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教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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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教案

知识产权法教案范文1

关键词:案例教学;案例编排;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和体系梳理

学生们的学习惰性与目前高校中的功利主义有直接的关系,对此,有学者指出:“这种功利主义学习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坚持反映论知识观,将知识视为对客观世界正确反映的绝对真理,学习变成了无媒介的人脑被动反映过程,学习活动被贬为以观念为对象的大脑细胞突触联结。”[1]但通过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改进,能够克服这一现象。案例教学是课程改进的重要选项,使学生学习由被动向主动转变。但案例教学一直是目前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的短板。由于受传统知识产权法学教育观念的影响,很多同学在学习知识产权法学的过程中,特别注重记忆甚至是死记硬背。不可否认,记忆在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学习中是最为基础的,但如果仅仅停留在记忆层面上,不仅是学生们的悲哀,更是整个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的悲哀。记忆属于最低层面上的东西,在记忆的基础上,如何运用记忆的知识并在记忆的知识基础之上进行独立思考并进行应用,是衡量教学效果成败的关键。对此,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而且还要担负起培养掌握各类法律技能、实际胜任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2]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属于法学体系的两大分类,案例教学主要针对应用法学而言。知识产权法学属于应用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法学课程在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有学者认为:“法学教学应当紧密联系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这种认识本身不存在问题,但应用法学涉及的部门法众多,如果整体打包而不考虑不同部门法的属性,机械地联系立法和司法实践,可能会出现事倍功半的结果。因此,总结不同部门法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和案例编排至关重要。在这个背景之下,笔者选择应用法学的知识产权法学这个部门法,针对性地研究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与案例编排。

二、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

就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来讲,其取决于知识产权法自身的特点,与其他部门法有很大的区别,呈现出明显的异质性。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具有公法性、国际性、分散性、易变性。在这个基础之上,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学科特点也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跨越了公法和私法

知识产权案例教学虽然立足私法,但仍然有大量的公法性质的案例需要面对和解决。例如,《著作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分别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其中第47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仅仅承担民事责任,第48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可能还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由此,在案例选择、分析上,必须要求学生们已经学习过民法和行政法,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保证知识产权案例法律关系分析的完整性。否则,很难准确、全面地把握案例。

(二)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跨越了国内法

很多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具有国际背景。这个国际背景不仅仅体现为当事人的涉外性,更体现出的是法律规则本身的国际性和案例处理的国际性。如果还是抱着国内法的思维去分析知识产权案例,无疑会落入井底之蛙、鼠目寸光的境地。在这个基础上开展的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教学。

(三)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应结合主讲教师的特长有所进有所退

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就基于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来讲,主讲教师也是有所偏重的。有的主讲教师《著作权法》研究得比较透,著作颇丰;而有的主讲教师可能《商标法》研究得比较透,对《商标法》轻车熟路。我们很难找到一个任课老师在这三个领域均做得十分出色。之所以这样,就在于知识产权法有分散性特点。虽然我们可以从这三个法当中提炼出知识产权法的一些共性,例如智力成果的创造性、权利客体的无体无形性等。但这三个法更多的是个性而不是共性,这就需要主讲教师结合自己的特长有所进有所退。

(四)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要注意案例的时效性

知识产权法相对于其他有关部门法来讲,法律修改相当频繁。专利法至今已经修改了四次,商标法也修改了四次,著作权法修改了两次,现在仍在酝酿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我们进行知识产权案例教学的时候一定要结合新修订的规则对案例进行分析适用,而不能仅仅套用该案例的当初判决结果。否则,对学生的学习是相当有害的,还不如不进行这样的案例教学。例如商标法修改后增加了在先使用权人在原有商标使用范围内的在先使用权,这就意味着分析此类案例必须依据新的规则,而不能因循守旧、误人子弟。

三、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中的案例编排

主讲教师选择适当的案例之后,应该对案例进行相应的编排。这种编排既包括对案例的归纳总结,使案例描述本身简洁,增强可读性;也包括对案例争议点的归纳和对法律规则和理论知识的总结。之后,形成一个完整的案例教学框架。在进行案例编排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提炼案情必须忠实于案件事实本身

