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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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范文1

一、模拟法庭的效能

(一)模拟法庭利于突破“灌肠”式教学长久以来,法科学生的培养始终没有摆脱文科教学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尽管在课堂上也能看到所谓的研讨法、案例分析法、头脑风暴法、分组学习法……但是,这些所谓教学方法的背后依然是教师为主体的讲授。同时,由于法学专业教师多数从事理论研究,习惯于研究生的教学模式,对于本科教学并不关注。甚至在一些从事本科法学教学的教师眼里,认为应该向学生讲授理论前沿的研究成果,抛开教材来讲自己的研究,才是教学。持这种偏颇观点的人群不在少数。因此,经常看到一些教师自我陶醉的讲授,可是听课的学生却是云里雾里。这样的教学还不如传统的“灌肠”式教学。毕竟“,灌肠”式教学讲究理论体系的循序渐进。模拟法庭作为情景仿真的实践教学平台,可以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安排不同的任务,使资质处于不同层次的学生得到因材施教的教学熏陶。因材施教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人的潜能,使不同资质的学生都能得到不同层次的培养,从而实现符合个体条件的充分发展。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深受苏联教学范式的影响,班级授课体制虽然提高了教学效率,可是,忽略了学生的个体资质差异。而固定的培养方案、僵化的课程设置更是强化教学的统一模式,非常不利于创新性人才的培养。模拟法庭教学注重教学情景与问题提出,在教学实践中可以最大限度引导学习者发现问题,寻找自己对案件的法律推理,实现每一位学习者对法律的不同理解。高等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其中,既包括学生自己学习的能力,还包括学生学习什么内容的选择。法科教育是一个统筹教育,必须建立厚实的理论基础,才有可能成为一个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共同体成员。因此,必须把学习的主动权、选择权交给学生。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能够为学生选择学什么提供自由的空间,在法庭庭审过程中,突出学生学习理论,运用理论的能力。与此同时,培育了模拟当事人、法官、律师及旁听观众的团队合作精神。从根本上突破了“灌肠”式教学的思维囿围,实现学习者自主学习与兴趣选择相结合的个性化教育。

(二)模拟法庭有利于职前教育法科毕业生尽管毕业以后不能全部进入司法部门从事专项法律工作,但是,法科毕业生作为接近哲学学科的文科学习者,应当具备理性、民主、正义的自我立法与自觉守法精神。而这一点不仅仅只是法律工作者的品行共性,也是全社会所有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对于在司法部门就业的法科毕业生而言,这一点尤为更加重要。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实践,处于教学情境运动展开的参与者,无论是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抑或当事人,甚至旁听观众,都会感受其中所蕴含的公平正义。某一种习惯的产生源自某种行为的反复实践。一种内在精神的形成与某种习惯一样,也是在这种精神的环境中反复体会、享受,直至不知不觉地养成。模拟法庭尽管是一场模拟审判,然而,贯穿其中的法律精神,应当对每一位参与者都能够打下深深的心灵烙印。因此,长期反复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不仅满足提高教学质量的内在要求,而且熏陶学习者自我立法的精神。法律是一门理论,更是一门技能。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法律人的生命和价值在于通过法律的适用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不过,法律绝非因为掌握其理论就能获得法律适用的技能,特别是在一个尚未走出传统规范依然深深影响社会公众意识的当下中国,运用法律的技能需要长久的司法实践。显然,对于法科学生来讲,不可能把他们全部置于法院审判的真实场景,这是不现实的想法。于是,模拟法庭就是最好的选择。尽管有其不足,然而,这为法科学生毕业后进入工作岗位奠定了一定的技能基础。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律文书的写作。法律文书作为具有特殊证明力的文本,既需要缜密的逻辑,又要求专业的法律术语。其写作绝非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的写作训练。虽然法律文书有其规定的格式,然而,法律推理的逻辑不会因为格式的规定而固定。因此,法科学生必须拥有针对不同案例书写不同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于是,对于实践教学的理解也应该突破先前的认识,即实践教学是动手能力的培养。实际上,实践教学应当理解为奠基于理论学习上的理论应用,而不能简单地视为动手能力。对于法科学生来说,能说会写应是基本的技能。文书写作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课后作业无法替代亲历庭审之后对法律逻辑的体会和理解。实践证明,同一个拟制案件的判决书,经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学习者与直接按照标准格式上书写的学习者相比,前者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远比后者的理由更有信服力。模拟法庭虽然没有理工科实验室与具体工作之间的“无缝链接”功效,但是,却能够缩短课堂学习与实践应用之间的距离。这就提高了入职前的技能含量,减少入职后再培训的教育成本,从而节约社会运行成本,提高知识在社会运行中的效率。

