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非税收入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非税收入办法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1

我国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根据相关的法律、地方法规及行政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向公民、企业提供某项服务过程中,依照非营利原则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以维持成本。但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管理依然存在着弊端,如非税收入来源不明确、使用途径不明确等,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事业单位财政的管理。在国家的非税收政策中对非税收入会计核算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因此,对非税收入实行会计核算,可以明确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规范,有利于事业单位建立和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可规范和整顿财政秩序,防止腐败的现象发生。

二、我国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存在的弊端

1.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繁多,没有进行分类管理,造成核算困难我国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大致可分为行政事务收费、罚款收费、往来款项的收费以及其它的收费方式。非税收入方式众多,但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对于各项的收费并没有进行分开核算及管理,因此容易出现收支串项的现象发生,尽管目前事业单位设立了往来款项的核算账户,但是对于单位的其它收入却没有成立专项的账户,对于支出也没有成立专用的账户,而核算中心是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所以常导致两者间的核算不对应。

2.事业单位的收入不完全进账,导致核算困难事业单位收入结算的方式多样化,不利于进行账户核算,单位进行收费业务时会使用票据,但是其它的收入,单位并不是每一项都开具发票和单据的,对于往来款项的收入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容易与其它的收入发生混乱。

3.预算外科目的核算内容划分不明确,造成会计核算困难在财政预算范畴内的非税收入拨给相关的事业单位后,其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了,已由预算外资金变成了企业预算的资金,但是事业单位将这部分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科目来反应收入,这与财政预算管理相违背的,因此,事业单位需要对预算外收入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使之与财政预算管理规范相符。

三、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会计核算调整方法

1.对非税收入项目进行分门别类单位的财政人员应对收费收入、罚款收入及其它收入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核算,对于往来款项的收入应做好分类和标记,对于支持项目也应该做好相关项目的明细。核算中心对于单位非税收入实现核算明细时,应该建立独立的账户核算,而不要与经费账户进行统一的核算,核算中心在进行单位财政核算时,应建立两套账户,一套是用于核算经费资金,一套是用于核算财政专户资金,在财政专户账目上应做好相关的借贷登记,在财政账户上可进行虚拟的资金支出预算,而在经费账户上对真实收入进行核算,这样有利于对资金进行分类,使得支出部分和收入部分可以清晰明确。

2.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对单位收支的管理对于单位非业务性质的收入或支出,应对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对于单位其它的收入方式也应该开具具体的发票或单据,以便对账目进行核对。对于单位内的项目报销,报销者应该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方能报销,对于乱收费、乱报销以及没有按规定将款项上缴国库的现象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2

关键词:非税管理 促进 经济发展

一、强化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意义深远

近年来,我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财政收支目标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在全市率先实行了以网络为主体“财政直收”的管理办法,单位开据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使非税收入管理步入规范管理良性化的正确轨道,有利地使我市经济稳步快速发展。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综合预算、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推行和完善,非税收入替代预算外资金,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目前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立非税收入国家所有、政府调控、财政规范管理的模式,逐渐理顺分配关系,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是规范和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可以有效地治理“三乱”现象,有效制止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标准、自立项目、搭车收费等行为,为地方经济发展创立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收外来投资;二是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可以促进执收、执罚部门履行其职责,彻底改变以往财政性资金,长期分散、滞留在部门和单位的状况,增强政府增收活动的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发展;三是规范和强化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有利于增收节支,缓解当前财政预算内资金压力;四是规范和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可以减轻企业和老百姓负担,推动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我市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工作大体上经历了原来的单位“自收自支”规范到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到“票款分离”管理,进而发展到“财政直收”管理,几年来我市对非税收入管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

三、非税收入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实行部门综合财政预算,强化预算约束

在实践中,我们认真审核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参照上年实际和进年来单位收入水平,认真分析非税收入结构及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全年收入总量。

(二)大力推进非税收入,财政收支征管模式

财政收支征管模式是非税收入征管的一种创新,利用银行收款、单位开据等征收形式,运用网络信息、监管手段,将各相关部门有机地结合起来,对非税收入的征收进行了科学管理,防止财政资金流失。

为推行这一征管办法,我们做了大量工作。

(1)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确立具体实施方案,从我市实际出发通过分析几年来对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情况,对“财政直收”软件进行考察论证,并委托软件公司研制、调试,目前工作运行良好。

(2)清理收费项目,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对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是否有取消、降低收费的情况,若继续收费进行核实,核对登记。

