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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治语录范文1
远赴美国
1981年,24岁的张瑜因在影片《庐山恋》中扮演女主角周筠而一炮走红。接着,她又在《巴山夜雨》中扮演刘文英、《知音》中扮演小凤仙、《小街》中扮演女扮男装的俞、《雷雨》中扮演四凤,塑造了许多深受观众喜爱的角色,并获得了电影“金鸡奖”、“百花奖”最佳女主角奖,被誉为双料影后。
这时,郭凯敏介绍她认识了同在上海电影制片厂任导演的张建亚。张建亚1982年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与张艺谋、陈凯歌是同学,曾任《红象》、《冰河死亡线》、《少爷的磨难》等影片导演。张建亚非常热情,给予了张瑜很多帮助。
接触中,张瑜和张建亚擦出了爱情的火花。张建亚不仅很有才,而且成熟、稳重、细心,在事业上给张瑜提了许多好的建议,生活中对张瑜照顾得无微不至。两颗心越靠越近,于1984年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
爱情让张瑜陶醉而幸福,但同时她也有苦恼。在拍戏过程中,她越来越感觉到,没有受过正规系统学习的自己有点力不从心,她怕自己只是在重复而没有突破。
一天,她向著名导演谢飞讲了自己想去报考电影学院的想法,谢飞半开玩笑地对她说:“你是个那么出名的明星了,谁敢教你呢?你应该去美国好莱坞。”
张瑜向张建亚谈了自己的想法,张建亚沉默了。张瑜很能理解张建亚的心情,她又何尝愿意与他分离啊。但当时张瑜太想深造了,她不想让人觉得她只是凭运气和脸蛋走红的。
1985年,刚刚结婚一年的张瑜与丈夫依依惜别,在“中美文化交流基金会”的经济担保下,远赴美国加州州立北岭大学学习影视制作。临走时,她对丈夫说:“等着我,我学成后就回国。”张瑜努力不让自己表现出太多的伤感,但当飞机起飞的那一刻,她还是忍不住泪流满面。
到了美国后,张瑜对丈夫的思念疯长着。每当接到丈夫的信时,她都会高兴地看了一遍又一遍。他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们什么时候才能再团聚啊。”
尽管张瑜做好了吃苦的思想准备,但现实仍然让她感到很难适应。在美国,她只是一个普通的留学生,而且是一个经济拮据的留学生。
张瑜到美国时身上只带了东凑西凑的几十美元,租了一间很小的地下室。为了生存,她四处去找工作。最终,找到两个做中文家教的工作。她的住处离学校不太远,但离做家教的这两家很远。张瑜买不起汽车,只好买了辆旧自行车。每天晚上回到家,她都累得连洗漱的力气都没有了,倒在床上就睡着了。
在承受经济上压力的同时,张瑜还要承受学习上的压力。她过去一点英文基础都没有,最初的几次考试,她的成绩都是最差。这让一向好强的张瑜感到无地自容。
在艰难的日子里,张瑜多么渴望张建亚能陪伴在她身边,帮她分担这一切啊。可是,这又是不现实的。而且,那时他们根本打不起长途电话,只有通过写信联系。在这种强烈的孤独中,张瑜仍咬牙坚持着。
婚姻解体
1985年夏天,张建亚到美国参加旧金山中国电影展,夫妻俩终于团聚了。那段时间,是张瑜到美国后最开心的日子,她仿佛忘记了一切,每天沉浸在爱的甜蜜中。
然而,团聚的日子是那么短暂,张建亚不得不回国了。张瑜依偎在他的怀中说:“我真不想让你走,要不你也留在美国吧。”张建亚何尝不想和妻子厮守在一起啊,但他觉得,像他这个年龄的导演在国内会有更多的机会拍片子,在美国这种机会是微乎其微的。张瑜理解他,没有强求。
慢慢地,张瑜适应了繁重的学习任务和工作压力,并且以自己优异的成绩得到了奖学金。
然而,张瑜在美国的生活稳定了,她的感情生活却出现了问题。那时的张瑜太单纯和天真,总觉得感情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影响的。可渐渐地,过去总是有许多共同语言的他们,竟然开始有些无话可说。长时间的分离,书信是他们感情唯一的纽带,这个纽带是那么脆弱,他们彼此感到越来越陌生。
四年的时光那么漫长,曾经的那种默契和恩爱离他们仿佛越来越远。他们的书信从最初的10页一点点地减少,最后只剩下了礼节性的问候。他们都意识到了感情的危机,只是不甘心。
1989年,张瑜马上就要毕业了。张建亚希望张瑜能回国,而张瑜则希望能在好莱坞发展,进军国际影坛。她觉得,自己在美国吃了那么多苦,不能轻易放弃,并再次劝张建亚到美国去。意见的不同让他们的感情再次蒙上了阴影。
毕业后,张瑜回了一趟国。让他们非常痛苦的是,他们竟然没有了久别后的激情,两个人变得像陌生人一样,再也找不到爱的感觉了。张瑜说服不了张建亚去美国,张建亚也说服不了张瑜回国。最后,在张瑜回美国前,两人心平气和地办理了离婚手续。
倔强的张瑜把痛苦埋藏在心底,开始寻找机会。可是她发现,要进军好莱坞是一件非常非常难的事情。一次次的失败,让她有些心灰意冷。
这时,国内的朋友邀请张瑜回国发展。强烈的思乡之情,让张瑜有一种冲动,她内心里也渴望着能回到亲人朋友身边。可是,一想到当初留在美国的代价是婚姻的解体,爱情的离去,她又犹豫了。要强的她更怕别人说三道四,觉得她是在美国混不下去了才回国的,她的自尊心受不了。
独身也幸福
其实,离婚后的张建亚一直在关注着张瑜。虽然他们已经不是夫妻,但毕竟有着很深的感情。他们的分手是客观造成的,是一种无奈。婚姻不在了,感情还在,他觉得他们永远都应该是朋友。于是,他决定邀请张瑜回国发展。
1993年,张建亚准备拍摄影片《王先生之焚身》,便给张瑜打了个电话说:“回来吧,8年了,不要让喜爱你的国内观众等得太久了。我正好要拍一部片子,你来演女主角吧。”
接到张建亚的电话,张瑜沉默了许久。她的心情非常复杂。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经历太多的挫折,她已经不是当初那个生活在梦想中的女孩了。她只希望能做自己喜欢做的事,而不再有过高的奢望。同时,她是那么渴望祖国和亲人。她越来越体会到,那才是她真正的家,真正的归宿。但如果回去了,别人会怎么说?她能承受得了那些有形和无形的压力吗?