(三)模拟法庭教学有助于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我国古代早就意识到教学过程中“教学相长”的教学规律。多数人认为,通过课堂上的师生互动环节,即可以实现教学相长的教学目的。不过,学生的疑问往往不过是教师未讲解透彻的内容,很难提出给予教师启发的深刻问题。绝大多数教师依靠自身的研究兴趣和领域,进行选择性学术研究。模拟法庭由于具备统一理论理解与实践检验的两大功能,恰好能够实现这一教学理想,对于促进教师的专业理论挖深和理论教学水平发挥不可替代的催化作用。一场高水平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课应是师生互动、教学协同的结果。专业教师只有对相关理论在实践中的适用具有深度把握,且对每位学生的知识储备与参与实践的能力有着充分的把握,才有可能组织接近真实庭审中的各个环节。通过诉讼文本与庭审辩论,任课教师能够从知识掌握、应用能力、存在问题等方面反思自己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从而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有效的平台。作为制度研究的素材,只有在应用过程中才能知道法律规范存在的逻辑间隙。尽管模拟法庭是以模拟为手段的庭审,但是,对于激发教师从另一个角度发现法律问题,从而助推自己的科研学术水平有一个质的跃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与此同时,作为课堂合作教学模式的模拟法庭,有利于培养师生之间的合作意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师生教学共同体,对构建合作学习型和谐教学文化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概括起来,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能够增进新型教学共同体的构建,改变传统法学教育中师生对立的角色位置,弥补了传统法学教学中诠释主义的缺陷。不仅如此,也可把模拟法庭的庭审能力作为法科学生毕业的一种考核模式。模拟法庭在全面训练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的同时,增强团队协作意识,孕育法律精神。

二、模拟法庭运用的困境

在看到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只是实践性教学方法的一种,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模拟性”的实践性教学。因此,有其必然的局限,实属当然。

(一)模拟法庭无法展示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的脱节模拟法庭是通过模拟法院庭审的方式,把先前的、传来的或者亲历性的司法过程中个人所体会到的实践经验作为法学教学的内容。显然,模拟法庭缺少在真实情况场景中真实角色应该真实体会的切身感受。更为重要的局限在于,模拟法庭作为教学方法,其研讨的内容是已经结案的案例,是在已有判决的基础上反推判例的意义和司法的技巧。其注重的是法官如何运用现行有效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从逻辑角度来分析法院得出结论的逻辑性,而非从当时庭审过程,或者审判委员会群体决策的过程来剖析一份司法判决的理性与逻辑。除此之外,模拟法庭无法反映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力量在促成判决形成过程中的重大作用。特别是当下中国社会发展处于传统与现代交错的历史时期,社会生活中的传统因素如何对法治现代化施加影响,难以通过模拟法庭得以显现。实际上,模拟法庭仅从教会学生理解法律的一个角度研习法律,由此,无法展现法律与不断发展的社会之间存在脱节的真实维度。

(二)模拟法庭的不当运用遮蔽其应有的功能按照一般教学组织形态来说,模拟法庭作为具有实验室性质的平台,应当能够让每一位学习者有一次亲历。然而,由于模拟法庭在实践教学中遵从课时安排,不能模仿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延长审理时间。这就导致模拟法庭所选用的案件案情相对简单,证据不宜过多。否则,太复杂的案件将导致模拟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期的因素,从而在既定的课时内难以完成模拟法庭的教学计划。一方面,学习者不能感受来自复杂案件对法律工作者的考验;另一方面,模拟法庭特殊的空间决定了仅有少数学习者能够有机会参与案件审判,大多数的同学不过是充当有发言权的旁听观众而已。这部分学习者虽然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中帮助其他同学做些诸如材料收集、文书写作、维持秩序等辅工作,但却没有当事人角色、参与场景与激发质疑的“在场”感受。久而久之,模拟法庭成为一部分学习者的表演场地,其他同学失去了参与的积极性和动力。目前,多数高校的模拟法庭基本上用来举办小型学术会议、演讲比赛的现象,足以说明模拟法庭的实际效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模拟法庭成为现实中摆设的教学物件许多法学专科型大学或者法学院系,基本上都装备了模拟法庭。尽管在规模、设备、空间方面有所差别,但是,模拟法庭在教学中的使用率究竟有多高值得审视。多数情况下,模拟法庭处于闲置状态。其原因除实践教学课时在整个课程课时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之外,还有一点就是我国法科教育沿袭了自罗马时期流传下来的诠释教育。与案例教学往往“就事论事”、“一案一处理”的教学规律存在夹角关系,难以实现不成文法国家要求法科学生从总体上掌握本国法律体系的教学目标。准备一节模拟法庭,教师要花费很多的实践检索案例,编写案例,分配角色,确定讲课思路,占用大量的时间。同样是两节40分钟左右的课时,模拟法庭则要求教师课下花费几倍的时间去备课。在实行绩效工资的高校,任课教师几乎把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转变成为案例分析课。再加上考核方式仍然是以试卷考试为主,模拟法庭不过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些情况均都导致了模拟法庭成为摆设的教学物件,其在实践教学中的运用效率远远低于人们的期待。

(四)场景、案例、角色的分配无法体现真实案件模拟法庭教学中任何一个教学要素不可或缺,即便是理论讲述环节,如果场景教学缺少角色理论的介入,教学效果也会有所下降。角色分配与场景设计必然涉及案例的编写或者选择。实际教学中,教师往往根据案例汇编提供的材料,印发学生。但是,案例汇编中的案例已不再是原始案例,而是经过作者编撰后的第二手材料。这就使得案件审判的模拟过程中走样,参与者所能感受、体会的场景、情节完全被文字化了,是一种基于案件表述上的模拟审判。由此一来,或者说从案例选择的有效性来讲,模拟法庭中运用的案例绝非生活中现实案例的“拿来主义”,而是必须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法律精神、法律推理以及其他法律适用技能为主要教学目标的“脑库型”案例。与上述情况并存的则是,教师不是法官。理论上的审判与现实中的案件审判有着很大的偏差。比如驾驭法庭审判过程中秩序的能力,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证据质证的能力以及庭审当场做出法律裁定,或决定的程序转移等临场应变能力,都是教师难以掌握的技能。恰恰这些技能,正是司法实践中必须拥有的基本功。从这个角度上说,教师指导模拟法庭的能力绝不是建立在对法律理论理解薄厚的基础之上,而是一种长期实践的智慧。社会中的案件只有相似,没有相同。模拟法庭仅仅是单独对某个案例的模拟,只能把实体法的法律责任通过程序性的过程向同学演示法律运动的轨迹,不能真正把学生带入现实的法庭场景,不能带给学生整体的印象,亦不能培养学生掌握法庭审判的基本技能。于是,重新捡起模拟法庭,科学改革模拟法庭,提高其在法科学生培养卓越性人才过程中的功效成为当下必须思考的问题,应当说是一件有意义的教学改革研究。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改革方向

