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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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范文1

关键词:火灾;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房地产行业;责任体系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89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11-0331-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11.168

在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的房地产行业飞速发展,但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高频发生的火灾事件。火灾事件总是无情地剥夺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在建筑工程进行之时,消防审核工作应该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目前常见的情况是,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工作的参与人员往往十分有限,而消防审核的程序比较繁杂,使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的工作进行得往往不是特别高效率。针对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排查,本文将提出一些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针。

1 当前火灾频发的原因分析

1.1 建筑工程在管理上存在一些不足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在建筑工程进行的期间,建筑施工人员往往将自己的精力主要放在工程的进度之上,较少地关注消防安全管理,因此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制度往往处于空缺的状态。同时,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主要的建筑工作会分派给多个施工单位或队伍,在不同的施工方之间会存在消防管理工作脱节的现象。在部分有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筑单位之中,也存在对于消防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度设置形同虚设的问题。

1.2 消防审核重要性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目前,在大多数建筑工程之中,消防审核的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部分建筑工地甚至电气路线等存在不符合建设标准等问题,电气线路不按照要求的路线建设,保护套管设置不足等细节问题都是日后会导致火灾的隐患因素。但一些建设单位在主观意识上就有节省消防投资以降低成本的偏差认识,这样的行为会导致火灾因子积累越来越多。

1.3 当前建筑工程消防审核中存在一些问题

就目前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工作来看,主要有以下比较突出的问题:

1.3.1 工作量与消防审核人员数量不匹配。目前因为人员编制的限制,消防审核工作的工作量较大,造成了人员数量与工作量不匹配的矛盾。对于每一项建筑工程的评审,会需要相关审核人员深入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这样无疑需要消耗消防审核人员大量的时间,而繁重的工作量必然会影响审核人员的工作质量,最终影响到消防审核效果。对于一些规模更小的审核队伍,编制人员就更少了。在审核工作本身就已经十分繁重的基础上,审核人员在审核的过程中还需要实地检查建筑项目的每一个细节之处,按照规定的消防设施的设计进行比对。对于图纸上表达不清晰或是与实际建筑相比出现了分歧的地方,检查人员还需要与建筑人员核实。检查之后,审核人员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信息内容进行此项目的评审,从合理性等多角度得出最后的审核结论。这样繁重的工作与消防审核人员数量的设置严重偏离,使得每一位审核人员的工作任务相当较重,不仅让消防审核人员疲于应付工作,更让他们没有了主动思考进行工作创新和提升自我的意识。

1.3.2 消防审核环节多,程序复杂。大部分需要建设建筑工程的单位,需要建设一个工程的机会较少,因而真正开始计划一项工程时,单位大多数对于需要各部门报批的环节了解得较少,而审批环节又是相当多的,这无疑为消防工作的进行增加了难度。更有些有建筑需求的单位,在面对环节众多和繁琐的手续时,出现畏惧的情绪。因此在实际的消防申报和建设的工作中,想方设法地偷懒和偷工减料,这必然会给工程建设带来一定的负面的影响,既不利于消防工作的进行,也不利于满足经济建设的发展要求。单纯地就消防审核报批的程序来看,从总平面定位开始,到有建设需求的单位准备好所有的申报材料以及相关的设计图纸之后,距离最终的审核意见,最少也需要15个工作日,有时甚至还需要花费一个多月的时间,若将每个工程花费在消防报批审核的时间总和起来,已经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当然,审核机构设置这些申报环节与条例,是要求各个施工建设单位对消防安全给予足够的重视,但其中的环节或许存在过于臃肿及效率不够高的问题,导致建设单位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用于办理各项申报和手续。

2 应对目前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工作问题的措施

基于对上文所提到的目前建筑工程消防审核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该要从现有的模式中不足的问题入手,尽可能地做出改进,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施行对策:

2.1 完善责任体系,明确各方责任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范文2

一、基本思路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在*市投资促进中心政务大厅设立我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将我市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涉及到的15个驻中心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城乡规划局、建设局的审批事项为主线,按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三个并联审批阶段,由中心牵头组织协调,涉及部门分阶段作为联审部门,以“一门受理、许可预告、服务前移、联合会审、统一收费、限时办结”为原则实施串并结合的联合审批工作机制。

二、联合审批内容

凡进合审批绿色通道的房地产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

(一)规划用地联审阶段

审批内容:项目申请报告、招标方案和不招标核准、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抗震设防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取水许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项目选址意见等。

