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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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范文1

一、工作目标

随着“五一”节的到来,在建工程受节日影响可能出现安全管理松懈,同时,水库、水利风景区旅游人数增加,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发生。通过“五一”期间隐患排查和汛前及防雷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摸清水利安全隐患情况,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治理措施,切实消除影响工程的安全隐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水利行业全员安全意识,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内容

本次“五一”期间隐患排查、汛前及防雷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将重点检查在建水利工程、水库、渠道、水电站、农村集中供水站、河道堤防、水闸、防汛物资储备等项目。

(一)在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参建各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水利施工重大危险源(尤其是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起重吊装、围堰等)辨识、评价情况,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和现场管理情况,执行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排查整治水利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及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检查施工单位转运材料时,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超载超速、酒驾、疲劳驾驶,施工现场道路的标示、警示牌是否完善,对驾驶员是否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定时检查车况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二)水库、渠道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三个责任人”落实情况、大坝安全调度运行规程落实情况以及大坝、溢洪道、启闭设备、穿坝建筑物、软硬结合部等安全情况、各类安全监测设施运行状况、水库管护人员日常巡查情况、防汛预案修订完善情况,水库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是否醒目,水库船只是否安全停岸,水库调度运行是否按规程规范操作且记录是否详实。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撤人和通报险情,保障人员安全。(责任单位:灌排中心)

(三)小水电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小水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上墙,值班制度、值班日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教育,汛期应急预案的完善等情况。(责任股室:水利和水保股)

(四)农村集中供水站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全区各集中供水站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泵房机组运行情况,查看供水是否正常,水质是否安全达标,管理人员是否在岗,有无开展管理房日常安全检查登记(包括电路、闸阀安全排查)。(责任单位:水利和水保股)

(五)河道堤防及闸桥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河道堤防护坡面板有无裂缝、垮塌;堤顶道路有无沉降;框格梁护坡有无沉陷;堤防附属设施(涵洞、涵管、放水闸)运行情况,有无淤堵,锈蚀等。重点检查闸桥启闭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电路系统是否安全。(责任单位: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六)防汛物资储备安全检查。开展防汛储备物资安全检查,安排专人负责储备物资进出库和日常保管,对进出库物资分类造册,对库存物资数量进行清点登记,同时加强鼠疫、虫害的预防和治理,防洪物资是否配齐,确保物资储备安全。(责任单位: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七)防雷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水利设施的防雷装置是否安全;是否建立水利设施防雷安全信息档案;是否建立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防雷管理人员;是否将防雷安全列入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房屋防雷装置包括办公大楼、水库监测用房、水闸管理房、水保监测点管理房、防汛物资仓库等。(责任单位:局办公室、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水利和水保股、灌排中心)

(八)加强值班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按照安全度汛的有关要求,加强水利工程工况监测,完善预警通信系统,畅通信息传递渠道,做到响应迅速、应对有效。进一步检查完善自然灾害各项预案和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大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力度,熟悉应对措施。结合防汛准备工作,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检查,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严格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股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节前隐患排查和汛前及防雷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把这次排查和大检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精心组织,落实人员,定人定责。

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范文2

安全工作是大事,也是难事。正因为是大事,从中央到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摆在重要位置;正因为是难事,抓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都非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所以,今天的会议非常重要,既是一次总结经验的表彰会,又是抓好今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动员会。刚才,区安监局潘玉凤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分别对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完全同意。下面,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调动工作积极性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在任何时候都忽视不得、侥幸不得、松懈不得,忽视必然出事,侥幸必然不幸,松懈必然疏漏。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所谓重要性。当前,全区上下正在为实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而努力奋斗,发展必须安全,安全才能发展。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们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把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所谓艰巨性。虽然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和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消防监管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较多;执法部门监管力量薄弱,隐患整治和事故查处力度不够;随着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区火灾负荷不断增大,而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意识还难以跟上时代的发展要求等。们一定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措施,把存在的问题逐步解决好。所谓长期性。安全工作是一项循环往复、永不间断的长期工作。只要有人群活动的地方,就有安全生产,就有消防安全。一项工作抓长了、做久了,容易产生厌烦情绪,而往往就是在出现厌烦情绪的时候最容易出事。此,们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时刻绷紧安全生产、消防监管这两根弦,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落实工作措施,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安全工作无小事,必须把安全监管措施一项一项地落实好。一要强化基层。要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确保管理、装备、培训等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社区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村)居委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延伸基层安全监管网络。二要突出重点。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创新培训方式,不断扩大教育培训覆盖面,提高教育培训效果。尤其要加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提高广大进城务工人员自保护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杜绝酒后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控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整治一起、排除一起。在执法中要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凡是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依法监督整改,决不手软;凡是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坚决依法消除,决不放过;凡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以专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以解决突出问题防范恶性事故发生。三要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需要各部门、各行业共同配合、相互协调。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镇、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积极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工作,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格局。

