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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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范文1

Abstract: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ssumes special tasks in the training scheme for non-law majored student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law popularization, professional and moral education. To improve students' capabilities of solving practical problems and enhance teaching quality and effect, teachers should conduct a systematic teaching reform from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such as specifying the nature and status of the course, properly arranging the opening time and credit hours, improving Lecture-style or Case-style teaching and phasing in flexible evaluation method.

关键词: 非法学专业;民商法;判例教学;诊所教育

Key words: non-law major;civil and commercial law;case method;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8-0243-02

0引言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大学阶段则是青少年接受普法教育的最佳时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再高调重申必须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十二五规划中更是明确指出,要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追求公平正义是法的理念,也是德高所在,出产有才无德的大学生绝非高校法律教育所提倡。十二五规划在加快教育改革发展一章中强调,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就是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这无疑是对目前高校法律教育敲了警钟,要求学校和教师要加快教改,培养德高才重的青年精英,以适应和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1民商法教学现状

法学分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两支,非法学专业为适应专业所需所开设的法律课程多从应用法学中选取,实用性很强。如管理类会计专业要开设经济法课程,以应对会计师资格和注册会计师等证件考试,金融学专业要开设银行、证券、投资、期货等课程,以应对一些证券、期货等从业资格考试,技术性较强的和自然科学领域专业切近的如防汛、防震减灾、卫生、农业等法律法规,其他较中性的如档案、保密、信息、网络等法律法规。倘若没有法律基础,又易被如今社会不公现象所蒙蔽,再加上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尚不明确,信念不稳定,则不能避免对课程内容的断章取义,或只是为了应付考试。民商法应为所有非法学专业所开始,一来因民法为基本法中的基本法,二来因商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②。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因与商法的关系和未来职业的要求,对民商法更应予以重视。其实多数高校为适应社会和学生专业就业所需,早已开设民商法课程,但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2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

高校非法学专业一般在大一均开设一学年或一学期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法学概论、法律基础理论等课程,但由于种种因素,高教版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作为必开课已基本完全取代其他法学基础课程。课时不变、侧重点在道德修养、授课教师多为政教出身,很难说学生能有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以方便学习专业法律。本人曾在大一上学期、大二下学期大三上学期为学生讲述民商法,发现很多问题,如学生知道自己是公民,却不知何为公民,知道自己已成年,不知应为哪些行为负责,直称学校为机关,不知政府是法人,被打之后打人称正当防卫。针对这种现象,本人对1000多名不同年级非法学专业学生做过问卷调查,结果表明,95%左右学生认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课非常重要,但只有15%的认为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有开设的必要性。因此,在目前尚不具备充分条件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情况下,民商法课程作为一门衔接法基础理论――应用法基础知识――专业法的课程承担着三个使命。

非法学专业所用的民商法教材内容通常可划分为法基本理论、民商法基础知识(民商法总则)和部门法(分则)三个部分,直接体现着民商法所承担的三重使命。其一,通过对法概念、立法原则等原理的阐释,初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其对法的理念有所理解;其二,通过民法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物权和债权、、法律责任等基础应用知识的把握,学会用法律思维去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现象;其三,根据专业需求讲解合同、公司、证券、票据、银行、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和诉讼等部门法,利用法律工具为专业服务,培养职业责任感,提升职业道德。同时,强调地位平等和公平诚信的民商法最容易使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为学生所接受,法理念也理应贯彻在课程始终。只有正确的引导和系统的讲授,才能使民商法课程体现法的睿智和魅力,发扬德的光辉和影响。

至于民商法课程性质在整个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无外乎公共选修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或干脆称为专业应用基础课、专业素质教育课等,只要能结合专业特征科学体现其地位和价值均无不可。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学专业,甚至不把民商法课程作为必修课,仅是任选而已,这与国家法律文化和历史相关,如意大利,其法律专业必修课只占到全部课程的1/4,法理课则只有1/7不到,主要还是考虑满足学生兴趣和不同就业方向的需求,更不用说非法学专业。根据我国教育文化、法律实施现状以及实用主义甚嚣尘上的现象,还是应将民商法作为必修课开设。

《2011 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而且要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为了跟上十二五规划和“六五”普法规划要求,作为青少年思想教育的前沿阵地,高等学校理应将该课程作为必修课――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开设,公共基础课普及面最广,学科基础课可选择讲授,各有特色。

鉴于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开设时间宜选择大二第一学期。③原因有三,其一,高中对应试教育的极度重视使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对社会的认识有限,法知识极为薄弱,加上大一第一学期为公共课,第二学期为公共课和专业入门课,一下子接触到应用法知识,理解很吃力,很多课时浪费在法基础理论的讲解上。而且,民商法作为非主干课程,不会安排一个学年的授课时间。其二,高年级专业知识渐夯实,宽松的学习氛围也使学生接触了很多社会现实,这个年龄段的意念还比较模糊,就业升学压力也越来越大,学生轻理论重实际,很容易曲解甚至蔑视法律条文的规定,这无疑与法的教育目的适得其反。其三,选择大二第一学期开设民商法,一来新闻报纸杂志电视等从不缺少这样或那样的案例,学生理解能力增强,有了一定的法律常识,对社会也有了成年教育初级阶段的懵懂的直观感受;二来专业课开始大量开设,急需理论的正确引导和合理疏通。至于该课程课时数的确定,既不能与纯专业课相提并论,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哲学等公共基础课,还要与高数等基础课相区分,一学期一周一般不应低于6个学时。

