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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第八章附则
安全工程师范文2
1、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的作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是进行安全职业的资格证书,用途比较广泛,国家有一些强制性规定,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相关行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额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其它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也必须配备。
2、安全工程师介绍: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成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而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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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范文3
【关键词】建筑安全;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建筑业目前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建筑业也是最危险的行业之一。我国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近年来我国重特大建筑施工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在造成建筑业伤亡事故多发的原因中,建筑安全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不足,能力欠缺是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现有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已无法满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需要,建立我国的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迫在眉睫。
1.发达国家建筑安全执业资格制度介绍
(1)美国建筑安全执业资格制度OSHA监察员是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在建筑业的管理人员,工作是监管施工现场安全。建筑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取得OSHA监察员执业资格便可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监管[1]。承包商的现场施工必须达到OSHA的要求,OSHA监察人员随时到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注册安全师是由美国注册安全师委员会(BC-SP)授予的满足并达到要求的安全师。注册安全师通过学习安全科学、原理、实务和其他课程,并在实践中获得专业安全经验。从事建筑施工方向的注册安全师主要负责制定或建立一系列建筑安全的程序、方法、标准、规范和系统,以实现最优程度的控制或减少施工现场危及人身、财产和环境的风险和危险的目标。美国的建筑安全技师,由安全师认可注册机构和美国工业卫生委员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发起和管理[2]。建筑安全技师资格获得相对容易,不要求学历,虽然无法与注册安全师的威信和知名度相比,但也为美国的执业安全健康专业领域所接受和使用。(2)日本建筑安全执业资格制度安全指导员是日本建筑安全协会(JCSHA)在建筑业的主要监管人员。日本建筑安全协会(JC-SHA)对日本建筑安全管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协会,协会的安全指导员管理日本的建筑安全。协会的主要工作是建筑施工安全研究及调查、公共关系、职业安全及健康教育、鼓励和支持承包商自愿的安全、健康管理行为、对会员的指导和帮助。安全指导员可以对日本的建筑施工安全方面做研究,研究结果可以运用到施工管理中。日本的安防协会发起了安防工程师认证制度以东京、大阪为中心逐步扩大安防工程师培训、考核,取得安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可以在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范工作[3]。日本安防协会每年都会提出各类研究报告,并将报告发给相关单位,用于各种防范工作。(3)英国建筑安全执业资格制度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负责英国建筑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证。在英国以及英联邦的范围内,建筑学学生入大学后,先学习3年本科课程,之后由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命题考试,考试合格可以获得学士学位。再到建筑事务所实习一年,实习结束之后回学校进行两年理论学习,然后参加毕业考试,毕业考试合格就可获得毕业证书[4]。毕业之后,需要到建筑事务所工作满一年,就可以去参加注册建筑师的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建筑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是全球性的专业性学会,其专业领域涵盖了土地、物业、建造等多个不同的行业。建筑业的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会员即皇家特许测量师,是全球认可的建筑业专业性资格。皇家特许测量师是一种专家级别的资质,是行业的精英团体,主要负责房地产、建设管理、项目管理、资产评估、规划与开发、设施管理、土地测量、建筑测量、管理咨询等16个专业领域和建筑业最新发展趋势。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是由建筑管理专业人员组织的、涉及到建设项目全过程的专业学会。CIOB中层次最高的会员被称为“皇家特许建造师”。皇家特许建造师是懂技术的管理者,能够在项目的建造全过程中专业地协调多方关系,以全球视野看待“建造”,指导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4)小结通过研究发现,发达国家对建筑业安全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方式并不统一,美日两国以行会、协会为主,而英国政府干预得较多。通常,发达国家都是以一套法律体系为核心。美国是《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英国是《劳动健康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下每国都有一个核心机构,美国是执业安全与卫生局,英国是卫生与安全委员会。
2.建立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基本上为国内的建筑市场搭建起了一个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然而我国的建筑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还是处于一个绝对数字较大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很大一部分原因要归咎于建筑安全执业资格制度存在的空白。因为国家考虑到各行各业的操作大相径庭,安全特点也大不相同。如果对所有的安全工程师都求全责备,不仅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同时也会影响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分工势在必行。(1)建立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建立执业资格制度,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稳定的专职人员队伍以及组织保障体系等基本条件。首先,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以宪法为立法根据,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为基本法,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为主导,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为配套[5]。《条例》已经赋予这类考试以合法的地位,从制度上已使推行建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具备了相应的条件。第二,建筑行业已经建立了一支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已经建立了一套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制度,已有完备的培训课程体系和考核标准。因此,已经具备了建立明确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评价标准,并能形成一支专业的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队伍的条件。第三,组织机构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最早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部门之一,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制度,具有成熟的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经验[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由中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等工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2)其他行业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可行范例通过分析研究我国现有执业资格制度的设置情况,认为有两种模式是值得借鉴的。