张建亚仿佛看透了她的内心,开导她说:“不要去管别人怎么说,重要的是自己要生活得开心。这里有爱你的亲人和朋友,和那么好的观众,不要怕,回来吧。”那一刻,张瑜忍不住泪流满面。
张瑜答应了张建亚的邀请,重新回到了阔别8年的国内影坛。在与张建亚合作中,他们虽然没有了过去夫妻间的那种情感和默契,但深深的友情却在他们的心中增长。拍摄中,他们像好朋友一样地互相关心。当媒体采访张建亚,提了一些对张瑜很不礼貌的问题时,他非常仗义地维护着张瑜,为她解除了许多尴尬。
1993年底,张瑜获得了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家协会颁发的“表演艺术家特别贡献奖”。张瑜在激动的同时,内心非常感谢张建亚。如果不是他那么了解自己,鼓励自己回国,并为自己创造了这样一个机会,她可能至今还在外面流浪。她对张建亚说:“谢谢你。”张建亚爽快地笑了,并鼓励她说:“你在美国学的是影视制作,应该学以致用。”张瑜点点头:“我会的。”张建亚说:“有什么困难尽管来找我。咱们永远都是朋友,对吗?”张瑜的眼睛湿润了。
1995年,张瑜开始第一次尝试独立制作兼主演影片《太阳有耳》。她倾注了全部心血,并将自己的全部积蓄都拿了出来,共投资了1000万人民币。影片拍摄得非常成功,获得了第46届柏林电影节银熊奖。但由于当时电影市场的客观因素,这部影片的发行很不理想,张瑜一下子赔了500万。
这对于张瑜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她甚至开始怀疑自己的能力。正在外地拍戏的张建亚从朋友那里得知这个消息后,立即给张瑜打了个电话,安慰她不要负担太重,做影视剧赔钱是很正常的,并鼓励她可以转换思路,不要退缩。张建亚的电话让张瑜感到很欣慰。
1996年,张瑜再次拍摄了影片《太阳火》,不仅是制片、主演,而且还担任了导演。这部影片得到了观众和专家的好评,在全国国产影片研讨会上很受重视。这让张瑜找回了自信,陆续又拍摄了《烟雨红尘》、《危险游戏》、《天命姻缘》、《风云世家》、《奇缘背后》、《诚信无价》、《未列入名册》、《鲁迅》等影视剧,并成立了“张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2005年,《任长霞》剧组邀请张瑜扮演任长霞。张瑜觉得这对自己是个不小的挑战,因为任长霞的形象深入人心,自己能胜任吗?张瑜在看完了《任长霞》的剧本后,被深深地打动了。她决定把握住这次机会,一定要把这位深受老百姓拥戴的公安局长扮演好。
山治语录范文2
【关键词】著作权法 录音制品 法定许可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含义。我国学界通常认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使用人可以不经录音制品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条件下直接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需要向该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该制度的规定源自于《伯尔尼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音乐作者及歌词作者(该歌词作者已允许将歌词与音乐一起录制)享有的许可对其音乐和歌词进行录音的专有权利,任何成员国都可以自行规定保留和行使的条件。但这些保留和行使专有权利的条件只能在对此作出规定的国家适用,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损害上述作者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如果报酬无法通过协议约定,应由主管机关确定。”
该条款表面上似乎限制了录音制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实际上这一制度的存在,其一是为了保障权利人就其录音制品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二是为了防止权利垄断、促进录音制品产业的良性竞争。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性质。对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我国学界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主要可以归纳为“权利限制说”、“权利降格说”、“传播增值说”三类观点。笔者认为,“权利限制说”更符合法定许可本质特征。
根据权利限制学说,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可以凌驾于著作权人专有权利之上,在未经过许可的情况下拥有先使用作品再付费的权利。但应注意,这种权利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也是区分许可使用和侵权使用的最关键条件;另外,使用人应当支付权利人相应的报酬,这也体现了该制度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分析
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纵观我国的修法历程,早在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就已经纳入了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也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作出了规定。
我国制定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与国际上相比并无本质上的差别,都是为了防止少数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保护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和音乐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该项制度还出现了新的现实优势,如能“使不同的录音制作者可以选择不同的表演者诠释同一部作品进行录制,公众可以欣赏版本各异的录音制品,避免著作权人与某个录音制作者订立专有录制合同、造成版本单一的状况”。
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现状分析。我国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引入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旦音乐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完成录音制品,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直接对该音乐作品进行再次录制,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虽然我国对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基本与《伯尔尼公约》一致,但由于立法初期立法者对“该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不甚明了”,该条款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使得学术界对于该制度存在诸多争议。
第一,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事实上,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范围是很窄的,除了上述法定许可的一般性要求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该法定许可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适用对象仅限于音乐作品。由于在该条款中明确只能是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完成的“音乐作品”,法定许可适用的范围即被框定在了“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旋律”上。
二是该许可应只适用于已发表的音乐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应该以“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为前提,但该处所表述的“录制”是否包括该录音制品的“发行”,仅从该条款的表面意思来看很难得出确切的结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大争议。