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是法律适用的过程,而不是事实认定的过程。我国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事实认定、证据收集一般不会在案例教学中予以体现。编排案情的过程中如果事实认定有争议,根据一般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应该把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体现出来,不应该在案例当中体现出事实争议。此外,案情的提炼应去粗取精,在尊重案情事实的基础上,尽量用简洁的语言概括案情,能短不长,只要能把案例教学涉及的法律关系描述清楚,就没有必要在提炼案情的过程中花费太多的篇幅。对此,有学者指出:“要使案例教学能被学生广泛接受,教师所用的素材和论据必须既要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又要具备相关性和令人信服性。”[4]

(二)准确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

当事人就知识产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他们之间的权利诉求存在极大的争议,既然有争议的存在,就必须准确提炼出争议。争议焦点的归纳应围绕法律适用进行,如前所述,如涉及事实认定,则应该回避,直接得出法院认定的事实,千万不要把事实争议归纳为争议焦点并让学生进行讨论。因为在证据缺失或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让学生讨论事实争议,不仅该争议无法解决,而且徒增精力之耗费。可能有人会说可以进行事实推理,进而在事实推理的基础上找到一个符合逻辑的事实结果。我们认为这样的看法是有待商榷的。事实推理在事实认定中确实相当重要,但作为一种技巧,这不是作为实体法的知识产权法所能解决的,应该在法律逻辑学等课程中进行学习。

知识产权法教案范文2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情感因素;教学改革

知识产权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对知识创新型人才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必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同仁们的重视,而且学生也会从以前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工作,始终认为爱的教育应贯穿教学全程,情感因素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如何真正做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改革与师者爱的情感因素的有机结合,真正达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标,是笔者孜孜以求所要努力做到的。

一、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要求融入师者的情感因素

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有三个:一是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知识;二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的理念;三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才。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是每个师者的责任。为此,师者要爱学生,尊重学生,要与学生共同学习。笔者一直牢记孟子对自己学生的一种定位,孟子日:“择贤才而教之天下之乐事。”一名称职的老师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估自己的学生,要将其置于“贤才”的位置而后教之,这不仅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同时也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过程。当老师带着对学生的无限爱意去讲授一门课的时候,师者的精神是饱满的,身心是愉快的,同时教师的这种情感会感染学生,结合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笔者深有体会。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因知识产权在取得、使用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博大精深,纯理论的知识产权法的讲授比较枯燥,而单纯运用“黑板+粉笔+讲授”的传统教学方法讲述知识产权法已经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知识的渴求,学生天天接受最新的资讯,如果老师还是以前的纸式“教案”,一味的满堂灌,课堂上就难免会出现打磕睡、看闲书、自己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听老师讲课的情况。如果老师是个情商很高的师者,就一定会将情感因素融入教学中,不断与时俱进,进行教学手段的创新,让学生在轻松快乐中学习,让学生感到学习是一种快乐的事情而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学会快乐学习。这样的讲授可以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

二、融入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一)师者要真正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

一个学生认可的老师,都有自己谦逊的一面。“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自己必须要有一桶水”才行,这就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加强老师的自身修养,而老师不断创新的过程实际上是老师自我完善、加强自身修养的过程。例如:一份精良的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过程就是一个老师再学习的过程。例如:笔者在制作“专利的申请原则”课件时,为了首先就能抓住学生的眼球,导人时笔者准备自己做一个Flas,就“先申请原则”还需要一个超级链接的案例,将声音、画面、文字等诸多因素制成精美的课件,由于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并不过硬,笔者耗费了大量时间向讲授计算机课程的老师请教,随后,自己又花了大量的时间做了五个演示图表,又在网上找了多幅图片插入课件之中。整个制作过程结束之后,笔者估算了一下,除去请其他老师帮忙制作Flas之外,大致用去了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这是传统备课时间的两倍。但是笔者通过制作大量的课件,使自身的修养得到了提高。

(二)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实际上我们每一个学生都是很优秀的,当老师付出自己的全部热情尽心尽责地讲授课程时,他们是能够感受老师浓浓的爱的。“没有不好的学生,只有不好的教育”,当情感因素融人教学时,就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当学生由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时,学生就真正成了主动学习的主体。做学习的主人是大学教学的必然结果。

