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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范文1
近年来伦理学研究探讨道德对现实的能动关系。道德是从精神和实践两个方面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承认人这个道德主体的能动本质,重视确切说明有关道德的结构和功能的固有概念。道德结构旣要研究道德意识与人的活动、道德与行为的相互关系,也要揭示道德意识的各种内在成分——道德命令、动机、个人立场——辩证的相互作用。只有对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持深刻的辩证法立场,才可能揭示上述各个成分相互作用的特点,并使之在明确行为评价方法L具有实践意义。
关于道德关系的范围在扩大,例如加强了人与自然、文化和科孕进步关系的道跑方面的研究。只有在把道徳S作是社会普遍利益的特殊表现方式和实际保障的寸候,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内容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当代生态状况的特点在于,它起码需要动员道德机构来充当自然环境保护的条件。
在人性和道德问题上,从对人的理解出发,严肃批判了许多资产阶级哲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对人所持的唯心主义和自然主义观点,特别是批判了他们对道德做自然主义论证的企图,对道德的调节功能的研究更全面了。注意到了道德要求是种种矛盾规定的统一:第一,道德要求必须以自愿的、个人负责的、自觉和独立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行动为前提,并促进这类前提;第二,这种要求应以普遍利益和下述行为为目标:这些行为是非利己主义性质的,但又能肯定个人的价值.研究者提出了一个社会监督的道德形式的特点问题《不能单纯将其归结为,仅仅保证行动符合禁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某些个人在习惯上和传统上,较之不普遍接受的行为价值和行为准则上,更能彻底地和大量地表现社会需要的东西。因此,道德调节整个来说要超出社会监督作用。因此,研究道德调解不可能脱离开人这个道德直接主体的积极性。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道德调解就是个人屈从于通行的行为规范的无个性机制,并且迚说这足的解释,这是荒谬的。道德发挥调节人们行为的功能,无非就是参与个性的一般形成过程,道德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就是发挥、振动和提高个性的伟大道德力量,近年来的一系列着作都很重视上述个性形成过程的各个方面的联系,这不是偶然的。
当代伦理学的特点之一,就是要在个人的水平上探讨伦理学问题。这就使我们有可能对道德积极性的主体A面,进行更加具钵的分析,有可能给“道徳反省”这个被人忘怀的概念恢复权利和做出新的解释,并对“个人道德”、“道德结构”、“交往道德方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进行研究。对标志个人道德发展高峰的“个性的道徳完整性”这个范畴进行研究,是饶有兴昧的。
近年来,专事描写行为规范或伦理学的个别范畴的着作越来越少,研究者提到应当运用普通心理学和社会心埋学的资料,在广泛的哲学一社会学范围研究规范问题。
为了广泛深入地研究有关道德的现有科学观念,学者们越来越注重这一复杂现象的方法论研究。
由于总结了许多具体调查材料,从而弄清了造成各界居民道德意识发展不平衡的儿种因素a这些因素有:年龄、教育、生活经验、工龄、精神伏态、性格和支配业余时间的方式^所有研究人员一致认为,苏联各界居民道德发展水平不一致,这和阶级状况并无关系,而足仅仅I'Hj接地反映了次要的社会差别,即表明各社会集团掌握社会主义精神文化财富的不平衡.伦理学界至今也没有写出深刻1全面地研究现阶段道德领域的矛?的人部头着作,尤具没ft研究口头承认的道德规尥和某一部分人的实为之间的矛盾的着作。
伦理学研究范文2
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医学发展的背后都有一种精神力量支撑,这种精神力量就是医学伦理,我国的医学伦理研究是从上世纪80年代伴随着职业道德教育的广泛开展而起步的。30年来,随着医学伦理话语权的基本形成,医学伦理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仅研究的问题涉及医学伦理的各个层面,而且形成了专门的研究队伍、研究机构,创办了相应的学术期刊,部分研究成果在医疗实践和医学科研活动中被采用,显示了医学伦理的巨大应用价值。因此,审视和梳理我国医学伦理学研究取得的成果及现存的问题,对其进一步研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医学伦理学是什么
医学伦理学(MedicalEthics)就国内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有学者将医学伦理学称之为医德学,还有学者认为医学伦理学就是生命伦理学,二者的区别不过是同一个对象的不同称谓而已。由朱贻庭教授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认为,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疗实践和医学科学研究活动中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的一门应用伦理学科。据此,李本富教授将医学伦理学划分为医德学、近现代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三大部分,并认为这三部分反映了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不同阶段。
对于医学伦理学的不同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初期阶段,轻率地否定任何一种观点都不利于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因为不同的研究视角,有利于丰富和繁荣医学伦理学的研究领域。
2.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邱仁宗研究员认为医学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丘样兴教授则主张医学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伍天章教授也坚持同样的观点;而孙慕义教授则认为医学伦理学是伦理学与医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既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理论医学的一部分,是医学人文学的学科成员之一。
关于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在不同研究者的视野里,其学科性质是很模糊的,甚至在同一作者的文本里也是模糊的,这必然置医学伦理学在学科地位上处于尴尬困境。目前在全国性的伦理学会议上,甚至在专门讨论以应用伦理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上,几乎听不到医学伦理学的声音;即使在全国性的医学伦理学会议上,也很少听到医学伦理学以外的伦理学界其他学人的声音。与此相似而又颇为不同的另一个问题是,因医学对医学伦理学的笼罩而形成的医学伦理学好像是寄生于医学之上的、可有可无的、道德说教的阴影。笔者认为,摆脱此种困境,真正确立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地位,对其研究必须明确两点:一是医学伦理学的研究绝不应是伦理学原理的简单套用,二是必须突出医学伦理学是一门为医学道德立法的价值学科,是医学的精神家园。
3.关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
医学伦理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医学伦理观是有差异的,就算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医学伦理观念和规范也有所区别。这体现在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方面,在我国的争论也较多,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杨同卫、封展旗等学者认为可以从职业伦理层面、技术伦理层面、制度伦理层面展开对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李本富、李传俊、丛亚丽等教授认为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医德的基本理论、医德的规范体系、医德的基本实践、医德难题等四大部分。
应该说上述看法都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关于医学 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在我国学界仍然存在着两个明显的误区:一是在研究中总把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对象混同起来;二是研究仅注重医学伦理中的个体德性,而不是从个体与整体相结合的角度拓展其研究内容。笔者认为,医学既是个体的,也是社会的,因此,对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应与时俱进,紧扣医学发展的时代内涵,探讨医学发展各个层面的伦理问题,惟此,医学伦理学才能更好地服务和引领医学实践。
4.关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从一定程度上说,一门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科学研究方法,我国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基于学科的性质定位、不同角度的审视等原因,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丘样兴教授认为研究医学伦理学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李本富教授则认为,研究医学伦理学在坚持唯物史观和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基础上,还须运用归纳和演绎法、系统方法、比较法等;而伍天章教授则主张典型案例分析,提倡数据统计法。
