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情的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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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情的诗

关于亲情的诗范文1

1、《爱的厘米》关雨晴是亲生的。关雨晴的父亲虽然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但他偏爱儿子,是个重男轻女的老顽固,总是把女儿当成骄纵叛逆的儿子关振雷的提款机。

2、《爱的厘米》是由潘越执导,佟丽娅、佟大为领衔主演,许娣、韩童生、檀健次、郑合惠子、左小青、涂松岩、胡可、任正斌、姜妍、盖克、程雍、郭家铭、徐囡楠、张逗逗、陈子由等主演的都市情感剧。

3、该剧讲述的是燕西医院医生徐清风在留学归国航程中,与女机长关雨晴因为默契配合救助病人心生好感,却发现彼此家庭都有本难念的经。原本想通过事业逃避家庭问题的徐清风和关雨晴发现,当他们想要走到一起时,不但父母是越不过去的坎,而且自己也必须做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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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情的诗范文2

内容提要: 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属于绝对权请求权。我国法上侵权责任的概念,涵盖了大陆法系中的侵权责任和绝对权请求权两个概念。在绝对权受到侵害的不同时期或不同状态都应有相应的、有效的救济措施,对其集中规定更有利于绝对权的保护。绝对权侵权责任应适用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都具有救济民事权利的功能,那么,侵权责任与这些请求权是什么关系?民法应该如何规定民事权利的救济?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属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内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侵权责任法来规定已无争议,那么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则等绝对权请求权是否要单独分别加以规定呢?下文先来考察一下各国关于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的立法模式。

一、绝对权请求权的立法模式

(一)物权请求权的立法

在立法上,物权请求权由《德国民法典》创设。《德国民法典》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非常详尽和细致,其核心是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规定。wWw..cOM该法典的物权法编第三章所有权专设第四节基于所有权而发生的请求权,基本条款是第985条和第1004条;他物权则准用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规定;占有人也得基于占有提起各种请求权。在物权请求权的立法上,《德国民法典》规定最为全面,所有权、他物权和占有都适用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有三种表现形式,即物权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在物权请求权的立法上,《德国民法典》规定最为全面,所有权、他物权和占有都适用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有三种表现形式,即物权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日本民法典》对物权请求权没有作一般规定,只是对占有之诉作了规定,如第198条、第199条、第200条;在他物权中,对动产质权规定了准用占有之诉的规定。但日本判例上承认物权请求权,认为基于所有权的效力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其危险,而且理论上都一致承认物权请求权。[1]

(二)人格权请求权立法

近代以来的民法典并没有“人格权”的规定,所有的人格精神利益或者伦理价值都是在“人之保护”模式下实现的,而不是“权利保护”模式。[2]因此,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人法”中规定了 自然 人,同时又规定了人的住所等,但并没有确定为人格权,目的仅仅在于确定自然人的身份。对于人法中的人格精神利益或者伦理价值等内在于人的价值,以及财产和所有权,统一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第1383条的侵权法一般条款加以保护,将“权利保护”与“人的本体保护”统一于一般条款。其实,《法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当时根本就不知道所谓人格权理论,当时的立宪委员会从未想过要就人格权提出什么宣言。《法国民法典》只是将个人承认为抽象 法律 人格并只保护到不同人之间实行自由平等这个层次,而没有涉及更深的个人人格的层次。[3]《法国民法典》没有确认人格权,当然也就不可能有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了。直到20世纪初,法国才借助德国的学说对人格权有了基本的共识,并进一步区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后来,《法国民法典》修正委员会吸收了这一研究成果,在民法典草案的第165条规定:“对人格权施加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有中止侵害请求权。这并不妨碍加害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类似的条文在1970年和1994年分别被通过,正式成为《法国民法典》的组成部分。[4]

《德国民法典》除了将姓名权(第12条)规定为权利外,对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未规定为权利,只是说它们受到侵犯时受法律保护。在“侵权行为”一节中,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时负损害赔偿义务(第823条第1款)。姓名权的规定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其为主体制度服务,只有姓名才能固定主体身份,如同住所一样;另一方面,姓名是外在于人的,不存在人的内在伦理价值的困境。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就可同日而语了。德国学者霍尔斯特·埃曼在论及《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之所以没有规定人格权的一般条款的原因时,将其归结为三个方面:其一,不可能承认一项“对自身的原始权利”,否则就会得出存在一项“自杀权”的结论。萨维尼认为,自然人对于他自身的合法权力是毋庸置疑的,这种权力是一切真正权利(如所有权与债权)的基础和前提。但是,这一“自然权力”不需要实定法予以承认,它受到旨在保护名誉免受侵害、免受欺骗及暴力等损害的刑法以及尤其是的民法规范的保护。萨维尼早就认识到,只能通过具体的保护性条款而不能通过某项绝对的权利,来保护人格的“原始权利”。其二,债的产生以财产价值受到侵害为前提,而人格中没有财产利益;其三,人格权的内容与范围无法予以充分的、明确的规定。[5]与《法国民法典》未规定人格权的自发性不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具有自觉性。

