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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范文1
近日,**镇纪委按照县纪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联合镇组织办等部门,对2018年以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6名公职人员(其中一人为非党员干部)及51名非公职人员的决定执行情况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领导重视,成立工作专班。镇党委主要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临沭县纪委下发《关于开展全县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提出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确定由镇纪委牵头,成立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小组,党政办、组织办、纪检办、财税所等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自查工作小组成员,协助镇纪委完成自查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明确工作任务。镇纪委及时组织召开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工作部署会,传达县纪委《关于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各办公室人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自查工作,积极配合镇纪委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并认真做好整改落实。
处分决定范文2
关键词:发电机 ;绝缘低; 原因分析及处理
沮河电厂#1、#2发电机是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QFSN-300-2 ,额定容量300MW,出口额定电压20kV,冷却方式为水氢氢,定子绕组采用 F级环氧粉云母带连续绝缘,绝缘后经模压加热固化而成,具有良好的绝缘整体性和正确的外形尺寸。在发电机检修后或停机时间较长时,应测量发电机定子及励磁系统回路绝缘电阻。测量发电机定子回路绝缘(包括发电机出口封闭母线、主变低压侧绕组、厂变高压侧绕组、励磁变高压侧等连接设备)前,均应拉开发电机所属各PT刀闸,拆除发电机定子汇水管的连接片,验明回路无电压,放去静电后,然后才可以进行。发电机有良好的绝缘电阻是安全运行的关键,如果在绝缘电阻不良的状况下,还继续运行是很危险的,经常会在高电压冲击下,导致绕组薄弱环节瞬间击穿短路。
1、概述
2、发电机绝缘电阻的运行规定
(1)发电机启动前或停运后,应对其绝缘电阻进行测量并作好记录;
(2)发电机定子圈的绝缘电阻可在不通水的情况下,用2500V摇表测量或在通水的情况下用水内冷发电机绝缘测试仪测量。在相同的温度和湿度的条件下,不得低于前次的1/3--1/5,吸收比不小于1.3倍;定子线圈在不通水干燥后接近工作温度时,用2500V摇表测量其对地的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200MΩ;
(3)发电机通水前用摇表测定绝缘,应在汇水管未与外接水管接上之前进行,并将两端汇水管用导线联接起来,接在摇表的屏蔽端而后测量,测毕接好外接水管;
(4)发电机通水后用水内冷发电机专用绝缘测试仪测量,测量前先用万用表测量汇水管与线圈间的绝缘电阻不低于100KΩ,汇水管与机座间的电阻不低于1KΩ,用测试仪测量不低于前次的1/3--1/5;
(5)发电机定子线圈绝缘电阻测量结果与前次比较,如有明显下降时,应查明原因,消除后方允许启动机组;
(6)励磁回路绝缘电阻的测量(包括发电机转子、主副励磁机)应采用500V摇表进行测量,发电机转子绕组值不应小于5MΩ,主励磁机定子,转子绕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
(7)整流器的控制部分及电子装置禁止用摇表测量绝缘,如需测量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8)发电机底板及电刷架之间电阻用1000V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值不低于1MΩ。
3、操作时注意的问题及要求
我厂水冷发电机绝缘电阻测试仪型号为:KD2678,测量发电机定子绕组绝缘,一般在通水前进行。发电机定子回路绝缘电阻的测量,使用水内冷专用2500V绝缘电阻测试仪测量。要求:
(1)#1、#2发电机定子绕组对地绝缘应大于 20 MΩ。
(2)吸收比:即发电机60秒的绝缘值与15秒的绝缘值之比, R60″/R15″≥2。
(3)极化系数:即发电机10分钟的绝缘值与1分钟的绝缘值之比,R10″/R1″≥1.5。
(4)各相绝缘电阻差异倍数≤2。通水后测得绝缘阻值主要与水质有关,不能作为判断发电机绝缘的依据,但应在1MΩ以上,否则应对水质进行检查。发电机绝缘测量结果与前次测量值相比较,有显著降低时(考虑温度和气体湿度的变化,如降低到前次的1/3至1/5),应查明原因并设法消除。
(5)用双水专用摇表测的情况为:定子经线圈进水;汇水管及引水管的绝缘电阻应大于30KΩ;水内冷电机应在通水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导电率在水温20℃时要求不大于: 2.0×102μS/m2、用普通摇表测的情况为:定子线圈吹干净后测量。
如果是水内冷发电机在测量定子绝缘时就要使用专用的水摇表,并将水管部分做好屏蔽连接。
(6)测绝缘时不要求必须在通水情况下。无水时,定子用摇表测量2M以上合格;线圈水未吹干用摇表屏蔽接线法测量,通水后用水冷电机绝缘测试仪测量,都是6M以上合格。
(7)汇水环和外界的定冷水的管路是通过连接法兰绝缘的。
(8)因外界的定冷水的管路接地,屏蔽的是:摇表加压后,在水中产生的泄露电流。 沮河厂#1、#2机在多次开机过程中,均出现发电机定子绝缘低(3MΩ至7MΩ),影响机组启动,经过对发电机绝缘的分析与处理,得到结论:定子绕组绝缘低,并不是没有绝缘,如果没有绝缘则说明定子线棒间或定子内部有对地短路,需要检查处理。
4、发电机定子绝缘电阻下降原因分析
引起绝缘电阻低有诸多因素,一般有三种可能性:
(1)绕组绝缘材料和加工工艺问题;
