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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比赛规则范文1
中图分类号:G8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6-0059-01
在棒球比赛时,需要考虑到许多各种情况的发生,不仅只是投球,传球、击球和接球,还必须根据对手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做出相应的判断,并能灵活的运用。在平时训练中,教练员应要求运动员,养成善于观察,勤于思考,果断判断的好习惯。
一、要注意雨天的事项
在雨天进行比赛时,要注意的是,球被雨淋湿后会变得很滑,因此,投手要准备好防滑用的松香粉袋,放在裤子口袋中,内外场队员口袋中应备好擦手用的干毛巾,除此之外,还要将手套的手心部分朝下,以免被雨水淋湿。
二、要注意风向
到达比赛场地后,首先要了解风向,可通过场地上的旗帜或拔草抛向空中等方法,来辨别风向。在防守时必须要考虑到风向及风的强弱,特别是打出的高飞球,最容易受到风的影响,球的飞行距离和路线都会由于风的影响而出现变化的。因此,外场的防守队员更要特别注意风向。
三、要检查投手的土墩
投手在比赛前一定要查看投手区的土墩,因为比赛时的土墩和平时训练时的投手土墩不一样的。要注意土墩的高度、倾斜的程度、踏出位置的地面坑洼程度等。如果不注意投手土墩的不同,还像平时一样站在投手板上拿球就投,就会可能造成身体重心失去平衡等,从而无法根据自己的需要投球。
四、接反弹回来的球
外场队员在比赛前,应到外场确认挡板的距离后,可向挡板掷球,要注意球打在挡板的哪个部位上,会向什么方向反弹,特别是新到一个球场比赛时,外场手一定要了解球打在挡板后的反弹情况。
五、了解球场的平整度
比赛的球场由于建造时的条件不同,而会出现不同的特点。内场手、投手、接手要特别注意内场边线的平整度,必要时,用手抛地滚球,让球沿边线滚动,充分了解场地的情况,以利于确定球沿边线滚动时是否出界。
六、比赛的规则
在每次比赛中,不可能总是在正规、标准的球场上比赛的,有时也会在校园操场比赛。这时,两队的教练员就要和裁判仔细商量,决定该球场使用的特殊规则。教练员要在赛前对这些特殊规则要给队员们进行说明,如什么时候会成为死球局面,做到心中有数。
七、确认太阳的位置
在晴朗的天气里比赛时,会有高飞球与太阳在一条直线上,从而看不清出球的情况,因此外场手在每次进入到防守位置时,都要观察一下太阳的位置,注意在什么地点,在接外场高飞球时不容易出现上述情况。
当阳光能直射眼睛时,要将手套举到眼前遮住阳光接球,因为这时即使是被很少的阳光晃了眼睛,也会由于一瞬间看不见东西而丢失目标。
八、黄昏时注意点
内场手的传球,除了远距离的传球之外,一般是采用没有反射的传球,但在黄昏比赛,正面对夕阳时,则要用一次反弹把球传向目标。这是因为在这时的传球中,视线是向下看,这就避免了阳光直射眼睛,使传球有了保证。快而低的经过一次反弹的传球,反而可使球的飞行速度增加。
九、要了解比赛场地的硬度
第一次到一个陌生的球场比赛,当然要在赛前了解球场的硬度,即使是以前曾经使用过这个球场,这次也要检查当日球场的硬度。
在较松软的球场上,防守位置可适当靠前。球的冲力由于反弹而有所减弱,使追球容易一些。而在较硬的球场上,防守位置则要靠后,球的冲力会由于反弹而速度加快,这时就需要以敏捷的移动和敢于用身体挡住球的决心处理来球。
十、比赛前要注意对方击球练习
处理投手接手之外,其他守场员也要仔细地注意对方球队的击球练习,要对对方击球员的特点及习惯等做到心中有数,这对于投、接收的投球组合,守场员防守位置的调整,都是非常有用的。
对初次相遇的球队,要特别注意留心观察,对已交过手的对手,也要注意其当日的状态。
十一、要了解比赛裁判员的习惯
在比赛时,对裁判员的判罚,任何队员是不能够提出抗议的。特别是对“球”、“击”的判定的必须服从。但是,任何裁判员也是普通人,他也会有自己的习惯和特点,有的裁判员会对外角球判的松一些,有的裁判员会对高球判定得严一些等等。投、接手要尽快地发现,掌握当场裁判员的特点和习惯,及时改变投球的组合,使比赛能有利于自己的球队。
十二、注意观察对方的队员席
棒球比赛规则范文2
关键词:小学;气排球;可行性分析
前言
气排球是一项新兴的群众性体育健身娱乐项目,1984年由呼和浩特铁路局济宁分局离退休职工首创。为了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始初用气球代替排球在排球场上进行健身活动,后来逐渐发展成一项成熟的健身运动,并参照排球规则制定了比较统一的比赛规则。
气排球由柔软的塑胶制成,比赛规则与普通排球规则相似,但全国没有制定统一的竞赛规则,因此各地区会各具特色。以广西为例,除了比赛用球的重量、周长,比赛场地、比赛网高与全国比较通用的略有不同外,还衍生了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绣排球。
气排球作为新型的群众性体育健身娱乐项目,以其特有的魅力迅速被广大群众接受,成为“全民健身”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尤其在气排球开展得最好的广西,甚至能称为“全民健身”的“国球”。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本校气排球教学校本课程。
1.2研究方法
1.2.1文献资料法
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检索国内有关气排球运动相关文献资料、书籍和研究成果,查阅《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1年版)。由此对气排球的特点及其功能、教学方法进行了细致的学习和思考,了解国内对气排球各方面的研究现状。从而为本课题研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同时为本文的研究思路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1.2.2问卷调查法
根据本研究课题的需要共设计教师问卷和学生问卷两种,教师问卷是随机对教师进行调查,学生问卷是对选取学校的三年级至六年级学生进行调查。其中教师问卷发放40份,回收40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为100%;学生问卷发放140份,回收131份,回收率93.51%,有效率为100%。
2.研究结果与分析
2.1气排球可行性分析综述
2.1.1从小学生课外活动现象分析
课外体育活动场所上经常能看学生玩气排球的身影,特别是有老师进行气排球活动时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更高,虽然没有正式开展气排球教学,但学生通过看――模仿――自学――互学的学习方式也能做得有模有样,甚至小学高年级学生还能尝试比赛。这种现象说明:小学生对气排球运动非常感兴趣,且完全有能力学好气排球技术。