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原本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唱片价格垄断,平抑唱片价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发表而未公开发行的录音制品,其他制作人捷足先登抢先进行出版,不仅扰乱了唱片行业的稳定秩序,侵犯了公众和个体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人的权益。所以,该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应限定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音制品,对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已作出了相应的修改,笔者将在后文进行进一步阐述。
第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报酬支付机制。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除了防止权利垄断,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即保障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也是法定许可制度的关键。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该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对法定许可的报酬支付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即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报酬的支付。而按照1993年颁布的《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网站上公布的计算标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报酬的计算均涉及到录音制品的批发价和发行数。假设录音制品制作人A根据法定许可制度对已发行的录音制品进行了“重录”,但最后却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发行,在无法计算发行量的情况下,A是否就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了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除此之外,付酬标准的制定时间久远,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音乐作品的市场价值因为传唱度、知名度的不同也有很大的差别,我国报酬机制中这种“一刀切”的报酬标准往往无法使著作权人得到合理的对价计算。
第三,现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但书”条款分析。根据笔者上文提到的我国学界对法定许可的定义不难看出,对于法定许可,其特点就是使用人权利的获得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需要权利人的授权而只需要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即可。反观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四十条,与学界对法定许可的定义相对比多了一句话,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根据此但书,只要著作权人在首次出版发行录音制品时明确表示不许他人使用,那么其他录音制作者在不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是不得使用其音乐作品的。
严格来讲,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对录音制品著作权人的限制并非“法定许可”,而应归于“准法定许可”,即只有在权利人没有明示不许可的情况下,其他录音制作者才可以在权利人录音制品首次发行后不经其允许就使用该音乐作品。而根据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该制度是为了防止权力垄断,促进唱片行业的良性竞争,而该“但书”的存在显然无法实现该制度原本设立的目的。因为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者仍然可以利用该但书条款,在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签订许可协议时,要求其作出“不许使用”的声明,这样一来,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存在就如同虚设,制作者仍然可以堂而皇之的在该声明的掩护下肆意提高唱片价格,垄断唱片市场。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乏合理之处,但也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条文字面表述的不明确、付酬机制的不完善、“但书”条款的不合理等。只有发现并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才会更好的构建出立法进步的阶梯,而此次修法活动即是一个良好的契机。
修改草案中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修改草案一稿中关于第四十六条之合理性分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经公布便遭遇了音乐界业内的激烈反弹,包括刘欢、高晓松在内的音乐人对草案的第四十六、四十八条纷纷展开了口诛笔伐,表示该草案一旦通过则“音乐将走向死亡”。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该项制度,不得不说该项制度相较于现行法的第四十条的确有进步之处,但也不乏问题和缺陷。具体说来,本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需要注意的变动之处:
第一,将“录制”改为“出版”。正如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的表述并不明确,仅靠条文字面意思无法得知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是否需要满足该录音制品的已然发行。第一次修改草案对该问题作出了明显的改进,将原来的“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的适用前提改为了“录音制品首次出版”,明确规定了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适用必须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后,而对于仅仅录制完成却未出版的音乐作品并不适用该制度,有效解决了因条文字面意思不清晰而引起混淆的问题。
第二,增加限定时间“三个月”。相较现行法律,第一稿草案中增加了时间限制“三个月”的条件。实际上,该规定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果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日其他制作者便可以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音乐作品,则很有可能所有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都不会主动去花钱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了,而会更倾向于等待他人先出版后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权,这种投机行为显然是不利于唱片市场良性发展的。
但在该草案公布时,音乐人们认为该时间限制的制定完全脱离了行业现实,认为依照现实的市场情况,三个月的时间完全不足以完成一首作品的推广,这样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唱片公司花高价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投入高额的制作和宣传成本后,在还没有获得对等的回报时便被他人重新录制出版,唱片的首次制作人等于“为他人作嫁衣裳”。
所以,对于有的音乐人提出将时间限制改为“三年”的建议,笔者认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适用时间限制的确需要延长,但其长度应该由立法者在平衡各方利益后作出一个最为合理的规定。
第三,“准法定许可”变为“法定许可”。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条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但书”条款在法理上存在很大问题,而草案第一稿中将“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删除这一改变可以说是相较于现行法的一个重大进步,将该制度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许可”,在法理上也更加符合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稿中删除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在关于第四十六条的争论持续了几个月之后,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7月公布了修改草案第二稿,删除了一稿中争议颇多的第四十六条,取消了我国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