(2)绝缘老化或意外机械损伤;
(3)受潮原因所致。
为了进一步了解,打开发电机两侧端盖检查,发现绕组表面有较多灰尘,但不见绝缘老化及其他异常情况;打开空冷室,发现空冷室有结露现象;打开封母,发现母线、支持瓷瓶有小水珠、水膜。基于绝缘值比较低、吸收比、极化系数不合格,且灰尘、水的导电性,表明受潮是主要原因。受潮原因:一是发电机等设备不完全密封,也不像主变压器一样浸在变压器油里,而天气湿度高,特别是冬天阴雨天气,母线、支持瓷瓶、穿墙套管、电缆头绝缘材料表面易结露形成水珠、水膜,降低绝缘值;二是电气设备绝缘表面灰尘会吸湿,支持绝缘瓷瓶表面光洁度差,灰尘也容易留存在表面。三是停机时间过长。
处分决定范文3
[关键词]特殊性别决定 性别分化性逆转
[中图分类号]G633.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058(2015)140106
性别是一种性状,由遗传物质和环境共同决定。性别的实现包括性别决定和性别分化。以下举例说明几种特殊的性别决定和性别分化类型,以帮助教师在生物教学中更准确地把握相关问题。
一 、 性别决定
性别决定是指雌雄异体的生物决定性别的方式。正常情况下,受精卵中染色体组成是性别决定的物质基础;然而,自然界中也存在一些其他的性别决定方式。如温度决定型(如很多爬行类动物);“机遇”决定型(如海生蠕虫叉); 染色体数目决定型(如蜜蜂);等等。
1. 温度决定性别
龟鳖和鳄鱼分别属于爬行纲的龟鳖目和鳄目。绝大多数爬行类动物以卵生方式繁殖,主要依靠阳光的温度或植物腐败发酵产生的热量进行孵化。其中一些龟鳖类和所有的鳄鱼的性别是由卵在孵化过程中所受外界温度决定的。如一些龟鳖的卵在低于28℃温度下孵化时,所有孵出来的小鳖都是雄性;而孵化温度高于32℃,孵化出的都是雌性;在介于28℃~32℃之间孵化时,则同时孵出雌性和雄性个体。[1]有实验证明,温度分别为30℃和低于30℃时,密西西比河鳄孵化出的全是雌鳄,而在34℃和高于34℃时,孵化出的全为雄鳄。当温度为32℃时,孵化的鳄有雌有雄,但雌比雄多,其比例为5∶1;当温度低于26℃或高于36℃时,卵全部死亡。其实,有些鳄鱼的性别有时可达10雌∶1雄。[1]温度决定性别对一个物种的生存既有利也有害。有利的是可使一个物种的性别不一定是1∶1,从而促进了有性生殖。有害的是当局部地区或全球性的温度升高时,这些由温度决定性别的生物有可能无两性分化而最终走向灭绝。
2. “机遇”决定性别
叉为虫门海生蠕虫,雌雄异体,雌虫体大,体形像一颗豆子,宽10cm,口吻很长,可达1m,远端分叉。雄虫很小,只有1~3mm长,生活在雌虫的体内,像一种寄生虫。这种蠕虫的性别决定完全是由机遇决定的。自由游泳的幼虫是中性的,没有性别分化。如果幼虫落在海底,那么此幼虫就会发育成雌虫。如果幼虫落在雌虫长长的口吻上,就会进入雌虫的口,幼时生活在咽部,后转寄生在肾管或体腔等处,最终发育成一个共生的雄虫。[1][2]实验表明,如果把落在雌虫口吻上的幼虫移走,让它在离开雌性的情况下继续发育,则发育为间性。此间性偏向雌或雄的程度取决于幼虫呆在雌虫口吻上时间的长短,所以科学家推测这可能与雌虫口吻组织中所含的某种化学物质有关。
3. 染色体数目决定性别
蜜蜂为膜翅目昆虫,婚配在飞行中进行,蜂皇和雄蜂后,雄蜂因交接器拔断而死亡,蜂皇却得到了足够一生(4~5年)需要的。蜂皇在接下来所产的每一窝卵中,有少数是不受精的,这些卵发育成为单倍体的雄蜂(染色体数n=16);而受精后的卵可以发育成雌蜂(蜂皇),也可以发育为不育的雌蜂(职蜂),这主要取决于两者所食的蜂皇浆的天数。蜂皇浆是工蜂头部咽喉腺分泌的,雄蜂和工蜂的幼虫在第四天起改吃花粉和花蜜的混合物,[2]孵化后经21天才成为成虫。而蜂皇的幼虫可一直吃蜂王浆到化蛹,孵化后16天即可生育。[3]
蝗虫、蟋蟀等直翅目昆虫和蟑螂等少数昆虫的性别决定由受精卵中性染色体数目决定。如雌性蝗虫有24条染色体(22+XX),雄性蝗虫有23条染色体(22+X)。蝗虫在减数分裂时,雌虫只产生一种X卵子,雄虫可产生有X和无X染色体的2种。雌性为同配性别,体细胞中含有2条X染色体;雄性为异配性别,但仅含有1条X染色体。与此相似的还有,鳞翅目昆虫中的少数个体,此类昆虫的雄性有两条Z染色体,雌性只有一条Z染色体。
二、 性别分化
性别分化是指受精卵在性别决定的基础上进行雌雄性状分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性别作为一种性状,主要受遗传物质的控制,但环境因素和激素等物质也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光周期影响植物的性别分化
大麻是麻科,属植物,雌雄异株,是一种典型的异花授粉植物,具有多方面的经济利用价值。大麻在夏季播种生长时,只有正常的雌性或雄性,从秋季到翌年的春季这段时间内,特别是12月里,把大麻播种在温室里,50%~90%的雌性植株会逐渐出现性转换,最后完全变成雄性植株。[3]其实,此类例子在植物中还有很多。如,菠菜是一种雌雄异株的长日照植物,但如果在给予长日照后紧接着进行短日照,那么在其雌株上可以形成雄花。玉米在短日照条件下可使雄花序上形成雌花,其雄花序的中央穗状花序发育成为一个小的但发育很好的雌穗(缺少包在穗外面的苞叶) 。[4]其实,对植物性别分化有影响的外界因素除光周期以外,还有营养条件、激素施用等,在此不作具体介绍。
2.激素影响动物的性别分化
牛一般是单胎生,但有时也可能怀双胎。牛如果一次怀双胎,且性别不同时,生下的雌牛,虽外生殖器基本与正常雌牛相同,但性腺很像,所以没有生育能力。引起此现象的原因可能是:①当牛的两个胎儿的性别不同时,往往雄性胚胎的先发育,并先分泌雄性激素。雄性激素通过绒毛膜血管,可以流向雌性胚胎,从而影响了雌性胚胎的性腺分化,使性别分化趋向间性,从而使雌性个体失去生育能力;②两个不同性别的胚胎细胞可通过吻合的绒毛膜血管流向对方,这样在孪生的雌性胚胎中就会有XY组成的雄性细胞。Y染色体在哺乳动物中具有强烈的雄性化作用,这样XY组成的雄性细胞在雌性胚胎中就可能会干扰其性别分化,从而造成雌性不育。[3]
三、性逆转
性逆转是指有功能的雄性或雌性个体转变成有功能的反向性别个体的现象。其实,性逆转只发生在生殖腺性别水平以及由此引起的表型性征的变化,而不涉及染色体性别。在鱼类、鸟类、无脊椎等动物中都有性逆转现象出现。引起动物性逆转的因素很多也较为复杂,如动物的生理状态、外界环境以及激素处理等。黄鳝从幼体到成体全是雌性,可是产过一次卵后,卵巢就转化为精巢,变雌为雄,而永远不产卵。鸟类雌性生殖腺发育不对称,即只有左侧卵巢发育,并具功能;右侧卵巢保持在原基状态。如果雌鸡左侧卵巢发生病变受到损坏,则右侧未分化的卵巢便转变为,从而变成能生育的雄鸡,出现“牝鸡司晨”的现象。鸡的性逆转只是改变了表现型,未改变其基因型。[3]性逆转现象同样可以出现于无脊椎动物中。在某些无脊椎动物中,雌雄同体的状态可以持久存在。年龄、食物的改变以及水温的变化,都可以引发完全的性逆转。如一种丹螺的幼体落在雌性成体壳上时发育为雄体。如果雄体壳上有其他幼虫着落时,下面的雄体转变为雌体,上面的幼体发育为雄性。
