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1
这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整,将让你实际发到手的工资有一定的变化。尤其对白领和高收入者来说,如果具有良好的合法避税意识,通过制定好个人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确实可以得到不少实惠。
诚然,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同时,我们不妨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有效避税。
怎样才能合法避税呢?一些理财专业人士总结了两种有效的避税方法――投资避税和收入避税。
巧选投资品种
合理合法避税可以充分利用国内针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操作。
“实际上,目前很多投资者已经开始运用各种投资方式避税,主要的手段有基金、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太平人寿银行保险部培训专家陆炯介绍。
这其中最为投资者所熟悉的就是基金。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时候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是免税的。“对于那些收入较高、资金状况良好、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资避税是最佳的途径。”陆炯强调。
除此之外,家有“读书郎”的高收入家庭,利用教育储蓄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相对普通的银行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5%。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以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
随着中国进入加息通道,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开始水涨船高,其避税功能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监管部门还未出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这类理财产品暂时也是可以避税的。
因为国内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这些常见的投资理财产品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进行合理避税。目前市场上的分红险、养老险、意外险,在获得分红和赔偿的同时,被保险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购买保险也是一个不错的理财方法,在获得所需保障的同时还可合理避税。
合理安排收入
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
国内《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国内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降低自己的税费支出。
交通银行白金理财师田晖认为,“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就可以巧妙地节税。”
从3月1日开始,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2000元的标准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
举例说明,宋先生是北京某IT公司研发部的总经理,年薪近35万元,但2007年仅个人所得税就缴纳了近8万元。田晖为宋先生给出了节税的建议。
“按照国家的税法,宋先生年薪近35万元,其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45%,如果年薪年底一次性领取,宋先生一年就要交76300元的所得税。假如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月薪降为2万元,年终奖为10万元、且分10个月领取,每次领1万元(总收入没变),宋先生的所得税就降为58860元,少交17440元,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除分期领取工资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也是不用纳税的。
《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个人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其中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的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则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的缴存比例,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工资总额20%。
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2
【关键词】 后金融危机; 家庭理财; 误区; 避税策略
在银行不断调高存贷款利率、股市起伏不定、房价节节攀升、车价步步下跌的背景下,老百姓手上的钱,怎么打理,才能生出更多的利来,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收入就像一条河流,财富好比是一座水库,花出去的钱就如流出去的水,所谓理财就是管好自家的水库,开源节流。要想让水库中的水量不断增多,开源固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但节流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合理避税是家庭节流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文主要探讨在法律框架内,家庭如何通过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的具体方法。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合理避税在家庭理财中的意义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世界经济陷入艰难困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国政府一系列救市政策的出台,各国经济发展逐步回升,金融危机最危急的时期基本过去,由此进入相对平衡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但另一方面,后金融危机时代,产生经济危机的根源并没有或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消除,世界经济发展仍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在这种大环境下,家庭犹如经济浪潮中的一叶扁舟,随时面临各种风险,轻则对家庭财产造成冲击,重则有覆舟之虞。因此,注重家庭理财、善于合理避税,对于每个家庭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近,广州的一家报纸请税务专家按照虚拟的案例估算出:作为城市里的工薪阶层,我们每个人这一辈子都可能要交100万元的税。
