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章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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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章程

房地产公司章程范文1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项目;直接转让;间接转让

目前,常见的房地产项目转让,主要表现为在建工程项目直接转让和受让项目公司股权间接转让两种方式。

一、在建工程项目转让

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已经批准立项,取得了完备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土地上作了一定投资,完成了土地上的“三通一平”和设计等基础工作,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卖给受让人,双方就转受让该建设项目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这是一种直接的项目转让方式。

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实体要件:(1)主体要求。转让方必须是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受让方没有资格要求,境内外单位及个人均可,但受让方受让目的若是为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则应是企业法人,且应事先或事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否则不能销售、出租商品房或再行转让房地产项目。(2)转让条件。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转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未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或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适用于房屋建设工程),或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适用于成片开发土地项目),不得转让,否则转让合同无效,但是依笔者前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签订的转让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符合法定投资条件签订的转让合同本身是有效合同,只是履行中不能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而已。因此,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另据最高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11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程序要件:(1)转让方式。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应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不允许私下协议转让,否则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转让合同无法履行。(2)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故当事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优势:(1)易达成协议。只要转让的项目符合房地产法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即可着手进行转让程序,而不用另行成立项目公司。(2)安全性较高。由于转让的只是项目本身,涉及的债权债务只限于拟转让的项目,受让人易于明了所应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使转让行为安全性提高。(3)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相对于项目公司的转让,开发项目涉及当事人较少,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然而,开发项目转让,其基本程序除转让方和受让方合意外,还必须按项目的立项、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房地产法、规划法和建筑法,其政府所收的各种规费,原则上按交易一次的规定收取。因此,项目转让的成本高、手续繁琐。

二、受让项目公司股权

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则是一种间接的项目转入方式,具体是指在专为开发特定的房地产项目而成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中,房地产商作为公司股东,通过公司股权转让的重组方式(收购或兼并),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这种转让是以转让公司或公司股份的方法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投资人变更,其基本程序是变更公司投资结构或股东。

受让项目公司股权的实体要件:(1)主体要求。转让方应是拥有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企业的股东,受让方既可以是该企业的现有股东,也可是境内外其他单位、个人。(2)股权转让条件。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外资收购。目前,外国房地产基金进入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方式,从而使内资房地产公司变成中外合资或纯外资的房地产公司。如果外资收购股权在25%以下,则企业的性质不用改变;凡收购股权超过25%,则必须改变内资企业的性质。

房地产公司章程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舞弊

中图分类号:F239.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5月26日

一、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内部审计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1982年我国恢复审计制度,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表明我国推进内审工作的决心。《内部审计暂行办法》于1985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1994年出台,《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紧随其后。进入21世纪以来,《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相继出台,这无疑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内审工作的发展。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才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并没有给企业内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尤其是新近发展的房地产行业,还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

(一)不合理的内审机构设置。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审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它是内部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们的内部审计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具有强大的行政命令色彩。另外,西方发达国家公司的董事会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委员会直接由董事会负责,其他部门无权干涉,独立性很强。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副总裁负责,一些公司还没有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还属于公司的会计部门或纪律委员会、监察厅。这表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还不是很合理,这极大地影响了其权威性和独立性。

(二)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偏低,缺乏综合型高级管理人才。房地产开发属于固定资产直接投资管理,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管理内容,从前期科研、策划到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招投标、成本控制管理,每个阶段都需要多学科多专业知识的相互配合。所以,作为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从技术到经济多学科知识的综合型人才,而且其知识构成要不断更新,否则,就会因其管理行为的局限而使企业的管理体系产生漏洞。但是,目前很多公司的内审人员来自于企业内部财务系统,但由于专业知识面狭窄的限制,不具备现代内部审计所要求的知识结构;还有不少人既没有接受过完整系统的专业训练,又缺乏必要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内部审计就难以发挥其作用。

(三)缺乏个人诚信机制。我国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多达数万亿元,有大量人员在房地产领域从事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行业的高速发展促成了专业人员的紧缺并使其产生极大的流动性,专业人员的不断流动使很多企业忽视了对其信用度、执业履历的监督和跟踪考评,从而为舞弊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一些人对岗位权利滥用不计后果,问题暴露后换一家单位或者换一座城市并不困难,但对企业来说,既损失了培养人员的成本,又损失了精心选拔的管理人员。同时,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使得一些企业受到了损失也未必真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不依制度或依法惩处,从而也放纵了其不法行为的发生。

