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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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1

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_________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_________(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_________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2

赠与合同样本: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赠与合同成立条件:

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3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产权,是指村镇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产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房屋的权利;村镇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表卡、帐册和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及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村镇房屋产权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村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由登记机关向产权所有人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八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整齐全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

(二)具有符合房屋技术规范、安全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永久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不符合房屋技术和安全规范的建筑;

(四)超出批准的建筑面积部分;

(五)城市居民购买的农民住宅或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的住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尚未确定代管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

无主房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村镇房屋产权登记,按下列规定确定登记申请人:

(一)村民、集镇居民及其他公民私有的房屋,由个人申请登记,并以户口簿或身份证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法人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全称;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交验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房屋产权人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初始申请产权登记,应当按房屋用途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一)集镇规划区内单位、个人的各类房屋,以及集镇规划区外的单位房屋和生产经营性房屋,提交村镇建设选址定点意见书、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或施工)平面图、竣工质检资料及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提交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关资料。

(二)村组的个人住房,提交村镇建设选址定点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房屋设计图、竣工质检资料及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房屋发生改建、扩建、合并、分割、改变用途和产权人更名等,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除交验原房屋所有权证外,还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改建、扩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证件;

(二)合并、分割的,提交书面协议书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书;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交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产权人更改名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交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交验身份证或户口簿。

第十五条  村镇房屋买卖、调换、赠与、继承、作价入股等,应当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村镇房屋产权转移,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方能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除交验原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转移协议书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集体所有的房屋,提交村民会议审议同意的文件;

(二)企业所有的房屋提交其权力机构同意房屋产权转移的决议;

(三)共有房屋提交全体共有权人签署的协议书和共有权保持证;

(四)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

(五)其他房屋,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村镇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依人民法院判决外,禁止转移、变更:

(一)在国家建设已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二)在实施村镇规划需拆迁范围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转移、变更的。

第十七条  村镇房屋灭失、倒塌或丧失使用功能的,其产权即行终止,产权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房屋所有权证。

原房屋经批准重建的,产权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房屋产权人因迁居等原因,宅基地由集体依法收回的,其房屋可由村组与产权人协商处理;由村组收购或村组按规定调整安置其他村民的,应当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屋已拆除的,产权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缴销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村镇房屋因国家建设、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迁的,由拆迁单位按照有关拆迁安置规定办理。拆迁安置后,由拆迁单位凭产权人已接受安置的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原房屋产权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缴销原产权证。新安置的房屋按规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房屋产权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如实提供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不得涂改、伪造有关房屋产权的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村镇房屋产权登记中形成的文书、图卡、表册等资料,登记机关应当准确、完整、系统地进行整理归档,建立规范的村镇房屋产籍档案,并根据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登记机关应当做好产籍资料的查阅、利用工作。

村镇房屋产籍档案,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永久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

第二十二条  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遣失,产权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告无争议的,补办新证。所有权证损坏的,应申请换发新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注销房屋产权登记,缴销房屋产权证,责令当事人重新申办房屋产权登记。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可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属经营性的,可对当事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如实申报房屋产权真实情况,骗取房屋产权登记的;

(二)涂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伪造房屋产权资料的;

(四)村镇房屋产权证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

涂改、伪造房屋产权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注销房屋产权登记决定或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办理村镇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机关可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测绘房产图;

(三)权属审核;

(四)公告;

(五)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前款第(四)项适用于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构交验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总登记(含验证、换证)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总登记、验证、换证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房屋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五)总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

(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集体土地征用批准文件;

(二)原房屋所有权证明。

第十五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因房屋灭失(含拆迁)、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构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直接注销登记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二十四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第三章、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六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由市、自治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第二十九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构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含拆除、拆迁)的,由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5

精选现金赠与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为资助乙方购买房屋,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甲方捐赠下列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现金: 元(人民币 )( 元整)

第二条 赠与财产用途:

甲方赠与现金 万元( 元整)只能用于购置个人住房。

购置的住房地址为:

第三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交付时间:乙方在购置住房前,双方约定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赠与款。

二、交付地点:安徽巢湖

三、交付方式:

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现金通过银行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2、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以证明收到赠与款项。第四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五条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且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赠与用于购置住房的现金,只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属于乙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扩展阅读

1.格式

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文章阅读网: )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房屋所有权证明范文6

一、房地产管理主要任务

农业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是国有资产。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房地产资源的安全与完整;推动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转作经营性使用的房地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一)、明确房地产产权。各单位对新建的办公及业务用房,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并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登记入账。对现有单位占有使用,但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明的房屋和使用权证明的土地,应在界定所有权、使用权的基础上抓紧办理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并登记入账。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合作方的资质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有关要求。

(三)、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各单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等行为时,应严格遵照国家和本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房屋的报损、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参照《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农财发(2001)2号)中相关要求,开展房屋报损、报废工作。

二、房地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责权明确、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行分级管理报批制。重大事项报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

(二)、合理利用、注重效益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应当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有序开发、加强调控的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实行有计划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经济规律,实现决策和运营的科学化。

三、房地产处置及转作经营的管理

(一)、各单位用于正常履行职能和维持事业发展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如确需改变,其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土地资产的非经营性。

(二)、房地产转作经营方式主要包括:1.利用空余房屋或场地出租;2.开展土地合作经营;3.开展合资建房;4.举办经济实体等。

(三)、各单位对于转作经营性使用的房地产必须坚持有偿、有期限的原则。

1.对于转让、出租的房地产,出租或转让单位应当向承租方、受让方收取合理的租金、转让费用。

2.属于内部经营的房地产,纳入本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内部经营收入应作为本单位的经营收入进行核算。

3.对于以房地产出资兴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单位,应按提供的国有资产额所占实体股权份额取得投资收益。

4.合资建房、其他投资行为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和土地类资产转作经营时,原则上不得分离。经营收益应当同时包含房产和地产两个部分。

(五)各单位房地产转作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农财发[2001)2号)及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同时还必须严格审查合作方资格,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各单位拟将房地产转作经营性使用前,应当先向部财务司提交投资、入股的意向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本单位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七)、各单位的房地产处置、开发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后,提交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定。

房地产开发重大事项是指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项(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项);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产权或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利用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进行出资、入股、合作开发等事项。

考虑到黑龙江、海南、广东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垦区)特殊情况,其涉及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或市场价值2000万元以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事项(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项);涉及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产权或市场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利用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进行出资、入股、合作开发等事项为房地产处置、开发重大事项。

(八)房地产转让除赠与外,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九)各单位不得以房地产为所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十)农业部机关房地产委托机关服务局代管,需要进行处置和转作经营性使用时,由机关服务局提出意见报部财务司审核,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地产评估管理

(—)、各单位发生的房地产处置及将房地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等事项,应按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1.需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房地产开发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均需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并提交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各直属垦区的评估项目,在报部财务司前应首先报部农垦局,由部农垦局提出初审意见。

2.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评估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需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部财务司审核备案;各直属垦区企事业单位应按《农业部直属垦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二)、办理核准及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核准)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参照物业公司的模式改造后承担办公楼(区)的物业管理)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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