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的可能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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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的可能性

保险投资的可能性范文1

关键词:商业保险;信用担保;关系

一、商业保险与信用担保的相同点

现代商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等价有偿且平等互利为前提条件,以损害赔付及风险转嫁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货币交易行为。信用担保的基本含义是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时,按照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合法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借款企业提供担保,如其不能履约偿付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偿还责任,从而保障商业银行债权能够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实质属于属于第三方担保。

现代商业保险与信用担保具有以下相同点:第一,二者均需要签订合同约定相关事项,只是合同主体不同而已。商业保险是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信用担保是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合同。第二,二者均具有融资功能。保险的融通资金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开展承保业务,将社会的闲散资金汇集起来。形成规模庞大的保险基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将积累的保险资金投放出去,以满足未来支付和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期限较长、规模庞大,通过持股或者相互参股的形式,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资金供应方,是金融市场中最为活跃的成员之一。同时由于其要考虑到未来对被保险人的偿付,因此投机程度不强,也是资本市场重要的稳定力量。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人必须提存与承担风险相一致的责任保险金以备未来赔付,而尚未赔付出去的资金就为其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保险基金中暂时闲置部分以有偿返还方式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第三,同样面临风险。风险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有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有来自政府部门的风险,这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政府不适当干预风险和政策的不稳定性风险。有来自担保企业自身的风险。还有来自担保体系的风险,包括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缺乏以及担保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风险。对于商业保险而言,其本身就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手段,在经营风险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可保风险以及道德风险等。

二、商业保险与信用担保的不同点

(一)信用担保与商业保险的功能不同。信用担保最重要是促进资金和商品流通,保证实现债权,所以其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功能,其次是补偿功能,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派生功能保险的派生功能是投融资功能和防灾防损功能。

(二)信用担保与商业保险的运营原则不同。一般情况下,担保承担的责任载体是担保人自身的财产。而商业保险根据互助共济的原则,其承担的责任载体主要是投保人所交纳的保费。保险基金具有开放性,而担保基金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对担保机构来说,提供担保的前提一般是确认没有损失的可能性,而商业保险的前提则是肯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从责任确定来看,商业保险遵循近因原则,对于那些对风险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并未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商业保险不予赔偿。而对于信用担保来讲,一般只要发生了约定的损失后果,不论损失是出于何种原因,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信用担保与商业保险处理的风险不同。担保处理的风险是合同中载明的债权债务相关的一切风险,而商业保险处理的风险一般为客观风险。担保处理的风险既包括主观因素产生的风险,又客观因素产生的风险。但是商业保险是一种相对比较单纯的经济关系,其只承担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责任风险。

三、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在信用担保方面的优势

(一)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可以避免金融风险的发

生,降低金融机构发生大量坏账而引发金融危机的概率。当中小企业不能如约按时还款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其中的一部分, 可以大大地减轻信用担保机构的负担。虽然, 信用担保公司也会承担其中的一部分损失,但是,在三方共同承担各自损失的前提下, 风险会被大大降低。

(二)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与单个保单持有人直接投资而言,保险投资具有规模化、专业化的特点,规模化能够使保险投资具有规模优势,保险人进行投资能够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同时,在项目选择、管理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专业化投资能够使得保险投资获取更多有效的信息。对于信用担保来说,可以借鉴商业保险的经营经验及优势,有效降低交易、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

保险投资的可能性范文2

关键词:审计需求保险假说;保险价值;鉴证价值

中图分类号:F23965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2-11-13

作者简介:章雁(1975-),男,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会计学博士,研究方向:财务与管理会计、技术经济与管理;黄美玉(1988-),女,福建南安人,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与审计。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YJC630397。

一、引言

审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为满足社会的特定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审计出现的动因及审计的本质是什么,理论界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不同学者的观点有所不同,比较认可的是审计需求理论、审计需求信息假说以及审计需求信号理论。随着审计师民事责任的不断扩大,自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审计理论界开始出现另一种审计需求理论,即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它认为审计事实上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实质上是财务报告所附带的一份“保单”,如果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而审计师又没有依据执业准则做出合理的判断,投资者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告进行决策,并因此造成了损失,则会计师事务所应作为共同被告,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即为投资者提供了审计的保险价值。审计需求保险假说是基于审计的保险机制探索审计在社会经济系统中的本质功效,认为审计是财务报表风险的一个转移机制。Doogar(2003)认为审计的价值在于保证(Assurance)与保险(Insurance)。

Menon & Williams(1994)针对原美国第七大会计师事务所Laventhol & Horwath事务所破产对审计客户股票的影响,其研究结果都表明由于事务所的倒闭使得被审计客户的股价呈现了负的超额回报率。Baber(1995)认为股票价格的下降不但可以用保险价值消失来解释,也可以用鉴证价值下降来解释。Simunic & Stein(1996)的研究表明,由于六大会计师事务所实力雄厚,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充当了投资者的深口袋。Chaney and Philipich(2002)针对审计的“鉴证价值”的研究间接证明了“保险价值”的存在。2005年6月,KPMG因涉嫌妨碍司法公正和非法销售避税产品导致美国司法部对其展开调查,并可能面临刑事诉讼的危险,2005年8月23日,美国司法部与KPMG达成诉辩交易,停止对其进一步调查,Darryl Brown等(2008)认为这个事件并没有威胁到市场投资者对于KPMG的审计质量(Assurance)的怀疑,很好地排除了审计“鉴证价值”的影响,他们比较直接地对审计的保险假说进行了研究。伍利娜、郑晓博和岳衡(2010)以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为事件窗口进行实证检验,发现上市公司股票在短时间窗口内的累计超额回报率与公司的审计特征和其他诉讼因素显著相关,说明中国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认识到审计师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使得审计具有了一定的保险功能。

可见,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创造性地指出审计是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进而提高企业价值的一种形式,它为审计需求理论的研究提供了另一重要视角,对该假说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深化对审计的认识,拓宽认识独立审计制度的视野,在理论上也可以搭建起一个更加宏观的理论体系,为进一步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全新的思维模式,这在审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变化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二、研究假设与模型设计

(一)研究假设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是审计需求保险假说的制度基础,是审计保险需求的动因。它实际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即财务信息提供人――财务信息鉴证人――财务信息使用人)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损失。虽然《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拉开了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序幕,但它是一条针对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总体规定,对于追究注册会计师欺诈和过失的民事责任这一专业性强的复杂问题并未做专门、详细的规定。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更加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与审计需求的保险假说关系更为密切,因此本文以2007年6月11日司法解释的颁布为研究事件。事件日定义为2007年6月11日,事件窗口取事件日以及之后的10个交易日。法律的变更使得审计的保险功能从无到有,为股价中注入了“审计保单”的价值。因此,司法解释出台后一个很短的时间内,证券市场会出现显著为正的投资回报率。而且,“审计保单”对不同公司股票的价值应该不同,正如一份相同理赔条件健康保险对老年人和对青年人的价值不同一样,由此我们可以预期哪些公司的股票回报率会更高,哪些会较低。如果事实与预期相符,就得到可支持审计保险假说的证据。从而,提出如下假设:

H1:盈余管理幅度较大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比盈余幅度较小的公司获得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大量的研究表明,有配股、扭亏为盈动机的公司或是附属于企业集团且控股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公司更倾向于进行盈余管理。虽然说盈余管理并不构成违法,投资者不能以此来对上市公司进行诉讼,但盈余管理与违法有一定的相关性。高雷、宋顺林(2008)对关联交易、线下项目与盈余管理的研究表明,由于监管政策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开始将目标从线下项目转移到线上项目,手段越来越隐蔽,但其仍为“不良动机”。当一个公司耗尽其盈余管理的空间时,为了维持其股价或是避免投资者失去对其公司的信心,往往会选择进行财务欺诈,或是做出虚假陈述。因此,往往盈余管理幅度较大的公司,对于审计师来说风险越大,在事件窗口内,盈余管理幅度较大的公司更能够获得比盈余管理幅度较小的公司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H2:在事件窗口内,受资本市场系统风险影响较大的公司会比受系统风险影响较小的公司获得更小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在计算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过程中,司法解释虽然并未明确规定系统风险的扣除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时,会将由系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部分扣除。这就意味着,在投资人向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时,如果损失是全部或者部分由系统风险造成的,那么投资者所获得的赔偿将要扣除系统风险部分。因此,投资者将会从那些承受系统风险较大的公司获得相对于承受系统风险较小的公司更少的损失赔偿。

H3:在事件窗口内,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会比由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获得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审计师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是以审计师本身拥有的财富为基础的,如果审计师自身的财富不足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则审计的保险价值只是一纸空文,并无实际意义。“四大”作为目前规模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资金最为雄厚,对于投资者最有保障,一旦被法院判定需要为其提供的虚假陈述报告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在投资者看来,“四大”完全有能力来执行此项赔偿,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上市公司为了购买审计意见等原因而聘请他们,往往对于投资者来说越没有保障。投资者不但怀疑他们所提供的审计质量,而且还担心审计失败时,即便那些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再大,也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自然而然,他们对于投资者的审计保险价值也就越低。

H4:收到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会高于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如果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是标准审计报告,那么它所传达的信息是,审计师以专家的身份鉴定这个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可靠公允的,是值得投资者相信的。此时,这份审计报告代表了审计师对于投资者的最高承诺,审计师的责任重大。如果未来审计单位出了什么状况,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越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是非标准审计报告,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审计师已经向市场投资者传达了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非公允可靠的信息,未来投资者的决策失败与审计师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则审计师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也就越小,审计的“保单”价值也就越低。更极端的是,收到对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其在事件窗口内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会最低。

H5:对于那些在事件窗口内双重审计的公司会比那些非双重审计的公司获得更大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在2007年正式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达成实质性趋同之前,中国证监会了关于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双重审计)的暂行规定。所谓的双重审计(补充审计)是指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范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聘请获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补充审计,也就是双重审计。但是事实上该双重审计的暂时性规定在2006年之前已废除,或者说至少在2006年之后是否实行双重审计取决于上市公司本身,这就为判断审计保险价值提供了另一个视角。那些在2006年仍然实行双重审计的公司比不实行双重审计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会获得更大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因为这些双重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度较高,对于投资者来说更有保障。

H6: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较为频繁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会高于一直聘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公司。

大量的研究表明,上年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与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更倾向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即购买审计意见。往往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后,这些公司能够获得一份较为美观标准的审计报告。我们当然不能排除有些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因为要获得更高的审计质量、降低审计费用或是由于管理层的偏好,但更常见的原因往往是“购买”审计意见。通常,这类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具有很强的动机修饰财务报表进行财务欺诈或是做出虚假陈述,由此被揭发的可能性也越高,审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越大。这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更为频繁的公司在事件窗口日会获得相对更大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H7:在2006年和2007年受到证监会、上交所或深交所处罚的有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在事件窗口内的累计超额回报率高于没有违规记录的公司。

最高法院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所以本文用了2006年与2007年的记录。朱春艳、伍利娜(2009)在《上市公司违规问题的审计后果研究――基于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公告的分析》中指出,有2523%的公司在2001-2007年间至少在两年里被处罚,因此相对于没有发生舞弊行为的公司,不但被“一会两所”处罚过的公司再次发生舞弊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且这类公司再次被监管部门审查的可能性也会更大,给审计师审计带来的风险也会更大。由于有违规记录的公司被的可能较大,因此,在事件窗口内,它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会相对较高。

H8:在事件窗口内,ST公司比非ST公司会获得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

为了摘掉ST的帽子,ST公司在出具财务报表的时候比非ST公司有更强烈的掩盖真实数据的动机,为了追求“ ROE>0”,其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操纵、粉饰数据。因此,在对ST公司进行审计的时候,审计师面临的风险很大(受到的可能性也很大),审计的保险价值相应地也越大。

(二)盈余管理幅度――非正常性应计利润的计算

所谓的应计利润,是指不直接形成当期现金流入或流出,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那些收入或费用(或者是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部分),比如折旧费用、摊销费用、应收账款增加额等。根据应计利润的纵程度,可以将应计利润区分为正常性应计利润和非正常性应计利润。夏立军(2003)在《盈余管理计量模型在中国股票市场的应用研究》中针对中国股票市场,通过寻找主导上市公司应计利润项目的变量控制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对应计利润项目的影响,对各种计量盈余管理幅度的模型进行检验,认为基本JONES模型或调整的KS模型比较适合中国股票市场,因而本文采用基本的JONES模型来计量非正常性利润。JONES模型主要是选取固定资产以及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主导变量控制公司正常业务活动对应计利润的影响。基于该模型,将所有上市公司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分成十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综合类;由于金融保险业资产负债以及业务经营活动的特殊性,未将金融保险业纳入研究范围。

四、样本的选择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国泰安实证研究数据库以及万得资讯金融终端,采用的是在2005年与2006年均上市的所有公司样本,总计1 351家公司,不包括期间上市或退市的沪深两市A股,由于金融保险行业营业活动的特殊性,所以剔除了金融保险行业(22个样本),以及一些数据缺失的公司(89家),最终取得的有效样本总计1 240个。其中,由“四大”审计的公司为85家,占比685%;得到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为1 154家,占比9299%;双重审计的公司为108家,占比870%;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由非“四大”转向“四大”、由“四大”改为非“四大”、非“四大”间的转换以及“四大”间的转换四种情况,我们假定由非“四大”审计转向由“四大”审计的公司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审计质量,而排除了“购买审计意见”的风险,因此不在此研究范围。在样本中,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总计139家,包括由非“四大”转向“四大”的公司5家,不在研究范围内,所以最终所获得的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为134家,占比1080%;在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6月11日之间有过违规记录的公司总共59家,占比475%;此外,在样本中,总共有93家ST公司,占比749%。

五、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一)均值T检验

在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前后,资本市场整体出现正的回报率,而且有接近70%的个股在事件窗口内出现正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接下来,我们分别就事务所类型、审计意见类型、是否双重审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违规以及是否为ST公司对累计超额收益率进行均值T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以big4作为分类变量来对累计超额回报率进行均值T检验时,结果表明两者的差异并不显著,也就是说,在事件窗口内,由“四大”审计的公司与非“四大”审计的公司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并没有显著的差异;以standard作为分类变量对累计超额收益率进行考察时,发现两者的差异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得到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显著高于得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以double作为分类变量对累计超额收益率进行均值T检验时,结果显示两者没有显著的差异,即实行双重审计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与未实行双重审计的公司并没有显著的差别;而在分别考察change、brch以及ST与累计超额收益率的关系时,发现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即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显著高于未更换会计师事务的公司;近两年有违规记录的公司所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与没有违规记录的公司有着显著的差异;在事件窗口内,ST公司获得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显著高于非ST公司。

