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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1
关键词 农业废弃物;污染现状;控制措施;云南腾冲
中图分类号 X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4-0210-01
腾冲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农业大市,先后被列为国家商品粮基地县(市)、农业部油料(双低油菜)高产示范区、云南省烤烟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市)、云南省“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示范县(市)、云南省首批“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县(市)”和全国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示范县(市)等,同时还是云南省8个生猪生产优势县(市)及35个肉牛生产基地县(市)之一。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产品生产、供给量不断增长的同时,化肥、农(售)药、农膜、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量不断提升,牲畜粪尿、秸秆等废弃物也大量增加,加重了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环境污染,直接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因此,认清农业废弃物污染现状,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农村居家环境十分必要。
1 腾冲市农业废弃物污染现状
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牧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产品加工废弃物、废弃农膜及农药、化肥等农用投入品废弃包装袋以及其他农业生产废弃物。
1.1 农作物秸秆
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玉米、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秸秆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夏、秋收时,极少部分农户在田间就地焚烧,污染空气。或者秸秆长期弃置堆放,丢弃在河沟、田间地头,经日晒、雨淋引起腐烂,产生污水,污染水体。据测算,腾冲市秸秆产生量每年约15万t,通过还田、堆肥、饲料、原料等途径利用约10万t,占66.7%,随意丢弃、焚烧约5万t,占33.3%。
1.2 农产品加工废弃物
腾冲市围绕农产品加工升值实行全程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快速成长,以茶叶、饵丝、果脯、植物油、腊腌菜、畜牧、粮食等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已发展到60余个,形成了一批特色优势产品[1]。但由于一些企业在加工农产品时不注重无害化处理加工原料废弃物和污水,往往形成一个加工点即为一个污染源。
1.3 畜禽粪便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饮食结构的改善,畜禽产品在饮食结构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畜禽规模养殖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在解决人们肉、蛋、奶需求的同时,也带来环境污染的压力。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腾冲市农业源普查资料,2007年全市畜禽养殖业产生粪便3.8万t,排放49.1 t,流失3 460 t;尿液产生1.7万t,污水产生2.9万t,处理1.1万t;COD产生3 595 t,总氮215 t,总磷39.84 t,铜7.98 t,锌7.77 t,虽然没有近年的具体统计数据,但是从畜禽养殖的增加量来看,畜禽粪便的产生量应该比2007年增加了数倍。2014年农业面源污染典型畜禽养殖单元调查中,对10户肉鸡养殖专业户(场)畜禽粪便产生、处理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10户肉鸡养殖专业户(场)均无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全年共产生粪便2 588 t,处理利用方式都是直接收集利用。
1.4 农用地膜
近年来,腾冲市塑料地膜的使用量逐年增多,尤其是玉米主产区,残存的农膜碎片日益积累,在田头地角、溪边树上随处可见,农膜污染已成为农田(地)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地膜如果残留在土壤中,就会分解产生有毒物质污染土壤,改变土壤物理性状,造成耕地理化性状恶化,通透性变差,阻碍农作物根系吸收水分、养分及根系生长,导致农作物减产。据2008年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果,2007年全市共使用地膜349.69 t,回收利用293.99 t,占84.07%,残留量55.87 t,占15.93%,近年的使用量也大致相同。长此以往,残存于土壤中的塑料薄膜,缓慢降解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将对水、土环境产生难以估量的危害[2]。
1.5 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
农、林、牧生产离不开农(兽、渔)药的使用,为了确保农产品产量的不断增长和品质的提高,需要广泛使用农药和增加使用频次,随意丢弃玻璃瓶、灌、铝箔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成为一大污染源,对土壤和水体环境造成污染,甚至对人畜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另外,化肥、种子、种苗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农业生态污染源。据测算,全市每年约产生逾700 t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除少数被回收外,其余被随意丢弃于农田边、地头、山野、路旁、水塘沟渠中污染环境。
2 农业废弃物污染控制措施
腾冲市通过开展农业环保宣传教育、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采取农药化肥减量化施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建设、推广秸秆资源化循环再利用、沼气工程等一系列措施,农业废弃物污染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3]。
2.1 积极开展农业环保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农业环保意识
恢复受污染的环境,其成本远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所取得的利润多,且环境有时具有不可修复性,一旦受污染,则不仅危害当代,还会殃及子孙后代。为了提高全民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腾冲市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宣传《农业法》《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腾冲市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腾冲市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等法律法规,向农民宣传环保的重要性,污染的危害性及污染防治的方法和措施,不断提高农民的知识水平、公共意识和文明修养,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农业废弃物污染的危害和治理的重要意义,使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逐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2.2 大力推广秸秆资源化循环再利用技术
