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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1
【关键词】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协调统一
一、背景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开始施行,从基本法的层面上首次对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的保护规定,2008年1月1日作为城市规划体系的基石、所有城市规划行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也已开始施行,两部法律的先后实施引发了人们对于城市规划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的种种猜测与讨论。两部法律的相继出台让我们重新认真地思考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与平等保护的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物权法》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是矛盾还是统一。
二、城乡规划与《物权法》的交集
城乡规划是引导和控制城乡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城乡发展战略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和城乡各项建设合理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城乡管理的依据。简而言之,城乡规划就是在努力处理集体和个体利益,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
《物权法》明确和保护国家、集体、个体权利,并明确个人利益要让位于公共利益,但同时要给予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个体合理的补偿。
从城乡建设的角度,它们共同关注的内容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的协调,公众权利的保护等。
三、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在多个方面的相互统一
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在共同关注的城乡建设方面的内容上,两者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有着许多的矛盾,实际上它们之间是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的。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约束
城乡规划根据城乡发展的目标、不同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利用条件、不同功能的相互协调要求确定了城乡建设用地的范围、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和建设要求,目的是实现对建设用地资源的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更好地满足不同个体或集体的需求,实现土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面的规定也反映了相同的特点,如:《物权法》中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要设立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并且经营性土地和土地的意向用地者在两个以上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使用权,且出让合同中要包括土地用途、土地界址、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空间的约定、被征收人的合理补偿等内容,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的性质、实现土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维护在土地开发和出让过程中受到影响的个体的利益,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优化。
(二)和谐相邻关系的维护
《物权法》中有专门的条款来明确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与城乡规划在处理涉及相邻关系的规划内容是从不同角度出发的相互一致,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
如在《物权法》中指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相邻权利人提供供水、排水、通行、相邻建、构筑物的使用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及各种有害物质等,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尽可能地确保存在相邻关系的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他们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规划的目的就是为了创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空间环境,在规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不同用地性质上的活动可能存在的联系和矛盾、并尽可能地加以协调,如根据不同的需求合理的布局居住、商业、工业等不同性质的用地,对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地块用生态绿化带进行有效的隔离,针对用地性质和合理的需求进行水、电、气等各种基础设施的配套,方便人们的生活、工作;同时在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也对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建筑间距,通风、日照、采光、消防等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多元利益主体权利的保护
《物权法》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和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的权利,要求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工作中也要处理公共管理与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力保护之间的关系。这在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有明确的体现,《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公民有权了解和参与与之相关的规划工作,规定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尊重公众利益,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的力度。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划制定的程序中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且有权利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三是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尊重群众意愿,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需要。
因而可以看出《物权法》和城乡规划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但共同体现了对公众权利和利益保护。
四、结论
通过对《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的解读、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思考我们可以看出城乡规划与《物权法》中对物权的明确和保护并不存在对立,在共同关注的内容上是一种从不同角度出发而又相互协调和统一的关系,在具体规划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充分体现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在公共管理中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尊重和协调,从而对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有序的发展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必要的保障作用,更好的体现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
参考文献:
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2
根据县规划和建设局的安排,我将参加省建设厅、市规划和建设局组织的《城乡规划法》培训和我自己学习《城乡规划法》的体会向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作汇报。我的汇报分三个部份,第一部份是《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时代背景,第二部份是《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第三部份是《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较彰显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第一部份:《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时代背景
对《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时代背景主要从二个方面来看:
一、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构建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不足
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城乡规划法》出台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城市规划管理依据《城市规划法》,对村庄和集镇的规划管理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基础上的城乡二元结构管理模式。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由于《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建设单位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地方城市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
4、《城乡规划法》出台前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
⑴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城乡规划缺乏基本的区域协调与制约机制;
⑵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繁杂,强制性内容不明确,难于作为管理依据;
⑶镇的地位及其规划缺乏实事求是的定位和规范,导致小城镇规划的法律规范薄弱;
⑷城镇详细规划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导致详细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表现出随意性,各级城镇的规划实施管理难以有效规范;
⑸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
5、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城市规划法》比较注重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而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规划决策限于一个相对封闭的机制。据此形成的规划管理体制,使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城市政府,而立法机关、上级政府、社会公众对规划工作这一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缺少法定的纠正能力。(举李伯富规划修改的例子)
6、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本身提出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仅涉及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特别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若非涉及经济犯罪,基本上构不成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制度,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鉴于一些地方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机会成本,更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
1、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城镇化快速发展
⑴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
⑵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
⑶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
目前,全国流动人口为1.3亿人。全国人口流动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从距离上看,以近距离的省内流动为主体;分省看,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分城乡看,主要是从乡村向城镇流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十一五”期间流动人口的流向格局不会有大的变化,规模可能会持续增大。
2、经济体制改革使城市规划工作面对新问题
⑴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
⑵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
⑶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强大,给我们城市建设和发展带来了无限活力。但是,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未健全、行业分割、城乡分割的因素,也存在着市场机制失灵问题。第一,以优胜劣汰为主要特点的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由于城乡发展政策。第二,城镇商业性公共设施建设过量,政府主导性公共设施建设普遍不足。第三,必须依靠政府才能解决目前所存在的住房供应结构失衡、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生存保障和城市特色风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成为迫切要求
⑴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众利益与公平,而不是操作具体项目;
⑵城市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城市规划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⑶经济成份多样化,城市规划涉及到公共管理与私有权利的关系,城市规划的实施无权损害私有权利;
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3
关键词:城乡规划;原则;思路;发展
1 村镇规划突出问题
1. 1 规划管理法律地位未真正确立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不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主体虚置或弱置,影响城乡发展和规划目标的实现。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界定各执己见,导致在实际管理中执法主体模糊不清。另一方面,有些地方长期以来没有规划机构、没有编制规划、没有规划执法权,造成规划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1. 2 规划管理机构无统一规范依据
城乡规划法中尚无统一具体的规划管理机构名称设置规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存在着与《城乡规划法》所赋予职责不相符的问题。1)机构设置名称不规范。当前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不规范表现在名称不规范、归口不规范、级别不规范、编制不规范等方面。2)机构设置体系不健全。规划工作没有形成有效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没有达到它应有的覆盖面。有些地方没有专门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制镇规划基本是空白,急需加强此方面的工作。
1. 3 规划权限界定不明影响城乡规划整体发展
《城市规划法》明确赋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十种管理权限并要求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有些地方未严格按法律赋予的权限进行规划管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擅自下放规划管理权,人为造成规划管理秩序的混乱,给城乡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副作用。
2 村镇规划原则
2. 1 用地统筹和城乡统筹
用地统筹的核心是土地的集约利用,主要是指产业和城市发展高度融合、在单位土地上产值最大化的土地高效利用、科学的土地规划比例和人居产业联动发展。城乡发展统筹是以社会均衡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主要是指通过产业的发展吸纳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富余劳动力,解决农民就业,通过第一产业与第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协调城镇化进程中产业发展不均衡的问题。通过城镇的辐射效应带动农村发展,融入区域大发展,通过二、三产业的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实施。
2. 2 生产性投入和生活性投入
在城镇化建设中政府需要通过引导性投入建立新的产业发展平台,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投资拉动产业发展。生产性投入包括城镇化过程中基础设施投入、产业服务平台投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生产业投入。生活性投入包括公共设施投入、居民消费投入、城市环境建设投入、市民安居投入。两个投入可以解决政府独自实施城镇化的资金困境,同时调动企业、居民的城镇化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城镇化建设的效果。
2. 3
平等的市民待遇和平等发展机会
平等的市民待遇是指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进城的权益保障,享受到与原有城镇居民同样的身份待遇,平等的发展机会指的是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进城的收入保障,通过产业的发展保证农民变市民过程中,农民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的充分就业机会。平等的市民待遇要通过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户籍等若干领域的改革,使农民在身份上和城市居民平等。平等的发展机会是指在城镇化过程中应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为进城农民提供适应城市生活方式的基础保障。