(二)多元回归分析

为进行审计需求保险假说的多变量分析,本文拟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首先对各自变量间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进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根据表3的共线性检验结果,我们认为:(1)系统风险SYSTEM与是否得到标准审计意见STANDARD在00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可能是由于承受较大系统风险的公司,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越有可能操纵报表,此时,审计师可能越加谨慎,公司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因此较大。(2)更换会计师事务所CHANGE与是否获得标准审计意见STANDARD在00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正如假设所述,上市公司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加美观的审计意见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因此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大。(3)违规记录BRCH与是否获得标准审计意见STANDARD在00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CHANGE在00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是因为:审计师在对那些有过违规记录的公司进行审计时,面临的审计风险较大,因此越加谨慎,而且这些公司再次违规的可能性很大,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也越大;为了获得美观的审计意见类型,这些有过违规记录的公司更加有可能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来购买审计意见。(4)被ST的公司与盈余管理幅度DA在00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是否获得标准审计意见STANDARD在001的水平显著负相关,与更换会计师事务的CHANGE在00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是否有过违规记录BRCH在00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与之前的假设相一致,说明那些盈余管理幅度越大的公司往往耗尽了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为了达到某一财务目的,更有可能进行财务欺诈,被ST的可能性越大,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也越大,继而更轻易地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但是,上述相关性可能对多元回归的结果并没有太大的负面影响,可以作为多元回归分析的基础。本文以事件窗口内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作为因变量,以影响审计需求保险价值的一些因素作为自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其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可见,投资者认为那些盈余管理幅度较大的公司越有可能进行财务欺诈,审计提供的保险价值越大,因此H1得到验证;而那些受资本市场整体风险影响较大即承受较大系统风险的公司,即便受到,由于投资者所获得的赔偿额中要扣除很大一部分由系统风险影响的金额,保险价值相对于那些承受较小系统风险或承受较大特有风险的公司较小,因此在事件窗口内,累计超额收益率较小,H2得到验证;由“四大”进行审计的公司及那些得到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会获得较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这正验证了之前所提出的假设,“四大”作为“深口袋”实质上为投资者提供了充分的审计保险价值,因此H3、H4得到验证;此外,被ST的公司在事件窗口内获得了显著高于其他非ST公司的累计超额收益率,说明ST公司的经营风险很大,经营失败导致审计失败进而被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保险价值较大,因此H8得到验证。

然而,进行双重审计(DOUBLE)、更换会计师事务所(CHANGE),以及有过违规记录(BRCH)这三个变量与累计超额收益率(CAR)正相关,但在统计上不显著,即H5、H6和H7没有得到实证的支持。也就是说,在投资者看来,那些进行双重审计的公司,在近两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那些有过违规记录的公司,都不是影响审计保险价值的主要因素。进行双重审计对于审计的保险价值没有显著的影响,可能是由于证券会取消A股双重审计的暂时规定并没有像后来2007年9月以及2009年取消B股和H股双重审计那样有个明确的表态,在投资者看来,2006年某些公司进行双重审计可能更多的是由于证监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并没有将它作为加强审计承诺的举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CHANGE)在回归分析中不显著,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近年来随着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在投资者看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并不像以前那样纯粹只是“购买审计意见”,他们可能更关心的是更换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像以前事务所一样起到有效的监督机制。此时,投资者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对审计“鉴证价值”的关注远甚于审计“保险价值”。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可能会存在数据不充分的情况,根据张伟、张小利(2011)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披露情况的实证研究,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只有一半的公司愿意在年报中披露,而在披露的这些公司中,只有一半的公司在当年年报披露,其他公司则选择在当年年报报出后再披露。所以在收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中,可能有些公司变更了却没有披露出来,这也很可能会影响到该变量对于因变量的解释力度。而有过违规记录与累计超额收益率之间的正相关性并不显著的原因可能在于,正如对那些有过违规记录的公司进行审计的事务所已经预期到这些公司存在的审计风险一样,投资者也预期到审计师对于这些公司的谨慎性,以及随着近年来证监会对于那些违规公司惩罚力度的加强,这些公司再次违规并受到的可能性逐年降低,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否违规可能并不像以前年度一样可以作为“保险价值”的一个主要风向标。

上述研究表明,审计客户股票的十日累计超额收益率与审计单位的一些审计特征及其他一些公司相关的因素显著相关(如是否由“四大”进行审计、是否获得“标准”审计意见、所承受的系统风险等因素),说明中国资本市场上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已大致成立,审计已能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保险的功能,有利于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但由于事件窗口内其他事件的干扰或者其他原因,使得一些假设(如H5、H6与H7)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这有待于以后重新收集更有效的数据或者是重新设置变量来检验,使得该实证研究更加具有说服力。

六、结论

本文在对传统的审计需求理论(审计需求理论、审计需求信息假说以及审计需求信号理论)进行探讨回顾的基础上,指出传统的审计需求理论在于强调审计的鉴证机制而忽略审计的风险转移机制,而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创造性地提出了审计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审计的鉴证机制,还在于审计的风险转移机制,它为审计需求理论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颖的视角,拓宽了审计的外延。审计的根本目标是降低信息使用者的财务信息风险。审计除了在实质上通过实施审计程序、发挥审计的鉴证机制降低了信息使用者的财务信息风险外,还将审计师的一部分利益作为抵押品与信息使用者捆绑在一起,以进一步转移财务信息风险,而这种风险的转移机制取决于风险转移系数,即“抵押品是多少”的问题,或者是投资者在依赖审计报告导致决策失败时,是否可以从审计师获得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多少的问题,这就将审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纳入审计需求保险假说的研究体系中。通过实证检验,表明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在中国资本市场是大致成立的,在审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存在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进一步转移其财务信息风险,其利益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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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的可能性范文3

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们的行为往往是非理性的——这是心对经济学的重要贡献。面对风险决策,人们是会选择躲避呢,还是勇往直前?保险公司如何面对客户非理性——甘冒风险拒绝保险的行为呢?

一.人的非理性拒绝保险

让我们来做这样两个实验。一是有两个选择,A是肯定赢1000(1000,1) ,B是50%可能性赢2000 元,50%可能性什么也得不到(2000,0.5)。你会选择哪一个呢?超过80%的人都选择A,这说明人是风险规避的。二是这样两个选择,A是你肯定损失1000元(-1000,1),B是50%可能性你损失2000元,50%可能性你什么都不损失(-2000,0.5)。结果,超过70%的人选择B,这说明他们是风险偏好的。

可是,仔细一下上面两个,你会发现他们是完全一样的。假定你现在先赢了2000元,那么肯定赢1000元,也就是从赢来的2000元钱中肯定损失1000 元;50%赢2000元也就是有50%的可能性不损失钱;50%什么也拿不到就相当于50%的可能性损失2000元。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人在面临获得时,往往小心翼翼,不愿冒风险;而在面对损失时,人人都成了冒险家了。这就是卡尼曼“前景”的两大“定律”。

人在面临获得的时候,喜欢躲避风险,而在面临损失时,却又倾向于冒险了。这是卡尼曼[2](Kahneman)与特沃斯基(Tversky)的“前景理论”[3]的重要观点。理性使我们规避风险,非理性又让我们有风险偏好。