模拟法庭范文2

【关键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人才培养

当前武警部队的教育转型对高素质新型指挥人才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格的“合训”阶段初级指挥生长干部不仅需要扎实的武警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有丰富的实践操作能力及经历。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置为“合训”学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法律现象,培养实践能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一、模拟法庭在武警法教学中的作用

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仿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员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

(一)激发学习主动性。模拟法庭教学改变了以教员讲授为主,学员被动接受的传统教育模式。学员可以最大限度地运用自己的思维和智慧,参与到实际案例中成为其中某个角色。通过活生生的案例教学活动,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成为真正的学习主体。

(二)强化理论知识。模拟法庭教学能够使学员加深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巩固法律知识。在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相应的实体知识和程序知识。通过实践,学员对知识的理解就会变得更加深刻透彻。

(三)锻炼实践能力。在模拟法庭中,学员被分配角色的同时被赋予了不同的使命。通过这种锻炼实际动手能力的综合“实战演习”,为学员积累较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提升学员的法律实践能力。

(四)增强法治理念。学员历经庭审全过程,使其充分认识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从理解武警法精神到形成武警法理念,培养理性执法、文明执法的能力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同时增强依法执法的工作能力和依法从严治警的自觉性,对学员毕业后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意义重大。

二、模拟法庭在武警法教学中的实施保障

基于模拟法庭在武警法教学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武警院校应高度重视模拟法庭的建设,加强模拟法庭教学的实施保障。

(一)相关制度保障。模拟法庭作为武警法的实践活动,由授课教员根据需要在理论课余自行安排。在这些模拟法庭活动中,教员对活动过程的指导、案例的选用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任意性,模拟法庭的开展与否完全取决于授课教员与学员的爱好和精力,此种做法随意性较大。针对模拟法庭教学随意性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应当将模拟法庭作为武警法的必修内容重点设置。首先应将模拟法庭教学纳入武警法教学大纲,建立与之配套可行的测评考核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其次,针对其课程特点,制定一套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以对模拟法庭的具体操作进行指导,例如《模拟法庭教学规程》、《模拟法庭指导要求》等等。

(二)经费与设备保障。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本保障,并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应根据教学大纲制定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加强和完善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基本建设。包括实验室占地面积、仪器设备、规章制度等应能满足基本的教学需要。只有不断优化实验室建设格局,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才能有效提升教学效果。

(三)师资力量保障。要培养出高素质的应用型初级指挥人才,必须有一批“双师型”教员。“双师”是指教员不仅要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还必须真正参与法律业务和部队实践。教员课余应该在法院、检察院和基层部队等地方挂职锻炼,通过实际办案和部队经验的积累沉淀,为提升实践教学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也可以聘请一些部队司法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兼职教员,为学员讲授一些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课程,从整体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员结构。

三、模拟法庭在武警法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模拟审判程序是模拟审判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学员应该认真全面的参与实施落实,而不仅仅是流于形式。

(一)选任的指导教员应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指导教员应具备以下标准:首先,要具有比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对模拟法庭教学内容和目标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其次,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再次,要有高度的工作热情、职业责任感和严格的自律性。挑选的指导教员主要从自己学校的教员中选拔。这些教员一方面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自己学员的特点也比较了解,指导起来更加方便有效;另一方面,他们对法律事务和部队现状也很了解,能够更好的指导学员办案。

(二)选择案例要尽可能真实并具有一定争议性。模拟法庭教学中应当选择真实和存在争议的,具有理论探讨价值、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的案例,这样既有利于学员创造性的发挥和积极性的调动,又能够引导学员进行多视角的思考、分析和辩论。选用的案例,尽可能选用部队真实案例,帮助学员了解部队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使学员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掌握部队违法犯罪情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预防部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教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案情作适当的变动以更适应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的需要。

(三)准备阶段应选择分组讨论。案例选定之后,就应该进行角色的分配。指导教员可以根据案例的具体要求,将学员分成审判组、原告组、被告证人以及被害人、鉴定人等,并要求各组成员进行分组讨论。对具体案情进行研究时,指导教员只能给学员提供一定的辅导和提示,提倡独立思考,注重学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同时也要尽可能地让学员体会到法律职业的真实境况。这里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讨论均不应在各组间交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指导教员也最好能分组指导,或在指导时不涉及具体的处理。

(四)严格规范诉讼文书。模拟审判在正式开庭前,指导教员应该为学员准备好与案例相关的诉讼文书,这其中包括书、公诉词、证据目录以及说明、辩护词、词等。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指导教员首先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格式提出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诉讼文书必须予以纠正。其次,对于格式规范的诉讼文书还应要求学员反复推敲,力求精益求精。