从教与学的关系来看,“教是为了不教”,“教是为了会学。”同时,这种情感学习法会使学生终身受益,使他们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人格。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手段。情感教学仅仅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它并不排斥其他的教学手段,教学中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教学手段搭配使用,比如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采用讨论法、探究法、启发法等等教学方法,这样,教学效果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课堂教学也能得到深化和升华。

(三)注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教学效率

心理学实验证实:人类获取的信息83%来自视觉,11%来自听觉,这两个加起来就有94%。融人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老师的音容笑貌、语言表达、肢体动作等都有利于增强学生视觉听觉的感官效应,这样有助于学生学到更多更广的知识。爱学生的老师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让有限的课堂变成无限接受知识的平台,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获取知识。譬如笔者在讲授“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同一天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和专利申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样不同”这一问题时,笔者就借用多媒体作成超级链接,在讲专利申请的原则时用另一课件给学生做综合性讲授,将《专利法》和《商标法》两者之间的差别讲授给学生。强调商标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原则为主,先使用原则为辅”的原则;而遵循专利的先申请原则时,如果遇到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将同一项专利在同一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处理办法与商标注册的申请是不同的,不能以“先使用为辅”来处理,而是两个申请人进行“协商”;如果两个申请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时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会授予两申请人任何一人专利权。这样用心去讲述,学生的知识面就扩大了,而且是在很轻松的情况下,学生不知不觉就学到了很多的知识。

三、知识产权法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以教师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以学生为本,教师要做到“勿负自心”(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教师的职责既包括教书,也包括教学生做人。理论的说服,只有伴之榜样的示范,才能收到效果。孔子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就是这个道理。因此,首先,教师在备课设计一节课的授课任务时,必须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哪些是学生能够接受的,哪些是不容易理解的,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爱学生,要用心来教学生,要时刻注意学生的听课情况,用心和学生进行交流,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学生去消化理解和做笔记,另外,还要考虑各层次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馈情况,及时和学生沟通;再次,要注意自己的肢体语言。经常用信任的目光注视学生,用得体的手势引导学生,用变化的语调提醒学生,用自己的真诚感动学生。

(二)知识产权法教学要和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相结合

加涅提出“为学习设计教学”的口号,说明只有当我们站在学生“如何学”的角度来设计如何教”才能准确地把握教学的内在规律。教学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教学对象,即学习主体——学生的学习需要,从而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学生大多是学习法律的,毕业以后。许多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教学中,就要考虑到学生想学的知识点和必须让学生掌握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注重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

在讲授知识产权法理论时,要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给学生讲授一些具体的案例,使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客体无形的特殊性,要求老师一定要告诉学生不仅要熟悉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条例等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清楚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案件在案件管辖、受理范围、诉前保全、保全证据、赔偿数额等方面都有自己特殊的规定。

1.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具有特殊性特别是针对专利案件,一定要清楚专利案件的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依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专利案件更具有特殊性。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有:第一,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重庆市第一中院;第二,经济特区的中院,如厦门市中院;第三,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院,如大连市中院;第四,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中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还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这些特殊的规定,教材书上是没有的,但老师结合案例给其讲解时,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2.要有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夕,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三部重要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修订完毕,三部法律在修订时都增加了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如果不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就会使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学生今后知识产权案件,一旦接受委托,应有马上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否则就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用了l8个条款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人、管辖、应当提交的证据、申请的范围、提供担保、具体程序、费用等进行了规定。如果该类案件,就一定要按照这些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3.要有诉前证据保全意识,并采取积极行动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有些证据人可以收集到,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但有些证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律师也无法取证,此外,有些证据还可能很快灭失,因此在举证时有一定的难度。在知识产权案件时,不仅要有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意识,而且一定要注重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也是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新增加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类侵权诉讼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有一项:“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出l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专利侵权案件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中止诉讼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请求应在答辩期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一程序性规定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是不同的。这样重点讲授知识产权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的区别,学生会很容易记住。