(四)信息沟通不对等,跨区域经营管理难度加大。房地产公司多为跨地域、跨业态的项目公司开发模式,近年来集团化、规模化发展的房地产企业逐渐增多,管理信息不流畅的问题也愈发明显,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方面都存在很多漏洞。一些一线项目公司成为独立王国,个人或团体舞弊行为时有发生,先斩后奏的现象屡见不鲜。项目公司发生的问题不能及时准确地反馈,增强了问题的隐蔽性,助长了腐败的滋生蔓延。例如,某企业的外埠项目公司在某内装工程施工队伍的选择过程中,表面上执行企业要求的招投标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项目公司负责人与投标单位暗箱操作,故意隐瞒事实情况,人为控制招投标结果。由于信息手段的滞后,集团公司在上报资料的审批过程中无法发现破绽。后期企业内审部门在对该项目进行例行审计时发现问题,但损失已既成事实。

(五)房地产的建造价格具有隐蔽性。各种材料价格、设计、施工招投标价格均具有隐蔽性(商业秘密)的特点,致使最终的建设产品的建造价格存在不公开性。地理位置唯一、结构设计复杂多变、使用功能多样、材料选择的不同等,使每个开发项目在具有一定相关性的同时,又各具特点,这样就使得造价管理相当困难,为舞弊产生创造了温床。又因为施工项目建设时间长、投资大,增大了舞弊行为的隐蔽性。一些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并未在每个项目的开发后期对各种价格信息进行整理,从而无法实现价格信息的内部共享,而一些较大规模的企业也不一定设立专门部门完成此类工作,从而也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价格控制体系。同时,基础价格(如材料)又具有时间性、地域性,所以社会公开的相对信息只可起到参照作用,对建造价格的控制作用非常有限。价格隐蔽性的现实存在,给企业的造价控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舞弊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机会。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相关对策

(一)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内部审计制度

房地产公司章程范文3

比方说:开业前要去哪里审批?新企业怎样注册?股权怎样分配?新公司如何选址?创业期间如何管理企业?初创时期的薪酬怎样设计?如何让企业在税收测算中获益?所有这些你都得考虑,如果你在哪方面做得不够仔细的话,你很有可能是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所以,在哪些方面你要花时间,如何做能够帮你省下一大笔钱,这些你都要考虑到。投资开店手续步骤流程指南!

一、开店手续去哪审批?

从事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审批部门,以下是二十七个行业对应的审批部门:

1、从事食品(含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区防疫站

2、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局

3、药品生产、经营--卫生局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及电梯安装--劳动局

5、化学危险品(含石油)生产经营--化工厅

6、金银收购、金银制品加工、经营及废料中回收的金银--人民银行

7、旅行社--市旅游局

8、特种行业(旅馆、印刷、废旧金属收购、文化娱乐、浴室)--公安分局

9、图书报刊和录音录象制品的出版、发行销售--广播电视局

10、公路水路运输、客运--交通局

11、娱乐场所--文化局

12、文物经营--文物局

13、小轿车经营--市工商局市场处

14、会计、审计事务所--财政局、审计局

15、房地产经营--建委

16、广告经营--工商局广告处

17、商标印刷--工商局商标处

18、国有资产评估--财政局

19、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油站--计经委

20、煤炭经营--煤炭市场洽理办公室

21、汽车维修--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22、经济信息、房产信息咨询--工商局

23、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要有合同)--房产局

24、计算机网络服务--公安局25、医疗器械销售--医药管理局

26、职业介绍所--劳动局

27、企业登记--工商局二、投资开店骤流程指南创办新企业怎样注册?