三、树立责任意识,始终肩负工作使命感

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范文3

关键词:建筑业 农民工 安全生产意识 存在问题 对策

一.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其中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不仅是服务行业及轻工业产品生产的主要力量,也是我国建筑业的主力军和生力军。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而且频繁更换单位,不能全面掌握某项专业技能知识,给建筑业施工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每年农民工伤亡人数较为严重,安全形势相当严峻。因此,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已经成为当前保护农民工生命安全,降低安全事故率,促进全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现本人就如何提高建筑业项目部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作些探讨。

二、目前我国建筑业农民工的现状

据有关资料统计,建筑业的从业人员中80%以上都是农民工,他们大多数人没参加过上岗前培训、或上岗前培训的实际时间和培训质量不能保证,基本不具备应有的作业知识,不熟悉基本操作要求与安全操作规程,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虽然各级主管部门和各建筑施工企业都相继出台一些政策、办法和措施,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致使农民工自身问题引起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仍频频发生。同时,据统计数字和客观事实表明:超过95%工伤事故都是由于农民工自身的“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原因造成的。从构成事故的三个因素,即人员――施工设备――施工环境的关系分析,建筑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环境因素相对比较稳定(除极个别施工项目外,绝大部分工程的施工环境和机械设备是可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只有“人员”是最活的因素,而人员(特别是施工作业人员)又是改变建筑施工现场、施工环境、机械设备的主体。因此,紧紧抓住“人员”这个活的因素,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及防范能力,是做好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最根本措施。

三、建筑业农民工缺乏安全意识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仍有不少工程项目的分(单)项工程都是以劳务分包方式分包给 “包工头”,这些 “包工头”基本上都是受劳务公司派遣或挂靠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因而在施工现场,由于工程项目部管理力量的不足,对劳务队的监管上难以到位,尽管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了明文规定,但项目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

首先,部分农民工对自身培训需要的认识不足,目光放得不长远,导致积极性不高,遇到提醒他们注意安全,他们总会说自己注意就行了,没有意识到制度和培训的重要。其次,一些项目管理人员认为,工人只要每天完成生产任务“能干”、“多干”就行。有些项目部,对农民工技能升级的培训还有些热情,但对安全培训则一点兴趣都没有。再次,农民工的培训具有教育对象分散且流动性大、教育层次不齐、教育时间不定、约束力不强等特点,这就使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

(1)一些农民工大部分来自相对比较贫穷的地区,对未来没有什么特别的期望,不会进行自我投资,对任何培训都没有兴趣。

(2)不少农民工外出打工除了经济收入外,并没有别的目标,只关心收入的多少,而忽视了自身的自我保护能力与安全生产意识。

(3)由于参加培训,很多农民工还需要支付车票、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这些对他们而言,也是不菲的费用,觉得花不来,这又放弃了不少培训的机会。

(4)建筑企业对项目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其在农民工培训问题上不愿有较多投资。甚至有的企业以农民工缺乏稳定性为由,拒绝对其实施培训。这就导致一些农民工虽打工数年,都没有参加过多少次或正规的培训,更谈不上专门的较系统的安全培训了。

