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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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

电力法范文1

关键词:电力企业 法律风险 类型 管理策略

“风险伴随着企业的一生”,这是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企业管理者处事战战兢兢,企业经营运作如履薄冰,既是企业生存的哲理,也是现代企业运营的真实写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力企业在法律风险方面遭受了巨大损失,这要求电力企业必须学会关注法律风险。“在这个法律与商业充分结合的时代,法律运用得当将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法律上的失策将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尽管我国电力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在实际的电力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很多问题仍然存在。为此,电力企业应该深入研究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类型,创新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策略,为我国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一、电力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不同于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都是不可抗性的,企业无需承担责任,但是法律风险则不同,它需要电力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总体而言,电力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解散与设立风险

电力企业在成立时,如果电力企业之前在成立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就会为电力企业以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另外,电力企业解散时,涉及清算、债务承担等也会引发大量纠纷。如果在电力企业成立初期,发起人因为某种原因违反出资义务,或者由于资金短缺而导致发起人出资不足,或者由于出资权利存在不公平而导致利益纠纷,这些都属于电力企业设立与解散风险的范畴。

2、内部权益纠纷

近几年来,由于内部权益纠纷而导致电力企业法律管理出现问题早已成为一大热点。电力企业内部纠纷一直是电力企业风险管理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如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权益纠纷,股权转让、股权诉讼等问题,这些都是由于内部权益纠纷而出现的法律风险管理问题。甚至会出现由于股东违反公司规定进行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对股东进行诉讼等等。电力企业内部纠纷是电力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

3、知识产权风险

从人类的发展过程来看,知识早已成为现当代企业发展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知识产权是规范企业知识范围的重要标准。从一定程度上来讲,知识产权早已成为电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电力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是越来越高。但是目前我国电力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当,也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带来风险。近几年,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官司也是很多,最近的苹果与三星的知识产权案就是最好的证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存在风险,严重阻碍着电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4、合同风险

合同是保障电力企业发展的最基本文件,合同在电力企业建立到解散的全过程中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合同风险早已渗透到电力企业各个方面,早已成为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电力企业在合同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而导致纠纷,当然也包括由于合同主体自身存在问题而产生纠纷。甚至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所造成的纠纷,都会演变成合同风险,给电力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5、企业侵权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很多企业都会出现一些侵权事件,这些侵权事件的发生给企业之间的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企业侵权行为以及事件时常发生,为此,加强对电力企业侵权风险的管理早已提上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议程。企业侵权行为中,较为普遍的就是企业的产品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他人损伤而侵权,或者企业提供的服务对他人造成侵权。对于电力企业,更会产生特定的具有行业特点的侵权行为,如电网等高度危险行业、发供电企业等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人身损害纠纷。

二、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对策探析

1、建立健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为了对电力企业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为此,电力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电力企业领导对于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并将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层层传递,使得电力企业所有与员工做好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其次,建立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电力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保障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最后,加大对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投入力度,为此,电力企业可以专门设立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对法律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保证电力企业整体运行。

2、加强管理,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内容庞杂,因此,企业应该针对重点出现法律风险的工作部分进行强化管理。为此,电力企业要首先加强合同管理,对于合同的论证、订立以及执行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与控制。同时规范合同管理流程,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与水平。另外,电力企业应该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纠纷,积极应对各种应诉,确保案件处理质量。最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员法律素质,让全体员工从思想上做好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3、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可以将电力企业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扼杀在摇篮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时,电力企业应该将全体部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传输公司法律风险信息,对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环节研究制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另外,电力企业还应该加强同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努力争取他们对于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支持,为做好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奠定基础。

4、妥善处理纠纷,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完善和落实由政策法规科统一负责法律事务,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配合的案件处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案件处理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在案件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从接受送达、案件事实调查、确定人、制定处理方案到调解、上诉、执行、总结归档各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案件处理工作做到了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保证案件处理质量打下科学而又坚实的基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大清理,该废除的必须废除,该完善的尽快完善。

5、积极开展法律风险源研究,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

对于电力企业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问题,电力企业相关人员应该积极开展法律风险源研究。 公司应重点对劳动关系、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和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源进行剖析,对法律风险源的类别、产生原因和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意见。唯有电力企业积极开展法律风险源研究,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才能真正的做好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保障电力企业各项工作的高效科学进行。

三、总结

市场经济的特征决定了风险管理是现代电力企业不可或缺的管理内容。各种风险处理不当不仅会演变成法律风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电力企业也认识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大。特别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在而临各种挑战与竞争中也开始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尤其是普遍提高了对法律风险预防和管理的重视程度。我国电力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在实际的电力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很多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着电力企业的顺利、健康、稳定发展。电力企业应该深入研究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创新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策略,为我国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参考文献:

