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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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案例

电子商务案例范文1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标权;侵权

一、电子商务特征

1.普遍性

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将生产者、消费者、运输者以及政府部门引入了一个网络经济的新世界。

2.便利性

在电商环境中,消费者能以简单快捷的方式完成以前比较繁琐的商务活动,如通过网银、支付宝等能够实时存取资金、查阅信息等。

3.整体性

电子商务在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方面,能将人工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4.安全性

在电商中,安全是比较核心的一个问题,对网络要求比较高,能提供网络能提供一种架构两端之间的安全解决方案,如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安全立法、防病毒和防黑客保护等等,这与传统的贸易活动存在很多不同。

二、商标权

1.商标概述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种类的商品上,并且必须具有显著性,从而发挥识别商品的功能。随着多媒体与网络通讯技术的成熟,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商标、带有声音商标的出现,丰富了商标的形态。

2.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权具有专属性,为专利人所享有,未经法律特别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使用。

主要表现在:(1)权利人依法可以独占其商标权;(2)商标权的使用必须置于商标权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下,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法律特殊规定不得行使其专利权。

三、网络环境对商标产生的影响

商标在贸易中被广泛地使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商标发生了许多改变,如商标的动态化形象、多维形象、与音效结合形象等多方面的变化极为普遍。还是按照原来的传统的保护形式,将难以界定把他人固定形象的商标过程化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权侵权。

四、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电子商务对商标权权的冲击更加深和更为明显。

“80元就能买到阿迪达斯、耐克等国际名牌的球衣!”一家网购商店已经经营了一年多,光卖往美国就卖了64万美金。未经注册的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 5个网上购物网站上,将产品外销到了美国市场。该公司的产品,多数是阿迪达斯、耐克等知名品牌,每件销售额近20美元,所有产品均为假冒。店主是一名下海的中学老师,一下子发财了。但,他也成了厦门史上最大侵犯商标权案的男主角。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权人所具有的权利中,商标一旦核准注册,注册者即享有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内完全独占其商标的权利。其他企业或个体未经授权不可在同一类商品或相类似商品上使用此注册商标或相似商标。否则,将构成侵权。

第一,这家全名为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的网购商店,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阿迪达斯、耐克、锐步、NBA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种类中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详尽的商标”。

第二,该网购商店使用阿迪达斯、耐克、锐步、NBA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其产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无形间必然损害了上诉几家知名企业的声誉,由商标法第52条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中类中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消失伪造、擅自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其他的损害行为的”。

第三,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明知阿迪达斯、耐克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而且是驰名商标,同时,该公司法人对公司的行为性质是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的,却依然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从事商标的使用以及假冒产品的销售。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罪当中所指出的故意行为,而非过失。

最后,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有三种不同的处置办法:一是由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马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二是由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三是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在这起侵权事件中违法所得额巨大,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应由公检司部门直接介入,依法处理。

五、结束语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权已经具备了与传统观念相异的内容和特性,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商标权带来了与以往不一样的侵权形式。为此,作为正在崛起的国际贸易大国,中国理应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商标权保护方面采取积极的对策。

1.加强法制观念并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运行环境

电子商务在运行过程中,对商标权的侵犯,部分因素来源于企业内部法制观念的缺失。企业员工中还存在一些不恰当的想法:一是认为侵权行为虽然不对,但出发点是好的,都是为了公司的又好又快发展,因此不是犯罪;二是虽然知道侵权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很多人都是如此操作,因此不会有问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三是认为即使侵权行为有问题,但出事有领导扛着,作为具体的办事员,不会承担太大的责任,因此懂不懂法、学不学法都是无所谓的事儿。

加强法律教育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是很重要的。首先,企业的领导和员工思想上要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严格依法办事,自觉以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要认真学法,梳理好与科研、企业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以及专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第三,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本公司的良性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电子商务进行保护

目前,国际上出台了不少公约,加大对电子商务在商标权的保护,如《世界商标权组织和录音制品条约》和《世界商标权组织版权条约》。同时,我国《商标法》等一系列有关商标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保护着商标权。电子商务环境下,相关企业应聘请专业的熟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律师为企业提供服务,在发现企业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可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公司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2]屈云波.网络营销[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3](美)Warwick Ford,(美)迈克.安全电子商务[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

[4](美)Simson Garfinkel,(美)Gene Spafford.Web电子商务的商标权法律环境[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1.

[5]张沙琦.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商标权战略[J].科技创业月刊,2006.02:(81~82).

