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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方式范文1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天津危陋房屋改造开发建设项目,或其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投资天津危陋房屋改造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其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实际情况,可按照本规定享受专项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陋房屋改造,是指对市内六区成片的危陋房屋、市政和公用设施短缺的旧城区,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建设。
第四条 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成片的危陋房屋区;
(2)三至五类房屋占70%以上。
第五条 外商来津投资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办理公司注册和规划用地、拆迁、计划等各项事宜,可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受理,也可直接到各主管部门办理。凡符合条件者,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办结。
第六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改造,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政策上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危陋房屋改造的项目用地可全部实行行政划拨。投资者需要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可申请分批缴纳出让金。
(二)危陋房屋改造中用于就地或异地安置被拆迁住户的房屋,按规定提供的解困房屋,建设的非营利性的生活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均可纳入改造成本。
(三)涉及危陋房屋改造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尽量给予减免(见附件),各种押金、保证金一律免收,并享受我市平房改造优惠政策。
第七条 进行危陋房屋改造,可采取各种可行方式进行筹资。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危陋房屋改造贷款可按国务院关于《〈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的批复》〔国函(1987)63号〕执行,其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计息期、计息办法和国内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天津市抵押借款条例》〔津人发(1993)10号〕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用已投资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和房产作为抵押标的物设定抵押权。
受益住户承担房屋改善费,收费标准为合理增加居住面积建筑造价的50%。
第八条 在本市投资危陋房屋改造,有关部门提供以下方便条件:
(一)项目计划优先审批;
(二)使用土地优先安排和审批;
(三)改造项目自主招标;
(四)材料物资优先保证;
(五)交通运输优先安排;
(六)基础设施配套优先统一办理。
第九条 对改造难度大、成本高的地块,在编制规划时可采取合理的措施,使规划设计充分适应危陋房屋改造的特点。
第十条 危陋房屋改造所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由各区政府和建设单位组织开发单位及配套专业部门共同编制配套方案,确定配套费用,并组织实施。其配套方案要向市建委备案。凡占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的项目配套方案,要报市建委审定。
第十一条 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危陋房屋改造总投资20%以后,其依法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即可转让。
第十二条 对介绍外商来我市投资危陋房屋改造的经纪人或推荐人,由接受投资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佣金或奖金。经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
第十三条 内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危陋房屋改造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内六区之外的其他区县的城市危陋房屋改造工作,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减免收费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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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收费标准 | 危房改造收费标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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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营业性公建配套 |75元/平方米 |原标准 |
|建设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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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管理费 |中标造价的3‰ |中标造价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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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安工程造价的 |建安工程造价的 |
|管理费 |3‰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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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要求采取新
4|墙改基金 |8元/平方米 |4元/平方米 |型墙体材料