[参考文献]
[1]王亚馥,戴灼华.遗传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29-330.
[2]刘凌云,郑光美.普通动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193-297.
处分决定范文4
「案情原告:时爱民,女,32岁,福建省漳州市港航管理处职工,住漳州市芗城区解放路翻身巷二幢202室。
被告: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和,局长。
1990年7月,时爱民因涉嫌经济问题被漳州市港航管理处缓调二级工资,同年11月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12月1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时爱民等待结论,未到单位上班。1991年5月7日,漳州市港航管理处派人通知时爱民到单位上班。次日上午,时爱民到单位人事科询问,得知是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要她上班的,即到三楼处长办公室找党支部书记颜连水,在与颜连水谈论上班和工资问题时,多次拍桌子争吵。约三、四分钟后,人事科长苏健到处长办公室进行劝解。时国光(时爱民之弟,漳州市港航管理处职工)也跟了进来,帮其姐姐时爱民与颜连水争吵,并拍了桌子。时爱民围绕上班和工资问题在与颜连水争吵过程中,用手中指指着颜连水,并用手和自带挎包摔拍桌子,摔破文具盒,又多次拉颜连水衣袖,要求颜连水到主管部门解决问题。管理处办公室主任袁岩龄也上来劝解,并把时国光叫到楼下工会办公室。不久,颜连水下楼接电话,时爱民在处长办公室等待颜连水。几分钟后,时爱民下楼到人事科,又对当时已接过电话的颜连水大声述说上班和工资问题,并拍了几下桌子才走。前后经过约半小时。1991年5月10日,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认定时爱民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时爱民治安拘留十五日。时爱民不服,向漳州市公安局提出申诉。漳州市公安局于1991年5月23日作出申诉裁决:维持原裁决。时爱民不服,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颜连水书记无故停调时爱民的工资。5月8日时爱民上班后,到办公室找书记谈调资事情,书记不理不睬,想借故躲开。时爱民一气之下,拍了桌子,要拉书记一起去找主管部门评理解决,颜连水不肯去,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公安机关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为理由,拘留处罚时爱民,定性错误。时爱民作为本单位的职工,找书记解决调资等问题属正常的行为,颜连水作为党支部书记,解决职工的这类问题,也是他的工作职责。同时,扰乱机关工作秩序,行为必须达到“致使机关工作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时爱民与颜连水书记的争吵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因此,公安机关的处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处罚裁决。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答辩称:时爱民因不满工资被缓调,在上班时间到漳州市港航管理处处长办公室大吵大闹,拍桌子,并用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摔打桌子,用手中指比划着(带有悔辱性质)骂颜连水书记,扯拉颜连水衣服,并将桌上文具盒摔破。在时爱民闹事期间,漳州市港航管理处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正常进行工作。时爱民扰乱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但其造成的程度尚不够刑事处罚。因此,对时爱民作出的治安拘留十五日治安行政处罚裁决,是正确的,请求法院判决维持。
「审判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时爱民到单位找领导要求解决上班与工资问题,属正常行为;但其态度过激,应予批评教育。被告认定原告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该院于1991年9月6日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理由是:1.漳州市港航管理处对时爱民缓调二级工资不存在个人恩怨。2.时爱民希望调资,本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她却采用多次用手和自带挎包摔拍桌子,摔破办公用具,用中指比划颜连水并拉颜的衣袖等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扰乱机关工作秩序。3.扰乱机关工作秩序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在机关、单位的门前或院内静坐、示威,或哄闹、强占、冲击、封锁机关、单位办公室等。实行上述行为,通常是为了达到个人某种欲望或目的。4.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认定的事实基本吻合,但判决理由与认定的事实有矛盾。时爱民仍以原诉理由提出答辩。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时爱民因涉嫌经济问题被缓调二级工资,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后,有关部门当时没有作出明确结论。