四、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的对策

(1)在建项目要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安全文化理念是安全生产的安全灵魂,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具体地说安全文化就是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是增强员工安全素质的形式和手段。安全文化就是利用寓教于乐的多种形式,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可在项目生活区门架上、建筑工地防护棚上和路边宣传牌醒目处写上相关的安全警示句,如“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下班去”、“安全来自警惕,事故出于麻痹”等。一句口号,一个案例,一条标语,一期黑板报,通过一点一点的事情,逐步将这些安全意识灌输到农民工的脑海中,引起他们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形成一种安全的文化氛围和安全理念。

(2)加强农民工的上岗前培训。项目部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聘请有关专家或工程技术人员为师资,利用这个优势的平台,对农民工进行培训与教肓。对农民工的岗前培训应当根据农民工的工作特点,采用集中授课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集中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劳动法》、《建筑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甚至可以将课堂搬到生产一线现场,这样收效更好。对一些必要的安全知识做到应知应会,多采取案例讲解,用血的教训警醒参加培训的人员时刻做到警钟长鸣。通过培训,使农民工意识到要做到安全生产,就必须遵章守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在开课时间上尽可能以业余时间为主,只要有需要就开班开课。学制上也可以采取系统培训、短训60分钟左右相结合的形式,使培训的成果一点一点地积累。在平时,也可以制作出一些安全知识的教学光盘,使农民工在业余时间或在食堂吃午、晚饭的时间灌输安全生产知识。为保证培训质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对建筑业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进行考核,按照“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发证”原则,作业人员考试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实名制的“建筑工人平安卡”,此卡可集暂住证、工伤保险证、教育证等多种功能为一体,对学习培训优秀的农民工给予表扬或嘉奖,这样一来,更有利于激发农民工自觉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3)建立工程项目部、施工队和作业工班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机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总监分管、安质部门具体负责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环境,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取得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人员主管安全工作,杜绝非施工技术人员在安全管理机构任职;施工队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每一个作业场所应有一名安全员现场值班;每一个作业工班必须配备一名兼职安全员。按照职责权限,各负其责、各把其关,上下联动、全体参与,建立一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预防管理体系。

(4)明晰权限,强化班组经济承包合同中的安全责任。劳务用工合同管理是当前各工程项目的一个薄弱环节,不少农民工进场基本没签劳动合同,这种现象极易引发劳资纠纷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处理起来十分麻烦,为降低项目管理风险,农民工进场施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属于项目部临时聘用人员,在公司授权下,可由项目部直接与受聘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在班组经济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采取激励措施,奖优罚劣,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做到奖罚分明。对在安全工作中有贡献的,遵守安全条例的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条例和违章操作的班组进行处罚,但不能以罚代管,避免出现抵触情绪而造成对抗,甚至故意破坏的严重后果。使广大农民工清醒认识到,把安全生产工作搞好了,既保证自身和别人的安全,又得到物质奖励的实惠,个人身心健康,家庭也幸福。反之,自身安全无法保障还要受到经济处罚,得不偿失。

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范文4

    原告:马世林,男,59岁,青海省民族学院教材编译处副译审,住青海省西宁市西关街120号。

    原告:毛继祖,男,58岁,青海省民族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系副教授,住学院14号楼101室。

    原告:王振华,男,54岁,甘肃人民出版社藏文室副编审,住出版社住宅楼。

    追加原告:罗达尚,男,54岁,原青海省药检所干部,现甘肃省中医学院教师,住该学院。

    被告:青海省药品检验药物研究所。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北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郭鹏举,所长。

    被告:青海省卫生厅。地址:青海省省政府西楼1楼。

    法定代表人:于丽璇,厅长。

    追加第三人:青海省文化局文物商店。

    法定代表人:郑继才,主任。

    自1968年起,青海省药品检验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药检所)组织本所人员开展藏族地区藏药资源调查活动。在调查中发现,藏医药人员所有文献基本上源于藏文藏医药古典著作《晶珠本草》(以下简称《晶》)和《四部医典》(以下简称《四》)二书。为发掘、整理藏医药遗产,丰富祖国医药宝库,药检所干部罗达尚于1978年向省科委申请将《晶》、《四》二书由藏文译成汉文的课题计划。省科委于1979年向药检所下达了翻译、整理《晶》、《四》二书的科研项目,拨科研专款52500元,由罗达尚担任课题负责人,负责组织、执行事宜。