(四)多种教学手段并用

知识产权法教案范文3

关键词:教案,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将自己所在的小学告上法庭。原告诉称:根据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间,原告先后交给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检查教案后没有及时归还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仅退还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但被告认为,编写教案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学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课时使用的粉笔一样,学校拥有教案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在检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该案已经历了法院驳回,原告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艰难历程,目前仍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一经媒体批露,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规定,本案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教案到底应归属教师还是归属学校;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还是附载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权益。

二、教案的属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教学方案与计划。教案直接关系到上课的质量,其规格、式样、详略等均没有统一标准,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课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师姓名、班级、学科名称、课程主题、课程类型、上课时间等。(2)教学目标。目标所表达是预想的教学结果,通常以教学结束之后学生能够做到什么的方式进行表达。(3)教学资源准备和利用。课时计划应列出所需教学资源,包括:教科书、参考书、学习材料、视听设备、具体模型等。(4)教学进程。教学进程是指一堂课的教学内容的详细安排,其重点考虑教学中使用的教学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学、小组教学还是个别教学,是用讲课、演示法、说明,还是运用讨论、游戏、提问等方法。采用何种形式与方法主要视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利用。教学进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评价学生是否实现了每节课的目标,是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学意义、教学重点与难点、布置作业、特殊说明等。

2、教案是一项知识产品,应享有著作权。(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显然,教案作为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方案与计划,付出了教师极大的时间、精力、智力与劳动,凝结了教师丰富的教学积累和深刻的思考规划,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因而无论教案是否发表,应属一项智力成果、知识产品。(2)教案享有著作权。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过书写、复印、印刷、录制等丰富各异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复制,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可复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断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此也曾作出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区别不同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2]教案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来,而是教师运用系统方法、以具体学生为出发点进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案和结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实地记载着教师各阶段的教学水平、教学经验积累的过程。作品的独创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学进程和第五部分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中体现得尤为显著。因此,笔者认为:教案具备了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特征条件,享有著作权应无争议。

三、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

1、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一般的创作作品归作者个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单位意志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指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这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则属于单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结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而编写的,完成教案是教师的一项本职工作,学校是通过收取、检查教案的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进行监督;其次,根据《教师法》第八条之二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可见,教师编写教案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完成教学的重要义务,因此,教案具备了职务作品的特征要件,应属职务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都会有“在聘用其间内,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以及其他任务”的条款,可见,编写教案就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一般都没有关于教案权属的具体条款;最后,教师编写的教案,既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属于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实际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因而,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教案是教师的职务作品,属于一般的职务作品范畴,其著作权归属自然不言而喻,归教师个人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四、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

1、作品与作品载体。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该物品即作为作品载体,如载有小说的图书,以及载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与作品载体存在显著的区别。作品载体是载有作品的物质实体,属于物权保护的范围。而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4]

2、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征,物权的客体则是实实在在的有形物。(2)权能的可分性。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可以处分多次,而物权的各项权能却只能处分一次。(3)权利的保护期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保护期届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物权则没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权即存在。(4)当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著作权通常让位给物权。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让给他人时,著作权通常还在原权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达成一致时,著作权将让位物权而无法实现。[5](5)权利的限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措施,物权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6)侵权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与作品物化载体无关。物权侵害的主要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现为侵占、妨害或毁损等。

3、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在本案中,被丢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师独自选择、设计、综合、撰写以及多年积累的结果,教案本则是载有教案的物质实体,所以,综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物权理应均由原告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学校将44本教案本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其侵权行为表现为对教案本的物权的妨害或毁损,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利,但并没有实施抄袭、剽窃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实与故意,因此,学校侵犯的仅仅是教案本的物权,而非教案的知识产权,应采用民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七条“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应当折价赔偿。”的规定,学校理应赔偿遗失原告教师44本教案本的损失。

结语:透视本案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其实主要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以及相关保护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深入,由法律殚精竭虑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明显多此一举,不合时宜,现实的实践早已经突破了法律原先设定的原则与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这个问题上仍沿用原法、进展不大,笔者在此认为:职务作品的权属不妨由劳动者与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采取这样的方式将有助于避免纠纷、提高效率,符合当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则与法制的人文精神。

参考资料:

[1]参见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权到底归谁》,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3]参见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页

