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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范文1
[分类号]G356.8
1 引言
1987年,美国软件工程学会(SEI)推出了CMM/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用于衡量软件开发实践的成熟度。20世纪90年代,国外掀起一股研究管理成熟度的热潮,常见的模型已发展到30多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Berkeley(PM)2、Ca-PMMM、5级MF-PMMM、5级PMS-PMMM、4级KM-PMMM、5级K-PMMM以及PMI开发的OPM3、4级认证体系IPMA等。
我国学者在知识管理成熟度方面做了初步的研究,如胡翠红从技术演进、技术发展以及主动性演变三个角度描述了知识管理技术成熟度模型;彭理莉提出企业知识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并构建了企业知识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价的指标体系;蔡韬构建了―个新的知识管理成熟度模型;曹颖介绍了毕马威(KPMG)知识管理框架评估体系、微软的知识管理rr顾问和西门子的KMMM。
国防工业的科技成果向商业化、产业化转化是通过军民相互转化、军民融合与共建等形式聚集人才、资金、资源等力量推动的,是一个多主体合作的转化模式。其对于衡量组织知识管理水平、描述知识管理组织成熟程度具有现实意义,为知识管理组织提供了一个可测量、比较、提升的手段和工具。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北京控制工程研究所虽然通过了cMM的3级认证,但它是关于系统工程项目的,而非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项目。国内关于国防军工行业成熟度模型的研究很少,最为深入的应属肖勇构建的国防系统工程实施能力成熟度评价模型,而关于国防军工行业知识管理成熟度模型的研究目前尚未见有成果发表。因此,笔者从一个更为深入的视角研究国防工业的知识管理成熟度模型,这是一项开拓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内涵及影响因素
2.1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内涵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是指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开发、实施知识管理项目组织的过程被明确定义、管理、测量和控制的有效程度,衡量包括知识识别与对接、学习与共享、整合与对接的知识管理全过程对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作用,评价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结构的完备性与功能的有效性。即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成熟度包括结构成熟度、过程成熟度与功能成熟度三个部分:
2.1.1结构成熟度指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与完善性对于知识管理的支持力度。扁平化的组织通过压缩组织层级缩短组织知识流动通道,提升组织知识转移的效率;完善的组织结构能提供有力的知识流动和更新促进机制及知识管理平台通道,实现知识的溢出价值。
2.1.2过程成熟度是对知识管理组织过程的综合有效性的考察。知识管理的推进过程是一个复杂交叉的过程,主要包括知识识别与对接、知识学习与共享、知识整合与创新等几个阶段,知识管理组织的绩效体现为一种综合绩效和综合能力。
2.1.3功能成熟度指组织具有柔性、抗风险能力、修复能力以及拓展能力等,即知识管理组织是一个动态的自组织结构,能够自创生、自复制、自发展。功能成熟度的等级高低是组织发展的高级化体现,也是组织内部高度协同的综合发展结果。
2.2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影响因素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是一个动态复杂的网络化组织,其成熟度也因动态、复杂、网络化等组织特征的作用,具有一些独特的影响因素。
2.2.1政府主导性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由于对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证与推动作用,是国家产业发展的主导者,因此,政府机构和事业机构在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中起着引导调控作用和环境建设作用。
2.2.2军民融合性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军民相互转化、军民融合与共建的过程,其知识管理也需要军民的共同参与,而军民主体也是构成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网络节点,军民联系是维系知识管理组织内部关系的关键。
2.2.3企业主体性企业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最主要参与者和知识价值的最终实现者。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市场开发能力、联盟能力是影响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关键,企业的知识管理能力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知识管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2.4动态适应性 因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是一个由多主体、多联系构成的复杂模块化网络结构,故其具有动态适应的基础与前提。而国防安全和世界局势的剧变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又提出了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动态适应性需求。
3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三层结构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是一个动态结构的复杂功能实现的组织模式,是一个由不同的功能Agent和结构Agent构成的模块化网络架构,包括三个层次的组织关系:总体联结、多主体联结、主体内联结,如图1所示:
三个层面的组织关系既是一种包含、领导关系,又是一种嵌入、穿插关系。三个层面的组织关系通过纵向与横向的多种联结关系形成一个多节点、多维的立体网络结构,节点就是组织中的结构Agem,联结关系则由功能Agent维系。若干结构Agent和功能Agent以一定的组织结构综合体现,形成了具有完整功能的网络模块,而模块之间又通过更强的功能联结形成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完整体系。
3.1总体联结
总体联结是指网络模块通过功能Agent联结而成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完整体系的综合过程。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模块包括产学研联合模块、产中金联合模块、产金联合模块、多产联盟模块等各种模块联结方式,而总体联结就是指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指令调控,将各种不同的网络模块纳入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体系,并加以融合贯通,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总体联结虽包含自组织过程,但更主要的是利用政府机构的政策引导和行政调控功能加以整合的他组织过程。总体联结强调的是政府机构在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中的特殊作用。其层面的成熟度主要受政府主导性影响。
3.2多主体联结
多主体联结是指多个主体以网络节点形式通过功能Agent联结从而构成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网络模块的过程。网络模块具有各种不同的
逻辑结构,而物理结构则更是随着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需求而动态变化。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拥有者自行转化、转让转化、合作转化和孵化器转化等几种形式,自行转化需要企业、金融机构的参与;转让转化与合作转化需要多个企业和中介、金融机构等的参与;孵化器转化则主要体现中介职能与政府职能。不同的转化形式也就是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网络模块,如自行转化形式的结构Agent包括企业A-gent、金融机构Agent,而功能Agent则包括知识识别与对接Agent、知识学习与共享Agent、知识整合与创新Agent、金融支持Agent、成果推介Agent等。多主体联结主要表现为自组织过程,强调的是在利益驱动和激励下,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主体之间自行知识对接、共享和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作用及经济运行的组织功能。在多主体联结层面上,军民融合是其主题,多主体联结层面的成熟度主要受军民融合性影响。
3.3主体内联结
主体内联结是指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主体内部的知识管理活动的联结,是各主体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结构Agent的前提条件。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主体包括官(政府机构与相关事业机构)、产(军工企业和民品企业)、学(高等学府)、研(研究机构)、金(银行、风险投资)、中(中介机构、孵化器)等几个主要部分,其中产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最重要参与主体,是科技成果转化有效实施的行为主体,是组织知识实现价值转化的直接实现者。不同的主体内部知识联结方式不同,知识管理的重点与关键域也不一样。主体内联结强调的是企业主体内知识的有效管理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基础。在主体内联结层面上,其成熟度主要受企业主体地位的保证程度影响。