时爱民的工作单位通知其上班后,时于次日到单位找领导反映其工作和工资问题时,态度偏激,实施用手和自带挎包摔拍桌子、摔破文具盒等行为,是错误的,但尚没有造成漳州市港航管理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认定其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主要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其处罚裁决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2年1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一)时爱民的行为是否构成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主观上必须有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并致使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从本案情况看,时爱民的行为不构成扰乱机关工作秩序:1.时爱民主观上没有扰乱市港航管理处工作秩序的故意。(1)从事情起因看,时爱民曾因涉嫌经济问题被缓调二级工资,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对其解除监视居住后,有关部门对时爱民的问题没有明确作出结论。5月8日,时爱民按通知到单位上班后,先到人事科询问上班情况,得知是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即到处长办公室找领导,要求解决工资和上班问题。(2)从双方关系及争吵内容、地点看,时爱民作为单位职工,找其单位领导要求解决工资和上班问题,是正常的。同时,争吵地点仅限于处长办公室。2.时爱民的行为没有致使市港航管理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1)时爱民与颜连水争吵时,开始只有双方二人,中间有苏健、时国光、袁岩龄等人参与进来,随后又离去。他们争吵时,该单位干部、职工仍在正常工作。(2)整个事情持续时间较短,仅半小时左右。(3)解决职工的有关问题,是领导者的职责。时爱民找党支部书记要求解决工资与上班问题,不能说影响了书记的工作。(二)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内容之一,是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起初存在,主要证据是否充分。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主要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事实存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才具备合法性的基础。本案中,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认定时爱民主观上有扰乱市港航管理处工作秩序的故意,客观上致使市港航管理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但却提不出主要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对于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处分决定范文5
一、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一)处分决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宣布。处分决定一般应在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宣布并执行,而有的单位或部门为了缩小影响甚至不宣布,有的处分决定没有送达给本人。如我县某镇卫生院院长黎某某因犯受贿错误,被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主管部门没有将处分决定送达给本人,直到调资时需出具处分决定,本人才到县纪委提及此事;某单位一受处分人员,来纪委申诉,其申诉的理由之一就是从未收到对其的处分决定。
(二)未按处分决定降低职级待遇。受党政纪重处分的人员,按规定必须降低其职级待遇,由于直接涉及到被处分者的切身利益,有的单位或部门碍于情面,不能坚持原则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如我县某镇社会事务办原主任邓某某因犯贪污错误,于2005年12月被县纪委、监察局给予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该镇未按规定上报人事部门降低其工资,直到2006年10月在县纪委的督促下才办理了降低其工资手续。
(三)在年度考核、党员评议中未执行处分决定。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均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但有的单位或部门由于把关不严,违规确定受处分人员的考核、评议等次。
(四)处分决定归档材料不完备。有的单位或部门由于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分别隶属,党政纪处分决定没有装入其本人人事档案,有时由于传递延误或者承办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导致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未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纪律处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很大的危害性。一是不能起到教育本人及其他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效果;二是影响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处分决定执行不及时到位,将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三是不能给干部的调职、调级、调资提供准确信息,给组织和人事部门对干部的考察使用带来负面影响。
上述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有些领导或承办人员忽视党政纪条规的学习,忽视党政纪纪律的严肃性,党性原则不强,凭个人主观好恶办事;因关系网,凭人情左右原则,出现人情关系代替组织纪律,个人感情重于政策法规等不正常现象。
二、解决的对策
