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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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范文1

会议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工作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的发展思路清晰,各项工作按照计划顺利开展,经营目标大部分超额完成,实体产业建设进展顺利,原料基地建设前期调研工作和公司内部建设都取得良好成效,能理性应对行情变动,采取措施有效减亏,并为未来行情回暖时争取盈利空间。董事会对公司2016年的工作给予肯定,认可公司2017年的工作计划,会议决定通过公司2016年工作报告。

董事会要求董事会秘书处在此工作报告的基础上,综合会议各董事的意见,起草董事会2016年工作报告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议题表决情况:同意*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情况及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

董事会认为,报告详细分析了公司2016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承包工厂生产经营情况和公司盈利情况,从财务角度剖析亏损因素和赢利点,有利于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2017年财务预算符合公司发展目标,资金安排合理,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议题表决情况:同意*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审议通过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经营管理方案》

董事会认为,该方案在2016年运营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有利于提高团队运作效率,目标制定切合实际,符合公司长期目标,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同意该方案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实施。

本议题表决情况:同意*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审议通过了《****项目建议书》

董事会认为,建议书从中国***产品需求、***特色产业建设和公司可持续发展三方面分析,公司承建****产业原料基地建设项目符合行业趋势,满足政策扶持条件,可以充分发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和股东单位的区位和经验优势,项目目标较科学合理,建设内容可行,董事会同意实施该项目并要求根据提出的修订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议题表决情况:同意*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五、审议通过了《******项目示范基地建设方案》

董事会认为,该方案目标清晰,分工有序得当,有效利用公司的资金、股东单位的经验技术和政策扶持,收益分配明晰,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董事会同意通过该方案,并要求根据提出的修订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议题表决情况:同意*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收购方案》

董事会认为,该方案在承包试运营一年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分析了目标企业具备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提出的解决方案切实可行,收购该企业对公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董事会同意通过该方案,并要求根据提出的修订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范文2

【关键词】TD-SCDMA 移动视频 固定视频

随着数据网络的不断完善,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大部分已经部署了由DDN、XDSL、光纤等多种线路组威的数据网络。在这种网络环境下,充分应用网络资源,将信息传递生动化,建立互动的实时通信系统,是政府、企业、机构提高自身竞争力、开源节流的有效手段。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打破地域限制的原因,人们对视频会议系统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与电话会议相比,视频会议在同样节约时间、降低会议成本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了沟通的效率。固定视频会议系统成为目前主流的解决方案,固定视频会议系统是一种现代化的办公系统,它可以把不同地点任一会场实时的现场场景和语音互连起来,同时向与会者提供分享听觉和视觉的空间,使各方入会用户有“面对面”交谈的感觉。

而随着视频会议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同时对其视频音频质量、数据共享、灵活性以及易用性、可靠性和易管理性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原有的固定视频会议系统越来越不能满足用户移动性的需求。随着2008年TD-SCDMA在国内启动试商用,大唐移动率先提出移动视频会议系统解决方案,使用户在移动环境下,也可得到与固定宽带类似的高速数据接入服务。

1 固定视频会议系统方案简述

固定视频会议系统是指通过现有的固定通信网络,将人物的静、动态图像、语音、文字、图片等多种资料分送到各个用户的计算机上,使得在地理上分散的用户可以共聚一处,通过图形、声音等多种方式交流信息,增加双方对内容的理解能力。

视频会议系统的种类:视频会议系统在用户组成模式上分为点对点(2人)和群组视频会议系统(多人)两种,按技术实现方式上分为模拟(如利用闭路有线电视系统实现单向视频会议)和数字(通过软硬件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实现)两种。

一般的固定视频会议系统包括MCU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服务器)、会议室终端、PC桌面型终端、网关等几个部分。各种不同的终端都连入MCU进行集中交换,组成一个视频会议网络,如图1所示。

1.1 多点处理单元(MCU)