农作物光合作用的产物有50%以上存在于秸秆中,秸秆富含氮、磷、钾、钙、镁和有机质等,是一种具有多用途的可再生的生物资源,同时秸秆也是一种粗饲料。腾冲市通过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手段,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一是过腹还田。将作物秸秆经过青贮、氨化、干燥处理后饲喂家畜,不但可以缓解发展畜牧业饲科短缺的矛盾,还可以为种植业提供大量有机肥料。近年来,腾冲市多家畜牧养殖场在一些地方敞开收购青贮玉米秸秆及稻草,既为牲畜储备了充足的过冬饲料,也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二是积极倡导秸秆直接还田、制作有机肥还田。随着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机收水稻、玉米、油菜等农作物,为秸秆直接还田提供了方便。此外,也可将农作物秸秆通过堆沤发酵后作为有机肥还田,培肥地力,降低农业成本,促进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如2014年腾冲市借助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推广秸秆腐熟还田技术1.1万hm2,发放秸秆腐熟剂330 t;三是大力推广利用秸秆种植双孢菇、姬松茸等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严格控制焚烧秸秆的现象[4-5]。
2.3 推广利用沼气工程,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
近年来,腾冲市遵循“资源化、生态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力求从源头减少污染,最大限度地实现养殖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和综合利用,将养殖业和种植业以沼气为纽带连接起来,既治理畜禽场的污染,又给种植业提供了有机肥料沼液、沼渣,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养殖小区及联户沼气建设,不仅解决了部分生活用能问题,而且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改善了人居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全市已在18个乡(镇)共建成“一池三改”农村户用沼气池24 957口,养殖小区联户沼气29个,大中型沼气5个,累计建成农村户用沼气服务网点158个。
2.4 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建设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村寨边、路旁合适地点建设垃圾收贮设施及垃圾焚烧炉。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以实施清洁田园、清洁家园和清洁水源“三清工程”为主线实施乡村清洁工程,通过推广清洁生产、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建立乡村物业管理服务机制,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农民生活方式、农村社会化服务方式的根本性改变。
2.5 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及农产品产地保护
为保护农业环境,腾冲市先后出台了《腾冲市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腾冲市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探索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机制和安全处置办法;指导农户适时揭膜,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08 mm的超薄地膜;在田间地头设置农业投入品收贮设施,动员农业从业人员把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及塑料垃圾统一回收处置,否则按村规民约处理;进行专项整治,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6-9]。
3 参考文献
[1] 孙永明,李国学,张夫道,等.中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现状与发展战略[J].农业工程学报,2005(8):16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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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文杰.我国农业废弃物资源的利用现状及开发前景[J].天津农业科学,2009(3):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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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2
近年来,宁国市紧紧围绕服务现代农业建设,不断加大农业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努力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设置专门组织机构,全面推进山区生态循环农业。宁国市委、市政府多年来高度重视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早在1996年就成立了市生态农业建设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农业环保站承担。2012年3月,成立了宁国市农村能源生态局,为市农委所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内设能源科、农业循环经济科、农业环保科。主要负责全市的农村能源生态工作,从实践看,领导组的成立及市农村能源生态局的设立,对全市发展现代循环农业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是扎实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源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划定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分类分年开展年存栏生猪50 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修复和标准化提升。在禁养区关闭11家养殖小区,规模化养殖小区通过了国家环保部门农业源减排台帐资料的核查及现场核算验收,为宁国市完成全年减排目标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依法规范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程序,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和使用违禁药物行为。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防止滥用、错用。通过普及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应用配方肥、有机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新型肥料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促进了肥料养分替代和利用率提高,实现化肥减量。通过病虫害测报预报、绿色防控、高效农药替代、统防统治等路径和技术,促进农药替代和利用率提高,实现农药减量。制定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办法,建立“经营单位折价回收、农资公司集中贮运、专业环保单位集中销毁”的回收处置机制。
