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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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1

关键词: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成因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1 大气污染概念

所谓大气污染,指的是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会源源不断的向大气层排放数量庞大的有害气体、废气以及多种污染物质,这些有害物质已经无法被大气的自身净化功能所分解,随着排放量的不断增多,废气也在不断的积累,导致大气的环境产生严重的问题,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身体健康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也会导致生态环境的失衡,让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一般来讲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为的污染,一种是自然的污染,所谓自然的污染指的是例如火山爆发以及森林火灾和地震等一些自然灾害造成的自然界本身向外部排放的烟尘等污染物质,这便是自然的污染源。相对于自然的污染来说,人为的污染才是造成我国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人为污染源可以分为不同类别的三类,按照污染的空间分布,将污染源分成更细的类别如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区域性污染源等等。以及根据人们的社会互动功能分类,将其分为生活污染源以及交通、工业污染源等等。第三种则是将污染源按照存在形式进行分类,分为固定污染源以及移动污染源等。

2 大气污染的成因

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便是环境的自洁能力已经远远无法达到人类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的数量,让污染物不断地堆积而成,同时这种污染已经对于人类、动植物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这便是大气污染。一般来讲造成大气污染的因素众多,主要便是自然污染以及人为的排放污染导致,其中最主要的成因便是人类在进行生产和生活时不间断的向大气排放废气以及污染物,同时人为造成的大气污染也分为两种,根据污染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一次性污染物以及二次污染物,污染源直接排放的污染物质便是一次污染物,而一次性污染物和大气中的一些成分发生化学的反应产生新的污染物这便是二次污染物,其中以二氧化氮和三氧化硫为最主要的二次污染物。

3 我国大气污染的特点

3.1 悬浮颗粒物以及可吸入颗粒物含量严重超标

当前我国的许多城市产生的大气污染其主要的污染物都是可吸入颗粒物以及总悬浮颗粒物,当然也存在一部分城市属于二氧化硫的污染以及氮氧化物浓度较高的问题。

3.2 细菌含量超标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大多数城市的人口十分稠密,绿化面积不够,无法有效的分解大气中含有的大量细菌,尤其是在工业区中,缺少植物的自然调节,其细菌的数量大得惊人,另外一些人口稠密的区域例如街道和商场等公共场所含有的细菌数量也十分庞大。

3.3 主要污染为煤烟型污染

我国大部分的污染原因都是由于大量燃料例如煤炭等燃烧产生的污染,在我国的工业结构中,主要的能源便是煤炭,煤炭在我国的能源比例中占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比例,可以说我国的能源便是以煤炭为主的,同时国内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煤炭使用量更加庞大,缺乏先进的净化装置以及新能源研究的中小型企业往往只为了利益而放弃了环保,对于自身工厂产生的废气和污染物视而不见,随着我国的经济效益不断的增长,导致环境污染也在不断的恶化。

3.4 小型城市以及新兴城市污染越加严重

我国的一些小型的城市由于处在发展的过程中,便会不由自主的对于环境问题选择忽视的态度,仅仅是大力的发展自身的经济,不在乎资源的浪费,这种粗放型的经营策略往往会对于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4 我国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大力加强大气环境的监督措施

对于环境问题,需要我国政府以及当地的政府慎重对待,需要对于环保问题进行重视,坚持进行宏观调控以及严格监督。政府部门可以联合相关的部门对于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因地制宜的调查,根据每个区域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关法律的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检测标准,加强大气污染的控制以及防治工作的力度,同时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大气的环境进行经常性定期的检测,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相关企业,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直到最终排放量达到环保的标准,否则坚决关闭。另外环保部门需要和当地的政府进行配合,坚持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抽查的方式进行大气情况的报告。

4.2 使用法律手段进行整改

通过法律手段对于一些环境问题进行约束是一种十分便利的防治方式,只有依照法律条文对于违规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气的污染问题,根据我国的《中国21世纪议程》条文中所规定的条件进行严格的治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细节,《城市烟尘控制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汽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条例也都坚持违规严惩的原则,对于一些违法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追求其法律责任,杜绝违法排放超标污染物。