    为了完成这项科研项目,1979年9月5日,药检所(甲方)与青海省文化局文物商店(乙方)签订了《关于翻译藏医药文献著作合同》,合同由甲方罗达尚、乙方苟相全代表签订。合同规定:由乙方苟相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甲方完成《晶》、《四》二书的翻译;必须根据原文内容准确翻译;遇有典故,可加脚注,唯心色彩部分均可删节,注明(略)字;校审出版过程中,如遇翻译中有关问题,译者有责修改,不再计酬;每千字译酬6元等。合同签订后,苟相全组织马世林、毛继祖、王振华译注《晶》、《四》二书。于1980年5月、8月先后完成后,由罗达尚通审、加注、润色后交付甲方。此译注共计汉字68万字,甲方付给乙方译酬4095。60元。

    1982年3月,药检所将《晶》、《四》二书译注本送上海科技出版社出版。后根据出版社的要求,药检所又让乙方将原删节的唯心色彩部分,参照其它版本全部按原文译注,共增译注12万字,形成全译本交药检所。上海科技出版社于1986年、1987年先后出版了《晶》、《四》二书的全译本,并将两书稿酬共计9507元汇给药检所转交罗达尚、毛继祖、马世林、王振华。但药检所认为,这两部书是委托翻译的,用的是药检所的经费,翻译中已经向译者支付了译酬,所以出版稿酬应归药检所所有,对译者在出版过程中的增译部分可再给译酬1680元(一直未领取)。《晶》、《四》二书的扉页署名为: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青海省卫生厅主持,青海省药品检验药物研究所承办,译注者马世林、毛继祖、罗达尚、王振华。药检所为《晶》、《四》二书译本的出版,已支付译酬4095。60元、出版加工费6774元、誊写费780元、差旅费3184。50元及其他支出1600元,合计16398。10元;另应付增译译酬1680元。

    1989年4月,马世林、毛继祖、王振华三人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们由苟相全代表与药检所签订了《关于翻译藏医药文献著作合同》,双方按约履行。后根据上海科技出版社的要求,我们又将这两本书参照其他版本,增译成两部新的供出版的全译书稿。但药检所、省卫生厅借故将译稿从出版社取回进行所谓的审稿。这两部书出版后,省卫生厅、药检所以著作权为该单位所有为理由,扣留了出版社给我们支付的稿酬。要求:1。确认《晶》、《四》全译本的著作权属我们三人及罗达尚共有,责令省卫生厅、药检所停止侵权活动;2。药检所退还扣留的出版稿酬以及扣留期间的利息。药检所、省卫生厅辩称:翻译出版《晶》、《四》二书是卫生厅、药检所的一项科研任务,一直是在药检所的具体组织领导、联系、安排下进行的。该两本书的译注,对罗达尚来讲,是本职工作;对原告三人来讲,是因受委托而承担的工作任务,其劳动报酬已如约付给。因此,两书全译本著作权应为委托单位所有。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罗达尚、省文化局文物商店和本案有直接关系,分别追加为原告、第三人参加诉讼。罗达尚诉称:翻译整理《晶》、《四》二书,是我向省科委申请的课题,科委为此拨了款。书是我送出版社的。

    「审判

    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晶》、《四》二书的翻译,是罗达尚申请提出,药检所聘用毛继祖等人进行的。在翻译过程中,省卫生厅、药检所进行安排、部署,用的是药检所的经费,药检所给译者支付了译酬。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一)、(二)项的规定,于1991年8月8日判决:《晶》、《四》两书的著作权、稿酬应归省卫生厅、省药检所所有。