当前在我国从事医学伦理学研究和实践的人员,大多分别来自医学和社会科学两个领域,既熟悉社会科学,又从事医学工作的人员并不多,这就造成医学伦理研究要么缺乏“伦理学”理论厚度,要么脱离“医学”实际。笔者认为,在遵循医学伦理学一般研究方法的同时,必须借鉴、引入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
5.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定义审议特别委员会提出与制定了脑死亡的标准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北欧等也先后提出了脑死亡的标准。目前,全世界约有8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地实施脑死亡制定标准。
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也开始了脑死亡判定的理论研讨。围绕脑死亡标准产生的伦理争论,孙慕义教授认为“从医学和立法两方面承认脑死亡标准已渐渐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的脑死亡标准是十分必要的。’’邱仁宗研究员就脑死亡病人终止治疗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决策的程序也做出了宝贵的探索。笔者认为,关于脑死亡的伦理之争,从积极方面说,关系到怎样破除陈旧观念以排除对医学科学发展的阻碍;从消极方面说,关系到怎样防止利用脑死亡和器官移植谋杀他人。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标准起草小组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修订稿)》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修订稿)》无疑表征着脑死亡在我国的实施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6.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由此在全国掀起了广泛的安乐死合法化与否的激烈讨论。
安乐死观念的提出和实施,冲击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使伦理学和法律面临新的问题。当前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主要有四种不同意见。其一,反对任何类型的安乐死;其二,赞成任何类型的安乐死;其三,赞成在严格监督条件下施行“自愿直接”或“自愿间接”两种安乐死形式;其四,赞成被动安乐死。就以上争论的理论依据来说,持不同意见者都不同程度地将人道主义、功利主义、境遇论伦理相对主义作为自己的伦理依据。
我国传统文化认为人的生死都是命中注定的,谁都无法干预。用儒家的观点审视,主动安乐死不仁,被动安乐死不善;道家认为人类生死均受自然规律支配;佛家思想崇尚生命、力戒杀生。安乐死的提倡与这些传统观念有一定的距离,直至现在仍很难为我们的文化所接受。但是,人的出生是无法选择的,能不能给活着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们期待着。
7.克隆人的伦理问题
克隆人技术及其应用问题引起了人类的无限遐想,并夹杂着兴奋、不安或焦虑,由此引发的巨大伦理学争论在历史上也是罕见的。当前关于克隆人的伦理争议主要存有三种观点:其一,坚决反对。甘绍平研究员指出,克隆人是人类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其二,无条件支持。其三,审慎理性对待克隆人技术是大部分学者的观点。何作庥院士认为我们没有理由去妨碍科学的进步,人类应宽容地对待克隆技术。高兆明教授则站在中华民族医学科学飞跃发展的角度客观审视克隆人技术的影响。
克隆人技术及其应用问题所引起的全球范围的激烈论争仍在进行着。我国政府对此问题的立场是:主张区别对待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鼓励和支持以治疗为目的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促进我国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健康发展。
8.关于器官移植
充足的、高质量的供体器官是开展器官移植的前提,然而当前器官移植的现状是:供体器官来源匮乏,严重地阻碍着器官移植工作的发展。由此产生的伦理争议有,关于尸体器官和活体器官采集的伦理问题,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商品化和器官的分配的伦理问题。针对器官移植引发的伦理争议,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器官分配的伦理制度上,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认为在选择受体时应把配型相容性排在前列,术后具有良好的存活前景的优先,其他参考项目是:社会价值、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支付能力、医疗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等P3]。
9.基因组研究与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
自2000年人类基因组草图公布后,基因组研究便进入后基因组时代,但由此引发的伦理争论也十分激烈[14]。争论的问题主要有:是否发生基因歧视现象,基因资源的专利与资源争夺,基因决定论还是非基因决定论,基因技术普及带来老龄化社会的压力,基因治疗对个体和人类社会是否安全,基因诊断、治疗是否会造成医疗费用的猛增,体细胞、性细胞及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或基因修饰的难以预料的后果影响等。由于基因治疗不同于一般的药物或手术治疗,其高效性和风险性并存,从国际上看,仍处于临床试验阶段。但是,在基因与伦理的矛盾冲突中,我们的伦理选择应该是什么?这正是当前迫切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10.健康伦理和卫生资源分配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健康伦理已成为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有学者指出健康伦理研究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如何确保全体居民公平地享有卫生保健,尤其是贫困人群的卫生保健问题;二是怎样提高全体居民的生命质量,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在影响卫生保健的诸多因素中,卫生资源分配状况无疑与之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有的学者主张遵循公正原则和效用原则分配卫生保健资源;有学者主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元的公正标准和原则,认为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效益性原则、价值性原则。
伦理学研究范文3
论文摘要:欧美、日本、前苏联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可概括为道德教育、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的社会伦理基础三种类型.我国教育伦理学一直未突破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框架。教育伦理学应当研究教育同经济及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不能把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同教师伦理学、德育原理等学科研究对象相混淆。
教育伦理学是教育学和伦理学所构成的交叉学科,它是不是具有独立存在和研究的价值,上世纪初人们对此展开了长时间的争论。通过争论,欧美、日本、前苏联等教育发达国家的学界同仁对独立研究和发展教育伦理学、加强教师教育伦理学修养的必要性普遍给予了肯定。这一共识,对我国也发生了重大影响。从那时起,特别是最近二十多年来,我国相继出版了一系列教育伦理学专著、教材,对教育伦理学开展了独立的学科建设。但是,由于在研究对象问题上见仁见智,教育伦理学学科建设进展缓慢,不尽人意。
近几十年来,国外教育伦理学在研究什么?20世纪上半叶,英国人b·诺曼妮和g·科蒙尔合著出版《教育伦理学》一书。该书依次讨论了什么是儿童、胎儿的环境、早期家庭教育、性格和气质、性别训练、宗教信仰、理想的学校、学校指导等问题,未对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给予明确阐释。但从其体系和内容上看,其论述主要集中在人格发展这一主题上,可见他们所理解的“教育伦理学”实际上是“伦理教育学”,准确地说,是一种道德教育学或者说道德心理教育学。
美国对教育伦理学研究的关注点,一开始就集中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上。20世纪20一40年代,一批美国学者如卡他斯、韦伯斯等采用严格的实证研究方法,概括出了一名优秀教师应具有的职业品质和行为特征。这些研究,有的是在征集有丰富经验的教师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有的是在对成功教师与失败教师开展品德对比的基础上进行的,有的则分析教师职业品质与教师成功之间的相关度。1948年,全美教育委员会所属的师范教育委员会向全美教师发表了题为《我们时代的教师》的报告,对教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品质提出了13项要求和指导;1968年,美国国家教育协会(nea)正式制定了《教育职业伦理准则》。70年代,这一研究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专家们继续以实证方法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分门别类地对“教师品质”进行研究,形成了教师职业内部不同专业的伦理道德准则,如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的《职业伦理声明》、美国心理学会的《心理学家伦理标准》以及人事指导协会的《伦理标准》等。