4.3 提高技术水平

想要从根本上有效的解决大气的污染问题,不能单单的只通过法律进行限制,还需要通过技术的手段进行解决。提高工业的技术水平,同时使用全新的无污染的能源来改善大气污染环境的问题,运用新能源例如洗选煤等燃料进行工业生产,降低二氧化硫以及烟尘的排放量,同时加强氢气使用的力度,力求将氢气的普及化使用提上议程,将氢气作为燃料代替传统的煤炭,这样可以消除大量的二氧化硫污染,同时氢气也可以作为汽车的燃料,配合改装过的发动机,可以有效的从根本上对于交通的尾气污染问题进行防治。另外一些传统的工业企业也需要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坚持引进国外的高新技术,坚持清洁生产、先进生产的理念,让城乡企业的污染率降低,同时让烟尘净化技术得到普及发展,达到全民环保。

结语

环境和每个人息息相关,保护环境,才能保障完美的生活品质,所以应该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2

关键词 汽车尾气;防治措施;大气污染

中图分类号 X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6)161-0125-02

1 研究背景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我国机动车的增长速度也在上升,如今已仅次于美国,成为全球第二,汽车尾气排放引起的大气污染随之日趋严重,城市空气中CO、HC、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污染物主要来自汽车尾气,汽车尾气中细颗粒物的排放正是导致雾霾现象的罪魁祸首,威胁到人类的健康,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焦点问题。因此对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研究,能够推进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

2 主要污染物及现状

1)汽车排放的尾气中的含有多种复杂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主要来源于3个部分:曲轴箱混合气、燃油蒸发系统和汽车的发动机气缸废气,其中超过60%的污染物来自发动机汽缸产生的废气。以汽油作为动力的汽车,排出的尾气中含有一百余种化合物,常见的污染物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和碳氢化合物等。下面简要分析下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3种物质的形成及影响因素。

(1)一氧化碳的产生及影响因素:汽油和柴油作为汽车发动机的主要燃料,属于各种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油气混合物在氧气充足的情况下会完全燃烧,此时只生成水和二氧化碳,不会产生污染。但是,当氧气不足时油气混合物不能够完全燃烧,就会产生一氧化碳(CO)。因此,CO的排出取决于空燃比。

(2)烃(又称碳氢化合物)的产生及影响因素:烃多为汽油等燃料在不充分燃烧的情况下产生的,主要由燃料分解时的产物和没有燃烧的燃料组成。在汽车行驶过程中,火会把发动机中的油气混合物烧掉,但是紧靠缸壁的那层气体会因为低温缸壁的冷却而不能完全燃烧便随尾气排出;另外,油气混合物也常常会因为过稀、过浓、雾化不良等原因无法充分燃烧,增加尾气产生;还有一部分排出的烃来自曲轴箱窜气和燃料的蒸发。

(3)氮氧化物的产生及影响因素:通常情况下,尾气中氮氧化合物主要是由一氧化氮组成。燃料气体的温度、高温停留时间、氧气的浓度等因素决定了一氧化氮的形成。举个例子,汽车在空气稀薄的高海拔地区行驶时,空气中的含氧量减少,供给发动机内燃料燃烧的氧气不足,燃料不能够充分燃烧,尾气中的一氧化氮排了量增加。

2)我国汽车目前保有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购买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汽车产业也步入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阶段,尤其是从1990年以来,汽车的生产量和保有量分别增加了22倍和33倍之多。据统计,仅从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的短短10年间,我国私人汽车的持有量就增长了约6倍。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汽车保有量仅为940万辆,其中仅有205万辆为私家车;2003年民用汽车保有量增长到2 400万辆,其中私家车的保有量增加了约1 000万辆,而今已增加到5 000万辆。5年后,中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增至6 500万辆,比2001年增长了3倍,可见我国的汽车行业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近十年的增长速度超过10%。可推算,到202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可达15 000万辆。这些量上的增加,同样也体现在汽车牌照上。以哈尔滨市车牌为例,从“黑A”,仅用不到10年时间就增长到3个英文字母的车牌。如今,哈尔滨市每天都有200~300辆新车落户,月上牌车辆多达5 000辆。仅去年,哈尔滨市就新增汽车约80 000辆。眼下,哈尔滨市区内的汽车保有量就已经超过了40万辆,其中约有70%为私家车,从中可见一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汽车尾气污染问题将使我们面临巨大的挑战。