(五)努力营造真实的庭审氛围。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全面复制现实庭审。除了加强模拟法庭基础设施、服装道具等方面的建设,使学员身临其境、感同身受;还要确保庭审全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让所有的在场人员有一种真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到审判中的一言一行,均是在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维护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综合考虑科学点评。模拟法庭庭审活动结束后,指导教员应当对整个庭审过程及时进行点评和总结。综合评价是从多主体、多层次、多方面对学员在模拟法庭中的行为进行的评判或衡量,包括教员对学员的评价和学员的自我评价。教员对学员的点评,既要肯定模拟审判过程中好的一面,又应具体指出在哪些方面存在欠缺,存在哪些欠缺,以及应当如何改进。指导教员在对模拟法庭进行点评后,应鼓励学员进行自我评价。只有对模拟法庭教学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综合、科学、可行的评价,才能使模拟法庭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七)归档和保存。模拟审判活动完成以后应该将所有原始材料全部存档保存,也作为学员的学习成绩存档。使其形成一套完整的案卷材料和总结材料,做到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有计划、有过程、有内容、有总结,为今后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积累资料和经验。

【参考文献】

[1]王,王琼.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探析――以模拟法庭的应用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6):234-235.

[2]娜仁图雅,张玉珍,史秀娟.模拟法庭是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1(7):58-59.

模拟法庭范文3

我们这次案件的情况是这个样子的:2003年夏的某一天,被告人高秀峰到陈天明家去玩,高秀峰开玩笑说:“你怎么不买辆车”。陈天明说:“没钱买,不行,哪天我们去抢一辆车”。高秀峰问:“怎么抢啊?”陈天明说:“把司机的手和脚都绑上扔到路边的沟里就可以了”。2003年12月12日8时,被告人高秀峰与庄屋乡西村村民程龙海(外逃)去京华市罗庄玩,钱花光,于是被告人高秀峰想起了陈天明说的抢车的事情,于是高程两人买了水果刀等作案工具预谋抢一辆出租车。后骗取赵红霞驾驶的奥拓牌出租车,要求赵红霞送两人回江城县,当车行驶到江城县矿坑乡朱柳存附近时,两人便动手抢劫。被告人高秀峰用买来的塑料手枪对准赵红霞的头部,程海龙试图用买来的胶布捆绑赵红霞的手脚。混论中被害人赵红霞逃跑,两名被告人后开车逃跑。车后经陈天明转卖以8000元的价格买个了左建芳,扔掉了车上的血衣,车款自用。被抢车价值1.6完元人民币,案发后被追回还给被害人。

这次模拟法庭我被分配到了审判组,担任审判员。在第一次的讨论中我深感自己在老师提出的问题上面知识的不足,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去思考,怎么去做,怎么去找出重点并给予回答,这从侧面说明我基本的知识是欠缺的及自身的能力上还是有极大地局限的。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方面我是需要改进的,同时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第二次的录像的时候,由于审判人员的人数有限,我只是作为一名观众,但这次除了和前几次一样让我更加了解了一个庭审的过程外,让我对审判组处理一个案子的思路有了点印象。还有让我感兴趣的是法官的服装。这次的模拟法庭对于我个人而言我的知识和分析能力是不够的,需要不断的努力学习,强化,需要我接触更多的不同种类的案例对自己不断的训练。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也在像何晓意,杜艳云的身上看到了很多值得我去学习的地方。

这次的模拟法庭就我个人而言是对其比较满意的。

但我更喜欢以这种方式来一次模拟法庭,就像老师之前所说的,单单一个案例其余的问题分别交给审判组,辩护组,公诉组解决但考虑到我们现在的能力还不够所以没有这么做,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因为虽然一开始可能时间会花得多一些但是我觉得这肯定会使我们队整个案情有更大的了解,又因为我们通过了对案情的分析就能够更好的了解一个思维分析的过程,我觉得这个是最重要的,因为只有掌握了如何分析的思维方式你才可能把握好更多的案例。你才能够从中学到更多的东西。否则的话就会出现仅仅留在形式上的错误,或者说是一种形式主义。

我想说是要经过自我思考的模拟法庭一开始肯定会出现很多很多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会出现这些问题而去回避,应该主动的去解决,从中间获得经验。也只有在一次一次不断的对案例的分析中我们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学到更多的内在的东西,及外在的程序性过程,当然我不否认在刑事诉讼上程序性问题的重要性,毕竟这是一部程序法,强调的是程序而不是内容。

所以我想说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这次的模拟法庭给我的总体的感觉是可以的,无论在之前的讨论上还是在正式的录像上。无论是在前期工作的准备上,还是后期对这个工作做的一个整体的回顾上。大家都十分努力的在把这件事情做好。

我知道自己对法律的基本知识上的掌握是不够的,自己对一个案件的分析能力也是没有的,因为自己是个爱上网,特别爱玩游戏的人,所以我觉得自己应该更加努力的去学习好法律的基本知识,少玩一些游戏,多做一些实际性的工作,为自己做一个厚实的准备,但是这个我还是需要时间慢慢去克服的。

模拟法庭范文4

模拟法庭教学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推进模拟法庭教学课程化是当务之急,其中课程内容的设计是最核心的部分。目前,虽然学界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多尝试,但还存在很多误区。从2010年起,吉林大学法学院开始探索模拟法庭的课程化教学,至2014年,历经十余场主办赛事、数十次参与国内外赛事的历练,模拟法庭课程内容设计基本完成,并以教学计划和教学部的组织形态加以保障,教学反馈良好。