电子商务案例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 失败案例 建议

一、我国电商发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电子商务正加速与制造业融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但同时,电子商务发展也面临着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制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并且产生了一批失败企业。

二、实例分析

(一)美特斯邦威

(1)公司概况。2010年,美特斯邦威旗下的邦购网上线,集合了网络购物、时尚资讯和互动社区等多个板块。当时宣称,“时尚、快乐购物就从邦购开始”以及“无论您在何地,轻点鼠标,丰富多元、快速变化的时尚品款将会让您第一时间体验到惊喜和购物愉悦”?,美邦希望走向传统渠道与电子商务渠道结合并行的双渠道模式,为此美邦还同时推出线上品牌―AMPM。据悉,2011年1月,邦购网的日销售突破了30万,日交易量超过1000单,每均价值超过300元。

但在之后一年不到的时间,美邦公告称,因盈利难以保障,公司决定停止运营电子商务业务,网购平台交由控股股东打理,邦购网只能在陪损6000多万后于2011年10月黯然收场。

(2)失败分析。对电商困难估计不足,以及电子商务人才的缺乏;美邦只是引进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销售模式,并没有进行分析、认清电商与传统渠道不同,并未进行相应的资源整合,录用专业人员管理,最后将网站交由控股股东打理,必然导致失败。

无论是资源配置、物流配送,还是营销运营都无法适应邦购网的发展需求;美邦在线下物流与电子商务所要求的并非完全匹配,而且美特斯邦威自始至终都没有有效地解决资源配置等问题。

网络技术的不成熟,缺乏专业技术的支持;在筹备以及运营中,美邦三度更换域名,网站的技术也没有很好地支撑大规模用户的涌入,极大地影响了用户体验。

(二)红星美凯龙

(1)公司概况。2012年8月,红星美凯龙旗下红美商城宣布开始公测,逐步投入运营。商城的业务主要分为三大体系:包括以家居建材产品为主的在线B2C平台业务、以家纺家饰及小件家居用品为主的线上闪购业务和家居用品的团购业务,分别对应页面顶端的“商城”、“抢购”、“团购”三个入口。

在上线运营的半年内,红美商城交易额仅为4万元左右,但先期投入已达2亿元。2013年1月,红美商城被传发生人事震荡,原电商负责人于2012年年底离职。随后,红美商城全新改版,正式更名为星易家,给出的官方解释“为了统一线上线下的品牌形象”,从电商平台的构架以及定位从一开始就出现了问题,并且星易家由红星美凯龙体系的领导全权负责,同时把线上销量纳入线下商城的考核体系,让线下商城共同参与电商业务。

(2)失败分析。缺乏运营所需的专业人才;据悉,红星集团内几乎所有集团层级的高级总裁均同时兼任电商的高级副总裁。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如果都想要取得成功,专业团队不必不可少。

对电商认识不足,战略规划不清晰;半年时间网上品牌更换,一般品牌固定了就很少会更换,会失去一部分用户,红星花费几亿的资金而只换来几万的销售额,其从一开始就认定电商是大烧钱的产品,而实为后期产品的销售竞争过程,红星对于电商的定位以及战略不当。

物流售后等成本过高;家具运输不容易,而且容易损坏,是家居电商的一个硬伤,也是需要对于这个付出很大的成本的问题。

市场价格差异;整个家居市场的价格都是不统一,也不透明。通过网上来购买家居是无法通过几个平台来进行对比,很难做到价格透明化,这是家居产品特性。

(三)乐蜂网

(1)公司概况。乐蜂网跟聚美优品曾一度被称作化妆品电商网站的双璧,两家老板都是知名度颇高的时尚人物。自从2014年情人节,乐蜂网作价1.125亿美元卖给唯品会75%股份后就弱了很多,直到乐蜂网6周年才再次引起关注。从卖出后的半年来看,乐蜂网的业绩并没有明显提升,不但销售额规模上不去,而且还在持续亏损中。唯品会财报显示环比利润下降是受乐蜂网影响,目前乐蜂网仍在亏损中。

(2)失败分析。“达人效应”转化率低;初期,其创始人李静以“明星达人效应”进行宣传推广,短时间内聚集人气,但购买力转化不高。过分倚重明星达人,偏离电商核心,公司整体战略一再摇摆。

高管流失业务、与唯品会进行互博;原乐蜂网CEO被取代。资料显示,唯品会接手乐蜂网后,多个高管职位发生变化,涉及财务、人力等方面。除了原班人马大量流失外,唯品会给乐蜂网的定位是独立经营,因此在唯品会内部,并不能得到太多实质性的资源支持,甚至还要与其进行直接竞争。

(3)乐蜂网定位不明晰,战略方向不坚定;在收购乐蜂网之后,唯品会依然在独立推动自己的化妆品电商业务。两家网站几乎是平行向前,缺乏更多有效的交集和协同。被收购后的乐蜂网定位不明晰,战略方向不坚定,短期动荡对其实际业务影响较大,而唯品会没有给予足够的资源支持和扶植,加上被收购后独立品牌自然而然弱化,以及竞争对手聚美优品攻势凌厉,慢慢有被边缘化趋势。

