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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干部个人履职报告范文1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自2019年6月1日进入农发投(昌达)公司五四湖专班任职,至今已近2个月的时间。在公司领导和同仁的大力帮助下,我和同事们团结一心、踏实工作,顺利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在此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培养!使我对公司浓厚的企业文化,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团队协作精神,有了深刻的认知。而且很快就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个人综合素养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下面我简要汇报这2个月来的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
一、迅速转换角色,遵章守纪团结同事
1.我的工作经历一直在农村一线,长期在田间地头跟老百姓打交道,而公司的管理基本是行政化。自从进入公司工作以来,从内心来说,一开始很不适应,但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使自己迅速转换角色,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2.两个月来做到了没有一次迟到、早退和旷工现象。对公司的各级工作人员做到一视同仁,搞好团结。非常注重向老同志虚心请教,在工作中处处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学习,以最快的速度熟悉着公司业务板块和发展方向,较好的融入到我们的这个团队中来。
二、强化学习 提质提能 履职尽责
1.积极参与公司的“治庸、提能、问效” 专业知识和作风建设学习培训班。通过学习培训,使我认识到自己的很多不足之处。一是对农发投(昌达)公司作为国企的三层治理架构有待提高;二是个人在团队协作能力方面仍需很大的提升。在明白自己的不足,我利用课堂听,课后学,做到学思践悟,结合五四湖接收接管的具体工作,利用两周的时间,走访了涉及湖泊治理保护的相关职能部门,并撰写调研报告,供经理层参考决策。
2.实地勘察五四湖沿湖的岸线,走访沿线的村组和当地居民,了解五四湖的历史沿革和遗留的问题,为公司专班进驻五四湖的经营管理提供后续的意见和方案。
3.认真学习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总公司的规章制度,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积极参与五四湖的制度修编工作。
4.在完成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精准脱贫工作。在市扶贫办的统一部署下,完成驻点帮扶村泽林镇陈桥村和沙窝乡黄山村的移交和对接工作,落实公司干部职工结对包保到户到人的具体工作。
国企干部个人履职报告范文2
[论文关键词]薪酬管理;预算考核;浮动薪酬体系
0引言
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合理有效的薪酬体系不但能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员工努力实现组织目标,提高组织的效益,而且能在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知识经济下吸引和保留住一支素质良好且有竞争力的员队伍,获取提升并维持企业发展所必需的核心竞争优势。但是,我国企业面临着诸如薪酬管理思想理念落后、薪酬制度和结构不合理、平均主义严重、薪酬体系缺乏竞争力、对战略性员工激励乏力、长期激励不等问题。本文针对徐州矿务集团薪酬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运用经济学与管理学的有关原理,结合其他企业薪酬管理的成功经验,进行合理的薪酬管理改革创新设计,以期待该企业薪酬管理进入良性循环。
1原薪酬体系存在的问题
原来的薪酬分配体制为:分公司、子公司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年薪制,月度只发放基本工资,年底进行模糊奖励;普通岗位人员实行固定岗薪制,员工岗薪基数一旦设定后往往不动,每月工资发放额随生产经营效益全员浮动。经过几年的运行,这种薪酬分配体制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员工岗薪同定,没有与公司经营绩效直接挂钩,薪酬起不到激励作用;分公司、子公司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年薪制,起不到当期激励作用;同时,由于年终奖励缺乏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往往采取综合平衡的方式发放,具有较大的人为性,挫伤了部分员工的积极性;随着岗位及员丁个人素质能力的变化,原设定岗薪基数的条件已发生改变时,固定不变的岗薪使员工产生不满情绪,工作责任心降低;考核不到位,存在“大锅饭”现象。
为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必须对薪酬体系进行改革,建立一种与预算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突出当期激励效果的浮动的薪酬体系。
2预算考核与薪酬制度的对接
预算考核与薪酬制度的对接,即从评价指标和奖罚两方面实现预算考核和薪酬制度的对接。
将预算考核指标融人薪酬计量依据有两个优点:①预算考核指标包含着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在不同层级的具体要求,包含着公司关键成功因素在各组织中的具体体现,将其融入薪酬制度,可以更好的实现薪酬激励;②借助预算管理完备的运行系统,尤其是良好的信息反馈系统,有效的解决了薪酬制度实施中取数和计量难的问题。
但是实施指标融合时应该注意预算考核指标不能完全取代薪酬中的评价指标,因为薪酬面对的是个人,个人考核与组织考核虽密不可分,但并不能等同。另外,要加大薪酬构成中浮动薪酬的比重,并将其与组织的预算考核结果挂钩。
3浮动薪酬体系改进的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通过设立责任目标和责任目标完成的评价办法,引导和指导各管理层面的工作方向和管理行为,从而保持整体目标的一致性和管理行为的协调性。
(2)动态管理、全额浮动原则。实行离岗则无,易岗则变,月度考核,全额浮动的运行机制。
(3)80:20原则。抓住关键岗位和关键员工,工资分配向他们倾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
(4)激励为主原则口。通过制度设计,将激励政策与责任目标紧密联系,激发责任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分级管理原则。下级对直接上级负责,上级对直接下级实施预算考核与管理。
(6)综合平衡原则。在考核管理方案中贯穿综合平衡思想,保持短期经营目标与公司长远利益的平衡,培养公司的持续成长力。
(7)流程上的PDCA循环原则。通过对各管理层面的考核测量、反馈与沟通,最终达到工作上的改进与提高。
4薪酬体系改进方案
预算考核要求将战略导向的预算考核指标融入薪酬计量。薪酬改进的整体思路是:提高当期工资额度,减少年终奖励比例;工资实行动态管理,与产量(销量)及主要预算指标挂钩全额浮动;公司每月按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工资总额实数发放,按“总量平衡、以丰补欠”的原则控制各分公司(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年底总体平衡。以下为具体方案。
4.1各分公司、子公司薪酬方案
公司遵循效益优先、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各分公司、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由经营管理部根据其设定的预算指标核定,月度续时进度、年终平衡。
各分公司、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基本薪酬+浮动薪酬
4.1.1基本薪酬
正职领导干部基本薪酬=基薪n+基薪b基薪0计算办法:按照各分公司、子公司制定预算目标值中的财务指标确定。
基薪b计算办法:销售收入以有现金净流量为前提条件,占用资金按一年期贷款利息计算成本。
4.1.2浮动薪酬
浮动薪酬的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按预算目标值的对应内容进行奖、罚。