一、课程内容设计意图纠正的几个问题

1. 误把教学组织流程当作课程内容

一些学校认为模拟法庭的课程内容包括如下步骤:案例选取、角色分配、诉状提交及交换、模拟庭审、点评及归档[1]。但从教学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教学组织流程而非真正的教学内容。目前,很多学校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都是按照上述思路进行,但是涉及案例分析、诉状写作这些专业内容都是交由学生自己完成。而活动的组织者――法学院校往往认为这些活动开展完毕就已经对模拟法庭进行了实质性的教学,这是一种误区。教学内容是指教学过程中同师生发生交互作用、服务于教学目的而动态生成的素材及信息;学校给学生传授的知识和技能、灌输的思想和观点、培养的习惯和行为等的总和,也叫课程。在上述教学组织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到的是学校对于教学流程的掌控,但是却未见知识、技能的传输、行为和习惯的培养,更未见师生的互动。况且,教学内容需要有教学标准、教材等一系列评价指标,单纯的教学活动安排无法达到这样的要求。

2. 误把考核方式当作课程内容

目前绝大多数学校对模拟法庭的主要关注点是最后的模拟庭审并将其作为教学主要内容,而对庭审前的知识与技巧关注不足[2]。这里我们必须要意识到的是模拟庭审仅是模拟法庭的考核方式,即学生在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准备,将自己对案件的掌握、证据的运用、诉状的写作、庭审的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在模拟庭审时予以展现,合议庭对学生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的各方面素质予以评判和点评。不可否认,模拟庭审确实是教学活动的一个环节,而且相当重要,但它不是教学内容,仅是对教学内容的考核。一些学校认为只要开展模拟庭审就算是完成了教学活动,这是有失偏颇的,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有师生的互动、信息的传递,但是它只是对模拟法庭中学生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的一种考核,而非是传授。

3. 误把理论知识当作课程内容

目前关于模拟法庭的教材很多,这些教材在内容设计上不少是按照理论知识体系的思路将模拟法庭划分为民事模拟法庭、行政模拟法庭、刑事模拟法庭等,抑或是一审模拟法庭、二审模拟法庭、再审模拟法庭。在内容上也多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各种诉讼法的基本知识[3]。这种课程设计显然是受到了理论法学学科划分和知识体系的影响,仍是以理论知识为本、以法学体系为本,忽略了学生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未从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入手来设计模拟法庭课程内容。

二、课程内容设计思路和特点

1. 设计思路

模拟法庭课程内容设计应当摆脱理论知识体系的影响,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以职业角色为本。根据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应当具备的相应技能,吉林大学法学院在五年的模拟法庭教学实践中摸索出一套适用于所有类型模拟法庭教学的课程内容,并已将这套内容形成课程体系应用于各项赛事的实际指导中。这套体系的主要设计思路是:将三段论的分析方法有机地与模拟法庭教学结合并透视模拟法庭比赛的各阶段中学生应该掌握的能力和得到的技能训练,进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教学体系。主要内容包含案例分析的两条进路、案情掌握及训练、案例分析方法、法学研究、证据运用、诉状写作、庭审技巧。

2. 主要特点

一是思路转换。课程内容设计摆脱了理论知识体系的束缚,真正从学生角度出发,从职业角色出发,摸索出模拟法庭教学组织的各个阶段学生应具备的技能,实现了思路转换。它依托于模拟法庭的教学组织流程,但又能够使之更加丰富和圆满,使学生能够在相应的技能上得到系统的指导和训练。

二是贯彻始终、体系完整。这套课程内容在逻辑上自成体系,贯穿模拟法庭的始终,形成完整的体系。从案例到模拟庭审的整个过程中,学生应当掌握的技能和接受的训练被一一透视出来并形成了完整的、贯彻始终的课程内容。最为难得的是它与理论知识体系界限分明,但又相得益彰,互相补充。

三是以职业角色为本。课程内容设计秉承锻炼学生的职业思维、培养职业素养、打造职业形象的理念,完全以法学生的职业角色为本。通过训练,学生的职业角色意识普遍苏醒并且得到很大的提升,这也符合实践教学的宗旨。

四是吸收借鉴。课程内容不仅吸收了国内各个院校先进的经验,还总结了国外在相关赛事方面的具体做法。例如在诉状写作方面,借鉴了美国法学院通用的诉状写作格式并且结合中国法律文书的特点对学生进行讲授,使学生思路清晰,表达准确。

五是演绎的教学方法。课程内容采用大陆法系普遍使用的演绎方法,将三段论的逻辑思路有机地与课程内容相结合,一方面延续了与理论教学相一致的思维习惯,学生易于接受;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教学过程中的逻辑严谨性。

三、课程内容

1. 案例分析的两条进路――总论

案例分析的两条进路是指从宏观上向学生展示模拟法庭案例的横纵思维进路,是模拟法庭课程体系的总论部分,目的是让学生对案件处理的流程和各环节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宏观的把握。

从纵向来讲包括:案情掌握(感性小前提)―案例分析(理性小前提)―法学研究(大前提)―证据运用(结论)―诉状写作(体现)。

从横向来讲包括(如下表以故意杀人罪为例):

结论 大前提(法学研究) 小前提(案情掌握)

诉求(焦点) 要件 法律规定 案件事实

故意杀人罪 主体 1.法源类型:

一次法律文献

二次法律文献

2.要求:

准确性、即时性、

权威性、全面性 1.真实案件事实

2.有证据证明

3.有逻辑呈现

4.全面清晰

主观

客观

客体

通过横纵两条思路将案件所有的信息进行统摄,既能让学生从整体上对案件的进程、结构有所了解,又能对各部分之间的关系、逻辑联系有初步的认识。这是一个基础课程,统领后续的讲授内容和讲授方法。