日本有培育优良“教师形象”的传统,日本对于教育伦理学的研究也正是从培育“教师形象”开始的。20世纪初,日本师范教育改革家野口援太郎提出要培养人格主义的“理想”教师。二战以后,广大日本民众从军国主义的噩梦中惊醒,教育界提出培养民主主义的“现代教师”。1952年,日本教职员组织通过了《伦理纲领》,以此作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南。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民间对教育伦理学的研究日趋增多,出版了一系列关于教师职业伦理和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专著和教材。如,日本当代著名教育家、原玉川大学总长小原国芳撰写了《师道》一书,对于师道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条件等做出了有益探讨。日本著名教育家、原广岛大学校长皇至道,出版了《人类教师与国民教师》一书,书中极力推崇瑞士教育家j·h·裴斯泰洛齐关于教师“爱”的品质。著名教育家、广岛大学教授新崛通则强调教师以身作则的精神,他在《现代教育讲座》一书中说:“教师应当为人楷模,教师以身作则在道德教育中乃至整个教育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长期以来,日本都以教师职业道德作为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十分重视对师范生教师职业伦理道德的教学和教育,教育伦理学是日本师范生的必修课。
20世纪60年代,前苏联在《教师报》上开展了一场关于教育伦理的大讨论,经过这场讨论,教育伦理学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1977年,·皮萨列恩科和·皮萨列恩科撰写的《教育伦理学》出版,紧随其后又出版了b·h·契尔那葛卓娃和h·h·契尔那葛卓夫的《教师道德》。前苏联十分重视教育伦理学研究,但总体上讲其所确立的研究对象是教师职业道德。值得一提的是,前苏联在教育伦理学研究中,创制了“教育分寸”这一道德范畴。·科季格尔和·恰姆列尔在其所著的《教育伦理学》一书中,对“教育分寸”给予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准确定位,该书认为:“‘教育分寸’的重要任务是促使在孩子身上树立一个正面的心理背景,这个心理背景能正确接受教师的要求,而把这些要求转变为行为的内心动因也是必要的。有分寸地对待学生,这意味着解决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同时不再引起新的矛盾”。他们指出:“‘教育分寸’不是教师行为中一些个别的事情,这是行为风格。它必须使学生相信教师是友好的、体贴和善良的。这一特征大大加强了教师的道德立场,并成为学生公民觉悟的学校。”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外教育伦理学研究开始突破教师职业道德框架,出现新的视点。在美国,鲁滨逊和莫尔顿合著的《高等教育中的伦理问题》,提出教育伦理学应研究教育内在的伦理和道德。该书分析了高等学校内部的矛盾冲突、伦理关系,提出了“公正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的原则”、“普遍化原则”和“把他人当目的的原则”;剖析了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教师职业与共同职业的关系、教育中控制与维护的关系以及教学中的伦理问题、科研中的伦理问题、师资评价和教师聘用中的伦理问题。在英国,著名教育哲学教授波特斯出版《现代教育伦理学》,重点研究教育的社会伦理基础,研究“正义”、“平等”、“自由”、“民主”等一般社会道德在教育过程中的体现。里斯·布朗也试图从寻找正义、道德和教育的基本含义出发,力求“为独立的道德判断提供一个伦理学基础”,“为解释教育中的不正义、不道德现象(如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提供一个理性的基础”。然而,从总体上讲,这并非主流意识,而只是一种声音或者说一种旁支流派。
在我国,教育伦理学研究初起于上世纪30年代,兴盛于80年代。
30年代,丘景尼先生出版专著《教育伦理学》。先生认为,教育伦理学是关于道德教育的科学。教育伦理学与道德教育“二者之涵义,大体相同”,“其着重之点,不在道德本质之为如何,而在道德的人格如何养成”;二者之区别,仅在于“教育伦理学所讨论的,大半属于原理的问题,而道德教育所包涵的则大部分为实际的问题。”该著旨在探索道德教育原理,创立道德教育哲学。
1988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王正平主编、国内九所高等师范院校协作编写的《教育伦理学》(以下称《王本》),该书是我国建国以后出版的第一部《教育伦理学》。在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问题上,《王本》明确提出,“教育伦理学是研究教师道德的学问”。具体地说,就是紧密结合社会教育职业劳动实践,研究教育劳动有的道德意识,揭示教师道德的特点、本质和职能;研究教育劳动中的道德关系,阐明教师道德的原则、规范和范畴;研究教师职业道德的实践活动,说明教师道德评价、教师道德修养以及教师职业品格形成发展的规律,从而为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和自我道德提高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在该书的《绪论》中,编者对教育伦理学的研究视域有一解释,根据这一解释,波特斯关于“教育的社会伦理基础”包含在本书“道德意识”之中,但从其内容体系中考察,这一说明并未得到真正的体现。因此,(王本》关于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说明是现代的,实际操作是传统的。其精彩之笔,在于研究了教育过程中丰富多样的道德关系,具体地提出了教育行为规范并明确告诉教师哪些行为是善的,哪些行为是恶的。
1989年,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了施修华、严缘华主编的《教育伦理学》(以下称《施本》),该书认为,“教育伦理学是关于教师及参与教育过程的其他人员的道德问题的一门科学,是研究教育过程中的道德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说。”同《王本》相比较,《施本》扩大了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将“教师”扩大为“教师及参与教育过程的其他人员”。进一步强化了“师德”在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中的核心地位,他说:“如果离开了对教师道德现象的高度概括,如果离开了对教育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的研究,就不可能建立科学的教育伦理学体系。”还提出了教育伦理学与教师道德思想的区别,他说:“教育伦理学同教师道德思想的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教师道德思想的形成早于教育伦理学,最早的教师道德思想早在古代奴隶社会就已产生。而教育伦理学的创立,则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教育伦理学是……教师道德思想的理论化和体系化。古代社会虽然己有了教师道德思想,但都是零碎的、不完整的,有的甚至还是错误的。”
1990年,天津教育出版社出版陈旭光主编的《教育伦理学》(以下称《陈本》)。《陈本》在《施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扩充增容,把教育过程中广泛涉及的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都作为教育伦理学考察的对象。该书以人格教育为逻辑起点,系统地分析了教育过程中伦理因素对教师、学生人格完善的影响,揭示了教育伦理的形成规律,探寻了教育伦理的价值,阐明了教育伦理的三条原则。南京师范大学鲁洁教授为该书作序,评价该书“具的一定的见解和特色。”
1993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李春秋教授主持编写的《教育伦理学概论》(以下称《李本》)。该书认为,教育伦理学是研究教育的伦理道德价值和教师职业道德的科学。《李本》的重大贡献之一,在于提出了广义教育伦理与狭义教育伦理之分。他说,广义教育伦理,即怎样确立教育在社会生活结构中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评价人们对教育的态度以及社会应该赋予教育什么样的性质和目标等等。狭义的教育伦理,即教育应包括哪些内容,德育在教育中占何种地位,教育应遵循什么样的道德原则,教育过程能够培养出具有什么样品质、才能的人,作为教育工厂的工程师—教师应当具有什么样的职业道德,作为受教育的学生抱什么样的学习态度等等。对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李本》有两处专门回答,大同小异,他说:“教育伦理学主要以教育过程参加者的道德关系为研究对象,并具体研究作为道德关系的反映和表现的教师道德现象。具体地说,就是……概括教师道德要求的内容、教师道德要求的内化以及教师道德行为的选择等问题。”《李本》对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的界定,明显排斥了广义教育伦理,只就狭义教育伦理做出了表述。