在人寿保险行为中人们有同样的非理性行为。纯粹保障型产品没有储蓄型产品受欢迎。保险是一种损失性风险,这是由保险基本原理——损失补偿——决定的。用“前景理论”的实验描述人寿保险就是两种选择保险A有50%[4]可能死亡损失生命和1000元(保费)获得2000元(保险金),50%生存但损失1000元(保费),不保险B有50%可能死亡损失生命,50%生存而没有损失。如果把保险金当成对生命损失的补偿,那么A是(-1000,1),B是(-2000,0.5)。大部分人选择不保险B,这说明他们是风险偏好的。所以人们的非理性拒绝保险——风险规避——而寻求风险。

二.非理性人寿保险产品

显然,保险公司不会有上述的损失概率达到50%的产品。保险人经营的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不高。这是保险产品的经济可行性要求。理性上讲,保险的目的是风险转移与损失分担。只有纯保障性产品才是被保险人最理性的保险选择。由于人们面对损失的非理性,纯保障性保险产品往往不被市场接受。人寿保险市场主要是具有储蓄[5]功能的产品。长期死亡险和短期意外险占总保费比例不到十分之一,加上健康险也不到五分之一。

2002年全国人身保险保费2275亿,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79亿,健康险保费122亿,寿险保费2074亿[6]。占人身险保费91%以上的寿险保费中属于纯保障责任的保费不到10%。大量的还本性的两全险和养老金险,客户可以反还保费同时又得到了保险保障。其实是用客户保费的利息充当了保险保障的保费。这种利息收入对客户不敏感。这就是芝加哥大学萨勒(Thaler)教授所提出的“心理账户”的概念。

钱就是钱。同样是100元,是工资挣来的,还是彩票赢来的,或者路上拣来的,对于消费者来说,应该是一样的。可是事实却不然。一般来说,你会把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存起来舍不得花,而如果是一笔意外之财,可能很快就花掉了。

这证明了人是有限理性的另一个方面:钱并不具备完全的替代性,虽说同样是100 元,但在消费者的脑袋里,分别为不同来路的钱建立了两个不同的账户,挣来的钱和意外之财是不一样的。

比如说今天晚上你打算去听一场会。票价是200元,在你马上要出发的时候,你发现你把最近买的价值200元的电话卡弄丢了。你是否还会去听这场音乐会?实验表明,大部分的回答者仍旧会去听。可是如果情况变一下,假设你昨天花了200元钱买了一张今天晚上的音乐会票子。在你马上要出发的时候,突然发现你把票子弄丢了。如果你想要听音乐会,就必须再花200元钱买张票,你是否还会去听?结果却是,大部分人回答说不去了。

可仔细想一想,上面这两个回答其实是自相矛盾的。不管丢掉的是电话卡还是音乐会票,总之是丢失了价值200元的东西,从损失的金钱上看,并没有区别,没有道理丢了电话卡后仍旧去听音乐会,而丢失了票子之后就不去听了。原因就在于,在人们的脑海中,把电话卡和音乐会票归到了不同的账户中,所以丢失了电话卡不会音乐会所在账户的预算和支出,大部分人仍旧选择去听音乐会。但是丢了的音乐会票和后来需要再买的票子都被归入同一个账户,所以看上去就好像要花400元听一场音乐会了。人们当然觉得这样不划算了。

同样的,保险客户对所交保费与保费的利息建立了不同的帐户,保费是自己付出的而利息是获得的“意外”之财。显然,保险客户更看重保费。

这种保险市场的选择正好映证了“前景理论”的结论。面对客户的非理性选择,保险人要有针对性的非理性产品。

三.非理性寿险营销

面对人们的非理性决策,在寿险营销中必须抓住客户心理,理性地进行非理性营销。

1 让计划书看起来很美

卡尼曼在做诺贝尔演讲时,特地谈到了一位华人学者的成果,他就是芝加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行为中心主任奚恺元教授[7]。

来看一个奚教授于1998年发表的冰淇淋实验。现在有两杯哈根达斯冰淇淋,一杯冰淇淋A有7盎司,装在5盎司的杯子里面,看上去快要溢出来了;另一杯冰淇淋B是8盎司,但是装在了10盎司的杯子里,所以看上去还没装满。你愿意为哪一份冰淇淋付更多的钱呢?

如果人们喜欢冰淇淋,那么8盎司的冰淇淋比7盎司多,如果人们喜欢杯子,那么10盎司的杯子也要比5盎司的大。可是实验结果表明,在分别判断的情况下(评点:也就是不能把这两杯冰淇淋放在一起比较,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种种决策所依据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人们反而愿意为分量少的冰淇淋付更多的钱。实验表明:平均来讲,人们愿意花2.26美元买7盎司的冰淇淋,却只愿意用1.66美元买8盎司的冰淇淋。

这契合了卡尼曼等心理学家所描述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们在做决策时,并不是去一个物品的真正价值,而是用某种比较容易评价的线索来判断。比如在冰淇淋实验中,人们其实是根据冰淇淋到底满不满来决定给不同的冰淇淋支付多少钱的。

在为客户设计保险计划时,可以附加风险很低的保障责任。客户花相对主险保费很少钱获得很高保障(保额)。这让客户看起来很美的计划书必容易让客户满意。

2 突出客户获得

“前景理论”的另一重要“定律”是:人们对损失和获得的敏感程度是不同的,损失的痛苦要远远大于获得的快乐。在寿险营销中通过适当的话术突出客户获得的快乐,弱化损失的痛苦。

先让我们来看一个萨勒曾提出的问题:假设你得了一种病,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低于美国年均车祸的死亡率)会突然死亡,现在有一种药吃了以后可以把死亡的可能性降到零,那么你愿意花多少钱来买这种药呢?那么现在请你再想一下,假定你身体很健康,如果说现在医药公司想找一些人测试他们新研制的一种药品,这种药服用后会使你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突然死亡,那么你要求医药公司花多少钱来补偿你呢?在实验中,很多人会说愿意出几百块钱来买药,但是即使医药公司花几万块钱,他们也不愿参加试药实验。这其实就是损失规避心理在作怪。得病后治好病是一种相对不敏感的获得,而本身健康的情况下增加死亡的概率对人们来说却是难以接受的损失,显然,人们对损失要求的补偿,要远远高于他们愿意为治病所支付的钱。

健康险中有一种住院津贴的责任,相对补偿性的医疗报销责任,住院津贴是很受欢迎的产品[8]。被保人觉得报销性责任没有给他带来额外“收获”,而津贴却有“收获”。

再来看一个卡尼曼与特沃斯基的著名实验:假定美国正在为预防一种罕见疾病的爆发做准备,预计这种疾病会使600人死亡。现在有两种方案,采用A方案,可以救200 人;采用B方案,有三分之一的可能救600人,三分之二的可能一个也救不了。显然,救人是一种获得,所以人们不愿冒风险,更愿意选择A方案。

现在来看另外一种描述,有两种方案,A方案会使400人死亡,而B方案有1/3 的可能性无人死亡,有2/3的可能性600人全部死亡。死亡是一种失去,因此人们更倾向于冒风险,选择方案B。

而事实上,两种情况的结果是完全一样的。救活200人等于死亡400人;1/3可能救活600人等于1/3可能一个也没有死亡。可见,不同的表述方式改变的仅仅参照点——是拿死亡,还是救活作参照点,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