《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人格权,但有姓名权;没有人格权请求权,但有姓名权请求权。其第12条(姓名权)规定:“权利人的姓名使用权为他人所争执或权利人的利益因他人不经授权使用同一姓名而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该他人除去侵害。有继续受侵害之虞的,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权之诉。”该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第1款的表述几乎完全相同,学者称之为姓名权请求权。

《日本民法典》没有人格权请求权。但是,日本通过判例确认了人格权请求权。“北方杂志案”是日本最高法院就存在名誉侵害之嫌的表达行为可否事先停止侵害而表明立场的第一个判例。日本最高法院1986年6月11日的判决认为,名誉遭受违法侵害者,除可要求损害赔偿及恢复名誉外,对于作为人格权的名誉权,出于排除现实进行的侵害行为或预防将来会发生的侵害的目的,应解释为还可以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日本的学说总体上倾向于支持该判例,承认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6]

《瑞士民法典》是立法史上第一次规定一般人格权和专章规定人格权的民法典,也是该法典第一次完整地确立了人格权请求权。[7]几经修改,不仅将原来的第28条作了修改使之完善,而且增加了第28条a至第28条l共11个条文进行完善,建立了全面的人格权请求权,包括禁止即将面临的妨害、请求除去已经发生的妨害和请求消除影响,同时确立了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制度。第29条和第30条是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近年来制定的民法典都倾向于规定人格权请求权,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公民有权通过法院要求对损害其名誉、尊严或商业信誉的信息进行辟谣、除非传播这种信息的人能证明它们属实。”《越南民法典》更是全面地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该法第27条规定:“当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时,该公民有权: 1.要求侵权行为人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侵权行为人终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改正; 2.自行在大众通讯媒介上更改; 3.要求侵权行为人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侵权行为人赔偿物质、精神损失。”《阿尔及利亚民法典》也全面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该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基于人格享有的固有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得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这个条文虽然简单,但其内容非常全面,是迄今为止规定的最为完整的人格权请求权。

综上,各国民法关于人格权及人格权保护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片面到全面的 发展 过程。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一般是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作出规定。

(三)知识产权请求权立法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被法律赋予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与物权、人格权一样,同属于绝对权的范畴,任何民事主体都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律义务。知识产权请求权同样为各国知识产权法所确认。[8]因为知识产权请求权已在相关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并且知识产权法独立于民事基本法,故本文暂不探讨。

二、侵权责任的立法模式

自罗马法以来,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始终是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与损害赔偿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说,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法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章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第1382条至1386条共五个条文都是规定各种侵权行为的责任,但都是负损害赔偿责。《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27节第823条至第853条的规定也是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日本民法典》、我国 台湾 地区民法以及近年来制定的各国民法典,无不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4条规定了十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学界一般认为除(六)修理、重作、更换和(八)支付违约金外,都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即侵权责任除了损害赔偿外,还可以适用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见,与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权责任仅视为损害赔偿责任不同,我国法上的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以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为辅。如上文所述,这些其它民事责任方式大多是大陆法系其它国家法律中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或知识产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就是说我国侵权责任的概念,涵盖了大陆法系中的侵权责任和绝对权请求权两个概念。

我国于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该法第34条至第37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方法是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其中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是大陆法系物权请求权的内容。需特别说明的是,消除危险相当于物权请求权中的防止妨害请求权,这从《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其中“可能妨害物权”也就是说有妨害物权的危险,相当于大陆法系中“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消除这种危险”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得请求防止之”。这与大陆法中关于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防止妨害请求权的规定是一致的。只是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请求权的规定更为简洁、全面,将所有权、他物权、占有的请求权统一规定,一体保护。除物权请求权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中属于侵权责任范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模式对于民事主体物权的保护是有利的,应该值得肯定。

但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关于承担侵权责任方式规定与物权请求权或绝对权请求权规定的协调问题更加突显。在《侵权责任法》制定的过程中,《侵权责任法》第15条将《民法通则》第134条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六)修理、重作、更换和(八)支付违约金外)原文录入,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引发了学界积蓄已久的不满[9]和担忧。一是认为侵权责任法应该像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制度一样,只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应该规定物权请求权(或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二是认为如果将绝对权请求权置于侵权责任法中,将会导致侵权责任适用情形下的困境。[10]三是认为如果侵权责任法将物权请求权(或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将会产生物权请求权(或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惑。[11]下文主要对我国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立法模式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