2000年,钱焕琦、刘云林教授收罗古今中外各家学说推陈出新所撰写的一部学术专著《中国教育伦理学》(以下称《钱本》)出版。这是一部视野开阔、力透纸背的新著作。是当前国内同类专著、教材中材料最新、信息量最大、可读性最强的一部书。该著有“王者”风范,大有摆开集以往研究大成开一学术新时代的大架势。在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问题上,《钱本》在考察了中外b种不同学术见解的基础上提出:“教育伦理学是研究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在内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道德关系的一门科学。”但《钱本》的内容结构大大超出了其所表述的研究对象范畴,既考察了教育伦理的实践基础、基本原则,考察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伦理规范,也考察了教育伦理评价和教育道德修养,特别是把《王本》只作为道德规范范畴的“教育公平”、“教育威信”列为专章考察,在我国教育伦理学学科建设上第一次吸收了波特斯关于以“教育的社会伦理基础”为研究对象的认知理念,体现了对西方当代教育伦理学研究新成果的借鉴。
综上所述,中外教育伦理学研究,其研究对象可概括为三种类型:道德教育型、教师职业道德型和教育的社会伦理基础型。道德教育型以b·诺曼妮和g·科蒙尔为代表,丘景尼先生对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明显地受到了b·诺曼妮和g·科蒙尔合著的《教育伦理学》一书的影响。这一认识,现已逐步淡出学术领域。这种“教育伦理学”,在我国已被《思想政治教育学》、《道德教育原理》、《德育原理》所取代。第二种类型最为普遍和典型,欧美、日本、前苏联以及我国的学术界,长期以来大多数学者都以教师职业道德作为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2003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檀传宝在其所著的《教师伦理学专题》一书中仍对这一界说给予了解析与辨护,他说:“教育伦理学是一个比教师伦理学更宽泛的概念,但就学校教育而言,这两个概念基本相似。”又说:“教师伦理学(或教育伦理学)是关于教育伦理智慧或教师道德及其规范的学问。就学科性质来说,它主要是一门规范和应用的伦理学。”笔者认为,这一认识虽然秉承了传统,但仍然是错误的。教育伦理学有别于教师伦理学,教育伦理学、教师伦理学甚至有别于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学问。
为说明这一问题,不妨先作一循名求实的学理研究。伦、理二字在中国古代很早就已出现,《礼记·乐记》中说:“八音克谐,无相夺伦。”“伦”指和美乐章中的不同节奏或旋律,强调其不可混同的实然存在性。还有一种解释,“伦者,轮也”。一辆车子有两个轮子才能运转,强调事物之间的协调。“伦者,纶也。”纶线贯穿方为布,可引申为关系。总之,“伦”是一种关系,是一种相互协调、和谐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实然存在的。在中国古代文化中,“伦”主要用于指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孟子》有言:“察于人伦”。赵歧在解释孟子所谓的伦的含义时说:“伦,序……识人事之序。”东汉郑玄在注《小戴礼记》时也说:“伦,亲疏之比也。”在古代,人们以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固有的、不可偕越的,因而孔子谓之“名分”。“理”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庄子说:“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如果说在中国古代文化中“伦”指一种实然,“理”则更向前跨进一步,具有浓厚的先验性特征。以今观之,伦理是一个客观的关系范畴,是道德产生的基础和道德修养的终极依归;而不是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评价、道德修养本身。因此,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教育同经济及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其任务是解述教育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宗教以及人类之间的实然、应然关系,求证教育的社会伦理基础。
道德不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道”者有同于“理”,春秋时谓之“道”,宋明时谓之“理”。“道德”之意不在“道”而在“德”,“德”者,“得也”。“得”有正负向度,背于“道”的负性之“得”不能谓之“德”;只有合乎“道”的正向之“得”方可谓之“德”。朱熹说:“德者,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道德是道德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让人“‘得’什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基于一定伦理而产生何种思想和行为要求、准则、规范。具体到教育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探讨,可哄说教师道德不是教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而是教师道德学的研究对象。鉴于建国以来,不曾产生“道德学”这一称谓,也不曾产生“教师道德学”这一称谓,可以约定俗成以“伦理学”和“教师伦理学”代称,但必须明白的是,这是“伦理学”的广义泛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因为教育伦理学中纳人了教师道德而将教育伦理学等同于教师伦理学,致使教育伦理学的主体即“伦理关系”完全被“道德要求”所取代。当前,国内也出版了一批《教师伦理学》专著、教材,如北京师范大学檀传宝教授的《教师伦理学专题》、中南大学李建华教授的《教师伦理学》,虽体系迥异,但名实相符,很贴切也令读来感到亲切。其实,教师伦理是一个既有总原则又可以多层次、多方面、多维度、多视角分类的多学科集合体。美国近来出现的教师职业内部不同专业的伦理道德准则,较好地体现了教师道德研究的特性。
伦理学研究范文4
1944年,黄建中的《比较伦理学》一书阐述了伦理行为与非伦理行为、习俗道德与反省道德、中西道德之异同等内容,成为伦理学史上的一大突破,也填补了伦理学和比较学的交叉学科空白。2007年以来,刘星教授对安全伦理学做了较多的研究,提出安全伦理学的定义、内涵、研究对象及方法等诸多理论,对安全科学和伦理学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对安全科学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吴超等&]在2009年发表了《比较安全学的创立及其框架的构建研究》,首次把比较安全学作为安全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并对其做了具体的阐述8一9],使得比较安全学这一交叉学科首次在众多的学科门类中系统地‘‘亮相”。但是,对于三者的结合交叉学科—比较安全伦理学,在我国乃至国际上至今仍处于探索甚至空白阶段。此外,在安全伦理学的研究中,不仅需要提取不同时间、区域和文化背景下安全伦理问题的共性,并使之相互借鉴和渗透,而且需要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安全伦理体系中彼此联系的不同时空的事、物、环境、人的理念、自控能力等进行对照,从而揭示它们的差异,找出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因此,比较安全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十分必要。
笔者借鉴比较学在其他学科的运用经验及安全伦理学的发展成果,将比较研究方法应用于安全伦理学领域,提出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定义、内涵、研究分支及一般模式,尝试对这门新学科进行初步的探索研究。
1比较安全伦理学定义
比较安全伦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研究比较安全伦理学需要不断认识、理解、继承、总结和发展与之相关的原理和方法。结合已经发展较成熟的比较伦理学、比较安全学、安全伦理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及比较安全伦理学自身的特点M,暂且对这一新兴学科作出如下定义:比较安全伦理学是把比较的方法(如类比、对称、分类等)作为研究的主要方法,以归纳、统计、描述、观察等方法为辅助方法,对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区、行业、文化背景、知识水平等差异性群体的安全伦理观念、安全伦理行为、安全伦理道德水平进行分析,以发现它们异同、联系和特点,并由此揭示安全伦理的普遍规律、得出安全伦理的一般规范,使人们在法律法规覆盖范围之外有所遵循的科学。
比较安全伦理学是比较安全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一门融伦理学、比较学、安全科学于一体的交叉学科。
2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对象)
一般来说,安全道德可以用于描述性地指称一个社会、群体(如宗教),或个人所提出的某些安全行为准则;也可以用于规范性地指称在给定条件下,所有理性的人可能提出的安全行为准则,即安全道德包含实然与应然2种不同含义,其实然之义是指安全道德习俗习惯,其应然之义是指经过人们理性反思的安全道德。
而比较安全伦理学则是侧重于比较研究安全道德的应然之意的科学。它是一个非正式的公共制度,以不同时空背景的差异性群体的安全伦理观念、安全伦理行为、安全伦理道德水平等为研究对象,关注的是现有安全法律法规所不能涵盖的理性反思,适用于所有理性的个人,规范那些影响到他人的行为,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安全美德、安全理想及安全道德规则,并将减少安全的“恶”与伤害作为其目标。
在这里,笔者把利于安全的行为、动机、心理等统称为安全道德的善,把不利于安全的行为、动机、心理等称为安全道德的恶。在马洛斯需求理论中,人的生存安全被列为最低层次的需求,即只有人的生存安全被保证之后,才会有追求其他需要的可能。在人的所有的目的中,没有比保存生命和安全更为根本的目的,因而这是最大的善。相反,加害他人生命和安全则是最大的恶。
3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学科分支构建
