悯农古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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悯农古诗

悯农古诗范文1

故事简介

继小品〈〈养鳖〉〉之后,刘老汉的养鳖厂被范县长的小舅子不择手段的争去,刘老汉之妻受不了打击不久辞世,同时村里通了高速路,建了部分商品屋,占去了不少耕地,刘老汉被迫进城打工糊口。在9号“麦沙”台风到来的前几天,工地被通知停工,刘老汉闲不着,抽空拾起他修鞋的手艺,来到某县府住宅小区修鞋。不久碰上了下班回来修鞋的范县长-----。

场景一:某县府住宅小区门口。

场景二:范县长的家中。

人物:刘老汉、范县长、范县长之子亮亮。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刘老汉:(背着修鞋工具箱进场)说:听说“麦沙”台风要来,工地停工了,可咱农民工不能停,一停一天的收入也就停了。一边摆放工具一边吆喝:“擦鞋、修鞋----------”。

这时,风风火火的范县长走过来:“大爷,快给俺修一下鞋”。

刘老汉没抬头接过鞋看了看:“你这鞋是硬伤”。

范县长:“可不是么!台风马上就要来啦,这不跑了几个乡镇,把鞋给撕了”。刘老汉熟练的修着鞋,头不自觉的抬了下。

范县长:“哎、哎、哎----这不是老老姑父吗?你老怎么来这儿?怎么干这活?

刘老汉:(惊讶的表情)“你是范县长?看你没怎么发福”。

范县长:“可老姑父瘦了,看你真老了不少。我说老姑父,你不养鳖啦?”。

刘老汉:(悲哀的表情)“唉,说来话长,还是不说的好”。边说边把修好的鞋递给范县长。

范县长:“老姑父,咋回事?好!老姑父,到家坐坐,咱爷俩好好叙叙”。

刘老汉推辞不去:“不了,老姑父,哦,范县长,不了”。范县长强行收拾修鞋工具:“走吧、走吧,家离这儿不远”。刘老汉默许,跟着范县长进了家。

范县长的儿子亮亮:“爸,爸你可回来了,我正有几道题要问呢?”。

范县长:“亮亮,来来来,快叫姑老爷,他是咱家的老亲戚”。

亮亮(不情愿、不高兴、不支声地拉过其爸)小声:“爸,你怎么把一个修鞋的领到家来了”。

范县长(生气的样子):“修鞋怎么啦?你看,这孩子,你爷爷还是修鞋的那?当年,你爷爷就是用修鞋挣的钱供你老爸上的大学。去,去,去,去,自己做题去。(儿子不高兴的走出,转过身客气的面对刘老汉)。好,好,好,老姑夫快请坐,你看,现在的孩子越来越忘本啦”。

刘老汉(尴尬地、不好意思的、有些紧张的坐在沙发边上):“县长,修鞋的是你爹?,不,爹是修鞋的。”

范县长:“可不,当年,他和你一样,也在县城修鞋,这,你老不知道。哎,老姑夫,村里的生活还好么?”。

刘老汉:“好,说好真好,如今农村,农业税全免了,孩子学费不用咱了,商品屋盖满了,高速路通过家门口拉,耕地眼看着变少了,生活是好了,可农民还是没法养老啊”。

范县长:“老姑夫,一些地方确是存在违法占地,乱建乱盖。国家已经出台政策加以限制和整顿了。也采取了不少措施鼓励农民种粮耕田,农村医病、养老问题也会逐步解决和落实,你老请放心吧。哎,老姑夫,你老养的鳖怎样了?”。

刘老汉(悲伤的表情):“唉,还养什么鳖呀!全让你小舅子给放血啦。”

范县长(惊讶的表情):“怎么回事?你老说是怎么回事?”。

刘老汉:“你走后,你小舅子靠上了新上任的乡长,在来年招标中做了手脚,硬是把俺踢出了局”。

范县长:“有这么回事?你老咋不来找我?”。

刘老汉:“哪敢啊!要找你,说给我们放血”。

范县长:“你看看,你看看,我怎么就一点不知道呢?这太不象话啦。老姑父,你放心,我马上汇报县纪委,把这事情查个水落石出。”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刘老汉:“算了吧!都过去两年啦,我也老啦,这鳖我也养不了了”。

范县长:“那不行,那可不行,这必须给你老一个公正的交代,哎,可是老姑还好吗?”。

刘老汉:“好哇,她是真好,不用受罪,也不用受累了”。

范县长:“老姑,她怎么啦?”