三、建议

首先,确定电商的四要素(商城、消费者、产品、物流),识别需求,准确定位,明确战略方向;组建专业的团队,制定合适的营销方式;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运营机制;例如,上述红星美凯龙等家具行业,可以考虑定点区域电商的方式解决物流问题;借助已成熟平台进行电子商务,尤其是缺乏资金、人力等中小企业;做好线下的售后服务;关注相应法律法规的动向,遵纪守法。

四、结语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并具有多种形式与参与者,更多传统零售商也正在向电商转型,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不可避免,本文通过对于失败案例的分析,希望可供其他企业借鉴,从失败中寻找方法和经验,从而更好地发展电子商务。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案例范文3

ArnoldBeverly诉NSI

被告美国NSI公司,依据它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NSF)签订的独占性注册条款,从事以".COM"、".ORG"、".EDU"、".GOV"结尾的域名注册。凡是向NSF申请注册域名的申请者必须与NSF签订合同,并保证其申请并使用的域名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其它权利。NSF在接收申请的域名后,经检索该域名尚未被他人注册后,申请者的域名便可被注册。

早在1997年3月28日前,原告ArnoldBeverly向NSI提出注册""域名的申请,1998年3月28日,NSI注册了该域名。1997年10月16日,NSI通知原告,有第三方主张在97年3月28日前,其已享有的联邦注册商标权,原告申请的域名侵犯了其商标权。NSI同时告知原告享有以下选择:1、如果能够提供域名注册日期早于第三方注册商标的日期,则NSI容许原告继续使用;2、选择一个新的域名,并为原有域名保留90天;3、与第三方以诉讼方式解决权属问题;4、如果拒绝以上选择,NSI将停止该域名的使用。

1997年11月3日,原告ArnoldBeverly向NSI回信,表示NSI的方案不能适用原告,并且拒绝接受方案中的选择条款。NSI在接收该信后立即停止了原告对该域名的使用。

1997年12月23日,原告以NSI违约为由提讼。联邦法院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且没有具体损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UMBRO诉"3263851加拿大"公司

UMBRO公司是一家生产足球服装和设备的国际性公司,早在十年前就注册了以UMBRO为名的注册商标。然而一家加拿大公司NSI注册""的域名。根据这家加拿大公司在NSI注册的大多数域名可以看出,这是一家在网上散布各种图片和文章的公司,在其注册的各种黄色域名外,该公司在注册了""的域名。1997年8月,这家加拿大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向原告表示,如果原告支付5万美金,并同时以捐赠方式给付5万美金,则将可以取得""的域名。原告因此以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加拿大公司停止使用该""的域名,并向原告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共23,489.98美元。

2、ICP/ISP责任类

Lunney诉ProdigyNetwork

1994年9月6日,有人以"JohnDoeI"以原告Lunney的名义,用EGYD83A的身份证号码进入"ProdigyNetwork",向一名童子军领导邮寄了一份令人作呕的下流电子邮件。该收信人收到此邮件后立即向监护人和警方报告了此事。1994年9月14日"Prodigy"公司的代表向通知原告Lunney,由于其在网上传送下流、污秽的内容,其帐户已被查封。1994年9月23日,"Prodigy"公司代表通知原告,他将从此不能申请"Prodigy"公司的任何服务。1994年10月27日,"Prodigy"公司代表向原告表示道歉,告知有人以他的名义开立了几个虚假的帐户,这些帐户都已被终止使用。事实表明,"Prodigy"公司的帐户可以被任何一个不安分的用户打开,并伪造姓名、地址和无效的信用卡骗取钞票。

原告因此向"Prodigy"公司提讼,主张被告"Prodigy"公司对其实施的行为构成侮辱,并忽视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要求"Prodigy"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以被告"Prodigy"公司在该案中无过错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3、电子商务技术类

Bernstein教授诉州政府

原告Bernstein是美国伊利诺斯州大学是计算机系和数学系的教授,他发明了一种计算机信息加密和解密的技术。该技术通过两种方式被记载,一种是将该技术的解析方程记录在纸上,另一种则以C语言编写的源程序记录在计算机程序内。在一次学术交流会上,Bernstein教授向州政府部门询问,将该技术发表是否需要批准。政府部门表示,该技术属于美国ITAR法规下的军事用品,该技术的发表必须获得许可。经多次交涉,该项技术未能获得发表许可。Bernstein教授因此向法院提讼,法院认为:程序源码的发表受美国宪法的保护,州政府的行为以及ITAR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因此,Bernstein教授有权发表该项技术。