知识产权法教案范文4

关键词:高新技术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产权保护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社会运行的法律基础。成熟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以造福社会,同时也能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应当和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即使法律再完备,往往也无济于事。对于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一旦由于保护不力、管理不善,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失效或受到侵权,其损失往往是难于挽回和弥补的。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保护问题

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各种纠纷中,最突出的是职务与非职务发明权的归属纠纷。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由此看来,在我国职务发明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外,如果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有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这一类发明创造才能和单位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如果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这类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则不能就发明权的归属问题订立合同。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引发新的专利问题不断增加、层出不穷,而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许多对此缺乏必要的准备和对策。在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上,理论和立法方面尚存在一定欠缺,有待于进一步的论证和研究。[1][1]同时业已实施的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践,留给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空间在迅速的缩小,发达国家已经初步解决了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立法框架并完成了专利技术在世界各地的申请和铺设,一张高技术的专利壁垒网已见雏形,张网以待,只等时机成熟,收网捕捞。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对此保持警惕,扎扎实实做好准备和对策,否则,将失去很多的机遇。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从企业文化建设到公众形象的塑造,从产品说明书到产品的包装装潢商标,从计算机软件到域名标记等等,都涉及相关的着作权问题。对于以科技发展为基本推动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更是不可忽视。

科技作品的保护,不论是计算机软件还是其他技术方案的图纸表达方式都涉及到着作权问题,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有效的保护、运用和管理企业的着作权,事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生死存亡。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科技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即该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问题。[2][2]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着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比如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这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着作权则属于单位。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标记权保护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域名权等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为宗旨基于商业标记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商业标记所具有识别、表彰、保证和广告的独特功能,对于刚刚成立和兴起的高新技术企业抢占市场、打开局面、巩固地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进一步开放,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领域、程度不断扩大,与商业有关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为目的的表现方式不断丰富,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从事信息科技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妥善保护和管理传统的商标、商号,还必须切实注意网络环境下的域名、网络标记等新兴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问题。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是最早被确认为商业秘密并加以保护的。这种技术秘密是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创新的结果。是技术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特征在于可以用于生产活动,以制造新产品、提高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由于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密性和无形性,容易流失或受到侵权,高新技术企业理应保持高度的重视。

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构成,由于各专门法基本功能不同,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也不同,在高新技术保护的效果和方式具有明显的差异,因而,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确定采用何种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1)考虑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程度。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又称垄断性、独占性,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授权,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商标法在保护商品名称方面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着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思想、产品、方法、公式、工艺等。对于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秘密,他人完全可以合法方式通过研究开发或者采用反向工程获得该项技术。采用技术措施也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如加密法、软件锁、防火墙等,但随着解密技术的发展,其排他性也会逐渐减弱。[3][3]

(2)考虑知识产权费用的因素。所谓费用是指取得、维持、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即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诉讼费等等。在实施的过程中,专利的保护费用最高,其次是商标、技术措施、商业秘密保护。着作权因实行自动获得权利的制度,除了计算机软件外,一般不必支付任何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如果采用专利的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申请量大的企业,费用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之一。

(3)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但可以续展保护且不限制续展次数。着作权则分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除非作品消亡,着作人身权永远受到法律保护,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4][4]在专利保护期限中,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只要其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不公开,维持秘密的状态,就将一直受到保护。高新技术企业采用何种方式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视当时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而定。

在诸多考虑的因素中,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是最重要的因素,没有排他性就没有绝对的权利,也就没有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期和费用也是必须要结合考量的因素,同传统产业相比,高新技术更新速度和周期更快更迅速,呈跳跃式发展、超常规发展,一项高新技术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落后被淘汰,因此,对于一项发明专利来说,20年的保护期的意义也许仅仅是有限的和形式上的。同时,高新技术产业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其高产出高回报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凭借其手中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在有限的时间、空间、投资的状况下,迅速崛起、占领市场,获得高额利润和回报,取得跨越式的发展,同高新技术企业的高产出高回报率相比,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保护费用还是较为低廉的。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在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费用因素、保护期限的基础上,采用最佳的方案和手段,合理有效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并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根据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势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推动企业自身提高完善的同时,从而带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参见郭庆存著:《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新论》,王兵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参见朱波尔著:《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2期