(3)先进行试点后推广办法,通过不断地分析探索和实践,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基本掌握“财政直收”软件业务流程,最终正式启用非税收入“财政直收”软件。

(4)强化部门协作,搞好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工作。财政、督察、物价、审计部门密切协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防止非税收入挪用、坐支、乱收费的情况发生。

(5)规范收费票据管理,强化源头监控。

四、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的政策研究与对策

(一)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推进“收支两条线”向纵深发展

(1)建立科学的非税收入测算机制,要在掌握非税收入政策项目、标准范围及变化的前提下,对本级非税收入进行科学的研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预算任务,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2)建立严格地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要建立起收支脱钩、政府统筹、综合预算、绩效考核等非税收入管理制度。鼓励执收执罚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使政府非税收入的合理递增,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二)

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

依据非税收入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统一的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分类管理政策,再相应调整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分配关系,促进非税收入征管和谐发展。

(三)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管,提升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1)严格管理好财政收费票据是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关键环节,从源头上利用收费票据监管手段,深化对执收执罚部门的监督作用,防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发生。为非税收入“财政直收”细化监管手段起到主要作用。

(2)建立和完善机关配套措施,要改革完善现行的财政体制,积极稳妥地实施费改税,转变政府职能,保证政府承担事物的财政,从根本上解决客观需求和财务。

(四)建立非税收入监督机制

(1)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的约束,控制和监督具体包括非税收入规模、标准、票据以及收入管理监督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管理办法,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制止各种乱收费,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2)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和罚款项目乱收乱罚的,擅自出台收费或基金项目减免政策,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严肃查处。各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入库,防止非税收入流失。

(3)在坚持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对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充实加强日常稽查工作力度,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发动举报违纪违规案件,对人民群众举报的违纪案件要做到举报必查,查实必究,再犯重处,绝不姑息迁就,以取信于民。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对严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和政纪责任,以确保政令畅通。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3

    非税收入征管取得的成效

    当前,预算外资金等非税收入规模大、范围广、项目多,财政对非税收入的依存度较高。自1998年以来,即墨市坚持以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目标,紧紧围绕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从源头入手,实行“票款分离”征收办法,强化收费征管及监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第一,非税收入征管改革得到深化。自2000年以来,对全市预算外资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全面推行了“票款分离”制度,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收费指定专业银行代收,有效地从源头上堵塞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截留隐瞒收入、坐支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维持了财政正常分配秩序。

    第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力度加大。根据有关规定,将部门、单位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建立了“部门单位征收,财政统一监管,政府审批使用”的管理体制,实行预算内外合并拼盘使用,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按照定员定额原则,对部门、单位的支出进行分析测算,根据人员经费按实计,公务业务费分标准,购置修缮等专项资金视财力,大宗物品统采购的办法,对单位支出实行预算内外捆绑使用。单位总支出确定后,先自预算外安排,不足部分自预算内补齐,对单位收入预算大于支出预算的,收支结余作为政府统筹资金,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在预算执行中,严格预算程序,强化预算管理,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超预算不拨款。同时,按照“超收分成,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下达后,对年终收入超计划的,超计划部分市政府与单位按一定比例分成,充分调动征收单位的积极性。

    第三,财政专户管理进一步加强。在收入账户管理方面,取消了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非税收入过渡账户,由市财政统一在各专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用于各项非税收入收支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收取的非税收入通过银行代收网点及时划解财政专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效地遏制了收入资金分散在各部门单位存款账户上而难以监管的现象。

    在支出账户管理方面,根据部分部门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不规范、多头开户等情况,2002年即墨市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将71个收费单位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由单位分散核算改为统一核算。同时,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取消74个单位61个收入过渡户,由财政部门将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直接拨付会计结算中心,其他资金一律不得存入该账户。通过上述做法,进一步规范了单位收支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

    第四,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收费票据管理是预算外资金等非税收入征管的源头和基础。为此,建立健全了严格的票据领用和缴销制度,对各种票据严格实行“按月审验,验旧换新”制度,并视单位特点,严格控制发售数量。单位缴销票据时,严格核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上缴财政情况等,如发现问题,停止供应票据,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建立了票据有奖举报制度,在广播、电视、报纸上公告,宣传票据有关政策,并设立举报电话,对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按规定严肃处理,达到了以票控管、以票控监的目的。

    第五,财政性资金调控力度加大。将预算外资金等各项非税收入全面纳入政府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对一般性预算外资金按年初各部门单位收入预算扣除正常支出后,统一集中统筹,增强了财政性资金宏观调控能力。2000年~2005年,政府统筹资金累计近12000万元,重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事业等重点项目支出,不仅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促进了地方各项事业发展。