针对存在问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拓展思路,积极创新,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从四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1、对存在的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
2、建立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的单位或主管部门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单位,一份单位盖章后带回存档。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明确告知不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贯彻落实。
处分决定范文6
作为内部管理手段的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失职或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公务员惩戒处分应有充分适当的救济途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法国,公务员不服惩戒处分可以采取行政上的救济手段和审判上的救济手段。美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有行政系统内部救济,也有司法救济,还有程序性权利保障。在我国,受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还不完善,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理论研究。
一、行政处分内涵之界定
对于行政处分的基本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行政法中的“行政处分”概念接近我国行政法学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这是广义的行政处分概念,我国采取的是狭义上的概念,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内部行政法律规范或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性措施,是国家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此,我国的行政处分,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我国行政处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处分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公务员。第三,行政处分条件是国家公务员违反内部行政纪律或有违法失职行为。第四,行政处分的性质是一种制裁手段和惩戒措施,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
二、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规范分析
《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这就是我国对公务员行政处分不服的救济的现行法律上的规定。
因此,我国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比较单一,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一般只能提出申诉,排除了司法救济的途径,不能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有提起申诉的权利。且申诉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二)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的行政处分救济制度虽然已初具规模并且在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充分发挥对公务员的救济作用。无救济即无权利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尊奉的理念,但是有救济而无实效,就不是救济,因为救济的价值在于把纸面上的规范转化为生活中的显示权利,倘若权利救济机制并不能为公务员的自由权利的实现提供切实公正的法律尺度,那么该救济几近于虚设。
我国现行的行政处分救济机制主要是通过申诉制度来体现,而《行政诉讼法》又将对公务员受行政处分的法律救济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使公务员在穷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救济手段,合法权益仍得不到维护是,却不能向人民法院,无法得到司法的最终保障与救济。对于公务员权利遭受的侵害,不能施以最有效的诉讼救济,这是行政处分中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明显缺陷。此外,现行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缺乏公正、公开的审理程序规定,严重制约复核的结果,法律宣示了公务员受行政处分的法律救济途径,而对至关重要的受理申诉机关的审理程序却语焉不详,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受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漫无边际,使得暗箱操作愈演愈烈,最后必然导致大量申诉案件从无法查清事实为由,而不了了之。另外,由于缺乏透明度及处理程序的不够公开,行政机关在对公务员作出不利处分时也容易导致职权滥用,对公务员的处理随意性较大。
三、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完善及立法建议
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现代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的重要尺度。通过对目前我国相关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行政处分救济制度进行完善。