    对此判决,马世林、毛继祖、王振华三人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个时期双方签订的翻译合同已履行完毕。1982年至1988年第二个时期里,我们根据出版社的要求,参照其它版本译注成新的全译本,著作权及稿酬应归我们所有。药检所辩称:译注《晶》、《四》二书根本不存在两个时期。按照合同关于“校审出版过程中,如遇翻译中有关问题,译者有责修改,不再计译酬”的规定,第二次增译是继续履行原合同,也是上诉人应尽的义务。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药检所与上诉人签订的翻译藏医药古典文献著作合同,是建立在药检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长期调研活动的基础上,由有关上级向药检所下达的科研项目,并拨有科研专款。上诉人增译是对第一次翻译时删节部分的补译,是继续履行合同,上诉人将此分成前后两个时期,违背合同原意,也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对《晶》、《四》二书的调查、收集、鉴定、插图、译注、整理及出版等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始终由药检所课题负责人罗达尚负责通审、润色、加注等工作,是药检所组织、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体现了药检所的意志,由其承担责任,故系职务作品,三上诉人及罗达尚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药检所享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确认行政主管机关省卫生厅享有著作权,与法相悖,应予改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1991年12月2日判决: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晶》、《四》译注本的著作权及稿酬归青海省药品检验药物研究所所有。

    「评析

    本件著作权、稿酬纠纷案,一、二审法院都是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后审结的,但因纠纷的发生是在该法施行之前,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一、二审法院适用纠纷发生时有效的规定处理本案,是正确的。

    但是,对于本案这种情况,当时有效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并不明确。因此,一、二审法院适用后一规定的第八条第(一)、(二)项处理本案,具有比照性质。

    本案著作权发生争议的翻译、整理作品,是青海省药检所的科研项目,它是在药检所十余年的调研活动的基础上,由本所职工罗达尚申请课题后,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给药检所的,并由药检所确定罗达尚为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和执行人。从事实上看,《晶》、《四》二书的翻译、整理,都是由药检所主持,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和承担责任,反映了药检所的意志。因此,翻译、整理完成的作品,在性质上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法人享有,译者享有署名权,或者说是可视法人为作者的作品。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争议的作品的著作权应归药检所享有。而一、二审法院审判本案所适用的具体规定,虽然含有法人主持、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归法人享有的精神,但该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编辑作品和出版单位而言的。所以说,适用该两项规定处理本案,具有比照性质。二审法院还增加适用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应视为作者为理由,来认定药检所的署名性质,其针对性就强一些。

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范文5

公司员工姓名:(简称乙方)

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以及生产的顺利进行,争创文明安全企业,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思想,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建立建全各项劳动安全制度以及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2、甲方对应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及履行安全职责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凡不遵守安全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人员,及时进行纠正、处罚,直至停止其工作。

3、甲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懂得安全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经安全生产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对经培训考核不合格、安全技能不具备所在岗位要求不适应所在岗位要求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调换其工作岗位。

4、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根据其工种不同,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5、接受公司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答复和响应。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操作。

2、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施工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掌握所在岗位应具备的安全基本常识,不得上岗。

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注意同事的安全保护用具是否佩戴齐全,做好相互保护工作,对同事的违章行为及时提醒和纠正。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凭有效的上岗证上岗工作。

5、施工时,需对本工种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停止施工,及时汇报。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时,不得擅自盲目施工。当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记录等资料。

6、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甲方提出安全改进建议和意见。

7、乙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上级部门和领导忽视工人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控告。

8、严禁酒后上班作业,严禁非专业人员乱拉乱接电源,严禁私自动用非自己保管、使用的施工设备。工作时不得嬉戏打闹,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9、乙方必须保持健康的身体参加施工作业,不得带病参加工作。如因自然生病医治或住院治疗,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三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1、安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乙方违约造成的责任事故,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

4、甲、乙方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双方各自违约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商的提交当地劳动仲裁

第五条:所签人员辞职后此责任书自动作废;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范文6

持有许可证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获得药品包装注册资格证品种的药品包装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仪表控制系统、存储仓库等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是否得到整改治理等。

三、检点

突出生产过程中的易燃易爆原辅材料、压力容器、仪表及生产操作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并以下列企业为重点:

(一)生产经营中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二)涉及提取、浓缩等工序的药品生产企业。

(三)今年以来发生伤亡事故的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四)**年以来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治的。

四、检查方法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药监部门的作用,彻底消除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安全生产隐患。

(二)深入基层,现场检查,深入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找问题,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要求企业整改工作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未按限期整改的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四)反馈意见,提出要求。检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检查的单位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向所在地政府反馈检查意见。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