三、我国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立法模式形成的原因

(一)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内容

如前文所述,绝对权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总的来看,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这些内容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内容)有什么区别呢?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八种,[12]即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3]从请求权的角度观察,返还财产就是返还财产请求权,与绝对权请求权中的返还请求权同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都属于排除妨害的方式,属于绝对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除去请求权;消除影响则相当于绝对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另外四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则不属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范畴。但这是否意味着绝对权请求权必须单独立法,这四种责任方式就不可以与绝对权请求权一起规定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绝对权保护的立法模式的发展趋势。

(二)绝对权保护立法模式发展趋势的回顾

关于物权的保护,虽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只在民法典的物权编中规定物权请求权,而将损害赔偿交给侵权行为编,但我国《物权法》既规定物权请求权(第34、35条),又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第36、37条),似乎没有人指责《物权法》“多管闲事”,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关于人格权的保护,法国、德国、日本等较早制定民法典的国家没有规定人格权和人格权请求权,其关于人格权保护或者委之于侵权行为法,或者委之于判例。而在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的立法例中,无一不是将人格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起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28条a不仅规定了通常所说的绝对权请求权内容,而且还规定了损害赔偿;《越南民法典》第27条规定了终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改正、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等责任方式《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47条也规定:“当事人基于人格享有的固有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得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请求权更是都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起规定的。如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可以诉请对于有再次复发危险的侵害行为,即刻就采用下达禁令的救济;如果侵害人系出于故意或过失,则还可以同时诉请损害赔偿”。德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5)任何人违反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使用一个标志,该商标所有人可以起诉要求禁止这种使用。(6)任何人故意或过失侵权,都应当负责赔偿商标所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可见,对于绝对权的保护应该是全面的,在绝对权受到侵害的不同时期或不同状态都应有相应的、有效的救济措施,对其集中规定更有利于绝对权的保护。并且一个国家的立法体例的形成是与社会生活的实际和法律的发达史密切相关的。我国很多学者都在呼吁制定单独的人格权法或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理由是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前提条件,很重要,应予以特别保护。这是因为我国没有民法典,我们需要制定民法典,存在制定人格权法或人格权编的契机,对于早已制定民法典的国家来说,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它们只能在关于修改“自然人”或“民事权利”一章的规定,对人格权的保护予以完善,或者是交由判例来弥补立法之缺漏。即使是近年来制定民法典的国家,也没有单独制定人格权编,只是对人格保护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如《越南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并且这些立法例还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这也就是说,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能够和谐相处。那为什么在我国法律中,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会存在冲突(竞合)呢?这是由我国民事立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三)我国关于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立法模式的原因分析

《物权法》关于物权的保护既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又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体例与《侵权责任法》中的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就会产生冲突,这已经不仅仅是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而可以说是物权法的保护与侵权法保护的重合了。如果只是物权法如此规定,而侵权法不规定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也许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这是与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密切相关的。我国法上没有专门规定人格权请求权,如果不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人格权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笔者认为,不管是有意还是无心,侵权责任法全面保护的规定是必要的。如果到时我们制定了人格权法或者是编纂了民法典,可以对人格权请求权作专门规定,也可以对人格权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作宣示性的规定。如果我们有了人格权法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也可以只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在人格权法或民法典制定以前侵权责任法对绝对权保护进行全面的规定是合理的。我们所需要做的是澄清绝对权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以下就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来探讨绝对权侵权责任方式。

四、绝对权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中,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是通常所说的绝对权请求权的内容;恢复原状是赔偿损失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此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都是大陆法系侵权责任的内容。那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属于什么规范呢?其实这两种责任方式主要是对人格权侵权的救济,虽不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但属于侵权责任的方式,尽管大陆法系民法都只是将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创造。《越南民法典》第27条在规定人格权保护时,也规定了“公开赔礼道歉、改正”。其中,“改正”相当于我国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学界关于绝对权侵权责任方式适用上的困境主要是指如果将绝对权请求权置于侵权责任法中,那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效限制不适用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行使,因而无法及时、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且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于绝对权请求权。[14]笔者不以为然。

首先,传统民法主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过错。其中,损害事实是关键要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也不可能存在。而绝对权请求权的行使则不需要考虑是否有损害,当然也就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的要件了。过错要件也是不需要的。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当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对权利人的权利构成现实威胁之时起,权利人就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其不当行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而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和损害事实是否存在。难道因为一个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没有过错,权利人就无权要求排除对其权利的侵犯吗?难道要等到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才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吗?如果侵权法不分具体情况一律以过错( 法律 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除外)和损害后果为要件,无疑是经不起推敲的。不过,这又与侵权法的立法传统密切相关,因为传统的侵权法只是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传统侵权法学理论为指导的我国侵权法律规范却突破了传统侵权法的立法体例,除了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外,还规定了其它的责任形式。那么,我们就不能一味地遵循传统侵权法理论而要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而是不同的责任形式适用不同的构成要件。