(一)扩大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主要限于受处分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权提出行政处分的申诉,申请行政处分救济的主要是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是行政处分的对象与行政处分具有最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时,也最容易受到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的侵害,因而他们是行政处分领域最需要法律救济的当事人,将他们作为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主要的或重点的保护对象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情理的。但也应该看到,在有些行政处分案件中,与行政处分决定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限于当事公务员,还包括因公务员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仅是对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职务关系的调整,同时也是对该公务员与受害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调整(间接调整),换言之,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实际上也涉及或影响了受害人的权益。 因此,如果行政机关违法作出对公务员有利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行政处分复审决定,就可能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救济的一般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赋予受害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适当扩大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保护范围,允许受害人在不服对致害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或复审决定定时依法提出申诉。
(二)规范行政处分的法律程序
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行政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相对于原条例的规定,公务员法尊重了公务员在行政处分作出过程中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但总的来说,在对公务员作出行政处分的程序上,公务员法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如对于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程序,只有一个申诉时间规定。在观念上,一般认为程序问题是一个次要问题,但对于公务员权利保障而言,程序的正当性是公务员权利得到保障的必要条件。“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程序合法,是指符合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是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正当程序体现为保护公务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作为行政处分过程和结论必须向受处理的公务员公开、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目前,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案件已经有了统一明确的依据,但其他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分尚无统一、明确的依据和规范,而只有些许时间规定,而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什么情况下应当受理,什么情况不予受理,案件受理以后采取什么方式和程序进行审理,如何确定审理的内容和标准如何作出审查决定等等。这些问题目前都没有明确,统一的程序规则,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分救济的正常运作和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了保障公务员的权利和权益,必须有相应的公务员权益保障的程序法律制度,尤其是对公务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程序制度和公务员申诉控告其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程序制度,这样行政处分案件的处理才可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将行政处分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列举法院不予受理的争议时提出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的概念,并规定对于此类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这种“奖惩、任免等决定”解释为该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意味着只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一切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些规定的理论基础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是,作为现代行政理论的发展趋势的德国的重要性理论否定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因为它不符合法治原则。