3 方法及思路
3. 1 扩大总体规划区域
总体规划范围扩大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做出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3. 2 深化城镇体系规划
加深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深度,增强它的系统性、预警性、整合性和可操作性。城镇体系规划可以延伸到村庄,对村镇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合理的布局,配合土地利用规划,从区域的角度对村镇的整治和发展起指导作用。
3. 3 城乡一体化的规划
城市和农村应该一起统筹规划以解决面临的问题,构建城乡一体的规划体制、一体的行政管理体制、一体的土地制度、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制、一体的基础设施体制、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
3. 4 专项的城乡统筹规划
根据城乡关系和矛盾修编解决这些矛盾的专项区域规划。对城乡统筹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编制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若干主要方面、重点领域的展开、深化和具体化,须符合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总体规划相衔接。
4 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
4. 1 村镇建设目标要与农村发展的核心目标相联系
在村镇规划建设过程中,按照“量力而行、适度集聚,科学规划、循序渐进”的要求,加快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建设。以现有的行政村为中心,按规划保留、扩建、新建三类标准,完成农村集中居住点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通过一定时间规划建设,将自然村庄逐步迁并农民集中居住点,对规划外的原有自然村庄逐步完成土地复垦。认真编制村庄布局和建设规划,通过制定科学规划引导乡村发展,实行分类分区指导,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力度,注重实现民众的自我管理和组织。
4. 2 有整体的长远规划并吸收民众全程参与
强调城乡规划立法的重要性,将指导性区域规划上升为立法性规划,明确要求制定相关村镇规划,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村镇建设规划分层次进行,形成市域、乡镇、村庄三级完善的规划制定管理体系,规划从上到下呈金字塔形,形成规划统一、区域统筹、公众参与的完整体系。在村镇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实现权力和决策权力再分配,让农民参与进来,组织起来,对当地公用事业建设产生认同感和拥有感,保证村镇的可持续发展。
4. 3 村镇规划建设监管机制和过程管理
建立以乡镇、村为单位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村级成立规划建设工作管理小组,负责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乡镇镇区的管理可以纳入市域的总体规划,按照城乡规划总覆盖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规划内容,不断提高城乡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小城镇建设应开展专项设计,按照功能定位准确,坚持节能节约的原则设计。采取相对集中公共服务中心,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和公共设施配套经费的开支,避免城镇化进程中的浪费现象。
4. 4 城镇历史文化保护
城镇开发建设中要保护有价值的古建筑,挖掘城镇历史文化,精心规划设计,建设亮点工程,打造特色城镇,通过深挖历史文化底蕴,提高城镇建设品位,使其成为镇区新的亮点。
5 结语
村镇规划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关乎城镇化的长远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规划既是行动的纲领,也是行动的方案。推进城乡规划统筹发展必须把村镇规划作为龙头,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从城乡统筹、市域统筹、经济与社会建设统筹、人与自然统筹等角度来考虑,坚持高标准编制规划,并通过搞好规划加快城镇化建设工程。
参考文献:
[1] 仇保兴. 中国城镇化―――机遇与挑战[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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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4
关键词:规划管理 执法 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229-01
一、山西规划管理执法问题的现状分析与兄弟省市的借鉴
城乡规划是引导城乡有序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科学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对于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确保城乡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城乡建设中处于龙头地位。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主要是通过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依法查处来保障规划实施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城乡建设的有序发展。违法建设的存在干扰城市秩序破坏城市规则,对城市构成建设性破坏,浪费社会资源,加大了建设管理成本,形成社会不公,毒化社会风气,激化社会矛盾,降低政府公信力,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十分巨大。因此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在整个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在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中出现难题,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甚至部分地区呈现高发态势,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划管理立法方面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化,为自由裁量留有较大空间。例如我省在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方面中处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北京市按照违法建设所在区域及违法建设的性质,制定出了处罚标准。根据土地地价情况,本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七类,其中,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被定为A类区域。依据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影响程度、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设置固定的系数,相应减轻或加重处罚。二是我省规划编制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些地区的总体规划已经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而新的城市总体规划还未制定,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未做到全覆盖,甚至一些地区并无编制控规,导致规划管理执法无规划可依,规划管理执法成为一句空话。三是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未建立。广州市在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中在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行政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四是在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过小,导致违法建设的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不断出现越证,擅自加高、加胖。重庆市为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提高违法建设成本,在建设工程规划违法建设处罚标准中对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内的商品房工程违法建设行为,按违法建筑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0%罚款。对主城区外的商品房工程违法建设行为,按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按不低于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40%罚款。五是部门联动机制并未建立。规划管理执法与土地、建设管理有密切关系,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区域更加明显。六是行政执法部门在采取查封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时缺乏切实的执法保障。七是相对注重对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力度,缺乏对建设单位守法的激励
二、破解规划管理执法难题的措施与对策