[1]金海燕,刘峰. 对中国电力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认识[J].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1)

[2]刑玉广,惠璟. 电力企业风险管理探析[J]. 劳动保障世界, 2008(09)

[3]韩宝庆. 我国电力企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电力技术经济, 2009(03)

[4]陈喜生. 浅谈电力企业风险管理与对策[J]. 经营管理者, 2010(01)

[5]朱清. 金融危机环境下电力企业经营风险控制探讨[J].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02)

电力法范文2

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亟需立法引领

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气候变化双重压力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把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低碳技术、绿色经济等作为新型产业发展的重点,积极投身于第三次工业革命,抢占世界经济发展新的制高点。上海的经济结构也已悄然发生了变化,逐渐由传统工业向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转变,这对电力的供电质量、安全可靠性以及智能化、信息化发展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同时,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用户个性化、多样性的用电需求也日益趋多。而现行国家层面的电力法律法规大多颁布于上世纪九十年代,难以满足这一历史性变革的要求,具体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在以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和推广方面缺乏城市基础建设层面的制度保障;二是在电能替代煤、重油、木柴、秸秆等高污染燃料方面缺乏政策扶持的法律依据;三是在分布式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的使用和推广方面缺乏符合上海实际情况的制度设计;四是对高能耗企业、严重污染环境企业进行用电限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上述要求涉及部门众多、牵涉面广、对经济社会影响深远,需要在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必须在立法层面予以解决,以制度创新保障和推动城市电网的可靠运行。

保障城市安全和公共安全亟需立法保障

电网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事关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11・22”青岛东黄输油管道事故和“六・五”静安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再一次给城市安全和公共安全敲响了警钟。近年来,由于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社会结构的不平衡,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诸多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为确保上海电力运行安全,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确保电力发展规划有效实施、确保电力黄线妥善保护、确保电网建设不受阻扰、合理简化电网建设证照办理程序;二是协调供电建设选址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的规划布局,避免相互妨碍;三是明确电力重要用户的配置要求和应急保安措施,明确电力重要用户和电网企业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衔接和配合;四是加大对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上述问题因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权,必须也只能通过立法层面予以彻底解决。

供电用电法律关系亟需立法调整

依法保障各类用户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是供电企业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基本内涵,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则是落实供电企业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重心。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市场经济日渐成熟,全社会用电量持续高速增长,用电服务要求不断提高,用电业务需求快速变化,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日渐增多,本市电力用户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例如,居民用户由于未采用实名制问题;居民小区分户计量表前用电设施设备的产权和维护管理责任背离,产生产权归属、服务质量和费用渠道不明或不到位等问题。此外,部分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但法律法规缺少对双方权利义务规制引发矛盾。

立法调研:

聚焦供用电关键核心问题

上海在新一轮能源变革中处于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的特殊地位,迫切需要加快建设智能化电网,加快电网各环节的智能升级改造,努力在电动汽车、“三网融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力争率先建成网架坚强、安全高效、绿色低碳、文化先进的世界一流电网,以更好地服务于上海作为开放型的国际大都市供电用电的需求,而这一切都需要以科学规范的法律制度保障为前提。然而,本市现行的地方性电力法规和政府规章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变化,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何更好地依法供电用电、保障电网安全,保证生产和生活需要,构建平等、和谐的供用电关系,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多年“领导重视、代表关切、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符合本市特点的电力立法,为地方电力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迫切需要提上议事日程。针对立法迫切需求,市人大相关部门成立了《上海市供电用电立法研究》课题组,针对本市供电用电立法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本市电力立法提供决策参考。

课题组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直面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关键、核心问题。如表前线的产权及管理责任、差别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对污染企业的用电限制、重要用户管理以及电力用户权益保障等等,尤其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传统做法以及现有的管理体制等不尽适应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交织并存。这些都是关系城市安全、百姓利益、企业责任、环境保护等重大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课题组深入开展调研,使立法制度设计更有针对性,有效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路径和方案。如,表前线的权属和管理责任。本市居民住宅总量增多,其表前供配电设施数量巨大,需要大量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特别是老旧居民小区的表前供配电设施普遍存在配置标准低、安全可靠性差、设备老化严重等问题,存在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课题组在调研中了解到,为解决这一难题,市房地局与市电力公司经过多次协商,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将表前线资产划归供电企业,原有老旧线路需要升级改造的,由市、区两级财政与供电企业共同出资落实。但此种做法的合法性需要地方性法规的确认。为此课题组建议立法明确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用电计量装置和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维护,用电设施由电力用户维护;非居民用户与供电企业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又如,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等规定,对于高能耗企业的差别电价问题,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惩罚性电价;对于污染企业的用电限制问题,地方性电力法规应明确将各类被环保部门处以停产停业处罚的环境污染单位都纳入停电范围。为此课题组建议在地方电力立法中明确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法律、法规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已经生效的司法机关司法文书或者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对其实行差别电价或者中止供电。同时,为加强环境保护,建议在条例中做出规定,鼓励以电能替代煤、油等高污染能源;鼓励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实施,优化本市能源结构。