AOL诉AT&T

原告AOL经营着全世界最大的在线服务业务,服务范围超过160,000,000用户,用户通过计算机联网可获得AOL的各种信息,并且可以通过AOL提供的服务联结互联网。用户在连接到AOL时,在屏幕上将会显示"Youhavemail"或"You‘‘vegotmail"的提示,AOL采取这种方式将近10年,在1997年初,AOL开始使用美国的一种老式信箱,当用户有新的邮件时,信箱伴随着红色的旗子跳到屏幕上,同时可以听到"Youhavemail"的声音。同时,AOL还向用户提供称为"BUDDYLIST"的服务,以实现用户网上聊天的功能。AOL将"Youhavemail","You‘‘vegotmail","BUDDYLIST"都注册为商标。AOL的这两项服务,已被视为其特色服务的一部分。

998年12月15日开始,AT&T开始采用与AOL上述两种方式相同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因此,AOL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AT&T侵犯了其注册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AT&T则要求法院判定"Youhavemail","You‘‘vegotmail","BUDDYLIST"都属于普通用语,不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该案在未作出判决前,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AT&T将停止使用上述标语,原告AOL则将其诉讼请求撤回。

Compuserve公司诉CyberPromotions公司

原告Compuserve是一家通过计算机网络经营在线商业服务的公司。该公司通过链接Internet向用户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并且允许用户在其所有的计算机网络上收发电子邮件。被告CyberPromotions公司和公司董事长SanfordWallace通过Internet向数以百万的Internet用户发送公司的广告,这些用户大都为Compuserve的用户。Compuserve因此通知被告禁止使用其计算机设备处理并储存这些未经用户要求的电子邮件,并停止该行为。然而被告CyberPromotions公司不但未停止其行为,却发送更多的电子邮件给Compuserve的用户。尽管Compuserve试图采用技术手段阻止被告的行为,却没能成功。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讼。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有权禁止被告的行为以保护自身的产权。

4、软件著作权类

Rolm公司诉ISO公司

本案原告享有名称为PBXs的系统软件,用于计算机的维护和修改。每次使用该软件时,都会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将该软件程序安装到计算机随机存储器中。原告主张:被告ISO每次在执行某项服务功能时都需要将该软件重新安装,该公司的这种拷贝是未经授权的。1998年8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依美国17U.S.C.117款规定,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被许可使用者出于维护和修改计算机的目的,有权对该软件进行复制。

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诉ALTAL公司

ClaudeArney是一名软件开发师,1978年至1984年受聘于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署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协议。1984年1月,ClaudeArney在离开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应聘于ALTAL公司时承诺,他将保守原告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然而ClaudeArney在离开原告是,带走了公司ADAPTER的程序源码。ClaudeArney进入ALTAL公司后,开发了OSCAR3.4,并应用在ALTAL公司的几个程序中。ALTAL公司所有员工都不知道ClaudeArney在OSCAR3.4中抄袭了ADAPTER程序源码的30%。1998年7月,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发现ALTAL公司在其几个计算机程序中抄袭了原告的ADAPTER程序源码,并以被告盗用原告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讼,联邦地区法院认定了被告侵权事实,美国上诉法院则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撤销了原审判决。

5、电子商务隐私权类

美国政府呼吁一项命令,要求在媒体或信息媒介类公司在政府出于特殊需要时,对特定用户的信息在保密状态下向政府披露。然而政府的这一要求却引发了一个棘手却重要的问题。

1984年,国会通过的Cable法案旨在统一对隐私权的保护。该法案规定,当政府要求电报操作员披露某一用户的信息时,必须通过法院的判令,并且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用户实施了某项犯罪活动。如果电报操作员违反了这项规定,则需向用户赔偿有关损失。

1986年的电子交流法案规定了在电子交流状态下对隐私权的一系列保护,规定,当政府试图向终端服务器或电子交流提供者查询信息时,政府必须出示具体且明确有力的理由证明查询的信息与正在调查的犯罪行为有关。在政府仅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且对用户不产生影响的条件下,终端服务器或电子交流提供者对此信息的披露不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案例范文4

    Arnold Beverly诉NSI

    被告美国NSI公司,依据它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NSF)签订的独占性注册条款,从事以".COM"、".ORG"、".EDU"、".GOV"结尾的域名注册。凡是向NSF申请注册域名的申请者必须与NSF签订合同,并保证其申请并使用的域名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其它权利。NSF在接收申请的域名后,经检索该域名尚未被他人注册后,申请者的域名便可被注册。

    早在1997年3月28日前,原告Arnold Beverly向NSI提出注册"whoswhointheworld.com"域名的申请,1998年3月28日,NSI注册了该域名。1997年10月16日,NSI通知原告,有第三方主张在97年3月28日前,其已享有的联邦注册商标权,原告申请的域名侵犯了其商标权。NSI同时告知原告享有以下选择:1、如果能够提供域名注册日期早于第三方注册商标的日期,则NSI容许原告继续使用;2、选择一个新的域名,并为原有域名保留90天;3、与第三方以诉讼方式解决权属问题;4、如果拒绝以上选择,NSI将停止该域名的使用。