在表述方式上将得与失参照点平移以“获得”为中心。例如损失20元保费,获得200020元保额(保额加反还保费[9]),表述成(净)获得200000元。

3 改变客户的参照系

不过,损失和获得并不是绝对的。人们在面临获得的时候规避风险,而在面临损失的时候偏爱风险,而损失和获得又是相对于参照点而言的,改变人们在评价事物时所使用的参照点,可以改变人们对风险的态度。

比如有一家公司面临两个投资决策,投资方案A肯定盈利200万,投资方案B有50%的可能性盈利300万,50%的可能盈利100万。这时候,如果公司的盈利目标定得比较低,比方说是100万,那么方案A看起来好像多赚了100万,而B则是要么刚好达到目标,要么多盈利200万。A和B看起来都是获得,这时候员工大多不愿冒风险,倾向于选择方案A;而反之,如果公司的目标定得比较高,比如说300万,那么方案A就像是少赚了100万,而B要么刚好达到目标,要么少赚200万,这时候两个方案都是损失,所以员工反而会抱着冒冒风险说不定可以达到目标的心理,选择有风险的投资方案B。可见,老板完全可以通过改变盈利目标来改变员工对待风险的态度。

在制订保险计划时,有两种可以改变参照系。一种是将保费损失隐含必要消费中或相对必要消费不明显。例如,航空意外险保费相对机票价格不是损失。同样,可以有列车旅客意外险、汽车旅客意外险等,只要保费不超过车票价格的5%,人们是不敏感的。另一种是提高客户对现有生活的优越感,进而产生保持这种生活持久下去的愿望,从而厌恶风险增加保险需求。

4 帮助客户完美

再来看一个奚教授做的餐具的实验。比方说现在有一家家具店正在清仓大甩卖,你看到一套餐具,有8个菜碟、8个汤碗和8个点心碟,共24件,每件都是完好无损的,那么你愿意支付多少钱买这套餐具呢?如果你看到另外一套餐具有40件,其中24件和刚刚提到的完全相同,而且完好无损,另外这套餐具中还有8个杯子和8个茶托,其中2个杯子和7个茶托都已经破损了。你又愿意为这套餐具付多少钱呢?结果表明,在只知道其中一套餐具的情况下,人们愿意为第一套餐具支付33美元,却只愿意为第二套餐具支付24美元。

这里显示了人们追求完美的心理。“完整性”本身是一种美。一套餐具件数再多,破了几个就不美了。如果客户已经买保险了或是老客户,我们可以指出他保险计划存在“缺陷”,需要新的保险保障来完善。象补充医疗是对社保医疗的完善,补充养老是对社保养老的完善。人的生、老、病、死都需要保险保障。“完整性”是我们拓展保险市场的金钥匙。

5 调整客户“心理帐户”

人们分别为不同来路的钱建立了两个不同的账户,挣来的钱和意外之财是不一样的。同样,也为不同的消费建立“心理帐户”。有些消费帐户预算总是会比较充裕而稳定,有些帐户波动性大而成为临时和备用帐户。如果说服客户动用临时帐户进行保险计划相对比较容易。在客户收入帐户与消费帐户之间有些关系紧密几乎是同一个帐户,有些比较随意,有一个分配过程。往往固定收入用于固定消费联系非常紧密,只有有盈余时才分配到非固定消费和投资帐户。

我们不要将保险计划固定到消费帐户。针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让投资帐户贫乏的客户把保险列入消费帐户,让投资帐户充足的客户把保险列入投资帐户。有些收入帐户的“意外”收入需要时间分配到消费和投资帐户。在这个过程中,引导客户参与保险计划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6 小数法则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判断,往往会以偏概全、以小见大。概率论中贝叶斯定理的大数法则告诉我们,一个理性推断行为不仅会使用大样本的所有信息,也会利用所有的先验信息。但实际上人们往往只是重视了条件概率,而忽视了先验概率。卡尼曼与特韦尔斯基提出了他们称之为“小数法则”的许多例子,即人们通常会根据自己已知的少数例子来作推测。我们都知道,概率论中存在“大数定理”,指的是当样本接近于总体时,样本中某事件发生的概率将接近于总体概率。而“小数法则偏差”是指人们将小样本中某事件的概率分布看成是总体分布。人们在根据现有信息对不确定事件进行判断时似乎不关心样本的大小,也就是与“样本无关”。例如,投掷6次硬币如果出现4次正面2次背面,人们会将这个结果“推论”到投掷1000次的情况,因而高估出现正面的概率。这也说明人们往往会过于简单地将对不确定事件条件下的判断建立在少量信息的基础上。有句古话,“亡羊补牢”。如果发现邻居被人偷盗,会加强自己家的防盗系统,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网等。其实,从总体上看,入屋盗窃发生的概率与邻居家被盗没有直接关系。人们往往从身边发生的小数有时是偶然事件去推理,判断。这正是与大数法则相对的小数法则。如果保险人从大数法则出发判断损失概率是理性的,那么个人从个别事件推理出的损失风险是非理性的。

保险人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用专题节目、专栏[10]形式广泛报道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灾难事件,加深读者对各种危险的印象,触发客户非理性联想,提高公众投保意识。

7 悲剧的感染力

假设这个小岛上有1000户居民,90%居民的房屋都被台风摧毁了。如果你是联合国的官员,你以为联合国应该支援多少钱呢?但假如这个岛上有18000户居民,其中有10%居民的房子被摧毁了(你不知道前面一种情况),你又认为联合国应该支援多少钱呢?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后面一种情况下的损失显然更大。可实验的结果显示,人们觉得在前面一种情况下,联合国需要支援1500万美元,但在后面一种情况下,人们觉得联合国只需要支援1000万美元。

90%的破坏性产生的悲剧色彩给人们以震撼。这正是航空意外险在没有推销的情况下购买比例超过80%的原因之一。因为航空事故的死亡率几乎是100%。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加深了人们对航空事故印象,提高了对航空危险的厌恶程度。同样的原因,保险人通过各种媒体广泛报道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灾难事件时,要选择更惨烈、悲剧色彩更浓的事件进行更深入的跟踪报道。

四.最大化人们的幸福

人们最终追求的是幸福,而不是金钱。这是学新的方向。人们在追求金钱时,往往异化了。金钱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传统经济学认为增加人们的财富是提高人们幸福水平的最有效的手段。但奚教授认为,财富仅仅是能够带来幸福的很小的因素之一,人们是否幸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很多和绝对财富无关的因素。举个例子,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的人均 GDP 翻了几番,但是许多发现,人们的幸福程度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压力反而增加了。这就产生了一个非常有趣的:我们耗费了那么多的精力和资源,增加了整个社会的财富,但是人们的幸福程度却没有什么变化。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归根究底,人们最终在追求的是生活的幸福,而不是有更多的金钱。因为,从“效用最大化”出发,对人本身最大的效用不是财富,而是幸福本身。

我们不能一味地用金钱来衡量客户的得失。安全感的满足、爱心与责任心的体现、的追求等是一份保险计划给人们心理上幸福感。所以在引导客户的享受保险的诸多幸福与快乐前提是保险的交费计划要确实可行,不至于成为生活的负担。只有这样客户才能体验纯粹的幸福与满足。

通过完善的客户服务,保险人与客户建立紧密联系,使客户产生归属感。

五.