该案例假设一个人年薪15万,从25岁工作到60岁,这35年间缴纳个人所得税52万元左右(已扣除社会保险等)。根据中国的习惯,这一生通常至少会买一套100平米左右的房子,假设是150万,至少需要缴纳2万多元契税和其他一些税。在建造这套房子时,按10%的税率保守计算,开发商要向国家交税15万。如果买一辆国产的20万元左右的车,其中含税至少七八万元。倘若是进口车,还要交得更多。如果给孩子买奶粉,购护肤品,有时在外请客吃饭,偶尔还买个iPad3什么的,平均每个月花费3 000元左右,则要缴纳的税为600元以上,到60岁时,为此交纳的税为25万元以上。以上各项税收加起来一共是102万元,其中个人所得税约为52万元。这还不算在25岁之前和60岁之后的所有花费。
该例中,每个月约1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经过几十年的累积,居然得出如此惊人的数字,看来我们有必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二、合理避税的含义和原则
(一)合理避税的含义
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合理避税更多的是一种财务收支安排,是一种在税收最小条件约束下的金钱组合游戏,也可以看作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二)家庭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要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程序上来选择实施的途径,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获取最大化的税后价值。
2.价值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其获得最大化税后价值或税后收益。因此,价值取向是实施家庭税务筹划的首选因素,价值越高,筹划的意义就越大。反之,也就失去了筹划的意义。
3.效益原则
家庭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实现减轻家庭税负和谋求家庭的税后最大效益。因此,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要充分考虑,选择总体税后收益最大的方案。
4.风险原则
家庭税收筹划尽管可以为家庭提高税后收益,但也面临着各种不确定因素。因此,在进行家庭税收筹划时,要尽力管理风险和控制风险,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转移风险,分散风险,以减少损失。
三、家庭税收筹划的误区
(一)误认为避税和理财是有钱人的事
很多人说,“我手里没啥钱,何须避税?”认为自己没有什么财富积累,没有条件也无从谈起避税和理财。但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人这一生中有两件事无法避免: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纳税。”税收是生活中每天都要发生的事,取得工资薪金时可能要纳税,投资获得收益时也要纳税。如果现在的收入并不多,每个月的个税也就百十块钱,似乎对自己的生活没什么影响。但是,我们必须重视所缴纳的这百十块钱的个税,如果忽视了它,损失的不仅仅是这百十块钱,更失去了理财者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所以,依法理财要趁早,合理避税要抓紧,这是每个家庭的理财箴言。
(二)误把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逃税避税
家庭税收筹划与逃税避税具有根本的不同。家庭税收筹划是在合理的方式下减少税务支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和超前的涉税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和滞后的涉税行为;而逃税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法律的相对漏洞或含糊不清的方式,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三)误以为税收筹划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
虽然从短期来看,家庭通过税收筹划会减少纳税,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家庭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推进国家税收制度与法律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有利于优化家庭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向,有利于家庭整体盈利能力的不断增长;推行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收入,损害国家利益,相反,从长远来看,将会增加国家税收的整体收入,推动我国税务和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
四、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家庭避税策略
常言道“野蛮者抗税,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智慧者去做纳税筹划”。事实上,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政策导向的影响,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有不少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事先安排和筹划,进行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在此,笔者主要梳理了家庭理财常用的五大合理避税策略:
(一)收入巧安排,节税也光荣
李凯是一名导游,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我们都知道导游业务分淡旺季,所以李凯的工资在一年中波动不稳。李凯2011年9月份工资加奖金拿到3 500元、10月份3 500元、11月份9 500元、12月份9 500元。如何进行筹划才能降低税负呢?