鉴于上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难题,导致我省规划管理执法工作不容乐观,最近几年一些地区违法建设呈现高发态势。如何破解规划管理执法难题,建立具有山西特色的规划管理执法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的蔓延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加快制定与国家《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提高其科学性和适应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制约规定,清晰准确界定法律责任与义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专题学习教育,加强对城乡规划龙头作用和违法建设危害的宣传,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全社会规划守法意识。同时注重规划管理执法人员的双重作用,既要充当法律的执行者、违法建设的斗争者,也要充当规划管理知识的传播者,深入建设工地、深入到老百姓中间,宣传规划的龙头作用和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使全社会形成规划守法意识。
(三)建立规划、国土、建设和公安等部门联动机制
1.建立规划、国土、建设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土地储备阶段,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梳理形成储备土地数据,房屋管理部门提早介入,预测远期市场供应量。在土地出让阶段,由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共同参与形成出让合同数据,明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及时将出让合同内容、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等各种技术参数抄报房屋管理部门。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房屋管理部门及时将实际开竣工情况、开发进度情况反馈至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由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款加强监管,同时将房地产市场分析情况及时反馈给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为下阶段科学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提供依据。
2.建立规划公安联动机制。一是规划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公安部门应派员参加;对涉嫌规划犯罪的案件,规划部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便于公安部门尽早掌握案情,做好刑事侦查工作。二是对规划违法案件每月会商一次,通报近期规划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在查处规划违法案件上寻找合力点。
(四)建立规划守法激励机制
从经济学角度上看,任何行为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守法行为也需要成本,守法成本是指遵循法律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守法成本具体包括行为成本和机会成本,行为成本的大小一般由法律自身所决定,一般情况下,以作为的方式履行守法义务的行为,需要付出行为成本,比如给车辆上牌、缴纳行政收费、工厂安装使用治污设备等等。机会成本是人们被迫在稀缺物品之间作出选择时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将资源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所放弃的收益,或者说,机会成本是采取某种而非另一种行动所放弃的机会的成本。在存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人们的行为决策通常只有两种可能即守法和不守法,从一种极端的机会成本角度上看,不守法的收益即为守法的成本。因此,守法意味着承担守法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经济人”不会有守法的动力,所以需要我们探索一套规划守法的激励制度。比如,对于需要付出高额守法成本的守法行为,给与适当补偿;对于长期守法的公民或社会组织,适当给予一定的奖励作为激励,努力构建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基金项目:2010年度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山西城乡规划管理执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2224)成果之一]
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5
1 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为了解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实际情况,准确把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规范管理执法工作,提升城乡规划管理水平,近期,我们深入到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调研。归纳起来,违法建设的突出现象主要有:
1、无证进行违法建设。一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如辽南街、辽北街、苗场等工地。二是无证建设临时用房。三是无证进行门面改造。
2、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采取“批少建多”、“批甲建乙”的违法手段,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建设。
3、规划意识淡薄造成的违法建房。有些居民规划意识淡薄,习惯于自行其事,甚至强行私自建房。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居民认为违章建设无刑事责任,完全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进行强行建设,城建执法部门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成了“催工通知”,“你来我停,你走我建”。
2 遏制违法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提速推进、攻坚突破、全面发力、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规划执法大队从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出发,勇于承担面临的艰巨任务,认真研究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以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为重心,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为抓手,大胆探索、锐意进取,用新的理念、新的眼界、新的措施,不断提升规划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处理好继续与发展的关系。要充分认识规划执法职能,发扬规划执法大队光荣传统和好的做法,创新做好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不断推动规划执法工作上台阶、上档次、上水平。
二是处理好管理与执法的关系。管理是基础,执法是保障。对规划执法管理中碰到的问题,首先应该是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用管理手段予以解决,然后再采取执法手段。要坚决防止和避免以执法代替管理、以处罚代替管理的现象,不断完善管理和执法的体制机制。
三是处理好执法部门与基层单位的关系。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之间的联系沟通,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实现团结共事,将规划执法大队一家演“独角戏”变为以由规划执法大队为主,各级各部门紧密配合的“大合唱”。
四是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无证施工、阻挠执法的行为,要依法采取强硬措施坚决制止、坚决惩处、坚决打击。同时,要坚持“用心执法、用情执法”,区别情况,区分层次,把握政策,掌握好教育与处罚的尺度,刚柔相济,做到执法工作有情、有理、有据、有节。
3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能的发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应该精心设计,统筹规划,兼顾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积极推进这项改革。
1、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法律责任,重点要界定综合执法机构与各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从根本上理顺关系,清理修订现有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消除和减少法律冲突及矛盾,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解释工作,解决有法难依问题。
2、合理界定综合执法范围。综合应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从横向看,综合内容不宜搞成包罗万象的大杂烩,影响执法效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重点突出。以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为核心,适当集中其他方面的职权。二是具有关联性。综合执法内容之间在性质等方面应有内在联系。三是易于操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执法工作不宜集中。“如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影响城市规划的严重程序如何,该拆除还是该采取其他措施,处理起来就比较复杂,行政处罚该不该相对集中,如何集中,就需认真研究。市、区执法机构职责权限应各有侧重,市级重点负责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区执法机构负责。