回归到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即法定许可是为了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防止唱片价格垄断。有些学者和业界音乐人针对此立法目的提出质疑。但是,在我们讨论一个制度是否应该存在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国情及行业现状,更应该考虑的是社会长远的发展利益。
另外,诚然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唱片早已不是人们欣赏一首音乐作品的唯一途径,音乐的传播受限也已经不再是影响其发展的因素。但是,若盲目地删除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虽然传播途径可能不会成为需要担忧的主要问题,但音乐作品的多样性却无法得到保证。但在法定许可制度取消后,可能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家唱片公司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协议获得一首音乐作品的专有使用权,然后聘请某位歌手进行演唱并制作成录音制品发行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因为无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就不可能有其他的歌手对这首音乐作品进行再演绎了,这损害的必然是普通听众追求丰富精神生活的利益。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根据上文的讨论可以发现,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对于中国来说非常必要,但是其存在的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的公布后,音乐界人士纷纷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声称音乐将死,但这些音乐人在抒发自己不满情绪、高喊“原创音乐将不复存在”时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们究竟是站在什么样的位置上在看待这个问题呢?是著作权人、唱片公司还是音乐作品的表演者?其实以不同的角色看该制度会有很大的不同。
针对著作权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在立法之初既是为了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同时也保护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利益。此次修改仍然没有偏离这一目的,增加的关于三个月时间限制的规定更是加强了这一保障。
但是,在新修草案第四十八条中关于报酬支付的条款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这也是引起著作权人反对该制度的最主要原因。集体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报酬计算标准的不明确、不合理均导致著作权人无法相信该制度可以为他们带来权利的保障。因此,报酬支付机制、集体管理制度等配套制度的改进才是进一步保障著作人权利的有效手段,否则,原本意欲保护著作权人的制度反而会变成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罪魁祸首。
针对表演者。有观点认为对于音乐作品的表演者,这一制度会对其利益造成致命性的伤害,比如一位歌手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录制完成了一首歌,但未等到其唱片出版,就有其他歌手捷足先登重新录制了该歌曲并抢先进行了发行,导致其早期的投入全部变成泡沫。
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情况的发生并非是由于法定许可制度,而是因为其他歌手或者制作者的侵权行为,歌曲的著作权人完全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主张重录该歌曲的歌手侵权。至于“歌手前期投入完全无法收回以致无人再愿意唱新歌”的质疑,笔者认为通过延长法定许可适用的时间限制可以得到解决,只是,在限制期满后,首次制作出版的歌手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但这不失为促进该行业良性竞争的一个有效手段。
综上所述,自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以来,学术界对于该制度即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从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法条出发,探究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在我国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通过分析该制度的基本理论、相关市场现状以及新修草案中关于该制度的改进,试图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重构提出建议,即该制度在条款上可以表述为:“录音制品制作者已经将音乐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并发行满一年的,其他录音制品制作者使用该音乐作品重新制作并发行新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正如王自强所说:“立法的过程恰恰也是普法的过程”,一个制度的完善不是通过一次法律的修订就可以完成的。无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最后是否能够写入新《著作权法》,由此引发的讨论都不容忽视,而这个过程中带给我们的思考与启示可能才恰恰是这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最大价值。
山治语录范文3
(一)产权问题在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背景下得到西现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不断加快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化的办学格局。在此背景下,大量的民办学校应运而生。进人90年代后又出现了许多介于公立和民办之间类型的学校,如民办二级学院、公立转制学校以及教育股份制学校等。而办学主体多元化进程中产生的一个敏感问题是学校产权界定的模糊性,学校财产的归属(所有)问题、学校财产在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学校财产运营和管理的形式及体制等问题都未得到很好解决。这种模糊性通过影响学校运作的效率而影响投资者的办学积极性,影响学校的办学水平,从而影响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化背景下的产权问题延伸到了现代学校制度领域
在经济学视野下,学校是生产教育产品的生产单位。无论这种产品的性质如何,学校作为生产单位,其本身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有一个资源配置的问题,即教育产品的生产经营问题。如果学校不考虑这一点,本身就失去了效率的要求。“教育资源作”为稀缺资源就会变得更为稀缺,从而妨碍公民受教育权的真正行使。如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取决于学校制度如何安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我们的教育不仅要考虑政治上的问题(公平),也要考虑经济上的问题(效率)。而从经济上的角度考虑,教育资源配置最有效的前提就是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作为现代学校制度不可能回避产权制度的挑战。
(三)WTO的教育服务承诺从产权角度挑战我国的教育
加人WTO以后,根据“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规则的要求,我国教育领域的准人条件将逐步对外国资本放宽,教育服务的开放程度将进一步加大。教育领域内将由单一的内部竞争转化为内部竞争与外部竞争相结合,教育资源组合、配置的态势将发生很大变化。国外教育机构进人我国教育领域,带来的是包括学校产权制度在内的各色各样的学校管理制度。这些产权制度在教育资源的重新配置中将对我国学校产权构成竞争态势,因为资源总是流向更有效率的教育机构。为维护我国的教育,在教育资源重组中占据有利位置,我们必须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高效的学校产权制度。