| |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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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占道费 |0.20元/平方米 |0.1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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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道路、管线
| |建筑工程为设计 | |及其他工程
6|规划管理费 |概算总额1-3‰ |原标准的50% |设施为设计
| | | |概算总额的
| | |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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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办测绘费 |见文件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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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来水增容费 |见文件 |住宅减收20-30%|
| | |非住宅按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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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收费标准 | 危房改造收费标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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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住宅气源发展基金 |见文件 |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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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供热管理费 |0.02元/采暖期?|免收 |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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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供电贴费 |见文件 |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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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树木砍伐及绿地占 |见文件 |原标准 |
|用补偿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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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消防审查工本费 |2元/套 |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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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程合同鉴证手续费|0.3-3‰ |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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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方式范文2
1家庭投资理财的方式
所谓家庭投资理财,就是针对风险进行有效投资,从而达到家庭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当前,各种新兴的投资理财工具层出不穷,投资理财品种越来越多样化。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主要的投资理财方式有以下几种:
储蓄。银行存款是最传统、最常用的的投资方式。与其它投资方式比较,存款最大的好处在于增值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及操作的简单性。储蓄是适用于所有的家庭的理财方式。
国债。国债收益介于储蓄和股票之间,风险小于股票。适合于理财态度比较保守的家庭。
股票。在所有的投资工具中,特别是从长期投资的角度看,股票可以说是收益率最高的投资工具之一。但是投资股票,伴随着高收益的是高风险。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可以用于投资股票的资金数量不足以降低股市的非系统风险。所以,股票投资适用于那些能够承担风险,并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家庭。
基金。基金将众多的社会闲散资金募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按照资产组合原则进行分散投资,取得收益后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与其它投资工具相比,投资基金的优势是专家管理、规模优势、分散风险、收益可观。家庭购买投资基金风险小,省时省事,是缺少时间和专业知识的家庭合适的投资工具。
房地产。购置房地产是每个家庭十分重大的投资,投资房地产应该做好理财计划,合理安排购房资金并随时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同时,房地产可以用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从这个角度讲,投资房地产不仅能够保值,若用于抵押贷款,还能获得一大笔流动资金。
保险。保险是对投保人的意外损失和经济保障需要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方法,它不仅是一种事前的准备和事后的补救手段,也是一种投资行为。一旦灾害事故发生或保障需要,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经济补偿。保险投资在家庭投资活动中是很必要的。
期货。期货交易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两大类,投资期货风险高,收益大,需要足够的专业知识。家庭投资期货要谨慎行事。
实物投资。如黄金、艺术品等。黄金在通货膨胀时是最稳定的资产保值手段。艺术品投资方式具有风险小,保值功能强,收益率高的优点,但是缺乏流动性,其鉴别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不具有鉴定能力的家庭慎重投资艺术品。