城乡规划规划法范文6
[关键词]《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城乡规划管理;物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169-01
1.引言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一规定与城乡规划密切相关,同时城乡规划部门既是建造建筑物的许可机关,也是违法建筑的查处机关,因此,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正确理解与适用非常重要。
2.《物权法》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2.1 《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权属于行政权,它主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一般不会直接成为其执法依据,但这并不是说《城乡规划法》与《物权法》没有关系。《物权法》第八十九条适用对象主要市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与城市规划及规划设计、管理单位相关,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2.2 《物权法》的实施对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
《物权法》的出台实施,首先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树立“尊权”意识,自觉尊重物权;其次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强化“护权”举措,在执法中更全面的保护物权,特别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目的,主动、彻底地对侵犯物权的各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理;再次,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摈弃“侵权”行为,在法制的框架下行使各项职权。
3、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着力规范编制调整行为
3.1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强调,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对规划编制的要求不谋而合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上述内容均与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有直接关系。
3.2 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恪守保护相邻权职责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从法律上确立了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权的地位。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深化物权意识,本着对国家、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工作,要充分研究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用地布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权利从源头上给于充分考虑和具体落实;要高度关注城乡弱势群体的利益,协调各方面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新思路、新方法。
4、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4.1 工程建设标准为解决物权纠纷提供了技术依据
法律通常至确定一般原则,很少涉及具体标准、条件,立法机关往往把具体标准的制定权及判断适用权赋予行政机关。[1]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并颁布了强制性条文,逐步完善了标准体系。它们以技术规范的形式对开发建设行为提出了规制,并由城乡规划等部门通过行政审批予以贯彻。它们虽属标准范畴,却又不失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
4.2 在建设规划许可中正确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必须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4.2.1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关系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指出,“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日照要求,其它要求基本都能达到。因此,住宅建筑间距仍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避免视线干扰与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这就是技术规范一般只规定日照间距而不就通风、采光间距做专门规定的原因。
4.2.2 日照标准与日照间距的关系
正确理解日照标准与日照间距二者关系,必须把握以下三点:第一,日照标准是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对此,地方立法无权“打折”;第二,日照间距是执行日照标准的具体方法,是经过换算得出的结论,通常情况下,只要符合间距规定,就能M足日照标准;第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既应符合日照标准,也应执行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建筑间距规定。
4.2.3 侵权与容忍的关系
合法建筑亦有侵权的可能,行政许可绝非免除加害人民事责任的凭据。相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新建建筑降低了原建筑的日照时间,只要符合最低标准及最小间距规定,原则上不构成侵权。现状建筑日照本身不达标,相邻区域改造不应使其现有标准有所降低。
4.2.4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建设规划许可是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有关相邻权纠纷的民事诉讼不宜对该诉争建筑物是否符合工程规划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2]对于经过合法审批影响相邻权的建筑,宜提起行政诉讼。若提起民事诉讼加害方往往以其建设行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提出抗辩,举证相邻权受到影响的责任就由加害方承担。而且在此情况下即便发现行政行为违法,也难以处理,否则极易突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限度。而若提起行政诉讼,则举证该审批行为合法的责任由规划部门承担。反之,对于未经合法审批的建筑,可由当事人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或要求行政处罚,二者并不矛盾,而后者余地更宽,因为即便不影响相邻权,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影响的,依然应当予以拆除。
5、在查处违法建筑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准确把握相关裁量尺度
5.1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决定违法建筑的处理结果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违法建筑的法律责任包含3各层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除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显然,对于违法建筑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将决定其最终处理。
5.2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衡量违法建筑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的重要尺度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衡量违法建筑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的重要依据,但非唯一依据。因此,城乡规划许可的依据包括城乡规划依据、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以及技术规范依据等。上述依据同时也是查处未经许可的违法建筑的依据。
5.3 对违法建筑的查处没有体现对环境权的保护
对于擅自增加容积率等违法行为,除了采取加倍征收地价、追缴相关规费等措施以及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究其违法程度责令违法者对于物业范围内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赔偿。因此,超容积率现象隐含的重要后果,就是侵权了物业范围内的其他业主的环境权。相关部门对此采取罚款、追缴规费、加倍征收出让金等措施,都是基于公权力目的作出,从某种程度上说挽回或部分挽回了国家损失。
6、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事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工作人员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正确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推进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