    第六,“收支两条线”监管工作得到强化。一是建立收支稽查制度,由各部门抽调专业人才成立稽查科,专门负责对各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等非税收入日常收支及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对预算外资金等非税收入征缴、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处理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二是实施专项检查制度,自1998年以来,每年由市财政牵头,市监察、审计、物价部门配合,对市直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等非税收入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严肃了财经法纪,有效地防止了“三乱”、滥支滥用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违规问题的发生。

    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即墨市预算外资金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自1998年以来,即墨市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狠抓预算外资金的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落实工作,广泛开展预算外资金的非税收入清理检查,规范收费、票据和账户管理,初步改变了预算外资金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薄弱的局面,使即墨市预算外资金等非税收入征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非税收入涉及面广、项目多,征收方式复杂等特点,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界限模糊不清。目前,“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没有包括诸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政府取得的其他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与行政事业收费、政府基金之间存在概念交叉问题,致使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部分部门单位将非税收入甚至收费项目,下放到所属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收取,形成了单位财务收支体外循环。少数部门单位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收费,逃避“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监督。不仅造成政府分配秩序混乱,导致财政职能虚位,财政资金流失,还助长了“三乱”现象的滋生。

    第二,非税收入征管过于分散。目前,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基本上由财政部门制定或参与制定,而非税收入征收主体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法主体过于分散,形成了多方征收、多家使用、多头管理的格局。因此,在非税收入征管过程中,部分征收主体因部门单位利益的驱动,收费行为不规范,乱收、乱罚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非税收入征管的严肃性。

    第三,非税收入征管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在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时,部分部门单位轻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非税收入,收入填报不真实、少报、漏报,而对预算内资金很重视,出现了“重预算编制,轻收入管理”的倾向。同时,实施以零基预算为基础的综合财政预算后,个别部门单位支出范围、标准都是统一的,非税收入的多少与支出的预算安排已完全脱钩,挫伤了少数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征管的积极性。加之非税收入征收标准浮动幅度过大,少数人员擅自减、缓、免,收“人情费”,造成了财政性资金的大量流失。

    第四,少数部门单位收费和票据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少数部门单位对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松懈,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收费票据,有的开票收款长期不结账,有转让、代开、串开、遗失票据等现象,有的罚没款不用规定罚没票据,直接坐支罚没款。

    第五,非税收入的使用监管力度不够。虽然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等非税收入实施了集中收支管理,并进行了资金统筹,但是大量资金依然是谁征谁用,部分部门单位经费开支比较浪费、数额较大,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从而降低了非税收入使用效益,没有真正发挥出缓解财政困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六,中央、省对垂直管理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存在较大漏洞。目前省以下工商、交警、技术监督等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上交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实践证明这种办法存在漏洞,形成上级部门管得着看不见、地方财政看得见管不着的局面,坐收坐支现象难以杜绝。

    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的探讨

    通过对即墨市预算外资金等非税收入征管改革实践的调查研究,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及监督制度。

    第一,合理确定非税收入范围,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提出非税收入新概念,合理界定非税收入范围,即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以政府名义接收的各项捐赠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统一界定为非税收入。同时各项非税收入必须严格依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管理范围,逐步将游离于财政监管以外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

    第二,加快法制建设,完善征管体系。对非税收入的征管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为此应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制建设,逐步将非税收入的征管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非税收入的征管范围、征管权限、票据管理、资金解缴、预算编制、监督检查等内容,使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处于严密监控之下。同时,进一步深化“票款分离”收缴,做好日常非税收入收缴工作,逐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第三,强化财政专户管理,深入开展国库集中收费制度。明确一级财政只能设立一个财政专户,而取消现行的财政部门按资金的类别设立多种财政专户状况,逐步完善分级财政专户管理制度,确保各项非税收入按财政级别直接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在“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础上,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深入落实集中收费制度,将部分二级单位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通过财政资金核算中心结算,取消各部门单位开设的基本账户。在收入征解方面,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在资金使用方面,人员经费实行工资统一发放到个人;公用经费实行均衡拨付,从结算中心账户直接划转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动提供者的账户,业务费实行“收支挂钩,比例拨付”;部分单位只从结算中心提取限额现金作为零星支出的备用金。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4

关键词:非税收入 问题 措施

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资金管理中的盲区,也是问题较多的地方。尽管近几年来非税收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快非税收入改革的力度,使非税收入管理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