MCU是视频会议系统的核心部分,为用户提供群组会议、多组会议的连接服务。目前主流厂商的MCU一般可以提供单机多达32个用户的接入服务,并且可以进行级联,可以基本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MCU的使用和管理不应该太复杂,要使客户方技术部甚至行政部的一般员工能够操作。

1.2 大中小型会议室终端产品

大中小型会议室终端产品是提供给用户的会议室使用的,设备自带摄像头和遥控键盘,可以通过电视机或者投影仪显示,用户可以根据会场的大小选择不同的设备。一般会议室设备带专用摄像头。可以通过遥控方式前后左右转动从而覆盖参加会议的任何人和物。

国际电信联盟(ITU)对于视音频通讯及其兼容性的技术进行了规范,在这些基本的协议中,同时对语音、视频的编码格式、用户控制模式等要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ITU-T制定的适用于视频会议的标准有:H.320协议(用于ISDN上的群视频会议)、H.323协议(用于局域网上的桌面视频会议)、H.324(用于电话网上的视频会议)和H.310(用于ATM和B-ISDN网络上的视频会议)。其中H.323协议成为目前应用最广最通用的协议标准。

2 大唐移动TD―SCDMA移动视频会议解决方案

固定视频会议系统在1960年出现至上世纪末,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然而随着用户需求的不断发展。固定视频会议系统已经不能够满足用户的移动需求:由于固定视频会议系统使用DDN、×DSL等固定接入网,只能在固定场所(如会议室、办公室)进行会议,对于参会人员不在会议室的场景。会议无法进行。

另一方面,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在建设固定视频会议系统均有较大投入,如满足移动环境下视频会议需求需新建一套视频会议系统,就出现重复投资。资源浪费的问题。基于此。大唐移动提供基于固定视频会议系统扩展,支持移动环境下视频会议的解决方案,如图2所示。

2.1 方案详述

如图3所示,大唐移动TD-SCDMA移动视频会议方案的无线侧在现有的大中小型会议室终端产品基础上,增加一个无线通信的模块。与会议室终端通过RJ45连接(由于绝大多数会议室终端产品仅具有RJ45接口作为数据传输接口,因此,大唐移动无线通信模块提供RJ45连接为会议室终端提供数据通信服务),满足移动环境下可以参与视频会议的需求。

无线通信模块通过TD-SCDMA移动网络来提供无线通道:

提供高速移动数据承载能力,达到DL384K/ULl28K的速率;能保障接通率和QoS,并且在通话过程中不出现画质和声音明显减弱甚至挂断的现象;

无线网络信号能覆盖全国所有大中城市,随着TD-SCDMA网络的不断发展,到2010年,全国TD-SCDMA覆盖率达到99%以上;

延续和现有视频终端的操作使用方式,无线通信模块携带方便。

2.2 方案特色

本方案中的一个关键设备就是无线通信模块,一般被成为用户设备终端CPE(Customer Premises Equipment)。它的主要功能是地址翻译、地址映射、数据封装以及隧道传输等。用户的H,323终端在连接了CPE之后。CPE把各种协议数据封装成3G承载的PS业务数据进行透明传输。这样通过CPE作为传输接口直接将数据发送至3G接入网,然后利用已有的高速3G网络将数据传输到IP网络,本质上将已有的3G网络当作了H.323协议的接入网,这样就不需要更换原来支持H.323协议的终端,可以支持移动视频业务,同时CPE设备不需要设计包含例如摄像头麦克风之类的视频输入输出硬件,也降低了CPE设备的生产制造成本,并且由于它只将数据进行封装透传,因此也不需要对H.323或H.324协议作特殊的支持。

同时,从长远看,CPE也可以通过扩展连接其他协议终端设备,这样,本方案的设计同样可以支持多种协议的视频网络间的互联互通,使得网络的功能大大加强,具有很强的扩展性。

另外,传统方案中,H.324终端接入3G网络之后,作为电路域(CS域)业务进行数据传输,受带宽影响较大,一般只能达到64kbps的承载能力,对于视频会议这种需要较大带宽的应用,难以达到用户满意的效果。而新方案中,CPE直接将H.323数据封装成3G网络分组域(PS域)数据包,最大的承载能力可以达到512kbps,这种传输速度极大保证了数据传输的带宽需求,容易满足用户对视频流畅性等需求。