纳税分析:如果不进行税务筹划,李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10月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元;11、12月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9 500-3 500)×20%-555=645(元);李凯合计纳税=645+645=1 290(元)。
纳税筹划策略:如果将李凯这几个月的工资改为每月发放6 500元,即总收入不变,只是将工资在四个月内平均发放,那么李凯在9—12月份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 [(6 500-3 500)×10%-105]×4=360(元)。
可见筹划后,李凯可少负担个人所得税1 290-360
=930(元)。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许多行业的职工会出现一年内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收入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不均衡,且总体上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这时,企业可根据对个人年内收入情况的预计做出收入分期的适当安排,在企业旺季少发一些工资、奖金,然后在业务淡季再适当补充发放。这样使各月工资收入相对均衡,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二)年终奖细分析,巧发放个税减
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女士2011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5 500元,当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24 000元。
纳税分析:按照相关规定,王女士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工资部分应纳税额=(5 500-3 500)×10%-105=95(元);奖金部分应纳税额=24 000×10%-105 =2 295(元);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95+2 295=2 390(元)。2011年9、10、11月份假设工资还是5 500元,该纳税人还应缴纳95×3=28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王女士9—12四个月共应纳税:2 390+285=2 675(元)。
如果该公司财务人员将王女士的年终奖金分四次发放,即9—12月每月平均发放6 000元,12月的6 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9、10、11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发放,这样,该纳税人四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为95元,12月的奖金应纳税额为6 000×20%-555=645(元);9、10、11月每月应纳税额为:(5 500
+6 000-3 500)×20%-555=1 045(元),则四个月共应纳税95+645+1 045×3=3 875(元)。
通过对年终奖金税务筹划前后的比较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使纳税人多缴纳税款1 200(3 875 -2 675)元。
许多人对年终奖金的发放有认识上的误区,总觉得年终奖金不应一次性发放,而应该分解到几个月中去发放,以期达到避税的效果,但事实却并非如此。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知道,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年终奖金发放方法,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三)巧用个税优惠政策避税
《个人所得税法》对几十种情况作出免税或减税优惠,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等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抚恤金、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保险赔款;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等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例如,王先生是天津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万元,则王先生每月要缴纳74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流失”。而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如果王先生通过单位,按缴存基数1万元交纳补充公积金3 000元,则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变为245元,节省了500元。该部分资金不但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了无利息税的存款利息。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还可盘活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四)妙用福利支出避税
公司员工的一些个人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的办法支付,采取由公司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这样公司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公司总开支没有增加,且公司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员工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那些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也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如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一次劳务报酬少于4 000元时)。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五)劳务报酬的纳税策划
张女士是西部某城市知名的设计师,每月收入不菲。2011年10月张女士的收入如下: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0 000元;给某外资企业当了10天兼职翻译,获得15 000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0 000元报酬。
纳税分析:如果张女士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0 000+15 000+30 000)× (1-20%)=52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2 000×40%-7 000=13 800(元)。
纳税筹划策略:如果张女士分项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节省大量税款:设计费应纳税额为:20 000×(1-20%)×20%=3 200(元);翻译费应纳税额为:15 000×(1-20%)×20%=2 400(元);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为:30 000×(1-20%)×30%-2 000=5 200(元);总计应纳税:3 200+2 400+5 200 =10 800(元)。
可见,稍加筹划即可少缴3 000元税款。
所以说,虽然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就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理财的避税策略远远不止这五种,而且在具体操作中,这五种策略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结合使用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对我们的影响会越来越大,税收筹划的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每个家庭在税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寻求合理避税途径,不仅有利于减轻家庭税收负担,也有利于促进单位的长远发展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而且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说,合法纳税光荣!合理避税也光荣!
【参考文献】
[1] 张颖.个人理财基础[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2] 苏陌.图解经济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3] 刘伟.个人理财[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4] 曾志尧.35岁前要上的33堂理财课[M].中信出版社,2009.
[5] 孙飞,赵文锴.金融风暴启示录[M].新世界出版社,2009.
[6] 赵瑀.你不理财 财不理你[M].企业管理出版社,2010.