联审部门:城乡规划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地震局、水利局、国家安全局等。

(二)规划工程许可联审阶段

审批内容:规划施工图审查、建设施工图审核备案、工程规划许可、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核备案、消防防火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核定。

联审部门:城乡规划局、建设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收费局等。

(三)施工许可联审阶段

审批内容:工程报建、勘察设计合同登记、核发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备案、安全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墙改节能手续、施工许可、核发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计划核定、统一征收(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等。

联审部门:建设局、发改委、国家安全局、收费局等。

三、工作制度

1实行房地产项目备案制:凡是列入房地产联合审批绿色通道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2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凡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规划审批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确定的事项,一律纳入跟踪服务范围,建立速度档案、明细建议内容、修改意见、责任处室、完成时限等相关基础信息备案督办。

3建立联合踏勘制度: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房地产项目,由中心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踏勘,不得分头多次踏勘。

4建立联合审图制度:成立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图小组,由城乡规划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城管局渣土办、园林局、施工图审查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联合审图小组对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联审,并将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5建立电子签章制度:凡经中心窗口单位审批完成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在中心联机套打出证,加盖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密钥由各部门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6建立统一收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透明、公开、统一收取各项规费,对外公示。缴款人凭市收费局开具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统一缴纳,集中支付。各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搭车收费。

7创建中介机构库。创新中介组织的管理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涉及房地产项目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阳光作业、限时办结”运行模式,切实压缩行政许可流程外的中介服务时间,加速房地产项目审批落地速度。

四、工作要求

1中心牵头组织协调:中心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牵头组织协调各阶段联合审批工作,集中答复申请人的咨询、辅导并一次性告知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申报材料及需要修正和补充的材料;召集相关联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当场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明确意见;组织联合踏勘、召集联席会议、汇总联审意见、起草会签联审会议纪要、督促联审部门按时办结。各联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定的时限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中心综合窗口。限定期限内未回复者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逾期单位负责。

2各联审部门应按联合审批的要求,树立全局意识,杜绝“互为前置”,协调联动,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中的衔接工作,对于办理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及时报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协调。加大授权力度,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实行A、B角工作制,做到“即接又办”。

3建立房地产项目协调机制。一般协调事宜由中心综合窗口负责;重大协调事宜由市领导负责协调;中心负责对议定事项进行督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确保联合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范文3

关键词:建审;消防产品;监督

中图分类号:U298 文献标识码:A

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进贯彻实施《消防法》,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公安部自2010年到2012年实施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加强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提高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稳定全国火灾形势。通过三年的实施努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有效减少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建审工作作为消防产品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可以有效减少因消防产品设施的漏设、误设以及选型错误所导致的事故,对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有重要作用。

1 加强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的必要性

实际应用过程中,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如消防产品是否满足消防设计需求,消防设计中有关消防产品名称、型号、参数性能等的信息是否正确,设计是否规范,所用消防产品是否达到设计规定等。如果室内消火栓、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等消防产品的型号、名称、性能参数与设计文件不一致,使得消防产品无法满足相关建筑的消防设计规范,造成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例如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的泡沫罐消防产品没有到达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将很难保证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工程建设设计审核工作中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对保障建筑消防设施质量和建筑的安全都有重要作用。对此,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应包含所用的消防产品和相关的建筑防火材料。

2 建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各地新建、改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不断增多,并且由于建审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加上建审报批程序的复杂性,导致消防建设的审核时间较长,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进度,使得建审工作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介绍如下:

2.1 建审工作中工作量大、人员少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由于每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所能配备的建审人员编制有限,然而建审的工作量又很大,所以导致了人员数量与工作量之间的矛盾。以广东省消防总队为例,各支队防火处建审科人员一般3-4人,有的规模小的支队建审人员更少,甚至没有编制,大多数情况下由支队1-2名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工作。2012年,广东省共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20235件,消防监督检查总次数达到538476次,其中包括对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商场、市场等建筑的审核和检查,由此可以看出审核工作量的复杂和庞大。其中对于大型的重点工程项目还必须由支队领导、处领导和建审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其进行重点论证审核,然而论证工作时间又不计入审核时限,对该类项目的审核,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审核人员,并且每个建审人员的工作量很大,这就造成了建审人员严重不足,进而影响建审工作的效率和进度。