3 应用情况

董事会决议范文3

[关键词] 董事会 董事 决议责任

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他们受股东的委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董事应对股东尽职。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参加董事会的会议,在会议上,董事要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通过对提案的讨论、表决,最终形成有利于公司发展、能为全体股东带来利益的决议,这是积极的一面。如果董事出于别的目的,使董事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这是消极的一面。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董事都必须通过董事会起作用。

一、董事有参与董事会决议的职责

作为董事就必须参加董事会会议,这是董事的职责所在。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规定,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明确了下列含义:第一,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二,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三,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四,董事只能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第五,董事(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董事有意回避董事会会议,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也不论出于什么理由,都应被视为失职行为。

公司法之所以强调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董事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往往决定董事会会议的效力,往往也由此决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所以董事会会议比股东大会频繁的多,若有必要随时可以开会。董事会又是一个集体决策的机构,因此,各国公司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即出席会议的董事只有达到法定人数,董事会会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会议无效,所作的决议也无效。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美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会议召开前董事人数的半数以上。日本商法典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应由董事的过半数出席,以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既然董事会会议有法定人数的限制,这就要求董事们尽可能参加会议,以便会议能够及时召开、及时作出决议。

另外,股东会会议与董事会会议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股东会通常并不议事,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投票表决。无论股东投票选举谁担任董事,对董事会的提案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事后股东都无须对投票后果承担责任,因此股东无须本人亲自参加会议,完全可以委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而董事会会议的内容,则主要是讨论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务,董事本人今后也有可能为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所以,各国公司法都要求董事亲自出席会议,以发挥董事议事的职能。随着现代通讯手段的不断进步,有些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们不必面对面的坐下来开会,董事会可以用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都能互相听见声音就可以。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方便或敦促董事亲自参加会议。

二、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这已在各国公司立法中得到普遍的反映,尽管表述不尽一致,但目的是相同的。日本商法典规定,依董事会决议实施行为时,则赞成该决议的董事,视为实施行为者。对于公司受到的损害额,负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这是表述比较具体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董事在公司的事务上,应尽通常商人之注意。董事违背其职责的,对于所发生的损害,其向公司负连带责任。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全体董事应当以受委托人的注意程度(应当尽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履行法律和设立文件规定的义务并且对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董事未对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或者知晓某一举措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未采取阻止其实施、或者消除、减轻因实施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的任何措施,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是表述的比较广泛的,其核心是强调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对公司负责,因此,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也是应有之意。对此,我国公司法规定的非常明确: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这就是董事的决议责任。

董事之所以要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公司法的这种设计无非有两个考虑:第一,董事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议,完全是受股东的委托、受股东的信赖,因此,董事就要尽受托之责,不辜负股东的信赖,作出的决议应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并能为全体股东带来利益。这是从正面的指引。第二,董事在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时,一定要审慎行事,要独立判断,不能无原则的附和,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从反面的鞭策。如果董事做不到上述要求,只能被认为是一种渎职行为,所以理应对公司负上赔偿责任。

当然,董事的决议责任也有严格的条件,其要件包括:第一,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这是董事承担决议责任的前提条件。第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这是董事承担决议责任的客观条件。第三,应负个人责任的董事参与决议并对决议投赞成票。这是董事承担决议责任的主观条件。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追究董事的决议责任。如果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即使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能追究董事的个人责任。因为,董事会的决议往往涉及公司的重大事务,而重大事务又往往带有较大风险,所以,董事尽管以“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作出决议,也难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就不应负决议责任。反过来也一样,虽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但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也不负决议责任。因为董事的决议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既然没有损失,就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排除董事会因此负上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董事决议责任的责任免除