三是稳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制定并出台《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宁国市2014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奖补办法》,随着配套政策的出台和保障机制的逐渐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秸秆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步伐加快,涌现出三鼎生物质公司、凯迪生物质发电、金鑫牧业等多家秸秆着利用典型。
四是以沼气为纽带,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建设得到新提升。全市共建成户用沼气池14200口、联户沼气40余处,整合乡村服务网点22个。建立多个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点,1、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主,坚持治理与利用并重。如宁国博农公司。2、以稻――鸭共育为基础,推行水稻绿色清洁化生产。如宁国市方塘粮油专业合作社3、以精致农业生产为单元,发展有机蔬菜水果。如宁国市一滴水家庭农场和荆虹家庭农场。4、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发展珍稀食用菌生产及加工。如宁国亿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以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为抓手,发展山核桃、香榧等优质林特产品。30万亩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特别是山核桃、香榧等优质产品产业化程度高,基地环境良好,为走出“产品生态化,生态产业化”的良性发展之路,我市着力在宁国推广畜禽粪便上山,不仅解决了养殖企业污染问题,同时为优质林特产品发展提供了优质肥源。如詹氏公司和山里仁公司。6、为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找出路,变废为宝,生产生物质燃料。如绿拓公司、三鼎公司和常乐林公司。世行贷款生态家园富民工程“猪-沼-稻”、猪-沼-果” 生态模式示范区建设分获省模式评审一等奖、二等奖。实施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港口镇山门村山门中心村、青龙乡龙阁村东风桥中心村被列为农业部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
五是认证体系进一步规范。我市先后制定了《宁国市无公害茶叶生产技术规程》、《宁国市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措施》等农产品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宁国市有机农业发展规划》,全市共有9个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6个农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地认证,23个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76个农产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30万亩山核桃通过了国家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创建,还有一大批农产品正在申报待批中。这些安全优质农产品的开发和认证,有力推动了全市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和建设。
二、存在问题
一是农村能源综合利用程度低,尚未形成产业发展格局,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方面的作用未充分显现。
二是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农业种植、养殖过程中化肥、农药施用过量,利用率低,流失量大,引发严重的面源污染。人畜粪便,作物秸秆,生活垃圾成为农业面临污染的一个重大污染源。
三、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对策和建议
一是建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首先要加大机械化还田力度。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是秸秆农业综合利用的主要途径和主攻方向。应积极发展农作物联合收获、捡拾打捆、贮存运输全程机械化,建立和完善秸秆田间处理体系。其次是全面推进秸秆循环利用。以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循环利用为主,大力推广秸秆堆沤还田和过腹还田,全面推进以秸秆养畜为纽带的种养一体化,积极发展秸秆食用菌、秸秆有机肥、秸秆优质饲料商品化生产,提升秸秆循环利用水平,彻底解决秸秆焚烧问题。再次是积极发展秸秆新能源和秸秆原料工业。结合村镇环境整治和节能减排需要,推进秸秆致密成型燃料、秸秆沼气、秸秆热解气化、秸秆炭化等分布式能源化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到2015年底全市秸秆直接还田面积达13.5万亩,比上年增10%。
二是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常态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是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面源污染普查基础上,突出抓好农业重点领域面源污染减排。以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农田生态拦截等项目为重点,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减少农业源氮磷污染排放。以实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契机,推进畜禽清洁养殖、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减排工作力度;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快品牌培育和“三品”认证步伐;加强农产品产地土壤监测,建立农业土壤信息管理系统和预警体系;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综合防控,从而推动我市生态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3
关键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S82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3)10-0077-02
目前,全世界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有250多种,我国已经报道的人畜共患病约有90种。病死猪是引发动物疫病的重要传染源,不及时彻底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将导致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给畜产品卫生质量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从而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对人民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出台了对生猪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政策。这些惠农政策推动了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向规范化方向迈进。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这是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进程。