2.1.2从气排球特性与小学生发展身心特点分析
气排球具有球轻、体大、柔软且碰撞力弱、冲击力小的特性,运动中手臂的垫击无痛感也不易挫伤手指,即使击打到脸上、头上等重要部位,也不会有伤害。正好解决了小学生畏难怕痛的心理,极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学生学习中最活跃、最有效的心理成分,因此气排球能适合小学的运动需要。
2.1.3从全民健身角度分析
把成年人全民健身中火热的气排球运动引入小学课堂,有助于扩大气排球的影响,使气排球运动成为有如日本的棒球和美国的三大球一样从成人到少年儿童都参与的真正的全民健身运动。
2.2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2.2.1学生对气排球的了解与看法的分析(问卷调查)
表1学生对气排球的了解与看法情况统计一览表问题调查结果(n=131)(百分比)你对气排球运动的了解程度?非常了解2.29%比较了解15.27%一般47.33%比较不了解22.14%很不了解12.98%你从哪里了解到气排球?家庭14.5%学校73.28%社区4.58%其他5.34%不选2.29%你认为学习气排球难吗?非常简单2.29%简单14.5%一般51.91%比较难29.01%非常难2.29%你在哪里观看过气排球比赛?从没看过3.82%社区5.34%学校78.63%球馆9.92%其他2.29%如果学校开设气排球课,你会:非常喜欢27.48%喜欢35.11%一般30.53%不喜欢5.34%非常不喜欢0.76%如果你学会了气排球,你会把它
作为一项终身参与的体育活动吗?一定会27.48%不一定70.99%肯定不会1.53%从表1看出:
(1)学生对气排球了解程度调查中“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比例分别只占2.29%和15.27%,这说明,学生对气排球运动的了解和参与度还是比较低的,需要学校把气排球引入体育课堂,学生才能更好的了解并掌握气排球技术。
(2)对“从哪里了解到气排球”和“在哪里观看过气排球比赛”两项的调查“学校”所占的比例分别达到73.28%和78.63%,这说明,即使社会上气排球开展得非常火热,但学生要学习气排球技术主要还是在学校。
2.2.2教师对气排球的了解与看法的分析(问卷调查)
表2教师对气排球的了解与看法情况统计一览表问题调查结果(n=131)(百分比)您认为学校现行的体育教学内容中有无增加气排球的需要?急需要5%需要77.5%不需要0%不确定17.5%您觉得气排球教学活动能否增进学生的健康?能97.5%不确定2.5%您觉得气排球教学活动可否使学生的心情得到愉悦?能92.5%不确定7.5%您觉得通过气排球教学活动能否提高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能87.5%不能0%不确定12.5%您觉得气排球适合小学生吗?完全适合22.5%基本适合77.5%不适合0%完全不适合0%您有给您的学生或其他同龄儿童教过气排球的经历吗?如果有,您觉得他们能接受气排球技术吗?有32.5%没有67.5%;能100%不能0%您觉得气排球运动在小学中开展能否起到推动气排球运动的进一步发展?能85%不确定15%从表2看出:
(1)教师认为急需要和需要增加气排球体育教学内容的比例分别为5%和77.5%,而不需要的为0%,这说明,气排球运动应该进入小学体育课堂。
(2)教师认为气排球教学活动能增进学生的健康的比例达到97.5%,能使学生的心情得到愉悦的比例达到92.5%,这说明,气排球教学有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气排球入门容易,安全性好,娱乐性强,观赏性高,是学生喜闻乐见并积极参与的运动,在小学体育课中开展完全符合小学生的身心特点,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运动兴趣,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为学生树立终身体育意识打下基础。
3.2建议
气排球引入小学体育课堂应该从水平二或水平三开始比较合适,并应该建立相应的少年儿童气排球比赛机制,使小学校园中刮起强烈的气排球之风。
“国培计划(2013)”―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置换脱产研修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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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比赛规则范文3
关键词:竞技致损行为;允许风险;刑罚边界
中图分类号:G8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09)04-0024-04
The Justification Grounds and Penalty Borderline of Sports Injur y Behavior
LUO Jiasi1, WANG Minghui2
(1.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Shenyang Sports University, Shenya ng 110102, Liaoning China; 2.China Criminal Police College, Shenyang 110 035, Liaoning China)
Abstract: The allowed danger theory, which originated from the theory of socialworthiness, is the justification grounds of some sports injury behaviors. Sportsinjuries caused within sports rules fall into legitimate behavior and should no t be convicted. The behaviors of violating sports rules and committing injuriesby mistakes belong to allowed danger, and it is not proper for such behaviors tobe convicted. Violating sports rules and committing injuries on purpose exceedallowed danger and such behaviors can be convicted. Behaviors causing injuries c aused by nonsports purpose should be convicted.