董事会是公司的意志机关,多数董事通过的决议,就是公司的意志,因此,董事会的决议在公司具有无可争辩的执行力。但是,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法并使公司遭受严重的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怎样才能避免承担个人责任呢?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意大利民法典规定,董事对完成的行为或者未履行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及于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记录中记录了自己的不同意见并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监事会主席的无过失的董事。美国纽约州公司法也规定,董事会多数通过的决议代表整个董事会的意见。如果少数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持不同意见或弃权,就必须将反对意见或弃权写入公司的会议记录,或是在会上或会后向公司的秘书递交书面异议。由此可以看出,董事要免于承担决议责任,必须将自己的反对意见或弃权写入公司的会议记录,或是向法定机关递交书面异议。

既然表明异议的会议记录能免除董事的决议责任,因此,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作了强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日本商法典规定,董事会应就议题制作议事录。议事录应记载议事经过概要及其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及监察人应签名。有了董事会的会议记录,曾对决议持反对意见或弃权的董事就有了洗清自己的确切证据,因此也就不用承担决议责任。立法上的这种设计,其实有两种作用,一是让无过错的董事免受追究;二是对免责董事的一种褒奖。因为对违法决议的抵制,毕竟是一种尽职的表现。在有些国家,即使有的董事没有出席会议,也假设缺席的董事同意通过决议,所以如果缺席的董事对决议持反对意见或弃权,也必须向公司的秘书递交书面反对意见。

另一种可以免责的方法是辞职抗议。如果董事在决议通过之前辞职,就不为决议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董事在决议通过之后才辞职,除非在会议记录上有自己表示反对的记载,否则,也必须向公司的秘书递交书面反对意见,或是在辞呈中说明辞职的原因是不同意董事会的某项决议,以避免日后为该决议承担责任。在公司治理比较完善的公司,如果董事对多数的决议持不同意见,非但无须执行,还必须公开表示反对。因为将来一旦追究责任,法庭并不会因为董事会一致同意而法不责众,所以,附和多数是非常危险的。公开反对可以使多数董事三思而行,同时也可以唤起股东的注意。尽管以辞职来表示反对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但辞职毕竟是一种消极的方法,只有万不得已而为之。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在作决议之前征求律师的意见,如果律师认为多数董事的意见有问题,多数董事通常不会一意孤行,以免日后个人承担决议责任。

参考文献:

[1]《公司法》第113条第1款、第112条第1款、第113条第3款、第113条第3款、第49条第2款,第113条第2款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5条

[3]《美国典范商业公司法》(修订版)第8章第24条

[4]《日本商法典》第260条之二、第266条

[5]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59页、第160页

董事会决议范文4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评析〗

    董事会的会议应当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应在章程中规定,一般应为书面形式并载明会议事由,虽然第三款有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但最好在章程中预先作出规定,以避免为此扯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会会议决议机制的规定。

    〖评析〗

董事会决议范文5

    【案情】

    原告:王某;被告:金力达公司

    王某系金力达公司股东,共出资26.65万元。在金力达公司经营过程中,王某因与其他股东经营理念不合,曾申请退出公司经营。2009年9月,金力达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同意王某所持股份“股转债”的决议》。该决议载明:根据王某本人请求,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公司以“股转债”形式接收王某所持股份,债权数额以其现金投入资本金的200%计,年息8%。决议执行之日起,王某即不再享有股东权益。之后,该董事会决议并未履行。

    2011年11月,王某起诉请求判令金力达公司向其偿付上述决议所涉债务本金及利息合计61万元。金力达公司辩称,“股转债”只能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股权转让,注册资本不变;二是公司回购股权,注册资本相应减少。但两种途径均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因此董事会“股转债”决议无效。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董事会决议系对王某与金力达公司关于“股转债”协商过程的书面确认,决议内容反映了公司股权回购的属性。然鉴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仅规定了三种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本案非属此列,系争“股转债”决议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应当认定无效。一审法院遂判决: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股转债”董事会决议效力的认定。