    1997年11月3日,原告Arnold Beverly向NSI回信,表示NSI的方案不能适用原告,并且拒绝接受方案中的选择条款。NSI在接收该信后立即停止了原告对该域名的使用。

    1997年12月23日,原告以NSI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联邦法院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且没有具体损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UMBRO诉"3263851加拿大"公司

    UMBRO公司是一家生产足球服装和设备的国际性公司,早在十年前就注册了以UMBRO为名的注册商标。然而一家加拿大公司NSI注册"umbro.com"的域名。根据这家加拿大公司在NSI注册的大多数域名可以看出,这是一家在网上散布各种图片和文章的公司,在其注册的各种黄色域名外,该公司在注册了"umbro.com"的域名。1997年8月,这家加拿大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向原告表示,如果原告支付5万美金,并同时以捐赠方式给付5万美金,则将可以取得"umbro.com"的域名。原告因此以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加拿大公司停止使用该"umbro.com"的域名,并向原告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共23,489.98美元。

    2、ICP/ISP责任类

    Lunney诉Prodigy Network

    1994年9月6日,有人以"John Doe I"以原告Lunney的名义,用EGYD83A的身份证号码进入"Prodigy Network",向一名童子军领导邮寄了一份令人作呕的下流电子邮件。该收信人收到此邮件后立即向监护人和警方报告了此事。1994年9月14日"Prodigy"公司的代表向通知原告Lunney,由于其在网上传送下流、污秽的内容,其帐户已被查封。1994年9月23日,"Prodigy"公司代表通知原告,他将从此不能申请"Prodigy"公司的任何服务。1994年10月27日,"Prodigy"公司代表向原告表示道歉,告知有人以他的名义开立了几个虚假的帐户,这些帐户都已被终止使用。事实表明,"Prodigy"公司的帐户可以被任何一个不安分的用户打开,并伪造姓名、地址和无效的信用卡骗取钞票。

    原告因此向"Prodigy"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被告"Prodigy"公司对其实施的行为构成侮辱,并忽视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要求"Prodigy"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以被告"Prodigy"公司在该案中无过错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3、电子商务技术类

    Bernstein教授诉州政府

    原告Bernstein是美国伊利诺斯州大学是计算机系和数学系的教授,他发明了一种计算机信息加密和解密的技术。该技术通过两种方式被记载,一种是将该技术的解析方程记录在纸上,另一种则以C语言编写的源程序记录在计算机程序内。在一次学术交流会上,Bernstein教授向州政府部门询问,将该技术发表是否需要批准。政府部门表示,该技术属于美国ITAR法规下的军事用品,该技术的发表必须获得许可。经多次交涉,该项技术未能获得发表许可。Bernstein教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程序源码的发表受美国宪法的保护,州政府的行为以及ITAR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因此,Bernstein教授有权发表该项技术。

    AOL诉AT&T

    原告AOL经营着全世界最大的在线服务业务,服务范围超过160,000,000用户,用户通过计算机联网可获得AOL的各种信息,并且可以通过AOL提供的服务联结互联网。用户在连接到AOL时,在屏幕上将会显示"You have mail"或"You‘‘ve got mail"的提示,AOL采取这种方式将近10年,在1997年初,AOL开始使用美国的一种老式信箱,当用户有新的邮件时,信箱伴随着红色的旗子跳到屏幕上,同时可以听到"You have mail"的声音。同时,AOL还向用户提供称为"BUDDY LIST"的服务,以实现用户网上聊天的功能。AOL将"You have mail","You‘‘ve got mail", "BUDDY LIST"都注册为商标。AOL的这两项服务,已被视为其特色服务的一部分。

    998年12月15日开始,AT&T开始采用与AOL上述两种方式相同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因此,AOL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AT&T侵犯了其注册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AT&T则要求法院判定"You have mail","You‘‘ve got mail", "BUDDY LIST"都属于普通用语,不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该案在未作出判决前,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AT&T将停止使用上述标语,原告AOL则将其诉讼请求撤回。

    Compuserve 公司诉Cyber Promotions公司

    原告Compuserve是一家通过计算机网络经营在线商业服务的公司。该公司通过链接Internet向用户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并且允许用户在其所有的计算机网络上收发电子邮件。被告Cyber Promotions公司和公司董事长Sanford Wallace通过Internet向数以百万的Internet用户发送公司的广告,这些用户大都为Compuserve的用户。Compuserve因此通知被告禁止使用其计算机设备处理并储存这些未经用户要求的电子邮件,并停止该行为。然而被告Cyber Promotions公司不但未停止其行为,却发送更多的电子邮件给Compuserve的用户。尽管Compuserve试图采用技术手段阻止被告的行为,却没能成功。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有权禁止被告的行为以保护自身的产权。