3民商法课程教改建议

课程的定性、课时量的妥当等外在条件都具备,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内因。教师是教育产出的最后一道关口,把握课程教学的每一个细节,从教材的选取、内容的取舍、案例的筛选编排整合到教学方法的创新等,无一不和能否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密切相关。

3.1 教材的选择和内容的取舍首先要明确教材只是教学辅助手段,尽量避免照本宣科。①选择理论较浅显,和专业相契合的教材。很多教材为了满足不同专业的需求,内容庞杂,应有尽有。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选择法律教材,首先不建议用法学专业教材,尤其是研究型的,比如有很多的专家观点或是流派介绍等。其次不赞成在课堂上使用现成案例教材。转型期中国社会处于“危险期”,这个阶段或简单或复杂的案例俯拾皆是,课本案例虽精挑细选却已失去新鲜感,而且很容易让教师产生惰性。②根据不同专业、专业课的设置时间以及课时量多寡增删教学内容并区分轻重点。例如金融学专业,一般会开设证券投资、银行保险等课程,那么象证券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与专业课相重合或相近的内容不必赘述。有些章节比如婚姻、继承等可以直接略去。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中的民法部分是本门课程的基础,如大厦之根基,没有民法的原则精神和基本概念,商法将犹如抽魂朽木,所以不能因与专业不甚明显的关系就将民法章节片面归于教学非重点。

3.2 慎重整合案例资源完整的民商事案例可以信手拈来,比如一些政府、司法、学术网站等,没有什么比身边生活更能刺激大学生好奇心的。然用于教学教育的案例不能随兴所至,一来课堂讲解完整案例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要紧扣知识点,绝不能旁生枝节浪费时间;二来分解、整合案例需要教师花费很多的精力去研究,不能修改成面目全非的自创产品。任何一位教师的口才都不能代替生活现实,既要保证案例原味还要适合一堂课的需要,因此教师需要全身心投入去备课,不在乎理论有多深奥,而是要在50分钟内给学生最崭新最贴近生活的东西,才能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使教学高效产出。还需要提醒的是,案例必然引发讨论,既定判决并非不可质疑,但要把握教学秩序的有条不紊,防止情绪化和反面效果,牢记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

3.3 改进教学方法,活用辅助工具民商法课程的教师显然必为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这些教师在求学阶段接触的教学方法总结起来,有最常见的传统的演讲式归纳法,还有引进的判例演绎法、模拟法庭、诊所教育、书刊编辑、法律援助等等,本科多为板书授课,研究生有无板书并不重要。法学和非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目的截然不同,所以教师要适时转变观念,同样的课程需要改良既有办法、改进教学手段来适应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

3.3.1 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直接拿来,这种归纳法也是文科类和部分管理类学科专业应用最普遍的方法,先讲理论后解案例,或带着案例和问题去听课,教师运用起来得心应手,但一定要突破共性逐渐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培养严谨思维,提高雄辩能力,给学生耳目一新的感觉。需要改良的主要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些教学方法。

3.3.2 改判例教学法④为案例说明和讨论。判例教学法1870年由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始创,由于其采取学生总结思考分析案例中隐含的法律规则,教授根据学生的回答层层深人提出问题,又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方法 (Soeratie Method)。

这种方法需要教师将繁杂的判例梳理成条理清晰的法律规则,引导学生在较短的课堂时间内了解和掌握法律。但由于这种教学法对学生素质要求很高,需要在课前大量阅读相关书籍且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和法律思维,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讲不具备可行性。但是判例教学的理念――“学习开始于我们的已知,开始于我们的经验(亲身经历的和别人的)”――却可以指导教师来改进教学方法。从现实判例到法律理论是一个演绎的过程,相比传统的归纳法,学生是带着对社会实践的深度思考探究去发现其中的奥妙和原则,易培养对事实的洞察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教师可深入研究复杂的判例,但一定要以案例浅出,直接的方法就是选取简单条理而现实案例的,指定材料让学生课前阅读(不需要花费很多课外时间),课堂组织学生或分组讨论既设问题,展开争辩。其次,可要求结合材料和自己事、身边事或现象,举出一个例子,再围绕这个最生活化的案例展开讨论。无论是争论还是讨论,最终都要归纳出蕴含其中的法律规则和原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案例可能并非完全符合课堂需要,教师可以增加情景,设置障碍,引导和控制讨论不偏离正题。

3.3.3 将模拟法庭作为课外大型法律活动开展。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是一种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虽是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但要模拟真实情景,学生兴趣很高,进行却非常困难。一是需要讲解大量的诉讼知识和技巧,甚至是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位置,二是操控不当很容易演变成一场争论。这与学生法律常识缺乏、不具有法律思维、从未旁听过审理等有关。因此把模拟法庭作为教师教学实践课程、学校普法规划一项工作、学生社团大型法律教育活动(比如安排在每年的“12.4”)来开展更合适。