在这个问题上,《侵权责任法》已有一定程度的解决,主要体现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第6条、第7条[15]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规定不再要求“损害”,这也就意味着无损害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都可以成立。第21条更是对无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16]但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是否需要考虑过错则不明确。无损害的侵权责任在第五章产品责任中也有体现,第45条规定:“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虽然从第4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无损害的无过错侵权责任的结论,但还是美中不足,即《侵权责任法》没有以一般条款的方式规定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考虑在《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规定。[17]

其次,关于时效限制。有学者认为怎么能因时间的经过,就任凭借行为人侵害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名誉、隐私等,而无权令其停止?在知识产权、物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因时间的经过,侵权人就可以永续地侵害他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真无效益、正义可言,违反社会秩序的要求。[18]其实,正如该学者所言,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属于一个侵权行为尚未结束,诉讼时效不开始起算,[19]那么也就不会出现因时间的经过,而使权利人无权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让其永续地侵害他人权利等无效益、不正义的后果了。因此,绝对权请求权作为侵权责任方式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方面的困惑了。

最后,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绝对权请求权的适用。如前所述,实质上属于绝对权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式是无需考虑过错和损害的,那么其归责原则应该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现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并且是针对已经造成了损害的侵权行为。那么绝对权请求权的归责原则就只能是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作为特定领域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第一,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整个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原则,原则上适用于侵权的一切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情形。第二,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把损害事实作为认定对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要件;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言,如无损害事实的存在,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第三,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另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其他原则在适用时往往会发生竞合,但不能据此就否认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独立性。[20]

在适用于侵权领域的八种责任方式中,除了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特定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外,对于其它的侵权责任方式,完全可以适用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上述的八种侵权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适用何种形式,取决于权利人的具体诉讼请求的内容。那么,在合并适用时,只要有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在内,就须和这两种责任方式单独适用时一样适用相同的归责原则。依据上述原则,在具体的侵权诉讼中,法院应根据权利人诉讼请求中要求侵权人承担的具体侵权责任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个原理可以通过《物权法》或《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来表达。这样,也就解除了在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在物权侵害之诉中,诉讼当事人选择物权请求权而使《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沦为“具文”的忧虑。[21]

五、结论

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体例之下,承认侵权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将绝对权请求权置于侵权责任法之中,是有必要的;关于这种体例的困惑通过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引入即可解决,即对于绝对权的不同的救济方式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关于亲情的诗范文3

[关键词]肺炎;发热;湿热内郁证;中医药疗法;蒿芩清胆汤

[中图分类号]R25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0616(2016)11-59-03

近年来,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生存环境及饮食结构的改变,肺炎(社区获得性)发热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其发病多因饮食不节和情志不畅,导致脾胃受损,湿热内生,加之劳累、压力过大等因素致肝胆火旺,气机郁滞,并与湿热交结,阻于胸膈,郁闭阳气,从而引起发热咳嗽等症状,中医辨证多属湿热内郁证。李先明通过对210例社区获得性肺炎患者进行研究发现:发热、咳痰仍是影响患者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最难改善的主要症状。因大多数患者起病初期多服用清热解毒的中成药或抗生素等药物治疗,损伤中焦,冰敷邪气,使湿热之邪难以祛除,故此类患者发热病程较长,咳嗽咳痰难愈,严重影响其生活及工作。本研究通过临床观察发现应用蒿芩清胆汤加减治疗肺炎发热属湿热内郁证者,其疗效较好,不仅可改善患者发热症状,还能够缓解其咳嗽咳痰症状,缩短病程,现总结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所有入选病例均来源于密云区中医医院2012年1月~2015年12月内二科病房住院患者共60例。入选病例按人院先后顺序,经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按随机数字表法随机分为治疗组30例和对照组30例,其中治疗组男15例,女15例,年龄22~45岁,平均(32.4±6.5)岁,体温(38.1±0.7)℃,平均病程1.5d;对照组中男16例,女14例,年龄20~45岁,平均(31.7±5.6)岁,体温(38.2±0.8)℃,平均病程1.4天。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体温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诊断标准

西医诊断标准参照《实用内科学》中肺炎的诊断标准;中医辨证参考《温病学》中湿热证的辨证要点。

1.3纳入标准

(1)符合西医诊断标准及中医辨证要点;(2)年龄20~45岁;(3)就诊前未经输液或口服抗生素治疗;(4)病程1~3d;(5)就诊时或就诊当日体温波动在37.5~40.0℃;(6)知情同意者。

1.4排除标准

(1)有相关药物过敏史者;(2)妊娠期、哺乳期及待孕妇女;(3)合并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者;(4)有肝、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血液系统疾病及精神疾病者;(5)有严重胃、十二指肠溃疡及消化道出血史者。

