为亲的相关人员。提到人员,在项目施工前,也要注重人员的管理,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管理的教育,提高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只有意识提高了,才能主动思考如何保障工程质量。

3.2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机制

对于施工现场的管理,需要对施工现场的物料进行合理保管,完善的物料保管机制才能保证施工过程的有效实施。在施工过程中,要乐于引进先进的技术,先进的技术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一定程度上也更加安全,运用先进的技术也能提高工程质量。最后,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性大,需要建立相关管理机制,保证人员正常衔接,保证施工工作正常进行。

3.3完善工程验收的质量保障机制

对于工程的验收一般也是建筑企业自己执行,因此就需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自己公司负责的原则,认真的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最后把关,保证建筑工程安全。验收还涉及文件以及档案的审核,对于缺失的文件需要补齐,错误的需要改正,以此保证工程项目能顺利验收。

安全生产的建议范文4

近两年来,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总的来说是好的,但是,在个别行业(领域)仍有较大的问题存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各种不确定安全因素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目标

㈠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更好的将当前好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展下去。

㈡主要任务。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安全生产防护设施设备,做好有效防范工作。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大力开展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整顿、整治、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力度,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㈠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力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树立人性化管理理念,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大于天、重于山的位置,高度重视每一个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尽心尽责,恪尽职守,扎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㈡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组织网络。各村(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落实有担当安全责任的领导分管安全工作。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有人抓有人负责,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1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健全操作规程,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建立的,是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以及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但要向镇政府、向社会做出安全承诺,还要向员工做出安全承诺,要建立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要求、考核奖惩等事项,形成涵盖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逐级、逐层、逐岗位、逐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实施全员安全承诺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建筑业实行安全履职保证金制度,项目开工前要向镇安委办(安监站)申报,同时根据工程项目大小缴纳5000-20__0元的安全履职保证金,待工程结束后经考核退还部分或部分保证金,对不缴纳保证金、不签定安全协议的,不得开工。

三、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㈠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健全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制度和员工安全信息卡制度。

㈡突出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档案管理、追踪督办等工作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要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要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实行岗位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班组日查、车间周查、作业区域旬查和企业月查月报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扎扎实实消除安全隐患。当前,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监管工作,加大道路交通整治力度,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重点单位的检查,严厉查处“三合一”、“多合一”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建设施工、高空作业事故的防范;抓好企业用电管理,每月24日前专项整治单位要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并形成整改记录,汇总上报镇安委办,同时,要按照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监管缺位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㈢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要严格执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要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每年参加安全管理、劳动技能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安全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做到“应培尽培、持证上岗”。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转岗人员和新进人员等其他职工也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将培训情况纳入本人安全信息管理。要进一步整合社会培训资源,安监、劳动、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分行业、分层次、分岗位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和素质教育,拓展培训覆盖面。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处罚。

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两年来我镇已有21家企业通过三级标准化验收,今年任务将对通过三级标准化验收的创业进行复审,其他企业完成30%的创建任务,另外对华电、江鹤集团等企业进行二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标准申报要求严格,高危行业(领域)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㈤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每年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疾控中心),建立健全职工档案(一人一档),作业场所检测100%完成,安监等部门将对其从严监管,依照有关规章予以查处。

四、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㈠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全镇综合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进行专业应急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㈡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评估,要建立台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五、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力度

㈠严格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确保社会保障、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设备更新等资金投入到位。

㈡建立员工社会保障机制。每年为每个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每个员工办理社会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切实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

㈢加大防护设施设备投入。安全生产有人的因素,也有物的因素,人是首要因素,而安全生产主要是靠人去防范、去预防,搞好安全防范显得非常之重要。各企业一定要花资金、花气力配足配齐安全防护设施,凡是从业人员都要因岗配备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保险带、安全网和密目式安全立网等设施,要确保从业人员作业安全。

㈣强制淘汰老化生产设备。企业必须使用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设施设备,一定要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注明商标、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等证件,并收藏保管好,不得使用非标设备,也不得超期使用老化的设备,更不得购买别人淘汰的设备。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关闭。

六、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㈠加大对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责任制。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以及“一票否决”、责任事故追究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述职等制度。主要负责人不仅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而且要带队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分析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的监督机制。对因监管督查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㈡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伤亡事故,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发生较大事故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㈢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一律实施规定上限的处罚。企业发生较大伤亡事故的,一律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安全生产的建议范文5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力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因此国家发展对电力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就目前情况看来,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是我国电力事业的重点,并且在这方面还取得优秀的成绩,但是变电站的安全管理相对于整个国家电网的安全要求仍不够完善。变电站的生产管理是一项繁琐的工作,关联着整个工程运作的诸多因素。本文主要分析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从中吸取经验,找到切合实际的解决对策,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利益。