3.3.4 弃用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是学生在律师指导下学习诉讼策略、撰写法律文书、当事人诉讼等。国内高校的诊所教育多采取法律援助活动或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等学生组织,因当事人多属穷困,这类活动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相比判例教学法,无论从时间、精力、财力等哪个角度来考虑,在非法学专业实施诊所教育都不具备可能性,也因它和学生今后的职业选择毫无关联,现实意义不大。总结起来,民商法课程应以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和生活案例说明与讨论为主,辅以模拟法庭等课外活动,其他的如带学生现场旁听、作试探性法律咨询等等也可适当安排。

3.3.5 PPT课件被称为“助学利器”,既可以节省时间,增加课容量,还能通过丰富活泼的界面、声像资料和网络链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参与、加深课堂印象。民商法教师是文科出身,习惯采用板书,然而大量的案例材料靠课堂读写和课前复印很不科学也不现实,采用电子课件是必然趋势,所以教师需要尽快掌握office、flash、图案剪辑等软件操作技巧,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教学。

3.4 改进统一的卷面考核方式,严把分数关中国高等教育的现实是“严进宽出”,入学严格,授课自由,考试宽松,这样的教育体制和高等教育的初衷是相悖的,毕业生真正学到手的东西少得可怜。大学教师授课风格个性化,课堂气氛比较自由,能为学生营造相对轻松的学习环境,但如果学期考试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知识水平,自由便会质变为散漫。因此,改进统一的卷面百分制考核方式,以灵活的考试方法和严格的分数把关,促使学生重视平时的知识积累,才能遏制消极懈怠情绪。

传统的考试方式是闭卷笔试,实行百分制加学分制,现在有口试、论文、材料观点论述、开卷等,实行百分制、等级制、平时和期末比例制加学分制,多样化考核和计分可适应不同的专业和课程需求,也是大学教学改革的一项成果。然“良法需要好的实施”,要不将成为一纸空文,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成绩判定。与劳动相适应的报酬最能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取长补短,提高学术水平。

注释:

①非法学专业,不包括政教类专业,因为部分高校政教专业已开设法学概论、法理以及其他一些重点部门法课程,有将法律课程作为主干课程的趋势,这与本文所论有民商法地位有差距。

②本文所论民商法课程不介入民商分立、民商合一、商法和经济法的部门法独立地位之争,只是应需而设,内容根据专业、实用程度有所取舍和侧重。如高程德为经济类、管理类等非法学专业学生所编教材就叫做《经济法(民商法)》。

民商法学范文2

[关键词]模拟法庭;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作为民商法课程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由于以往单一滞后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导致民商法实践教学质量偏低,学生很难真正将掌握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阻碍了法学专业学生的成长和发展。通过开展模拟法庭的民商法实践教学,能够为学生创设真实的庭审环境,并使其接触更多法律案例,有机会实际书写法律文书并开展庭审,这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成长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和作用。因此,不断探析模拟法庭可行性的应用路径意义深远。

一、模拟法庭的概述

(一)模拟法庭教学过程。模拟法庭在教学实践中的应用,指的是在课堂内打造模拟法庭平台,通过选取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真实案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来完成整个法庭当中真实的诉讼程序。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新型教学手段,此过程中,虽然专业课教师会全程参与其中,但是无论是案件的选择和分析以及整体的角色扮演,均需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模拟法庭的过程中,学生需要独立完成开庭审理、审判文书以及法律文书等相应工作,学生有充足的机会,将自身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内容在真实具体的案例中予以应用,对于锻炼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积极意义。20世纪20年代初,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正式被引入我国,在东吴大学法学院首次进行了实践教学应用,模拟法庭教学方式与传统教学具有十分显著的差异性,整个实践教学体系,分别由法律诊所和案例教学仪器共同构成,学生在模拟法庭学习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庭前准备、庭审以及最终总结这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需要进行模拟法庭运用的相关准备,主要包括案例的选择,可以选取真实性或虚拟性的案例,并保证案例的难度,适合实际教学需求。选取好案例之后,对学生展开分组工作,小组成员分别承担模拟和扮演证据收集、辩护词撰写等诸多角色,专业教师实时参与其中并在合适时机对学生进行正确指导。第二阶段,正式进入模拟法庭的庭审,需要学生通过自身扮演的角色,结合实际选取的案例以及法律程序要求,独立处理完整的庭审程序,这个过程中也需要专业教师的指导帮助。第三阶段,是对模拟法庭在实践中的应用予以点评,专业课教师在此阶段的作用十分关键。专业课教师可以先让学生进行自我评价,然后由外聘的专业人员进行点评,最终由专业课教师考察学生的理论知识运用情况。(二)模拟法庭教学功能。在民商法教学中运用模拟法庭,为广大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提供机遇,这种教学模式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真正实现了实践教学与法院的精准对接,让学生在掌握充足理论知识后,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强化自身的法律实务能力。针对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功能主要分为三个层面:首先,在模拟法庭中学生能够进一步巩固自身所掌握的理论知识,模拟法庭的运用并不是在学生刚刚接触专业课时期,而是在学生掌握扎实理论知识基础后开展此课程,这时学生对于基础法律理论知识已经具备充足的掌握,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中,将多维度的法律知识运用其中。因此学生能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从片面到深入,且在实践中对理论知识进行了论证和巩固。其次,在模拟法庭的教学实践中,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对法院的整个庭审要求和具体流程有更加全面的把握,对于提高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以及实践工作能力具有积极意义。基于模拟法庭的民商法实践教学,虽然是以一种虚拟教学形式存在,但此过程中涉及的案例、审判规则和程序比较符合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并且要求参与其中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具备充足的了解和灵活运用能力,进而在真实的庭审环境和角色扮演中,增强自身的工作能力与职业素养。最后,对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具有积极意义,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具有鲜明差别,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研究型人才的培育。然而在模拟法庭应用后,高校的培养目标逐渐转化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应用型人才不仅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还要具备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二、模拟法庭在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路径