一种是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它为完善国家安全专业执业资格制度开启了先河。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在此基础上细分为《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专业实务》《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案例分析》,使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更具专业性。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为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的单独建立提供了一条宝贵的经验。抛开技术壁垒,建筑业与核工业的基本情况是相同的。建筑业虽然门槛较低,但安全特点十分复杂,其难度并不低于核安全知识;另外,单从事故发生率来看,建筑业远远高于核工业,比较而言也更需要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来进行管理[7]。从完善国家安全专业执业资格制度的角度来讲,我们可以借鉴核安全工程师的考试方法、相应的考核认定办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另一种是其他行业实行的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设立子专业的方法。为了使执业资格与执业实践更好地相结合,在一个执业资格制度中,划分多个子专业分别进行考试,相关部门联合注册许可是比较可行的做法[8]。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置的执业资格制度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均为比较典型的范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中,设置了多个专业,既保证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完整和统一,又充分调动了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使执业资格制度更能体现各行业的特点,是比较可行的方案。
3.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方案及对策建议
随着“安全”二字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建立我国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十分必要。结合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有关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实施方案及对策建议。(1)建立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方案一种是独立设置行政许可的方案。该方案就是参照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模式,由住建部独立设立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在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总体框架中,设立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监管等环节。其中,注册工作是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的法律法规,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审批,指导监督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命题、继续教育规划、注册审查等职能;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注册受理、实施继续教育、执业监管等工作。一种是在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设子专业的方案。该方案是针对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建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专业性不强的问题,参照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模式,建议在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中,设立建筑安全专业。建议将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考试分为基础和专业两大部分,基础考试由国家安全生产总局统一制定考试大纲并命题,专业部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并命题;注册工作,行政审批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另一种是考核认定工作方案。在执业资格建立初期,对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是各执业资格制度的通行做法。我国建立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后,要做好三部分人的考核认定工作。①长期在建筑施工单位工作,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初期,通过该考核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考虑到这部分人员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学历、丰富的经验,并经过企业推荐,地方有关部门审核,可以考虑直接认定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②长期在建筑施工单位工作,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考虑到这部分人员考试内容与建筑行业实际脱节严重的现实,建议减免部分专业知识科目,只要通过专业实务科目的考试,就能取得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的资格。③没有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或考试资格,但长期从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类人员,可以制定一定的学历、职业实践年限、工作业绩等条件,通过考核认定的方法,认定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2)保证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方案实施的对策建议一是要建立健全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制度。如果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被批准,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的执业资格制度及各自的运作方式不同,但其中几个共同点是值得借鉴的:①重视专业学历教育:要对高等专业教育进行教育评估,国外只有通过专业教育评估院校的毕业生才能有资格申请注册执业资格。我国目前主要是减少执业实践年限。②重视实践经验和业绩:要报名执业考试,首先要达到大学毕业后职业实践的标准,包括一定的年限和工作内容,并有注册人员考核签字。③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及评审:在全国范围来看,执业资格的取得一般采用考试的办法,以体现客观性和公正性。④注册程序应具备法律效力:要大力推行该执业资格制度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政府需建立准入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执业资格实施管理,或政府授权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管理。⑤接受继续教育:在获得注册资格后,还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还需接受职业道德方面的检查。执业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人员应依法撤销执业资格。二是完善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内容应该结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考虑到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共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建议保留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将《安全生产技术》改为《建筑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改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4.总结
建立和实施建筑安全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整体来看,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制度的设想是可行的。根据本文提出的建立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方案及对策建议,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行业发展的角度,推动建筑安全执业资格制度的设立,从而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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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范文4
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价格鉴证师、注册设备监理师等考试合格证书现已开始发放,请成绩合格的考生按照以下领证要求尽快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
一、领证所需材料:
1.领证介绍信(见附件一)(考生合格人数较多的单位,证书应由单位统一领取,本人领取与单位统一领取均需开具介绍信);