1.5方法

基础治疗:两组患者均结合其血常规、CRP及痰培养结果,给予敏感抗菌药物(二代、三代头孢菌素类或喹诺酮类等)及氨溴索静点治疗。同时嘱患者多饮水,忌食辛辣、生冷、油腻之品,忌饮酒及含酒精制品,保证充足睡眠。

治疗组:在基础治疗的同时,给予蒿芩清胆汤加减口服治疗;基本药物组成:青蒿10g(后下),黄芩10g,枳壳10g,竹茹10g,陈皮6g,法半夏10g,茯苓10g,滑石20g(包煎),青黛10g(包煎),桑白皮15g,苦杏仁6g,甘草6g。随症加减:(1)高热者加钩藤、羚羊角粉或连翘、薄荷、石膏;(2)湿重者加薏苡仁、白蔻仁、藿香;(3)咳嗽甚者加厚朴、前胡、贝母;(4)咯吐脓血者加鱼腥草;(5)胸痛者加瓜蒌、桃仁、丝瓜络;(6)口干甚者加芦根、葛根;(7)咽喉肿痛显著者加岗梅根、桔梗;(8)头痛者加苍耳子、钩藤、羌活;(9)上腹饱胀者加香附、苏梗、厚朴;(10)恶心呕吐加苏叶、旋复花、代赭石,等。以上药物由密云区中医医院煎药室统一代煎(100mL/袋×3袋)/剂,日一剂,早午晚饭后,每次100mL口服。

对照组:在基础治疗的同时,给予对乙酰氨基酚缓释片[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国产),H20010394],0.65g/次,口服控制体温,如持续发热者可每8小时服用对乙酰氨基酚缓释片一片,每日不超过3次。

1.6观察项目

(1)症状疗效:分别于用药第3天末记录患者体温变化、用药第5天末记录患者咳嗽变化情况。(2)退热时间:记录患者用药起至最后一次体温下降至正常的时间。

1.7疗效标准

发热的疗效标准:参照《中医病证诊疗标准与方剂选用》拟订。痊愈:体温正常,症状消失,且无复发。好转:体温下降,症状好转。无效:发热不退,症状无改善或加重。

咳嗽的疗效标准:参照《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咳嗽病制定。治愈:咳嗽及临床体征消失(内伤咳嗽2周以上未复发)。好转:咳嗽减轻,痰量减少或干咳转为有痰。有效:咳嗽好转,但未消失。无效:治疗后症状无明显改变。

1.8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f检验,计数资料以百分比表示,采用X2检验,P

2结果

2.1两组发热疗效比较

两组患者治疗第3天末发热疗效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4.077,P

2.2两组咳嗽疗效比较

两组患者治疗第5天末咳嗽疗效比较经X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4.120,P

2.3两组平均退热时间比较

两组患者平均退热时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2.198,P

3讨论

随着生存环境及生活习惯的改变,近年来,肺炎发热(社区获得性)的发病率仍居高不下,其发病多因酗酒嗜烟、恣食肥甘,生痰蕴湿,日久化热,湿热蕴结于内,逆于脾胃,阻于肺膈;或外感湿热毒邪侵袭肺卫、阳气郁闭;或情志不畅,三焦气机郁阻,宣通失职,致湿热内郁,肺卫失和,引起发热咳嗽。故治疗应以清透和解导邪为原则,所以本研究选择蒿芩清胆汤为首选方剂。该方为《重订通俗伤寒论》中俞根初治疗少阳湿热痰浊证的代表方,是小柴胡汤、温胆汤、碧玉散相合化裁而成。主治少阳湿热、痰浊内阻、三焦气化失司、少阳枢机不利等证。现代医家广泛用其治疗多种外感热病,相当于现代医学中的许多感染性疾病。方中以青蒿、黄芩共为君药,既可清三焦湿热,又可透邪外出,给邪以出路;臣用竹茹、半夏清热燥湿化痰兼以止呕,陈皮、枳壳理气化痰以消痞、宽胸畅膈以利肺,使热清、湿化、痰除、气机通利;用碧玉散、茯苓清热利湿,导湿热下泄,给邪以出路,共为佐使,再加桑白皮、苦杏仁以泄肺止咳,诸药相合使湿去热清、气机通利、少阳枢机得运,脾胃气机得和,肺之宣肃相宜,正气恢复,则热退病自除。