4 成熟度模型梅建
4.1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模型构建的总体思路
笔者拟通过研究建立一个集全过程、多方位、多领域、多主体、多层级、多功能评价于一体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评价系统。其“综合性”表现在:①全过程:综合考察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知识识别与对接、知识学习与共享、知识整合与创新的全知识管理过程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对接、中试、批量生产、商业化、产业化全过程的相融合程度;②多方位:从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结构、过程和功能三种视角全方位评价知识管理组织的成熟度,研究组织的结构科学性、过程合理性和功能自组织;③多领域:从国防工业的航天、航空、兵器、电子、船舶和核工业六大领域的综合视角考虑,评价领域内部和领域间的知识管理组织水平;④多主体:从官、产、学、研、金、中6种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主要参与主体,研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的流动和扩散效率,从军民相互转化和军民融合视角考虑具有国防特色的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水平;⑤多层级:从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内部的知识联结关系三层级,研究通过组织在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不同层面实现有效知识管理的水平;⑥多功能:研究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成熟度的目标不仅是作出等级界定,更重要的是寻找关键过程域和最佳实践,为提升知识管理水平提出理论与实践指导。
4.2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模型的基本结构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模型的基本结构(见图2)包括:①定义组织成熟度水平。通常不同的成熟度模型由不同的成熟度水平等级组成,每个成熟度水平都是一个明确定义的进化平台,它构建并制度化了组织提高知识管理组织能力的等级。②定义组织过程域。每个成熟度水平都由若干个过程域组成。过程域识别了必须制度化才能实现的相应成熟度水平以及一个组织应该实施的提高其知识管理组织能力的知识管理实践。③定义组织过程域目标。每个组织过程域包括了若干个要实现的目标。这些目标构成了组织实施过程域的知识管理实践应该满足的要求,集中体现了过程域的范围边界和意图。因此,组织过程域目标就是实施一个过程域的最佳实践所应达到的组织状态,它概括了该过程域被实施和制度化所必须存在的状态。当包括在一个成熟度水平中的所有过程域目标都实现时,组织的知识管理组织能力就能达到一个新的成熟度水平。④提炼知识管理组织最佳实践。每一个过程域都是由对满足其目标发挥作用的最佳实践来描述的,这些最佳实践共同发挥作用时,能够完成组织过程域的目标。每个组织过程域的知识管理组织实践为提高组织的知识管理能力提供了具体的行动指南。
4.3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成熟度模型
4.3.1 组织成熟度等级水平及其特点 综合考虑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评价的目标和知识管理组织的特点,可将组织成熟度分为知识管理组织无序阶段、知识管理组织反应阶段、知识管理组织意识阶段、知识管理组织确认阶段和知识管理组织无隙阶段。
・知识管理组织无序阶段。组织一般没有采用任何专门的知识管理机构、人员和专业的知识管理方法来处理组织内外的知识,没有具体的知识管理过程被定义,不能实现军民的知识交流与官、产、学、研、金的知识沟通,无法贯穿总体联结、多主体联结和主体内联结的知识维系,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内的知识共享和创新完全依靠个人的习惯和努力。
・知识管理组织反应阶段。组织对知识管理有所认识,认识到知识必须加以管理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对日常所用知识已经文本化,但知识创新仍属于特殊行为;技术上存在基本的知识记录系统,但数据格式仍然不规范,数据集成层次比较低,知识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军民知识沟通和官、产、学、研、金知识交流仍处于被动、偶然状态,知识在主体内的联结能基本完成,但多主体间和总体联结上的知识转移仍旧很难实现,知识的有效组织与管理只在小范围内实现。
・知识管理组织意识阶段。组织内有专门的组织推进知识管理建设;有透明的知识管理和维护机制,存在逻辑化的知识内容结构,知识内容不断增长并得到有效的维护;在技术上具备了基本的信息系统,实现了对知识的单点访问能力,但知识仍没有得到有效集成。多主体间的知识沟通虽已通过有意识的知识管理组织活动加以解决,但总体上还不能使知识共享普遍实现。
・知识管理组织确认阶段。组织内主体和人员能够随时随地的使用和学习知识,知识应用和共享给科技成果转化带来了明显的收益,并得到了定量评估;技术上建立了整合的知识基础结构,知识内容与业务过程得到了有效集成。多主体之间的知识沟通已能在一定程度上顺畅流通,总体上的知识联结也基本能够完成。军民相互转化和军民融合共建有一定基础。
・知识管理组织无隙阶段。共享文化已经制度化;组织在决策、管理和运作的各个层次都和知识紧密结合,知识过程持续改善,知识内容不断创新;知识管理技术具备了知识表示、知识挖掘和商业智能的能力,知识管理技术成为组织的核心力量。知识在国防工业系统内部能广泛交流、系统共享,知识流动无任何障碍,知识管理组织联结达无隙状态,知识管理对提升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起关键作用。
4.3.2知识管理组织过程域与过程域目标
・知识管理组织过程域。根据上述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等级水平的界定,以及对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内涵、目标、结构、特点及成熟度评价的总体思路的分析,可确定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各等级水平下的过程域,如图3所示:
・知识管理组织过程域目标。在不同的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等级水平上,通过不同的过程域实现不同的过程域目标,如表I所示:
4.3.3 知识管理组织最佳实践通过界定各知识管理组织过程域和明确组织过程域目标,进一步可以提炼出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等级水平所对应的过程域的最佳实践,以此指导管理者有效完成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组织工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知识管理组织最佳实践如表2所示: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范文2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政策,依法保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并予以支持。
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本市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京冀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产业园区和技术交易市场联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与京冀等市外创新主体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联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
第二章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发挥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投资融资保障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拟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农业、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知识产权、金融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
发展改革、工业、农业、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改进和完善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本市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和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后补助等方式,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对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的;
(二)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有明显效果的;
(三)能够改造和替代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
(四)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五)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六)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专利技术及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首次实施转化的;