    一、关于“股转债”决议的性质。首先,系争“股转债”并非股权转让。公司法所指股权转让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分别对应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股东或股东以外第三人,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并无内部股东或外部第三人受让王某股权,故并非股权转让;其次,系争“股转债”亦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减资。公司减资是在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其业务经营状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及第一百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减资必须由股东会绝对多数表决通过决议,并履行通知、公告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案系王某向公司提出退股,虽然退股的结果可能导致公司减资,但从起因和程序操作来看,均非前述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减资;再次,系争“股转债”决议体现的意思表示是王某与金力达公司协商后达成的公司以特定价格收购股权,故本案中所谓“股转债”决议的实质应是公司股权(股份)回购。

    二、《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相比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三类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下可以主动回购股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仅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并无公司主动回购股权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通过修改章程仍使公司存续这三类特定情形下,对该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显然,本案中的“股转债”决议尽管具有公司股权回购的性质,但并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之构成要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关于“合意”回购股权的效力认定。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或者股东与公司“合意”回购股权,并无明确规定。有种观点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由于公司法没有对有限公司回购股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则视为公司可自行回购股权,本案股东与公司合意下的股权回购当属有效。然上述观点仅考虑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忽略了公司法所包含的公法特质,即公司自治以外需遵守的强制性规范。本案例的裁判也并不认同上述观点。

    第一,公司法是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结合,虽然公司法修订后加大任意性规范的比重,扩张了公司意思自治空间,但出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稳定的需要,强制性规范仍有存在的必要,股份回购即是其中之一。故而,公司法虽未明文禁止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意”回购,但是否允许这种性质的回购行为存在,仍需法律事先授权。

董事会决议范文6

一、事件研究法

事件研究法是一种统计方法,系在研究当市场上某一个事件发生的时候,是否会对股价产生波动。在会计学领域,事件研究法是市场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而运用最充分是有关公司财务的研究课题。如公司合并及收购、新股发行等事件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二、研究步骤

1.定义事件与事件窗。根据研究目的,笔者将用于估计正常收益的估计窗定义为最短120天。同时Khotan与Warner认为可以模糊事件窗和事后窗的界限,将两者统称为事件窗,将其定义为公告日前后10天。因此估计期起始于-130日结束于-11日,事件期始于-10日结束于+10日。

2.选择研究样本。本文样本为截至2009年12月在沪市、深市上市交易的且整体上市的A股公司:深圳能源、泛海建设、莱茵置业、铜陵有色、西飞国际、太钢不锈、鞍钢股份、建峰化工、金岭矿业、三花股份、济南钢铁、上海汽车、中国船舶、首开股份、方大特钢、徐工机械、天津港、上实发展、宝钢股份、武钢股份、中山公用、葛洲坝、东方电气、东软集团、上港集团。

3.正常收益模型的选择。陈信元和江峰在会计研究上发表的事件模拟与非正常收益模型的检验力一文中认为无论事件研究中各公司事件是否相近或重叠,都应采用市场模型为基础的非参数秩检验法以检验事件日市场是否对信息作出反应。因此本文在度量正常收益上选择市场调整模型。

4.估计异常收益。首先,计算样本在事件期内每天的超额收益率:rit=-其中:rit,Pit,Iit分别表示股票i的第t天的超额收益率,收盘价,证券交易所股票指数的收盘点数股价。然后用ARt=rit和CARt=ARt计算平均超额收益率和累计平均收益率:

5.检验异常收益的显著性。本文选用的检验方法为参数检验法。检验统计量为:J=

三、实证结果分析

因某些数据存在特殊性,需要剔除这些特殊性来证实整体上市的效应。修正后数据(如表1):

由上图可以看出,修正数据之后,董事会决议整体上市日对股价影响仍成正相关性。董事会决议整体上市当天的ARt为2.89%、CARt(-10,10)为9.28%,相关性系数J(-10,10)为6.50。这是因为宝钢数据的特殊性,其虽然在整体上市公告日出现一路下跌,使整体上市公告日当天的有所提高,但由于时间跨度较长,抵消了负的超额收益,扣除后降低了正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