二、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提高办学效率的原则
1.产权制度与效率的关系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任何社会的资源相对于人类的需求来讲总是有限或稀缺的,因而必然会导致争夺资源的竞争和分享现有资源的利益冲突。如果没有合理的产权制度来界定资源的归属和使用的原则,那么就难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经济增长。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证明:要保持经济的有效率,就必须明确产权,以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国家的产权制度必须能有效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才能把有限的资源和精力用到对社会最有益的活动中去。在我国,教育资源(尤其是义务教育资源)尚具有稀缺性,作为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教育活动,为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教育资源,也必须讲究经济效益。
2.合理配t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
(1)重视产权的初始界定
我国目前的教育资源尚具稀缺性,为扩大教育规模,就必须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教育领域。确保投资者利益的关键在于对教育产权进行界定。因而必须对教育领域各个投资主体在投资过程中所形成的产权关系进行界定,即一方面区分学校的产权中哪些是国家的产权,哪些是企事业单位的产权,哪些是个人产权。另一方面必需区分哪些是投资者产权,哪些是法人产权(即学校产权)。同时,不同投资者之间权利让渡的方式和费用等也应明确规定。
(2)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根据科斯定理,在竞争条件下,私人产权可以进一步削弱交易摩擦,明确收益预期,强化约束规则,从而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这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显然是有利的。体现在教育领域,就是国家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教育资源,要让社会资源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参与到学校的教育投资中来。而不能通过行政命令或包办的方式来举办学校。同时,任何资本都存在寻利性,国家所制定的任何政策,都要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二)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体现社会公正原则1.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办学积极性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但作为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在某些地方出现的政府将办学效益好的民办学校收归国有的做法不仅有违我国大力发展非政府力量办学的规定,同时也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在学校产权安排上,必须充分体现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如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学校管理人员和其他教职员工的聘任等方面的权利不得随意剥夺,教育管理部门对学校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个人的主观意志。2.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保护学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利益与教育产权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人力资本产权。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其主要负责人(校长)和教师、员工等通常不会对学校直接投资。那么,学校的产权与他们有关吗?对此,有人认为教育行业的管理者和教师作为维持学校运转的基本要素,享有其自身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收益权等产权。由于学校的发展必须以他们的劳动为基础,因而应当承认他们的人力资本产权并使得其在学校发展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收益。[z1在学校的产权安排中,应充分考虑其合法利益,如让管理者和教职工持有学校的部分股权,建立以人力资本产权为基础的收人分配制度,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等。3.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从40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宣告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开始,世界各国在促进教育普及与教育公平上做出了不懈努力。许多国家都把平等受教育权作为改善人权状况的重要指标。因而,我们的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决不能因此造成公民受教育权的损害。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用意就在于此。对于以获取高额利润甚至暴利的办学行为,以高收费妨碍学生受教育权行使的行为,国家应予以坚决控制和制止。
(三)学校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1.教育的非营利性与学校产权制度改革
公益性指社会公共利益。公益性机构的产权应归属社会公共群体而非投资者个人所有。此类机构是不讲求投资回报和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其作用在于产生社会效益。我国教育法第25条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当然,这并不排斥公益性机构的营利行为和投资者正当的获利性要求,关键是如何做到合理和适度的获利(《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已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从各国实际的实际情况看,获利性教育机构是存在的,但绝大多数都是公益性机构,并且国家对不同性质教育机构的管理措施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学校不能完全照搬企业产权制度的安排模式,在投资者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以及收益权等方面都应进行适当限制,对学校的管理体制也应和企业的董事会制度加以区别。
2.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规律与产权制度安排
教育产权问题并不仅仅是经济和法律问题。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人,提升人的素质,人的发展问题才是教育最根本的问题。在我国,设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因此,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能简单地根据经济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在遵循教育规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学校的权能作出必要的限制。尽管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会对教育资源及人才资源的分配起某种调节作用,但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及运行机制,不能简单地把市场机制作为教育运行机制,以经济效益代替教育的综合效益。规范产权关系并不是教育的终极目的,而只不过是为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最终培养更多更好的人的一种手段而已。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否则就会陷人认识上的误区。