(八)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系统。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库,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完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专利信息数据检索、加工和分析,推动专利运用。
市财政部门应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对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管理的统计工作。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信息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三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库。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库。
第十四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科技报告。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第三章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
第十六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化建设。
第十七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采取离岗、兼职、到企业挂职或者在岗创业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对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进行约定。
科技人员兼职或者在岗创业期间,应当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就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收益分配、后续成果归属等与单位进行约定。
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不得损害或者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考核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
第二十一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二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由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以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前款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可以自主提高奖励和报酬比例。
第二十四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国有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五条
单位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份额,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六条
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股权等奖励或者报酬。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第二十七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或者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发生亏损的,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单位负责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其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要求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四章企业主体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
第三十条
本市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奖励、补贴等政策支持:
(一)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
(二)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的重点新产品;
(三)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转化科技成果;
(四)自建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研究院等创新机构;
(五)自建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第三十一条
本市鼓励各类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建设众创空间,制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支持国有企业职工通过兼职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市鼓励企业建立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服务和生产新产品,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构建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市场化协同创新机制,通过企业创新联盟、博士后工作站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推进面向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市知识产权等部门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政策支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建设科技金融对接平台,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涉及技术转移、自主研发、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关键设备研发、研发中断、产品质量保证、新产品试用等专属保险产品,推进面向科技企业的保投联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
第三十七条
本市通过设立政策性担保资金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贷款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本市支持科技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促进科技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交易,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定向收购等方式扩大资本规模,支持科技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融资。
第五章技术交易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交易;
(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
(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第四十条
本市支持创办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应当加强服务设施和功能建设,为初创期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管理运营、技术研发、检测检验、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二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二)窃取、泄露他人技术秘密;
(三)假冒专利技术;
(四)做虚假广告、宣传;
(五)串通招标、投标;
(六)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从事技术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四十四条
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技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科技报告、未汇交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缴财政资金,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禁止其在规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技术交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范文3
关键词:综合评价方法;科技成果转化;评估分析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8-0237-01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因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过程与环境复杂,因此对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对比系数进行评估与分析,就成为了转化管理的关键点。本文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对其分析数据进行详细研究,从而整体了解与改善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客观性。