(一)优化实践课程设置。高校在开展民商法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可以引荐西方国家在此方面的课程体系设置经验,将实务性法律教育、律师职业技能内容,融入民商法实践课程内容设置中,切实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民商法实务能力。在进行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课程设置的过程中,其课程目标和方法,均要对模拟法庭的运用形式进行规范。首先,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所以,在模拟法庭应用后,同样需要强化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逻辑推理、应变以及文书写作能力培育。其次,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课程中的运用,可以划分为模拟训练、演练与比赛三个环节和流程,以此来实现课程教学的进一步优化。最后,根据民商法实践教学的总体目标,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组织设计,凸显民商法实践教学的差异性,以具有实用性的教学内容为主,削减过多的学术性内容,促进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的循序渐进提升。(二)丰富民商法教学内容。在模拟法庭运用后,有必要对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内容进行更新和优化,结合民商法课程教学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合理进行实践课程教学内容配置,在保证基础法律理论知识专业性、基础性和实践性的同时,让理论知识与实践密切关联。在课堂教学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当今社会发展的实际,为学生创设真实的模拟庭审情境,让学生能够在此背景下开展实践训练,增强学生的知识获得感和体验感。在情境创设和教学内容选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要根据民商法课程教学章节,科学合理的选取民商事案例,在此基础上组织设计模拟法庭活动。另一方面,要将调查充分结合实践,让学生能够更好地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灵活运用。在开展高校民商法实践教学过程中,注重知识的传输,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让学生具备灵活运用民商法的能力。与此同时,也要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人格培育,通过科学的实践教学内容,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价值观,并在日后的工作中,始终坚定法律的公平公正。(三)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通过校院合作的方式,树立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和规划,并逐步探索完善的机制,围绕模拟法庭在民商法教学中的运用,打造一支高质量的实践师资队伍。高校方面应从专职和兼职师资队伍两个层面着手,一方面,在专职师资队伍建设的过程中,高校可以针对民商法专业教师,展开针对性知识培训,使其充分了解模拟法庭的教学流程和教学功能,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察专职教师的模拟法庭教学能力。同时,可以为民商法专业教师,争取到法院挂职学习的机会,使其在真实的法庭工作学习过程中,累积更多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这样的方式提高民商法实践教师的教学能力。另一方面,打造一支高质量兼职师资队伍,可以聘请具备丰富工作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到校挂职授课,并共同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为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应用提供针对性的建议,共同改进和完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构建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保障民商法实践课程教学的质量。(四)完善教学考评体系。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的运用过程中,需要对教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往单一考核学生的方式方法不再适用,要构建具有综合性和实践性的课程考核评价体系,侧重于考核法学专业学生的民商法理论知识以及实务技能、职业素养。高校从多个维度入手,获得最科学与全面的评价结果。在进行考核评价的过程中,可以采取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在模拟法庭的课堂教学过程中,由专业教师和小组成员共同对模拟法庭成员展开评价,对来源于不同维度的评价比例合理划分。除此之外,在对学生进行期末考核的过程中,同样需要侧重于学生实践能力考核评价,将两项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给予学生科学合理的学习成绩。完善的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对于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应用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样至关重要,根据学生的考评结果,能够发现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来进一步巩固实践教学成果。

综上所述,伴随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更加严格,这对于民商法实践教学而言是新的挑战和机遇。为了进一步助推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在民商法实践教学过程中,有必要采取模拟法庭的教学形式,逐步增强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应用能力以及解决问题能力,提高民商法实践教学质量,同时也为国家输送更多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陈洁.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策略探讨[J].法制与社会,2020(22):175-176.

[2]林志方,陈勇.模拟法庭在民商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及思考[J].法制博览,2019(32):220-221.