电力法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尚志市供电区域内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的供用电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志市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与电力客户供、用电合同关系中的安全监督、隐患治理、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本规定若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时,服从于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三条用户和电业局应当在正式供用电前,依据《供电营业规则》,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电业局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相关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历史遗留已经与电业局形成供用电关系,却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于2012年末前完成补签供用电合同工作。

供用电合同必须明确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和供用电安全责任。

第四条电业局和用户必须认真执行供用电合同规定,严格履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安全监督与隐患治理

第五条用户要定期对所属电力设备、设施、用电器及电力安全管理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当发现危及产权分界点以上电网安全时,要及时向电业局报告,由电业局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电业局应认真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电业局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并由用户签收。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电业局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并请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电业局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如有违反按供用电合同处置。

第八条隐患治理归属按供用电合同中产权分界点界定,由设备产权方具体负责隐患治理工作。因未能及时治理隐患,造成自身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产生危害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隐患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事故责任

第九条电力设备事故责任,依照《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产权分界点界定,由设备产权方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未尽到管理责任给自身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危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条特殊用户按照电力行业规定,要具备两个及以上合格电源、配备应急电源、电力作业资质专业人员等,要按照要求开展停电事故应急演练等工作。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并因非供电企业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本单位自行承担事故责任(特殊用户也称高危及重要客户,指对电力电源依赖性强,突发停电时容易发生重大损失、危害等事件的客户)。

用户在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下进行接电、维修更换电器等工作时,依照供电安全工作规定,应申请具有电力作业资质人员进行操作,因违章工作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电器火灾等事故的有效技术措施,用户应积极配合村级安全管电组织进行安装,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二条对存在危急安全隐患的用户,供电部门对其下达隐患及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又不同意安装保护器(包抱故意致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拒动或退出运行)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可对用户中止供电,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公民等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和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及物品等。电业局及用电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上报市政府予以处理。拒不执行监管整改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者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电业局要按照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规定,加强电网建设和发展,满足当地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用电需求。任何单位、公民不得阻碍电力建设、电力抢修等工作。如不听劝阻强行阻拦、阻碍,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涉电生产及安全事故,电业局和用户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部门报告,由政府安全生产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待事故认定后,事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尚志市供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电力法范文4

【关键词】电力稽查 问责制度 行为规范

电力稽查是电力营销过程中重要的管理和检查环节,对于电力营销中违规、违法的事宜有着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功能,在监督电力营销中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电力稽查是企业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是企业制度性、体系性的控制措施,必须予以高度关注,形成电力行业关注电力稽查工作的氛围,为电力稽查的全面实施提供必要的空间。在具体的电力企业工作中应该建立电力稽查工作的重要认知,对电力稽查现存的问题展开研讨,形成规范、严格的电力稽查制度体系,指导电力稽查的实际工作,真正发挥出电力稽查的价值,为电力企业营销工作进步开展,为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全面取得,为电力事业的发展做好基础性和体系性的建设。

1电力稽查概念

电力稽查是根据国家电力法规和电力行业规范,由电力企业对电力营销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进行查处的重要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涉及电力事故责任认定、差错纠正、违规用电等,从电力工作整体的角度看电力稽查工作既是对电力营销活动的一种监督机制,同时也是对电力企业主体的一种监督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电力营销活动中的非正常损失,提升电力企业主体的管理质量和效率。

2电力稽查的内容

2.1电力稽查对内的监察行为

电力稽查应该对电力营销业务、用电检查、电能计量、电网建设、电价电费等一系列活动或工作所涉及的内容和人员进行严格地检查和督促,对于在电力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结合电力营销和电力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予以制止或纠偏,并可以采用必要的处罚和处理措施,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并达到为电力企业追索损失的目的。当前电力稽查的监察工作应该以流程时限、装表接电、电价电费和电费抄核等环节为主,在完善主要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电力稽查的新方法。