1 科技成果转化常用综合评价方法
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成因进行剖析,科技成果转化的分析过程对比性无法完全保障。如何有效的降低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错误率,是成果转化管理研究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而对于实际的科技成果转化分析过程中,对比分析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C性。综合评价法能够较为全面的分析对比分析的发生因素,本文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从而有效的降低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发生概率。
2 创建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评估模型
基于综合评价,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对比评估,使用综合评价法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对比评估模型的创建。将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环境的相关信息来进行量化。通过综合评价来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问题。
2.1 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因素进行统一处理
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因素很多,这就需要具体对科技成果转化环境进行分析。[2]并且根据以下两类方程式,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影响因素进行指标体系的统一处理。从而构成综合评价的评价因素集,并进行统一处理。
式中,R代表内容,wi代表指标对应的权重,Pi代表固有内容可能性指标评价得分,Li代表科技内容程度指标评价得分,M1代表分析措施,M2代表转化措施。[5]
利用评价矩阵,可以进一步求出科技成果转化可能出现的状态的概率,从而更好的预测科技成果转化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内的发展趋势中,为其对比分析的发生,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与依据。
3 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对策
由上述内容中对其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分析,能够大致了解到其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发生率的情况。而要达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对比性,则需要在各个导致因素上加以注意,达成正常状态,才能有效的预防对比分析。而这就需要利用到综合分析理论来进行对比分析的预测,其预测的准确度会直接影响到结果的正确程度,而关键一步就在于解决矩阵中λi和Ui的取值问题。
首先,要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种可能性因素来进行陈述与分析。然后综合其相关的方程式来得出评估结果。大致可以得出λ1=0.27,U1=0.91;λ2=0.06,U2=0.72; λ3=0.03,U3=0.84;λ4=0.12,U4=0.85;λ5=0.03, U5=0.82;λ6=0.05,U6=0.77;λ7=0.16,U7=0.83;λ8=0.15,U8=0.89。
而从其状态转移矩阵中可以得到P01=λ1t=0.28t最大。因此,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对关键因素进行有效的考虑。而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过程中,制定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措施,尽可能的提高转化概率,特别是U1=0.89t,是转化率数据中是最高的。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对比分析发生的可能性。
4 结语
本文对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发生的内容概率进行对比评估,并且采取一定措施,来进行综合评价分析。本文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来进行基于综合评价的对比评估,从而以相关的分析方法来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相关权重与因素。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周围环境来进行分析,从而创建其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对比评估模型,来有效的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对比分析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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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范文4
一、基地的工作重点及目标任务
基地以“333工程”科技成果转化为工作重点,通过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科技与经济对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高层次人才集聚。同时,在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对全区产生示范和辐射作用,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基地的管理体制、运作方式
1、范围和主体。基地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内重点、规模型企业是基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高新区外专业性强、技术创新条件好的企业也可成为基地延伸和辐射的对象。
2、组织领导。基地的建设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协调,高新区负责日常管理和配套服务,科技局负责校企对接,经贸局、人事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支持。
3、有关部门职责
组织部:负责基地建设中的牵头协调工作。争取省委组织部及上级其他有关部门对基地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帮助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
高新区: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配套服务工作。协调相关单位(企业)申报、引进“333工程”项目;为“333工程”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办理落户企业工商、税务、土地等相关手续;建立基地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参与制定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
科技局:负责高校、科研院所“333工程”培养对象科技成果与我区企业对接。根据需要,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校企科技成果对接活动,并做好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工作;参与制定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
经贸局、人事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等部门根据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基地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政策措施
1、制定优惠政策。“333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以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向基地内企业出资入股的,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一般可达35%,如有特殊需要,双方可另行约定。
(2)“333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缴纳增值税达1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给予区级财政留成部分50%的奖励(高新区内的项目,由高新区财政兑现)。
(3)“333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缴纳的营业税,三年内给予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奖励(高新区内的项目,由高新区财政兑现)。
(4)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返还;省级民营科技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它的“333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给予区级财政留成部分“二免三减半”的奖励(高新区内的企业,由高新区财政兑现)。