三、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参照
1.实践借鉴
在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可以参考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以及我国从80年代以来对教育产权制度改革所作的有益探索。从当今世界范围来看,进人70年代不久,在经济不景气的重击之下,西方各国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各国政府对支付包括教育在内的各种庞大的公共开支感到力不从心,在这种背景之下,教育私立化成为西方国家的一大趋势。[s]这些举措主要包括改革公立学校的办学体制和模式,扩大家长和学校的教育选择权利,探索公立学校的私有化途径,推动私立学校的发展等。[’]尽管这些举措引起了不少争议,但教育领域的竞争,对于提高办学效率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当然,我国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实际情况,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但我们也可以从这些有益的探索中学到不少经验。我国从80年代开始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如企业的资产重组(关、停、并、转)引人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等实践措施,在改革过程中提出的企业产权改革“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正常”等方针,以及建立的包括产权界定制度、产权配置制度、产权经营制度、产权保护制度等现代产权制度同样可以成为教育产权改革的有益借鉴。从九十年代开始,我国教育领域进行了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除原有的国有公办学校之外,相继出现了国有民办、民有民办、民办公助、公民联办、股份合作制办学、公办民助、转制学校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多种新型办学模式。这些不同的办学模式分别尝试了不同的产权形式,其中部分产权形式从目前来看是极具借鉴价值的。
2.理论借鉴
(1)制度经济学理论
著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在其《西方世界的兴起》中开宗明义地说:“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他还认为传统经济理论所说的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等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而是增长本身,制度才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川。我国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对传统的影响教育效率的制度进行改革,因而,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必然能起到相应的指导作用。
(2)第三部门理论
第三部门理论正逐步引人到教育领域。有学者研究表明,[6]当代高等教育具有越来越多的第三部门的特征,比如非营利性、专业性、组织性、非政府性、中立性等。尽管该学者此处只分析了高等教育,但从世界范围内看,整个非义务教育都具有第三部门的某些特征(当然,是否属于第三部门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作为第三部门的产权制度与第一、第二部门的产权制度具有很大的区别。因而,在讨论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时,我们不能不考虑到第三部门理论的影响。
(3)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分支理论,在西方经济学中具有重要地位。该理论认为,一旦发生公共生产低效率的问题,就应当从行政体制上找原因,从制度创新上去寻找对策,以便从根本上减少政府的失败。从我国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看,尽管已取得了不少成效,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到“政府失败”上,但改革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能否为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也是当前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1.学校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与产权相关的学校法律地位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学校如何成为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学校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主体?从第一个问题看,根据我国民法的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其责任能力基于法人地位的确立而获得,并根据其法人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显然,学校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关键是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但从我国目前实际看,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l、学校是否具有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的资格?因为根据《教育法》第26条规定的设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4个条件,并非每个学校都具备。2、参与学校举办或经营的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第二个问题看,根据我国民法的分类,学校属于事业法人。但该规定在现实中存在着一定缺陷。一是对于民办学校(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学校)无法适用该规定,但目前又没有其他的法律对此问题进行界定。二是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学校属于财团法人,从财团法人和事业法人的界定和我国设立学校的目的看,学校更接近财团法人的性质,西方许多国家也多实行法人财团制度,因此这要求对我国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2.学校的产权组织形式
产权组织形式是指财产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学校各投资主体的权益如何体现,也即以何种形式来安排不同投资主体的权益,是关系学校产权关系是否明晰的关键。学校的产权组织形式包含两个问题:(l)投资者在投资举办学校后,它所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财产?学校拥有是什么性质的财产?(2)不同投资者以什么方式来划分其财产界限?我国目前的教育类法律法规没有就第一个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比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投资者所拥有的是财产所有权,它包括选举权和收益权两个权利。而学校所拥有的是对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即法人财产权。学校的管理者(校长)拥有的是财产经营权,即对资产的使用、支配、管理权。从第二个问题看,投资者的权利划分的组织形式有许多种,如合伙制、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我国教育类法律未就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目前在部分学校中实行的教育股份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的典型特征就是不同投资者按所持股份的多少拥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责任。学校据此成立学校董事会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而确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3.学校的管理体制