3 防治措施

3.1 制定法律法规

包括综合性法规、专门性法规和尾气排放标准。综合性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专门性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条例》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尾气排放标准包括《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和《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3.2 改善燃油质量

我国的《车用无铅汽油》(GB17930-1999)标准要求汽油烯烃含量≤35%,芳烃含量≤40%,硫含量≤0.10%,苯含量≤2.5%,将淘汰含硫量高的0.05%的车用无铅汽油,取代的是更为清洁的含硫量为0.015%的汽油。新标准不仅含硫量显著降低,还提高了对蒸汽压的控制水平,大大减少了城市光化学烟雾发生的可能性。我国轻型汽车从国Ⅰ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发展到国Ⅳ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3-2005),加严了各项技术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

要强化燃油和加油站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标准,对燃油进行合格的检验,符合标准的才允许销售[3]。

3.3 提倡绿色出行

考虑汽车的经济性,注重汽车的环保和节能性能。鼓励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作为动力燃料,汽车尾气污染物的排放量远低于普通汽油的污染物排放量。改用液化天然气作燃料,CO减少70%~90%,碳氢化合物减少20%~50%,氮氧化物减少20%~40%,二氧化硫减少90%以上。我国应鼓励建设和使用加气站,为公交车、出租车及改装的私家车供应压缩天然气,使汽车从燃料型转变为燃气型。控制并减少私家车出行,提倡顺风车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尽快处理违法违章、道路拥堵、交通事故等情况,有利于道路的疏导,保持道路的畅通,车辆怠速行驶得以改善可大幅降低尾气排放。

3.4 加强城市交通的规划

道路拥堵增加汽车尾气污染物的排放,所以加强城市交通的总体规划,建立合理的城市交通模式,可减缓汽车尾气污染排放。首先,加大公共交通覆盖面,减少乘客绕行距离,增强出行的便利性[ 4 ]。其次,拓宽道路、建设高架桥和立交桥。合理规划住宅小区和商业中心,避免出现人口高度密集区域,进一步完善交通网,实现交通和环境协调发展。

3.5 加装尾气净化装置

新生产车缺乏尾气净化装置,目前,微型车和经济性轿车几乎都没有安装尾气催化净化器、活性炭罐和电喷发动机。应强制安装整车机外尾气净化装置,尤其是能净化氮氧化物的三元净化器,加大新生产车尾气控制措施[5]。

4 结论

随着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汽车的巨量增长,在带给我们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加重了汽车尾气的环境污染,雾霾天气的日益严重。在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我们不得不面对汽车尾气造成的环境污染现状,解决尾气污染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马涛.汽车尾气排放与大气污染[J].油气田环境保护,2007:52-53.

[2]王建昕,傅立新,黎维彬.汽车排气污染治理及催化转化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

[3]王莉莉.兰州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D].兰州:兰州交通大学,2013.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3

大气污染防治十措施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xx”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xx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因素主要有:1) 环境意识薄弱,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认识不足。大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可贵资源,大气环境资源的破坏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恢复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防治大气污染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但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被一些部门和一些地区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他们只考虑近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需要,在制订一些综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中缺乏对保护大气环境的考虑,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乱铺摊子、重复建设、技术装备水平低、能源资源浪费大、乡镇企业无序发展、劣质煤炭流通失控等状况。因此说缺乏对环境保护考虑的地方政策的出台,本身就是造成加重大气污染的诱因,所造成环境危害和损失是难以挽回的。