Key words: sports injury behavior; allowed danger, penalty borderline
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竞技行为已然成为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由某些体 育竞技活动本身的对抗性、激烈性、危险性等特点所决定,在多人参与的竞技活动中,致人 身体损害的行为也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对于这些竞技致损行为,当然可以通过体育道 德规范、竞技规则本身进行调整。近年来,也有学者开始从法律视角对此类问题加以关注。 本文基于刑法立场,结合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对该类行为的入罪问题进行探讨。
1 竞技致损行为正当化根据评析
关于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在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诸种观点。
1.1 被害人承诺理论 被害人承诺理论,也称为权利人承诺理论 ,是指经作为有权处分自身利益的被害人的承诺,侵害被害人或者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应排除 违法。
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0条规定:“经有权处分人的同意,侵害权利或使权利陷于危险的人不受 处罚”。对体育活动中造成轻伤的行为,如果没有超出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范围,可以适 用刑法典第50条的规定,例如,拳手在比赛中所受的打击和轻伤都可以用他事前的同意来解 释(他走上拳台就意味着他默示的承诺)。[1]
再如,法国刑法中有观点认为,在激烈的体育活动中(例如,拳击、柔道等),只要行为人 遵守了比赛规则,即使造成了伤害也是一种合理行为,之所以认为行为人不受惩罚,是因为 有类似于“法律允许”的“容忍”作为依据。[2]
被害人承诺理论是刑法理论中用来解释行为正当性的理论之一。该理论得以存立的基础在于 当被害人的自决权和被害人所受侵害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前者应优越于后者而得到 尊重。在此也体现了一种利益优越的思想,但是,在通过被害人承诺理论使行为正当化时, 应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这种限制在被害人有权承诺的利益范围上就体现为被害人无权对 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进行承诺。这可以从刑法处罚同意杀人行为这一一般做法可以看出。因 为生命权是人行使其他权利的根基,对于生命权的动摇,将使得一个人对其他权利的行使无 从实现。由于对重大健康权利的侵害往往存在危及生命权利的风险,故对于危及生命程度或 形式的重大伤害也无权承诺。[3]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将被害人承诺理论作为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并不充分。因为 从竞技致损行为的严重程度上进行划分,可以存在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等多种可能。如前 所述,既然人无权对生命法益、有可能危及生命的重大身体法益进行承诺,该理论便无法充 分担当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
1.2 正当业务行为理论 所谓业务,是指人们社会生活上反复或 者继续进行的工作。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大力士摔跤、拳击手的格斗等,只要是在正 当业务范围内实施的,即便符合暴行罪或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被作为业务行为而排除违法性。[3]大冢仁教授也认为 力士的相扑、拳击手的拳斗等只要行为本身处于正当业务的范围内,就不成为伤害罪、暴行 罪。我国国内学者也有采用正当业务行为说的,认为在竞技体育中,一些项目的危险性很高 , 自古以来有不计其数的运动员在其中致伤致残,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由于体育竞技属于正 当业务行为,运动员只要遵守了有关竞赛规则,非故意致人伤残,就排除犯罪性,不负刑事 责任。[4]
应该说,运用正当业务行为理论作为体育竞技中致损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在某种程度上是合 理的。毕竟很多体育竞技行为本身即是一种职业化行为,这种体育竞技行为作为人们反复继 续从事的工作确实是一种业务。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社会生活中还有相当多的体育竞技 行为并非是一种职业化行为,也缺乏反复继续实施的特征,很难称之为业务。如果用正当业 务行为理论解说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便不够充分。正当业务行为理论的这种不充分性,在前 述两位日本学者的相关论述中也有所反映。如大谷实在论述业务行为时同时谈到,“作为体 育活动而进行的摔跤、拳击等活动,虽然不能说是业务,但只要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是正当的 ,就应当说合法,这些相当于后述的一般正当行为。” [3]显然,大谷实教授将体 育竞技活 动做了划分,此处所谈及的摔跤、拳击活动应是指不能划入业务范围加以分析的其他竞技活 动,必须借助其他理论加以正当化。
1.3 社会相当性――允许风险理论该理论认为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即便是引起了法益 侵害,也应成为排除违法性事由。该理论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威尔泽尔所提出。所谓具有 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而允许的行为。 在社会相当性理论发展的过程中,有人将其作为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理论,有的将其作为 阻却违法的事由。日本的大谷实教授在论及某个赛车案例时,主张应当在体育活动的基础上 ,从社会相当性的角度来认定其排除违法性。[3]在这里他是将社会相当性理论作 为阻却违 法的事由,并运用于对某些体育竞技行为正当性的说明。也有的学者将其作为排除构成要件 符合性的理论加以理解。如德国学者罗克辛在检查为社会相当性理论所提供的案例组中,将 体育比赛作为在法律上不重要的或者是可以允许的风险案件进行理解。[5]我国国 内亦有学者在探讨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化根据时主张社会相当性理论。[6]
由于社会相当性理论本身具有较强的理论张力,将其作为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化理论基础确 实存在一定的理论优势,但张力过大的理论其先天不足之处也同样明显。就该理论来说,其 标准过于抽象,不能精确地对犯罪的成立进行限制,在解释的过程中有被滥用的风险。作为 一种解释原则,应该“由更准确的标准予以代替”。本文认为,在德国学者罗克辛所主张的 客观归属理论规则中,允许的风险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一个理想替代。 按照罗克辛的观点,在允许性风险下,人们创设了一种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的风险,但是这 种风险一般是可以允许的,正因为这种允许性而排除对客观行为构成的归责。有风险的竞技 体育行为可列入允许性风险领域进行分析并获得正当化基础。[7]之所以说允许性 风险理论 较之社会相当性理论更为明确,是因为允许性风险理论能够在对具体的体育竞技行为提供以 保护法益为导向的有限制的解说。