2. 案情掌握的训练――感性小前提

纵观国内所有的法学院校,案情掌握这部分内容都是交由学生自行完成,然而每年在模拟庭审中都有学生在案情掌握上出问题,如不全面、不细致、较不准、不会用、不会表述等。经验告诉我们,案情掌握是模拟法庭的一个基础,是整个演绎思维中的小前提,学生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无法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掌握。所以,案情掌握训练理应成为模拟法庭课程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这部分的授课内容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件与真实案件的差别、案情掌握的方法等。比较有效的训练方法有信息集合法(即先让一名学生陈述案件的主要信息,其后由其它同学补充,通过几轮补充最终将案情补充完整。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发现自己在案情掌握方面的不全面、重点不突出等问题,非常有效地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六要素训练法(即运用记叙文六要素的方式训练学生多层次、全方位地掌握案情)和错时训练法(即让学生利用1―15分不等的时间总结提炼案情,展现案件的不同层次,灵活掌握案情)。

3. 案例分析方法的训练――理性小前提

在对案件事实掌握的基础上,就进入到案例分析的阶段。案例分析也是演绎推理中的小前提,它是在之前的案情掌握基础上对案件情况做出的初步整理,因此我们也将这个过程称之为理性小前提。我院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训练方式――法律关系分析法,分为五个步骤:

(1)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案件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明确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3)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考察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5)是否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找到变更、消灭的原因。

4. 法学研究的训练――大前提

法学研究是演绎推理中的大前提,是整个案件思路展开、论证的基础,也是考察学生法学理论延展能力最核心的环节。通常情况下,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基础,但是将法学基础整合为案情所需要的法律知识是需要训练的。这部分我们设计的课程主要有:

第一,明确法学研究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要让学生明白法学研究是为了解决整个论证的大前提,是整个论证的基础。法学研究要满足准确性、即时性、权威性和全面性四方面的要求。

第二,掌握“大前提”包括的内容及权重。法学文献是以不同的载体表现出来的,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学者观点、著作、文献等等。它们具有不同地位(一次法律文献和二次法律文献),在使用中也有着严格的次序要求以突显法律的严谨性。学生必须要对这部分内容有清醒的认识,否则在使用法律文献的时候比较容易出错。

第三,熟练利用各种资源查找案件的“大前提”。目前网络数据库发达,每个数据库的特点、检索习惯各不相同,在浩如烟缈的数据中找到所需要的信息需要学生具有良好的数据检索能力。通过训练,学生能够熟练地使用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以及一些中文数据库,法律检索能力普遍提高。

第四,准确总结和提炼出案例需要的法律“依据”。学生对什么是法学研究有了初步认识,掌握了各种搜集信息的方法后,面对庞杂的信息如何总结、提炼和应用也是一项必备的技能。

5. 证据运用的训练――结论

在学生掌握了案件事实和必备的法律知识之后,就应当进行证据运用方面的训练。这部分课程设置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将大前提和小前提结合起来的能力,主要包括:(1)模拟法庭证据的独特性。模拟法庭毕竟是模拟的案件,虽然尽量做到来源于真实案件,但为了照顾比赛的需要一般要经过加工,体现在证据上,与真实案件不同的是,除了案件提供的证据之外,一部分案件事实是可以被当作证据使用的,因此如何甄别案件信息、运用证据也是考察学生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2)证据三性及证据链条。对已经学习过证据法的学生,在这部分能体验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如何与真实案件关联、互动并且影响案件进程和结果的。要让学生明白各证据之间的关系就像一根链条,彼此相连接和印证,并缺一不可,否则无法还原案件事实,也无法实现论证目的。(3)证据目录的制作。在学生掌握了大前提、小前提以及运用证据的相关技能之后,我们会对证据目录的制作加以引导,由学生自行完成。证据目录能反映出学生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运用的掌握情况。

6. 诉状写作的训练

在诉状写作上,我院引进了美国法学院推荐的IRAC(即:I是issue、R是rules、A是analysis、C是conclusion)诉状写作范式,结合中国法律文书写作的特点对IRAC写作结构进行了细化,总结出各部分的功能、写作方法、常见错误、问题避免。这种诉状写作方式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并直接带领我院“理律杯”竞赛队伍在2013年获得了全国最佳起诉状的荣誉。

7. 庭审技巧的训练

模拟法庭范文5

关键词:法律教学;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鉴于我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制度,如何在继承传统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提高法律教学效率、增加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目前法律教学工作者面临的主要难题。近年来,随着教学体制改革力度的日益深入,法律教学工作得到了极大的改进和优化,各种实践教学方法逐渐被引入其中,成为目前教学工作中最为常见的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是一个源自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教学方式,是一个历史悠久且极为实用的实践教学手段,其在法律教学中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增加学生实践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一、模拟法庭概述

由于在教学的过程中受到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高校法律教学还存在着极为显著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学生实践时间少等。基于这些问题,在目前的教学中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对于培养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人才有着重要的意义。

1、模拟法庭概念

所谓的模拟法庭主要指的是在教学的过程中通过引进经典的案例、组织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这些角色主要包含了原告、被告、律师、诉讼人、证人等。通过在教学的时候仔细研究案例、广泛的收集法律证据、反复推敲法律用语,从而实现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增加学生的实践能力。在目前的高校法律教学中,模拟法庭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实践性教学数段,其在目前教学中已经引入的案件已经包含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案件,是从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以及正是开庭等环节构成的。这种教学方法的应用充分的调动了学生积极性、创造性,与其他实践性教学方法相比较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2、模拟法庭在法律教学工作中的开展