2) 能源利用不合理,能源浪费严重。能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能源的严重浪费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据资料显示,主要表现如下: a. 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5%,而用于发电的煤量仅占总煤量的35%,其他煤炭则用于工业及民用燃烧,有84%的煤炭直接燃烧,这种煤炭消费构成是很不合理的。b. 我国煤炭生产过分注重产量的增加,对控制高硫煤的问题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煤炭的洗选率低和高硫煤地区的煤炭产量增长过快。c. 各类燃烧设备技术及制造水平较低,能源利用率不高,使用能耗高,排污量大和超期服役的燃烧设备的现象相当普遍。d. 乡镇工业发展迅速,大多数企业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比较落后,生产设备简陋,资源能源利用率极低,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是惊人的。

3) 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全国污染治理和用于污染防治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 7%,这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账太多和经济快速发展对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a.我国工业发展的起点低,基础工业整体水平提高较慢,技术改造难度大,污染欠账多。工业技术和装备许多是20 世纪50 年代~ 60 年代水平的,资源、能源消耗高。但由于工业的整体改造受到资金的限制,迟迟不能进行整体改造和城市的污染治理,相当一批技术装备落后的工业企业长期在生产中排放大量的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b. 国家在推行清洁煤炭政策、改善能源结构的措施如煤炭洗选加工、型煤、燃煤脱硫、使用清洁能源等方面的投资力度太弱,远远不能满足需要。c. 城市集中供热、燃气等基础建设工程是解决城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措施。但不少地区仍然发展缓慢,关键还是资金投入不到位的问题。有些城市建完了热电厂,却缺少资金建设供热管网,分散热源仍然存在,不但没有减少污染,反而增加了排放量。d.排污收费标准太低,使得污染企业宁可交排污费,而不愿意花钱治理。例如: “两省九市”的二氧化硫收费标准过低,一般都在每千克二氧化硫0.20 元以内,远远低于每千克1 元左右的脱硫成本,并不能促使企业投资用于二氧化硫治理,造成目前两省九市试点地区所建的脱硫设施很少。

4) 执法不严,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尽管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建设取得很大进展,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a.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环保部门执法,批准建设短期经济效益好但能源资源消耗量大、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不执行国家“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合理布局和污染超标的建设项目; 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投资经常留有缺口或将资金挪作他用。b.地方电厂、地方水泥厂和乡镇企业执法不严,超标现象比较普通。c.由于各地监测机构受到经费的限制,不能普遍开展对污染源的经常性监督监测,从而削弱了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环保设施操作管理比较差,实际运行率低。许多项目尽管开工验收时可达标,但实际运行中却超标排放。据估算,全国目前工业锅炉烟尘排放超标率平均为30%,工业窑炉平均为50%,地方水泥行业的粉尘排放超标率为40%。d. 机动车污染防治起步晚,排放监督管理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各监督执法部门职责不清、监督不力,尤其对汽车制造、销售、使用、报废全过程污染监督管理还很薄弱,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还未纳入国家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常规监测体系中,从而缺乏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效监督。

5) 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和使用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大气污染控制的需求差距还较大,资金、人力的投入以及实用技术商品化的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比较薄弱的领域是洁净煤技术; 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和生产设施排放污染的治理技术; 机动车机内净化技术等。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和效果。

防治大气污染措施1) 工业合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目前,工业还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可以说,工业布局是生产布局体系中的主导环节,制定好产业政策和产业、行业进入政策,引导和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进入,最终形成集中和集群之势。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统一规划,制定措施,统一标准,把排污降低到最低点。