2通胀下家庭投资理财的策略
当面临通货膨胀时,投资理财的主要目标,就是对抗通胀,即在保证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同时,尽可能的分散投资风险,实现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在通胀下若要保持生活水平不下降,就需要更多的现金,这就要求家庭必须留有机动资金;从保值增值的角度来看,黄金、房产、外汇和股票,这些资产的保证增值能力要强于传统的储蓄和国债等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从分散风险的角度看,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组合投资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因此,通胀下家庭的投资理财方式是:持有部分现金,组合投资黄金、房产、外汇和股票。
2.1投资黄金的可行性分析
黄金的商品与货币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它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品,也是民众对抗通胀的有力武器。通货膨胀时,投资黄金是家庭最稳定的资产保值手段。美元的持续走软和全球性通货膨胀更激发了人们投资黄金的热情。目前来看,国际金价已接近历史高位,但一系列经济数据及官方机构的预测皆显示,本次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结束,如果美国经济疲软,那么弱势美元必将推动进金价上涨。
当然,黄金投资在我国也面临着不少风险和挑战。首先,黄金市场不完善。由于中国黄金投资市场经历了长达50年的严格管制期,长期的市场封闭状态使国内黄金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成为薄弱环节,而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又缺乏市场化运作的历史经验。黄金的存储、运输、检验、交割等环节非常繁琐,缺乏一个可执行的完整体系和标准。其次,人们对黄金投资的认识不足。直到1982年,中国老百姓才被允许合法持有黄金。目前黄金主要作为消费品在市场上流通,黄金投资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才刚刚开始,流通渠道还很有限,这大大削弱了黄金作为一个投资工具的角色,使得普通家庭投资黄金的知识技巧缺乏。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实物黄金和纸黄金外,家庭投资黄金期货时需要谨慎。由于目前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参与到期黄金合约的实物交割,而移仓又会损失一些手续费,参与者主要是对黄金价格波动进行投机交易,这需要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很高的投资技巧,因此,投资黄金期货并不适用于所有家庭。
2.2房地产、股票、外汇投资组合方式及具体操作
组合投资能够降低风险,除了购买黄金之外,家庭还可以购买一些其他资产,如房产、外汇和股票。不同的投资品种所需的专业知识也不尽相同,投资方法也很难完全掌握,每一个家庭要根据可以根据经济能力、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组合和调整。
目前来说,家庭需要重点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房地产市场的变动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使得股市、外汇市场等产生震荡,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如果房价下跌,就会出现投机者平仓,跟风者套牢,银行产生大量坏账,地方财政破产,导致经济紧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种:增加放贷,政府收买银行坏账,央行通过增发货币的方式,补贴地方财政。这些措施必然导致流通中的货币增加,极有可能引发通货膨胀。可以预测的有两点:第一,政府会用行政和金融手段努力支撑楼市,楼市一旦,地方财政极有可能面临危险,随后的挽救计划,又可能会刺激通货膨胀。第二,国内热钱的外逃很难控制。如果外汇储备迅速减少,那么人民币的下跌的风险极大。家庭在做组合投资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
房地产是每个家庭的刚性重大投资,购置房地产时,应该做好理财计划,合理安排购房资金并随时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
对于已经有住房,但是现金不太多的家庭来说,如果理财态度比较稳健的话,适当的时候换取一些外汇。投资的具体时间的选择和币种的选择,可以相机而行。当房地产价格下跌时购入外汇,看具体汇率选择合适的币种,欧元或美元都是不错的选择。如果选择激进的投资方式,那么可以增加股票投资。但是股票投资的风险很大。假如国家继续保持较高的贷款和财政开支,通货膨胀以后,楼市以及股价均会上升,中央会压制楼市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这个情况下,投资股票的的收益率会非常惊人。但是假如国家为了压制通胀而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会对股市产生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下,投资股市可能损失惨重。
对于没有自住房的家庭来说,可以考虑买一套房子作为房产投资。户型最好选择比较小的,首付尽可能少,贷款竟可能多贷,贷款期限尽量长。家庭中留有相对丰裕的资金。例如两套房子中,一套的价值是100元,另一套价值为200万元,那么,尽量选择价格100万。假设家庭和个人的可支配资金为40万元,可以拿出其中的20万元来支付首付20万即可,而不要把大部分甚至所有的资金用来缴纳首付款,剩下的房款全部向银行贷款贷款,并且尽可能选择较长的贷款期限。比如说能贷款30年,决不贷款20年。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还款。第一种情况,经济面临严重的通货紧缩,银行利率会迅速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提前还款是合理的还款方式。第二种情况,经济严重的通货膨胀,如果收入的上涨速度没有跟上通胀的速度(实际上大多数人工资上涨速度都跟不上通胀的速度),那么当时购房支付首付后,剩下的20万可支配资金就能够用于补贴生活,以防万一。另一方面手中的这一部分机动资金,还可以伺机收购便宜的资产。如果人民币下跌,这部分资金立刻用于购买美元或者欧元等合适的外汇资产。
从理财的角度来说,手中持有流动资金是非常重要的。从上面的购房决策来看,尽管向银行多贷款,会增加利息的负担。但是,作为灵活机动资金的这20万,想用同样的代价是无法从银行获得的。换一个角度来看,购买较大的住房,除了支付更多的货币及成本,从而造成家庭或个人资金链紧张之外,未来还会有一个很大的隐患,就可能会出台的物业税。当物价上涨,而工资水平保持不变,利率上升,加上物业税,购买大房子的家庭必然会面临沉重的财政压力。
3通胀下家庭投资理财的基本原则
第一,保留灵活机动资金。面临通货膨胀时,家庭的收入水平可能赶不上通胀速度,这个时候,手边留有机动资金,就能补贴生活,备不时之需。或者相机而动,选择合适的投资机会。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3
什么是外汇理财产品?