民商法学范文3

关键词: 民商法 演变 发展

一、民商法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民商法的出现主要作用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阐述不断发展成为社会关系基本内容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经济理性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终其一生都在不断地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个相互平等的关系。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将这种相互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趋向平等,在进入社会后的人们中不断角逐竞争,这是一个很正常的过程,但这个过程是漫长而逐步演变的,首先人们会产生相应习惯,再产生约定俗成的惯例,并最终在政府干预下形成具有正规明确带有强制力的法律。

通过长时间的发展,民商法不断完善,从低级制度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成为高级的制度形式。所以,它们之间并非是截然分开而界限分明的,“法律从习惯与习俗的形成慢慢演变成同属一个连续体,其间的互相转化是细微的,慢慢的,不轻易被觉察的”。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类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习俗的基础上慢慢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德国学者萨维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缘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悄无声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决定的。”

二、民商法产生与习惯的关系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确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经济关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约定俗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法律主要是作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审判。商品贸易是普通民众之间财产等价交换的过程,在社会中属于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发展出来的习惯和习俗。当我们上街买东西时或同他人发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时,我们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习惯规则办事就可以了,不会感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约束。所以,民商法尽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强制性作用只在涉及违约或侵权时才表现出来。在发生了违约或侵权所的情况时,通常是按习惯或约定去处理,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惯例来履行约定时,法律则是最好的帮手。而当约定俗成的习俗发生变更时,相应民商法规则也会随后修订。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某些习俗在替代着民商法,应该说这是一种侵蚀,对约定双方利益是有破坏性的。在世界上少数国家或地区:“人们可以说某一法律规则未被实施或被废弃完全是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因为无需通过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结束某一法律规定,用另一条来代替。”一些法学专家将其现象解释为:“由习惯法引致的法律之废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不同的地方,首先谈谈英美法系,它必须在丰富的法律实例基础上才能被建立,他们的民商法是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因为他们的法是由历史演化出来的结晶而形成的。美国法学研究专家家庞德说:“普通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争议的解决,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实施法律,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应法典和立法为基础。大陆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产生,而是根据本国社会生活习惯、习俗和惯例作为产生根基,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种惯例规则。德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渊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则是存在于各个地区的不成文法律习惯。德国民法典是在古罗马大量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民事习惯,特别是有关商品交易方面的习惯规则,大大适应和满足了刚刚统一的德国经济发展之需。而法国和德国民商法之间的不同是在于法国法通过比较精确的语言对这些规则作了逻辑上的演绎。

当我们说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慢慢演变的产物时,主要是从其内容方面来说的。民商法发源自社会的习惯、习俗和惯例。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将全世界的商品经济发展带动起来的时候,在商品交易规则中,其主要内容是由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决定的。这些商品交换规则是商品(市场)经济自然演化的产物,不是立法机构刻意制造出来的。如果一个国家还有没成文的民法典,该国国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习惯、习俗和惯例中不断地发展和运行。同样,一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该国民的交易过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约外,还是离不开传统习惯、习俗和惯例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立法机关陆续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已经出台。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时,能否完全按照民众利益为主导的方向进行设计相应制度是值得探讨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样不可轻易替换。

参考文献:

[1][5][德]马克斯・韦伯著.李强译.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三联书店,1998:14,33.

[2][德]冯.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

[3][4][法]亨利・莱维・布律尔著.许钧译.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0,41.

[6][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114-115.

民商法学范文4

[关键词]民商法 当代经济发展 价值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6-0018-01

引言

当下是经济、科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这些改变不断渗透进入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民商法在这个崭新的时代向全新的局面发展。因此,人类社会在社会、文化、经济、法律各方面发展的同时也给新时期下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民商法提出了更加全面的要求与挑战。民商法只有适应了当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以开放的心态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各种复杂的问题,才能避免尴尬局面的出现。研究者认为,探索当代经济下我国民商法的发展对民商法未来发展的探索,以及当下相关法律实践活动对提高我国民商法的使用效率和可行性具有积极意义。

一、当代经济发展下的民商法价值体系

当今时代下的民商法价值受经济发展影响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并且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意义上的交易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已经逐步被互联网等形式所取代,因互联网可以使行事主体打破国界和地域的限制,运用网络等科技工具从事相关民商活动,因此,科技的发展给民商法提供了方便与广阔的空间,市场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为主体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当代经济下的发展要求对民商法的价值体系进行重构,伴随相关演变可能派生出新兴体系,但无论是新的派生还是原有基础上的派生均以自由、平等、公平、安全、效益为核心。自由是其他价值体现的基础,是整个价值体系的核心;平等在当代经济下具有丰富的工具性价值和目标性价值;公平一直是民商法的本质价值追求;安全,信息时代背景下主要重视的一个重要目标;效益是民商法基础价值之一,与自由具有等同的价值地位。

二、当代经济发展下民商法的发展

首先,伴随经济、信息的快速发展,民商事活动的成功越来越取决于信息有效的提供和开发。因此,新形势发展下的民商法愈加注重对信息库的开发和投资做出一定贡献的人们的必要商事权利的保护,避免挫伤这部分人群的工作积极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民商法中对这部分信息库的专用权不够完善,需要随时展的需要不断开发和拓展。其次,域名已经成为当今网络信息时代下商业经济的重要标示符号,几乎与传统企业商标具有同等的作用,信息越发达,域名的地位越明显。相关立法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发展变化,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和整合。最后,互联网中音频、影像、图片等的传播不同于传统的单项传播模式,而是交互式的传播形式,这使得对网络信息的版权及其作者版权保护显得额外重要,逐渐发展成一种新的适用网络信息保护的新的民商事权利。