模拟法庭在法律教学中的选用是一个综合性,一体化的过程,其在教学的过程中是从确定指导教师、精选典型案例、划分小组、指定角色、准备资料、预演、正式开庭、审后分析等多个环节。而对于模拟法庭的正式开演环节则是从书记员和对当事人情况;书记员宣布起立、法官进入;法官介绍案情;原告宣读书;被告宣读答辩意见;法官提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询问。

二、传统高校法律教学存在问题

在传统的高校法律教学中,通常都是采用填鸭式、满堂灌作为主要的教学模式,在教学的过程中是以教师为主体进行教学,而学生只是被动的学习知识。这种教学工作中,教学的弊端极为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教学观念上

从法律教学观念上看,只注重理论教学,忽视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的培养。有的教师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法律的逻辑体系、理论构架教给学生,学生就可以将法律概念、法律适用规则运用于具体的案例分析。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老师的教学是从理论到理论,从抽象到抽象,过多地纠缠晦涩、复杂的理论。

2、法律教育目标取向上

在法律教育的目标取向来看,是要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而不是法律实用人才。在高府幽挥的大学里,教师教给学生是其本人在一些研究领域的建树或者法学界当前争论的问题。教师的出发点是以其思维方法去引导学生从事法学研究,培养学生具有写作能力和能力的法律人才,而不是法律实用人才。

三、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应用优势

通过模拟法庭的现场感和直观感,进一步加深参与者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更好的提高辩护双方对适用法条的运用和把握。模拟法庭是现代司法教育的重要形式。

1、模拟法庭有利于多渠道传递信息。

在法学教学实践中,无论教师向学生传授实体法知识,还是向学生传授程序法知识,都必须借助一定的媒体。教学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等信息的传递过程。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既利用了非言语系统媒体,也利用了言语系统媒体。非言语系统媒体包括模拟法庭内的实物布置,如主审法官就座的审判席、原、被告就座的原、被告席、证人席、旁听席,审判席后墙上悬挂的国徽、审判庭墙上法庭纪律等静物实体以及规范着装的法官、法警、律师、当事人等人物实体,都向学生传递着具体事物的信息,给人以法庭庄严、肃穆的感觉,展现在学生眼前是标准、规范的法庭的视觉效果。

2、模拟法庭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当今社会瞬息万变,各种法律疑难问题层出不穷,大学生只有具备创造性思维能力才能从容应对。因此,当前法学教学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就是对大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而创造性培养的基本策略,就是在专业知识教学中进行发散思维训练,同时将发散思维与聚合思维相结合进行智慧活动的训练。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将司法实践中取得的真实案例材料,不加雕饰地交给学生,让学生按照模拟法庭的要求,对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广泛讨论,提出各种解决方案,充分调动学生的发散思维,在此基础上,由学生归纳出一种方案,进行聚合思维训练,完成模拟法庭所需材料的组织,以及各种角色的相互配合方案,整个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智慧活动的训练。尤其特别注意在学生讨论、准备期间,老师一般不作评价,以便学生有更多思维空间,只是在学生准备完毕后,预演过程中,才作适当的指点,并且不提批评性意见,以正面鼓励为主,使学生敢于思维,善于思维。

四、结束语

在教学实践中,笔者曾对参加模拟法庭教学的同学做过调查,普遍认为这一教学模式,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广,尤其适合在诉讼法教学中采用。一般来说,一堂成功的模拟法庭教学课完成之后,无论是亲自参与法庭中表演的同学,还是作为观众的同学,都对法庭这一工作环境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这就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模拟法庭范文6

[关键词]模拟法庭;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作为民商法课程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由于以往单一滞后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导致民商法实践教学质量偏低,学生很难真正将掌握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阻碍了法学专业学生的成长和发展。通过开展模拟法庭的民商法实践教学,能够为学生创设真实的庭审环境,并使其接触更多法律案例,有机会实际书写法律文书并开展庭审,这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成长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和作用。因此,不断探析模拟法庭可行性的应用路径意义深远。