    4、软件著作权类

    Rolm公司诉ISO公司

    本案原告享有名称为PBXs的系统软件,用于计算机的维护和修改。每次使用该软件时,都会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将该软件程序安装到计算机随机存储器中。原告主张:被告ISO每次在执行某项服务功能时都需要将该软件重新安装,该公司的这种拷贝是未经授权的。1998年8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依美国17 U.S.C.117款规定,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被许可使用者出于维护和修改计算机的目的,有权对该软件进行复制。

    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诉ALTAL公司

    Claude Arney是一名软件开发师,1978年至1984年受聘于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署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协议。1984年1月,Claude Arney在离开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应聘于ALTAL公司时承诺,他将保守原告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然而Claude Arney在离开原告是,带走了公司ADAPTER的程序源码。Claude Arney进入ALTAL公司后,开发了OSCAR3.4,并应用在ALTAL公司的几个程序中。ALTAL公司所有员工都不知道Claude Arney在OSCAR3.4中抄袭了ADAPTER程序源码的30%。1998年7月,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发现ALTAL公司在其几个计算机程序中抄袭了原告的ADAPTER程序源码,并以被告盗用原告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认定了被告侵权事实,美国上诉法院则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撤销了原审判决。

    5、电子商务隐私权类

    美国政府呼吁一项命令,要求在媒体或信息媒介类公司在政府出于特殊需要时,对特定用户的信息在保密状态下向政府披露。然而政府的这一要求却引发了一个棘手却重要的问题。

    1984年,国会通过的Cable法案旨在统一对隐私权的保护。该法案规定,当政府要求电报操作员披露某一用户的信息时,必须通过法院的判令,并且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用户实施了某项犯罪活动。如果电报操作员违反了这项规定,则需向用户赔偿有关损失。

    1986年的电子交流法案规定了在电子交流状态下对隐私权的一系列保护,规定,当政府试图向终端服务器或电子交流提供者查询信息时,政府必须出示具体且明确有力的理由证明查询的信息与正在调查的犯罪行为有关。在政府仅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且对用户不产生影响的条件下,终端服务器或电子交流提供者对此信息的披露不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案例范文5

[关键词]案例教学方法;中职教育;电子商务物流管理

一、案例教学概念及存在的必要性

(一)相关概念

介绍案例教学方法是指在学生掌握了一些专业的业务知识和具有初步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上,教师运用专业知识,将学生带入特定的环境之中,然后就扮演主持人的角色,让学生结合教学内容,进行案例探讨和分析,使学生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中。

(二)时代产物

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各种电子商务平台的蓬勃发展,人才市场上将会出现空缺,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将会成为热门行业。由于就业需要,这个专业的选择人数将剧增,对课堂要求就会提高,需要高效的教学方法。

(三)培养人才上的作用

物流管理案例来源于物流客观的实践,物流管理的现实复杂性,包含多种真实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种种。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作为一种应用科学,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利用案例教学才能真正达到锻炼能力的目的。

二、案例教学的具体应用

案例教学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课堂效率。在课堂上将近五年某零食厂家的电商方向输出和实体店铺输出的量进行数据整理,整理出两个方向上的收入比对,在对比中明显看出电商输出的量是逐年上升的,且由低于实体店铺输出上升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说明了近年来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发展,指出了这一新领域的经济作用。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形式是在近年来兴起的,在短时间内发展成一种趋势,并且取得很大的成效。教师收集关于互联网销售问题的出现以及处理的一些数据、顾客满意度和反馈等,将之与实体店的问题进行对比,指出当前电商行业发展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案例教学本身给学生较大空间的方式,给学生足够的思考空间,开放式地面对学生,也营造了大家表达自己见解的氛围,既轻松又开动脑筋。在潜移默化中增强自己的自主学习意识,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加强交流,增强聆听和说服别人的能力。对使用电子商务形式进行销售的某些商品种类,针对不同的商品特质进行市场调查以及商品的网络销售情况,进行数据图的制作,在课堂上进行汇报总结,总结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三、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注重教师能力考核

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高,老师必须做到对授课内容的充分了解,对案例绝对熟悉,规划好课上给学生讨论、提问以及相关步骤的具体时间,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种观点进行预判,不止准备一种方案。在课堂上,教师充当的角色更多是主持人,更多的是观察、倾听,课堂的主体是学生,听他们说自己的见解,多多鼓励,鼓励他们说出自己的认知,对正确的、有新意的观点给予肯定,对存在争议的观点不必评判,更多地让学生进行讨论或者是辩论,着重倾听学生得出这种理论的思考过程和理由依据,让学生在参与讨论中充分理解概念和理论。