2.2电力稽查对外部的检查行为

外部检查检查行为应针对居民、企业用电过程中存在的违章用电和窃电等行为,通过加强对电表的检查管理、加强对输电线路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用电的核算核实,加强对输电线路的安全检查等措施,打击破坏电力销售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保证电力销售的秩序稳定。

3 电力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3.1人员配置不合理

当前我国电力企业的电力稽查工作尚不成熟,稽查人员的缺位和稽查人员的配制不合理导致电力企业的稽查工作很难有效展开,进而导致对电力稽查内容的监督管理不全面,电力稽查机构内部对电力问题的处理机制不完善。

3.2管理制度不完善

电力稽查机构作为电力企业的电力营销监督和管理机构,其本身并不是政府职权部门,其具体的稽查工作是以现行电力法规和行业规范为基础,以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目标进行的,所以在具体的稽查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很多实践性和操作性的问题,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稽查队伍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无法有效的保证稽查质量。

3.3稽查内容不全面

从现实角度看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分布在电力企业运行的各个方面,所以相应的电力稽查工作也应该是渗透到电力企业整体中的规范的、完整的体系,但是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因为电力企业主体过分重视电力营销工作,不重视电力稽查进而导致电力稽查在稽查内容上存在着稽查力度和覆盖广度的问题。

4提升电力稽查质量的方法

4.1调整电力稽查人员结构

当前电力稽查队伍的结构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电力稽查队伍的规模问题,人员缺编成为限制电力稽查队伍作用发挥的主要瓶颈;第二,是电力稽查的人员素质问题,电力稽查工作对电力稽查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求都是较高的,较低的人员素质不仅会产生电力稽查的专业技术问题,而且会衍生稽查质量问题。所以在电力企业的电力稽查队伍构建过程中,应该注意对电力稽查队伍结构的调整,将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生力军”充实到电力稽查队伍中来。

4.2制定电力稽查行为规范

我国电力企业绝大部分是国营企业,电力企业的资产是国家资产,对电力企业电力营销活动的稽查工作是防止国家资产外流,是一项光荣而严肃的任务,所以电力企业应该为电力稽查队伍建立统一、科学的行为规范,为电力稽查队伍配备统一的服装,对电力稽查工作的检查流程、处理流程和处理方法进行明确的规范,并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保证落实,切实提升电力稽查工作的规范性,提升电力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3建立电力稽查的异议制度

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电力稽查工作是依据国家的电力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的,电力稽查的对象本身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享有基本的权利,所以为了进一步提升电力稽查的规范性。应该建立电力稽查的异议制度,电力稽查对象如果对稽查结果或者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并陈述自己的理由,电力稽查组织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予以处理。

5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稽查是维护电力营销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是电力企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保证手段,在保护用户正常电力消费,维持电力营销秩序,确保电力市场正常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和作用。我们应该利用积极地手段去全面认识电力稽查,正确处理电力稽查存在的基本问题,以规范化、科学化的电力稽查手段,帮助电力营销取得应有的成果,更好地完成电力企业的长远规划,形成新时期电力企业科学的管理体系,扩展电力企业发展和壮大的空间和环境。

参考文献:

[1]黄艺.电力稽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J].黑龙江科学,2013,12:217.

电力法范文5

关键词:印度 风电 立法 政策

一、印度风能开发概况

印度是全球最大的风能开发利用国之一,拥有世界领先的风能市场规模。目前,印度全国发电装机总量的8.5%来自于风能,2011年度,印度吸引了折合103亿美元的清洁能源投资,约占全球清洁能源总投资的4%。在该年度,印度风电新装机总量为3019MW。

二、印度风能开发各个阶段及相关立法与政策内容

印度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推动力源于上世纪七十年生的两次“石油危机”后提出的能源自给要求。1981年,印度科学技术部设立了专门的可替代能源委员会(CASE),开始统领全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正式拉开了印度风能开发的历史大幕。从这一时期开始至今,印度的风能发展可概括为如下几个阶段:

(一)机构设立和技术示范研发阶段(1981―1990)

1、成立相关机构

最初,印度可替代能源委员会(CASE)主要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项目规划工作,同时也负责进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统筹工作。1982年,在印度能源部之下又设立了一个独立的机构――非传统能源局(DNES),该局委托印度热带气象研究所出版了印度第一部风能资源评估件。

此外,一个隶属于DNES被称作印度可再生能源开发机构(IREDA)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在1987年建立起来,该机构专门从事融资协助工作,为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项目提供有期限的“软贷款”(soft loans)。