本文赞同将允许风险理论作为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的根据,认为该理论是在关注社会发展、 公共福利这一大的背景下展开。一方面能够超出被害人承诺理论中单纯基于个人权利进行分 析的视野;另一方面通过体育竞技中允许风险的创设这一本质内核,兼顾了职业和非职业等 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从社会发展这一宏观需要出发,肯定了作为社会发展所需代价的诸种 侵害法益行为的合法性。该种理论在保有较大解释能力的同时,能够为竞技体育行为这一社 会化行为的正当化提供更为精确的衡量标准。
我国国内也有观点对容许危险理论作为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根据合理性进行了肯定。[ 8]但 该观点同时认为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作为正当业务行为和被害人同意行为的背景比较粗糙, 而通过正当业务行为和被害人同意行为理论的具体解释,更有利于清晰说明竞技伤害行为的 合法化问题。因此,强调“一体两翼”理论的相互作用,更有利于对竞技伤害行为的合法化 根据予以精致的解读。其实,在该文先前认为这两种理论只能片面说明竞技伤害行为的合法 化问题的前提下,再将二者作为容许危险理论的具体解读,实有画蛇添足之嫌,并无多大意 义。而且这两种理论也难以充分担当具体解释允许风险理论的任务。本文主张,将允许危险 理论独立作为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已经足够,不需其他理论加以补足。
2 竞技致损行为的刑罚边界
2.1 竞技致损行为的种类竞技致损行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定义。广义的竞技致 损行为,是指与体育竞技有涉的各种致损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 正常遵守体育 竞技规则下所意外发生的损害行为。如在拳击比赛中,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击打有效部位,因 力量过大而致对方伤亡;踢橄榄球时因合理冲撞致人受伤等。2) 故意犯规下所发生的损害 行为,是指在竞技运动的过程中通过故意犯规行为而导致的损害。如在足球比赛中,规则允 许进行铲球,但又做出许多限制,只允许对持球的对方进行的铲球破坏或者获得对球的控制 权,不允许对无球队员和对持球者实施背后的铲断。如果通过这些违规铲球行为致人损害的 即属于此种情形。再如篮球比赛中,在他人持球上篮时,一把将其拉下,摔成重伤。3)虽与体育竞技活动有关,但与竞技目的无关的致损行为。前两种情形,不管是规则内行为还 是犯规行为,其目的都在于对竞技效果的追求。第三种情形往往都是因场所、运动员身份等 因素的牵涉与竞技发生关系,但并非直接追求竞技效果的行为。如在足球场上受到对方语言 侮辱,而挥拳相向,致人损害,或者在篮球比赛中,因情绪失控,双方发生殴斗而致人损害 。
狭义的竞技致损行为仅指广义竞技致损行为中的前两种情形,必须是运动员基于竞技目的通 过竞技行为而导致的损害。在本文的观点中,不同种类的竞技致损行为在入罪问题的结论上 也会有所不同。
2.2 竞技致损行为入罪之可能性分析
2.2.1 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可部分入罪如前所述,刑法学界关于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根据的 探讨主要存在正当业务行为说、被害人承诺说、社会相当性说。在各种观点之下同时也强调 成为正当化的具体条件。如持正当业务行为论的大谷实教授强调,在判断是不是正当业务 行为时,必须以现存的、有关该业务行为的行动基准为标准进行判断,在违反该准则的时候 ,就具有违法性。[3]持被害人承诺说者也认为,在激烈的体育活动中,为证明伤 害行为是 一种合理行为,要求行为人遵守比赛规则,如果行为人不遵守比赛规则,则要认定其犯有 暴力罪。[9]我国国内持社会相当性说的学者也主张体育竞技的具体规则是体育比 赛必须遵 循的“法律”,是判断体育竞技行为是否正当化最重要的标准。业已确定的比赛规则是社会 判断该比赛是否正当,是否予以许可的客观标准。凡是被社会认可的比赛,其规则都体现了 对运动员权益的平等保护和合理保护,比赛的规则也相应的具有社会相当性。同时业已确定 的比赛规则,也是比赛双方当事人参加比赛,甘愿承受比赛风险的前提。[10]持允 许危险理 论者也基本上认为,竞技致损行为是否在竞技规则范围内实施,是判断允许危险范围的一个 重要因素。[11]
以上这些观点均表明了相同的基本立场,作为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的一个关键限制条件,是 要求致损行为必须在规则范围内实施。言外之意,违反竞技规则的竞技致损行为则存在入罪 的可能。本文赞同对竞技规则范围内致损行为不应入罪的观点,同时主张只有在行为人对致 损重大结果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入罪。对于违规本身虽为故意,但对于致损结 果却持过失心态的行为不宜入罪。理由如下:
2.2.1.1 作为实践惯例的事实参照 综观中 外对竞技致损行为的处理结果,我们实难发现有 入罪之先例。并非实践中违反竞技规则致人损害行为的缺乏,而是实践中对此类行为均在刑 法领域之外甚至是法律领域之外进行处理。可见,对违反竞技规则致人损害行为作非罪处理 是一种实践惯例。这种实然的处理局面至少能说明一个问题,对于体育竞技领域中狭义的致 损行为,更习惯于在刑法领域外甚至是法律领域外解决。
一方面因为体育竞技行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活动领域,在竞技参与者间有着独特的体育价 值观念。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基于竞技目的而实施的违规行为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这是竞技 活动的对抗性、激烈性、危险性所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竞技体育发扬勇气、力量、坚强、竞 争精神之固有魅力所在。如果动辄对违反竞技规则的致损行为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则将阻碍 运动员参与竞技体育活动的动机,也会抑止竞技体育这一特殊社会活动的发展。另一方面, 按照允许风险理论,对于风险是否在允许范围内的判断,不能单纯以社会一般公众作为判断 主体,而更应依赖竞技参与者的行业感受。如果仅站在社会一般人立场,不顾及竞技领域的 行业判断,将使得允许风险的判断因远离实践基础而失却合理性。而且,允许风险理论本身 来源于社会相当性理论,关照体育竞技这一特殊社会领域中长期形成的实践惯例,是判断某 行为能否为历史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允许的一个重要参照。