学校的管理体制是指学校以何种方式组织领导机构,来享有全部法人财产并担负学校全部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责任。前面只界定了学校与外部的产权关系,除此之外,还必须通过设置各种机构、配备各种人员、明确不同机构和人员的职能、权利、义务和利益,使产权得以分解和落实。这就涉及到学校的管理体制间题。对于实行民营机制的学校,按照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董事会兼有一般公司企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双重权利职能。其成员由投资人及其代表组成,同时可以适当吸收学校的教职工代表等其他相关人员的参与。董事会成员的确定办法可由投资双方共同商定并在学校章程或董事会章程中确认。
(三)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1.进行适当的教育产权重组,探索多元化的办学模式
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趋势看,应逐步改变单投资者拥有学校全部产权的情况(包括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引人新的投资者,使产权格局变为多个投资者共同拥有的方式。通过组建教育集团以及学校兼并、承包、拍卖、托管等多种形式实现教育资源重组;通过实行教育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调动社会各界的办学积极性;通过适度的教育选择权的行使,形成良性的教育竞争氛围;通过学校办学自的确立,充分发挥学校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重新定位政府在教育活动中的角色
教育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改变政府集教育领域中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于一身的角色。按照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教育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政府在教育管理中应主要承担宏观管理的作用:(1)全力办好满足公民基本教育需求的义务教育;(2)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设立教育基金等方式对弱势群体进行教育援助;(3)制定教育领域活动(包括产权运行)的游戏规则(相关的政策和法律);(4)加强对学校办学活动的监督和评估;(5)对学校的办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指导等。
山治语录范文4
关键词:山川;理念;搜尽奇峰;交融
石涛撰写的《苦瓜和尚画语录》堪称中国绘画美学的经典,集中倡导了“借古开今”“师法造化”“无法而化”等创作思想,反对当时拘泥于古法、颓废的风气。纵观他的画论,理论清晰,观点鲜明,其中山川章更是集中表现了他关于山水的美学思想。
1 体现出石涛山水的写生理念
石涛的绘画作品是观察自然体悟生活所得,非一味摩古。他把古人的写生理念通过在自然中验证,然后转化在自己的绘画作品中,总结出自己的画学体系,运用写生理念来权衡画面的组成,是用师法自然的方法来总结、概括形象,然后进行绘画创作。其绘画理念在《画语录》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其中《画语录・山川章》阐述的理念尤为重要。
1.1 相形取意
历代前辈画家,绘画中有新的体貌者,无一不从自然中提炼艺术形象,丰富笔墨技法。石涛认为绘画的灵感与技法源于画家对自然山水的观察、认识与体验。故石涛才有“搜尽奇峰打草稿的”的绘画主张,“相形取势,写生揣意”的写生理念。他在《画语录・山川章》中写到“得乾坤之理者,山川之质也。得笔墨之法者,山川之饰也。知其饰而非理,其理危矣。知其质而非法,其法微矣。”石涛认为事物外在的感性美只是一种表象,是事物外在的“饰”。他强调“质”与“饰”二者的统一,也就是自然表象与画家内心精神的统一,自然界中的风吹草动,春夏秋冬的变化使创作主体与客观自然的感受随之改变,继而赋予画面不同的笔墨语言与图式风格,而不是理性地以已有的笔墨技法为止,这里又呼应了《画语录・笔墨章》。这个理念是石涛从自然物象中提炼艺术形象的重要手法之一,是在师法自然时,根据对象的外在特征和形貌,提炼对象内在精神和本质特征,同时,通过画面表达自己的意趣。“相形取意”,达到“人不见其画之成,画不违其心之用”的艺术境界。
1.2 搜尽奇峰打草稿
《苦瓜和尚画语录》中记载:“山川使予代山川而言也。山川脱胎于予也,予脱胎于山川也。搜尽奇峰打草稿也,山川与予神遇而迹化也,所以终归之于大涤也。”他提出“搜尽奇峰打草稿”的绘画主张,是其写生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理念要求画家使山水历历在目,罗列于胸,并对自然物象提炼加工。画家应具有该种审美判断能力,并把这种理念有意识或下意识的体现在创造绘画作品的写生过程之中。
石涛在《山川章》《林木章》和《海涛章》对山、树及水等客观自然对象以人格化的描述,以人的品格和性情赋予对象特殊的情感与审美表情,重在说明山水画的写生和创作,不只是限于描绘山川的状貌,而是写性、写神、写意,通过山水画传达创作主体对自然万物的认识,把丰富的自然山水形象与人的精神和情感联系起来,表现山水画的内涵和意蕴。师法自然,从山川中获取真实感受,汲取创作源泉,是石涛绘画风格形成的根本原因。他大声疾呼要“搜尽奇峰打草稿”,这样才能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进而“曲尽其态”,与山川“神遇而迹化”,达到写景与抒情相统一的“物我交融”的境界。石涛绘画作品中的表象是经过主观思维加工后的山川形象,是“脱胎”于自己的山川,是众山形象的整合,即“搜尽奇峰打草稿”。
2 “搜尽奇峰打草稿”
在石涛的众多闲章里,他最喜欢的就是这方“搜尽奇峰打草稿”,其根本理想在于“奇峰搜不尽,草稿打不完”。后来他还以这句话为名创作了山水长卷《搜尽奇峰打草稿》,画中不仅描绘了大自然的奇妙美景,还抒发了自己对生活的热爱和赞美。
从古至今,凡是有所成就的画家都十分重视“师造化”,并且善于深入生活。“搜尽奇峰”的“搜”就是有深入生活的含义,只有细心“搜”才可能发现生活中的美。“奇”在这里是指自然界存在的美,并不是奇怪或奇特的意思。所谓深入生活自然是要切实耐心、仔细地去观察发现,而不是走马观花式的。“搜奇峰”的过程就是“师造化”,就是感悟大自然的过程。最后,这句话中“打草稿”中的“草稿”并不是现在勾勒草图的意思,而是把大自然中“搜”到的美的素材进行整理加工再创造,这个过程是一个很有难度的过程,是需要付出刻苦努力的。
2.1 大量积累是好创作的基础
前面已经解释过有关“搜尽奇峰打草稿”的含义,就是要求创作者能够深入自然,体验、观察生活,然后刻苦努力地搜集美的素材进行整理与加工,最终完善,这样才是创作出一副好的作品的基础。画家在创作前要大量地搜集材料,这样才会对所要表现的对象有比较准确的感性认识。刻苦大量的积累是一个好创作的前提,这个道理在古代就有不少的文字记载:早在五代时期,山水画家荆浩就在他的《笔法记》中有记载“有日登神镇山四望……皆古松也……因惊其异,遍而赏之。明日携笔复就写之。凡数方本,放入其真”。现代艺术家也不例外,黄宾虹、张大千为创作山水画,走遍祖国的江河山川,感悟自然、生活,才有了后来我们所能看到的一幅幅山水画佳作。
2.2 达到天人合一、物我交融的境界
“搜尽奇峰打草稿”这一绘画理念也包含了要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也就是要经过物我交融的过程。“山川使予代山川而言也。山川脱胎于予也”,“山川与予神遇而迹化也”。“山川与予神遇”的过程就是上面提到的物我交融的过程,是创作者经过量的积累达到了质的变化,完善了对客观物象的感想认识之后,所上升到的理性认识的高度。一位画家如果只是机械、被动地描摹客观物象,那么他无论有多少量的积累也很难创作出生动的作品出来。如何做到“山川与予神遇而迹化也”?这需要画家深入观察生活,从自我的内心出发,认真感悟对象,捕捉其超乎物象表面的内在精神。郑板桥以画竹闻名天下,关于画竹,他有一段著名的题跋“江馆清秋,晨起看竹,烟光露影雾气皆浮动于疏枝密枝之间。胸中勃勃,遂有画意。其实胸中之竹并不是眼中之竹也。因而磨墨展纸,落笔倏作变相,手中之竹又不是胸中之竹也。”他的这段话中,分别讲到了“眼中之竹”“手中之竹”“胸中之竹”,并阐明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其实也就是讲述了人竹交融、天人合一的过程。天人合一、物我交融,从文字表述上看似乎很简单,其实需要画家具备良好的文化、心理素养。天人合一、物我交融的作品不仅准确生动地表现出了客观物象,还可以很好地表达出创作者的内心世界,是一个融合了各种艺术因素的综合体。
3 结语
在中国艺术史上,《画语录》乃一特立独行之作,可上溯一子。他著述传道,德被百世,无形中也留下无尽的学案与争论的话题。石涛对中国绘画的启示意义是全面、深刻而持久的,他启发后人应该“师古人之心,不师古人之迹”,从自然中搜取绘画形象,丰富技法,开拓胸怀,诱发创作灵感,进而使自己的心胸借助于自然山川并通过笔墨语言酣畅地抒发出来,同时也使得自然万物得以美的表现和艺术升华,并使物我得以交融、共存,最终实现借物写心的目的。
参考文献:
山治语录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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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治语录范文6
主题词: T梁预制安装
1前言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交通建设投资已向山区转移。高速公路为适应山区地面高差大、横坡陡等特点,往往设计成平曲半径小并设有超高缓和段,选用空心板和小箱梁作上部时梁的四个支点不易调平,易造成支座脱空,受力不均匀等病害,而采用T型梁则可消除此隐患,然而T型梁笨重、长大又带来选择预制场和运梁难的新问题。
2工程简介
梅州西环高速公路梅江大桥按四车道分离式设计,桥梁位于R=1200米的圆曲线上,桥面横坡4%,上部为10×40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T梁,共120片,梁高250cm,梁间距210cm,边梁重120.5吨,中梁重119.3吨,共三联,先简支后结构连续。
项目策划时拟定预制场选择在0号台后路基上,该处路基优先安排填筑,2009年2月完成了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3月开始进行预制场建设,设16台座,配两套半钢模、两台龙门吊,采用商品混凝土搅拌车供料,龙门吊配合吊斗浇注。4月投产,按3天2片梁,每月20片的进度计划,2010年10月安全、如期、保质完成了该桥T梁预制和安装工作。
3 T梁预制场选择与布置原则
(1)选择在线外租地设预制场。优点是梁板预制工作独立,不影响主线施工,工期易控制,施工干扰小;缺点是租地、场地建设和梁体运输成本高。尤其是在保护耕地与环境的前景下,很难落实。
(2)选择在桥头挖方路堑或路基上设预制场。“T”型梁头重脚轻,梁长体重,加上山区交通不发达,原有道路窄小弯多,难满足梁板运输要求,选择在桥头设预制场最适宜,不但可利用桥梁下部施工供电供水系统,又便于运梁、节省租地费用。
(3)预制场布置应因地制宜、精确计算需求。按总工期倒排,确定梁板预制开始时间,每日产量,计算需配备的台座、模板数量。预制场一般分成制梁区、存梁区、构件加工区。生产区应考虑台座布置、混凝土及梁板运输通道、施工操作空间及污水处理等需求;存梁区依据安装计划考虑储存需求,存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4 T梁预制方法
4.1预制前准备
复核图纸并做好技术、安全交底;龙门吊、张拉设备等机电设备检定/校准合格并试运行;检查模板、材料、水电、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等准备工作。
4.2模板制作
一般采用整体式钢模,面板≥6mm厚,纵、横加劲采用10号槽钢;模板之间用螺栓连接;侧模长度设计为标准节,变化段用端模调进移出来调节;底部用φ20拉杆每隔0.6~0.8m设一根;模板支架每隔5m设两根φ32mm的可调丝杆,作为就位后的支撑。立模时用龙门吊吊运、用32t螺旋千斤顶逐块顶升就位,上紧可调丝杆。接缝用海棉垫或双面胶填塞。检查泄水孔、支座钢板、防撞护栏、伸缩缝钢筋等预埋件位置,确保正确,不遗漏。附着式振动器分上、下两排,按梅花状设置,底排距台座面60cm,上排距底排90cm,横向间距可按1.5m左右布置。
4.3钢筋、预应力管道制作
钢筋在台座上绑扎,按底板、腹板、顶板顺序安装。同一断面钢筋接头不超过总量50%,并按规定错开,同时避开弯距、剪力最大处。预应力孔道采用波纹管成孔,波纹方向与穿束方向一致,波纹管接长采用大一号的波纹管套接,套接长度≥20cm,接头处用胶带纸缠绕,用“井”字形定位筋固定。在波纹管内可设塑料管作为支撑管,在浇筑混凝土前插入,浇筑完成后拔除。
4.4混凝土施工
对粗细集料、水泥、水和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抽检,合格后使用。设计、试配、选定最佳砼配合比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采用混凝土运输车、龙门吊配合吊斗转入至待浇点灌注。浇筑可采用一次性、分层或组合浇筑法,按规定制取砼试件。梁体砼振捣以附着式振动器为主、插入式振捣器为辅的侧振工艺,两侧附着式振动器交错布置、集中控制,与侧模振动架密贴拧牢。随浇随振、严禁空振,振动时间以混凝土停止下沉、不冒气泡、表面平坦并泛浆为度。操作方法如下:
(1)灌注马蹄位时,混凝土入模后启动相应位置的附着式振动器,边入模边振动直到混凝土全部进入马蹄部位后,停止腹板部位振动器,只开马蹄部位振动器至混凝土密实。
(2)灌注腹板位时,严禁开动马蹄部位的振动器。
(3)灌注上翼板时,以插入式振动器为主,顶面用搓板收平搓毛。
(4)灌注梁端时,采用φ30插入式振捣器,对钢筋、波纹管特密集处,加用捣固铲人工配合振捣。
(5)混凝土养护与拆模。砼浇筑完毕并初凝后即时喷雾水养生,保持其湿润,养生时间不少于7d。利用龙门吊配合拆模,先拆上下拉杆,用千斤顶顶紧松脱可调丝杆,千斤顶同步下降,拆模后及时进行梁端及翼板边缘凿毛。
4.5预应力张拉与压浆
预应力筋理论伸长量可用下式计算:
L= L/() (式4-1)
式中: ―预应力筋平均张拉力(直线筋取张拉端拉力)(N);
L―预应力筋长度(mm);
―预应力筋截面面积(mm2);
―预应力筋弹性模量(Mpa)。
钢绞线下料长度计算应考虑千斤顶工作长度、弹性回缩值、锚具厚度及外露长度等。两端张拉下料长度=孔道长度+2(工作锚高度+限位板高度+千斤顶长度+工具锚高度+便于操作的预留长度);预留长度一般采用10~15cm。下料采用砂轮锯切割,在切口处两端20mm范围内用细铁丝绑扎牢固,以防止头部松散。钢绞线应梳整、分根、编束,每隔1.5m左右绑扎铁丝,编号分类存放。穿束前用压力水冲洗孔道,检查孔道有无串孔、存留杂物,再用空压机送风吹干孔道内水分。孔口锚下垫板不垂直度大于1ο时,应用垫板垫平。
梁体混凝土强度和张拉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规定时不得低于设计强度75%,可采用两端对称、分批、分段张拉正弯矩钢束。低松木木驰力筋张拉程序为0初应力10%σcon100%σcon 持荷2min锚固。预应力张拉采用张拉力和伸长量双控。计算与实测误差为±6%以内,超过时应停止张拉、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张拉控制应力稳定后,可进行锚固,锚固后外露预应力筋长度不小于30mm,多余的用砂轮机切割。
预应力张拉后应尽早安排压浆,一般不得超过14d。压浆应从下层孔道向上层孔道进行。压浆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42.5,不得有任何团块,水灰比0.4~0.45,拌和3h后泌水率不超过2%,掺用外加剂时其掺量由试验确定。压浆应缓慢均匀地进行,不得中断,并应将所有最高点的排气孔依次一一放开和关闭,使孔道内排气通畅。水泥浆拌制宜连续生产,自调浆至压入孔道时间不超过20~45min。压浆设备采用活塞式压浆设备,压力以0.7Mpa恒压作业。
4.6封端及存梁
孔道压浆后应将梁端、垫板、锚具混凝土污垢清净,并将梁端凿毛,用薄砂轮机切除多余的钢绞线。结构连续处不封锚,用净浆包封;对有伸缩缝的一端按设计要求立模封端。封端混凝土强度与梁体设计强度相同。T梁压浆达到设计规定强度和龄期后用龙门吊吊出台座,用运梁小车将梁运至存梁区,然后用龙门吊将T梁吊起移至存梁台座上。移梁、存梁时采用两点支垫,支点距梁端头不大于1m,在梁两侧用方木支撑或梁与梁之间采取临时固结。
5 T梁安装方法
水上、山谷或较长的桥梁T梁一般采用架桥机安装比较经济与安全。安装工法如下:
(1)架桥机组装。选择在桥梁与预制场间的路堤上组装,场地应平整、坚实,直线长度不小于80m。应编制安装方案,并由具备安装资质单位安装。组装完毕应进行检查、试运转和试吊。包括:机臂伸缩和横移,整机横移及制动,行车运行和卷扬吊重,油缸支腿伸缩,运梁台车和电气设备运行等试验。
(2)T梁架设。架设前应检测支座垫石顶面标高、平整度,放出梁板端线、中线、支座位置十字线,复核锚栓孔位置。T梁吊运一般采用兜托梁底起吊法。落梁完毕,应立即检测梁板标高、位置及中线偏位、垂直度,发现偏差及时调整。
(3)首片梁安装后应用斜撑支牢,全部梁安装就位后,将梁端部、横隔板侧面凿毛并清净,连接梁端及横隔板钢筋。安装墩顶负弯矩区钢筋、波纹管和穿预应力钢绞线。浇筑梁端连续缝及横隔板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后,进行负弯矩区预应力钢绞线张拉(采用YC25千斤顶单根张拉)和孔道压浆。
梅江大桥采用DJHG50/170型架桥机安装,工序为:铺设轨道拼装架桥机前移落支腿喂梁天车吊梁纵向移梁落梁横移梁安装支座落梁松绳结束。
①铺设轨道。用普通木枕或混凝土枕作运梁轨道轨枕,从预制场直铺到桥头架桥机腹中,用P43型钢轨鱼尾板连接,轨道铺平顺。
②组拼架桥机。在轨道上铺设架桥机大梁,拼组框架和横向连接系杆。在大梁上拼装横梁,横梁上铺轨道,安装轨道桁车,组拼电动慢速绞车。轨道桁车安装双轨缘接片。之后安装滑车组、走行天车,并将大梁与走行天车联为一体。架桥机纵、横轨道应安装水平、稳固。
③架桥机对位。架桥机行走到位后,伸臂到1#墩顶,安装前腿并检查走行桁车吊钩是否到位。
④运梁与喂梁。运梁时应采用钢架支撑或手拉葫芦固牢T梁,由运梁平车送至架桥机腹中喂梁。
⑤安装中梁。前、后天车吊起中梁将T梁纵向运到前跨预定安装位置落下T梁并做临时固定完成中梁就位安装。
⑥安装边梁。前、后天车吊起边梁,将梁纵向运到安装位置落梁至距支垫5cm并保持梁体稳定整机携梁横移至边梁位置落下就位,焊接T梁间横隔板预埋筋(至少50%)固结完成边梁安装。
⑦架梁顺序从中间向两边对称架设。架完一孔梁后,绑扎钢筋浇筑绞缝混凝土,使整孔梁连接成整体后,移机到下一孔。
6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