1984年在DNES支持下,第一个私人所有的直接接入电网的风力发电机组开工建设,该机组位于印度西部古吉拉特邦(Gujarat)的Verawal地区,1986年DNES又在四个邦启动了5个装机容量550KW的示范性风电场项目。

印度政府十分重视与其他风电先进国家的合作以更快的发展其风电行业。1988年,丹麦援助机构(DANIDA)在印度援助建设了两个分别在古吉拉特邦和泰米尔纳德邦的10MW的商业项目,这是印度最早的一批大容量接入电网的风电示范项目。这些示范项目和鼓励政策一起为印度风电大发展奠定了基础。

2、制定相应规划目标

印度政府在第七个“五年计划”(1985―1990)中开始启动旨在探索在市场引导策略下开发包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国家级规划,该规划设定的预期目标是20GW(后来调整为到1990年达到45GW,2010年达到49GW,2012年达到102GW)。

3、出台相关鼓励政策

为了实现上述新能源规划,印度政府为私有投资者提供了许多鼓励性政策,其中主要的财政鼓励措施有:一是在项目建成第一年固定资产100%加速折旧。二是对所售风电电力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三是强制性要求各邦电力委员会按指定价格收购电力。四是向大型和中小型风电设备制造商提业现状报告,使得这些企业能够从税收优惠期中受益,减少关税和消费税,放宽外国投资限制。五是一些邦允许风力发电的第三方直接销售。六是“储蓄”(banking)和“过网”(Wheeling)的便利优惠。①

(二)市场开放和自由化阶段(1991―2003)

1991年开始,印度政府实施鼓励私人投资进入风能开发领域的政策,电力市场开始向国内和国外私人投资者开放。

1、非传统能源部的设立

1992年,建立10年的非传统能源局(DNES)升格为非传统能源部(MNES)。在这一阶段,更为细致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指导得以制定,同时,MNES制定了在第八个“五年计划”(1992―1997)中通过鼓励私人投资者参与将风电容量提升到500MW的发展目标。

2、财政激励措施的实施和修订

MNES实施了很多实际的财政激励措施和政策以鼓励私人投资者进入可再生能源领域,包括对各邦如何设计各自市场导向激励措施的指导细则等,并于1993年了相关件,对加速折旧、与“储蓄”、“过网”和第三方销售相关的优惠措施等都做了一定程度的修订。1995年印度政府还正式公布了第一个技术标准及证书和项目程序指南。但在这一阶段,印度仍然还没有一个全局性的长远风电发展战略,技术上的研发也只停留在风速数据的采集等方面。

3、发挥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在风电发展中的作用

从1993年到1999年,世界银行在通过IREDA在印度实施了总数为1.95亿美元的可再生资源开发项目(RPD),该项目旨在支持商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开发。

(三)通过电力立法促进发展阶段(2003―2008)

2003年,印度国会通过了《电力法》(Electricity Act 2003),该法针对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规定了相应的鼓励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并网和离网风电业的发展。②《电力法》还对中央和各邦政府提出了有时间要求的政策措施,要求各邦电力管理委员会(SERC)逐步提升总电力消费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份额。③

在《电力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2005年《国家电力方针》(National Electricity Policy 2005)、《国家电费方针》(National Tariff Policy 2006)和《农村电气化方针》(Rural Electrification Policy 2006),这些更为具体的政策件进一步强调了可再生能源份额和优惠费率的重要性,设定了提高和管理可再生能源的具体要求。

也是在这一时期,2006年非传统能源部(MNES)更名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部(MNRE),成为世界唯一的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部级国家机构。

(四)制定新的鼓励措施和实施阶段(2009―2012)

1、实施GBI补贴

2009年,印度政府开始对并网风电项目实施基于实际发电量的激励措施(GBI),一项GBI相当于0.50卢比(0.01美元)/kWh,上限是29000美元/MW/年,总量以一个风电项目10年“生命期”计算为116000美元/MW。④

2、广泛实施RPS义务

各州电力监管委员会(SERCs)均要求其管理的配电公司承担相应的RPS义务。由于各邦自然条件不同,在2010年,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了一个补充机制,以帮助可再生能源禀赋较差的邦实现其RPS义务,该机制的核心就是建立可再生能源证书(REC)交易制度。⑤该机制的设计出发点是以市场机制来调动发电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积极性,但目前该机制的运行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评估。

3、普遍推行保护性电价(feed-in tariffs)

