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预防双重机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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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防双重机制

安全预防双重机制范文1

2016年4月13日5时38分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一台通用门式起重机发生倾覆,压塌轨道终端附近的部分住人集装箱组合房,造成18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 861万元。

事故经过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还原了事故发生时的情况。2016年4月11日20-22时,冯某操作事故起重机进行钢筋吊运作业,工作完成后将事故起重机停放在3号生产线离轨道事故端116 m处,停机后没有将夹轨器放下并夹紧轨道。至事故发生前,事故起重机没有作业。

4月13日2时起,广东省受到一条长约500 km的飑线(指带状的雷暴群所构成的风向、风速突变的一种中至小尺度的强对流天气,通常伴随或先于冷锋出现,其破坏性很大)影响,出现了8~10级、阵风11级以上强对流天气。5时38分许,飑线弓状回波顶突袭事发地,风力迅速增大,阵风达到10~11级。在风力作用下,起重机沿轨道向生活区集装箱组合房方向移动并逐渐加速,速度超过可倾覆的临界速度,到达轨道终端时,撞击止挡出轨遇到阻碍,整机向前倾覆。倾覆后的起重机压塌部分集装箱组合房,造成居住在集装箱组合房内的人员重大伤亡。

事故原因

经调查认定,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是一起因强对流天气突袭而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调查组也明确了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事故发生前,事故起重机的4个夹轨器齐全、有效且均可以正常投入使用,但均处于非工作的收起状态。经抗倾覆稳定性计算验证,事故起重机滑动至轨道终端时的速度已超过造成倾覆的临界速度,倾覆是必然的结果。调查认定,若夹轨器处于工作状态,事故起重机不会沿轨道滑动至终端并倾覆。

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模拟计算、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起重机遭遇到特定方向的强对流天气突袭;起重机夹轨器处于非工作状态;起重机受风力作用,移动速度逐渐加大,最后由于速度快、惯性大,撞击止挡出轨遇阻碍倾覆;住人集装箱组合房处于起重机倾覆影响范围内。

间接原因

事故起重机实际使用单位――新侨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不到位;东江口预制构件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四航局一公司对东江口预制构件厂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中交四航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事故发生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力;东莞市麻涌镇经济科技信息局(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站)自2015年以来从未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检查,未能发现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岗位责任等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缺失、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和不具备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等问题;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麻涌分局未按照上级检查规范执行监督检查,对辖区企业内部监督检查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防范措施

加强起重机安全管理

起重机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起重机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完善安全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要严格落实起重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核实并确保起重机作业人员资格证真实、有效;要认真做好灾害性天气来临前的隐患排查工作,清理起重机作业影响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确保起重机夹轨器等抗风防滑装置齐全、有效并处于工作状态,严格执行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规范施工现场临时建设行为

各类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集装箱组合房、装配式活动房等临建房屋(宿舍、办公用房、食堂、厕所等)的安全管理,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要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集装箱组合房、装配式活动房等临建房屋的安全风险评估及专项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安全使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临建房屋要坚决落实搬迁、拆除、撤人等强制措施,杜绝群死群伤事故。

加强灾害性天气安全防范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落实《气象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强化并落实灾害性天气可能诱发事故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尤其是重点企业的防灾减灾意识。要督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企业完善应对灾害性天气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值班值守,密切关注并接收当地气象台站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转移、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尽力减少事故灾害损失。

安全预防双重机制范文2

大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工信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联合主办,以“新常态大健康”——互联网+时代的健康中国为主题,分别从政策推动产业发展和产业交流两个维度,共同梳理“互联网+”带给医疗健康行业的挑战与机遇,分享各自的宝贵经验与成败得失的感悟,探索“互联网+”对于医疗健康这一传统行业的转型前景与实践。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的现状和未来进行全面剖析,旨在推动“互联网+”时代中国健康产业的发展。

利用互联网+发展医疗服务行业

今年7月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促进中国产业升级转型寄予了更高期待。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国家工信部等机构,密集出台多部互联网产业的相关文件,推动并规范互联网在各领域的健康发展。

近两年“互联网+”就像一股强劲的飓风,给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和变化。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崔丽指出,有些是瞬息万变,有些是因势而变,有时以不变应万变,在充满变数的“互联网+”时代,如何把握好变与不变的方向、分寸与节奏,利用“互联网+”发展医疗服务行业,让医疗卫生行业真正飞起来?她希望,全体与会者和所有关注医疗健康信息的组织都能够从技术、经济运行、标准、政策、人才、安全等方面为互联网+医疗积极贡献智慧和力量。