【关键词】

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生产问题;生产对策

电力工程发展至今,国家电网公司对各个供电单位提出统一规定,利用南网策略总览全局,全面遵循南网公司的制度,从工程的各个方面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尤其要对加强变电站安全生产的管理重视程度,由此总结电力工程的安全管理问题。但是从人员的培训工作和员工管理的角度发现,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中依然存有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1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1.1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能力差整个电力工程中部分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能力较差,这也是变电站生产安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施工作业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不够高,自主学习意识又很薄弱,经常违规操作,使得整个电力工程的管理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由此看出,施工作业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安全和施工技术之间的关系,工作人员对变电站安全生产的意识薄弱、对自身的安全保障不重视,所以工作人员经常出现安全事故。

1.2工作人员习惯性违规工作人员习惯性违规是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由施工作业人员习惯性违规所造成的施工事故,占电力工程安全事故中的比例最多。工作人员习惯性违规,主要是因为施工作业人员在日常施工工作中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当,与正常规定处理问题的方式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包括操作上违规,不遵守劳动纪律、管理者的指挥不正确。工作人员习惯性违规具体表现在工作人员进行临时施工作业的无票操作中,操作过程中管理员不填写修理票就进行维修,造成自己或在场的人群发生触电等事故。查阅某220kV变电站2010年的工作报告,资料显示该变电站的工作员工共有9名,一共执行了348份操作票,工作票有210份;平均每个员工执行38份操作票,工作票有23份。按月份计算,平均每月有操作票3份,工作票2份,这样根本无法达到每人每周操作票一份,工作票一份的基本要求。然而该变电站执行的操作票与工作票数量在整个公司体系中属于较多的一个工作站点。高级施工人员实际到岗工作次数较少,即使工作人员日常学习中经常查看《两票三制》、《安全规则》,也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导致员工实际操作经验不够丰富。

1.3基层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我国现在许多电力工程单位的基层管理中,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基层安全管理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电力工程单位普遍重视大型项目的操作管理工作,往往忽视对基层工作的管理。近年来,变电站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分散的、小型的变电站施工作业中(如图1),具体原因是:管理者对于施工作业人员习惯性违规视而不见,不能重视其中的危害;管理者害怕间接的影响到同事之间的和睦相处,不能进行严厉批评、正确处理;管理者的监察工作仅限于表面意思,不能全面了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导致不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事故时,公司对项目负责人处理不够严格,导致整个项目管理工作达不到应有的目的,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1.4安全规章制度未能有效实行针对电力生产安全工作的管理,电力公司依照国家法规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相关制度并不能有效应用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造成了变电站发生安全事故。探究安全规章制度未能有效实行原因,针对施工人员对规章制度的掌握程度进行分析,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次(如表1):①电力工程工作人员可以完全掌握安全规章制度,但是利途方便,侥幸心理作业,对规章制度置之不理,明知故犯;②电力工程工作人员不能充分了解安全规章制度,一知半解的操工作业,因此很难避免某些事故发生;③电力工程工作人员完全不能理解安全规章制度,不懂装懂,危险作业,发生事故才后悔莫及。1.5缺乏必要的设备管理变电站生产过程中许多设备和工具的质量不高,尤其是农村地区的供电设备,大多数都是小型器材或是登高器具,显而易见质量较差(如图2),造成农村地区变电站生产存在安全隐患。针对电力工程利用到的安全器具不能经常维护检查,一些超过使用年限的器具不做报废处理,超限制的使用,让报废工作成为一种形式,不能在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起到相应的作用。

2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提高变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从人员、设备、环境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2.1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1)要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意识,让工作人员将安全操作作为自己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要求。为此电力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工作。在进行培训的过程中,需要将安全知识与日常的生活教育和基本的培训技能相结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变电站工作的实际要求和工作岗位特点,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培训时间和内容,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施工技能。(2)要为变电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定严格的年检考核制度。这可以督促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工作技能,丰富和完善自身的工作经验。变电工作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工作,它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具有极高的要求,因此变电站的工作员工必须持证上岗。(3)工作人员不健康的心理会严重影响变电站的安全生产,因此变电站的管理者一定要重视员工的心理问题。这就要求变电站的管理者时刻关注工作人员的心理状态,如果发现工作人员带有消极心态进行工作,管理者就要及时安慰员工和辅导员工,传授工作人员自我心理调整的方法,促使工作人员可以保持积极、良好、健康的心态进行工作。(4)保证变电站的生产安全,需要相应的负责人以身作则,逐级确定施工部门的安全职责,全面完善员工的岗位职责要求。若发生安全事故,要严格逐级追究各部门员工的行事责任,准确落实生产责任制度。

2.2保证变电设备的使用安全变电设备是实现变电工作的主要途径,因此,保证变电设备的正常使用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工作人员要秉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切实做好变电站生产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生产设备稳定、安全、有效的被应用,将变电站安全事故问题降到最低。设备的检修工作必须经常性、不定期性的展开,如果发现设备中存在问题就要及时的写明问题的原因和出处,进行报备。对于一些较小的瑕疵,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及时的处理,在完成修理之后,变电工作人员和检修人员要一起对设备的使用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2.3保证变电工作环境的安全变电站的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变电工作环境的安全。①要保证工作环境处于一个卫生、整洁的状态,工作场地如果存在过多的杂物或者工作设备有大量的灰尘就会严重影响工作人员的观察和判断,对工作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②为了保证工作安全,需要在工作场地周围安装视频监控、防火报警灯安全设备。③在进行变电工作之前,工作人员也要对当天的天气情况进行准确的把握,切不可因为追赶工作进度在刮风、暴雨等情况下进行作业。