结语

大多数人的行为作为个体不是非理性的,人们不会断然地去冒险、也不会不加考虑地去买保险。我们总是会遵循某种可以使我们有预见地或系统考虑问题的方式来进行决策,只不过这些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传统的理性决策模型。绝对的理性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必须占有足够信息,二是具有完备逻辑。这两个条件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是无法真正满足,何况在比较紧急时还有一个时效性问题,即运用逻辑尽可能快。所以人们非理性是绝对的。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人们需求隐性化决定了人们非理性地拒绝保险。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要针对人们的非理性进行产品设计和保险营销。 [1] 创立博弈论的数学家约翰∙冯∙诺伊曼教授用个人收入的效用曲线解释了理性人也有风险偏好的情况。

[2] 卡尼曼因为对非理性经济行为的,建立了“前景”而获得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3] 概括来说,前景理论有以下三个基本原理:(a)大多数人在面临获得的时候是风险规避的;(b)大多数人在面临损失的时候是风险偏爱的;(c)人们对损失比对获得更敏感。

[4] 生命表显示60岁的人在20年间的死亡率超过50%。

[5] 这里不指因平准保费必然产生的储蓄。

[6] 保险监督委员会统计资料。

[7] 奚教授用心来研究经济学、市场学、决策学等学科的,是这个领域的主要学者之一。

[8] 保险人往往将医疗津贴产品作为附加险来促主险销售。

保险投资的可能性范文4

[关键词]责任保险;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9-0063-02

政府监管的目的主要是纠正市场的不足,阻止违法行为的产生。监管还通过减少保险人破产的可能性来稳定市场,对市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成为最明显的一种市场外部力量。监管的主要责任就是代替消费者对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进行监督,确保保险合同的易于履行。

监管者要求公司保持一定的风险,以消除由于有限负债所带来的激励机制。当责任方不能补偿受害方时,第三方如保险公司补偿受害人。当公司不能对他们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补偿时,未补偿的责任使得社会的福利减少。未承保的风险对于社会产生了负的外部性。监管者要求公司去购买充分的保险来阻止这种对社会而言的共同的外在风险。

资产和风险的多样化具有防范功能,可以减小一次事故所带来的严重的资本损失。通过购买保险的多样化,可使得受害人得到足额的公平的赔偿,而且还可以保护公司免于财务危机或破产。对于那些事故产生的原因是意外而非过失或疏忽时效果就更加明显。

1 责任保险市场的双重监管对象

1.1责任保险市场对保险人的监管

在美国,州保险监管机构为了减小保险机构的破产规定了准备金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将一定量的资产以准备金的方式保留在公司内部。这项措施有效地限制了财产保险公司所签发的保单的数量,从而保证了保险公司对于超过保费收入的索赔也具有理赔能力。

以无风险流动性资产形式存在的强制最低资本金要求被用于限制保险人的过度扩张。保险监管者通过限制保险公司的杠杆作用来减少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杠杆作用适用于这样的一种业务扩张:保险人用其资本(或盈余)来承保新的业务。新承保的保费与盈余的比例就是衡量杠杆作用的一种方法。

由于保单价值的波动性,责任保险的现金价值是不存在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保单的价值就是保险人为了履行保单的理赔义务而在将来要赔付的量。于是保单的价值就是那些能影响未来赔付量的将来未知事件的函数。该价值经常偏离预期值,因为实际的赔付额只有到保单理赔的时候才会清楚。

监管者还会限制保险公司所持有的普通股股票的数量。相比于其他的可选择的投资,比如国库券,普通股股票具有很大的损失风险。保险公司的资本被要求以一定比例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资产来持有,以便满足保险理赔的需要。监管的目的并不是禁止市场机制的运行,而是要限制风险的过度扩张。

1.2责任保险市场对投保人的监管

保险人并不是政府监管的唯一目标。在很多情况下,保单持有人必须依照法律持有保单。监管通过要求私人企业购买保险来避免对其为数众多的员工产生消极的影响。如果这种监管没有到位,那些厌恶风险的公司将不会购买责任保险。在完全有效市场,任何企业发觉面临的是低风险时,他们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都不倾向于购买保险。相应地,如果这种风险是高风险,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将更倾向于购买保险,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损失。

然而,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有效地避免那些不合适的或错误的企业决定。如果没有监管,一些企业不计后果的行为将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通过制定保险采购的监管法律可以很轻松地消除这种道德上的两难处境。社会或政府发现没有购买保险的伤害行为的负面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政府不得不强制推行责任保险。

2责任保险的外部性浅析

责任的存在并不会必然地促使潜在的侵权人去购买充分保额的保险。一家公司的资产表明了其对消费者的侵权或伤害所能承受的最大赔偿额。当赔偿责任超过其资产时,这家公司将不太倾向于购买保险来保护自己,因为他们将会视这种责任为一种恰好相当于公司资产的一种财务罚金。换言之,超出侵权一方资产的责任将不会被侵权方所考虑。如果没有法律所要求的保额的话,对受害方的赔偿将会受到侵权方资产额的限制。侵权方认识到他们仅需用一部分资本就能满足任何必需的赔偿,这就给了这些公司一种不考虑后果而采取放大风险的行为的激励机制。

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应该被清晰地公布,并且其已经成为了监管的主要目标。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一段时间内的风险,所以部分保险人有接受过大风险的倾向。当保险人的这种行为被纵容的时候,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也随之上升。保险监管方了解这种激励机制,然后通过减少保险人接受的风险量来限制保险人的这种倾向。资本准备金要求和投资方向的限制是监管者常用的两种手段。

对于保险人来说,其提供的保额不充分或者没有满足保单持有人的需求,这种激励机制就会呈现。因为责任保险经常是被政府管制的,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它在费率谈判和保额确定方面不具有优势,所以保额是有可能不充分的。

保险公司也是以赢利最大化为目标的,保险公司为了提高收入,也希望能将闲置的资本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是保持保险人的资本、提高偿付能力、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种合理的并且常用的资金运用方式。但是,当保险人被高回报吸引而进行风险投资的时候,道德风险就随之产生。投资损失可能会导致保险人不能履行保险合同的赔付责任,甚至会破产。保险人也可进行长期投资,不过如此一来,保险人的资本就被长期投资所占用,而被占用的资本也不能用于理赔,这就造成保险人不能对现有的保单提供充分的保障。

在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保单持有人可能不会积极地避免损失。较高的风险对于购买保险的他们而言,并不是很危除的,因为通过保险,他们把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于是出于提高利润的考虑,他们会增加风险投资,客观上使自己的风险增加。

现实的环境使保险人几乎不可能从被保险人那里获取完全、准确的信息。市场条件和被保险人的信息都是经常变动的。随着保险人的不断变化、发展,信息收集的成本和渠道受限的信息很快就会过时,这将使得评估一个被保险人的真实风险变得很困难。

被保除人商业行为的不正确显示可能会降低保险人对单个保单持有人的风险测度。例如:在建筑行业中,保单持有人可能在建筑过程中采用削减支架或使用假冒的建筑材料来降低成本,这时道德风险就产生了。这种负面激励产生的原因就是当保单持有人购买保险后有恃无恐,为了高利润而不择手段。由于不能对保单持有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将会产生很大的负面激励。