“互联网+健康”利于疾病早期预防

崔丽称,当前我国面临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病双重负担。健康促进应该是应对这些疾病的优先策略,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预防,把少得病、不得病、早发现、早治疗作为我们健康中国建设的首选。可以通过“互联网+”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互联网+”在公共卫生方面有非常好的应用案例,互联网本身将关注的重点和区域用大数据的方式形成公共卫生方面的需求,这些无论从过去做的直报信息到未来医院形成的医疗信息和社会的公共信息,都会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及早防控非常重要。每年将近有80亿诊疗量的医疗数据大背景下,互联网+健康医疗有非常大的合作空间。

“互联网+”可实现各界协同发展

安全预防双重机制范文3

冬季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旺季,又临近岁末年初,重要节假日多,人流物流大,历来是事故易发和多发期。为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街道从即日起迅速开展冬季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为确保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活动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此次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紧紧围绕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有效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二、时间安排。

X年X月X日至X月X日

三、检查内容。

(一)对粉尘涉爆企业再排查、再摸底,全面摸清粉尘涉爆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运行和作业人数情况,按照作业人数分层次进行摸排,逐一建档,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要围绕建构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等四个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严格排查整治。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摸排,尤其是长时间未进行作业的区域或死角部位(储存池、下水道、地下管道、暗沟等),要建立台账,设置警示标志和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卡,落实作业前安全防范措施,作业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作业场所有持续稳定的机械通风,并配备气体检测仪、个人防护装备和应急装备。

要利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等活动,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作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培训。要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

(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特种设备是我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基础薄弱、事故易发,要强化监管,督促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

X.建筑施工:城市管理办要结合冬季建筑施工特点,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基础,突出防范深基坑、高边坡、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撵垮塌和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事故。

X.道路交通:政法办要联合芝田交警六中队加强对各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运输车辆安全状况的检查,深刻汲取近年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X.公众聚集场所:政法办、安监办要吸取近期省内外火灾事故教训,扎实开展冬春火灾防控,针对冬季夜间亡人火灾多发的实际,加强对“城中村”、群租房、歌舞厅和“三合一”等高风险场所的夜间“错时制”检查,坚决纠治堵塞通道出口、违章用火用电、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安全隐患,持续推进电气火灾和电动自行车两个综合治理。

X.特种设备:安监办要充分认识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危险性和安全风险,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辖区内企业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调查摸底和安全检查,集中开展专项治理。

X.烟花爆竹:安监办要联合X派出所加强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持续深化“分包转包”、“三超一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X.危险化学品:安监办要督促危化品企业落实“冬防”方案,做好防冻、防凝、防火、防爆、防泄漏、防静电工作,强化重大危险源等关键部位和动火等特殊作业环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杜绝岁末年初抢工期、赶进度、超负荷生产行为,严防火灾、爆炸、中毒事故;针对危险货物运输异地挂靠、挂而不管、车辆非法改装等问题,深入开展危化品流通运输环节专项治理行动。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对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狠抓落实,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务求实效。

(三)强化整改。

街道将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上报市有关部门跟踪整改,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改不重视、不及时、不到位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联合市安监五中队进行顶格处罚。

安全预防双重机制范文4

一般资料:本组患者22例,男15例,女7例;年龄29~61岁,平均40岁;其中强直性脊柱炎7例,双侧股骨头坏死11例,髋臼发育不良继发骨性关节炎2例,原发性骨性关节炎2例;病程7~30年,平均16年。

治疗方法:术前根据病例的不同特点,采用联合麻醉(腰麻+连续硬膜外麻醉)15例,气管内插管复合麻醉7例,18例采用髋关节后外侧切口,4例采用髋关节外侧切口;切口长度>15cm 10例,11~15cm 9例,