知识产权法教案范文5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发生变化,为了满足会计专业毕业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的需要,构建以会计岗位职业能力为本位,突出会计职业能力培养的特色实践课程体系,实现高职会计专业学生顺利就业,对专业课程的改革,已成为高职会计专业教师探索和研究的重要课题。经济法是我院会计电算化专业课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必修课程。然而传统理解上法学又不像其他会计专业课程的实践性强,如何进行改革突出特色向来是每位从事该门课程教学的老师头痛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的一些感受,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课程培养目标的改革

过去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偏重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开拓分析问题的思路。不太注重学生学以致用,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大学数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印象就是纯理论,为了学习而学习,没有意识到这门课程在其会计职业生涯中起到的作用。因此要改革,首先就要从改革课程目标入手,突出课程的特色,让学生认识到课程的作用。课改后将原课程名称更换为《经济法应用》,课程目标也从原来单一的知识目标拓展为了若干子目标。包括了专业知识目标、职业能力目标和职业素养目标三个部分。旨在改变传统学科研究的课程培养目标和内容体系,构建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出发点,瞄准社会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要,以职业能力训练为基础,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既有较强针对性,又有较强适应性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同时营造自主学习氛围,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意识,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

二、课程内容的改革

打破原有传统的学科知识体系,以项目驱动教学,将知识重新整合。力求突出课程的实践性。具体而言,选择以下项目实施教学。

(一)经济法知识认知。包括法律基础知识认知、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大体学习。

(二)企业法。包括非法人企业和法人企业的申办和运作过程中纠纷的解决。

(三)破产法。学习企业破产清算的具体程序和操作。

(四)合同法。包括如何订立一份经济合同,合同纠纷的解决。

(五)劳动合同法。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争议的解决。

(六)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的申请。

(七)市场运行相关法律本文由收集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学习。

(八)证券法。包括证券发行与认购条件的学习。

不难发现重构的课程内容以讲授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则为重点。其原因是会计专业的学生将来主要工作在各企业单位,从事财经类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向学生讲清楚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特点,以及在会计事务所的学生可能接触到破产清算的项目,我们必须让其学会破产清算的程序和基本操作流程。考虑到学生自主创业的需求,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内容也应重点介绍。合同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也应作为教学重点。上述法律制度既是各种会计类、经济类职业资格考试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工作中使用最为频繁的法律知识。

三、教学手段的改革

高职高专的教育观念必须从以教师为主体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以知识传授为主线转变为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在教法上要体现高职高专的特点,摆脱纯粹理论教学的桎梏,以实践能力的培养为教学方法改革的重点。具体而言: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以案例教学为实践教学的主要方法。在教学过程中除了要向学生传授一些法律理论外,重点是要训练学生的动手能力。例如如何填写独资企业开办申报书、如何起草和签订合同、如何进行破产清算等。让学生切实感受到经济法的实用性和与会计工作的关联性。同时,采用模块教学模式依托立体化教材,以传统纸质教材为基础,统合多媒体、多形态、多层次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师实训指导书、电子教案、试题库等部分。其不同于传统教材之处,在于它综合运用多种媒体并发挥其优势,形成媒体间的互动,强调多种媒体的一体化教学设计,解决了课堂外教学的难题,适应了高职高专实践教学多、学生在校外时间长的特点。

四、实践教学的改革

知识产权法教案范文6

一、深入贯彻落实*报告精神,大力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精神。要把学习贯彻*精神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原原本本地学习*报告,重点学习有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容,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找准加强和改进整体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把*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着眼大局,以解决民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入手,围绕完善民主制度、围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开展工作,注重在领导干部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注重在广大市民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不断提高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广泛宣传改革开放30年以来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就。围绕改革开放30周年这一主题,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所走过的历程和取得的成就。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好“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系列活动。结合现行宪法的历次修订,加强宪法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公民的宪法观念;进一步准确把握市民法律素质,认真做好市民法律素质评估调查工作;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烘托气氛,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氛围。

二、抓住重点,统筹兼顾,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各项工作

(三)进一步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继续完善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重点在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重视案例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法治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与解答,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年内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不少于两次,各区县、各市级委办局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制研修班。启动“双百”工程,即:100名“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100名“学法用法示范机关”的评选工作,通过评选,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并推广至全市。建设和完善“干部学法网”,丰富在线学习课程,完善考核办法,进一步夯实公务员学法用法的阵地。