(二)保证案例教学的真实性

案例教学中使用的案例要真实,充分利用企业或者是科研单位公开的一些资料,期刊、报告、借阅的图表,媒体上的一些图片都是搜集的有效途径,保证真实性和可查询性,更有说服力。

(三)抓住教学方法的核心

在分析案例之前,明确分析的目的,案例的使用提供了大量的相关数据,把事实与措施联系,最大限度地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针对每个人适合的不同方法,运用多媒体教学、学生论文、课堂宣讲的方式使学生更加深入了解分析案例,并在学习分析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形成自己的见解。

四、案例教学应用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时代要求

信息社会的来临,传统的知识性主导的教育和学习方法明显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满足不了新时代要求,案例教学的出现解决了这个问题,所以被大范围应用。其特点是以开发学生的智力潜能为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无疑是一种面向现代、面向未来的教学方式。

(二)教师的严格要求

从一个教师的方向出发,案例教学存在挑战,也是对自己能力的考验,督促教师理论革新,更好地适应当念,不断学习,培养出适合大背景下的人才,还能和学生之间更好地磨合相处,何乐而不为!

(三)保证学生的积极配合

使用新型的教学方式,无形之中增强了学生对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好感,从而付出更多时间去学习、去研究、去探讨。使用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及时更新数据,加强学生培养的时代性,也能加强学生对社会的适应性。

总之,新时代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影响力越来越大,高校的这门课程也都是刚刚开设的,这对中职学生来说是一个机会。同样的起步,只要付出便能收获。案例教学在当代教育中的应用尤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有在良性引导和使用中才能达到运用的真正意义,真正达到预期效果,而且,该教学方式的优越性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对学生的发展、能力的培养有极大的意义。可见,案例教学在中职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教育学中的应用成绩斐然。

参考文献:

[1]尚晖.浅谈电子商务基础教学方法[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1(11).

[2]刘萍.高等院校电子商务教学方法浅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0(23).

电子商务案例范文6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建设中以技术为主的安全管理体制,忽视了人员对电子商务的安全影响。但近几年案例表明:企业缺乏针对内部人员的系统安全管理体制,是导致网络交易过程中泄密和企业利益损失的主要原因。本文重点分析了企业在电子商务安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原因,提出了一些加强人员安全管理的建议,为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借鉴。

    1、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以高效、便捷、方便的优势和全新的企业经营理念、经营手段、经营环境吸引着广大用户,为世界经济赋予了无限的发展空间。随着电子商务应用范围的日益扩大,针对电子商务的各种犯罪活动也19益猖獗。国内外调查显示…,52.26%的用户最关心的是网上交易的安全可靠性,超过6O%的人由于担心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不愿进行网上购物。加强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已经成为促进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电子商务的安全,可分为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两种类型。所谓技术安全,是指通过各种黑客手段窃取企业的用户lD、密码以及相关的机密文件,甚至网络银行帐号、密码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管理安全则是指缺乏对参与电子商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人员的管理预防手段,最终导致的电子商务安全事件。从美国的花旗银行和中央情报局到中国的某家国有商业银行,都有过由于内部人员的违规和违法操作,导致数据被篡改和泄密的事件发生。

    近几年的电子商务安全案件表明:人员是网上交易安全管理中的最薄弱的环节,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犯罪大都呈现内部犯罪的趋势,有的竞争对手利用企业招募新人的方式潜入对方企业,或利用不正当的方式收买企业网络交易管理人员。有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从本企业辞职后,迅速把客户资料、产品研发成果等机密出售给竞争对手,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原因分析

    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已经引起很多企业的重视,但大多数企业往往侧重于加强技术措施,如购买先进的防火墙软件,采用更高级的加密方法等,很多企业认为:员工泄密的安全事故只是偶然现象,很少从人员管理的角度来探讨出现这些事故的根本原因。“重技术、轻管理”是当前很多电子商务企业的通病。由于管理手段不到位,很多先进的安全技术无法发挥应有的效能。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很多企业管理高层对人员管理在信息安全中的地位认识不足。大多数企业将电子商务网络作为一项纯粹的技术工程来实施,企业内部缺乏系统的安全管理策略,只是被动的使用一些技术措施来进行防御,因此电子商务过程中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往往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实中没有一个网络系统是完美无缺的,不安全因素随时存在。因此,安全管理措施必须渗透到系统的每一个环节和企业组织的~个层面,只有构建一个人与技术相结合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确保整个电子商务系统得安全。

    企业没有从整体上、有计划地考虑信息安全问题。企业各部门、各下属机构都存在“各自为政的局面,缺少统一规划、设计和管理信息安全强调的是整体上的信息安全性,而不仅是某一个部门或公司的信息安全。而各部门、各公司又确实存在个体差异,对于不同业务领域来说,信息安全具有不同的涵义和特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战略性必须涵盖各部门和各公司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相关内容。