三、对民商法发展的未来展望

民商法作为对民商事活动当中所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调整的一个总称,是以民商事活动之间的相关关系作为其作用的对象。当国家的经济与单个经济市场独立存在时,与市场对应的法律体系也是相对独立的。但随着经济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将世界各地各个国家的所有民商事活动都联系起来,推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加之全球网络的民商事活动越来越具有明显的共性和普遍性,适应全球范围内的法律理念、价值观以及执行标准未来都将趋于统一,因此,全球范围内的统一是未来民商法的发展趋势。

四、结语

当下经济的发展和日趋成熟为民商法的繁荣提供有力根基。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在商业领域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方式,无论是在人们支配财产的数量、种类、支配方式上,都发生大幅度改变,这些改变在客观上要求了民商法的合同、物权等相关制度的革新,指定科学完善的规则,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综上所述,当代经济下我国民商法的发展正日益得到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因素的有力推动,并且这些因素都为民商法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最后,作为民商法的研究者,要满怀信心,不断克服困难,将民商法这一学科的科研力量进一步壮大,深入理论研究,更加深入地联系实践,为这一学科的发展尽一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刘大洪.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03.

[2]聂隽.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新探.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3(11).

民商法学范文5

随着政策制度的不断制定,我国在经济的发展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就相应的得到了提高,但是在辉煌的另一面,又不得不面对我国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如不将其合理地解决,将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的效率与社会的稳定。公平与效率是人们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基本矛盾。在某种特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对经济的增长有着相当大的作用,而民商法与经济法更是为其提供了有力的实践基础、理论依据。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将这两法进行有效地结合,对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

2法律价值存在的概念

古往今来,人们对法律价值所包含的真谛,每个人所拥有的看法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国内国外的许多法学家也都各自有着不相同的探索。目前,公平、效率、安全和正义等这些方面是受到广大学者一致认可的法律基本价值。这些方面所包含的法律价值已经基本满足了绝大多数法学家所认同的法律价值观念不管是什么国家的法律,都是以表现出法律的有效价值作为其终极目的。然而,由于每个部门法都是不相同的,也就导致了构成法律价值范畴内的法律价值取向是不相同的,各自都有侧重点。

3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公平、效率的价值

3.1民商法与经济法公平的法律价值

因每个学者对法律的公平价值的理解都是各不相同的。所以,有的学者觉得正义就是代表着公平;也有学者觉得只有平等才符合公平的含义;另外,还有学者觉得,所谓的公平就是进行合理的分配正义。实际上,就算是相同的一个人,其在不相同的两个时段内,对公平定义的理解都是有可能出现不相同结果的。著名的思想教育家马克思曾在早前就指出:古罗马人与希腊人的公平就是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存在,而在1789年,因资产者认为的公平原则是要求去除封建制度,因此,永恒的公平都是会跟随时间、地点改变的,也会因人而变化。现在现如今,公平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指权利与义务在社会和主体这两者上的分配,进而让社会的各方面利益都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在法律的原则中公平价值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它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规范存在,而是跟随着法律的变动而不断变换其定义,是一个道德的规范与原则的规范。

3.2民商法与经济法效率的法律价值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主要体现,其能够很好地处理好人们相互之间的各种矛盾,而这样的社会关系与冲突,其最根本的所在就是人们利益的冲突体现。法律的作用就是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将这些相互冲突的关系进行很好的平衡、协调,其运用的主要方法就是通过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来体现出法律的作用。思想家马克思曾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的都是利益,也正是利益才能真正地做到把所有的社会人员之间相互连接起来,而法律则主要就是用来使这些不同利益能够达到一个平衡的点。同时,法律也是保障社会凝聚力与有秩序的关键所在,其主要的方法就是让所有冲突的利益得到平衡。这些利益主要包含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将个人所追求利益的行为合理化、社会化就是法律所存在最基本的作用,通过有规则和制度的方式将其规范起来,并且尊重其追求效率的本质,从而实现将个人行为提升到组织行为的目的。经过法律的手段,逐渐的将个人的努力不断地引向一种社会的努力,也使得个人的效率更快地向着社会效率接近。

4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的视角下价值取向比较

4.1法律价值取向的定义

当法律有着目的或为了达成一定社会效果的一个方向进行固定的运转时,一般这就是通常人们所指的立法价值取向。什么是价值?价值就是满足人类最基本的需求,而其反映的就是现实中的人为满足特定的与客体之间属性的特别关联=。而且,这样的需求具有非常多的目标与层次。所以,价值取向就是在同一时间段内对不同的目标、不同的层次所存在的需求进行相应的选择与取舍。一般情况下,正义、平等、效率以及自由等这几个方面是人类在平常的生活中需求程度与愿望程度最高的。而身为法律外化形式的具体部门在处理这些事件时,大多是通过某些中介的途径来体现出人的普通需求。