截止到2013年3月,25个SERC中的13个已经推出了针对风电的保护性电价收购制度,所有实行该制度的邦均采用“成本加成”方式确定该保护性电价,各邦根据各自资源情况、项目成本和其他影响因素确定本邦的具体价格。

三、成功的经验及尚存的问题

(一)印度风电开发立法及政策经验

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作

印度在1981年设立了专门性的可再生能源开发机构――可替代能源委员会(CASE),之后又在能源部之下设立了非传统能源局(DNES),1992年后者升格为非传统能源部(MNES),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管理的部级机构。2006年,MNES又更名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部(MNRE),成为世界唯一的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部级国家机构。

2、示范性工程和政府规划政策的导引

印度政府早在上世纪80年代时起就开始关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问题,从建立在西部古吉拉特邦(Gujarat)的Verawal地区的第一个风电示范电场开始,在风电先进国家的帮助下先后在全国设立多处风电示范项目,为之后的风电大发展打下了经验和人才上的基础。

同时,印度政府也很早就在国家能源发展规划中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的重要地位,1985年开始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就设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预期目标,经过若干次修订,该目标最终调整为到2012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要占到总发电量的10%。⑥

3、保护性收购等制度性支持措施的推动

在发展初期,印度政府在风电入网方面实施强制性入网要求和长期保护性电价政策(FIT),保证了风电能够顺利入网。但这些措施是以牺牲电网利益为代价,在风电规模日益扩大的情况下难以继续全面维系。在这样的背景下,2003年后印度中央政府和各邦电力管理委员会(SERCs)开始实施RPO要求,该机制事实上就是尝试引入市场机制以促进风电业发展,这一政策和RECs交易机制的合并实施对印度风电发展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4、各类财税优惠措施的激励

印度政府早期采用了各种财税优惠措施,如加速折旧、减免风电企业所得税和风机购买消费税等,对风电企业进行直接补贴,降低风电企业运行成本。2009年后,印度政府开始实施GBI补贴,从传统的增量补贴向存量补贴转变。GBI补贴与以往补贴主要的区别在于不再对投资者扩大装机容量进行补贴而是根据已装机风机的实际发电量进行补贴,这更有利于激励投资者在整个风电产业链上的积极性。⑦

(二)印度风电立法及政策尚存的问题

1、尚缺乏专门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目前,印度风电开发的法律依据散见于《电力法》、《可再生能源电价令》、《电网法》等立法中,相关政策措施也是分散于电力电价政策中,如2005年《国家电力方针》、《国家电费方针》和《农村电气化方针》等,适用时较为散乱。同时,由于印度为联邦制国家,印度国内的风电开发立法和政策还区分为中央和地方各邦两个层级,这样一来印度的风电开发立法存在门类较多,层级也较为复杂的现象。

因此,如果能有一部综合性、专门性的《可再生能源法》,在其统领下对包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进行统一规制和安排,则印度的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法律依据更为明确,效果也更好。

2、部分政策和规划之间还存在矛盾

如印度国家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NAPCC)和统一能源政策(IEP)间就存在不一致的问题。NAPCC是在2008年提出的,该计划要求在2009―2010年度印度电力消费总量中须有5%的比例来自可再生能源,同时规定在此后的10年间每年递增1%,这就意味着到2020年,印度电力消费总量中15%的应来自可再生能源。而在2006年印度计划委员会提出的IEP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到2032年才不过5%。

3、电力技术上存在障碍

和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印度还存在不少对发展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而言在电力技术等方面的不足,比较突出的有并网技术、电力预测技术和电网调度技术等方面,这些技术障碍会导致电网结构性低效和不稳定从而影响风电健康发展。因此,印度政府亟需对国内电网进行现代化改造,提高电网吸纳各种不同能源电力的能力,为风电发展创造更好的硬件环境。

4、部分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还有待检验

由于印度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情,印度在风电发展中早期采用的政策措施较多都是在供应一侧以保证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对市场机制关注还不足,在完成了风电业的商业化的基本任务后,印度政府也开始逐步实施适应市场要求的鼓励性政策措施,如RECs交易制度、GBI补贴等,但由于目前还存在多种其他支持措施的“竞争”,这些市场化措施的实际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

四、结语

风电业的发展最终目标是商业化,但在实现商业化之前,国家的财政补贴是必要的。补贴的目的是维持风力发电发展的规模和连续性,从而使得风力发电的成本持续下降,最终实现商业化。在商业化任务基本完成后,风电发展的政策机制还是要回归到市场竞争的基本要求上去,印度风电立法及政策的发展也是遵循了这一规律。同为发展中国家,印度风电立法和政策的内容和演进变化趋势对我国风电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注:

①施鹏飞. 印度发展风电的现状和政策[J]. 上海电力2007(1):94

②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19

③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20

④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23

⑤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17

⑥IRENA, 30 Years of Policies for Wind Energy,P92

⑦IGES,Market Mechanisms Co-

untry Fact Sheets:India http://pu-

b.iges.or.jp/modules/envirolib/upl-

oad/984/attach/india_final.pdf

电力法范文6

关键词:国际;电力体制改革;经验;启发

一、国际电力体制改革概览

1.英国电力改革

英国电力改革始于撒切尔政府时期。“改革前英国电力工业是按1957年的电力法,由国有化的中央电力局统管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发、输和配电。其特点是集中、统一、垄断和国有。”1983年《能源法》的颁布拉开了英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它允许非公企业加入电力行业, 国家电网可供多种所有制的电厂使用。地方电力公司可以进行电力分销,允许它从私人电力公司购进电力。此后,英国再次修订《电力法》,建立起电力产业管理体制新框架,电力产业进行了重新组合,将国家发电资产重组成三大电企:原子能电力公司、电力生产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将电力生产与电力传输独立,把国家输电资产归属于国家电网公司,从宏观上保障全国电网正常运行,并且调配全国电力。1988年,电力产业实行私有化。

2.美国电力体制改革

美国通过法律的形式相继实行发电市场自由化,允许非公企业介入发电与电力市场,赋予电力企业同等进入输电网的权利。为了更好地将电力行业引向市场化,美国在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 建立市场化运营模式。发电领域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许多独立发电商得到迅猛发展;电网面向全员开放,电价实行竞价上网;管理模式上打破垄断经营,废除垂直管理,实行发电与输电业务独立,输、配电独立管理,独立结算;强化政府监管,“联邦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电力工业法规并实行监督”。电力体制改革使美国电力行业得到健康发展,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3.欧盟电力体制改革

欧盟在1996 年要求成员国进行电力体制改革,“欧盟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要建立竞争性和高效率的电力市场,确保欧洲的能源供应安全,提高欧盟电力和经济总体的竞争力,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并形成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德法等国相继进行了电力机制改革。德国从1998年实行自由化改革,第一步卸下高价购买国产煤的经济负担,然后重组与出售电力相关产业,筹集资金用于电力体制改革,通过电力自由化改革有效缓解了德国居高不下的电价;法国在2000年进行电力体制改革,为了推动电力自由化改革,法国颁布了《电力市场自由化法》,打破法国电力垄断体制。

4.日本电力体制改革

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电力改革步伐进行得比较慢,于2003 年修订《电力事业法》,提出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奠定了日本电力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从2004年开始相继赋予用电大户、小户、居民用户等自由选择的权利。

二、国际电力体制改革经验共性分析

1.从本国国情出发推行电力体制改革

国际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引入市场竞争模式,打破旧的垄断模式。首先,各国尊重电力行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只有尊重电力行业发展规律的改革才是富有实效的;其次,电力行业究竟该怎么改革,这决定于各国的电力行业发展现状与具备的条件。上述各国国情不尽相同,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盲目的实行“拿来主义”,而是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国电力改革的道路。总之,任何一国电力体制改革都要从自身国情出发,在借鉴别国经验时要充分考虑两国间的差异性,汲取适合自身发展的成功经验。

2.依法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综合上述分析的几个国家及国际上电力体制改革实践,我们发现国际上电力体制改革首先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保障下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做到依法改革。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电力体制改革推进有了大方向,这有效消除改革随意性带来的资源浪费与负面影响,提升电力体制改革的成功率。所以电力体制改革必须法律先行,依法改革。

3.发挥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引领与组织职能

国家的任何行为都离不开有效的引领与组织,政府是一个国家一切行为实施的引导者与组织者。纵观国际电力体制改革,没有一个国家的电力体制改革不是在政府的引领与组织下进行的。政府要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进行宏观谋划,制定具体可行的改革方案,落实改革具体环节。此外,大多数国家的电力行业涉及国家利益,由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垄断经营,改革将触及多方利益,它关乎着国家的发展与民生,所以只有在政府的引领与组织下,才能公平、有效地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让全社会受益。