(5)“333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规费按销售收入的2‰缴纳,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规费,实行即征即返的全额奖励。
(6)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333工程”培养对象,经财政部门批准,其在本区购买商品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进行再投资及自行购买汽车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7)区专利发展资金优先支持“333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项目转化、实施中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500元的资助,对于授权的发明专利,再给予2000元的奖励。
(8)进入基地的研发机构和企业,免收宽带网初次开通费,网络服务费减半收取。
(9)进入基地的研发机构和企业,除享受以上政策外,还可享受高新区已有的优惠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范文5
高等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提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02006-2020)》提出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战略目标,确立了大学作为我国基础研究以及高技术创新的主力军的重要地位。统计显示,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 /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启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1启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占全国70%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约63%建在大学。显然,高校在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处于辐射源的核心地位。
然而,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率尚不足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丰富的高校科研产出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之间的鲜明对比折射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碍性因素,有关制度不尽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转化的基础性保障。唯有重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畅通,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要素与现 实境困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1.价值功能的多重性
高等院校不仅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社会职能,还是发现知识、创造知识、研究知识的重要阵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科学技术应用到新兴的产业活动,是教学过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动的构成部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革新的生产过程反过来又可以改造专业课程或更新教学内容,形成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的创新,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兼具教育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等多重功能,承担着多元化的社会角色。
2.管理界面的多层次
高校教学、科研、技术转移分属不同的运行体制,人员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多层次自然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界面的复杂性。一方面,科学研究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不同的项目性质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宜以单一的评价扫 L制等同视之,需要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展以及社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予以适时的调整;另一方面,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开发阶段需以事业管理模式审核、协调、引导,后期转化阶段则应以企业管理方式调研、推广及服务。此外,科研项目参与主体的多层面亦决定了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以及研究生等,各个主体参与研究及转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3.成果形式的多元性
表现在不同的科研性质和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产过程物化为商品,有些则需要在企业等生产平台上进行再试验、开发以适应市场需求,有些则以论著等精神产品形式形成理论成果用以指导实践;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评价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或著作出版情况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企业则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场后的收益率作为评价标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的主体因需求目标的差异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亦不尽相同。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要素
1.科技成果转让和受让方
高等学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转让方和供给方,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增长力的基础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方和需求方是企业,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实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实现地。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方向,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能力直接决定高校科技创新带动生产力的速度和规模,因此,构建产学研一体的大学技术转移平台是保证高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基础和必要。
2.技术转移中介方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介机构、高校科技处、技术转移机构、政府参与到科技成果服务与转化过程的相关机构等,这些中介方是连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纽带和媒介,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物资、人力等支持,为高校和企业双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并协调双方关系,一方面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生、转移提供前期调研、产权归属、合同审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传递和扩展。
3.政府宏观调控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计划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参与主体进行宏观调控与导向引导,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平台、大学科技园等,通过人才激励}L制为高校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待遇、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等等。政府通过适度的宏观调控和制度保障措施,为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化运行奠定基础。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见卜表),我国高校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高校成为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2010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大奖项中,高校获奖比例均超过总数的70%,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达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数量未能有效推动其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达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虽有60008000项科技成果产生,然而能够签约转化的尚不及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也仅占被转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够取得经济效益。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h}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签订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而临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律环境分析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如《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等;四是各个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