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条规定,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和把握:
①收入的来源,若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无论国籍、有无住所以及居住时间等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若涉及境外取得的收入,应看是否有住所,以及居住时间,只要有住所或者居住时间满一年,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新变化
2010年9月1日,第600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新的变化:
1.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免征额的意思就是如果工资薪金的月收入在3500以下(含3500元),不纳税。超过3500元的,对增量进行纳税。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2.2011年9月1日起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或者不违法的合理避税措施,它是建立在深入研究税法政策的基础上的,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纳税力度。
2.通过合理的途径及税收筹划,可以有效的减少家庭的税收开支,达到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目的,有利于家庭的负担,增进家庭结构的稳定性,促进社会的和谐。
四、具体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案例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对应的税率越高。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若能将每月的收入加以平均化,可以避免某些月份收入过高造成的适用税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避税。举例说明,张三1月工资为4000元,对应税率表的税率为3%,该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95元,2月工资为20000元, 对应的税率表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则二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3500)×25%-1005=3120元,两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15元。若将两月的工资平均化,则每月工资为12000元,对应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两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3500)×25%-1005]×2=2740元。则可以节税475元。 由此可见,在工资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通过此法可以合理避税,增加个人财富。
(二) 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也就是说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所得税越多。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综合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合同安排,将某些一次性的收入按照月份分次缴纳,避免收入畸高多征税。举例说明若某项劳务收入金额较大,可以,可设法把按次纳税转化为按月纳税。如某项劳务报酬为75000元,若一次性取得收入,按次纳税,则应纳税75000×(1-20%)×40%-7000=17000元,若分3个月领取收入,每次领取25000元,则应纳税[25000×(1-20%)×20%]×3=12000元,节税5000元。
(三)通过安排工资和劳务报酬归类界定来避税
一个人的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不是由纳税人自己说了算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的区别:“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由此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因此,通过这种筹划来避税的关键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当每月收入为10000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10000-3500)×20%-555=745元,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10000×(1-20%)×20%=1600元,两种算法的差额为855元。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
(四)投资方式筹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一些是投资项目是免税的,投资这些领域一方面可以获得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可以合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根据净收益和家庭能力来适当权衡以下几种投资方法:
(1)教育基金储蓄。我国公民在教育方面的开支是家庭开支的重要方向,国家为促进公民各项素质的提高也致力于这方面的投入并加以鼓励。这一点在个人所得税条例中有所体现。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教育基金储蓄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而且对于个人储户来说,该项存款的利率也较高。根据有关规定,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利息,两者的实际利率都超过2.7%,当然,这种筹划具有最高限额限制。
(2)国债投资。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虽然利率也较其他债券低,但是具有风险小,流动性强,国债投资是我国居民投资的主要渠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可以免除税收。
相对于教育储蓄来说,国债额票面利率更高一点。比如,2010年五期五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6.34%,比五年教育储蓄的利率4.2%略2.14个百分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债是一次性投入,教育储蓄是分次投入。
(3)保险。保险投资也是投资决策中应该考虑的,目前保险公司约定给付的复利水平大致在2.5%左右,而且其计息基数只是投保人有权提起的那部分返金,实际利率相对较低,但保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投资,而是在于投保,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可以免征利息税。一方面对个人人身,家庭财产是一个保障,当出现意外时保费可以免除纳税义务。
(4)基金投资。基金投资积少成多,费用相对低廉,透明度相对较高,具有专家理财的优势,注重投资组合,分散基金投资风险,是居民投资比较理想的一个投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小结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途径和方法还有很多,不管我们是自己筹划还是找专门的理财师筹划,最关键的是,当我们的个人收入在日益增加时,我们是否有这样的理念或者意识来实现合理合法避税,从而达到减少个人开支,增加家庭财富的目的。另外通过对税收法律的正确理解,对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加公民的法律水平,都有很好的效果。个人财富的增加也可以刺激消费,对于国家扩大内需的国策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
[1]周佩.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稿酬所得税务筹划[J].西华大学学报,2004.
[2]范小平.谈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注意事项[J].商业会计,2005(2).