一、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众多,数额偏大

广义的非税收入是指作为一类收入其与税收收入相对称。具体包括政府的经营和财产收入、规费和使用费收入、罚没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私人部门的捐赠收入、通货膨胀税收入、公债收入等多种具体的收入形式。非税收入主要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公共资产、资源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组成。我国政府的非税收入相当于财政收入的40%-50%,非税收入成为政府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

(二)非税收入管理混乱,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在预算外资金的概念逐渐淡出的今天,可以说,从上至下,都没有一个规范的机构来管理非税收入,造成上下衔接和配合不畅,管理职能交叉,多头管理,以至效率低下。所以,研究和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机构问题,是摆在上级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面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只要有机构,职责清楚,分工明确,管理才能到位,效率才能提高。

(三)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滞后

从预算外资金管理到非税收入管理的改革过程,不仅仅是简单的转换概念,而是财政体制中的一次大的改革,无论在概念、范围、管理形式、手段等方面都赋予了新的内涵,现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目前,针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文件仅有财政部财综,但是这个文件是宏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由于财政部的文件刚出台,目前自治区和南宁市尚未能结合本地的实际,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造成在监管非税收入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也难以做到依法征收管理。

(四)收费行为不够规范,违规收费现象时有发生

在现行条件下,政府非税收入还是依靠各部门、各单位执收执罚,财政部门只是起到监督作用。一般或多或少存在收费项目或罚没收入,在同一个单位既有行政性收费,又有事业性收费,还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收费项目中,除了按合法程序设立的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外,还有省以下政府和部门越权批准或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包括带有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等,以至于收费项目多,单位多,收费不够规范。

(五)重支出,轻管理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非税收入支出管理,虽然编制了支出预算,实行了综合财政预算,但由于没有建立规范的绩效评价机制,业务部门审批拨付非税收入后,非税收入的使用情况如何,很少有人跟踪过问。同时,非税收入被占用、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非税收入未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二、非税收入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人们对非税收入的认识

由于非税收入的概念出现的时间较短,社会上对非税收入所包含的内容知之甚少,人们对非税收入一般把它视为预算外资金,这主要是从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支出管理的角度提出来的,包括的范围较窄,不能涵盖非税收入的全部内容,因而既不利于非税收入的征收,也不利于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

(二)成立专门的管理结构,明确责任

非税收入由专门的征收机构集中收缴财政,有利于强化财政部门组织收入、监督、分配职能,有利于实施综合财政预算和推行部门预算管理。通过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实行集中征管,做到“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政策、统一征收票据、统一征管办法”,从而强化非税收入的管理职能。

(三)统筹安排非税收入,实现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

近几年,财政部门不断扩大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财政支出逐步走上规范科学的轨道,在这种背景下,实行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管理,有利于平衡各部门的利益分配,解决收入多的单位和收入少的单位,在经费使用存在苦乐不均,从体制上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规范收费,加大对违规收费的处罚力度

查处乱收费方面,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高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现象。加大对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同时,还要加大对财政返回的非税收入的监管力度,确保按规定使用好每一分财政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非税收入法制建设

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把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体系中,为全面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和其他财政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要比照税收征管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非税收入“征、管”制度,实行非税收入征、管相分离,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征管,规范运作。

三、结束语

近几年,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我们应该正视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体制的建设,逐步实现非税收入体制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杨树琪,杨萧菡.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秩序治理与模式选择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0,(12)

[2]崔传斌.基层政府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创新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09

[3]于志才.关于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中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探讨[J].长春:吉林大学,2005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5

一、征收管理制度

1、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设定征收。

2、罚没收入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

3、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设定收取。

4、中心应当严格依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第九条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5、收取的各种非税收入必须开具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并及时足额缴存到指定的网点,做到票款同步,中心不得截留收入和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

6、中心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

第一,中心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过错追究,同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增强风险意识。首先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积极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参加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培训和学习,同时要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定期的考核,把应收账款作为一项重点项进行考核。其次领导应重视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增强国有资产利用行为 的风险意识。

第三,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对应收账款的监督。应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每笔应收账款在发生之前,要提前约定好还款时间与还款方式,以便及时催缴此笔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发生后,要及时登记入账,本单位的领导和财务人员对往来款的事由、时间和金额等应该进行及时确认和核准,入账的时候必须做到业务事项明确、科目运用准确以及账务处理正确。明确职责,谁经办的就应由谁负责收回。还要建立应收账款的定期清理制度。 如:定期和对方单位核对应收账款的数额,定期进行函证,及时地组织催缴和清算,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把一定范围内的应收账款的明细项在本单位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增强财务核算的透明度,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