可见,排除行政处分的司法救济各途径是缺乏科学理论依据的。因此,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在行政处分救济领域实行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既是当前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在理论上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行政处分争议纳入法院诉讼是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需要。错误的行政处分决定严重侵害公务员的权利。而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一种负面评价和制裁,是对公务员声望、名誉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当公务员重大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与一般行政相对人一样,寻求司法救济。这是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需要。现行行政处分中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在行政处分救济中,我国主要通过申诉制度来体现,即行政处分中公务员私权利的救济手段,最高、最终的也就是行政救济,即按照《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受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后,发现该行政处分不当的,并不必然变更或撤销,而一般建议原作出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将行政处分争议纳入法院诉讼是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需要。将行政处分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对公务员权利实施诉讼救济也是现代法治的要求。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中强调,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以宣示人的权利更为重要和突出,并且任何人和任何事都应当受同一套普通法和同一普通法院系统管辖,获得司法救济,将行政处分等内部人事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接受司法审查是普遍法治主义的要求。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是权利救济思想和权利救济理论的集中表述,没有救济途径的权利不能称为真正的权利。我国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绝大多数的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利寻求司法救济,所以从现代法制发展的要求出发,当公务员对自己依法拥有的权利被行政处分侵害时,应赋予其向法院诉讼的权利,要将行政处分中的公务员的救济机制完善到诉讼救济。
此外,行政处分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而且已具备了现实的可行性。经过了20多年的法治建设实践,近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大发展,对行政处分进行司法审查的主客观条件均已具备。行政处分争议与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的特点相符。行政处分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即处分公务员,而被处分的公务员不服这种行政处理决定而发生的争议,争议的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则是隶属于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争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认为自己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正确、合法,而被处分的公务员则认为行政机关的该项行政处分决定不是正确的、合法的,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一方是拥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而另一方则是负有被处分义务的公务员,这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的特点。行政处分争议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最后,行处分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发达国家公务员救济制度经验的借鉴。西方一些在行政管理方面较为先进的国家,早已有将行政处分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做法。在德国,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惩戒处分时,可以向联邦人事委员会申诉,公务员对降职、开除公职,削减及剥夺退休金等处分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是发达国家在公务员救济制度有益方面的借鉴,有利于推进我国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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