关于亲情的诗范文4

这首诗的大意是这样的:锅里煮着豆子,是想把豆子的残渣过滤出去留下豆汁来做羹。豆秸在锅底下燃烧,豆子在锅里边哭泣。豆秸煎熬豆子又怎能这样急迫。

曹植,生于公元192年,卒于公元232年,终年40岁。这首诗是他的绝笔诗。他的父亲便是权倾一方“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奸雄”曹操,杀死他的便是他的亲哥哥,灭了400年大汉王朝的“篡贼”曹丕。公元232年,曹操去世,曹丕继承魏王之位。曹丕为绝患,便存心杀害他的亲弟弟——曹植,正巧,曹操入棺时,曹植因嗜酒忘记了时间,所以没有去吊唁。曹丕便抓住曹植的这个把柄,添油加醋,把曹植拘押到衙,准备处斩。但曹丕和曹植之母边卞氏为曹植求情,曹丕便找了个折中之策——出题刁难,如果曹植走七步,能作出一首关于描写墙上一幅两牛相斗,一牛落入井中的水墨画的诗或词,而且诗中不能带“牛”字。如果答上,便不追究。曹植行七步,诗已成,其诗曰:“两肉齐道行,头上带凹骨。相遇块山下,攒起相搪突。两敌不俱刚,一肉卧土窟。非是力不如,盛气已泻毕。”曹丕见曹植答出来了,心生怒气,便出了一条更难的计策来刁难曹植,让他在三步内作一首关于“兄弟”的诗,但是不许犯着“兄弟”字样。曹植便作出了《七步诗》,最后,曹丕无奈,将曹植贬为安乡候。过了几个月,便把曹植秘密处死了。

看了《七步诗》及其背景,我大受震撼,曹丕和曹植是兄弟,竟要手足相残,就是因为那诱人的“魏王”之位。王位是好,但是曹丕为了避免曹植杀害那麽这诱人的“王位”变成了一棵将人诱入深渊的“毒果”了。

中国历史上有许多跟《七步诗》这个故事差不多的故事。例如唐朝的玄武门之变便是一个生动的例子。

李渊建唐。太子李建成和齐王李元吉合伙,企图再玄武门杀死秦王李世民,但被李世民得知,带着尉迟恭、秦琼、程咬金等一班武将,在玄武门反客为主,杀死了李建成和李元吉,又逼李渊退位,成为了唐朝第二位皇帝——唐太宗。

再比如隋时,隋文帝杨坚竟然被他儿子杨广缢死。

造成这些悲惨结局的原因是什麽?就是为了那诱人的皇帝之位!

人都有贪婪的本性,但为了追逐短暂的名利,而丧失真挚、纯洁的亲情,那不就是舍本逐末,顾此失彼了吗?名利只是一种外在的迷惑剂,而亲情才是让你幸福的保证。迷惑剂只能让你暂时的沉迷于幻象中。亲情虽不能给你带来一些荣华富贵,但是亲情能滋润你疲劳、冷漠的心灵温暖起来。

我多麽希望大家能珍惜手足之情。不要像曹丕那样,既失去了一位兄弟,有失去了一位治国能臣。

关于亲情的诗范文5

关于中秋节的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中秋,怀一颗感恩之心。

秋浓了,月圆了,又一个中秋要到了!本周四,农历的八月十五,我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中秋节,处在一年秋季的中期,所以称为“中秋”,它仅仅次于春节,是我国的第二大传统节日。

中秋的月最圆,中秋的月最明,中秋的月最美,所以又被称为“团圆节”。金桂飘香,花好月圆,在这美好的节日里,人们赏月、吃月饼、走亲访友……无论什么形式,都寄托着人们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中秋是中华瑰宝之一,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国人特别讲究亲情,特别珍视团圆,中秋节尤为甚。中秋,是一个飘溢亲情的节日;中秋,是一个弥漫团圆的时节。这个时节,感受亲情、释放亲情、增进亲情;这个时节,盼望团圆、追求团圆、享受团圆……这些,都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旋律。

同学们,一定能背诵出许多关于中秋的千古佳句,比如“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这些佳句之所以能穿透历史的时空流传至今,不正是因为我们人类有着的共同信念吗。

中秋最美是亲情。一家人团聚在一起,讲不完的话,叙不完的情,诉说着人们同一个心声:亲情是黑暗中的灯塔,是荒漠中的甘泉,是雨后的彩虹……

中秋最美是思念。月亮最美,美不过思念;月亮最高,高不过想念。中秋圆月会把我们的目光和思念传递给我们想念的人和我们牵挂的人,祝他们没有忧愁,永远幸福,没有烦恼,永远快乐!

中秋最美是感恩!无须多言,给父母一个微笑,给亲友一个问候,递上一杯清茶,送上一口月饼,这是我们给予父母最好的回报。感谢父母给予的生命,感谢父母给予的培养……

老师们,同学们,这个中秋,我们要用一颗感恩的心来度过!心怀感恩!感恩一切造就我们的人,感恩一切帮助我们成长的人!心怀感恩,我们才懂得尊敬师长,才懂得关心帮助他人,才懂得勤奋学习、珍爱自己,才会拥有快乐,拥有幸福!