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于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传播与流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蒙自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蒙自市养猪业虽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传统的养殖模式仍占主导地位,生猪的养殖还是以千家万户散养为主。由于养殖规模小、饲养条件差、饲养水平低、管理不科学,不规范、防疫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动物疫病在许多地方发生和流行,造成动物大量死亡,而养殖户又不按规定对病死动物作无害化处理,在无害化处理方面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养殖户对无害化处理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已有明确规定,即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不得随意处置,必须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加工,不准食用,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处置。但许多养殖户在动物病死时,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也没有按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乱抛乱扔。在田边地角、沟塘河渠等处时常可见随意抛弃的病死猪,运输途中死亡的猪只也被沿公路两侧随意乱抛,极少数养殖户甚至还有出售病死猪的情况。而一些不法商贩则乘机廉价收购病死猪,将其加工成腌腊制品或熟食品出售牟取暴利,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
(2)病死动物无害处理不规范。目前养殖场(户)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一些养殖场(户)虽然对病死猪进行了处理,但由于缺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常识,所以在处理过程中出现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到位、不彻底的现象。有的干脆不作任何处理而随意丢弃,有的甚至还有自己加工食用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也给动物疫病防控留下隐患,而且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无害化处理机制尚未形成。散养户对病死猪随意抛弃不作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以土埋的方式进行处理,仍存在处理不规范、不彻底的现象。由于病死动物作无害化处理成本高,而目前国家实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对象是“年出栏生猪(肥猪)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所以导致养殖户在猪只病死时不愿意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主动作无害化处理,甚至逃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同时,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苦于无经费支撑,代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也无法长期坚持。
2 规范化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程序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地按程序处理病死动物。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随意处置、出售、加工和食用病死动物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县、乡、村三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村级协防(检)员的作用,长期对其所管辖的范围实施监管,对乱丢、乱抛病死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乱丢、乱抛、随意处置、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养殖户严肃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移交有关单位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协防(检)员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定期进行巡查,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3)规范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执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动物病死时,养殖场(户)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具有资质的兽医技术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4)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的核实监管。 建立由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人员实行划定区域、分片包干的联系制度,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养殖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一报告、二到场、三签字”的监督处理机制。即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接到报告后,监管人员在24 h内到达现场,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拍照记录,照片原则上有两张,一是畜主和死猪的全景照片,二是深埋、焚烧或者投入填埋井时的照片,并保存入档。为防止重复报案,对病死猪要剪下佩戴耳标的一只耳朵。处理结束后,填写《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经养殖场(户)负责人、处理人员和监管人员签字后生效。
(5)加强经费监管、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是国家一项惠民政策,无害化处理项目的实施,对于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与传播,提升畜产品质量,保障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指定的账户,确保补助资金不折不扣地落入养殖户手中。
3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模式的探讨
当前国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仅限于“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而不能惠及千家万户的农村散养户。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可采取规模猪场自行处理和对农村散养户实施集中处理两种模式: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4
一、20xx—20xx年工作回顾