我国现行法律,个人创业的法律途径主要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合伙企业。

--注册底线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基本要求: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3、私营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生意终归是你自己的:作为加盟商要明白,服务质量等各个方面上不去的话,最终毁掉的是你自己的生意。

维护品牌是双方的事:加盟商要使用加盟主的特许经营资源、商标、形象,要有维护品牌的意识,不要以为品牌不是自己的。品牌毁掉了,既影响加盟主的形象,你的生意也做不下去。

复制不代表不能创新:认同总部的经营理念,遵循总部的规章,但也可以有所创新,经过总部同意,自己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做些有特色的服务或宣传。

资 料

专家支招之:9步选择法

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特许经营专家李维华:创业者加盟特许经营体系时,可以遵循一定的科学流程和步骤,主要分为9步:准备一定的特许经营理论与知识,对行业进行定位,全面收集特许人(加盟主)的信息,选择加盟品牌,评估项目,确定加盟店特许经营形式,选择加盟的企业实体形式,选定项目并且筹集资金,签订合同。

具体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加盟主对加盟商是否诚信,是否有双赢的心态和行为,是否熟悉特许经营的理论知识和游戏规则,是否有好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对加盟主有持续的支持和协助等都是主要考虑因素。

专家支招之:多条件筛选目前中国的特许经营领域,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既给了人们更多创业机会,但也有不少圈钱的现象。

我的建议是:1.要看直营店,特许经营意味着加盟主和加盟商一起把店开好的能力,好的品牌一定是直营先做强,再做大;2.看那些店的统一性,例如视觉识别系统、陈列、面积大小(不会差距过大)、服务态度等,大品牌在此方面都没有差别;3.看二次加盟商的数量和比例,这些人之所以开第二家、第三家店,是因为第一家能够盈利,所以重复加盟体现了可复制性;4.同店增长率,是否推出新产品,具有让老店继续盈利增长的能力;5.特许经营合同越厚越好,合同越薄越麻烦;6.看对方有几个品牌,最好选择单一品牌专注经营的,多品牌经营难度很大,有些“骗子”就是用多品牌运作的。

房地产公司章程范文4

佘雷,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先后担任了香港海景国际集团、福建省九龙宝典机构、福建海联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宏博科技公司、汇城房地产公司、福建省卫生厅等数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应邀参与谈判和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几百份,涉案金额数十亿元人民币。作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佘律师一般每个月拜访顾问单位一次,以便企业咨询和反馈新情况新问题。

“非诉讼业务是律师业作为商务服务业的主要内容。”

据佘律师介绍,律师跟企业的关系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中国历史沿袭下来的诉讼,就是当企业发生纠纷,没法协商解决时需要依靠律师通过诉讼解决,这里面涉及到民事、刑事、行政,还有仲裁;还有一块就是非诉讼业务,目前范围比较广,通用的、大家比较熟悉的非诉讼业务就是企业法律顾问这种方式。“律师的非诉讼业务就是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直接为委托人办理某种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佘律师解释了非诉讼业务的意思。

对于商务服务业中非诉讼业务的具体内容,佘律师说:“合同事务是律师最主要的非诉讼业务,它的范围非常广,涵盖了投资决策、招标投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房地产开发与转让、知识产权、企业改制、股份转让等各个经济领域的事务,包括了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订、履行监管。”另外,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还会从事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就某一事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解答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参与尚未形成诉讼的纠纷调解、代为发表声明或公告、提供法律法规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等等。

随后,佘律师举了个合同纠纷的案例:一建筑公司承揽某楼盘的施工项目,将4号楼土建工程交由袁某施工。袁某承包的方式为包工,由建筑公司提供施工用具材料,承包价款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建筑面积按实际施工图纸面积计算。合同签订后,袁某组织施工,其中2~6层及阁楼建筑面积为5324.81平方米,一层车库储藏室标高未达到2.2米,面积为944.02平方米。工程竣工验收时,该建筑公司认为根据当地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车库储藏室未达2.2米(施工图纸标高为2.18米),不属于建筑面积,不应当计算工程款。双方为此发生纷争,袁某状告该建筑公司,要求其付清全额工程款。

“这个案例的关键点在于原告袁某与被告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建筑法上承包或分包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这决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的约束力。实际上,被告本是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不能擅自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原告是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因而双方并非建筑法上的承包或分包关系。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考量,被告是建筑公司,无固定的施工人员,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聘用原告为其施工负责人。因此,袁某与被告建筑公司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结算的是劳动报酬。另外,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建筑面积是指实际施工图纸面积,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于被告所提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依据,该份计价指引只对本案被告具有约束力,并且拟定合同时被告未明确告知原告双方结算应适用当地的计价指引作为结算依据。综上所述,建筑公司应当按原告施工的面积即6268.83平方米计算工程款。”