(四)重点推进“法律进学校”活动。积极配合市科教党委、市教委,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以增强引导性、参与性和趣味性为重点,推进法制教育进课堂。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研究制定市和区县二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比标准和办法。以“依法办学、以德立校”为主题,组织开展对学校领导和法制课教师的法制培训,推动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配合司法部办好全国大中学生学法用法演讲赛。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织举办法制教育观摩课、法制课教案征集评比、法制学科教研活动等,加强学科建设。充分利用法院、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等,进一步拓展青少年课外活动实践基地,积极开展体验性活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体系。

(五)突出做好“法律进企业”工作。以推进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重点,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活动,把握正确导向,通过法制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水平和能力,帮助企业职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讲师团资源优势,定期进企业开展法律培训。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分别召开市有关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有关方面的座谈会,认真探索“法律进企业”活动的有效抓手,发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年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法律进企业”现场推进会,并探索开展“守法经营示范企业”的创建活动。

(六)继续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活动。以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为重点,全市每个街道、镇举办三次以上的专题法制讲座或法制文艺演出活动,提高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上半年内,明确“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小区”的评选标准,全面推进“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小区”的创建和评估验收工作。积极开展“法律下乡”活动,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十周年为契机,广泛开展基层农村民主法制教育活动,组织法律工作者进村入户,宣传宪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采取各类有效措施将“法律下乡”活动引向深入。继续做好第四届“梅陇杯”法制故事征集评比活动。

(七)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市总工会、市文明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办好“学法律、知荣辱、讲文明、促和谐”等各种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春运等进城务工人员大量流动的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增强进城务工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培育他们自觉守法的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三、总结经验,梳理思路,集中开展“*”普法中期检查

(八)认真开展自我检查工作。按照市“*”普法规划的要求,在下半年组织“*”普法中期检查。各区县、各单位要把迎接全市检查与自我检查有机结合在一起,主动与区县人大共同开展普法评估验收工作。要对照全国和本市的“*”普法规划以及“法律六进”的文件,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学法用法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整理工作体系和各项机制,总结之前的成功经验,查找遗漏和不足,制定措施并及时改进。通过系统自查,切实提高各区县、各单位普法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九)积极组织做好中期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市法宣办将适时邀请市级和区县人大代表到各区县和各单位,对“*”普法以来所开展的具体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估,主要检查基础工作机制、五类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法律六进”的实施落实情况、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建设状况以及相关台帐资料。举办回顾小结座谈会,梳理成功的做法,同时找出不足之处,为今后提供经验支持,以确保“*”普法规划顺利实施。

四、弘扬法治,营造氛围,大力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十)深入推进20*年奥运会和2010年世博会系列宣传活动。结合迎接奥运会和世博会,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法、体育法、公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各区县、各单位至少举办一次大型宣传活动,使市民学习了解与奥运、世博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积极参与和自觉配合两会的成功举办以及期间的城市运行和管理,为迎接奥运会和世博会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十一)继续做好“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区县、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与有关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和专项主题活动紧密关联的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以及其他重要节点,如《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3.8”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知识产权宣传周”、“5.25”交通宣传日、“6.26”国际禁毒日、“119”消防宣传日等,举办一次以上主题鲜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

(十二)围绕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本市第二十届宪法宣传周,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区县、各单位要把宪法宣传周作为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展示窗口,提前规划,精心设计,突出主题,结合运用生动材料,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在宪法宣传周期间,深入开展至少一次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市民的宪法意识和民主意识,在全社会掀起学法守法用法的。

五、拓展渠道,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建设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继续发挥好各区县、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相关责任制和考核措施,明确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要求,确保今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对各区县、各大口的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方法以及法宣骨干和联络员例会制度,加强多方面、多渠道的沟通和协作,整合有效资源,完善整体工作网络,在社会中实现普法的全覆盖。

(十四)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对基层法宣干部的教育培训,注重培养服务大局需要、为民解困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宣骨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完善基层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力争全市各个区县都有一支相对稳定,整体素质较高的普法志愿者队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联动机制,逐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的总体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