基于此,本文认为,对于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入罪问题的分析,应结合行为人违规的心态和对 致损结果的心理态度综合加以认定。具体来讲,狭义的竞技致损行为即使违反了竞技规则, 只要是对致损结果持过失者,仍属于体育竞技道德所能容忍的范围,主观上仍不失竞技目的 ,其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达到需要刑法介入的程度,所造成的结果也属于竞技体育活动所允许 的风险范围,不宜入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故意违规,且对致损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则属于一种严重违反竞技体育道德的行为,将超出体育竞技行为所允许的风险范围,其社 会危害性也严重到需要用刑法加以惩罚的程度,应当入罪。
2.2.1.2 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刑罚的功能应当是限缩的,而不是扩张的。作为其他部门法的 保障法,谦抑性是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于其他部门法律或者行业规则能够给予充分调整 和规范的不适当行为,刑法不宜介入。体育竞技领域是一个有着内在行业规则的领域。不同 竞技活动中的参与人均受到不同的体育竞技规则的规范,凡是违反体育竞技规则的行为,也 将会受到来自相关体育竞技活动组织者、管理者的制裁。禁赛、罚款等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已 经能够使行为人遭到财产、名誉等方面的损失。这些体育竞技规则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 上预防违反竞技规则行为的发生,而无需对所有的违规致损行为都入罪。
2.2.1.3 其他法律救济机制的补充不将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入罪,并不意味着损害人不能接 受其他制裁。除了前面提到的竞技行业内部制裁,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对损害 人进行民事制裁,通过承担民事责任,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在民事法领域,历来通过被害人 承诺原理将符合竞技规则下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作为阻却违法的理由。[12]此外 ,自担风险原则,也被我国法律实践中用于确定竞技致损行为的侵权责任。[13]本 文无意对竞技致损 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深入而完备的探讨,只是意图说明以民事责任作为刑事责任的替代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竞技致损行为受到合适的制裁,也能够使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2.2.1.4 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入罪的主客观条件狭义致损行为包括规则内致损行为和违规致 损行为两种。对于规则内致损行为,不需要特殊的限制条件即可获得正当性基础。但对于违 规致损行为,必须对致损结果出于故意者才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过失者,即使造成了 较为严重的客观结果,也属于允许风险范围,不应入罪。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致损结果是否 具有故意,应在各种竞技活动领域内,结合不同竞技活动的性质和竞技特点,结合诸多客观 事实特征进行判断。主要应综合考察以下这些因素:竞技活动的性质、竞技活动的规则内容 、致损行为的具体表现、损害的严重程度、致损人的竞技水平等。在以上这些因素中,重点 要考察行为人致损行为本身的强度及所造成的结果是否明显超出了该种竞技活动的性质和竞 技目的所能容忍的范围,这也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的一个重要客观依据。 同时,这种主观罪过形式的判断必须结合各种竞技活动的不同性质特点进行个别化考察。
2.2.2 其他竞技致损行为可全部入罪根据本文前面对竞技致损行为的分类,除了狭义竞技 致损行为外,剩下的就是非出于竞技目的而致人损害的行为。本文认为,该种竞技致损行为 尽管因行为人主体身份、行为的时间、空间与竞技运动有所关联,但由于行为人实施致损行 为时,并非出于竞技目的,并非追求竞技效果,而完全出于竞技外的动机和心理所实施,在 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些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可以按照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从主观罪过上来 分析,该种致损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表现为过失。前者如运动员基于对裁判的不 满而围攻裁判,致裁判受到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后者如棒球运动员 因输球而情绪失控,怒将球棒扔向空中,不幸重伤场边观众,可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3 结 论
综上所述,根据允许的危险这一正当化原理,本文认为竞技致损行为中能够以犯罪论处的仅 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狭义致损行为中违反体育竞技规则,并故意致人损害的情形;二是 非出于竞技目的而实施的致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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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比赛规则范文4
关 键 词:学校体育;中学体育竞赛;美国
中图分类号:G80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4)06-0113-03
Characteristics of and inspirations from American middle school sports competitions
WANG Jia-hong1,WEI Lei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Suchow University,Suzhou 215006,China;
2.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Shanghai University,Shanghai 200444,China)
Abstract: The American middle school completion system is characterized by complet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s, scientific competition methods, various event settings, an ever increasing degree of participation, rational competition season arrangements etc. By learning from the American middle school completion system and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chool sports competitions in China, the authors put forward that middle schools in China should value the functions of sports competitions, establish a people oriented sports competition organization conception, and build popularized, routinized competition modes.