2.2 审批环节复杂

由于审批环节多,将直接增加建设单位的审批时间,增加建设的工作难度。大多数单位一般建设一个项目的时间都很长,所以往往对于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手续的办理工作缺乏了解和实践,并且审批需要经过许多部门,由于各部门的报批环节多、手续繁琐,给许多建设单位带来了很多困难,不利于经济建设的发展。不考虑由于设计变更或施工中的消防设计变更而导致的重新审批工作,单就消防建审报批的程序来说,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按要求从总平面定位,到申报材料、消防设计的准备,再到出具审批合格结果,至少15个工作日,有时需要3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由于消防报批环节所占用的时间越长,越不利于工程的建设。但是由于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因此在向其他各部门申报办理手续时,都要求建设单位先通过消防审核为前提,这就致使建设单位用于办理手续的时间更多,对于工程的进度影响可想而知。由于建审环节占用了大量时间,导致了许多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就开始施工的现象,同时加大了建设工程隐患的整改难度。由于许多工程属于政府形象或特批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所以常采用先施工后补办审批手续的原则;另一方面,对于外来企业,当地政府为了达到招商引资目的,常常简化审批程序,过于放低标准从而降低了项目的质量,导致了一些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现。另外由于政府的参与,以及建设局在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时就下发施工许可证,这些情况都使得消防部门的监督执法受到很大的考验。

3 加强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的措施

3.1 加强消防技术和产品标准学习

据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2013年公布的信息,目前有消防车、火灾报警产品、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消防装备产品、建筑耐火构件共8大类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灭火剂、防火门、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接口、消防枪炮、建筑防火构配件、火灾报警设备、防火阻燃材料9类共72种型式认可消防产品,其他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检验管理,新产品实行技术鉴定管理。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各种消防产品的设置和功能要求,消防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型号、规格、参数和功能等,由于建设需求,国家消防产品的目录信息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建审人员要定期登陆查看最新的消防产品信息,为加强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3.2 加强消防产品选用审核

建审人员不仅要深入学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对消防产品的要求,更应该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审核,从根源上杜绝由于消防产品、设施布设不到位或遗漏等造成的安全隐患。对于建筑工程缺少相应消防设施的,应督促其设置,对消防产品安置不当或产品不合格的,要予以重新布设或更换。如对于建筑物内的灭火设备,应设置在楼道便于使用的地方等。

3.3 加强消防产品监督培训

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计时由于缺乏具有相关消防产品知识的设计人员,往往会在消防设计文件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如“普通防火卷帘”、“防火门”、“消防水带”的相关设计。因此必须加强建审环节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应对工程建设的消防设计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培训内容应以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标准、消防产品分类以及选用等知识为主,提高其消防产品专业知识的水平,保障消防产品的正确使用和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

3.4 加强消防设施安全隐患管理

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工程建设消防产品设计标准,但是各地的消防设施人存在很大的隐患,因此必须从建审环节消除消防设施的安全隐患。如对于医院、商场等公共场合用于疏散的走廊、楼梯间等处的消防设施,由于人员密度大、难以保证消防设施不被损坏,因此应设置便于管理且不易损坏的消防产品,如使用常开式防火门。对于大型厂房钢结构的涂料应注意使用较厚的防火涂料。只有在建审环节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工作,才能从源头上彻底杜绝消防设施的安全隐患。

3.5 建立健全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体系

尽管国家了相应的工程消防设计标准,但各地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促进建审环节中的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提高消防产品的使用水平。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审核,各级地方消防支队应根据国家消防产品信息网的消防产品目录,明确相关各类消防产品的名称、型号和参数等,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审核,对审核结果信息应及时以网络等形式,方便工程建设单位或企业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和审批手续的办理,进一步提高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水平。另外,还要加强相关消防产品的认证、技术鉴定和检验工作。

结语

加强建审环节的消防产品监督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和现实意义。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此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建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的一些相关措施,对加强建审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然而对于如何加强建审环节的消防产品监督,还需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范文5

一、实施原则

按照“依法行政、特事特办、提高效率、权责结合”的原则,及时联合审批,快速办结,定期督察。

二、实施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城建、农业、服务业等重点项目。

三、实施部门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设立项目受理台,统一受理工业、城建、农业、服务业等重点项目报批业务,组织相关单位,实施联合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消防)、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局等18个单位为联合审批成员单位。涉及市直其他部门和魏都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其全程参与联审。

四、联审方式

(一)统一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项目受理台,统一受理重点项目报批业务。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批会,联审会议通过后进审程序,并以抄告形式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的审批须知和表格,并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应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