2) 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历史遗留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及污染大、耗能高的产业,加快结构型调整,予以关停并转迁,减少污染物总量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同时,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建立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 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生产。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a.在产品设计和原料选择时,优先选择无毒、低毒、少污染的原辅材料替代原有毒性较大的原辅材料,以防止原料及产品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b.改革生产工艺,开发新的工艺技术,采用和更新生产设备,淘汰陈旧设备。如工业锅炉、窑炉的使用改为煤气发生器; 在蜂窝煤的生产过程中添加适量石灰用于固化燃煤时产生的二氧化硫,这些做法都极为有效地降低了污染物向大气环境中的排放,改善了环境空气质量;

c.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尽可能多地采用物料循环利用系统,以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排污的目的,使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减少污染物排放;

d.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开发、示范和推广无废、少废的清洁生产技术装备。通过使用“清洁”的材料,运用“清洁”的技术,把污染物“扼杀”在萌芽状态;

e.开发、生产对环境无害、低害的清洁产品。从产品抓起,将环保因素预防性地注入到产品设计之中,并考虑其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从而预防性地保证周边环境空气质量。

4) 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煤、石油、天然气是世界三大主要能源,经济在发展,能源也在不断的消耗,能源的消耗势必影响我们的大气环境。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能源利用率,做到物尽其用,通过能源、原材料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使原材料中的所有组分通过生产过程尽可能地转化为产品,消除废物的产生,减少污染废气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5)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和老污染源的治理,实施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管理是手段,治理是措施,现如今提出的环保两大体系建设,其中,强化“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正体现出了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只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才能防止各种污染事故的发生; 只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才能从根源上对排污企业起到督促、整改的作用; 只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才能增强对各类污染源的治理力度; 只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才能确保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才能保证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的达标排放,给人类提供一片蔚蓝的天空。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4

1 工程概况

无锡新区金融服务区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无锡市新区中央商务区。建筑用地南北长约430米,东西宽约120米,场地平坦,地理位置与自然条件较为有利于工程建设。该项目由8幢9~18层的商业办公楼建筑群构成(图1),总建筑面积本文由收集整理约24.6万m2。地下工程由南北两个地块组成,地块之间有一条人工景观河分隔,三层地下室建筑面积约8万m2。

图1 无锡新区金融服务区效果图

本项目为创建“江苏省扬子杯奖”工程,由同济大学上海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行项目管理。

2 大厨房燃气噪声控制项目管理

2.1 工程项目管理策划的内涵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内涵是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由此可见建设工程的项目策划与实施过程的有效管理是项目建设成功的前提。

2.2 项目管理的复杂性

2.2.1 员工群体行为的复杂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条件不断提高,由此人的追求发生根本的变化,由原来物质的温饱型追求逐步转向精神享受型追求,各行业尽管用人制度不断改革创新,但是用人并非易事。目前社会招工行情表明:人的物质一旦获得部分满足,追求精神层面的需求也就比较多了,员工除对工资待遇标准要求高外,对环境保护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对大厨房噪声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是打工难,招收好员工更难。

2.2.2 经销商行为的复杂性。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社会道德意识在工程建设领域普遍淡漠,尤其是当代商品经济下道德显得突出:经销商通过各种渠道承接各种设备材料供应业务,唯利是图往往是他们的本性,“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假冒伪劣产品不断打入市场进入工地,尤其是食堂厨具弄虚作假,直接影响职工就餐质量。

2.3 项目管理的难度

影响工程建设的因素很多,除了技术因素等硬性的因素以外,还包括权力关系、利益关系、人力及工程资源等各种社会软环境因素,这些突出问题的产生和显现,暴露出社会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与矛盾性,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控制的实现,增加了项目管理难度。

2.4 工程项目管理人性化

2.4.1 企业是家园,员工是主人。企业是员工赖以生存的家园,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如何使每个员工都能够明白这个道理,关键在于企业能否让员工感觉到企业的温暖、企业在员工心目中的地位,这些问题都是人性化管理研究的重点。企业要想留住老员工、吸引新人才,达到稳固的员工梯队目的,是目前工程项目管理需要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问题。工程项目管理应从员工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求出发,实施人性化的管理。只有尽可能了解员工的特点,关注员工的需求,才能开发员工的潜能;只有对员工注入人文关怀,在感情的互动中企业才会收到良好成效;只有善待员工,给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才能团结和凝聚队伍。