结 果

本组术后近期无神经、血管损伤及关节脱位、感染等并发症发生。按照Harris评分标准,优16例,良4例,一般2例,总有效率为90.9%。

讨 论

由于先天性疾患、发育不良、坏死、炎症、退变所致的双髋关节病变,特别是股骨头坏死,髋臼发育不良继发骨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伴髋部病变临床上较多见,且病程长,严重影响患者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可以缓解疼痛,改善髋关节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对双侧髋关节置换术来说,同期置换与分期置换的手术时间、总出血量、平均输血量、术后功能恢复等方面无明显差别,也未增加术后脂肪栓塞及其他并发症的发生几率, 这说明同期双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是安全有效的[1]。对双髋需置换者行分期手术疗程长,2个关节不能同时康复,二次麻醉和二次围手术期用药及住院时间的延长均使住院治疗费明显增加。双侧全髋同时置换Ritter等[2]及Salvati等[3]已有报道。

双侧全髋关节置换创伤大,为防术中、术后可能出现心跳、呼吸骤停或节律紊乱,下肢静脉和心肺血管栓塞等情况,应对患者心血管系统、肢体血管状况作认真的检查,还需了解患者是否有感染灶、扁桃体炎、呼吸道感染、前列腺炎等,对正在服用影响凝血机制和全身代谢药物(如阿司匹林、类固醇类等)的患者术前必须停药,对糖尿病、骨质疏松症或慢性乙醇中毒者,术前必须作相应的治疗。对患者能否承受双侧全髋手术创伤和麻醉的双重打击,术前应有明确的结论。一侧手术结束时如有异常情况,应果断终止手术进程,不能冒险,改为分期进行为好。

一般认为,双髋关节病变患者相对于单侧髋部病变患者发病及就诊时年龄轻。本组年龄最小29岁。要根据患者的一般状况、年龄、骨骼形态与质量以及经济状况选择假体,同时按照Singh指数分度标准,确定是否有骨质疏松,Singh指数Ⅳ以下为骨质疏松症,一般来讲,骨质疏松患者应尽量采用骨水泥型假体,但考虑多数患者较年轻,且骨水泥固定技术技有着严格的要求和标准, 厂家提供现代骨水泥技术器械不完善,势必影响骨水泥假体的使用寿命,会为将来可能的翻修手术带来麻烦,因此本组均采用非骨水泥型假体。根据髓腔张开指数(指距小转子上方20mm处,髓腔宽度与股骨髓腔宽度之比)将股骨髓腔分为普通型、烟囱型及倒置香槟型[4],有学者以为对髓腔呈烟囱型患者,最好采用骨水泥型假体。

预防感染及血栓:同时置换手术操作刺激增大,尤其是高速电锯截骨产生大量组织热损伤,组织碎屑、化学单体和脂肪滴一旦进入体循环中,可加重机体创伤应激反应,术中应反复彻底冲洗术野,减少上述刺激物进入体循环和残留在创口中。术中要采取严格的无菌技术,因手术时间相对较长,要减少术中器械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器械使用后立即清洁归位,行第2个髋关节置换时,术者应换手套及手术衣,减少手术参观人员和手术室人员流动等。抗生素使用原则应短期足量,术中要追加1次,加强切口局部换药,控制感染的发生,术前、术后12小时各皮下注射速避凝或华法令1次,以后每天1次,连用7~10天。

人工关节置换的最终目的是恢复患者的功能,早期有效的功能锻炼能防止肌肉萎缩、关节僵硬、瘢痕粘连,利于肢体功能尽快恢复。因此,功能锻炼是整个康复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术后双下肢保持外展中立位,穿“丁”字防旋鞋,麻醉苏醒后即鼓励并帮助患者进行股四头肌收缩练习及踝关节背伸运动,并同时应用足底静脉泵,以促进下肢血液循环,以减少DVT的发生。拔除引流管后开始进行双下肢CPM功能锻炼,卧床期间要定时翻身,一般侧卧30°~40°,两侧交替进行,防止压疮的发生,3天后练习使用步行器髋关节部分负重行走,以后逐渐改为扶双拐行走,其运动量应循序渐进,待双下肢感到有力,行走稳当后可增加运动量,术后尽量避免盘腿,过度外旋、内收等动作,半年内睡觉时仍应保持双髋外展位。

参考文献

1 周勇刚,王岩,王继芳,等.同期双侧全髋置换术的临床报告.医学杂志,2004,29(13):1084.