20xx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结合城管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新方式、新机制,不断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开创了城管工作新局面,全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城乡面貌日新月异,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市城管局先后荣获了“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先进集体”、“四川省建设行政执法先进集体”称号,至今已连续6年获得全省城乡建设目标考核一等奖,连续9年获得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目标考核一等奖。
(一)实施精细管理,城乡市容环卫管理水平大幅提升。近年来,我们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抓重点,突难点,不断提升城乡市容环卫管理水平。一是精耕细作,全面整治“垃圾乱扔”。认真落实“保洁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责任制,实现了主城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和密闭运输,日均冲洗路面34万平方米,清运处置垃圾650吨、粪便6吨,清扫路面等公共区域近153万平方米,环卫保洁“七无一净”率98%以上,市容管理“五归”率85%以上。二是多管齐下,有效遏制“广告乱贴”。采取“清、抓、疏、引”四管齐下,综合治理城市“牛皮癣”。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狠抓户外广告清理规范,全面拆除市区主次干道到期、违章大型户外广告,扎实推进店招店牌改造;出台《xx市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积极开展户外广告市场化试点,20xx年对城市路灯杆和楼顶广告位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三是堵疏结合,切实整治“摊点乱摆”。采取“划区域安置、建市场安置、强化配套安置”等方法,在主城区规划设置10条夜市街,在新改扩建的农贸市场预留进城菜农临时经营点,强制开发商为较远的社区、小区开办规模不等的便民农贸市场,引导经营户入市、入室、入小区经营。四是规范管理,整治“车辆乱停”。加大人行道临时停车点改建力度,合理增加临时停车位。编制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实施方案,会同交警部门在主城区施划4900个临时占道停车位,交由三个区实施管理,有效规范了临时占道停车秩序。五是严管重罚,治理“工地乱象”。会同市住建、环保、交警等单位和区城管部门,对工地管理不到位、运输车辆抛撒滴漏污染道路的建设施工单位,通过现场监控、定期巡查,对违章建设施工单位,一次督促整改,二次罚款,三次勒令停工,增强了制度执行的刚性。
(二)切实加大投入,城乡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一是大力实施百条街巷改造。从改善民生入手,五年来累计投入1.2亿元,完成了太平巷、祥和路、冠山路等535条街巷升级改造,改造面覆盖了江阳、龙马潭、纳溪3个城区,惠及群众20余万人。二是健全完善市政环卫设施配套。五年来,主城区新建公厕、垃圾库32座,改造公厕、垃圾库128座,新建移动公厕9座,新安装果皮箱2087个;新建、改建夜景项目4个,新增路灯智能控制点303个,光亮工程终端控制点11个,完成了新二村、稻子田、惠利巷等234条偏街小巷路灯安装,安装路灯4178盏,敷设或架设线路约12万米。完成了江阳路、酒城大道等120余条道路人行道板、临时停车站改造,及时做好下水道、人行道和城市桥梁等设施清淘、修补和维护工作,市区平均一、二类道路完好率为97.62%,三、四类道路完好率为96.1%,下水道畅通率为98.06%。三是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环保硬性指标,五年来,市、区县两级财政投入6.45亿元,先后建成泸县、合江、古蔺3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鸭儿函、纳溪、叙永、古蔺、二道溪5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并全力加快纳溪、叙永在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和泸县、合江县2座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20xx年的55 %提高到20xx年80%,五年提高了25个百分点。同时,为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效率,20xx年启动了xx市生活焚烧发电项目,项目估算投资5.6亿元,采用炉排炉工艺,设计日处理能力1000吨,预计2014年建成并运行发电。四是积极推动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20xx年启动数字化城管项目,项目概算投资12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系统硬件平台建设、软件开发、场地装修、机构编制落实并人员招聘培训等。目前,我市已被列入了全省首批10个数字化城管建设试点城市之一,项目前期手续全部完成,已进入工程建设阶段,预计明年上半年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三)树立宗旨意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得到增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涉及群众日常生活,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在执法工作中,我们牢固树立“和谐诚管”理念,按照“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的总体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思想业务水平和法制意识。着力加强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循 “一敬礼、二告知、三劝导、四处罚”四步走执 法规范,以文明劝导为主,做到有礼有节有据执法。积极开展“柔性执法”,组建女子执法中队,大力开展“城管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为主题的“城管三进”活动,延伸服务触角,贴近群众提供周到服务。近年来,市城管监察支队每年处理大量的占道经营、违章广告拆除等案件,未发生一起因不文明执法而导致的,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
(四)加强统筹协调,爱国卫生工作不断巩固深化。五年来,全市各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不断健全,“国卫”迎检长效机制逐步完善,顺利通过了第四次、第五次“国卫”复审验收。五年来,“国卫”细胞创建工程深入开展,建成省级卫生县城2个,省级卫生乡镇4个,市级卫生县城2个,国家卫生城市辐射工程结出丰硕成果。五年来,农村改厕工作成效显著,截至20xx年底,全市累计建卫生厕所67.56万户,卫生厕所普及率60.80%;累计建无害化卫生厕所60.97万户,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54.87%,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极大改善。五年来,病媒生物防制和健康教育深入推进。通过完善“四害”防制设施,引入专业公司开展“四害”灭杀,有效控制了“四害”密度。健康教育不断深化,世界卫生日、禁烟日、洗手日、爱国卫生月等健康教育活动形式多样,有声有色,效果明显。
(五)深化体制改革,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制逐步理顺。抓住政府机构改革的契机,积极推进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市城管局管理职能由单纯的城市管理调整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范围由城区扩大到城乡,增加了对区县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职能;各区县城管部门对照市局职能变化,调整充实了机构和人员编制,完善了经费保障机制。针对以往市、区两级政府城市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积极稳妥实施市、区城市管理事权调整,从20xx年8月起,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方针,将市城管局承担的部分事权下放江阳区、龙马潭区,进一步确立了城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理顺了市、区、街道和社区的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了以市为核心、区为重点、街道为基础、社区配合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