刘老汉:“自从养鳖厂被你小舅子抢去后,她是又气又恨,积劳成疾,走啦”。

悯农古诗范文2

[关键词]农民市民化;理论综述;回顾;反思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3-0096-03

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发生了大规模的“圈地热”,城镇面积急速膨胀,工业园区、开发区蜂拥而上,失地农民数量激增,由此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学术界为此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综合起来看,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农民社会适应的研究

国内针对失地农民城市适应的研究不多,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失地农民城市适应的含义、适应现状及影响因素的探讨。张海波和童星从自我认同的视角探讨了失地农民的城市适应,认为自我认同的完全转换是失地农民城市适应的标志;于孙姆和刘艳飞则认为失地农民城市适应包括经济适应、社会适应、心理适应等三个方面。社会适应作为适应的一个方面,不同的学者定义有所区别,但大多都强调了社会关系、职业方面的适应。于孙姆和刘艳飞强调行为方式与日常生活方式方面的适应;张海波和童星则认为社会适应是一个过程,是行动者对周围环境变化的主动和被动的调适,既包括客观层面,也包括主观层面,可以操作化为经济生存、社会交往、心理认同等三个维度;陈建文和王滔认为社会适应表现为个体对社会生活环境的适应,它既是个体通过掌握各种社会规范,形成适应社会的行为模式的社会化过程,也是个体满足自身需要发挥自身潜能、树立自我形象的个性化过程。社会适应的最基本内容是人际适应,最重要的适应是职业适应。

已有研究表明失地农民的城市适应水平较低,大部分农民未能完全适应城市生活。张海波和童星通过对南京市561位失地农民的实证调查,发现大部分失地农民的自我认同失调,尚元法实现自我认同的转换。于孙姆和刘艳飞通过对福州市城中村的研究发现,一方面,城中村村民在经济收入、生活方式等方面已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城市社会,在生活形态等方面初步具备了一些现代城市的特点,在心理上也对城市生活方式作出了肯定的评价。但是另一方面,这种对城市的适应仍然是一种浅层次的适应,城中村村民在个人素质、职业层次等方面并没能跟上城市的步伐,同时明显缺乏竞争的意识,传统的村落关系和网络仍在继续延伸。有关失地农民城市适应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主观原因在于被动城市化带来的“时间性”效应和“空间性”效应,客观原因是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文化程度、社区环境、社会支持网。

此外,关于失地农民社会融入问题也得到重视,主要是正对在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城市融入的研究,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探讨,一是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态度研究,学者们认为,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利益受损严重,城市化以后生活压力变大,失地农民并不完全认同这个过程,市民化对失地农民而言是个艰难的过程。二是失地农民市民化途径的探讨,提出通过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教育等方式,使失地农民转变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等。三是失地农民城市适应性研究。学者对失地农民的心理特点和心理适应过程进行了研究,认为失地农民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融入城市还存在困难,并对此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当然还有一些综合性的实证研究,比如从征地到安置等过程的详细刻画、描述与分析,涉及征地过程、农村改造、房租市场、乡土人情、村落管理制度以及失地农民转居后的生活等。

二、关于失地农民的就业研究

(一)失地农民生活现状研究

伴随着全国各地的城市化建设,开发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量激增,大量的农田被征用。这部分农民在失去农田之后就成为了我们所谓的失地农民,他们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大多数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这个生产资料之后生活水平非常低,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弱势群体。九三学社的一项调查表明,大概有六成的失地农民表示在失去土地之后生活非常困难,难以满足日常所需,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三成。失地农民的经济生存状况呈现高度的一致性。

(二)失地农民就业难原因分析

原因分析主要是由两个方面开展:

(1)针对失地农民自身因素进行的研究。失地农民大多自身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在城市生活的劳动技能和生活经历,这些都为他们的就业设置了极大的障碍。首先,因为自身文化素质不高,一般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累、环境差、福利待遇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其次,失地农民虽然通过征地开始进入城市社区生活,但这些社区大部分仍集中在城市的郊区,他们的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性就相对要小,而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也比较保守。大龄的失地农民(女35岁,男40岁以上)由于长期务农,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基本都是农业相关的,掌握的技能也是和农业生产有关的,这造成了其在就业市场的弱势地位。