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是专门为个人投资者推出的投资品种。该产品的销售对象为普通外币存款大众,多为保本型产品。投资方式与普通储蓄存款相似,不同的是投资者需要与银行签订格式化合同,约定投资币种、投资方式、最高投资期限、收益率、可赎回条款以及其他附加条款,一般为可终止型产品。该产品的实质是投资者投资衍生产品市场从而获得高于普通外币储蓄存款的收益。
1.中国银行:“汇聚宝”系列
中国银行是最早开展外汇理财业务的银行,在产品种类上和投资经验上有着很大的优势。下面以汇聚宝0806J-澳视群雄之五谷丰登为例,本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期限为1年,认购起点金额不得低于8000澳元(合计人民币约5万元),以大米、白糖、大豆期货价格为挂钩指标。根据所有挂钩指标到期平均表现,收益率保底在4%,绝对收益率封顶在18%。
优点:相对来说收益较高。
缺点:产品投资款起点较高,产品到期日之前,投资者不具有主动申请该产品赎回权利。
2.农业银行:“汇利丰”系列
“汇利丰”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业务是农业银行在个人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与汇率、利率、商品价格、股票指数或信用体的信用状况等挂钩,从而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高收益的产品。农行推出的美元6个月利率固定型“汇利丰”产品,最短期限为3个月,最长为6个月,客户在第三个月末有提前终止权。选择提前终止,则理财期限为3个月,享受收益率2.15%;如客户选择持有到期,则理财期限为6个月,收益率达2.30%。该产品本金安全,在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银行将返还100%本金和当期收益,起始投资金额为1000美元(合计人民币约7000元左右)。
优点:该产品具有期限短、起点低的特点,办理方便,适合投资人做短期投资。
缺点:收益较低。
3.建设银行:“汇得盈”系列
“汇得盈”是建设银行系列个人外汇理财产品的品牌名称,是外汇汇率或利率期权与外汇存款相结合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以“汇得盈”2008年第08期外币理财产品――6个月欧元为例,对这一系列外汇理财产品做一说明。该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结构型,本金及收益币种均为欧元,投资起始金额5000欧元(合计人民币约5.3万元左右)。中国建设银行提供保本承诺,产品保本率为100%,预期收益率为5.2%。
优点:该产品风险极低,银行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而且提供本金保护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非常适合保守型短期投资者。
缺点:投资款的起点较高。
小贴士
外汇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当然也有一定的风险,比如说把这些钱存在银行中肯定是能享受固定的利率,而外汇理财产品却有零收益的可能性。购买外汇理财产品投资者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各国间的汇率是在不断变化的,即使是投资专家也不能永远确保自己的策略一定不会失误,所以投资者投资之前也要做好面对风险的准备。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4
1.铁路客运专线的运行风险分析完工风险。如果在得到政府特许权的企业没有完工或者没有按时完工,那么他们的贷款利息将会增加,贷款的偿还期也会被延长,以至于无法偿还(这些企业筹得的资金很多来源于贷款)。运营风险。中国的铁路客运专线的运营风险主要来自于经营。如果成功中标的企业缺乏铁路客运专线运营的经验,或者其本身的运营管理水平低下、业务素质低下,很有可能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收益没有达到预期甚至亏损。金融风险。金融风险主要分为外汇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外汇利率风险。一方面,外汇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到生产成本(如东道国外汇贬值,原材料价格就会上升);另一方面,外汇利率的变化会影响到企业的债务情况和实际收入。通货膨胀风险。由于东道国通货膨胀会使参与项目员工和原材料的价格上涨,进而提高了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如果合同中价格没有实际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话,由此带来成本的增加会使公司利益受损。不可抗力风险。由于地震、洪水、台风、海啸、雷击、火山爆发以及意外事故的发生会使投资方遭受严重损失,而这种损失是无法控制的。
2.铁路专线项目风险的应对策略对于企业项目经营经营不善而产生的风险,政府应提高招标企业的条件,严格评估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技术人员水平。
二、我国在未来采用BOT项目对我国客运专线进行投资的建设性建议
1.明确权责,立法保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和投资企业的权责,特别是对政府鼓励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立法,比如在利息、贷款等方面为民间机构制定了专门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政府给予补贴利息、见面兴建项目的税收等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5
关键词:BOT方式,基础设施建设,风险,瓶颈
一、BOT方式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BOT是Build(建设)-Operate(运营)-Transfer(转让)的缩写。它是八十年代以来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新的融资与项目管理模式,是政府利用外资或私人资金兴建基础设施的-种方式。是指政府给予基础设施项目发起人以项目建设和一定时期内经营的特许权,由项目发起人实施风险大、工期长、投资巨大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的设施,并向设施或产品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设施)的融资、经营与维护成本,以获取合理回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项目发起人或项目的经营权完全移交给政府或公共机构。(参见图-1)