(六)狠抓巩固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断深化。20xx年以来,我市累计投入大量资金,开展“五乱”治理、城乡风貌塑造、示范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积极实施百条街巷改造、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病媒生物防制、煤改气和煤油烟专项整治以及公厕升级改造等特色工程,“五乱”治理成效不断巩固,风貌塑造特色日益凸现。我市治理工作多次得到省领导的高度肯定。在20xx年6月14日召开的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优美示范城镇村庄20xx年度命名大会上,我市被授予“省级环境优美示范城市”荣誉称号;合江县和江阳区泰安镇、纳溪区龙车镇、合江县佛荫镇、古蔺县箭竹乡4个乡镇,以及江阳区华阳街道白湾村等45个村庄被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示范城镇、乡村。
二、未来五年工作打算
(一)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推动城市管理信息化。加快市、区县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建设,力争20xx年建成市级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平台并投入使用,并在未来五年内覆盖所有区县、重点乡镇和工业园区。通过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提升城市管理信息化水平,构建起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基层参与、市民互动的“大城管”格局。
(二)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专业化。围绕打造“精品国家卫生城市”、“四川省环境优美优秀示范城市”目标,全面落实精细化管理,着力在制度建设、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修编城市照明、户外广告设置、环境卫生等专业规划,完善区县市容环卫检查考核办法、城市排水管线建设实施方案等办法方案,高标准修订市政环卫设施建设、验收、移交、日常养护等制度,着力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体制建设。根据职能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一方面,拟将环卫一所、三所整体合并,成立新的环卫一所,撤销环卫三所机构编制。将环卫一所承担的垃圾收集、处理职能剥离,成立xx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负责城区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另一方面,拟成立xx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负责建设、维护、管理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三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从机构、编制、待遇等方面入手,配齐配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保洁人员和执法人员“四支队伍”,通过内部培养、外部送学、择优选聘等方式,改善队伍年龄、专业结构,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三)着力健全保障机制,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常态化。尽快出台《xx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实施意见》,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制度保障,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再上新的台阶。落实市、区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机构和编制,作为一级常设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干事、能干成事。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风貌塑造、“五乱”治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工作真正得到落实。继续贯彻“1573”的工作思路,突出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与“国卫”成果巩固深化的结合,力争将我市创建成为“省级环境优美优秀示范城市”,实现全省城乡环境建设“西部第一、全国一流”的目标,确保2015年“国卫”第六次复审顺利通过。
(四)着力加强城乡垃圾处理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抓好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工作,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特种垃圾处理设施、环卫设备和污水处理及管网等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建设,提高城乡环卫一体化水平。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我市建成区新建垃圾收集点30座,新建中、小型垃圾压缩中转站8座,大型垃圾压缩中转站2座,垃圾焚烧发电厂1座,餐厨垃圾、污泥、化粪池粪渣处置厂各1座,改建垃圾收集点18座,启动环卫基地建设,县区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垃圾处理厂建设任务。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率达80%;江阳、龙马潭、纳溪三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古蔺、叙永、合江、泸县四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医疗废弃物处置达到100%,餐厨垃圾处理率达8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4%。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输、县处理”或“适当集中、区域共享”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成。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存在薄弱环节。区县与区县之间、城区与乡镇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五乱”现象在个别地区回潮反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尚未真正破题。二是市治理办工作人员是从各区县抽调的精干力量,作为非常设机构,市治理办无法解决借调人员的编制、待遇和职称问题,同时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提拔晋升也受到影响,部分借调人员人心浮动,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三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矛盾依然突出,少数城管执法队员业务水平和工作作风有待加强和转变,构建“和谐诚管”仍然任重道远。四是基层单位人员老化,专业结构不合理,技术人才流失严重。基层单位正式职工津补贴未能按时发放到位,临时聘用人员起薪低,部分优秀的技术人才、管理人员另谋高就,不利于城管队伍稳定,也不利于城管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五是基层单位人员经费和维护经费严重不足,客观上导致许多应当维护的设施不能得到及时维护。基层单位办公条件较差,如工程处分散在两个地点办公,环卫三所五年内搬迁3次办公场所。