比较安全伦理学学科分支及理论形态的合理划分与内部考察,对于厘清比较安全伦理学的主要理论观点及其流派、从整体上理解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把握比较安全伦理学自身的逻辑、总结比较安全伦理学发展的得失,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因为比较安全伦理学既是一门理论性很强,探讨安全理念价值的科学,又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研究价值转化的实践性学科,故笔者尝试从理论与应用2个视角对其学科分支及理论形态进行初步构建和研究。
3.1从理论视角构建
比较安全伦理学是一门通过分析比较总结一般规律的学科,它的任务在于对比得出安全道德生活的规范或者原则,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因此,通过参考相关学科的内容与体系ai一12,尝试从理论视角给出如下分支并给予简略说明。
3.1.1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
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是通过比较探讨安全道德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间的界限与标准和给人的自身带来心理、生理安全与否的行为、动机,论证安全伦理的价值及规范,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安全伦理实践,达到保障人身安全、协调人际关系、完善人类和社会的目的M。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分支:
1)比较安全目的论:通过比较方法,以行为所实现的目的、结果安全与否或其安全程度作为评判安全道德善恶的依据的伦理学说,即对的行为在于相比之下结果的最大化或效益的最大化。表现为安全道德的他律性,具有感性主义的特点。
2)比较安全义务论:与目的论相反,义务论强调评判安全道德善恶的依据在于对比之下的最初动机,在于行为本身是否是出于想要维护安全道德的义务、应当和责任,是否遵从了一定的安全道德原则和规范,即对的行为在于是否最大程度遵守安全道德原则。表现为安全道德的自律性,具有理性主义的特点。
3)比较安全德性论:通过对不同情境下的人的安全意识理念、安全道德等因素的对比,以研究人应该具备怎样的安全理念以及解决如何完善安全观才能安己安人等问题为中心的伦理学,即人们的正确的行为必须遵循适度和中道的理性原则,这是判断某一行为安全道德价值的最根本的标准。
3.1.2比较安全元伦理学
比较安全元伦理学不制定安全行为规范,不关注安全道德的实际内容,而是应用语言学和逻辑学的方法,对比研究安全的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对比分析安全义务等伦理概念的涵义,对比解决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等涉及安全道德判断的逻辑问题,可为安全道德规范的制定提供科学的方法M。
参考元伦理学的3种理论,比较安全伦理学有对应以下几种理论:
1)比较安全直觉主义:通过人的特殊的安全道德直觉来把握安全概念、安全义务和价值理念等涵义和研究安全道德的善与恶与等问题。
2)比较安全情感主义:把安全伦理学当作一种非事实描述的情感、态度或信念的表达,认为它不具备逻辑或科学那样的普遍确定性和逻辑必然性。它主张安全伦理概念不能定义,否认人们能认识安全道德,认为安全道德判断只是个人通过感性对比产生的情感、情绪的表现。
3)比较安全规定主义:认为安全道德语言是一种用对比方法研究得出的规定语言,不是人纯主观情感的表达,更不可能从纯粹事实陈述中推论出,而是兼具情感调节和事实描述双重功能的。
3.2从应用领域视角构建
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内容重在用比较方法对实际安全伦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揭示规律或得出规范,是对社会生活各领域进行安全道德审视的科学理论,它归根结底是要应用于社会生活的。从应用视角来看,比较安全伦理学有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在于,以不同社会领域中出现的重大社会安全问题为出发点,运用比较方法和伦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方法对这些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伦理维度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价值反思与安全伦理辩护,从而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寻求基本的安全道德共识并构建具体的安全道德规范。
从应用领域视角构建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分支是一种集研究领域的分散性与研究方法的交叉性为主要特征的实践研究方式,研究得出的具有时代价值的安全道德理念往往对很多领域的传统安全职业道德规范起到不可忽视的改造和更新作用。根据比较安全伦理学研究涉及的多个行业,暂且列出如下分支学科:①医学医药行业相对应的比较安全生命伦理学;②社会人文环境相对应的比较安全环境伦理学;③科学技术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科技伦理学;
④金融证券等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经济伦理学;
⑤政治公管等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政治伦理学;
⑥网络游戏开发IT等行业对应的比较安全网络伦理;⑦安全法规对应的比较安全法学伦理学。
4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模式
4.1研究的基本程式
研究比较安全伦理学要遵循科学的方法和模式。根据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特点,把探究模式归纳为以下基本程式:收集整理资料、分类、对比分析、得出结论、返回到实践中检验,成立得出一般比较安全伦理学一般规律规范等结论,不成立则返回重新对比分析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图4)。
4.2研究的方法论
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理论性质与理论方法是内在关联的,它的研究对象与理论使命内在地决定了比较安全伦理学必须创新研究方法。
西方伦理学家普遍认为,伦理理论原则在理论思维上的位阶为:理论原则是处于上位的,而实践问题是处于下位的,也就是说前者是处于抽象层次的,而后者是处于具体层次的M。故参考西方伦理学家的分类&6一19,笔者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研究方法从逻辑上划分为3种基本模式:自上而下模式、自下而上模式、双向反思(上下互动)模式。事实上,这也是西方应用伦理学家们迄今为止普遍认同的一种方法论划分方式。
通过考察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方法模式发现,自上而下模式是一种简便高效的理论应用方式,其最突出的理论特征在于对已有安全伦理理论原则的演绎,在这个演绎的过程中,充分表达了对安全伦理原理或原则规范所具权威性的强调。相反,自下而上的模式往往表现出对现成伦理学理论或道德原则规范的权威性的挑战,在思路上更能充分体现比较安全伦理学这样一个新兴学科的创新性。然而从应用视角来看,比较安全伦理学本质上是一种理论反思,双向反思模式既不武断地否定伦理理论的权威性,也不片面地强调“应用”的创造性,它强调平和的、审慎地进行理论修正与规范创造,这一点是自上而下模式与自下而上模式均不可比拟的理论优势。在具体的学科应用中更具专业特色的研究方法也是大量存在的,限于研究目的,就不在此一一考察。
5结论
笔者将比较研究方法应用于安全科学与伦理学领域,创建了比较安全伦理学这一新的交叉学科,并得出以下结论:
1)提出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定义,并确立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及范畴,阐述了其研究模式及方法。
2)构建了比较安全伦理学的学科分支,并对其研究内容进行了阐述。从理论视角将其分为比较安全规范伦理学和比较安全元伦理学2个分支;从应用视角将其分为比较安全生命伦理学、比较安全环境伦理学、比较安全科技伦理学、比较安全经济伦理学、比较安全政治伦理学、比较安全网络伦理学、比较安全法学伦理学等分支。
3)比较安全伦理学结合了科学理性的对比分析方法和哲学理性的安全及伦理学研究,它处理的问题虽微观,然而肩负的责任却很重大。它涉及人类的生存、生活和生产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具有广阔的研究与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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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范文5
【关键词】基本原则;基本道德规范;研究视野;研究视角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Sports Ethics (2)
LI Hong-bin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44, Henan)
【Abstract】 From various angles and perspectives, such as Philosophy, Ethics, etc, the paper explores into the law on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Sports Ethics and reveals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moral norms of Sports Ethics, so as to set up the disciplinary system of Sports Ethics.