1、BOT投资方式及运作模式。BOT融资一般指BOOT融资(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转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BOOT融资方式产生了许多变形,因此,BOT融资方式是BOOT,BOO(建设-拥有-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OOS(建设-拥有-运营-出售),BT(建设-转让),OT(运营一转让)等融资方式的总称。各种方式的应用取决于项目条件,如BOO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应用较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因此BOOT项目较多。从经济意义上说,各种方式区别不大。
2、BOT项目管理方式的运作程序。
(1)项目的提出与招标。拟采用BOT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均由当地政府提出,大型项目则由中央政府部门提出,往往委托一家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初步的可行性研究,随后,颁布特许意向,准备招标文件,公开招标。
(2)项目发起人组织投标。发起人往往是强有力的咨询顾问公司与财团或是大型的工程公司,它们申请资格预审并在通过资格预审后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BOT项目的投标显然要比一般工程项目的投标复杂得多,需要进行对BOT项目的深入的技术和财务的可行性分析,才有可能向政府提出有关实施方案以及特许年限要求等。同时还要与金融机构接洽,使自己的实施方案,特别是融资方案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才可正式递交投标书。在这个过程中,项目发起人常常要聘用各种专业咨询机构(包括法律、金融、财务等)协助编制投标文件。要花费一大笔投标费用。
(3)项目公司的成立与签约。中标的项目发起人往往就是项目公司的组织者。项目公司参与各方一般包括项目发起人、大型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东道国国有企业。在国外有时当地政府也入股。此外,还有一些不直接参加项目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股东,如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等。项目发起人一般要提供组建项目公司的可行性报告,经过股东讨论,签订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同时向当地政府工商管理和税收部门登记。项目公司签订的主要协议有股东协议、与政府谈判签订的特许协议和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融资协议。另外,与各个参与方谈判签订总承包合同、运营养护合同、保险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和各类专业咨询合同(如法律等),有时需独立签订设备订货合同。
(4)项目建设和运营。这一阶段项目公司主要任务是委托咨询监理公司对总承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支付。有的工程(如发电厂、高速公路等)可以完成一部分之后即开始运营,以早日回收资金。
二、采用BOT方式的优点
1、采用BOT方式可以减少政府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项目融资的所有责任都转移到私人承包商身上去了,对项目债务不需要政府担保或签署,这样就大大减少了政府的债务负担。使政府不再为偿还债务而苦恼。
2、有利于减少政府直接的财务负担和债务风险,BOT方式可以将公营机构的风险转移到私营承包商方面。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具有长期性和不定性等特点。在项目的整个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另外,公共工程的建设还普遍存在着超支现象,所以,以BOT方式将项目全权交给私营机构以后,通过把承包商的收益与他们的履约责任联系起来,避免了公营机构承受项目全部风险。
3、BOT方式可以引进先进的设计和管理方法,极大的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加快项目建设速度。项目建成后,可以以更好的服务,或者以更低的价格使最终消费者受益。此外,BOT方式利用组成项目公司的方式,集中了与项目有关的各方专家共同完成某一项目,缓解了公营机构承担某些项目能力不足的矛盾。
4、BOT项目建设资金直接利用外资或民间的闲置资本,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在基础产业投资方面的不足,减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国家财政的压力和外债的负担,并且拓宽了直接利用外资的渠道,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联系,加快基础设施与国际间的接轨。
5、有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由于BOT项目投资巨大、期限长,从而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影响投资者投资收益,为此投资者会注入高科技成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6、成本控制。无论什么国家,国有项目的建设都容易超支,而采用BOT方式则因良好的设计和风险控制,有助于降低项目的成本和使用者的费用。
7、提前满足社会和公众需要。在国外商业资本和私人资本的积极参与下,使那些急需建设而政府又无力投资的基础设施等项目,提前建成并发挥作用。
三、采用BOT方式的有关问题及相应对策
1.采用BOT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目前没有对国际BOT方式的应用范围和应用条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项目的燃料供应、进入国内金融市场、优惠政策等方面,各部门之间有时存在缺乏协调的现象,致使投资管理工作不够规范,许多项目因管理体制上的问题进展缓慢。
(2)经营机制不健全。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资产经营机制和机构,资金投入形成的大量存量资产没有盘活。一公用设施没有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价格机制、风险机制等市场机制,项目运行上留有较浓的计划经济色彩,致使许多项目运营效率低下。
(3)融资渠道不畅。缺乏市场投资经营机制和强有力的专业投融资机构,筹资渠道不畅,资金分散使用,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和后劲。加上监督、约束机制没有跟上,往往导致投资大大超支,甚至带来风险。
(4)风险承担问题。私营部门一般愿意承担项目的施工和运行等非系统性风险,因为这些风险是它们能够预见和处理的。而系统性风险是私营部门不愿承担的,特别是汇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因此私营部门要求政府提供某些保证,要求政府在合同中承诺,根据通货膨胀指数,随时调整购买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保证外汇兑换自由以及合理的汇率等,这实际上是要政府来承担风险。