2.4.2 工程设计人性化。随着厨房设备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厨房设备结构也更趋复杂,操作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上研制这些设备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厨房的实际工作环境和人体的因素,使得操作时,大厨房燃气噪声对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伤害。这就迫切需要在厨房设备设计中认真研究,从声学的角度出发,对厨房设备进行合理的技术改进以提升产品质量,使厨房设备更加人性化,同时改善厨房工作环境,使大厨房工作人员处于最佳的工作状态,以减少大厨房燃气噪声对人体的伤害,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使这种理念在厨房工程设计中得到应用。

2.5 大厨房噪声控制动态管理的探索

工程项目管理通俗地讲就是“管人、管事”,管人的重点首先要管好工程项目各个层面的责任人,用制度来约束权力,最大限度地杜绝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现象。工程项目动态管理中,把人和大自然融合在一起,把人性化与制度化融合起来,把精细化与创新融合起来,才能更

转贴于

全面地利用人、管好人、办好事,项目管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

的效果。

3 无锡金融服务区厨房燃气噪声控制措施

3.1 工作间噪声的危害

有研究表明,长时间、高强度的噪声能让人心烦意乱,使人急躁、易怒。因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使人在不同的情况下听力丧失,影响心脏血管的健康,妨碍人们正常工作。

3.2 厨房主要设施的描述

3.2.1 燃气设施:组合燃气灶具、燃气蒸饭柜、燃气炒锅(图3)。

3.2.2 配套设施:燃气自动报警器、控制柜、油烟机(图4)及不锈钢工作台。

3.3 燃气事业发展中的隐患

随着我国燃气事业的发展,各地的燃气供气规模、气源类型、各种燃气设施都在不断增加,具有多种燃气源成分及比例不断变化,燃气设备工作时产生较强噪声。厨房间燃气设备长时间工作,大容量密闭燃气设备会产生较大的燃烧噪声及燃烧振荡,加上其他金属设备工作时发出的噪声和振荡,给工作人员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因此,厨房燃气设备及其他金属设备在设计上对噪声与振荡问题应予改造,减少噪声与噪声之间、设备与设备之间产生共震现象,并保证燃气输出流量与整机系统相匹配,从根本上消除噪声对人体健康

的影响。

图4

3.4 厨房间主要噪声源的产生

噪声是由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无规律地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

机械噪声是由风机转动时叶轮、壳体产生振动引起的;当流动气体(燃气、空气、烟气)中出现涡流,压力产生突变,流动切面或方向产生突变而引起气流扰动(产生压力波),均会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水在加热过程中若局部汽化出现相变,使流动状态发生振动性变化会引发热交换噪声;振荡燃烧所引起的噪声影响最大,它是由于燃烧放热引起激振而产生的;厨房内油烟排风机噪声均大;普通金属工作台多人同时工作时,噪声较大;铝合金门窗安装质量差、材质刚度不够,厨房内噪声过大就产生振荡而发出噪声;厨房间硬质隔墙、楼板等硬质材料回音大,加大噪声;厨房内其他金属设备质量差,金属板太薄,结构不合理,容易产生共震现象,加大噪声。

3.5 厨房间主要噪声的消除和控制

提高风机装配的精确度,消除不平衡性运转;改变喷嘴形状,减少噪声的产生;减少燃烧器热负荷,合理选择燃烧器数目,使燃烧器稳定工作,可以降低噪声功率;喷嘴设计加工合理,喷嘴的径长比一般取1∶2、喷嘴收缩角度取60度,加工时保证加工精度及光洁度,将大大减少噪声;合理设计配气管,保证气流通畅,不会引发因气流扰动而产生噪声;厨房工作台必须达到食品级要求,结构合理、稳定,噪声最小;铝合金门窗材质刚度符合设计要求,加工、安装质量要达到规定标准,防止噪声过大引起振荡;厨房间装饰应选用松软、吸音力强的材料,控制噪声增大;厨房内其他金属设备严格控制质量,金属板的厚度要达到设计要求,结构要合理,不容易产生共震现象;燃气炒锅应移位到厨房的边侧,用声屏障(一般由隔声材料和吸声材料组合而成)将燃气炒锅与厨房主要燃气设备分离开,遮挡噪声的传播。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5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健全完善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药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从事环境监测设备以及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对相应的监测结果、评估结论、设施运营状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大气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影响大气环境的信息。