2 Ritter Ma,Randolph JC.Bilateral total hip arrthroplasty:a simul taneous procedure.Acta Orthop Scand,1976,47:203.

安全预防双重机制范文5

【关键词】犯罪化 风险社会 本土化原则 行政权

犯罪化是目前我国刑法立法发展与嬗变的主旋律,集中表现为立法者以实现刑法保护国家与社会利益为目标,较为频繁地增设新罪名或加重对某些犯罪的处罚。刑事立法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博弈的结果,如果某种行为被入罪,则意味着国家对这种行为有权行使刑罚权。因此,犯罪化进程的实质就是逐渐扩大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范围,缩小与限制公民的自由。

目前,犯罪化依然是我国刑法立法的大趋势,“从中国的国情和现行刑事立法的现状出发,主要的问题不是非犯罪化,当务之急是犯罪化”。①我国现有刑法体系从结构到内容相对比较完备,可以预计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仍有增设新罪名的修正案会不断出台。然而,在将更多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同时,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智而又谨慎,入罪不仅要有“快”的速度,更要有“稳”的步伐。

犯罪化是刑法发展的主导方向

面对如此多的罪名,有学者高呼“我们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②,但犯罪化的进程存在必然性。刑事立法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立法者基于主观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及其价值取向的调整变化,对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会产生新的认识,在少数行为被处罪或减轻处罚的同时,更多的是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的违法行为及时入罪。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阶段,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立法者需要评价急剧的社会变化之中不断产生的危害行为。因此,犯罪化是目前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实,“刑法产生的历史,就是犯罪化的历史”,③“没有犯罪化,就无所谓刑法之存在。”④

犯罪化进程中应当遵循本土化原则

有学者主张制定《轻犯罪法》,将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危害行为纳入其中,扩大犯罪圈,推动犯罪化,使我国刑法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发展。⑤这是一种简单移植国外刑法立法模式的观点。法律是民族文化与民族精神的体现。犯罪化应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在我国刑法中应当设置较高的犯罪成立起点。我国拥有不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刑法立法模式。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立法模式是严而不厉,而我国刑法立法模式则是厉而不严。⑥严而不厉是指犯罪成立的起点低,犯罪圈相对较大且严密,但法定刑设置整体偏轻;厉而不严是指犯罪圈偏小,犯罪成立起点较高,法定刑设置整体偏重,我国刑法即属于此种。从古至今,犯罪在中国老百姓的脑海中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惩罚也应最为严厉,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恰恰反应出我国与德日等国家不同的犯罪观。因此,推动犯罪化,借鉴与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必须考虑本土的生存环境、社会接受程度和大众理念,否则很难达到效果。

犯罪化进程中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犯罪化仅有必要性是不够的,还应当立足于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宽容性”,⑦任何一个新罪名的增设都意味着立法与司法成本的付出。减少罪名的设立,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有效预防和抵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英国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认为,所有惩罚都是损害,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惩罚如果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在惩罚无理由、惩罚必定无效、惩罚代价过高及惩罚无必要的四种情况下不应惩罚。⑧因此,新罪名的设立、刑罚的适用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任何违法行为的制裁和遏制,如果运用行政手段能够产生应有的效果,则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犯罪。

入罪可以通过立法与司法两种方式实现,立法入罪是通过修改刑法,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司法入罪是在司法解释中对现有罪名进行扩大解释,将某种行为纳入其罪状范围。在增设新罪名前,先尝试司法入刑,如果可以被解释入罪,就没有必要设立新罪名,徒增立法成本。在设置新罪时,应当认真研究所预增的新罪与原有犯罪之间的关系,厘定它们的界限,注意彼此间的协调。

犯罪化进程中应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犯罪化的进程是缩小行政权而扩张司法权的进程,法治社会总是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维持平衡和协调。行政手段注重效率的价值,而刑罚手段注重公正的价值。更好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是行政权运作的目标;保护个体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权运作的目标。然而,因过于追求逻辑上的严密性和法律上的合乎规范性,司法权有时会因程序繁琐而造成效率低下,无法过多顾及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和制度成本。

在犯罪化的进程中将某些行政违法行为入罪,应当考虑操作可能性的问题,因为当大量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时,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便会增大,甚至导致司法工作难以运转。而且由于客观原因,某些罪名的刑罚适用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查处就存在较大的偶然性,这不仅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并且会严重损害刑法的权威。同时,在犯罪化进程中,还应当注意某些行为入罪会直接刺激更多的犯罪发生,应建立避免此种情形发生的相应机制。例如对危险驾驶罪的查处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很容易增加行政执法人员权力寻租与腐败的空间。⑨