(5)人才资源匮乏。由于我国的有些业务人员缺乏国际BOT项目在其商业和金融方面的经验以及必要的谈判技巧,也构成目前我国国际BOT项目发展的一个制约性因素。
(6)我国外汇管理制约了采用BOT方式。当前,我国在外汇管理方面虽然比以前有所放宽,但相对于国际外汇管理机制仍显过严,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外商通过BOT方式加入到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来。
2.针对BOT问题的相应对策
根据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运行BOT方式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探索我国采用BOT投资方式的发展模式。
(1)加快人才培养。实施国际BOT方式需要专门的人才,我国还需加强培养国际BOT方式专门人才。从长远看,国际BOT方式将是我国基础设施尤其是电站、公路、通讯设备和机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投融资方式之一。
(2)健全项目管理体系。①加强项目的宏观管理。目前,我国缺乏对BOT项目进行统一集中管理的机构,项目引进和管理呈现出地方各自为政的局面,缺乏总体性的宏观规划。应成立全国性的BOT项目统一管理机构,引导BOT的健康发展。②加强项目日常运作的监管主要是进行对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的财务状况的定期审计和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督,保证项目正常运作,为项目在技术、管理方面的平稳移交奠定基础,保证产权转移后项目的高效率运作。③加强项目产权移交的监管项目特许期满移交时,需进行严格的验收,对项目公司出现的违约行为及其对我方导致的损失严格执行合同惩罚和补偿条款,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国家产权不受侵蚀。
(3)规范项目运行机制。主要是在项目的建设、运营和转让中引入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等市场机制,提高基础设施业的建设和运营效率。
外汇投资方式范文6
在上期《金融实务》中,我们谈到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不同框架,并指出,投资架构的设计,需要从投资东道国、投资母国及第三国的税务规定、国际税收协定、外汇与商业运作等方面进行考虑,以在“直接投资架构”与“间接投资架构”之间作出恰当选择。
根据我们的经验,除了上篇提到的投资东道国对股息汇出及股权转让所得的预提税税负,中国企业在设计投资框架时,还需要考虑以下这些重要的税务事项。
税收协定降税优惠
目前在国际税收实践上,很多国家之间签订了税收协定,针对跨境的股息和资本利得达成较优惠的税收分配规定,起到相互鼓励资本流动与投资的目的。根据税收协定,两国间发生的股息分配或转让股权所得的跨国获取,在收入来源国可享受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待遇。
例如,根据中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美国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汇出股息,只需在美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远远低于没有税收协定时的30%预提所得税。而根据荷兰、瑞士等欧洲国家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美国子公司将股息汇出到荷兰或瑞士母公司,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则无需在美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因此,海外投资架构设计的另一个出发点,就是分析投资母国(中国)、投资东道国以及相关第三国(地)的税收协定网络,比较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利用第三国或地区与投资东道国的优惠税收协定,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税务效益,确定整体税负最低的投资架构。
以中国企业到美国投资为例:
在直接投资架构下,美国向中国企业汇回股息,需要预提10%的所得税。
在间接投资架构下,根据美国与卢森堡的税收协定,美国公司向卢森堡公司汇回股息,最低只需要缴纳5%的预提所得税。卢森堡对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息收入不征收所得税,根据卢森堡与香港的税收安排,从卢森堡向香港汇回股息也不需要缴纳卢森堡的预提所得税。
此外,香港只就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征收利得税,而不对股息收入征税,也不对股息汇出征收预提税。尽管中国内地企业收到香港汇回的股息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获得一定抵免,而且如果内地企业将利润保留在香港进行海外再投资,还可以递延股息汇回的所得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法约束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海外投资的架构设计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由于从事海外投资的中国母公司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需要就全球收入(包括海外投资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缴纳25%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中国企业取得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该项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抵免其中国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直接投资方式下,中国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在当年计入中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来中国企业退出该投资,则需要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当年,就资本利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同时,该股息和资本利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因此,从整体税负以及纳税时间上来看,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会产生比较重的税务负担。