老师们,同学们,中秋最美,美不过一颗感恩的心!中秋最美,美不过真心的祝福!

在此,我代表学校,祝老师们、同学们中秋快乐,一切圆满!

关于中秋节的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及家长朋友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是个特殊的日子。在这金秋送爽的九月,我们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又将欣赏到皓月当空的美景,当我们仰望苍穹时,脑海中定会浮现起那优美的诗句:“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是啊,人生有诸多事情难以两全,多少在外求学和工作的人们,为了自己的理想,此时不能回到亲人身边。正所谓,“每逢佳节倍思亲。”

中秋节一直被人们喻为最具有人情味,最富有诗情画意的节日,而这一天天上的月亮又分外明亮,分外的圆,所以又叫团圆节。中秋赏月,民间一直流传着多个不同的传说和美丽的神话故事,当然最为人们熟悉的是《嫦娥奔月》了。在多民族的我国,有二十多个民族也在欢庆中秋节,虽然庆祝方式各异,但其寓意,也都是在祁求国泰民安,丰衣足食,团团圆圆,平平安安。所以这天都以月饼作为礼物,亲友间互相赠送,以取团圆之意。团圆节也让我们更加深切盼望海峡两岸同胞们早日团圆,祖国的统一大业早日实现。

欢乐的日子我们更不能忘记那些在自然灾害中离去的同胞,遥远远的汶川和舟曲永远是我们心底的痛。我们更不能忘记那些为国捐躯的英灵们,没有他们的付出,就没有我们今天幸福的生活。

同学们,在中秋佳节之即,让我们向辛勤哺育我们的父母,无私奉献的老师们真城说一声:您辛苦了!我们会努力学习文化知识,长大成为祖国有用之材,为国家的建设,民族的振兴,奉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祝愿老师、同学们中秋快乐!祖国安乐祥和!谢谢大家!

关于中秋节的演讲稿

亲爱的老师们,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金秋送爽、丹桂飘香,我们艾能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

中秋节,是中国传统的节日,是丰收的节日,是合家团聚、把酒邀明月的喜庆节日;关于中秋,自古就流传着许多美丽的传说,“嫦娥奔月”在中秋之夜不仅给人以无穷的遐想,而且将中秋之夜点缀得浪漫、温馨,更加迷人。古往今来,多少文人墨客在中秋之夜,尽情抒发自己情怀,留下许多不朽的诗句!“海上升明月,天涯共此时”、“举杯邀明月,对饮成三人”、“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

我们中国人历来把团圆看得弥足珍贵,月圆人有缘,相聚在艾能,此时此刻,老师们!你们将放弃与家人、与亲人共祝佳节美好时光,仍然坚守岗位、辛勤工作在教育第一线,我代表学校向你们表示感谢!老师们,辛苦了!向我们远方的家人和亲属致以节日的问候,祝他们幸福安康!

回顾3月6号到现在,6个月,我们一同走过,正因为有你和我们这些可敬、可爱老师的不懈努力,艾能才会如旭日东升,销售业绩月月攀升,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辉煌与成就。学校的发展需要靠你、靠我、靠大家!靠所有艾能人的共同的努力,才会做强、做大,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老师们,你们在自己的岗位上,用饱满的热情、辛勤的汗水和优质的服务,正在谱写艾能壮丽的诗篇;你们如同一滴滴雨露,滋润着这片沃土。如今,市场旺季已经到来,愿老师们抓住商机,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各位,从今天开始,从共庆中秋佳节的这一时刻开始,真正的原意让自己比以前的人生更加努力一点点的,请大声说YES;从今天开始,从共庆中秋佳节的这一时刻开始,原意从现在开始对自己对家庭对团队百分之百负起责任的,请大声说YES;从今天开始,原意真正的多爱自己一点点,多给自己大脑多投资一点点,多看一本书籍,多上一个课程,多找一个人生教练的,请大声说YES;从今天开始,原意下定决心成为自己行业第一名的,请大声说YES;从今天开始,真正的原意全力以赴每一件事情,原意真正的挑战每一个不可能原意活出精彩人生的请掌声加尖叫声!

努力吧!老师们,让我们为艾能喝彩!让我们为艾能加油!让我们一起为艾能祝福!我相信,在我们大家共同努力下,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最后,祝老师们拥有更多快乐和更大的收获!

祝愿老师们中秋佳节愉快、阖家幸福!