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4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具有以下特点: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定额、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经过第六次修订,原个人所得税法中存在的不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但仍然存在着以下缺陷。
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税负公平难以确保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主要有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由于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标准,会导致月收入相同的两个纳税人因各自的所得属于不同项目而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款,这有违横向公平原则。此外,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很大的避税空间,特别是那些所得来源较多的高收入者,他们可以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手段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而所得来源少和收入相对集中的中低收入者却要缴纳更多税款,造成高收入者税负轻而中低收入者税负重的局面,这不符合纵向公平原则。
2、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不完善,缺失人性化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纯所得为征税对象。新个人所得税法仍未打破全国执行统一的定额、定率税前扣除标准的局面,忽略对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和从事的职业等基本情况的考虑。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既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物价差异和通货膨胀因素,也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和负担水平,人性化和精细化严重缺失,这有悖于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也与量能课税原则背道而驰。
3、税率设置存在缺陷,导致多重不利影响
(1)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依然较为复杂和繁琐,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三足鼎立”,减免税额和加成征收并用,而加成征收又形成另一种特殊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既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2)同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不同且差异较大的税率和征收方式:前者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后者一般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者实行加成征收;前者按月征收,而后者按次征收;前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一般为3500元,而后者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否则为收入的20%。这不仅不能实现税负横向公平,甚至为那些“有能力”的纳税人提供更为广阔的避税空间。某些企业的高管兼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会选择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利用所得项目的可转换性,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或合并计税,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
(3)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且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所得项目。从整体层面来看,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之间的差异较大,导致各项所得的税负差异显著,尤其是劳动所得税负要高于资本所得税负。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中有5个级距的税率不低于20%,适用范围也由修订前的5000元以上扩大到目前的4500元以上;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实施差异化征税后,实际税率有可能降低至10%和5%。同时,就目前我国居民的收入结构来看,高收入者的收入多来源于资本所得,工薪阶层等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多来源于劳动所得。这样的税率结构易导致税收非中性,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0%,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且适用范围由修订前的10万元以上扩大到现在的8万元以上。与世界各国相比,45%属于较高的税率水平。若不考虑地方政府课税,2012年OECD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平均为36%,其中美国仅为35%,日本和韩国分别为40%和38%。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范围的税收竞争也愈演愈烈,过高的税率将会导致税款流失,不利于维护本国利益。同时,高达45%的税率在现实中适用较少,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背上了高税率之名,打击了纳税人创收和纳税的积极性。
4、部分规定内外有别,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享受附加费用减除标准,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了可按月扣除3500元之外,还可在此基础上附加扣除1300元。此外,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等所得也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于外籍个人和外籍专家大多属于特定的专业人士,一般都有较高的收入,理应多缴税,但这些“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减轻了他们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国民的挫折感和不平衡感,而且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甚至有助于外籍人员实现国际(双重)避税。
5、代扣代缴难以到位,自行申报尚存不足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税法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法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制定并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但该办法仅针对5种情形,尚未全面铺开。由此可见,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更侧于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但不论是由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首先,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差别。现实中也存在一些单位通过发放实物福利或购物卡、代金券等方式来增加职工的“隐利”,以帮助职工逃避个人所得税,造成税款流失。其次,由于现行税法并未要求所有纳税人都自行进行纳税申报,是否主动进行申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纳税人自身的纳税意识、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仅为315万人,自行申报制度尚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措施
1、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结合我国国情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取代现行的单一分类所得税制,形成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混合征收模式。将具有经营性和较强连续性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列入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综合计税;对于一次性取得和具有偶然性的所得仍按比例税率采用分类征收方法。
2、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标准
避免“一刀切”的现行做法,提高精细化和人性化应成为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标准的重点。首先,费用扣除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分别制定,或以立法的形式允许地方在中央规定的统一扣除标准基础上有一定的调整空间,同时可以通过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防止地区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其次,费用扣除标准还应考虑到不同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能力的差异,逐步推行家庭联合申报的征税方式。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能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基本家庭状况,据此制定的费用扣除额更能反映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体现量能负担和税收公平的原则。此外,在时机成熟时可考虑推行税收指数化,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变动对费用扣除标准择机调整,以减轻和消除通货膨胀、物价变动对应纳税额的影响。
3、精简税率结构
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应当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现阶段特征,遵循“低税率少档次”的原则精简税率结构。对于综合课税的所得项目采用统一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将现行的七级累进税率和五级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并将最低税率设置为3%,最高税率设定在35%到40%之间,适当拉大前两档税率的级距。这不仅能够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征管效率,还能对同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一视同仁,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分类课税的所得项目继续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为鼓励勤劳致富,抑制少数人想“一夜暴富”的投机心态,对偶然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应实行加成征收。
4、逐步取消内外有别的规定
首先,应当取消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实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内外一致。其次,逐步废止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内外公平,还有利于税务部门进行反避税调查,打击国际避税。
5、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
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就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制度,目的是在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加强税源监控。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检查和监督,逐步扩大自行纳税申报的适用范围,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指导和服务。另一方面,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报送的信息要及时进行交叉比对,形成有效的交叉稽核体系,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
三、结语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亦是如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必须要不断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加以完善和改进。尽管知易行难,但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和促进社会公平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郭一信:富人避税调查:私营老板年入100万只按月薪3000缴个税?[N].21世纪经济报道,2011-05-16.