二、资金管理制度

1、中心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事业性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其他非税收入依照非税收入有关条例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收取的非税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支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支收单位。

3、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做到专款专用。

三、票据管理制度

1、征收或收取的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制度,设有专柜,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2、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并公告作废。

3、财政票据由中心到财政分局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登记制度。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财政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批准收取的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财政分局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记录簿》;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记录簿》,经财政分局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4、中心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票据,并定期向财政分局报送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6

一、70号通知和15号公告各自规范的对象

70号通知第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因此,70号通知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所作的规定。而1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所以,15号公告是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要求按照70号通知进行处理和管理所作的规定。由此可见,两文所规范的对象明显不同,其区别是:70号通知规范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强调的是对不征税收入中财政性资金的处理和管理,而15号公告规范的对象是“不征税收入”,强调的是对全部不征税收入按照70号通知对财政性资金的规定进行处理和管理。然而,尽管从文字上看两文规范的对象不同,但两文的根本目标还是一致的,都归结为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规范处理和管理的问题。

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见,70号通知所要求规范的“财政性资金”仅是15号公告要求规范的“不征税收入”的一种情形。所以,在今后的涉税处理税务中,不能将“不征税收入”简单理解为仅是“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将“不征税收入”与“财政性资金”混为一谈。

二、如何理解,运用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

70号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笔者认为,对这三大条件主要掌握三个“要”:一是要有资金拨付文件,但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下发的带有文号的文件,且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了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或要求,即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针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要单独核算,即企业对相关资金的收入及支出必须单独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清晰反映对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情况。但是,在日常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缺少三大条件中的一条,或其中一条不符合要求,如缺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或仅是在资金拨付文件中附带提出简单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或企业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核算或未全部单独核算等。笔者认为,从70号通知可以看出,不仅三大条件缺一不可,而且也不可以简化或篡改,同时还必须遵循15号公告解读所规定的:“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凡是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70号通知的规定对不征税收入进行规范的处理和管理,特别是必须做到并做好对不征税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

三、正确理解“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

70号通知对企业在符合上述三大条件后的表述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使用的是“可以”一词,这就是说也可以不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对究竟是“可以”作为还是“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谁有权决定呢?从70号通知的发文对象及第一条规定的文字表述及语境不难看出,对“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选择权在企业,但决定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在税务机关,即在同时符合三大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的利弊得失选择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认为符合70号通知规定的三大条件,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收入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无需专门办理申报手续,但需在纳税申报资料中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三大条件的相关资料和证据,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对资料和证据的审核决定是否可以,但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可以应尊重企业在合法、合规情形下的选择,除非企业判断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不完全具备,或提供的依据不充分、不恰当。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对15号公告解读所规定的:“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即使企业认为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税务机关有权认为“不可以”。所以,简单认为决定权在企业或在税务机关都是不对的。

四、对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的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仅是第一种情形财政拨款中的一种类型,但是,由于70号通知仅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要求满足的三大条件所作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取得的是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不征税收入,则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或套用相关条件,如不一定能够取得“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或“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实务中对企业取得的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判断不能教条,不能一味强调并套用70号通知的三大条件,应该从70号通知及15号公告的精神实质出发,只要企业能够从资金来源的性质、用途及管理等方面提供清晰证明属于“不征税收入”充分、适当的证据,就应该判断为“不征税收入”,而不应拘泥于70号通知所规定的三大条件。

另外,不能将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核算的政府补助与不征税收入混为一谈,如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变相减免税等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财政补贴给予企业的优惠,这些均应计入企业当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必须严格对照70号通知及相关税法精神,认真分析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五、判断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并非全部管理要求

70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大条件仅是判断和确认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标准和要求,并非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和管理的全部内容,即即使满足了这三大条件,但还必须同时满足70号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要求,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这两条实际为对不征税收入确认后,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后续处理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所以,凡是存在并确认了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从该条规定还可以看出,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后形成的费用、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企业实际得到的仅是不征税收入所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在时间上的资金价值,而相关收入和支出之间间隔时间的长短,则影响并决定了所占用资金时间价值的大小,间隔时间越短价值越小,如果收入和支出在同一期间,其资金时间价值为零,但间隔时间必须在5年内。所以,企业要正确认识和权衡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利弊得失,不应麻木追求对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另外,此处需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同时存在免税收入,则必须严格区分免税收入的支出和不征税收入的支出,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税前扣除,或对资产计算的相应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所以,企业需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能被各种利好冲昏头脑。

作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