第二十条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大幅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强煤炭洗选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严格控制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减少民用煤炭使用量,加强城乡燃煤污染治理:

(一)推进城乡居民散煤替代,加强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建设,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

(三)加强洁净型煤、优质煤炭的推广使用,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全覆盖,严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质煤炭;

(四)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定期制定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

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条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由信贷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一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二条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的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建设、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医药、家具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新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正常使用;已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在用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第四十条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阶段性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十二条新购置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达到本省新购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方可在本省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第四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协同监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等施工活动以及物料运输、堆放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

(七)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行为。

第五十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企业料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闭,不能封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第五十二条城镇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作业模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对裸露农田和农村荒地的治理,防治扬尘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轻扬尘污染。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五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品种,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发生轻、中度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污染实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减轻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污染程度。

第六十二条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第六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第六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六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或者未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

(三)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

(三)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上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二)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或者违规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的,由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三)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现场配制砂浆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第八十二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公开或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3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征求意见稿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企业超标排污最高可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将被追罚;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最高可被罚款2000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将被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露天焚烧秸秆,或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罚款500元至2000元;在禁止或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罚款100元至500元;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将被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6

【关键词】城市环境;大气污染;措施

大气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之一,但目前城市居民却普遍面临着大气污染这一难题。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们人类。在大气污染防治的最根本的方法是就在源头上下手,及时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及时的进行系统的全面分析,采取最有效的方法来进行防治,从而达到控制大气环境的质量,这样就会达到了减轻大气污染物的目的。

一、大气污染的有害成分

大气是由多种气体组合而成的。大部分的是氮气和人们赖以生存的氧气,少量二氧化碳和稀有气体,其中也存在着少量的杂质和其它气体,在这其中有些是对人体有危害的气体,如果超过一定标准很容易对人体产生致命的危害。这些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除了这些有害气体,大气中也漂浮着很多肉眼不可见的颗粒粉尘性污染物,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1、一氧化碳对城市大气污染的危害

一氧化碳非常不容易被人们所察觉,因为它是没有颜色没有特殊气味的,但是它对人体的危害却是极大的。因为一氧化碳相较于氧气而言更容易与我们人体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相结合,从而降低血液输送氧气的能力造成人体或大脑缺氧,造成头晕目眩,严重的会引起窒息甚至昏迷。

2、二氧化碳对城市大气污染的危害

二氧化碳使人们所熟知的气体,是植物光合作用产生氧气所必需的成分。二氧化碳对于人体并没有直接的危害性,但是大气中如果二氧化碳的含量超出一定标准就会引发气温上升的问题产生,直接的影响着人们的生存环境。经过大量的研究发现,如果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过高时,人体就会产生各种的不适,例如头晕、耳鸣、血压升高、恶心等症状,当其含量达到大气的百分之十的时候,人体就会失去知觉,窒息而死亡。

3、二氧化硫对城市大气污染的危害

二氧化硫具有极强的刺激性,其对人体的影响也是因为这方面的原因。如果人们经常与浓度不是太高的二氧化硫接触就会感到全身乏力,疲惫的症状,而且很容易引发呼吸系统方面的疾病。二氧化硫是一种危害性比较大的气体污染物,因为它经常与大气中存在的其它污染物产生化学反应,继而生成新的污染物造成二次污染现象。

4、大气中也漂浮颗粒对城市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中的颗粒物主要来源于自然界活动和人类的生产活动。颗粒物是人体健康的大敌,尤其是直径在0.5~5微米的飘尘可以直接到达肺细胞而沉积,并可能进入血液往全身流动,其危害后果相当严重。