关于中秋节的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中秋节即将来临了,今天,我们在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中秋情思。

在这金秋送爽的九月,我们又将迎来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又将欣赏到皓月当空的美景,当我们仰望苍穹时,脑海中定会浮现起那优美的诗句:“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是啊,人生有诸多事情难以两全,多少在外求学和工作的人们,为了自己的理想,此时不能回到亲人身边。正所谓,“每逢佳节倍思亲。”

中秋节一直被人们喻为最具有人情味,最富有诗情画意的节日,而这一天天上的明月又分外明亮,分外的圆,所以又叫团圆节。中秋赏月,民间一直流传着多个不同的传说和美丽的神话故事,当然最为人们熟悉的是《嫦娥奔月》了。在多民族的我国,有二十多个民族也在欢庆中秋节,虽然庆祝方式各异,但其寓意,也都是在祁求国泰民安,丰衣足食,团团圆圆,平平安安。所以这天都以月饼作为礼物,亲友间互相赠送,以取团圆之意,家家赏月欢宴,呈现太平盛世,祥和,文明的景象,团圆节哦,也让我们更加深切盼望海峡两岸同胞们早日团圆,祖国的统一大业早日实现。

随着中秋节的即将来临,我们伟大的祖国建国六十周年国庆节,也接踵而来,更增添了节日喜庆的气氛,在我们欢庆这双节之时,我们也应该在学业上来个双赢,为国家的建设,民族的振兴。造就成祖国有用之材,我们共同去努力吧!

关于中秋节的演讲稿

期望已久的中秋佳节终于到了,人们兴高采烈,以各种形式来欢度这个传统节日。

晚上,我和父母还有爷爷奶奶拿着桌布和月饼到草坪上边赏月边吃月饼。我们坐在那儿吃,可就是没有看见月亮姐姐,没有月亮姐姐过中秋真没劲。妈妈说:“可能这几天天气不好,所以很少看到月亮。”我没精打采地说:“就算月亮姐姐不想出来,也得看见月亮姐姐的影子啊。”就在我说完话的一瞬间,忽然有一道亮光洒满大地,我想应该是月亮姐姐吧!果然,我抬头一看,真的是月亮姐姐。我高兴地大叫,说:“月亮出来啦!”爸爸妈妈纷纷的坐下,静静的观赏月亮。可是月亮姐姐总是批着银灰色的纱衣,过了一会儿,云团缓缓地移动着,被黑色的云遮住了多时的月亮姐姐一下子跳了出来,就像一个刚出炼炉的玉盘,辉煌灿烂,银光耀眼,把整个大地照的亮堂堂的。荷叶上的青蛙,草丛里的蚂蚱和树上的小鸟都被这突然降临的光芒而惊醒,欢呼、跳跃,高声鸣叫起来。月亮姐姐把亮光洒满了大地,陆地上的植物好像在说:“月亮姐姐你能再多洒点亮光吗?”

关于亲情的诗范文6

那年搬家之后,那些旧书没有来得及整理,胡乱地堆满一地,放在过道里,里外行走,十分不便。旧书,可想而知,岁月点点滴滴淌过,新人变旧人,新书变旧书,任是什么都无法逃过时光的淘洗。

旧书的颜色差,纸张发黄,有的甚至掉了书页,像把一个个上了年岁的女人,放在装修考究、宽敞明亮的新家书房里,总觉得不是很协调。老公有意把旧书全部卖掉,换上新书,这样看起来与新家的格调相称。

我有些不舍,坐在地板上,一本本地翻那些旧书,几乎每一本书都有故事和来历。张恨水先生的小说《金粉世家》,一套分上中下三册,上册是我在大连买的,中册是妹妹在徐州读书的时候买的,而下册是小弟在锦州的时候买的。我一直相信姐弟间是心有灵犀的,那么惊人的相似,买了同一本书的上中下三册,除了血缘亲情的相通,还能怎样去解释?

翻开英文版的《乱世佳人》,扉页上有几个字,是妹妹的手笔。那时候妹妹在吉林上班,春节回来,送了这样一本书给我,说是生日礼物,其实是为了某次争执,然后又无法和解地道歉,她喜欢用这样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感情。

在许多书的底下,找到一本《聂鲁达的诗歌》。那是一个为了诗歌倾倒和疯狂的年代,一个喜欢写诗的朋友送给我的,我们都一样,曾经热血沸腾过。

翻开《朦胧诗选》,第一个是北岛,第二个便是顾城。那时候曾是顾城的粉丝,后来读过一本书叫《英儿》,是一本关于顾城的诗一般的语言的书,《英儿》中的顾城和《朦胧诗选》中的顾城,我始终无法把他们画上等号。《朦胧诗选》是一位在出版社工作的老师送给我的。

有一段时间工作很轻闲,常常在上班的时候偷偷地翻阅一本《唐诗宋词选》,这本书是一位同事的,那时候,我们的关系甚密,后来她调走了,书却一直没有还给她。

不知不觉间,打开的旧书摆满我的周围,那些旧书簇拥着我,仿佛旧书开会。我相信旧书也是有生命的,它们仿佛在声讨我:不许把我们丢弃,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