3结语

由此可见,变电站是电力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质量、经济的运行都影响着整个电力系统,对电力工程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怎样改善和强化变电站生产安全的管理问题,是值得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只要强化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就能为电力工程施工工作的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确保变电站持续、稳定、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胡晓强.变电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13).

[2]肖敏,张朝湘.刍议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20).

[3]罗廷胤.变电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1(19).

[4]刘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煤炭技术,2013(11).

安全生产的建议范文6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小煤矿发展很快,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支援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状况很不好,事故严重;二是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乱挖滥采,不惜破坏国家煤炭资源,甚至严重监督国营大矿安全生产。这些问题,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有的还非常严重。今年一至九月,全国乡镇煤矿因工死亡人数达三千八百五十四人,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总数的65.5%,比去年同期上升了6.6%,特别是无证非法采煤的小煤矿事故更为突出,仅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就发生六十次,死亡四百零八人。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26.4%。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几次最大的事故就发生在无证的乡镇煤矿。三月二十日,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两个无证乡镇煤矿,争抢资源,井下贯通处发生煤尘爆炸,死亡六十五人;六月十七日,湖南省怀化地区辰溪县方田乡一无证煤矿,因瓦斯爆炸,死亡四十三人;九月六日,又是辰溪县方田乡的另一个无证小煤矿,井下透水,死亡三十三人;贵州省煤矿一至九月连续发生十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其中六次发生在无证开采的乡镇煤矿,残废一百零三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全国一百零三个统配矿务局(矿)井田范围内开采的小煤矿约有一万一千二百多处,其中有五千八百多处是无证非法开办的,这些小煤矿对国营大矿的安全生产影响十分严重。例如,乱挖滥采大矿各类保安煤柱的有一千三百多处,与国营大矿贯通的有二千五百多处,进入国营大矿采区的有六百多处,已经造成透水事故三百八十七次,瓦斯爆炸二十五次,由此破坏生产矿井现有生产水平储量十五亿吨,直接经济损失十二亿元。江西省洛市矿务局四平方公里的井田范围内有九十七个小煤矿在乱挖滥采。由于这些煤矿主要是开采国营矿工业广场和建筑物下的保护煤柱,致使地面许多建筑物受到破坏。今年,丰城市楼前乡一无证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殃及相毗邻的另一小煤矿和龙溪煤矿,两个小煤矿死亡十九人,龙溪煤矿死亡七人,仅龙溪煤矿巷道被淹,经济损失就达一千五百我万元。为整顿乡镇煤矿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煤,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发出了《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发[]10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立即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发[]37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对小煤矿进行了多次整顿,乱挖滥采现象有所减少,有的地区乡镇煤矿走上了合理布局、依法开采、安全生产的道路,但多数地区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许多乡镇煤矿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无证煤矿在一些地区仍然大量存在;不依法开采、越层越界威胁国营大矿安全生产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执法有严、违法不究。对于煤炭资源开采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区、市)均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有的地方对发展乡镇煤矿的指导思想不正确,尤其是有些县(区)、乡一级政府的领导,只考虑发展乡镇煤矿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农民致富和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面,而不考虑乡镇煤矿违法开采,不安全生产、会破坏国家资源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一面。有的地方置国家法令于不顾,管理失控,放任自流。从目前情况看,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这些问题有继续加剧的趋势,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资源造成更大损失。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煤矿存在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度。要充分认识各自在发展和管理煤矿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下决心依法严格管理,扶持和引导其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特别是县(市)、乡两级干部,认识到发展煤矿生产,必须合理规划,依法开采,安全生产,决不能盲目蛮干,不能无视国家法律和规定,从而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和政府的规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贯彻《矿产资源地》、《矿山安全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结合贯彻《矿山安全法》,制定有力措施,对当地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解决。当前,要立即对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

的小矿进行清理,凡是危害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无证开采的小矿要立即关闭,以保证国营煤矿安全生产;对自身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乡镇煤矿以及其它小煤矿,也要立即关闭,避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对小煤矿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这是解决小煤矿问题的根本途径。开办煤矿都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符合规定的决不能批准;过去已经开办但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达到,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凡是不履行批准手续进行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要坚决取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绳之以法,对负有责任的县、乡领导要坚决予以追究;对有证开采的小煤矿因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批准办矿单位的责任。四、清理小煤矿的工作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国营煤矿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支持并帮助地方发展经济,大小矿间的纠纷问题,要依靠地方政府做好工作。对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五、对其它小矿山的安全工作,也可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