3责任保险市场监管的外部性分析

责任保险市场一般是有效运行的,只有当市场结构进行调整的时候除外,在市场进行调整的时候,保险人赢利能力的下降将会使保险人改变风险责任,并且还可以把矫 正市场的压力推给监管者。保险人提高保费,被保险人承受高成本,双方都在就法律和监管的问题进行沟通的时候,通常是整个保险行业处于不景气的阶段。所以保险监管的方法或手段不断地被创造出来以防止那些会对整个市场造成冲击的偶然事故的发生。任何法律或监管手段实施之前,都必须弄明白上述实施会对行业周期的每个阶段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由于被监管的保险公司都有严密的组织、多样化的财务手段,再加上其对行业最佳运行效率的较深理解,他们常常会尽力地避开那些监管。行业的其他公司由于拥有较少的资源和缺乏组织性而不可能避开监管,所以会对大郎分的监管发出抗议。整个行业想以整个社会为代价来获得那些在制度设计和执行起来对自己有利的监管。串通将会破坏监管的目的,使其由基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转变为特定团体的福利最大化,尽管有缺陷,但监管的目的还是提高市场效率,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

现在假定特定利益集团和市场外部组织不会对市场产生影响,政府干预保险的目的就是解决市场存在的同有的缺陷。监管被用来减少保险人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的可能性。因为保险人的破产会产生连锁反应,不仅会伤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还会伤害到那些与保险人无直接关系但是有问接关系的第三方。

侵权法会对责任保险的条款制定和理赔产生很大的影响。它经常由于含糊不清的表述而产生了错误的分配方式。虽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但保险监管的一个目的就是减少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首先要做的就是阻止道德风险的产生,此外还要充分地保护那些存在负外部性的没有投保的损失。

保险投资的可能性范文5

论文关键词 立法模式 承保机构 承保范围 承保条件 代位权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目前已有的立法例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有三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边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应采用双边模式。理由如下: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是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的,如果代位权不能顺利实现,就会造成国家财政的直接损失。代位权的实现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赖以运转的核心,如果代位权不能实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就失去了它本身的制度价值。 纵观三种立法模式,在双边模式下,由于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依据,代位权的实现是最顺畅的,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事业刚刚起步的我国来说无疑意义重大。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

目前已有的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从性质上,分为政府机构、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公司和政府机构与国营公司相结合三种类型;从立法体例上,分为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合为一体的“一体制”和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互相分离的“分离制”。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内法的完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用“分离制”,由国家机构负责审批,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的保险业务。这样设置的理由如下:

(一)设立部际合作的“承保审批委员会”作为承保机构符合我国的国情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审批分别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这种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如:手续繁琐、权利条块分割严重、无法反映海外投资可能执行的国家外交及对外经贸政策,不能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安排等。 鉴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设立一个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交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组建“海外投资保险承保审批委员会”来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商务部是管理、协调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主要机关,在我国海外投资业务及行政管理上都有丰富的经验,它对于海外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及其程度和海外投资者担保申请的合格条件等方面便于详细评估和把握;国家发改委能从宏观上引导我国海外投资的地区、行业及规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以国家财政作为经济后盾的,财政部参与审批有利于国家对每一项海外投资保险的潜在赔偿做出适当安排,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迅速对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外交部可以对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做出更准确的评估,尽量使海外投资免遭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从保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角度,来决定适当的对外投资的规模和币种。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适合作为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机构

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国家部委、金融机构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能够及时获取各国政治经济最新动态和投资环境状况;作为专业的政治和信用风险管理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国际多家资信调查和评估机构建立有联系;作为伯尔尼协会的正式成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各成员国机构共享信息和合作开展保险业务;作为国内唯一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拥有丰富的项目承保经验和先进的承保技术,可以帮助投资者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项目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化解政治风险,防控损失发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既是公法人又是商业机构,自从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以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连续多年《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为我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指引。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性质和业务实践上看,由其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机构是适合的。

三、承保范围的设置

目前,各国承保的政治风险通常包括货币汇兑险、国有化与征收险、战争及内乱险,部分国家承保政府违约险,还有些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设计了一些特殊的险种,如:美国承保的营业中断险、日本承保的信用险、法国承保的迟延支付险和德国承保的货币贬值险等等。

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风暴使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许多国家的出口贸易下滑、国内的失业率增加、国民经济增速放缓。这些因素使国际经济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不安定因素增多,海外投资遭遇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加大。鉴于这种情况,为全面的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笔者认为:我国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险种的设计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而有所增减,目前,至少应包括:货币汇兑险、国有化与征收险、战争及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投资者可挑选其中的一种单独投保,也可挑选多种进行投保。

四、承保条件的设置

依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条件也应该包括: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和合格的东道国三个方面。

(一)合格的投资

合格的投资必须是在经济发展、就业、商品出口和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有利于我国的投资,这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意义所在,如果一项海外投资将对我国造成消极影响,该项投资一定不是合格的投资。另外,因为设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和消除东道国发生的政治风险,而政治风险往往是由东道国政府的行为造成的,一项投资是否符合东道国的利益与政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国对合格投资的要求也应该包括投资符合东道国的利益。为了便于承保机构实现判断海外投资的合格性并加以引导,以免日后发生过多的国际纠纷,合格的投资限于新投资。

(二)合格的投资者

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规定,合格的投资者是“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其实际控制权由中资法人掌握;境内外金融机构;其他经批准的法人和自然人”。 显然,自然人、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伙、非法人社团和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笔者认为:为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应该包括中国公民、依照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关于自然人和“三资企业”是否应该成为合格投资者的争议由来已久。因为现行立法中自然人作为个人一直不允许从事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从而在目前的实践中不可能成为被保险人。但是应该看到个人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出于对个人在海外直接投资中地位的重视,应该将其包括在内。至于“三资企业”,由于其都是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济实体,受到我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实践中,这些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已经成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形式之一,所以三资企业也应该被列为合格的投资者之一。

(三)合格的东道国

由于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应采用双边模式,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因此,对我国投资者来说,合格的东道国必须是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

五、保险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的设置

投资者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的数额应该依承保行业、险别及范围而有所区别;保险期应该根据投资种类、性质及承保险别的不同而不同。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保险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的设置需要在实践中逐渐调整才能真正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对保险期限的规定不宜过长。但是海外投资本身的特性又决定了这个期限不能太短,不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应该依行业的不同在5年到15年之间;为鼓励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保险费的收取应该限制在比较低的水平,依投资东道国和行业及险别的不同在承保额的0.5%到1%之间;保险金的设置一方面要起到分散风险、鼓励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保险金过高造成投资者对保险机构过分依赖的局面,规定在承保额的90%到95%之间为宜。

保险投资的可能性范文6

汇率风险,又称外汇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涉外业务中因汇率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汇率风险通常是由于汇率波动的时间差、地区差以及币种和期限结构不匹配等因素造成的。汇率变动带给保险公司的风险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其中,交易风险是指以外汇计价成交的交易因汇率波动而引起收益或亏损的可能性;折算风险是指公司为了编制财务报表,将以外汇表示的资产和负债换算成本币表示的资产和负债时所面临的风险,它会影响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开财务报表的结果;经济风险是指由于意料之外的外汇汇率变化而导致公司未来经营收益增减的不确定性。

以上三类外汇风险的不同特点,见表1。

由于持有外汇负债、存在对外支付需求以及经营外汇相关业务的要求等方面的考虑,保险公司需持有一定数量的外汇;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所持有的外汇资产的数量是动态变化的,因此,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汇率风险既包括编制财务报表时面临的折算风险、汇兑交易时面临的交易风险,也包括潜在不确定性导致的经济风险。