Key words: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middle school sports competition;America
美国中学竞赛体系是“小学-中学-大学-职业赛事” 金字塔式竞技体育人才链的重要环节,不仅带动小学体育竞赛的开展,也为大学乃至职业联赛、奥运会等赛事输送优秀人才。我国中学体育工作长期以来以体育教学为主、课外活动为辅的形式进行,缺乏系统全面的体育竞赛,导致学生体育锻炼不足和优秀竞赛后备人才输送不力。因此,美国中学体育竞赛体系对我国中学体育工作的开展、后备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
1 美国中学体育竞赛的特征
1.1 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
美国中学竞技比赛管理体系由全美州立高中协会联盟、州体育协会、学区体育运动协会、区联盟体育协会以及学校体育部或俱乐部构成。全美州立高中协会联盟创建于1920年,是美国中学竞技运动的最高领导机构。大部分州运动协会成立于20世纪初,由各学校代表组成董事会负责本州的相关竞赛事务。学区体育运动协会主要负责本区内的体育竞赛工作,并配合和服从州体育协会的活动组织安排。区联盟是学区下设的就近学校所组成的竞赛组织,区联盟协会主要负责本区内的体育竞赛事务。学校体育部是由校长或教务总监直接领导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项目运动队的训练教学工作。
1.2 科学的竞赛方法
美国中学体育竞赛主要分为联盟赛、地区赛、州际比赛,规模和级别依次递增。联盟赛是多所邻近的学校为开展相互间的体育竞赛而形成,有对抗赛、邀请赛、资格赛、达标赛、冠军赛等多种形式,是最基础的竞赛层次。地区赛是指由区体协组织的区内竞赛联盟竞赛优胜队参加。跨区比赛是地区优胜学校之间的比赛,州锦标赛是由地区选派优胜学校参加的全州最高层次的比赛,两种比赛均由州体协组织举办。另外美国高中体育竞赛等级设置较为合理。为了既能保证比赛参与度及比赛公平性,州体协根据参赛学校的数量和规模,对大部分项目实行分级比赛制度。如橄榄球、篮球、棒球、垒球、足球、越野跑、女排等项目划分为2A、A、B、C、D 等5个级别,冰球、田径、摔跤等项目划分为1、2级两个级别,滑雪、游泳跳水、网球、高尔夫、室内田径等项目不分级别[1]。
1.3 丰富的项目设置
美国中学体育竞赛项目设置较为丰富,总体上开设了40多个运动项目。除了传统的橄榄球、篮球、足球、棒球等项目之外,部分州结合自身的地域特征和自然条件还开设其他户外项目,例如越野、骑术、高空滑雪、越野滑雪、冰球等。部分项目开展广泛,备受学生欢迎,2012―2013学年参与人数排在前10位的运动项目主要有橄榄球、户外田径、篮球、足球、棒球、排球、越野、快垒球、网球以及游泳和跳水,参与人数从30多万到100多万不等。
1.4 持续高涨的参与度
美国中学体育竞赛参与特征表现为:参与人数众多,2013年达到了700多万人;参与率较高,有关调查显示2008―2009年参与运动竞赛的学生占到总学生人数的55.2%[2];历年呈递增趋势,1971―2013年逐年递增,翻了近两倍;女生参与人数递增较快,男、女生比例在逐步缩小,1971―1972学年男生参与人数约为女生的10倍之多,2011―2012学年男女比例则不到1.4倍。
1.5 合理的赛季安排
美国中学对运动员的管理理念是以人为本、符合人的全面发展规律。例如在解决学训矛盾问题时,为了保障学生运动员的文化课学习时间设置了赛季制度,每个项目竞赛及主要训练课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阶段内进行,当一个项目处在季外状态时,学校一般不得组织该项目的训练活动。同时严格执行文化课程要求,保障文化学习成绩。学生运动员必须按规定每周至少完成20个学时的课程学习(修4门完整学分的毕业所需要的课程,其他学生要求修6门)。如果运动员学生在一学期内或在等同的时间内4门课程没有全部获得通过,则该生无资格继续参加体育训练。学期末的成绩记录是最终的,也不能为了满足最低资格要求将未达到课程要求的记录抹去[3]。另外,在比赛规则方面也充分尊重人的身心成长规律,例如篮球比赛每节8 min,共4节,全场32 min,少于大学及职业篮球联赛的时间。
2 对我国学校体育竞赛发展的启示
2.1 转变社会的体育认知,重视体育竞赛作用
美国中学体育竞赛与其社会文化密不可分,社会文化中的众多因素推动着学校体育竞赛的发展和完善。首先,美国社会盛行的体育文化推动了中学竞赛的开展。体育是美国大众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体育运动的狂热促进了中学体育竞赛的开展,希望通过体育竞赛培养学生个性和主动精神,提高孩子们在激烈竞争的社会中的生存能力。其次,美国的体育精神符合美国社会文化的价值观,无论是常见的篮球、美式橄榄球、棒球等传统项目,还是高空滑雪、越野滑雪、越野跑等,都迎合了美国文化中崇尚对抗、竞争、勇敢、开拓等社会价值观。最后,美国社会中的其他因素对中学体育竞赛具有推动作用,例如1972年美国教育法修正案(禁止因性别原因而导致教育歧视)通过和实施后给美国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女孩的运动参与发生了很大变化,改变了以往女孩在体育运动中仅仅出现在啦啦队、花样滑冰上的局面,女运动员开始出现在软式棒球、篮球、冰球以及越野、足球等项目中[4]。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工作中对体育竞赛重视不够,学校体育工作偏重于机械枯燥的体育教学,学生不能从体育运动中获得精神上的快乐体验,无法激发学生的体育参与兴趣。例如篮球练习中投中10个球和比赛中投中一个关键的绝杀球,二者的心理体验是完全不一样的,后者会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完善人格、激发参与兴趣等。应转变社会对学校体育竞赛的传统观念,重视学校体育竞赛的开展。体育竞赛应面向全体学生,推动学校体育竞赛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不断强化学生“健康第一”终身体育意识、习惯和技能。体育竞赛的核心价值是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培养青少年竞争与合作、沟通、心理受挫、情感体验等适应社会的品质[5]。
2.2 树立以人为本的体育竞赛组织理念
美国中学体育竞赛突出以人为本的组织理念,充分尊从青少年身心生长规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通过体育竞赛培养的不仅仅是高水平的运动员,更重要的是培养可以为社会做贡献的综合素质人才。美国学校体育竞赛通过与家长、队友、对手、教练以及行政官员的交往,被认为是提高青少年社会适应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开展青少年体育运动在美国被视为是向青少年提供一种外界环境,这一环境有利于改善青少年对待事物的态度,提高对比赛、运动道德、纪律及人际关系的重视程度。通过对青少年提供象征着稳定、秩序、传统习惯、凝聚力、公共兴趣的体育运动,可满足社会培养人才的需要[6]。我国体育系统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过于注重体育竞赛成绩,对文化学习重视不足,急功近利、过早专业化使很多优秀苗子因伤病而过早被淘汰。而教育系统则过于强调文化学习,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使他们对体育竞赛重视不足。二者都未能形成一个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因此,如何建立以人为本的体育竞赛组织理念是我国学校体育竞赛急需解决的问题。