在间接投资的方式下,未来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可以暂时保留在海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中间控股公司,暂时不分配到中国母公司,并且如果在“合理商业目的”的前提下,中国母公司可以在中间控股公司的层面上,将该股息再用于其他海外项目的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金高效利用、递延中国税纳税义务的效果。在投资东道国所得税税率低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上述方法可以有效改善集团现金流、降低整体税负。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企业还应证明,其投资设立的海外公司的实际管理控制机构在中国境外,从而减少海外公司构成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例如,中国企业应向海外公司派驻人员进行管理,将其高层管理中心设在中国境外;在境外制定关键性决策和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签章、会计记录及账簿也应在中国境外保管;担任外国公司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人士,还应避免其成为中国税收居民。
另外,海外投资架构的设计,还需要注意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据我们了解,若出现以下情况,很可能成为一般反避税的调查对象: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组织结构;与避税地公司频繁业务往来;以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其他商业安排。中国企业在行使投资控股的职能之外,可考虑从事一些实际的经营管理活动,以使控股公司具有实质的商业目的。
“受控外国公司”风险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由中国居民企业单独控制的、或与中国居民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对上述规定中的“控制”加以明确,意指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虽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因此,海外投资架构的设计还需要考虑中国企业设立的海外企业(尤其是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实际税负是否低于12.5%,以及将利润(例如股息和资本利得)保留在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具有“合理的经营需要”。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对“合理的经营需要”进行明确定义。在实践中,如果中国企业将其在海外低税率地区设立的中间控股公司定位为某一地区的投资平台,将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用于该区域其他项目的投资,则有可能被税务局认可为“合理的经营需要”,而无需将利润分配回中国母公司缴纳所得税。
一般来讲,那些提供普遍的税收优惠供跨国公司用于经常性避税活动的国家(地区),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BVI等传统的避税港,容易被认为是实际税率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如果中国企业在上述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将存在较大的“受控外国公司”风险。
但是,由于某些国家(地区)不对股息收入征税(如香港),所以,中国税务机关也有可能认为,中国企业从该地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的实际税负低于12.5%,从而适用“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不过,中国税务机关对上述问题尚未下发明确规定。
中转国税收优惠
如前文所述,如果将一家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在与最终投资国存在优惠税收协定条款的国家(地区),那么将会降低股息红利与股权投资所得在最终投资国的税负。但是,我们需要考虑这个中间控股公司收到股息或者股权转让所得、未来汇出股息以及未来母公司转让该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再缴纳所得税或预提税。
在实践中,香港、新加坡、毛里求斯、迪拜(阿联酋)、卢森堡、瑞士、爱尔兰等地都和较多国家存在优惠税收协定,并且对股息和资本利得的所得税规定较为优惠,属于国际上比较常见的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地点。
外汇与商业运作
在设计海外投资架构时,还需要考虑外汇管理方面的限制、未来重组和上市的灵活性、间接投资架构的设立与维持成本等方面因素。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的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且需要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但是,在间接的投资架构下,中间控股公司转让被投资企业(或下一层中间控股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外汇收益),是否也必须向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并调回境内,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考虑到外汇管理的因素,间接投资方式比直接投资方式在海外资金运作上更具有灵活性。
从未来重组和上市的角度上看,在直接投资的方式下,如果中国企业有多个海外投资项目均纳入上市范围,则需要在未来进行大规模的整合与架构重组,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负。而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在中间控股公司的层面上进行重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相关税负,为重组和上市提供便利。
此外,设立和维持成本,也是海外投资架构设计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方面,值得关注的问题包括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对当地董事人数、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设立费用和时间,公司建成后是否需要进行年度审计以及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国际声誉(如是否属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避税港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