“企业的发展需求使得非诉讼业务服务的范围扩大。”

据介绍,近年来非诉讼律师业务还有一些正在发展的新业务,如律师见证。“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律师见证业务,在实践中的律师见证已日渐增多。特别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律师见证已成为一项新兴的业务活动。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律师见证的两个目的,一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二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律师见证必须依法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才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接受企业的委托,对其下属公司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也是非诉讼业务服务内容新的拓展。这项业务在发达国家已非常普遍,但在中国内地,仅有大型外资公司聘请香港地区外国律师事务所办理该业务。该业务有大的发展空间,但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风险也很大。”佘律师说,“另外,从企业生存的社会法律环境来看,除了依法治国外,建立诚信和谐社会也是很重要的。中国在这么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危机增加了很多交易成本。这也催生了一项新的非诉讼业务――就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这与诉讼中的调查取证不同,这种调查取证不仅仅限于法律赋予的查阅档案和询问证人的权利,而是律师凭借其广泛的社会关系和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收集、整理有利的信息,例如合作者的诚信度、历史背景、利害关系等,这种调查取证并不是专为诉讼而收集的。”

“培养证据意识,提高法律观念,多和律师交朋友。”

佘律师表示,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需要处理与各种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的关系、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等等,这其中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而风险的最集中表现就是合同,因为许多事务最终都要形成合同。合同事务的处理包括两个阶段:合同的设立阶段,时间跨度为从一方发出要约或要约邀请直到合同生效,具体事务有调查情况、参与洽谈、制作合同文本、审查、修改,拟订合同、申报批准或登记;合同的履行阶段,时间跨度为从合同生效到合同终止,具体事务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是否需要中止、变更、解除,并且及时以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房地产公司章程范文5

关键词:公允价值计量;盈余管理;税收契约

一、 引言

“估值有用性”与“契约有用性”作为会计信息最高目标——决策有用性的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也应是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最高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契约有用性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能为签订契约的双方在契约签订、监督和执行过程中提供有利于保护各自权利的公允价值信息,有利于减少在契约订立与履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些问题,保证企业契约集合中所有契约行为的顺利进行。由于税收契约在缔约人、缔约对象、缔约信息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再加上我国自2006年起先后进行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的改革,使得人们开始关注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契约有用性的关系。税收契约中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在相关信息生成、加工、输出等过程中的分工、职责和权限不同,造成税收契约双方在不同信息方面具有不同的优势与劣势。因此,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就成为税收契约双方在契约履行过程中的共同需求;并且人们有理由怀疑企业的股东、管理者出于“经济人”的天性,他们会利用在会计信息方面的绝对优势,对会计信息进行盈余管理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本文的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者)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使企业(管理者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现有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变更等会计手段增加或者减少收入、成本与费用等会计要素来人为调节企业财务会计结果的合法会计行为或过程。当公允价值计量被作为调节税费的一种盈余管理工具时,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对税收契约的“公允”性就会受到质疑。因此,只有在公允价值计量没有被当作盈余管理的工具(手段)前提下,公允价值计量对税收契约才能起到真实的会计信息含量的作用,对“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契约有用性”的研究才有意义。

二、 公允价值计量与盈余管理关系的实证分析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输出等信息管理活动必须以一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为前提,而股东、董事、管理层往往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要参与者,他们通过法律或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传递进行管理,并作为契约签订与履行的参考依据。因此,人们有理由怀疑企业的股东、管理者出于“经济人”的天性,会利用在会计信息方面的绝对优势,对企业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进行盈余管理从而导致对企业收入、费用、损益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达到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等相关税费的人为操纵。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使管理层的盈余管理方式有了更多的选择。但是无论其动因如何,归根结底都是出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因此,本文选择公允价值计量引起的经济后果对利润的影响程度来观察公允价值计量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如果公允价值计量的经济后果与利润的波动成明显的相关性,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公允价值计量是作为盈余管理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契约有用性的关系就失去意义。为此,本文首先作假设A:上市公司运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盈余管理,即公允价值计量经济后果的变动与利润波动具有相关性。