四、20xx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打造“精品国家卫生城市”和全面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两项重点,强化内部管理,狠抓工作落实,积极转变工作作风,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以精细管理为基本要求,全力提升城乡市容环卫水平。今年,我们抓重点,突难点,不断提升城乡市容环卫水平。一抓违章户外广告清理。严格执行《xx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全面清除过期、破损、违章设立的广告标识,严控市区新批户外广告,拆除各类违章广告500余幅。同时,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今年我们对城市路灯杆和楼顶广告位实行公开拍卖,目前已开展了两次户外广告位拍卖。二抓占道经营整治。坚持堵疏结合治理占道经营,加大城市广场、干道等重点地段整治力度;在主城区规划设置10条夜市街,引导经营户入市经营;成立夜间餐饮占道整治组,规范城区夜市占道管理。针对城区停车难的问题,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编制了临时占道停车实施方案,在主城区施划了4900个临时占道停车位,交由三个区实施管理,有效规范了临时占道停车秩序。三抓城市“牛皮癣”整治。采取“清、抓、疏、引”四管齐下,综合治理城市“牛皮癣”,清理各类“牛皮癣”4万余张。四抓渣土整治联合行动。会同市住建、环保、交警等单位和区城管部门,对渣土处置、运输、消纳实施全过程监管,查处违章行为80余起,有效遏制了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污染路面行为。五抓环卫保洁。市、区两级环卫部门在认真落实“保洁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责任制基础上,实现了城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和密闭运输,日均冲洗路面34万平方米,清运处置垃圾650吨、粪便6吨,清扫路面等公共区域近153万平方米,并认真落实了垃圾处理场和公厕、垃圾中转站的安全运行措施,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清扫保洁“七无五净”率达97%。加大对区县环卫工作考核指导力度,制定出台《xx市区县市容环卫检查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对3个区实行每周抽查、每月检查,4个县实行每月抽查、季度检查,考核结果每季度通报并纳入区县年终考核排名,切实调动各区县做好环卫工作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全市环卫质量持续提高。
(二)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全力提升市政环卫设施配套水平。今年,市上下达我局市政、环卫和照明设施新建改造项目49个,总投资2915万元。目前,各专项工程进展顺利,预计年底前将全部建成。除专项工程外,今年,我们还重点抓了数字化城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两大项目。一是数字化城市管理项目。启动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建设,是今年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作出了的决定。项目概算投资12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系统软硬件平台建设、场地装修、落实机构编制并招聘培训人员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城管项目建设,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数字化城管建设领导小组。我局由一名分管副局长牵头,抽调4名精干力量全程参与项目建设。目前,项目前期手续已全部完成,列入了全省首批数字化城管建设试点城市。本月4日软件开发和数据普查标段招标工作已经启动,接下来将陆续启动硬件建设和系统集成、场地装修等标段招标工作,以及管理机构和编制的申请报批工作,预计明年上半年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二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该项目采取bot方式建设,30年特许经营期,项目估算投资5.6亿元,采用炉排炉工艺,设计日处理能力1000吨,预计2013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目前,该项目已完成预可研编制、审查,招标机构已确定,编制完成了招标文件初稿,待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即可开展招标工作。
(三)以和谐亲民为宗旨,全力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涉及群众日常生活,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在执法工作中,我们牢固树立“和谐诚管”的理念,按照“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的总体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思想业务水平和法制意识。加强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守“一敬礼、二告知、三劝导、四处罚”四步走的执法规范,做到有礼有节有据执法。近年来,市城监支队每年处理大量的占道经营、违章广告拆除等类案件,未发生一起因不文明执法而导致的,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
(四)以统筹协调为基调,全力提升爱国卫生工作水平。深入开展“卫生城镇乡村建设行动”,力争年内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四川省推荐乡镇7个、新建四川省卫生村70个;力争合江县在20xx年建成国家卫生县城,古蔺县在20xx年建成国家卫生县城四川省推荐县城。大力推进农村改厕工作,今年我市农村改厕计划5000座,目标任务已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可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狠抓好病媒生物防制,市财政为三个区落实了150万“除四害”经费,区上按照1:1标准进行配套。狠抓“全民健康素质提升行动”、第23个爱国卫生月和“5.31”无烟日宣传活动,市民文明健康意识得到提升。
(五)以巩固提高为目标,全面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今年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深化年,我们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按照“坚持不懈、全面覆盖、构筑机制、树立典型、保持常态”的总体要求,以建设全省“环境优美优秀示范城市”为总体目标,以“抓规划、抓‘五乱’、抓风貌、抓设施、抓示范、抓教育、抓机制、抓民生、抓创新”为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1573工程”,巩固治理成果,提升管理水平,确保今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确保我市建设成为全省“环境优美优秀示范城市”。今年重点抓了“五乱”治理、风貌塑造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工作。