二、汇率风险对保险公司造成的潜在影响

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汇率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外汇资产和负债、外汇业务、偿付能力以及投融资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形成潜在威胁。

(一)在外汇资产和负债方面

汇率变动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外币净敞口是在资产方还是在负债方,主要体现为外币资产和负债不匹配带来的重估风险。

一方面,保险公司所持有的外汇资本金会因为汇率的变动而影响其实际价值。人民币升值会给持有美元资产的保险公司带来负的财富效应,导致以本币计算的外汇资本金缩水。

根据亚洲开发银行和德意志银行的预测,2006年人民币可能升值3%-4%,摩根士坦利则认为,到2006年底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将达到7.5。分析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走势(见图1)发现,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人民币将继续保持稳中有升的趋势,而且这一趋势将持续较长时期。如果不采取汇率风险防范措施,保险业现在所持有的外汇资产将遭受更大损失。

另一方面,对外汇负债来说,保险公司的外汇负债主要是应付外汇赔款。人民币升值将使保险公司在支付等额的外币赔款时所对应的人民币实际价值降低。

总之,如果外币资产多于外币负债,净敞口在资产方,人民币升值虽然会导致外币资产和负债在折算成人民币时都有所减少,但资产减少的更多,从而对保险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外币净敞口在负债方,人民币升值则会带来正面影响。

(二)在外汇业务方面

汇率变化对保险公司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影响外币保单的实际人民币收入。外币保单与国内一般保单最大的差异,是外币保单是以外币定价。保户用外币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给付满期金或理赔金时,也依保户指定的外币支付。人民币升值将使保险公司外币保单的实际人民币收入下降。

2.影响保险公司的再保经营。由于保险公司的直保业务通常是用人民币计价,如果在再保业务中再保摊回赔款以美元计价,那么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再保实际摊回赔款的人民币价值将会下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实际自负赔款额度上升,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

3.影响保险外汇业务需求。长期持有外币资产的民众在汇率风险意识提高后,会主动寻求规避汇率风险和分散投资风险的措施,从而大大增加对长期型的外币保单,如外汇储蓄类保险(外币的教育金保险)、外币投资类保险等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的需求,这将为保险公司拓展保险业务创造出巨大的市场空间。尽管当前外汇保险业务范围,仅限于人身意外险和财产险等短期险种,不包括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和长期寿险,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境内居民购买外汇人身保险的限制将会逐步放宽,境内保险公司将逐渐可以经营长期型外币保单、甚至是投资理财类外币保单业务。

(三)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方面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影响公司经营的最重要因素。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资本金、准备金和公积金、业务规模及保险费率。除此之外,保险资金的运用、再保险业务等情况也会对偿付能力产生影响。

人民币升值会引起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的实际人民币价值贬值,也会给公司的业务经营带来重大影响,进而,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外汇资金投资方面,由于政策的限制,中资保险公司不能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这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利用金融衍生产品作为对冲工具来规避汇率风险。在保险外汇资金投资收益不高的情况下,如果未来人民币升值幅度过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将无法弥补汇率变动所带来的损失,也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带来一定影响。

(四)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方面

汇率变动也会对国际商业资本的进入产生影响。从积极因素看,对于已进人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其利润汇出因人民币升值而实实在在地获得增加,其所获得的人民币收益的国际购买力也得到了提高,汇兑收益将促进已进入外资的扩张。在此示范效应下,如果海外预期人民币继续升值,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保险公司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的谈判地位;

从消极方面看,初始资本门槛提高将对新资本的进入产生抑制作用。一国货币升值后,就会使该国成为更昂贵的投资地。人民币汇率升值将导致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下降,减少外商对中国的直接投资。

(五)在海外并购方面

海外并购是我国保险公司实现国际化的主要途径。汇率变动会影响国内保险企业的并购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力。一方面,人民币升值,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时,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兑换的外币数量就会相应增多,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中国保险企业的海外扩张欲望。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后,保险公司外债本息还付压力减小,可以在外国向当地金融机构贷款,适时进行海外并购。

三、保险公司汇率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随着国家外汇政策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投资领域也在逐步扩大,这对保险公司汇率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增强紧迫感,学习运用先进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尽快提高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一)树立汇率风险防范意识

长期以来,中国的人民币汇率水平保持相对稳定,这使得一些保险公司的汇率风险意识较弱,把为防范汇率风险所付出的成本看作是额外负担。现在随着人民币汇率灵活性的逐渐增大,各保险公司必须要增强汇率风险意识。保险公司必须要在公司内树立全面、全员、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公司统一的风险管理文化,依靠最高管理者到基层员工各个层次的相互配合,把风险管理贯穿到业务的每个环节。

(二)完善汇率风险管理体系

为了更加系统、有效地管理汇率风险,保险公司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关系清晰的组织体系,制定汇率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为汇率风险的有效控制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制度,激励经营管理人员不断提升汇率风险的管理水平。要建立风险责任制度和检查制度,明确各岗位的义务和职责,并通过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促进汇率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加强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管理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强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管理,提高保险外汇资金的经营效率等途径,减弱甚至抵消汇率浮动带来的损失。

1.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加强外汇资金的资产负债管理是加强外汇资金运用管理的前提。保险公司应在充分考虑外汇资产和负债特征的基础上,制定外汇资金投资策略,使不同的外汇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上相匹配,以便有效控制汇率风险。

2.扩大保险外汇资金运用规模

某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投资收益率扣除汇兑损失后,依然高于国内投资,从一个侧面说明扩大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汇率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应共同努力,扩大外汇资金运用规模,实现外汇资金有效益的流动,以收益冲抵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

3.提高保险外汇资金投资绩效

即使在人民币存在预期升值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投资渠道、提高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绩效依然有可能抵消汇兑损失的影响。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外国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及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股票等投资工具。但目前,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境内银行存款,投资品种比较单一,收益局限性较大。因此,保险公司应拓展外汇资金的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组合,以提高外汇资金的投资收益,减弱汇率风险的消极影响。

4.充分利用专业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该实行托管制,并委托境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境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同时,由于各保险公司单独进行外汇资金投资的成本较高,因此可以选择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方式,通过外汇资金投资专业化来提高投资绩效、降低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

(四)使用金融产品交易

管理汇率风险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严峻挑战,这有赖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完善,尤其是外汇衍生品的丰富。对远期、掉期业务等金融工具的有效使用有助于保险公司防范汇率风险。由于目前市场上缺乏人民币汇率衍生工具,所以,通过资金管理的方式,即资产负债方式来管理汇率风险比较适合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应逐步放宽避险工具的使用,切实做好对冲方面的制度安排,并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金融衍生品部分限制,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规避风险。

(五)合理配置外汇资产币种

由于外汇市场上,各外汇对人民币的汇率波动情况不一样,为分散外汇波动风险,可以考虑对外汇资产的币种及相应的持有量进行调整,使一币种外汇资产升值所带来的影响与另一币种外汇资产贬值所带来的影响产生抵消效应,从而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汇率风险,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例如,在当前时期内,根据汇率走势,可以适当减少美元资产持有量、增加欧元资产持有量。但是,由于各外币之间以及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存在多重关系,影响汇率波动的因素增多、也更加复杂,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大,因此,现阶段不宜过多进行外币间的对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