2.3 建立日常化、大众化的竞赛开展模式
学校体育竞赛一直是西方学校体育的重要内容,早在 19世纪英国教育家托马斯・阿诺德就把竞技运动引入学校体育,寓教育于体育活动之中,力图通过竞技运动培养学生的运动能力和运动精神[7]。美国青少年体育竞赛始于19世纪后半叶,欧洲和北美的人们为了让孩子适应快速膨胀的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学校、运动场所、教会团体开始组织孩子们参加体育竞赛活动,特别是对于来自工薪阶层的孩子们而言,他们希望能通过参加体育竞赛,特别是团队运动,使孩子们能进入中产阶级或上层社会[8]。20世纪初,为实现体育的教育价值和功能,伍德、威廉姆斯等美国“新体育”学者在学校体育体制中大力推广现代竞技运动,进一步推动了美国学校体育竞赛的发展。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男孩为主的青少年体育竞赛得到迅猛发展。20世纪70年代,由于美国教育法修正案通过使得女孩的体育竞赛快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至今,职业体育进一步推动了青少年体育竞赛的发展。因此,长久的历史传统是美国中学体育竞赛日常化、大众化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竞赛参与人数少、竞赛数量少、竞技化特征突出,竞赛集中在少数体育特长生、尖子生群体中,项目少,缺乏日常化、大众化的模式。
我国应健全当前的中学体育竞赛方法,逐步建立统一的分级、分层比赛制度,提高学生参与度,做到公平公正、最大化地满足学生的参与兴趣。在做好诸如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等大众化运动项目的基础上,各地市应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条件和环境开展有地方特色的体育竞赛项目,满足学生们的运动兴趣,进一步丰富学生们体育文化生活。同时为了满足大众化的参与需求,根据学生性别、年龄、身高以及自身身体条件和体育技能基础,应组织开展难度适中、趣味性强、有吸引力的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让学生从中既能得到身体锻炼,又能满足心理上的愉悦。锻炼结合比赛,避免了枯燥,反过来又促进了锻炼,丰富了课外文娱生活,使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更持久和更有效[9]。在此基础上应该在班级之间、院系之间,根据各项目特点、性别特点、技能差异等,分别组织各种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不同技能的广泛体育竞赛活动,将体育竞赛贯穿于学生日常生活中,让每位学生体会到运动竞赛的快乐和意义,并逐步形成主动参与动机和意识。同时改善机械化的体育技能教学模式,建立以竞赛为主、体育教学为辅的学生体育参与模式,让学生在体育竞赛中愉悦身心,进而形成学校体育竞赛的日常化、大众化的景象。
美国中学体育竞赛经过一百多年的不断完善,才形成了今天的竞赛体系。其存在有赖于广泛的社会基础,大众对体育竞赛教育功能的深刻认知,并积极进行实践。我国不宜盲目照搬,而应合理借鉴,逐步建立适合自己的中学体育竞赛文化体系。如何逐步建立有特色的我国中学体育竞赛体系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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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比赛规则范文5
摘 要 随着世界体育文化与精神的普遍传播,各项体育运动逐渐由不熟悉被慢慢发展成为世界竞技项目,垒球运动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1]。垒球运动不仅能够强身健体还能够塑造坚毅、拼搏的体育精神。
关键词 垒球 起源 特点 体育精神
垒球运动起源于美国,传入中国的时间相对较晚,经过体育教练与垒球运动员的不断努力,我国已经具有垒球运动的奥运竞技水平。研究垒球运动的起源与该项运动的特点,对于提高垒球运动技术,协调作战具有很大的帮助,此外,其传递出来的体育精神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垒球运动的起源
(一)垒球运动在欧洲的起源与发展
垒球运动的起源较早,早在19世纪80年代初期一名记者在美国的芝加哥就研究出来了垒球这种特殊的球类。之后垒球作为一种团体体育运动在美国开始大面积传播开来。很快地,美国ASA(业余垒球协会)被建立,建立时间为1933年。在19世纪中叶,垒球运动已经在欧洲各国广泛开展,其中最著名的第一届女子垒球世锦赛就是在澳大利亚于1965年举行,作为东道主的澳大利亚队还获得了此次比赛的世界冠军。
(二)垒球运动在亚洲的起源与发展
垒球运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逐渐向亚洲传播,在日本有着较高的影响。垒球运动传入中国的时间是在20世纪早期,最初只在北京、天津和上海这些发达城市兴起。期间经过几年的研究与发展,终于在1915年举办了远东运动会,上海的人民看到了菲律宾垒球队的风采。又经过长达半个世纪的不断探索,包括去日本学习垒球运动经验技巧等,我国终于在1979年具有了垒球运动的世界级竞技实力,并获得了加入世界垒球联合会的资格。之后的奋起努力,我国垒球运动员先后在亚运会以及奥运会上获得佳绩。例如,在第26界奥运会获得亚军,当时我国的垒球运动总教练李敏宽也得到了国家与世界的瞩目[2];在第11-13界亚运会上还连续夺得三次冠军。目前我国的垒球运动已经深受大众喜爱。可见,垒球运动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二、垒球运动的特点
垒球运动深受球类运动者的追捧与喜爱,特点鲜明,其特点主要集中在:
(一)场地小、球体大、球速慢
垒球运动占用场地面积小,不受空间限制。垒球场地边缘呈圆弧状,两边线的长度仅为67米,内场每边垒间仅仅为18米的距离,本垒与投手板只有13米的距离,这样的场地面积较其它球类运动的场地面积缩小很多,让该项运动的展开更加方便。而且垒球具有球体大,投球球速慢的特点,非常容易让运动者掌握运动技巧,深受球类运动者的欢迎。
(二)具有集体性、游戏性、竞技性
垒球运动的开展一般需要有9位参赛者的参与,作为投手、接手、垒手与场手[3]。这就让垒球运动富有团体性,增加了该项运动的乐趣。在团体运动中大家协调努力争取投球成功,垒球的不断的运动轨迹丰富了该项运动的游戏性。垒球比赛运动采用记分制,由分数的高低决定两队的胜负,在比赛过程中双方又都要按照比赛规则进行得分,这都增加了该项运动的竞技性。
(三)强健身体、有益智力
垒球运动在投球、举棒与奔跑过程中都能够让运动者的身体各个关节得到运动与锻炼,可以强健心肺功能,加强肢体的灵活度,无疑是有益身体健康的球类运动。在垒球运动当中,运动者除了要不断的活动身体,思维也要迅速敏捷的转起来,运用智慧巧妙地赢得投球的成功,这也锻炼了运动者的智力,活跃了大脑思维。可见,垒球运动的确具有强健身体、有益智力发展的特点。
三、垒球运动体育精神的传递
垒球运动已经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体育运动,目前世界级比赛选中垒球运动更是因为它对体育精神的传递。从垒球运动中我们能够得到奋勇拼搏、团结一致、坚持不懈等体育精神的感染。