[2] 尹宝成、李少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简单探讨[J].现代农业,2012(1).
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5
[论文摘要]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毕竟带来了主体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近日来,不断蔓延的金融危机或多或少会对每个人的收入产生影响。在这个不太乐观的时刻也往往容易让人想起某些细节,很多人认识到报酬减少,越应该注意节税避税。其实,如果你稍稍变化计税的方法,那么同一份报酬需缴纳的税收就会大有不同。关键要认识到,在获得收入时并不是对方支付得越多越好,因为支付的多,缴税也多,而个人拿到的却未必多。本文就工薪薪金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作一简单探讨。
随着近年来人们各类收入的增长达到一定水平,给个人带来一系列有益的变化,使个人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使人们开始重视个税的节税避税。近日,越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影响着每一个人,特别是工薪阶层,于是工薪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显得越发重要。
一、工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其所得来源地是,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过去,人们习惯于把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随着企业间人才争夺战的愈演愈烈,工资和薪酬已演变成2个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它强调差别,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应计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会引出一大串弊病。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本文只就工资部分探讨。
二、工资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额为1600)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避税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此法关键是要与公司沟通,分次发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奖金部分应纳税额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应纳税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样还得缴纳1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2月、3月2个月共应纳税1525+50=1575(元)
其实,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进行一下沟通,将奖金分为2月下发,即2月、3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这样,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2月、3月应纳税额各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725×2=145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575-1450=125元。
(二)转化福利法: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000元)的工资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将减少了个人支出,同时减少计税收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关键是将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补贴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由公司负担。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资以交通补贴形式发放;(2)为职工提供周转房,部分工资以住房补贴发放。
[案例2]:张经理每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补助2200元、交通费补助150元、电话费补助150元,误餐费500元。除去以上生活开支,张经理可动用收入为3000元。张经理每月应纳税额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张经理和公司领导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300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25=75元。经筹划后,公司支出不变,但张经理每月可节税325-75=250元,全年共节税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针对工资与劳动报酬并存的情况):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对较低收入者适用合并法,对较高收入者适用分拆法。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是否“受雇”。
[案例3]:刘老师2009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该月刘老师还为某生物制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元×(1-20%)×20%=3200元,该月刘老师共应纳税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纳税。如果刘老师与该生物制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刘老师1月共节税68755425=1450元,可见,对收入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税节税可以明显的增加我们的实际收入,其宗旨是(1)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当适用累进税率计算个税时,应考虑避免适用税率档次爬升导致个税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如,“转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当然,合理避税的方法不仅限于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税收优惠,看看自己是否适用减免税政策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但前提都是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毕竟,避税不是逃税。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注册会计师考试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
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6