2.填写完备的《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见附件二);
3.领证人及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需复印正面即可);
4.考生准考证原件(准考证遗失,可用身份证代替);
5.考生近期一寸正面免冠证件照片两张(其中一张请先贴在《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上)。
二、说明:
1.《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请严格按照附件三的填写说明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如无上级主管部门则无需盖章)或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公章,贴上与证书相同的照片;
2.由单位统一报名审核的考试,合格证书应由单位统一领取;考生自己领取的,须考生本人到场,不得由他人代领;
3.(1)领证地址:淄博市人事考试中心(张店区市府东一街15号108室);联系电话:3169575;
(2)具置指引:华光路潘庄南门路口向南100米路西;
安全工程师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安全;安全管理
1 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
在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务必要勘察施工场地现场及周边地区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并做好记录工作。具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进度中应当提供建筑工程全面、准确的地质测量和水文资料,同时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现有电、气、热、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的资料,并确定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
2 建筑工程项目准备阶段
2.1 编制招标文件时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由具有一定资历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同共参与,并由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专家来参与安全方面的评标工作。制定合理工期,建设单位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签定合同。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工地安全方案,其中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该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
2.2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
要让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作用达到最好的效果就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规障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实现制度化管理是一项重要课题,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度的内容齐全、针对性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应该体现更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企业性质面向生产一线贴近职工生活,让职工体会并理解透彻。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3 安全规障制度建立
安全规障制度建立是应特别注意关于工程材料使用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准备一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中,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为建筑工程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零配件、建筑材料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噪声控制标准,并按照生产和安装标准对其产品配齐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同时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要加大力度抓好材料管理。这项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上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做到把材料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检测,评测,验收管理。
2.4 现场进行全面的勘察
在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全面的勘察后,应组织施工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审批后的施工安全方案即是作为建设工程全程项目全程施工的依据。
3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和稳定的安全技术干部队伍,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规障制度以确保施工安全的顺利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工程师,并向工程项目派驻项目安全工程师。项目安全工程师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人员、物资、经费等资源计划,对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验证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分阶段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同时,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要自行检测工程质量和整理相关资料,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施工安全评价,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建设工程项竣工安全管理资料是证明施工现场能否达到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要求的程度。所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客观检测资料文件记录,是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能否达到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同进也是建筑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工程项目在全程实施过程中作的安全资料的记录正确与否,体现了建设工程项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力度。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全程安全记录。其中应包括以下相关内容:台账、报表、原始记录等,并按有关规定去建立、收集和整理,确定种类、格式;确定安全部门或相关人员,收集、整理包括分包单位在内的各类安全管理资料,进行标识、编目和立卷,并装订成册;安全记录的贮存和保管,要有专人负责,贮存的环境应利于保存和检索。
5 总结
建筑程项目安全管理,既要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又要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把施工阶段工作做重点抓。只有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全程中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那么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目的及意义就达到了。
参考文献:
安全工程师范文6
【关键词】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 abstract 】 port &waterway engineering process complex, flow homework more, high homework more homework, position and changeable, and by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social environment larger and so on, especially for the similar project of project of different major categories cross homework more, construction team belong to the different units, in a construction within the coolie in their professional features, safety control need with continuous, dynamic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rogres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water project and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basic requirements,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port &water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of effective measures.