法律追求公正,但同时必须兼顾效率。法律是极其严肃的,由违法“晋级”为犯罪不能仅凭感觉行事。某种行为是否应规定为犯罪,必须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深入分析相关案例,严密论证入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紧迫性,以确保入刑科学、合理、有效。

犯罪化进程中应正确认识刑法的作用

应对风险社会的刑法立法集中体现在其保护法益的抽象化、普遍化与早期化,具体表现为:危险犯的设置、严格责任的适用等。刑法从传统的罪责刑法到今天风险社会安全刑法的建立,可能会带来以牺牲公民个体自由为代价的犯罪膨胀和刑法进一步工具化的后果。

安全刑法和罪责刑法分别追求安全与自由的不同价值。安全与自由始终处于此消彼长的冲突之中,有学者主张:“在现今的风险社会中,毫无疑问,对安全的追求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迫切,安全应当在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序列里被给予较之以往更多地关注。”⑩“自由给安全让路”已经成为公众普遍的心态,肩负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任务成为公众对刑法的迫切期待。然而,风险的防范与治理更多的是一种社会问题,应通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实现社会改革,不应过分夸大和强调刑法的作用。刑法不是万能的,过度依赖与迷信刑法,动辄主张动刑,是泛刑法化的倾向,也是传统工具主义刑法观的体现。

与此同时,犯罪化进程中应理性对待民意。在充斥各种风险的社会中,民众对人为风险如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深恶痛绝,迫切要求入罪。然而,民意应当以科学方法来获取,冲动而缺乏理智的民意不能成为刑法立法的依据。

一直以来,犯罪化是刑事立法的主旋律,而非犯罪化也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另一种趋势。在我国古代就有类似于今天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法律思想,“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尚书・吕刑》)。犯罪体系应是开放而非封闭的,只有形成良好的入罪与出罪双向流动机制,才能使刑法适应社会发展,有效发挥保护权益与保障人权的双重机能。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11年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山西省高校大学生犯罪被害及个体预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W20121004)

注释

①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8页。

②刘艳红:“我们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法学》,2011年第11期,第108页。

③张明楷:“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法学家》,2008年第4期,第74页。

④郑丽萍:“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并趋―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应然趋势”,《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1期,第4页。

⑤冯军:“犯罪化的思考”,《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147页。

⑥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5页。

⑦[日]大谷实:“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6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20页。

⑧[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16~217页。

安全预防双重机制范文6

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成长为新型养老保险基金,是一个质的飞跃,其间要经过对多种金融制度投资功能和避险功能的优化整合。所涉及的金融制度包括: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银行储蓄或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投资基金等。

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种制度作分析和比较:

其一,产权属性。传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福利性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统包,个人不具有产权。①储蓄存款、现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②商业养老保险、投资基金属于个人资产,国家有可能在税收等政策上给予优惠。

其二,政策性质。传统社会养老保险模式、鼓励性个人储蓄款与现收现付制相结合的现行养老保险模式皆属于“社会政策”;但前者属于“收入社会政策”,后者包含“资产社会政策”因素。纯粹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投资基金从本质上来看不属于“社会政策”。这是因为,从国家允许市场进入养老保险行业的政策的许可性上来看,商业养老保险模式也成为解决养老这一社会问题的渠道之一,但它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如果没有企业愿意进入,这一模式将不会发挥养老作用。纯粹储蓄存款尽管不排除用以养老的可能,但其目的的发散性太强。

其三,个人投资性。产权状况决定了制度的“个人投资性”,所谓“个人投资性”是指个人拥有投资选择权或投资委托权。很显然,纯粹储蓄存款和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模式具有个人投资性;商业养老保险模式的目的是为养老储备购买力或消费力,但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也进行了储蓄分红等制度安排,因而该模式也可以有个人投资性;投资基金具有典型的投资性;传统的社会养老模式和现行农村养老模式中的现收现付制则不具有“个人投资性”。

其四,个人投资收益的稳固性和风险性。不具有个人投资性的也谈不上个人受益问题。个人纯粹储蓄、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模式的收益均依据市场利率,主要是银行利率。有的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模式则通过协议性存款安排锁定了收益。商业性养老保险模式可能有固定和浮动两种可能。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证券,也可以投资于产业,是一种组合投资,收益高、风险较银行储蓄大,但可以通过组合消解非系统风险。