(一)奋勇拼搏
垒球运动中的不断奔跑、投球以及不断的思考,让运动者聚精会神,集中精力,发挥自己所有潜力去赢得比赛,这是一种体育精神,是奋勇拼搏勇往直前的体育精神。运动者的不断努力与受挫后的不断站起告诉我们挫折与困难只是暂时的,只要努力就会有机会[4]。这种奋勇拼搏的精神也会感染着每一位参赛者与观赛者[5]。
(二)团结一致
垒球运动是一项团体运动,它需要每一位参与者的尽力配合,大家协调一致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才能获得最终的成功。
(三)坚持不懈
在垒球运动中只有不断的坚持运动与思考,坚持与队友们的通力合作才能够获得比赛的胜利,比赛时间短暂,赢分的机会也会转瞬即逝,稍有疏忽就可能憾失得分。无论是赛场上垒球运动的员还是观赛的体育爱好者不仅要看到体育运动本身带给我们的娱乐性,还要看到运动传递给我们的精神力量。
四、结语
总之,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了解了垒球运动的起源、特点与传达的体育精神。垒球运动带给我们的不仅是体育本身的竞技乐趣,更传递出了很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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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比赛规则范文6
这个名为《挑战脚斗王》的体育节目所展示确实就是人们熟悉的那个儿时的游戏,北方人称为“撞拐”,而南方人称之为“斗鸡”,大凡生于六、七十年代的人第一眼见到这个运动,相信都会宛尔一笑,毕竟这里有着儿时的回忆。
简单的游戏如何脱胎换骨,变成了一项全国瞩目的体育项目,并登陆央视体育频道的呢?这要归功于脚斗士的创始人吴彦达。
神人吴彦达
按照北方人的说法,吴彦达可以算一个“神人”。第一次见到吴彦达,印象最深的便是他滔滔不绝的“神侃”,如果说见到他之前,你对“脚斗士”这个项目还不以为然,但在他一通“神侃”之后,你立刻会对这个“脚斗士”的前景深信不疑。
吴彦达当过律师,又闯荡过房地产业,练就了一付“铁嘴钢牙”,不过最初,当能言善辩的吴彦达告诉别人要推广的是“斗鸡”时,对方的反应是:他疯了。
2003年,大学期间就是个“体育迷”的吴彦达放弃了正在如日中天的房地产生意,有些异想天开地把目光投向了体育产业。那一年,他和几个朋友窝在一座写字楼里,既没有日进斗金的营利,也没有往来穿梭的客户,可以说一切都是在“吃老本”。
立项那会儿,可供吴彦达选择的民间体育项目多达30来个,其中还包括一些已经成为少数民族运动会项目的打弹珠、木球等,不过仔细研究后吴彦达发觉,并不是所有的游戏都适合拿来当运动,有的游戏就只能作为游戏,而像武术,虽然是国粹,也不适合作为竞技项目。
最后,吴彦达的目光落到了“斗鸡”这个全国人都熟悉的项目上。在北方,“斗鸡”又称为“撞拐”,生于六、七十年代的人都玩过这个游戏。吴彦达还发现,“斗鸡”其实是个需要技巧的运动:当人单腿支撑地面时,既要控制好平衡又要用巧劲战胜对方,完全靠的是脚的灵活。“它其实带有东方人的对抗搏击,同时在安全性方面没有什么顾虑,另外输赢判别简明易了,十分公平,我相信全世界都会喜欢这项运动。”
不过,当他自信地在朋友们面前口吐莲花一番之后,这个主意还是超出了大家的想象力。
“有人说我是个疯子”吴彦达笑着说:“‘你想让全国人都跟着你去玩斗鸡,有病啊?’,弄得我不敢去解释,也没法解释。”
怀揣着一个梦想,吴彦达固执地从家乡厦门带着两个手下来到北京,在这座举目无亲的城市白手起家,当时很少有人接受,甚至是他的家属也不理解他,大家认为他每年千万元投入到“斗鸡”这样一个游戏中是不可理喻。
出乎所有人意料,和一些发展历史动辄上百年的国外体育项目比起来,“脚斗士”项目的推广速度可谓惊人,从2005年4月“脚斗士”开始在福建省四所中学开始项目试验,仅仅两三年时间,这项运动已在全国500余所高校风行,2006年2月,吴彦达就与国家体育总局达成协议,共同主办全国脚斗士大赛,并于该年4月份与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签署了播出协议,在国外,脚斗士也渐成气候,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已掀起脚斗士旋风。
这一切都证明了吴彦达当初选择这个项目的目光之准,这不仅需要理智的判断,也依赖于创始人的直觉,这可能就是吴彦达这个“神人”的神奇之处。
狂人吴彦达
“脚斗士进入奥运会是必然的!”当美联社的记者采访吴彦达的时候,这位福建大汉自信满满地表示。
众所周知,近些年国际奥委会正在对奥运项目进行瘦身,棒球垒球也已被清理出门,连高尔夫这种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项目也难以跻身奥运,刚刚创立不过三、四年的脚斗士项目创始人就这样言之凿凿,难免给人“狂妄”之感。
一旦自己认定,九头牛也拉不回来,吴彦达的这种“狂”给人的印象很深。最初脚斗士制定赛制时,有位专家提议脚斗士的规则完全可以按照拳击、散打的规则进行,这个意见马上引起了学企业管理出身的吴彦达的当庭异议,“我很清楚为什么很多体育规则都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所以我当时就规则的事提出了反对。”结果,他独自一人与专家组争执不休,甚至拍着桌子争得面红耳赤,结果,争吵了一个礼拜,赛制还没定下来。
“他们说我是体育盲,说我不懂体育,但我是一个坚持信念的人,但我从来没有因为是投资者大家救必须得听我的。”吴彦达回忆说,“我认为,如果不能从制度上保持公平公正的话,就算你派多少人去监督也监督不了。”
最后专家们和他讲到了法律,这正中吴彦达的下怀,他以陪审团制度来比附“脚斗士”的比赛规则:“英美法律的特点,不是法官说了算,有罪无罪,得陪审团说了算。要知道买通一个法官容易,买通一堆法官可不容易。”最后专家组被说服了,才算定下了规则。
对于被人认为是天方夜谭的进入奥运,吴彦达却深信不疑,他列出了三大理由:一是脚斗士从赛制上既满足观众的对抗观赏,又保证运动员身体不会受到太多伤害;其次是“脚斗士”解决了裁判的公正性问题;此外,“脚斗士”真正符合“平民奥运”的理念,奥运会很多项目都是贵族运动,像马术、射击的飞碟项目等,而奥运会改革的方向是让少数人的运动成为大众运动。
也许有人认为吴彦达的奥运梦只是一句狂言,但是,一个小小的民间游戏正在逐渐成长为一项全国性的体育竞技项目,在这个梦想成为现实之前,又何尝没有人因此而称他“狂妄”呢?
痴人吴彦达
作为一个体育项目的挖掘者和推广者,应该是“在商言商”,但是在吴彦达身上,更多人看到的是一种民族的责任感。
谈到创始这个项目的初衷,吴彦达总是把南非前总统曼德拉说过的一句话挂在嘴边:“体育拥有改变世界的力量。”44年来,吴彦达始终觉得,总一种体育精神在激励着他。女排夺冠、中国健儿在奥运会上金牌零的突破等体育事件,伴随着吴彦达度过了大学时代,日渐强大的中国,以及兴盛起来的中国体育对他说是都是种鼓舞。
吴彦达非常强调体育对人精神的磨练:“我们那个年代经受的苦难要比现在的青少年多得多,可现在产生轻生念头的青少年却越来越多了,所以,我希望运动能改变他们的一生。”
提到“脚斗士”的项目推广,吴彦达喜欢把NBA作为参照,在他的话中,也总是能听出一种关于民族体育产业的深深忧虑。“日本有相扑、柔道,韩国有跆拳道,而到现在居然没有一个可以代表中国的体育项目被国际组织接受。
如今,虽然“脚斗士”的推广速度已经令人瞠目,但吴彦达还是有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如果一旦西方把我们80后、90后的体育市场夺走,那么中国民族体育产业就真的没什么希望了,实际上我们就是跟这些体育强国在争夺,首先就是争夺80后和90后的支持。”
吴彦达对民族体育项目的痴心并不是一句空话,也并非只是民族情绪的宣泄,在他看来,发展体育强国的民族情结和具体实施中的国际视野都是不可缺少的,“我喜欢按国际标准来做事,包括节目的宣传画册、比赛的规则,我都要求国际标准,要求现代的品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