2. 样本选取、变量解释与研究模型。

(1)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07年~2011年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为力求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执行了以下筛选程序:(l)剔除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公司存在行业特殊性;(2)剔除一些数据不全的公司样本;(3)为了检验假设A,我们选择那些很有可能从事盈余管理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通常来说,企业盈余管理的行为最终都会影响企业利润的波动。当然偶尔的利润波动并不能说明一定与盈余管理行为有关,但是利润的连续大幅度波动至少说明存在盈余管理行为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本文借鉴盛琐岩等(2012)的研究方法,选取自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2006)》开始执行起的三年净利润连续波动率绝对值大于50%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本文最终共获得了2034个有效样本,其中2009年~2011年的样本数量分别为541个、555个和938个。本文所有财务数据都来源于Wind资讯金融终端系统。

(2)变量解释。本文将选取“净利润变动率”作为因变量,即净利润变动率(Earn)=(本期净利润-上年同期净利润)/上年同期净利润×100%。如果企业通过公允价值来进行盈余管理,那么理论上可以推断公允价值变动率越高的公司其净利润变动率也将越大。

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资产或负债进行计量就会产生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变动是指期末与期初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由于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而引起的计量后果“公允价值变动”的最终去向主要有: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业务收入、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为了研究的需要本文只选择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本公积、资产减值损失这三项,并将这三项的变动率作为解释变量,其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变动率(Fv)=(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上年同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上年同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00%;资本公积变动率(Acct)=(本期资本公积-上年同期资本公积)/上年同期资本公积×100%;资产减值损失变动率(Lost)=(本期资产减值损失-上年同期资产减值损失积)/上年同期资产减值损失×100%。

(3)研究模型:

根据假设A及因变量和解释变量的性质,本文构建了Logistic回归模型(1):

Earni=A0+A1Fvi+A2Accti+A3Losti(1)

3. 实证研究结果及分析。本文对模型(1)进行回归分析并得表1。

从表1可以看出:Fv的回归系数为-0.016 6,T值为-0.56,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即公允价值波动率并不会显著影响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波动率。因此,假设A没得到实证结果的支持,这说明在目前情况下,国内的上市公司并没有利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盈余管理。当然不排除个别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但至少没有出现我国上市公司大规模地运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因此,本文可以进一步研究分析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契约的关系。

三、 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契约有用性的实证分析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税收契约的履行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而税务机关在税收契约过程中又得承认由企业加工生成的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的会计信息。因此,在排除公允价值计量被用作盈余管理工具的前提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对税收契约具有信息相关性,那么公允价值计量引发的变动率一定与实际税率(上市公司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净利润)变动相关,或者上市公司实际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异可能受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为此本文作如下假设:假设B1:实际税率与公允价值计量引起的变动率呈正相关关系;假设B2: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波动与公允价值计量引起的变动率呈正相关关系。

2. 样本选取、变量解释与研究模型。

(1)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07年~2011年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为力求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执行了以下筛选程序:(l)剔除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公司存在行业特殊性;(2)剔除一些数据缺失的公司;(3)为了控制极端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我们对连续变量1%以下和99%以上分位数进行了缩尾处理(Winsorize)。同时考虑到2007年是《企业会计准则(2006)》开始执行的第一年,2008年又遇到金融危机,本文对样本检验的时间作了区别,即第一次检验的样本区间为2007年~2011年,第二次检验的样本区间为2009年~2011年。本文的财务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金融终端系统。

(2)变量定义与解释。本文针对假设B1采用实际税率(Taxratio=所得税费用/净利润)作为因变量;针对假设B2采用实际税率与法定税率差(Taxtap=实际税率-法定税率)作为因变量;选取公允价值率(Fvtoasst=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平均总资产)作为解释变量。为了控制其他因素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本文加入公司规模(Asset)、盈利能力(Roe)、资产负债率(Lev)、公司成长性(Growth)、股权集中度(H1)五个控制变量,同时还对年份(Year)与行业(Ind)进行了控制。

(3)研究模型。根据研究假设B1、B2及因变量和解释变量的性质,本文就“实际税率”与“公允价值率”的相关性构建了OLS回归模型(2);就“实际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异率”与“公允价值率”的相关性构建了OLS回归模型(3),具体模型如下:

3. 实证研究结果及分析。

(1)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回归模型(2)、(3)样本描述性统计显示:2007年~2011年期间的样本显示“实际税率”和“实际税率与法定税率差”的标准方差都在0.14左右,偏差程度较小,表明此期间“实际税率”和“实际税率与法定税率差异率”的变化相对稳定,并未出现两者加大或缩小的过分波动情况。同期公允价值占总资产的比例约为0.01%,这表明上市公司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资产还是相对较少。为了排除2007年准则执行第一年的特殊性以及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使研究结果更为稳健,本文剔除了2007年与2008年的数据,用2009年~2011年期间的样本对模型(2)、(3)进行再次回归分析,回归结果显示“实际税率”和“实际税率与法定税率差”的标准方差在0.13左右,较2007年~2011年期间样本的回归结果有所下降,偏差程度较小,表明此期间“实际税率”和“实际税率与法定税率差”的变化更加稳定,波动更小。其他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与同类研究基本一致。

(2)回归结果与分析。本文对模型(2)、(3)进行回归分析并得到表2。

模型(2)的回归结果表明:Fvtoasst与Taxratio显著正相关。用2007年~2011年期间和2009年~2011年期间的样本进行回归分析后,Fvtoasst的系数都是正值,分别是1.239 6与2.510 6。在2007年~2011年期间,Fvtoasst在10%水平上与Taxratio显著正相关,在2009年~2011年期间,Fvtoasst在5%水平上与Taxratio显著正相关。模型(2)的回归结果有力地支持了B1的假设,即实际税率与公允价值计量引起的变动率呈正相关关系;模型(3)的回归结果表明:Fvtoasst与Taxtap显著正相关。用2007年~2011年期间和2009年~2011年期间的样本进行回归分析后,Fvtoasst的系数都是正值,分别是1.269 1与2.484 6。在2007年~2011年期间,Fvtoasst在10%水平上与Taxtap显著正相关,在2009年~2011年期间,Fvtoasst在5%水平上与Taxtap显著正相关。模型(3)的回归结果有力地支持了B2的假设,即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波动与公允价值计量引起的变动率呈正相关关系;模型(2)与(3)的回归结果之间也能提供相互验证,这两个模型回归结果所表现出来的结论是趋于一致的,即用2009年~2011年期间的样本进行回归分析Fvtoasst的显著性水平都要比用2007年~2011年期间样本进行回归分析Fvtoasst的显著性水平要高。这说明2007年度新准则开始执行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对公允价值计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没有提供真正“公允”的信息,与税收契约的相关性不大。从2009年度后,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与税收契约的相关性显著,即公允价值计量发挥了对税收契约的有用性。

四、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1. 研究结论。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1)从《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公允价值计量具体运用的限定条件来看,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者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再度运用是持谨慎性态度的,这种谨慎性态度也通过各种方式传递给了会计准则执行者,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也比较谨慎。从总体上讲,我国上市公司并没有大规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盈余管理,且本文的实证结果也证明了在目前公允价值计量与盈余管理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即我国上市公司并没有利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盈余管理;(2)税收契约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果,特别当企业大规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引发对企业利润较大程度的影响时,公允价值计量对税收契约的影响也就越大。税收契约有用性要求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能减少在税收契约订立、监督和履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些问题,为契约双方提供有利于维护各自权利的“公允”信息,从而有效地保证税收契约的顺利进行。本文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对税收契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正相关的信息含量,有效地发挥了税收契约的有用性。

2. 研究展望。根据张瑞琛(2012)提出的“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契约相关性”未来研究的主要方向:(1)“公允价值计量对税收契约的有用性”的研究;(2)“税收契约对公允价值计量影响”的研究。从研究课题完整性角度考虑,“税收契约对公允价值计量影响”可能是本文未来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 张瑞琛.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收契约相关性的理论分析.现代管理科学,2012,(9):73-75.

2. 盛琐岩,张玉兰,权慧.公允价值计量对房地产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会计之友,2012,(3下):72-74.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上市公司公允价值会计的实证研究”(项目号:JA12139S)和福建农林大学重点项目建设专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会计核算中运用的实证分析”(项目号:6106C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