4.改革电力管制方式

电力管制是指政府部门对电力行业的控制,改革电力管制方式就是努力转变政府对电力行业活动的管理方式。传统的电力管制主要是由相关部委与各级政府机构构建的垂直垄断模式,它对电力行业活动的管理具有范围广、低效、不公开等特点,这种管制方式只适用于国有电力垄断经营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人们越来越注意发挥市场经济规律杠杆作用,要求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国际电力体制改革注重将政府部门的垄断经营转向宏观调控,对于行业发展的管制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政府的职能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宏观调控,相对传统的管制方式,它体现出时代特点,具有高效、公开等特点,能够充分调动电力企业的经营热情,发挥电力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5.改革电力资源定价方式

电力行业要打破传统垄断局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革电价是关键。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由国家统一分配电力资源、输送电力产品与筹集经费,电力资源价格主要决定于电力产品与电力服务所产生的直接成本,而电力基础建设成本未能很好地得到体现,从而造成某些国家电力运营成本高于出售电力资源价格,电力行业负利润运行,成为政府的包袱与负担。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需要打破电力资源定价方式,各竞争电力企业根据市场经济活动规律与用户需求来确定电力资源价格,采用灵活的电价确定机制。

6.有序稳步推进改革

我们不难看出国际上每个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都要经历有序、稳步推进的过程,任何急功近利的短期改革行为是低效的。因为任何一种改革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涉及电力行业领域,它还触及相关的体制与政策,受人们惯性思维与生活方式、理念的制约与影响;另外电力体制改革是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国家总的经济运行质态与社会政治稳定局面;电力行业改革本身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发电、售电、传输与使用等诸多环节,需要做好电力行业相关配套改革。任何一个电力体制改革成功的国家都经历了有序、稳步、渐进的过程。

三、国际电力体制改革成功经验对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启发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由于起步相对较晚,“目前,我国电力行业尚未真正引入竞争机制,电力供求等方面的矛盾不断积累,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剖析国际电力体制改革成功国家的共性经验对于加速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1.确立改革理论指导体系

成功的实践活动离不开鲜明的理论指导。国际电力体制改革实践告诉我们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我们建立电力体制改革理论指导体系。当前形势下,电力体制改革面临着复杂的形势与诸多问题,例如市场信息不对称,企业合谋,政府监管失当等,这损害了电力行业形象。我们要加强对国际电力体制改革成功案例的研究,汲取共性经验为我所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力体制改革理论体系,并且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实践中不断调整,不断进行理论创新。

2.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运营模式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实行了厂网独立运营,但这种独立不够深入,只是简单的分离,与电力市场公正、透明的要求相差较远。虽然我国对电网与发电企业进行了改革,初步形成竞争局面,但还存在很多有待改革的问题。例如:电网内部竞争机制缺乏, 输配分离尚未成熟, 企业化运行格局尙不完善,垄断格局没有得到有效的转变,发电市场自由化程度远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所以当前我们要客观认识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现状与市场化运营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杠杆在我国电力市场的调节作用,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运营模式。

3.确立改革原则、明确改革目标

无论哪国电力体制改革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电力体制改革首先要明确改革的原则,坚持“宏观设计, 先主后次,由难到易,有序推进,配套跟进”的总原则。改革目标的确立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完善, 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 大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影响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另外,电力行业自身还存在着较多问题:电力相关技术不够先进,发、输、配能力有待提升等。这些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电力市场化发展。所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设计要有明确的目标,既要有宏观的总目标,还要有具体、明晰、可控的阶段目标,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才能实现改革预期,力减盲目改革带来的不定风险,有效节约改革成本与社会资源。

4.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电价机制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所以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各不相同。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稳步增长期,电力资源需求大,所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要将促发展、利民生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电价确定要考虑市场因素,也要综合各方因素,坚持“有利”原则。要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快速、稳步发展,要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要有利于调动一切力量,要有利于贯彻国家能源布局调整与协调战略等。

5.确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电力行业的垄断性决定了政府对其监管的必要性、重要性。”垄断形成的不良影响需要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以消除。政府必须要担负起应有的职能,确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现代电力监管体系。我们要努力改变先前的行政管制体制,确立基于电力市场规则的监管机制,努力打造“公正、透明、专业、诚信、独立、有效”的电力监管机制。

国际电力体制改革为我们积累了宝贵经验,我们要加强个性研究与共性分析,为处于关键期的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提供借鉴与参考,切实推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使电力行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中国梦的实现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 水利部农电局,电力体制改革英国[J].农电管理,2000(05).

[2] 水利部农电局,美国电力体制改革[J].农电管理,2000(04).

[3]仲福森, 刘云涛.欧盟电力改革最新进展:聚焦产权拆分[J].电力技术经济,2008(06).

[4] 来有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面临问题及其监管体系催生[J].改革,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