4.2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上的比较分析

4.2.1民商法和经济法相同价值取向的分析

民商法和经济法有着很多的价值取向都是一样的。如在公平价值的这一方面,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必不可少的两个部门,更是保证市场交易公平的主要力量所在。其中,民商法实行的是高位公平的原则。将公平原则跟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比较,实际上,公平原则的内容丰富程度是要远远大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因此,公平原则才是民商法真正精神中的精髓。在公平原则中,充分体现出了民商法的性质、任务与特征,同时还反映出了其追求的目的,民商法是执法的准绳,是民事立法的宗旨。准确来说,公平原则可以说是民商法的灵魂所在。而在经济法中,还是有着大量将公平看作是经济法价值原则的学者存在。从效率方面来说,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完全一样的,也就是指两法在各项的制度设计上,都是间接或直接以实现社会利益和实现经济人的利益为目的,以此来促进生产力,进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商法就是由平等的角度出发,再合理地利用好个体财产的交易和公平的原则等来获得相应的利益,当在商事的法律中时,就更加强调效益为上的原则;经济法则是利用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与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来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效益与公共利益的提高。所以不管是经济个体法,还是宏观经济法或者是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管理法,这两者都是保障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第一重点。

4.2.2民商法和经济法不同价值取向的分析

但是,民商法与经济法也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从大的方面来说,在整体价值的取向上,民商法是属于私法,存在于个人角度的法;而经济法则是属于公私结合的第三法领域,是存在于整体社会角度的法。从细小的方面来说,在公平价值的取向上,两法就有不同的取向:(1)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生产基础上的不同厂在民商法中公平生产就是指商品经济的产物,经过刚开始的自由交换活动后,就逐渐地确立起了法律制度。因此,这时的公平主要强调的就是人们私权的保护。而经济法的公平观念,很多情况都是指在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时发生市场失衡,也就导致了资本主义国家主动放弃守护人的角色,然后政府主动使用公共权力加入到市场中,以此来保证社会与整体的公平。(2)在公平原则上的不相同。民商法的公平原则中包括了平等的环境以及相同的起跑线,并可应用于所有的法律,而且得出的结果也都是相对的公正。(3)在公平实现的方法上的不相同。民商法主要是应用平等的原则,进而认同所有权的相应制度、私权保护以及契约自由等私法的制度,同时,还有原则对市场规则的限制以及公平交易的影响,最终建立好完善的公平保障与矫正机制。而经济法则与民商法完全不相同,因为经济法是直接通过国家政府来进行干预。其主要就是通过制定相应的准入制度、市场秩序以及宏观调控等能够让社会利益逐渐走向公平。(4)两法公平内容上的不相同。民商法的公平主要就是形式的公平、个人的公平与起点的公平等;然而经济法强调结果的公平、社会整体的公平和实质的公平。

4.2.3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效率价值取向上的表现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效率价值的取向上有着两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两法在利益的强调上不同。民商法主要是以强调个体的经济利益为重点,利用个体经济效益的形式来推动整体经济的向前发展;而经济法则主要是强调整体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其次,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效益与效率的关系上的不同。由于大多数人都是将效益看作是效率的低一层次,效益与效率又是有着整体与个体之分的存在。然而民商法保障的经济人所具有的驱利性,就是低层次效益追求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更是个体的效益与效率。但是,其中的个体效益与效率的追求却和整体的效益与效率没有直接的联系,整体也就不会随着个体的增高而有所提高;而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取向则是直接的追求整体的效益与效率。

5结语

综上所述,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在市场的调整中,可以说是一对矛盾体的存在,相互依靠,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将是不完整的存在。其在民商法与经济法中的价值取向,更应该将两法合理地结合起来使用,而不是单独地发挥其中一法。只有如此才能在民商法与经济法中更好地将其作用充分地展示出来。

参考文献

[1]沈业东,吴佳雯.契约与身份: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印.法制与社会,2012,14 f}4):258-259.

[2]曹勇.沦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以法律价值为视角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22树:134-135.

[3]戚水茹.经济法与民商法之比较以国民财富的分配为视角印.法制与社会,2011,21 0:360-361.

民商法学范文6

关键词:民法典;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通则

引言

随着今年两会的顺利落幕,这部千呼万唤的民法典终于跃入了大众的视野,成为社会各界所讨论的热点话题。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民法典颁布后,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应法律处于何种位置,成为了目前民商学者所讨论的重点问题。对于民商法关系的解决不仅会影响我国法律体系的建构,而且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也具有重大影响。根据我国现有立法来看,我国应当是更加倾向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但是根据我国所颁布的《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其中并没有体现实质上的民商合一。正是由于有些商事规范不适宜放入民法典之中,所以,制定专门的商事规则具有显著的必要性。在民法典颁布的今天,我们需要了解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明确民法典中有关的商事法律的规范,从而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确保商事法律关系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民商事立法模式概述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争论不休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在民法典颁布后,民商关系的问题就更加突出。民法典颁布后商法应当去往何处?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到底应该如何定位?这些都应该是我们如今在民法典颁布背景下所要进行思考的基本问题。根据传统民商法的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对于民商法立法模式基本有两种,即民商合一模式和民商分立模式。

(一)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就是指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编入民法典中。采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主要有瑞士以及意大利等国家,这些国家都是在私法领域上仅制定了民法典,没有另行制定商法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和商法的交流愈加紧密,共同服务于市场经济。而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更加顺应于当今私法一体化的主流,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保证我国立法体系的统一。但是,民法和商法价值取向的不同使得民法与商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方法及制度设计上均有很大区别,所以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忽略了商法的特殊性,不能解决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简单的来说就是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而在国际上采取民商分立的代表性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日本等,这些国家都是分别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部分学者认为,商法具有其独立性,应当单独进行立法,这样有利于商事纠纷的妥善解决。但是,民商分立也有不足之处,由于市场经济的多变性与法律的滞后性,商法典严密的法典结构很难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