【Keywords】 basic principles, fundamental moral norms, perspective of study, angle of study
一门新兴学科的研究,如果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就不能称其为学科;如果其理论体系不完整或不能适应该学科发展的需要,那么,这种理论体系就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理论体系。体育伦理学理论体系建构,应忠实于研究主题而展开其研究内容。
1体育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体育伦理学理论体系建构的主要内容,应以以下的顺序展开。
1.1体育伦理学的基本理论
要把握体育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掌握体育伦理学的知识,必须从体育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入手。什么是体育伦理学,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体育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体育伦理学的研究视野、视角和方法以及和其它应用伦理学学科之间的关系等。
1.2社会体育道德
体育道德的产生与发展,根植于人类社会生产实践活动,取决于整个社会道德的形成与发展。体育是人类特殊的文明方式和特殊的实践方式,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一直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军事、文化、教育、科技、艺术等紧密结合,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因此,只有立足具体社会存在、社会现实,从社会道德入手,才能挖掘体育道德的根源,揭示体育道德的本质、特征、结构、功能和社会作用;寻找体育道德运行的社会制约因素和一般社会伦理道德等上层建筑其它因素对体育道德的影响;考察体育道德演变的曲折的历史过程和奥林匹克体育精神的形成过程及其发展的规律性;把握社会主义体育道德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其在当代新技术革命条件下对推动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导向作用。
1.3个体体育道德
社会体育道德的实现是以个体体育道德的完成为前提的。体育道德必须面向实际从事体育活动的个体的人,为他(她)们接受和认同,并内化为自己的观念、信仰、良心和荣誉等,自觉转化为自己的实际行动,体育道德才能成为现实。当然,从事体育活动的个体不是被动的受体,而是能动的主体,在个体体育道德形成过程中,必然受到其成长的具体环境、独特的生活经验、个性心理特征等方面的影响,打上个性烙印,呈现出差异,因而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存在样式。研究个体体育道德的生成和发展、结构和功能、运行的规律和机制,成为体育伦理学研究的又一重要使命。个体体育道德是通过个人的体育道德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得以表现,是社会体育道德的内化。个体体育道德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心理机制――个体的道德自我意识,其发展过程是由他律到自律再到二者的有机统一,从而确立自己的价值目标,完善自己的体育道德人格。
个体体育道德作为社会体育道德的内化,同社会体育道德的调控密不可分。研究社会体育道德调控的实质、特点和方式,阐明其在个体体育道德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和实现途径;结合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实施社会的奖惩;明确社会体育道德评价的意义和标准,树立社会主义善恶观;研究社会体育道德教育的任务、特点、方法和途径,加强社会体育道德教育。
社会体育道德调控的有效性就在于能否推动个体进行积极的体育道德活动,将社会体育道德要求内化为个体的体育道德品质。个体的体育道德活动是个体体育道德运行的微观机制,也是个体体育道德状况的动态表现。结合“体育实践”这一个体体育道德活动的动力,研究个体体育道德活动的一般特征和结构;由个体的体育道德认识、情感和意志活动构成的个体体育道德意识活动;体育的道德冲突和个体体育道德的行为选择;个体体育道德修养的特征、实质、方法和途径。
1.4社会主义体育道德规范
无论是社会体育道德调控,还是个体的体育道德活动,都不是纯主观的、随意的,而是以一定的社会体育道德原则和规范为准绳的。社会主义体育道德规范是我国现阶段体育道德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反映,是我国长期以来进行体育道德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的凝结,是加速发展社会主义体育市场,实现体育现代化,振兴中华体育所必须的伦理精神的体现,是当代世界体育道德发展的大趋势的反映。研究它的基本内容,揭示它对人类体育道德完善化的意义和作用,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体育道德调控和价值导向提供科学依据,为个体体育道德活动的人格完善和人生价值实现指明正确方向。社会主义体育道德规范包括基本道德原则和主要道德规范两方面内容。
1.5体育道德体系的价值原则
第一,集体主义原则。这一原则既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体育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第二,公正原则。体育公正的内涵包括社会体育制度、体制和机制的设置问题,体育资源的分配(体育设施建设、场馆的利用、区域配置等)问题,参与体育活动的人(群、种)的机会问题,竞技体育中的规制、规则和裁判判罚的尺度问题等。第三,必要“有害”原则,或称限度“有害”原则。它是上述二原则补充,也是体育自身的特殊规定性。没有这一原则,就无法说明和解释体育活动中伤害现象的合理存在。如体育竞赛中运动员被对手所伤(非恶意的)而不承担责任。体育自身的特殊规定性表现有二:首先,体育活动主要表现是身体活动,而身体活动的最基本的承载是人的体力。体力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再生能力;其次,体育竞赛的对抗性、争先性和观赏性的满足(参赛选手和观众)导致了对非恶意伤害的宽容和忍让,这是必要“有害”存在的心理基础。必要“有害”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因此,进一步研究如何把握和运用这一原则,是十分必要的。第四,生态原则。如果说上述三原则是处理体育活动中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原则的话,那么,生态原则则是处理体育活动中人与自然的关系。现代体育发展和传统体育相比,无论是在组织、规模和参与的人数上,还是在对抗激烈的程度和科技含量上,都远胜传统体育。如果说传统体育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和谐依存的关系的话,那么,现代体育和自然之间则是一种破坏依存关系。确立体育生态原则,树立体育生态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措施,是体育伦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第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一原则最大的特点是综合性、协调性和连续性。这一原则是以体育的持续发展为最高目标,要求任何体育行为都必须保证体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1.6体育道德的主要道德规范
所谓体育道德规范,就是根据体育道德体系的基本价值精神和原则,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必须普遍遵循的具体行为的准则,它是实际的体育道德关系的概括,体现了从事体育活动的人们在处理这些体育道德关系时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导向。它对人们的行为主要具有两方面作用:一是倡导,二是约束。我们在研究社会主义体育道德规范时,应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接受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指导,换句话说,就是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二是要以现代社会的体育实际(实践)为基础。据此,我们认为社会主义体育主要道德规范应该是:热爱祖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尊己尊人,建立和谐人际关系;敬畏生命,树立体育健康观;公平竞赛,确立和平进步思想;顽强拼搏,塑造创造型体育人;服务社会,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双赢;保护环境,树立生态体育观。“热爱祖国”,“尊己尊人”,“敬畏生命”,“公平竞赛”,“顽强拼搏”,“服务社会”,“保护环境”这七个方面,就构成了社会主义体育道德体系的基本道德规范。它真实地、深刻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体育道德关系的本质,鲜明地体现了社会主义体育道德基本价值精神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应进一步对这七个主要体育道德规范的合理性根据和价值本性作深入的阐释和真切的把握,使其真正内化为人们内心的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另外,体育道德规范和一般的社会公德等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准则之间的关系研究也是我们研究的任务之一。
1.7体育道德建设及热点问题
明确体育道德体系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地位,建立和健全体育道德的外部保障系统和内部调适机制,采取体育道德和法律协同建构的途径,建立多元一体的体育道德价值导向体系。