总体而言,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的制度规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己具雏形。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过于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保障作用甚微。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
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实适用中会引发产权纠纷、转让收益、分配机制等一系列法律风险,进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不畅,难以发挥高校科技成果的创新效应以及应有的辐射能力。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但缺乏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致使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权属不清晰
大量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却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上,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问题尤为突出。现行法律缺乏具体细则,且法律条款仍存在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实际操作中发明人与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本职与兼职发明的成果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2.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不合理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存在着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以及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的问题,且将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体系,侧导致科研人员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有的科研人员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知识产权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渠道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色彩较重,难以与市场经济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4.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估价是一项集合技术价值、合作机制、学校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系,如果没有科学的评估依据,将会直接影响学校和科研人员的经济利益,甚至出现经济纠纷。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过分强调前期论证而忽视成果转化等问题突出,加之高校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队伍,在实践中,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或者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大,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制度之重构
(一)健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
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广法》等,明确高校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管理制度、转化方式等,改变高校陈旧的、事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责关系,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0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02008年)、《著作权法》02010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结合近年来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进行修订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L制均做出专门规定,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与维护、技术合同的管理等要合理确定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落实到人。如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对于外部资助的智力研究成果归属问题应着重审查;对于某些科研项目如需离校教师或学生参与,要提前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权利纠纷影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转移应用。同时,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科技产权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知识的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可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资质准入制度和执业标准,实现该行业人才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或成立知识产权研究基地,为高校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范文6
关键词: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对策
随着我国高职院校致力校企合作、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强,科技创新能力逐步提高,科技成果产出随之加大,与之对应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成为评价高职院校适应社会需求的重要指标。近年来,为推动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出台了《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等激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助推作用,但实际效果仍不理想,湖南高职院校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亟待提高。根据近两年《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无论是横向技术服务到款额还是技术交易额,湖南高职院校整体水平均落后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周边省份。
1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根据2020年全国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数据统计,参与评估的69所湖南高职院校2019年科研成果技术交易额共计1.58亿元。按长株潭、洞庭湖区域、大湘南、大湘西四大经济区域划分,长株潭经济区域高职院校46所,合作企业1286家,实现技术交易额1.47亿元;洞庭湖经济区域高职院校9所,合作企业313家,实现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大湘南经济区域高职院校10所,合作企业510家,实现技术交易额67.8万元;大湘西经济区域高职院校4所,合作企业161家,技术交易额仅2万元。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湖南省经济较为发达的长株潭地区,高校与企业的合作较为紧密,企业的科研与技术需求量较大,对高职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较好的区域优势。相对而言,大湘西地区的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受经济区域的发展限制而难有突破。纵观全国,经济区位优势同样体现在湖南与沿海发达地区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比上,即使是平均技术交易额达313万元的长株潭地区高职院校,同沿海地61区高职院校相比也略显不足。