(三)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模式

长久以来,关于我国的立法模式应当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争论一直存在。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立法模式属于民商合一,但是部分学者认为民法中没有包括商事法律的特性,所以不应当属于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更加占据主流地位,根据江必新学者表示;“民法典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体例”。由此可知,我国目前关于民商事立法模式上所采取的应当属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二、民法典时代下商事通则制定的可行性分析

在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外,我国还部分学者提出可以订立折衷的立法模式,就是在制定民法典的基础上,再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对商法关系进行整体规制。在我们目前大趋势实行民商合一的背景下是否还有必要制定商法通则,根据笔者的观点,制定商法通则是有必要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商法具有特殊性

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民商合一模式的最大弊端就在于其忽略了商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从而导致商法的部分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不能在民法典中得到体现。商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商法的适用范围、主体规则、交易习惯等方面;商法是适用于商业活动的法律,商业活动的主要特征是营利性,这也是商事主体和民事主體不同的地方,商事交易更加追求效率;而商法规则只针对商主体适用,将商事主体纳入民法典中便不能凸显其特殊的主体地位。正是因为商法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很多方面的规则不能融入于民法规范中去,所以,制定商法通则显得尤为必要,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商法的特殊性,从而保障商法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的顺利进行。

(二)商事单行法未能形成统一的商事规则

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各商事领域都陆续的制定商事单行法规,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破产法》等。但是,这些商事单行法具有针对性强、适用领域单一的特点,仅仅考虑个别具体领域的单一需求,没有考虑商事整体的需求,所以尚未形成调整共性的商事关系的一般规则。另外,如果仅仅靠多个单行法律来对商法的原则特征以及交易习惯加以规定,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导致标准过于分散,运用法律分散的情况出现。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来看,其实不能说实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因为其中有关于商法的条例寥寥无几,大部分涉及商法的条文原理都是结合着民法和商法的共性,商法的特殊性在其中根本无所体现,商法通则的制定已成我国民商法制发展的当务之急。所以,我国应当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下,尊重商法的独立性,颁布商法通则,对商事中的特殊要件进行统一规定,确保商法的特殊性。这样不仅可以使商法制度自身更加体系化、科学化,也可以填补我国商事法律规定不足,协调相关法律规制之间矛盾与冲突。

三、民法典颁布背景下对我国民商法关系的再定位

无论从商事法律的独特性来看,还是从民事法律的兼容性来看,民法典都不能将全部的商法规范纳入其中,因此有必要对民法典颁布背景下的民商法关系进行重新定位,厘清二者之间的具体关系。而传统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这种非此即彼的立法模式也具有弊端,所以应当对传统的民商事立法模式进行反思,从而找到协调民商事关系的解决方法,以实现法律关系调整的最优社会效果。

(一)对传统民商事立法模式的反思

如上文所述,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都有其固有的弊端,民商合一会忽视商法的特殊性,而民商分立不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进行修正。所以,应当对传统的民商事立法模式进行反思,需求新的立法模式来更好的适应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民法典颁布之后,我国的立法模式便明确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并没有实质的民商合一,而我国的商事立法一直采单行法模式,因而显得体系庞杂且乱。另外,我国目前的商事立法也没有对商法中的一般性规则进行规定。如前文所述,我国可以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对民法典未涉及的问题进行单独立法,即制定商法通则。在民商合一的基础上,在民法典颁布的背景下,制定商事通则,重塑民商法关系。

(二)在民商合一模式的基础下制定商法通则

民法典的颁布使其成为了定位为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法,但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仍然应当注意商法的独立性。民法典有其局限性,很难对与市场经济高度关联的交易进行有效调整。民法典不能定位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民法典颁布的基础上来说,我国的民商法关系更类似于民商合一的状态,但是,这种体制对商事行为的调整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在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下,应当在民法法典化与商法单行法的基本立法格局之下,对商法通则进行单独立法。

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下,民法典的体系并没有对商法的一般原则进行相应的规定,而这也给商法总则的制定留有空间,从而保证商事法律规范能够在现实中充分发挥作用。虽然我国一直所采用的商事立法模式是颁布单行商事法律的立法模式,但是我国也需要商事通则来统领商事单行法,并且调整商事关系。如前文所述,我国应该在民法典下制定商事通则;首先,结合当代商事交易方式对民法典中未涉及到的商事一般规则进行规定,尤其是涉及到商法特殊性以及独立性的一般性商事规则。商事通则的制定不需要有制定商法典强的理论性、技术性和操作性的要求,相对来说较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其次,应当将我国各个单行条例中统一的商法原则与理念纳入到商法典中来,系统高效的对商事法律进行规范。最后,我国目前的国情不适合制定商法典,但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也不应该继续发行各类商事单行法,而应当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制定商事通则来将单行的商事法律体系化,解决单行商事法律杂乱的问题。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