一、模拟法庭的概述

(一)模拟法庭教学过程。模拟法庭在教学实践中的应用,指的是在课堂内打造模拟法庭平台,通过选取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真实案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来完成整个法庭当中真实的诉讼程序。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新型教学手段,此过程中,虽然专业课教师会全程参与其中,但是无论是案件的选择和分析以及整体的角色扮演,均需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模拟法庭的过程中,学生需要独立完成开庭审理、审判文书以及法律文书等相应工作,学生有充足的机会,将自身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内容在真实具体的案例中予以应用,对于锻炼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积极意义。20世纪20年代初,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正式被引入我国,在东吴大学法学院首次进行了实践教学应用,模拟法庭教学方式与传统教学具有十分显著的差异性,整个实践教学体系,分别由法律诊所和案例教学仪器共同构成,学生在模拟法庭学习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庭前准备、庭审以及最终总结这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需要进行模拟法庭运用的相关准备,主要包括案例的选择,可以选取真实性或虚拟性的案例,并保证案例的难度,适合实际教学需求。选取好案例之后,对学生展开分组工作,小组成员分别承担模拟和扮演证据收集、辩护词撰写等诸多角色,专业教师实时参与其中并在合适时机对学生进行正确指导。第二阶段,正式进入模拟法庭的庭审,需要学生通过自身扮演的角色,结合实际选取的案例以及法律程序要求,独立处理完整的庭审程序,这个过程中也需要专业教师的指导帮助。第三阶段,是对模拟法庭在实践中的应用予以点评,专业课教师在此阶段的作用十分关键。专业课教师可以先让学生进行自我评价,然后由外聘的专业人员进行点评,最终由专业课教师考察学生的理论知识运用情况。(二)模拟法庭教学功能。在民商法教学中运用模拟法庭,为广大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提供机遇,这种教学模式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真正实现了实践教学与法院的精准对接,让学生在掌握充足理论知识后,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强化自身的法律实务能力。针对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功能主要分为三个层面:首先,在模拟法庭中学生能够进一步巩固自身所掌握的理论知识,模拟法庭的运用并不是在学生刚刚接触专业课时期,而是在学生掌握扎实理论知识基础后开展此课程,这时学生对于基础法律理论知识已经具备充足的掌握,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中,将多维度的法律知识运用其中。因此学生能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从片面到深入,且在实践中对理论知识进行了论证和巩固。其次,在模拟法庭的教学实践中,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对法院的整个庭审要求和具体流程有更加全面的把握,对于提高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以及实践工作能力具有积极意义。基于模拟法庭的民商法实践教学,虽然是以一种虚拟教学形式存在,但此过程中涉及的案例、审判规则和程序比较符合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并且要求参与其中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具备充足的了解和灵活运用能力,进而在真实的庭审环境和角色扮演中,增强自身的工作能力与职业素养。最后,对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具有积极意义,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具有鲜明差别,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研究型人才的培育。然而在模拟法庭应用后,高校的培养目标逐渐转化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应用型人才不仅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还要具备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二、模拟法庭在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路径

(一)优化实践课程设置。高校在开展民商法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可以引荐西方国家在此方面的课程体系设置经验,将实务性法律教育、律师职业技能内容,融入民商法实践课程内容设置中,切实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民商法实务能力。在进行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课程设置的过程中,其课程目标和方法,均要对模拟法庭的运用形式进行规范。首先,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所以,在模拟法庭应用后,同样需要强化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逻辑推理、应变以及文书写作能力培育。其次,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课程中的运用,可以划分为模拟训练、演练与比赛三个环节和流程,以此来实现课程教学的进一步优化。最后,根据民商法实践教学的总体目标,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组织设计,凸显民商法实践教学的差异性,以具有实用性的教学内容为主,削减过多的学术性内容,促进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的循序渐进提升。(二)丰富民商法教学内容。在模拟法庭运用后,有必要对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内容进行更新和优化,结合民商法课程教学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合理进行实践课程教学内容配置,在保证基础法律理论知识专业性、基础性和实践性的同时,让理论知识与实践密切关联。在课堂教学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当今社会发展的实际,为学生创设真实的模拟庭审情境,让学生能够在此背景下开展实践训练,增强学生的知识获得感和体验感。在情境创设和教学内容选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要根据民商法课程教学章节,科学合理的选取民商事案例,在此基础上组织设计模拟法庭活动。另一方面,要将调查充分结合实践,让学生能够更好地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灵活运用。在开展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过程中,注重知识的传输,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让学生具备灵活运用民商法的能力。与此同时,也要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人格培育,通过科学的实践教学内容,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价值观,并在日后的工作中,始终坚定法律的公平公正。(三)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通过校院合作的方式,树立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和规划,并逐步探索完善的机制,围绕模拟法庭在民商法教学中的运用,打造一支高质量的实践师资队伍。高校方面应从专职和兼职师资队伍两个层面着手,一方面,在专职师资队伍建设的过程中,高校可以针对民商法专业教师,展开针对性知识培训,使其充分了解模拟法庭的教学流程和教学功能,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察专职教师的模拟法庭教学能力。同时,可以为民商法专业教师,争取到法院挂职学习的机会,使其在真实的法庭工作学习过程中,累积更多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这样的方式提高民商法实践教师的教学能力。另一方面,打造一支高质量兼职师资队伍,可以聘请具备丰富工作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到校挂职授课,并共同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为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应用提供针对性的建议,共同改进和完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构建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保障民商法实践课程教学的质量。(四)完善教学考评体系。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的运用过程中,需要对教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往单一考核学生的方式方法不再适用,要构建具有综合性和实践性的课程考核评价体系,侧重于考核法学专业学生的民商法理论知识以及实务技能、职业素养。高校从多个维度入手,获得最科学与全面的评价结果。在进行考核评价的过程中,可以采取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在模拟法庭的课堂教学过程中,由专业教师和小组成员共同对模拟法庭成员展开评价,对来源于不同维度的评价比例合理划分。除此之外,在对学生进行期末考核的过程中,同样需要侧重于学生实践能力考核评价,将两项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给予学生科学合理的学习成绩。完善的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对于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应用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样至关重要,根据学生的考评结果,能够发现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来进一步巩固实践教学成果。

综上所述,伴随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更加严格,这对于民商法实践教学而言是新的挑战和机遇。为了进一步助推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在民商法实践教学过程中,有必要采取模拟法庭的教学形式,逐步增强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应用能力以及解决问题能力,提高民商法实践教学质量,同时也为国家输送更多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陈洁.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策略探讨[J].法制与社会,2020(22):175-176.

[2]林志方,陈勇.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及思考[J].法制博览,2019(32):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