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办公室主任工作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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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办公室主任工作总结

编办办公室主任工作总结范文1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35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8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成府发〔20*〕28号)精神,为认真组织实施全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区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通过普查,全面掌握全区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了解全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区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系统,健全基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为研究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政府的决策与管理水平,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奠定基础。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认真搞好此次经济普查,对于摸清我区“家底”,确定我区经济总量在中心城区的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摸清我区的产业结构优势以及未来经济发展定位,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改善人民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行业范围、内容表式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

在我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个体经营户。

(二)行业范围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与表式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等不同调查对象,按照性质、行业、规模等共设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限额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星级)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部限额(规模)以下企业和各类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等设置普查“一套表”。

(四)普查时间

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年度。

三、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以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张济环同志为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夏先义,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杜海波,区政府副区长李大江为副组长的*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目督办、区外宣办、区发改委、区科技产业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编办、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工商局、区质监局等部门组成。*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经济普查办),具体负责全区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局长兼任。

区属各经济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经济普查工作,配合区经济普查办完成经济普查的相关事宜。

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社区要建立经济普查站。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普查办公室作为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具有一定经济知识和统计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开展普查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负责实施清查摸底和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四、职责分工

第二次经济普查遵循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区经济普查办是全区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工作协调机构,内设综合协调宣传组、业务组、数据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4个工作小组。区经济普查办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政府办负责协助区经济普查办开展经济普查协调工作。

区目督办负责经济普查工作主要事项的督查督办。

区统计局负责全区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与业务指导。

区外宣办负责协调经济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配合区经济普查办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普查各个阶段的宣传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协助区经济普查办对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

区科技产业局负责提供全区各工业企业、科技企业的单位名录库,协调对企业的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并配合做好全区能源普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的落实。

区编办负责提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名录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社团组织机构名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工作。

*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工作。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提供所辖征税对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失职、渎职、不作为的单位及个人按行政问责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所属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登记,以及提供全区特种行业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特种行业单位普查工作。

区服务业委员会负责提供全区三资企业单位名录工作,负责牵头协调三产业单位的清查、普查登记以及数据评估、审核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提供全区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录。

区房管局负责提供全区物业管理单位名录,组织各级物业公司配合做好所管理的写字楼、物业小区内单位的普查工作。

区工业总部基地管委会负责提供工业开发区内各类企业单位名录,负责做好工业开发区内各类企业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提供所属各类学校、托幼园的名录,负责做好所属单位的清查以及普查登记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提供所属卫生系统以及个体行医名录,做好本系统各单位的普查工作,负责做好卫生行业的清查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整理并提供全区旅行社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旅游行业普查工作。

区文广局负责提供全区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协助做好文化行业的普查工作。

各统计分局负责对职责片区街道办事处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业务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所有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并按照区经济普查办的要求做好单位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工作。

五、人员及经费保障

根据经济普查工作要求,区科技产业局、区民政局、区地税局、区服务业委员会、*工商局、区质监局6个部门需选派1名业务能力强、熟悉单位情况、具有一定的统计知识的机关干部到区经济普查办协助开展经济普查工作。选派人员专职从事经济普查工作,工作时间暂定为半年。

各街道办事处每个普查小区需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和4名普查员。普查对象密度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配备普查员的数量;普查员的选调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街道、社区、驻区大单位、大系统等有关单位抽调业务素质高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充实各社区普查工作力量。区经济普查办将根据承担普查任务量及普查数据质量情况对选调的普查人员实行奖励。

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安排解决,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局要按照区政府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普查经费落实工作,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按照实事求是和勤俭办事的原则,从严控制支出,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六、普查宣传

*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区经济普查办和区外宣办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电视、《**》和互联网、户外广告以及群众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努力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

七、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一)普查准备阶段(20*年12月以前)

1、组建区级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20*年8月)。

2、编制经济普查经费预算(20*年8月)。

3、制定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规则(20*年8月)。

4、制定经济普查主要工作细则(20*年8月)。

5、召开全区经济普查工作会议(20*年8月)。

6、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20*年8—9月)。

7、机构、经费、措施“三落实”工作督查(20*年8—9月)。

8、物资准备工作(20*年8—12月)。

9、普查区划分,绘制普查区图,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20*年8—10月)。

10、培训教材准备(20*年8—12月)。

11、制定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制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方案(20*年9—12月)。

12、制定经济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20*年7—12月)。

(二)单位清查阶段(20*年8—12月)

1、部门名录资料收集整理(20*年8—9月)。

2、普查区、普查小区划分及地图绘制、清查摸底业务培训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查登记培训(20*年9—10月)。

3、清查摸底和个体经营户普查(20*年10—11月)。

4、单位清查,查漏补缺(20*年10—12月)。

5、清查数据审核录入(20*年11月)。

6、清查摸底和个体户普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20*年12月)。

7、形成清查摸底填表登记数据库(20*年12月)。

(三)填表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年12月—20*年6月)

1、普查登记业务培训(20*年12月15—30日)。

2、普查入户登记(20*年1—3月)。

3、普查数据审核及录入(20*年2—4月)。

4、数据质量检查验收(20*年3月)。

5、数据汇总、上报、评估(20*年3—6月)。

(四)资料开发及总结表彰阶段(20*年7月—2010年6月)

1、普查公报(20*年12月)。

2、撰写经济普查专题分析报告(2010年1—6月)。

3、经济普查技术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2010年6月)。

4、编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汇编》(2010年3—6月)。

八、奖励与惩处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总结,区经济普查办将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由区经济普查办牵头,区监察局负责,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对在普查工作中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以及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经济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区经济普查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