体育道德的热点问题虽不象其他领域(如经济、生命医学等领域)的道德问题那样突出,但也已经出现了一些道德问题,同时还有一些潜在的体育道德问题,如果不及时地追踪和研究这些问题,就势必会给体育道德理论和体育实践带来混乱。体育道德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济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体育一体化和体育价值多元化的矛盾和冲突;体育的市场化和“举国体制”的矛盾;全民健身运动和体育资源分配不平衡的矛盾;“假球黑哨”和“兴奋剂”等有违体育道德的问题;弱势群体平等体育权利问题;体育资源的浪费问题;体育与环境保护问题。这些只是已经出现了的问题,还有诸如拿运动员做力竭实验,改变运动员的遗传基因以提高运动成绩,甚至克隆优秀运动员等潜在的或已露出苗头的问题对潜在的问题我们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应从体育伦理的视角予以研究。
2研究的视野与视角
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体育伦理学,其研究方法不应拘泥于某几种具体研究方法,而是需要有多个视野多种视角融为一体的方法群。因为,“一般情况下,一种研究视野包含多个考察视角。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种研究视野可能狭窄到只包括一个考察视角。在不同的研究视野中,人们对同一对象的认识必定不同;即便在同一研究视野中,若考察视角不同,人们对同一对象的认识亦有别。采纳单一的视野和视角,人们往往不能把握事物的全貌和本真。”〔1〕〔P113-114〕因此,我们应采取多种多样的视野和视角。
2.1研究视野
哲学视野是伦理学的本己视野,也是体育伦理学的本己视野,我们应从“实践――精神”的视野把握体育的运作过程与伦理道德的关联性,从哲学的高度审视体育道德的合理性。体育道德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主体之一,是社会人文精神的具体集中表现,但又受到其他人文因素的影响,必须广泛地吸收人文社会科学的各种成果,因此,我们还要采取社会学、心理学、文化学、历史学、生态学、教育学等视野。体育活动是一种规律性极强的务实活动,伦理道德不应是凌驾于体育之上或游离于体育之外的抽象的东西,必须包含于体育活动之中。体育活动不但要遵循一定的人文规则,还有其特定的技术,还遵循自然科学的规则,因此,对其研究还应有医学、运动力学、生物学、统计学等视野。
2.2研究视角
在探究体育道德根源和基础、体育道德的原则和标准、体育道德价值的前提、若干体育道德范畴的本质等问题时,应运用存在论的视角。在思考体育道德认知的特性和方式、体育道德观念的产生和演变、体育道德思维的方法等问题时应运用认识论视角。在研究体育道德价值的本质、特性、要素、前提、理想,体育道德评价的目的、标准、方法、意义,不同体育道德价值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时应运用价值视角。在考察体育道德的内在依据、体育道德的根本目的、体育道德的心理影响、体育道德的社会功能等问题时应运用人性论视角。在讨论体育对人生处境和样态、人生的态度和方式、人生的意义或价值、人生的目的或理想的影响等问题时应运用生存论视角。在体育道德的心理机制、体育道德与整个人类文明的关系、体育道德与个体心理发展的关系等问题上应运用潜意识论视角。在需要和体育道德的关系、自我实现和体育道德之间的关系、体育的境界等问题上应运用需要―动机论视角。在体育道德行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意志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实质、道德惩罚的效果、道德责任的归属等问题上应运用环境―行为论视角。在体育道德与人格的关系、体育道德人格的结构和特征、体育道德人格的培养和完善等问题上应运用人格的视角。总之,体育伦理学研究的视野和视角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应避免研究方法的单一性和片面性,这样才能使体育伦理学的丰富内容得以展开。
体育伦理学的培植和建树是一个大的理论研究工程,需要体育学工作者和伦理学工作者的协同努力。我们在此无意作开启性宣示,但决意为这一年轻的学科增砖添瓦。当然,探求体育伦理的体系建构,给伦理学以创造性的文化成果,扩展应用伦理学的研究领域,揭示体育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本“论纲”的最终目标。
伦理学研究范文6
1 生命伦理学的研究现状
1.1辅助生殖技术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vetechniques,ART)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最为激动人心的技术之一。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卵子和)、合子(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它是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医学技术。现代生殖技术,广义上分为三个部分:人工授精,指收集丈夫或自愿献精者的,由医师注入女性生殖道,已达到受孕目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各种衍生技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技术无性生殖、又叫克隆技术。它指运用现代医学技术,不通过两性结合,而进行高等动物生殖的技术。辅助生殖发展,自1978年第一例体外受精成功后,逐渐成为一种广泛应用于治疗不孕不育的技术。但这一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从1980年到2000年的时间里发达国家中每7对夫妇中就有一对患有不育症。在芬兰,每年都有3000对夫妇寻求辅助生殖的帮助。而在中国通过辅助技术治疗不孕不育技术人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给无数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幸福与希望,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尚存争议的社会伦理问题。
辅助生殖技术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也很多,至今仍颇受争议,没有得到解决。以母亲为例:母亲主要解决因妇女子宫疾病引起的不育问题。母亲是用不自然的手段达到自然生育的目的。但是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什么是“非自然”“自然”本来就很难划清。母亲涉嫌买卖婴儿,这种行为等于是有意放弃孩子而去怀孕,如果母亲靠它赚钱,这就等于是买卖孩子,将儿童当成可任意交易、处置的财产,这种论点值得思考,特别是在商业味十足的今天。母亲将第三者引入生育过程,破坏了爱情和婚姻。但是这样的观点同样存在于领养关系,所以很难确定。母亲的孩子归属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母亲十月怀胎与腹内胎儿有了难以割舍的母子之情,她们会不情愿把子女交给委托夫妇,甚至想方设法与孩子保持联系,这种扯不清的母子之情会给几方都带来感情上的伤害。
对于辅助生殖技术中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逃不出以下几种争论:谁是孩子的父母;他有几个父亲母亲;卵子及其子宫代孕能否成为商品吗;还有就是在这种可控制范围内,人工授精能用于优生吗;人们认为一方面人类生殖技术将破坏自然法则,当、卵子、受精卵在应用中商品化后,都会去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追求高质量,只需求提供最好的,结果直接导致人类基因因此变得单调、缺乏多样性。另一方面,人类生殖技术会导致人类伦理关系的复杂与混乱。母亲分为“孕育母亲”遗传母亲“养育母亲”,而父亲又分为“遗传父亲”“养育父亲”,这对于人类传统的家庭模式、人伦关系等将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影响。特别是在商业化的今天,这一系列问题都涉及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侵犯。也可能涉及这一代、下一代和未来世代。所以我们应该正确、理性地使用,而不是被错用和滥用。
1.2安乐死近三十年,安乐死已成为生命伦理学中一个非常重要而敏感的话题。安乐死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国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有人认为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为解除其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本人或亲属要求,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部门认可,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的过程”。
关于安乐死的概念,中外学者都曾企图给以科学的界定,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观学者们的观点,它包含了以下几种含义: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其死前的痛苦而主动采取积极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其临死前的痛苦,应患者的要求而采取积极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对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为减轻治疗给其带来的痛苦,放弃治疗,不再人为地延长其生命。国外有些学者将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某种措施加速患者死亡,亦被称为积极安乐死。它是根据垂死患者或家属的要求采取某种处理办法,让其安然舒服的死去,迅速完成死亡过程。被动安乐死是对于确定无法挽救其生命的患者,在预测后果的基础上,根据垂死患者或家属的要求,停止无望的救治,故又称“听任死亡”,国内不少医疗单位实际上正在悄然实施。