全部指标累计考核得分以标准分为限,上限为120分,下限为80分。
4.1.3考核分级
年度浮动薪酬指标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每个级别的分值及区间为:E级80~86分;D级86(含86)~100分;C级l00(含100)108分;B级108(含108)一116分;A级ll6(含116)~120分。
4.1.4计算公式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正职领导干部浮动薪酬=基薪×[1.5+0.5×(考核得分一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一A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正职领导干部浮动薪酬=基薪×[1+0.5X(考核得分一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一B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正职领导干部浮动薪酬=基薪X[0.5+0.5×(考核得分一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一C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正职领导干部浮动薪酬=基薪×[0.5×(考核得分一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一D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正职领导干部浮动薪酬=0。
4.1.5考核说明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浮动薪酬在1.5~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浮动薪酬在1.0~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浮动薪酬在0.5~1.0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浮动薪酬在0~0.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浮动薪酬为0。
4.2员工薪酬方案
员工工资由年功工资、岗位工资、动态工资、加班工资四部分组成,其中年功工资、岗位工资、动态工资纳入月度动态考核,加班工资按加班时间计算。其中:
年功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学历工资+30元/a×工作年限(年资增量工资)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岗位工资基数由员工所在岗位性质、工作量确定;岗位系数根据员工能力、敬业精神等情况,每季度通过员工评价方式调整。
动态工资:动态工资基数×动态系数
动态工资基数根据产量设定不同的等级,并随当月产量完成情况动态调整;动态系数按员工工作完成情况、处理问题效率与效果等情况确定,根据考核情况每季度调整一次。
考虑到员工个人浮动往往对部门和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没有最直接的驱动力,而其履职表现却对个人浮动的完成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员工个人的预算考核中,除了考核他们的个人浮动指标外,再加入他们的个人综合]二作表现考核将更为合理,采用的方法是:通过事先制定各岗位的工作标准和各种违规行为扣罚标准,由班组织或工段管理人员按照标准每天对每位员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记录,以“日清日考”的形式每天通报员工考核情况,月度扣减其个人综合管理系数。
员工月度工资薪酬方案为:
月工资=(年功工资+岗位工资+动态工资)X部门浮动系数X(个人浮动系数X0.6+个人综合管理系数×0.4)+加班工资
5与薪酬体系相应管理体系
5.1建立管理组织机构
公司需成立以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管理部为日常管理机构的薪酬管理小组,分别负责公司薪酬管理与预算考核;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成立以工资部、经营管理部为日常管理机构的薪酬管理小组;各职能部门、处室成立以部门经理为首的部门预算考核管理小组。主要职责为:制订年度预算考核管理制度;指导下级部门开展部门(员工)预算考核编制工作;审议确定预算考核结果;监控下级部门预算考核指导与反馈执行隋况;协调有关预算考核事宜。
5.2建立管理运行规则
预算考核指导与反馈应主要采用三种方式:日常指导与反馈,通过上级对下级部门(员工)日常工作的随时检查、了解与指导,掌握下级部门(员工)工作状况,提出问题、指导改进;定期召开预算考核会议,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每月应定期分级召开预算考核会,考核结果要以“考核通报”的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布;考核反馈单,主要包括月度分析总结、行动计划表及年度述职报告等。
5.3建立员工考核激励机制
可建立“40+4”的培训制度,即每位员工每周工作40h必须参加1h培训,每月必须保证4h的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可选择:制度学习与专业学习相结合、教师授课与员工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
可建立“两考一评”、“三评一考”制度,形成岗位技能等级升降竞争机制,促进员工技能水平、综合素质提高。“两考一评”主要是指针对专业技术管理骨干、普通员工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理论考试、实践考核和民主评议考核。“三评一考”是指由各考核管理日常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自评、互评、民主评议和理论考核。“两考一评”和“三评一考”结果要向全体员工公布,并作为员工岗位工资系数和动态工资系数调整的依据。
可建立员工实行年度考核晋级制度,由各浮动管理机构每年年终对全体员工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按预算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并按表1所示比例升降级。
国企干部个人履职报告范文3
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
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XX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障。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着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比如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避免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安全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患”
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XX年来安全生产基础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16.7%)阐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 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 新版《安全生产法》显着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
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罚款。
(二)显着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XX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XX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XX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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