二、城市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措施

为了保障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我们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防治和治理大气的污染,控制好大气环境的质量问题,进而减轻大气的污染程度。大气污染的治理必须根据污染因素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措施。

1、烟气污染物的处理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必须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该地区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时空分布做全面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污染的最佳方案。

(2)区域集中供热。我们家家户户常用的煤气灶和市内常见的密集程度极高的烟窗是造成烟尘问题产生的主要源头。对于此种问题的解决方法,最有效的就是采取集中供暖的方式。我们可以在区域内统一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热电厂或供热站点,负责整个区域的供暖,这样不仅能够提高热能的利用程度,有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3)植树造林,绿化环境。绿色植被的光合作用是大气中氧气的主要来源方式,它能够将二氧化碳转换为人体需要的氧气,有效的调节空气的成分,因此,植树造林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并且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能够恢复吸附、阻拦灰尘的作用,使空气得到净化。因而树林有调节空气成分和净化空气的作用。

2、颗粒污染的治理

颗粒性的污染一般是由固体燃料燃烧而产生的烟尘组成的,它主要包含三种不同的类型:粉尘、烟和雾。对于此类污染物其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干法去除颗粒污染物

因为空气中的颗粒自身有着一定的重力和离心力,我们通过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使空气中的此类污染物沉降从而达到从大气中去除的目的,此类去除颗粒污染物的方法就是干法去除法,常见的方式包括重力除尘、惯性除尘和离心除尘等,常用的设备有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

(2)湿法去除颗粒污染物

将颗粒性的污染物用水或者其它液体使其湿润,然后加以捕集去除的方法就是湿法去除法,常见方式有气体洗涤、泡沫除尘等。常用的设备有喷雾塔、填料塔、泡沫除尘器、文丘里洗涤器等。

(3)过滤法去除颗粒污染物

有的滤料是具有很多毛细孔的,我们可以将被污染的气体通过此类滤料,这样颗粒性的污染物就在途中被拦截了下来,此种去除污染物的方式就是过滤法。常见的方式有填充层过滤、布袋过滤等。常用的设备有颗粒层过滤器和袋式过滤器。

(4)静电法去除颗粒污染物

高压电场具有很强的电场力,我们可以将被污染气体通过高压电场使得颗粒型污染物在电场力的作用下被去除,此类方法即为静电法。常用的设备有干式静电除尘器和湿式静电除尘器。

3、汽车尾气及扬尘污染的治理

(1)汽车尾气的防治

治理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需要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①立法与管理的加强:需要促使对相关法规体系的有效建立,对机动车污染问题进行处理;同时完善配套的管理措施,避免病残车、超期服役车对环境污染的损害。②技术措施:机内净化,设计、生产汽车时,以发动机结构及燃烧方式的改进促使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实现污染物的良性排放,并符合国家标准对车辆污染物排放的要求;机外净化,对机动车废气的排放进行最后处理,使其排放得以达标,通常安装尾气催化净化装置可促使这一问题的有效处理;燃料改进,对无铅汽油进行使用,控制铅粒污染,同时对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进行开发,逐步替代汽油,且注重环保汽车的发展与应用。

(2)扬尘污染的治理

扬尘指地面沉降并因各种原因而重新被扬起进入空气中的灰尘,通过土地的减少、环卫工作的加强、施工防护、防风防尘措施的实施及管理监督等工作的落实,均可促使对扬尘污染的有效治理。

4、从国情出发来加大大气污染的防治技术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椎广,一定要从国情出发。我们要做的就是要尽快的开发出一个技术可靠、配套设备过关并且在经济上合理的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并且要逐步的推广它。在许多的重点领域,比如煤炭洗选脱除有机硫、工业型煤、焦炉烟气治理、陶瓷砖瓦窑黑烟治理等,一定要作为重点来抓,这样才可以更为有效的实现对大气污染的控制。

总之,大气的污染因素是多方面的,治理起来非常不易,因此我们在不断探究治理方法的同时也要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增强国民的环境意思,从点点滴滴做起为我们的环境建设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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