一是持续深入治理“五乱”。在推进“五乱”治理中,我们坚持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相结合、坚持全域覆盖与重点治理相结合、坚持集中整治与常态管理相结合,相继开展了“治理不断档、持续治五乱”专项行动、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行动、滨江路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清理卫生死角、规范流动商贩和占道经营、拆除违章搭建,清理和规范修(洗)车场点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站,切实推进了治理工作向基层、向村庄、向盲点死角延伸。
二是深化立面清理和风貌塑造。按照“因地制宜、因陋就简、从实际出发”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既讲原则、又讲方法,既全面推开、又突出重点,既注重实效、又量力而行,积极稳妥推进全市风貌塑造工作。今年以来,我市结合园区建设、旅游开发、新农村成片推进建设等工作,共投入资金1.3亿元,全市城市、县城、乡镇主要街道风貌塑造覆盖率进一步扩大,背街小巷、城效结合部、“城中村”、部分边远乡镇和村庄等薄弱环节容貌得到有效治理,纳溪、古蔺、叙永主要公路沿线风貌塑造基本完成。
三是强化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首先,抓紧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截至第三季度,全市共投入2.91亿元(其中财政投入2.47亿元,社会筹资0.41亿元,村民缴纳0.03亿元),建成垃圾处理场6个、区域共享垃圾填埋场71个,建设村镇垃圾回收站点294个,1382个行政村建有村级垃圾收集点、占总数的92%,838个村建有村堆肥处理点、占总数的85%,配备农村垃圾转运车辆1495辆(台); 98.9%的行政村配备保洁员,村级保洁员总数9458人。其次,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推广城区垃圾分类收集,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启动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权项目。第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城乡垃圾处理工作纳入20xx年度治理工作目标管理,作为示范工程建设考核评定的刚性要求,严格实施考核。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20xx年工作安排
20xx年,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xx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打造“精品国家卫生城市”和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优秀示范城市”两大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数字化城管及“大城管”管理模式,着力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着力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机制,着力强化城管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着力提升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继续走在全省前列,确保“省级环境优美优秀示范城市”创建成功。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20xx年市级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同时,借鉴成都市城管局做法,成立xx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构建起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基层参与、市民互动的“大城管”格局。
(二)完善城市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垃圾收集点、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公厕、城市照明、道路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改造速度,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创造必要条件。
(三)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全面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和“五定”责任制,继续加强户外广告、建筑弃土、占道经营和城市 “牛皮癣”治理力度,规范洗车站点管理,完善区县环境卫生考核办法,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促进我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四)抓好市政环卫设施管理维护。健全市政环卫设施管护标准,加强设施设备检测维护力度,保障全年无事故安全运行,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达95%以上,燃灯率达99%以上;全市平均一、二类道路完好率90%,三、四类道路完好率85%,人行道完好率90 %,下水道畅通率90%,市政环卫设施完好率90%。
(五)搞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着手对城区现有垃圾收集设施进行改造,分别选择2—4家物管小区、农贸市场、学校开展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场、粪渣处理场等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力争20xx年城区垃圾分类收集率达50%以上,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1%以上。
(六)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深入贯彻《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认真组织实施“1573工程”,抓好巩固提升、示范推广和常态长效管理,持续深入开展“五乱”治理、城乡风貌塑造和示范工程建设,落实各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门机构编制,力争20xx年将我市创建为“省级环境优美优秀示范城市”,实现全省城乡环境建设“西部第一、全国一流”的目标。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
第六条(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
(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帐等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农药销售和仓储场所设施设置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帐;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第三章农药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第二十条(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网上信息、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第三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
第三十三条(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违法责任追究)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例外)
百货商店、超市等单位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