对于安乐死的观点,学者们众说纷纭,褒贬不一。对安乐死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赐人以死亡与医生的职责不相容;安乐死是一种对生存权利的剥夺,它将造成社会对生命的理解的漠视、丧失爱心、越发的功利化;安乐死容易被不怀好意者利用,很多时候并非出于病人的真实意愿。肯定者则认为:安乐死体现了尊重患者的人权,符合生命伦理学原则中的自主权原则;安乐死符合患者及其家属的自身利益体现了生命质量,符合生命价值的原则;安乐死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节约医疗卫生资源,体现了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安乐死符合现代医学目的和医学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除此以外他们认为对于医学中所理解的不可挽救、濒临死亡的危重病人,只要通过严格的审查,实施的安乐死,体现了人类对死亡认识的理性觉醒,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人既然具有生存的权利,当面对死亡时,为何就不能具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当一个经历病魔折磨又无法救治的人来说,就是生不如死。他们已感受不到任何的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存在,增加亲人痛苦、社会的负担以及日复一日的忍受病痛的折磨与煎熬。社会应该保护个人对其生命的自由选择。安乐死的目标是维护死亡的尊严,免除病人精神和肉体遭受痛苦折磨,达到舒适或愉快地死亡的状态,同时还是走向死亡的一种良好的状态。安乐死并不在于人为地加速死亡,而是尊重人的自主权,肯定人类通过对生命的觉悟来控制死亡过程,减少痛苦,显示死亡过程的应有尊严,这充分体现了善待生命丰富内涵。
1.3脑死亡自1959年法国学者第一次提出“脑死亡”(BrainDeath)概念后,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在1968年提出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的四条标准:即在排除了体温低于32.2°C、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这两种情况外,如果一个病人没有反应性和感受性,无运动及呼吸、各种反射消失,脑电图平坦、而且24h内反复测试后无变化、这个病人即被宣告死亡。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在人类史上了开辟了人们对死亡认识的新阶段。这种标准已为医学界普遍接受、并在相当多的国家得到承认。全球发达国家无一例外的将脑死亡或脑细胞完全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唯一而科学标准,同时联合国个成员国中已有80个国家承认脑死亡的标准气然而长期以来,医学上把心肺活动不可逆的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依据。在中国临床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将心脏跳动、呼吸运动作为判断人生命终结的标准是一直被社会公众和医学界所认可实施。但现代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脑功能活动已经成为了人生命最重要的特征,也就是说不管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都必然导致心脏死亡,因此面对历史的进步,给脑死亡以应有的地位已是势在必行。
为什么要放弃传统的心脏死亡概念?提出这个问题就因为有了新的生命维持技术。新的生命维持技术(life-sustainingtechnologies)是指一个人还能维持其心跳、顺畅的呼吸当他已经出现了全脑死亡,但是这种维持超不过两个星期,因为他的大脑已经不可逆转的死了。同时我们还需要审视一下这种脑死亡的判段标准是否会对病人、家庭和社会有利、或造成伤害?对“脑死亡”判定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脑死亡是真死亡。“脑死亡”是科学判定死亡的方法。实施“脑死亡”维护了死者尊严,减轻了家属的负担,节省了宝贵的医疗资源。器官移植技术具有良好的发展与广阔前景。质疑或反对“脑死亡”的观点的人则认为:脑死亡概念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尤其是它的提出建立在器官移植基础上;“好死不如赖活着”是中国人的传统思想,生的愿望是人类争取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人类无法容忍将心脏还在跳动的病人送进坟墓;胎儿也是生命,但是胎儿没有表达自己意愿、喜好的能力,人们对孕妇使用脑死标准时是否有权去剥夺胎儿的生命?如何判定?
同时在实际的医疗应用中有很大问题:哪一个级别的医院和专家来做此判定;医生如何让普通公众理解脑死亡判定的科学性;医生的诊断、专家的判断如何能让人信服;“植物人”和“脑死亡”病人的状态该如何的区分;“脑死亡”判定标准是否有可能将被滥用?“脑死亡”判定在我国有无立法的必要?
在脑死亡标准的问题上,绝对不能站在受体立场进行评判,也不能站在供者和家属的立场来评价人道与否绝对,而应该站在社会公益的立场出发,即从社会的价值出发,兼顾个人价值。充分尊重患者脑死亡,这对人文关怀与安乐死、临终关怀具有同样的意义,同时是对生命尊严的维护,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1.4器官移植器官移植(OrganTransplantation)被在20世纪世界医学史和人类文明史上开创了新篇章,它是医学高科技发展的成果之一,同时也享有21世纪“医学之巅”的美誉。器官移植及活体器官移植通常是指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将某个健康的器官放置到一个危在旦夕、患有严重疾病的病人身体上,让其器官继续发挥作用,从而使被捐赠者获得新的生存机会。活体器官移植是指摘除活供体一个或多个器官,通过手术方法将其置于同种或异种受体体内,达到治疗疾病和挽救生命之目的的技术。目前活体器官移植仅限于肾脏、胰腺、、卵巢、角膜、小肠等成对生长的及骨髓等部分器官或组织。现代器官移植是从肾移植开始的,1954年Merrill进行了首例肾移植手术并获得成功。这是人类器官移植划时代的标志。在欧美确立了脑死亡概念,临床器官移植得到很大的发展。我国与国外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方面相比起步大概晚了十几年,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器官移植发展非常迅速,在一些大型医院与器官移植中心,器官移植已经接近或达到国际的顶尖水平。
即使器官移植成为了标准的外科疗法,并且挽救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但在要求各种器官移植的患者越来越多情况下,存在着诸多令人困扰的伦理难题。器官移植的最大难题是器官来源问题,特别是在我们国家,这是一个“求”远远超过“供”的问题。据统计,我国需要通过器官移植治病的人数达到150万左右人,但每年只有1.3万例器官移植手术得以实施;我国每年新发生的肾功能衰竭患者有50万人以上,但得以做移植手术的也只有4000人,大多数患者只能处于“等待供者”的状况。当前移植器官的来源主要有4种一活体供者、异种器官、尸体供者、胎儿供体。而我国器官采集主要是尸体供者,可是对死亡标准的判断又使医生陷入了困境。在采取器官之前,医生需要准确无误地判定死亡与否,执行相关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医生不能为了得到器官而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必须严格地掌握脑死亡的标准。对于死亡的判断世界上三种分类,第一种是心脏死亡,即当心脏停止跳动时认定其死亡;二是呼吸停止、脉搏停止及瞳孔放大三症状同时出现时认定死亡;三是脑死亡,这种提法较晚,它的判定标准是以当脑亡或大脑皮层和脑干全部死亡时、即人不可能再复苏都定为死亡。这三种死亡界定只有第三种脑死亡被认为是器官移植的最好来源,因为脑死亡者在呼吸机的帮助下,会保持血液循环,器官质量较好。
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按照这一死亡标准,自愿捐献遗体的器官根本就无法使用。即使近几年我国在脑死亡立法中有了一定进展,但远远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医生所要完成的使命。可供移植器官的需要严重地超过供体器官由此引发了另一个伦理难题一器官可否成为商品?一方面对于医务人员很多时候他们不得不做出一些人有机会活下去,而另一些不得不死去的困难抉择。另一方面因为等待器官移植的人却很多,而供体器官的来源很少,这就可能使人体器官成为稀有的高价商品。当人体器官分配商业化以后,人将被降低为物,从而严重危及并践踏人的尊严,加剧人们在生死面前出现的不平等,扩大贫富之间的鸿沟。有钱人可以购买器官而获得再生的机会,而贫困的人只能在绝望的条件下出售自己的器官。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知情同意是非常关键的原则。必须在知情同意基础上获得可供移植的器官,得到病人与病人家属的同意。但是医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首先中国传统道德观念“将尸体解剖视为不礼、不孝、不仁、不义”这造成了人们对器官移植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了供体器官的大量匮乏。而如果医务人员在病人还活着的时候去征询病人或病人家属是否同意在病人死后把器官捐献出来,这对于与病痛做斗争的病人及家属是难以接受、不予支持的。所以器官移植在传统的思维观念与知情同意原则中夹缝生存。除了器官移植中器官来源的伦理问题外,还有很多引人深思的伦理问题,比如器官移植后对供者施行经济补偿及补偿程度的合理性问题,器官移植受体分配原则、标准,器官移植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观,移植了动物器官的人(即嵌合人)是否会产生意识、思维、行为的改变及生物安全性问题,对于异种(非人类器官)的移植,及我国有限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等问题。
在解决器官移植伦理学问题之前,还将面对很多的挑战。器官移植帮助患者生命得以延续,即使现在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阻力,但随着人们对器官移植的认识与深入研究,它终将成为一种常规医学治疗手段,为更多的人造福、带来生的希望,为饱受病痛折磨、濒临死亡的患者带来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