2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外部环境的影响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表面因素,导致当前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主要来自高校本身,要想提高其科技成果转化率,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就要解决以下六个问题。
2.1科技成果应用价值低,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储备不足
多数高职院校依然以论文和课题数作为职称和绩效评价的重要标准,导致教师往往只注重科学研究,而轻视成果应用价值。受教学为主、科研为辅的陈旧观念影响,部分高职院校缺乏与企业合作科研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此形成了闭门科研、为科研而科研的局面,导致多数成果不能与企业生产实际有效对接,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储备不足。加上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缺乏等原因,有价值的科技成果也难以转化。
2.2高职院校基础科研投入少
高职院校注重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对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少,科研设备购置力度不够;相对于本科院校,在搭建科研平台,组建产业技术需求的科研团队时,因缺乏硬件支撑,没有良好的科研条件,难以发挥平台和团队的科研优势,影响了科研成果的产出。
2.3高职院校缺少专门负责转化的机构
高职院校一般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转化的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兼职管理,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不够。高职院校应设立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创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负责科技成果的信息及展示、成果价值评估、成果应用推广,将成果转化工作从科研人员手中解放出来,交给专业人员完成。
2.4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政策不够完善
在知识产权的归属、成果利益的分配、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高职院校未及时制定校内保障文件,影响了教师通过学校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2.5协同创新整体实力偏弱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企业研发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只有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协同创新,才能更好地促进自身发展,提高生产力。从近年来《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数据分析可知,在校企协同创新方面多以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和第一批省示范院校走在前列,其余大部分高职院校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仍十分薄弱。
2.6成果转化重指标评价轻政策激励
高职院校更关注成果转化率、成果转化到账额及成果转化带给企业的效益等硬性指标,对为成果产出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关注不足,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些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但各高职院校尚未据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致使各项激励政策未能有效落地。
3加强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3.1加强内涵建设,增强科研实力和影响力
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认同度。学校只有在相关专业领域拥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较好的社会服务评价及较高的社会影响力,才能得到社会与企业的认可,在实际生产中寻求技术研发方面的合作,主动对接高职院校科技创新成果。因此,加强内涵建设,打好科研根基是高职院校持续发展的重要建设内容。要不断提升教师科研水平,壮大科研队伍。加强专业及专业群建设,扩大专业领域影响力。活跃校园科研氛围,提高教师纵横向课题的立项率和科研成果的产出率,以实际数据展现学校科研综合实力。
3.2结合市场需求,提高成果质与量
目前,高职院校还普遍存在纸上谈兵、实验室里搞创新、办公室里做调研等现象,部分科研成果脱离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生产力水平,不仅是科研成果无用武之地,更是对科研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高职院校不仅要努力提高科技成果的产出,更要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实际需求,明确研发方向,提升成果的应用价值,为社会和企业创造更多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
3.3加强校企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高校和企业是创新体系中的两大主体,校企协同创新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路径。一是拓展校企协同创新广度,加强全面而广泛的合作。通过创建校企合作研究中心,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优化配置高校和企业的资源,以科研带动教育与生产,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相互促进,从而有效推动研究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二是提高校企协同创新深度,开展多样合作模式。通过构建战略科研合作的新型公共—私人伙伴关系,构建创新集群,创建多种新型知识转化渠道,加强人才合作培养等形式促进高校与企业的精准合作。三是构建完善的体制机制,提升校企协同创新效率。由于高校与企业在研究目标、研究方向、研究条件、研究优势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高校与企业应在这种差异的基础上,积极建立互补、互用、科学的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共同开展多种多样的合作项目。
3.4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分配机制
在科研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存在相关规章制度不合理、科研人员智力价值得不到应有体现等问题。为此,要推进科技创新中的“放管服”,给高校开展科研更大的自,精简程序、简化手续,提高人员费用的比例,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制度,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效益分享比例。高职院校应在符合学校实际的前提下做到:一是积极为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条件保障,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创设有关管理部门,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搭建成果转化平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效保障教师科研成果的顺利转化。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在不降低审核标准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经费支出报销流程,按政策最大限度给予科技人员绩效奖励和发放人头经费,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将教师的横向项目立项数、技术开发成果数以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社会评价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4结语
湖南高职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湖南区域经济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随着湖南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的加剧,科技的力量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高职院校要想在这个与时俱进的时代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转型,把科技创新真正落实到产业发展上,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第一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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