其五,共济程度。以往对于共济性概念的理解存在模糊性,本文此处特别予以分析。共济可以细分为“市场化共济”、“强制性共济”和“政府转移支付性共济”三种类型。为了分析方便,在共济“专业化”条件下,文章将“市场化共济”等同于“自愿性共济”。③“市场化共济”通过大数法则消解“非系统性风险”,并与专业机构共同分担“系统化风险”。“强制性共济”由国家(或行政机构)强制要求辖区内的合格对象加入共济组织。一般来说,“强制性共济”在风险消除方面与“合作互助式共济”有共性,“系统性风险”不能转移,但却节省了风险转移“对价”。“政府转移支付型共济”是“强制性共济”的深化,当共济制度中存在“政府兜底机制”安排时,“强制性共济”就演化为“政府转移性共济”。显而易见,个人纯粹存款和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模式不具有共济性;④商业养老保险和投资基金只具有“市场型共济性”;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和现存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现收现付制安排具有“强制型共济性”或“政府转移支付型共济性”。

其六,功能分析。只要能解决社会养老问题,国家应当都是支持的;但如果个人或市场不能有效加以解决,国家将亲自成立相关组织。纯粹储蓄存款模式、商业养老保险和投资基金模式下,⑤国家没有参与组织;传统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和现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政府不但组织,而且从监管、管理到操作性过程,都由国家统揽,甚至有财政兜底机制。纯粹性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投资基金模式下,存在较强程度的专业化分工,企业参与了投资和消解风险过程,获得相应回报;现存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下,只在保费增值方面有微弱的专业化分工;⑥传统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下,不存在分工和企业盈利。在传统社会养老模式下,个人只获得避险或养老保障效应;而在储蓄存款、现存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投资基金等模式中,个人皆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获得避险、个人资产、投资收益等综合效应。

其七,避险原理。这可以从上文的论述中有所领悟。传统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下,政府完全承担了养老风险;纯粹储蓄存款模式下,基本不具有避险功能;⑦现行农保制度在现收现付制下,存在代际风险共担机制,但在向个人累积账户过渡的条件下,未来给付压力最终将由政府兜底;⑧投资基金模式下,利用了集合投资的“非系统风险”消解机制,也利用专业化分工机制降低风险。

其八,公平效率评价。根据解决养老问题的程度和模式中基金的安全、管理、增值效率和功能复合程度,可以对这几种金融产品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及其效应程度加以客观评价。要说明的是,只有解决养老这一社会问题才涉及公平性。若以“零”、“弱”、“中”、“强”对公平和效率加以定性化度量,传统社会养老保险和现存农保养老模式中的现收现付制具有强公平性、低效率性;纯粹储蓄存款、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投资基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只涉及效率,不涉及公平评价。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对以上金融制度优点的优化整合,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坚持资产社会政策,吸取纯粹储蓄存款、鼓励性个人储蓄存款、投资基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资产所有权特点。除“调剂账户”外,“基本账户”和“机动账户”都归个人所有。其二,发挥市场性共济、强制性共济和政府兜底共济三重机制。共济的目的是消除、降低和转移风险,保障养老资源的安全和增值。“基本账户”和“调剂账户”同时具有三重机制。“机动账户”拥有“市场性共济”特征。其三,吸收投资基金中信托投资功能和收益权功能。⑨由个人账户享有投资收益,采用个人决策投资、政府决策投资和委托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如,借鉴集合投资的大数法则原理,消解非系统性风险;利用“强制性共济”节约保险成本,拓展保险广度,实施代际之间资源的最佳配置;保留政府兜底机制防止投资风险、保证保险资源购买力。其四,监管、管理、操作职能细分,行政管理和市场化管理相结合,以避免监管中的“合谋现象”,防止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强化基金安全和增值责任。通过对现存金融制度避险优势和投资优势的吸收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可以收到“强公平性”和“强效率性”的有机结合。

二、账户所有者的“贷款权”权能

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账户的贷款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为了诱导参与“基本账户”者的积极性,收到“尽力参保”的效果,法律规定,凡是有资格在“机动账户”中存款者,政府允许其以该账户为抵押申请生产性贷款和应急性贷款,并按照一定比率配款,利率优惠。二是由于大数法则和养老问题的公共性,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为了减轻政府在“基本账户”中的兜底负担,法律规定,投保者有权利按一定利率获得政府专用贷款,以充实“基本账户”个人额定余额。本文主要论述第一层含义。