关键词:工资 所得税 纳税 年终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132-02
终于盼到了单位发放年终奖,但拿到年终奖的员工A一点也高兴不起来。由于绩效优良,工作成绩突出,为企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单位对其一年的辛苦付出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发放了奖励(年终奖)。可是,等年终奖拿到手后发现,员工A的年终奖竟不如业绩排名第二、第三的员工拿得多,这是怎么回事呢?销售部门的年终奖由销售部根据员工业绩来核定,可销售部门对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并不是很熟悉,从而导致丰厚的年终奖到手后便严重缩水的现象。
一、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于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全年一次性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当月工资薪金高于3500元。使用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根据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确定)
2.当月工资薪金低于3500元。首先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全年一次性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的结果在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表中找到对应的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假设员工A年底年终奖为54001元,她的同事员工B年底年终奖为54000元,(假设两人月工资都超过3500元)。根据现有的所得税速算扣除表计算:
员工B纳税额计算方法:54000/12=4500元,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元,员工B实际到手的年终奖为48705元。多了1元,员工A又得缴纳多少钱呢?因为54001/12的商数大于4500元,应纳税额=54001*20%-555=10245.2元,她的税后所得43755.8元。跟员工B相比,员工A实际到手的年终奖反而少了4949.25元。
二、年终奖的纳税盲区
以下用图表表示多发1元,却可能导致实际到手的钱“缩水”上千元的情况,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临界点”。
通过以上图表反映出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便使得相应的适用税率上升一档,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上升一大步,由此产生多发少得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达到一定数额后即“平衡点”纳税额也就相应的大幅增加,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状态,即多发多得。个人所得税有七档税率,因此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盲区”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问题呢?其本质是由于数学计算方式有误造成的,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全年计算的,而税率、速算扣除数却是按照每月计算的,无形中少减了1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是否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将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加以调整(假设年终奖发放当月,当月月工资高于3500):
1.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一次性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是否调整后的年终奖计算方法会更加科学合理,作为纳税人的我们是否有建议权呢?
四、年终奖的纳税规划
面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这一盲区,企业在做纳税规划时,首先,不能在以上“盲区”发放奖金,否则将会出现奖金数额高税后收入低的现象。延续上例,假设员工A年底年终奖为60188元,她的同事员工B年底年终奖为54000元,(假设两人月工资都超过3500元)。根据现有的所得税速算扣除表计算:员工B的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元,实际到手的年终奖为48705元。员工A的应纳税额=60188*20%-555=11482.6元,实际到手的年终奖为48705.4元。从理论上讲员工A跨越了“盲区”,税后所得比业绩排名第二的员工B多,但结果依然那么的不尽人意。应发年终奖多发的6188元(60188-54000=6188元)几乎全部用来缴税了,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理论值来操作,显然不“划算”。通过下表我们来比较一下随着应发年终奖的增加引起的纳税差异以及实发年终奖差异的变化。
注:系列1表示以54000元为基数,随着应发年终奖的增加产生的纳税额的增加;
系列2表示以54000元为基数,随着应发年终奖的增加产生的实发年终奖的增加。
通过上表我们发现,当年终奖从临界点54000元增加至70500元时,应发年终奖增加的部分(16500元),一半(8250元)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半(8250元)增加了实发年终奖。因此在实践中,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将“盲区”扩大至心里可接受的范围内(这样更利于税收筹划,看似更“划算”些),我们叫它“躲避区”,通过测算我们设定的“躲避区”分别是18001元-20925元;54001元-70500元;108001元-127800元;420001元-516250元;660001元-861666.66元;960001元-2720000元(在应用中它还有个别名叫“五五区”)。我们认为当年终奖数额大于“临界点”后,增加的年终奖只有大于“躲避区”才更有利于税收筹划,如果年终奖数值处于“躲避区”区间内,则采用分摊或编制下年收入预算等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最佳。
其次,可以通过分摊年终奖等大额收入的方法降低员工的收入税级,以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在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在临界点的可控范围内,在当月收入与年终奖之间进行平衡,将当月收入尽可能的纳入低一档的税率级别上,从而使与当月收入对应的税率降低,从而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再次,可以采用多元化的年终奖收入形式,除了一次性发放先进形式的年终奖外,企I也可以采用增加员工福利等形式,例如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等,既提高了员工的福利,又增强了员工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解析年终奖个税计算办法.证券之星,2016.1.27
[2] 年终奖避税实战兵法:尽量避开5个临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