【 keywords 】 water project;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施工安全管理是指施工过程避免人身伤害及其他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其中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是指: 超出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超出了企业施工安全的方针目标要求, 超出了人们普遍接受(通常是隐含)的要求。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主要围绕六大常见伤害, 即:坍塌,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水毁等展开实施。我国的水运工程的建立,通常面对的自然环境都相对复杂,水上作业容易受地形和气候的影响。在多工种交叉施工中,船舶和大型起重机较多,工作面相对较为狭窄,例如:河道养护,港口施工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运工程也逐渐向深水与相对岸线区较远的区域发展,内河的水运枢纽工程也承逐年上升的趋势,所以水运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就成为了施工中的重点,在施工中要根据水运工程的特点,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施工安全管理。
一、水运工程的特点及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水运工程的特点
水运工程一般具有控制面广、需要动态控制、控制系统具有交叉性和严谨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工序复杂、流动作业多、高处作业多、作业位置多变, 以及受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影响较大等方面, 尤其对于船闸工程项目的不同专业门类交叉作业较多, 施工队伍分属不同单位, 在一个作业面内施工各自专业等特殊性, 安全控制需要随着施工进展持续、动态实施。因为安全状态具有触发性, 其控制措施必须超前、严谨。
针对水运施工特点, 按照国家安全管理的方针, 施工安全管理的方针应该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安全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人身安全,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最重要手段和实施安全控制的基本思想, 综合治理就是采取正确的措施和系统的控制方法进行安全控制, 尽量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水运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并不是人们所想象的只管一些“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等现象。做好水运工程安全监理工作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 1) 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同时具备一定水运专业知识,熟悉水运工程生产的特点; 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具有各种潜在危险源的辨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 2) 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是劳务协作单位。
( 3) 施工前做好“审查”工作,重大危险源清单和应急救援预案是重点。施工过程中做好“发现、制止、及时报告”工作。
( 4) 从安全角度做好合理工期控制。
二、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水运工程实施阶段安全监理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基本原则与方法为“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定期检查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施工单位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及安全环保控制措施,经过监理单位审批后作为施工单位依照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依据。但是安全环保措施往往存在应付监理、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缺少重点内容等诸多问题。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对其安全控制措施进行重点审查与跟踪,在施工中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修改意见或增加控制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督促其落实。督促其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及时到位,使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真正达到要求。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必须进行全面、连续、全过程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必要时以监理通知等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必要时下达停工令。
2、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由于大型水工建设项目投资大,投入人员多,多数一线操作员是文化水平较低、安全意识薄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农民工,很多人没有经过安全操作培训就上岗作业。许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一线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导致。从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法制等方面对一线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培训,彻底消除员工“安全无知”这一极大的安全隐患,才能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重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进行督促和检查,避免出现安全生产以包代管的现象。
3、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大型船机动态管理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无证操作、特种设备不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测检验和进行必要的日常检查等,是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绞吸船、抓斗船、打桩船等大型施工船舶救助设备设施不完善可导致事故扩大。所以,做好对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大型船机的动态管理至关重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大型船舶设备在进场前必须进行报验。监理工程师在日常的安全巡视时,要重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特殊岗位的作业; 督促施工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特种设备要有日常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要注意审查大型船机的“船舶三证”和船员的操作证书原件,检查船上的安全操作规程是否齐全、灭火设备和救生设施能否满足紧急情况下的需要。
4、做好特殊时段、不同季节的安全监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管理,安全监理工程师除了做好对施工过程日常的安全巡视检查外,还应该注意做好夜间施工、大风、大雾等特殊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夜间照明条件不足、大雾和六级风以上天气严禁作业;在大风、雷电、雨雪天气到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各种施工机械和临时用电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防风、防雷电、防雨雪措施; 大风、雷电、雨雪过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各种施工机械和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做一次全面检查; 督促施工单位针对雨季、高温天气、冬季施工等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方案。
5、做好合理工期控制
水运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其建设工期的不确定性,投标阶段施工单位为了中标往往进行不合理工期的承诺,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往往机械的依据合同控制工期,期间各种因素引起的工期索赔不断发生,压缩合理工期必然带来事故隐患,必须禁止。安全工程师一定要站在安全生产的角度协调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提醒业主不合理工期带来的严重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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