设置第一层含义贷款权能的原因如下:

1.在现存条件下,所有者自行管理账户的时机还不大成熟。可以通过一定契约,将账户中的资产贷给个人灵活管理。一是制度运行初期,“政府一市场”双重管理模式尚无成熟经验,信息卡的运行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渐完善,个人暂时不宜过早介入个人账户管理。二是个人缺乏证券投资经验,农民要学会理性选择投资对象尚待时日,若自我管理账户,可能会增大账户“充实度”下降的风险。

2.证券类投资对象还不完善。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一方面经济主体尚未有足够的信誉积累期,以充分展示期信誉级别;另一方面人们缺乏信誉资源意识,毁誉现象严重。加之人们对金融经济的虚拟规律认识还不够深刻,造成股票市场的运行极其不规范;债券市场还比较薄弱;银行也处在深层体制变革时期,潜在风险逐渐显现。在个人投资知识有限的条件下,以这些虚拟资产为投资对象,会隐藏巨大的风险隐患。

3.个人投资成本太高。首先,个人投资由于投资额度小,无法进行有效种类或数量的投资组合,将失去集合投资下的非系统风险消解机制。其次,个人投资非专家理财,信息收集成本太高。

4.农民对贷款存在迫切需求。一方面,由于农民贷款额度小、风险大、缺乏担保等原因,农民存在贷款难问题,对于农民来说,贷款权是稀缺资源。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二元经济”安排,农民收入水平长期较低,在住房、教育(子女)、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缺乏社会政策安排。加之农民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民对于资金的需求具有紧迫性、频繁性、突发性,⑩贷款权能的配置有利于缓解农民的货币需求。

5.呼图壁模式的经验借鉴。呼图壁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允许农民在发展生产急需资金时,用个养老保险证办理质押短期贷款,利率与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从1997年到2004年,呼图壁县农保基金运营收益达980多万元,年平均利息收益达百万元,年平均增长达7%以上,基金从1100万元增加到2100多万元,基金几乎翻了一倍,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认可。

6.防止“机动账户”激励过度。以免增加配款压力和支付负担,可以通过配款额度和收益率随缴费金额逐渐下降的制度设计加以避免。[1]三、账户体系的“代际”融资功能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推出一系列个人账户,有个人退休账户、个人训练账户、教育储蓄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新加坡的公积金账户兼住房、养老、医疗等多用途消费,具有综合效应。[2]资产社会政策理论和实践启发中国建立“个人资产账户”。采用新加坡的综合模式,还是采用美国的分立模式?中国目前的国情决定了暂时适宜于“分立模式”。这是因为:(1)根据“路径依赖原理”,中国旧体制下的各种社会保障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在向新制度过渡过程中,也应采取“先分后合”的模式,以便先把握中国环境中各种账户的运行规律,然后再分组融合。(2)代际资产转换理论的存在,也说明个人资产账户适度分立的必要性。有些账户单独存在,有利于代际之间的互助和资产转换,提高养老资源的效率。

“代际资产转换理论”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内部代际间的契约“显性化”,有利于提高“抚养”、“赡养”的实施效用。根据人生融资需求规律,人的一生可以划分为“三次信用期”,分别对应“上接受期信用账户”、“给予期信用账户”和“下接受期信用账户”。中国的“教育储蓄”,相当于“上接受期账户”,养老保险的“个人累积账户”则相当于第二、三次信用账户。“三次信用账户”间的信用互助和资产转换,可以平滑代际之间的信用需求,有利于各代的成长或养老互助。

四、账户体系的“结构金融”功能

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信用交易基础,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证券的融资方式。[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本账户”有稳定的现金流,“机动账户”和“调剂账户”在一定的信托契约下也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可以此为支撑发行证券,将未来现金流转化为当前现金流,以加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减少制度建立的摩擦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表现为两个方面:

1.“代际补偿理论”。上文提到的“资产转换理论”局限于家庭内部。代际互助产生于人类繁衍的需要和以家庭为纽带的生活生产特征,代际信用互助则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明晰、交换行为货币化、违约普遍化等因素。而“代际补偿理论”则超出家庭范围,在区域、行业、群体等多层次间展开。这里着重强调,在制度转轨背景下,新型农保制度实行过程中受益者和受损者之间的相互补偿。在构建农保制度过程中,年龄较大者曾在旧制度运行中做出过贡献,经济体制转轨使得其既得福利遭到了损害,年龄较轻者则是新型农保制度的受益者。总体规律是年龄越轻者,农保制度越健全,受益越大。作为新制度的受益者,后期受益者应为前期受损者分担一部分制度转轨和制度建设成本。况且,随着经济发展,后来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会更高,货币的边际成本较小,鼓励下一代人向上一代人融资或转移支付,是一种福利上的帕累托改进。其实现方式则是将后代参保者的部分账户或账户中的部分资产证券化,以获得现金流为前代人融资或转移支付。

2.“代内资产转换理论”。该理论的本质是“代内资源的优化配置理论”。人的养老行为与养老前的建设和消费行为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理性的建设和消费行为应当遵循“代内资源效用最大化”原则,即:一方面人从生到死是资产的创造过程;另一方面又是消费过程。其中不乏生产和消费过程的交织,但若能达到“临终时资源也刚好消费完”的状态,则是理性人假设下个人资源运用的最高境界。可以理解,资源的流动性越强,就越容易达到以上境界。而事实上,人们所拥有资源的流动性具有非均衡性:“非耐用品”的流动性较强;而“耐用品”的流动性则较差。人的一生中,房屋是最典型的流动性较差的资源,如果没有特别的制度安排,往往会出现临终时,存在“住房资源剩余”的难题。住房产权证券化,不但可以改善住房的流动性,解决“临终住房余额”难题,还可以利用其现金流充实养老账户,缓解住房建设时期对养老资源的“挤出效应”。

五、结论

优化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保制度优化任务面临着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和背景条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这要求制度设计者必须本着“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的原则,拓宽思路才有可能有创新性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金融创新方面有如下特点:

1.将传统养老问题和个人资产建设进行整合。使消费和投资、政府和市场、一般养老和消除贫困在新型农保制度中融合。

2.对现存金融制度加以分析整合。构造“强避险功能”和“强投资功能”、“强公平性”和“强效率性”的农保制度。

3.通过“机动账户”的“贷款权”进行权能设置。诱导农民尽力充实“基本账户”,用激励机制放大农民尽力参保的积极性。

4.“代际资产转换理论”为家庭内部代际资源调剂和信用互助提供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养老效率和人类繁衍质量。

5.账户体系的证券化既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代际补偿理论”和“代内资产转换理论”是账户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注释:

①具体由各单位(企业单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农村中的集体)实现。

②现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家只给政策不替个人分担缴费;多数集体经济功能丧失,无力替农民分担缴费;农村养老保险演变为强制性或鼓励性个人储蓄。

③自愿共济包含市场化共济和非市场化合作互助式共济。这两者都强调自愿性,没有外界力量的强制。前者将共济中的部分功能外包,和“接包”公司订立契约,共同分担系统风险;后者则在自愿体内共济,系统风险无法转移。

④鼓励性个人储蓄养老模式是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部分;现收现付制是现行制度的另一部分内容,具有代际共济性。

⑤但政府可能会给各种优惠措施。

⑥之所以叫“微弱的专业化”,是因为一方面只在投资增值方面有选择权;另一方面只能选择国债和银行。而且,国债和银行都是国有企业,这也弱化了分散政府风险的效应。

⑦这是因为,一是仅仅是预防性储蓄,目的不明确,存在太多的替代性用途。二是依赖于个人收入,收入低者,必然没有条件储蓄。三是不存在任何共济性,没有风险消解和风险转移机制。

⑧对于成立了个人账户者来说,鼓励性个人储蓄账户不存在联动效应,故不存在避险功能。

⑨商业养老保险和投资基金在收益权方面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收益契约”,强调结果,回报相对确定,缴费者以收益契约获得回报;后者则是一个“投资契约”,强调的是过程和行为,回报不确定,基金持有者以实际投资效果为准获得收益。

⑩婚丧嫁娶往往是一笔较大、较急的需求。对于农民来说,这些消费带有低弹性特征。同时这些消费对于自身和家庭来说都相当于是一种“人力资本”或“家庭资本”的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