    缺少信息安全管理配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人才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关键。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没有一批业务能力强,且具有信息网络知识、信息安全技术、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和专门人才,就不可能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应该从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对信息安全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加快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

    企业对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不够。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薄弱,9O%的安全事故是由于人为疏忽所造成。如有些企业不限制内部人员使用各种高科技信息载体,如U盘、移动硬盘以及笔记本等移动办公设备。

    3、加强电子商务安全管理的建议

    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管理实践表明,大多数安全问题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组织架构、信息技术、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还牵扯到国家法律和商业规则。企业内部存在着诸多影响信息安全的因素:改变lT系统不等于改变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要使企业信息尽可能的安全,必须在技术投人的基础上融人人在管理方面的智慧i同时,不仅要防外,更要防内,即对组织内部人员的管理。信息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技术,但又不能单纯依靠技术。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是人与技术相互融合的过程,如何使管理与技术相得益彰十分重要。“三分技术,七分管理”阐述了信息安全的本质。

    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就是通过一个完整的综合保障体系,来规避信息传输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以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网上交易安全管理,应采用综合防范的思路,一是技术方面的考虑,如防火墙技术、网络防毒、信息加密、身份认证、授权等,但必须明确,只有技术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二是必须加强监管,建立各种有关的合理制度,并加强严格监督,如建立交易的安全制度、交易安全的实时监控、提供实时改变安全策略的能力、对现有的安全系统漏洞的检查以及安全教育等。为了加强企业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现在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互联网的易受攻击性,盲目相信国外的加密软件,对于系统的访问权限和密钥缺乏有力度的管理。这样的系统一旦受到攻击将十分脆弱,其中的机密数据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据调查,目前国内90%的网站存在安全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者缺少或没有安全意识。某些企业网络管理员甚至认为其公司规模较小,不会成为黑客的攻击目标,如此态度,网络安全更是无从谈起。应该定期由公司或安全管理小组承办信息安全讲座,只有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才能有效的减少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立电子商务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一个完整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首先应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即建立由行政领导、IT技术主管、信息安全主管、本系统用户代表和安全顾问组成的安全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建立管理框架,组织审批安全策略、安全管理制度,指派安全角色,分配安全职责,并检查安全职责是否已被正确履行,核准新信息处理设施的启用、组织安全管理专题会等。还应建立由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等组成的安全执行机构。该机构负责起草网络系统的安全策略、执行批准后的安全策略、日常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定期的培训和安全检查等。如果需要,还可建立安全顾问机构。安全顾问机构可聘请信息安全专家担任系统安全顾问,负责提供安全建议,特别是在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策略事件发生后,可以被安全决策机构指定负责事故(事件)调查,并为安全策略评审和评估提供意见。

    (3)制定符合机构安全需求的信息安全策略。电子商务交

    易过程中,需要明确的安全策略主要包括客户认证策略、加密策略、日常维护策略、防病毒策略等安全技术方案的选择。安全执行机构应根据本信息网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策略,策略中应明确安全的定义、目标、范围和管理责任,并制定安全策略的实施细则。安全策略文档要由安全决策机构审查、批准,并和传达给所有的人安全策略还应由安全决策机构定期进行有效性审查和评估:在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现新的脆弱性、组织体系或技术上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安全策略的审查和评估。

    (4)人员安全的管理和培训

    参与网上交易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企业的命运,他们承担着防范网络犯罪的任务。而计算机网络犯罪同一般犯罪不同的是,他们具有智能性、隐蔽性、连续性、高效性的特点,因而,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管理变得十分重要。首先,在人员录用时应做好人员鉴别,人员录用或人员职位调整时,一般要签署保密协议。当人员到期离开或协议到期、工作终止时,要审查保密协议。其次对有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建立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安全策略和规程方面的培训。第三,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岗位职责中明确本岗位执行安全政策的常规职责和本岗位保护特定资产、执行特定安全过程或活动的特别职责,对违反网上交易安全规定的人员要进行及时的处理。第四,贯彻网上交易安全运作基本原则,包括职责分离、双人负责、任期有限、最小权限、个人可信赖性等。

    (5)增强法律意识,促进电子商务立法

    面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贸易形式,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法规可依,使得部分违法犯罪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近几年里,国家加强了这方面的投入。在全国性的立法文件中,《合同法》的部分条款可以看作是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此外,广东省制定的《广东省电子交易管理条例》这个地方性的法规可以看作是对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有益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对主要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电子政务等其他应用应该有新的适用法规。

    尽管在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总的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很不健全,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保护缺少直接性;相关立法比较分散,而且效力不高;对新出现的情况缺乏适应能力;立法速度慢。这些都需要电子商务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不断探索,共同促进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法制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