(三)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并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给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由申请人按期整改完毕。

五、联审流程及责任分工

(一)工业、城建项目审批流程及责任分工

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并根据审批意见,形成会议纪要。需要实地勘查时,组织联合勘查,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联合审批完毕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将审批手续或结论送至项目建设单位。

1.立项规划选址审批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审批事项主要是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和投资项目核准批复。

2.建设用地审批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审批事项主要是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和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3.施工图审查审批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审批事项主要是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劳动安全设计审查、防雷设计审核等。

4.招标报建施工许可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审批事项主要是工程报建、招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

(二)农业、服务业项目审批流程及责任分工

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消防)、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等单位为联审部门。

程序:牵头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在办理业务名称登记后,依据事项性质确定前置审批部门,并将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需联合勘查的,由牵头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联审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牵头部门送回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牵头部门在汇总各联审部门的审批意见及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后作出审批决定。

若有联审部门不予审批,牵头部门应将该审批部门出具的不予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同时书面通报相关审批部门。

若遇到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城建项目等审批业务的,市行政服务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办理城建项目审批,积极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三)相关收费事宜

工业、城建、农业、服务业项目联合审批中需缴费的,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缴纳,相关部门在核定标准时,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办理减、免或缓交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程序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工业、城建、农业、服务业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和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内容一并进行公开。

(二)分工协作。各审批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告知当事人下一个环节的审批部门和所需材料,保证审批有序运行。

(三)服务承诺。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联系,跟踪服务。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范文6

绿色通道要明确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承担重大项目联系、协调审批工作,确保重大项目审批提速,加快建设进度。

二、实施目标

(一)确保重大项目建设审批流程畅通快捷;

(二)简化重大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并联推进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

(三)完善重大项目建设部门联动机制。

三、项目范围

(一)纳入国家、省、长春市年度重大项目范围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要工程项目。

(三)具体重大项目的确认由市发改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凡列入以上范围的项目,由市发改局下发《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办理通行证》企业持此《通行证》进入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办理审批事项。

四、主要办法

1简化审批环节。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为依据,将资金综合平衡、土地供应、环保和规划设计作为重大项目审批流程的主线,明确必要的审批环节,包括:

1项目建议书审批;

2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提供)

3环评文件审批;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5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8初步设计审查;

9概算审核;

10中介预算审核;

11工程各事项招标;

12施工许可。

非上述环节中的审批事项,以两种方式处理:一是依附于必要环节与之并联;二是合并至与其相关联的必要环节。

2优化审批流程。一是要落实专人协办。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专门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落实专人常驻“专窗”即时受理持有《通行证》项目申请人进入绿色通道的申请,协同项目申请人办理审批事项。二是集中咨询论证。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专窗”受理项目申请后,由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召开集中咨询论证会,排出报批流程,列出需报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明细和报批时限,同时告知报批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以服务指南的形式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每个流程实行内部受理登记制,设立内部受理登记簿,由受理人、经办人签字,以便于监督。三是实行部门联审。一个部门涉及多项审批的由部门确定一人负责在内部召集进行联审;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合办事项,按照“能合则合,能并则并”原则,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召开联办协调会议,对审批流程进行优化重组,使各审批环节连接顺畅,避免审批条件相互牵制。

3压缩审批时间。凡是达到即办条件的各审批部门要做到即来即办;对需勘测、踏查等事项的各审批部门在原承诺的审批时间上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审批时间由原来累计567个工作日压缩至195个工作日(仅指在本市审批部门审批过程所需的总时间,不包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所需时间)对社会投资的重大项目审批时间由原来534个工作日压缩至173个工作日。对资料虽然不齐但能在办理过程中补充完备的重大项目一律采用“部分环节缺项受理”方式,所缺资料由上一环节审批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作为下一部门审批依据,正式批文在所有资料补齐后发出。

4明确审批环节及要件。各部门把项目审批程序、所需资料、需填写表单等编制清单提供给市发改局,并由市发改局将重大项目在各审批环节要求项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清单,按照必备、补充和追加三种类型进行分类并提供给项目申请人参考。

5审批工作前移。本年度需要开工的重大项目要着力深化前期工作,凡列入“十一五”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市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消防队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开展项目有关前期工作。

安排专人一包到底,帮助企业同各审批部门的联系和衔接,并帮助解决项目进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一时解决不了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确保项目的正常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