(2)失地农民就业难的结构性因素,即我国目前以市场就业为取向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产业结构调整对失地农民就业的影响。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对求职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竞争意识要求较高,而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根据陆学艺等人的研究,产业工人可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二产业基层监管人员,指直接管理一线生产工人的班组长、工长等;第二产业技术工人,指需要专门技能训练或技术资格认证的工人,如电工、锻工、机修工等;第二产业非技术工人,指无需专门训练或技术资格认证的体力半体力工人,如搬运工、养路工、建筑工等。基于失地失业的青年农民的上述特征,非农务工中他们只适合做第二产业中的非技术工人。该类工人处于人力资本链条的低端,可替代性最强,即失业频率最高,工作缺乏稳定性,且劳动报酬水平低。

(三)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办法

第一,让部分失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黄寰提出了实现被征地农民“下乡”就业的可行路径:其一,通过转租承包的形式经营被农民工撂荒的土地,并形成一定规模的集约化农业经营;其二,到农业产业链条中市场经营已成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就业;其三,通过现代农业的深度开发既能解决就业又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其四,从事农产品加工、运输和销售。第二,从事非农产业,在城市中寻找就业的空间。年龄较大的、文化水平较低的失地农民,通过打零工等方式,实现非正规就业;一些年纪较轻、文化水平比较高的失地农民,是有条件去参加一些稳定的工作的,实现正规就业;对于经济头脑比较灵活,有创业精神,有一

定资金,特别是在失地之前就从事非农工作的失地农民来说,倡导自主创业。

三、关于失地农民的保障研究

在保障方面,各种研究很多都强调了失地农民和其他弱势群体不同的一点,即土地对于失地农民的保障功能。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土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土地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第三,土地为农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继承权;第四,土地对农民有资产的增值功效;第五,土地对农民有直接收益功效;第六,土地还具有免得重新获取时掏大笔费用的效用。在全面、正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土地实际负担着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土地对农民来说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功能,也是农民最后一道生活安全保障,其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要让农民完全放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起码要保证农民得到的经济补偿不低于耕种土地的收益。这里的收益不仅要包括土地自身的产出,还应包括土地为农民提供的养老、失业保障的利益。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在经济上的实现方式,也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底线。从某种意义上讲,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实际上也是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农民承包的小块土地至少可以保证农民有活干、有饭吃,能够保证社会稳定。

(一)失地农民的保障现状

失地农民尤其是未就业的失地农民,是一种介于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特殊中间群体,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身份,但又没有融入城市并享有城市居民应有的权力。他们没有土地,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大量的失地农民未被纳入城市三条保障线的救助范围,使他们的生存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在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得不到与市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很多失地农民在农民转市民之后,因为城乡二元体制的桎梏,享受不到市民应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就更突出,急需国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失地农民的保障困境集中体现在失业后无法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无法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土地被占后既无粮又无钱,不但无力改善生活,而且难以应付教育、医疗、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开支,交不起学费看不起病的农民有增无减,子女上学成为最重的现金支出负担,大专院校学杂费标准提高后,失地农民子弟的教育问题愈加突出。

虽然现在我国已经开始把农民纳入低保。但是,我国的失地农民在诸多方面仍然处于一种随时受到威胁的状态,得不到完善的社会保障。在养老方面,世世代代以土地为谋生手段的农民基本上是依靠以土地为基础的依赖家人的养老模式,失地农民丧失土地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养老保障。,而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失地农民养老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在医疗方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还尚未把失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之内,再加上医疗费用不断攀升,一般农民根本无法承受,失地农民就更是如此。

(二)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解决

对于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第一,从社会保障体系的角度进行解决,其根本就是研究如何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三条保障线的救助范围以及具体的操作。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是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学术界的主流意见。而在具体的政府的责任部分的操作中,比较倾向于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以及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而具体到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同时,失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后,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要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的经济条件,失地农民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不可避免地出现就业困难的情况,但他们在失去土地之后就只能通过在城市里的非农部门获得就业机会来来保障自己的生活,这就需要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政府应该负责提供相应的培训,解决培训的资金问题和培训完结之后的就业流向问题。第三,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条件,包括在征地期间土地的赔偿问题,其根本是完善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制度。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的安置主要有两种方法:货币安置和就业安置,但两者都存在不稳定因素。货币安置是指政府或用地业主通过支付一定货币;置换农民使用的土地,让农民自己解决生活出路问题。货币安置的方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土地对于农民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生存和生活保障的事实。另一种安置办法是就业安置,它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单位依据征地数量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但是,在近几年的实际操作中,一些用地单位先安排一批失地农民的就业,等拿到政府补贴之后不久就以各种形式和理由把失地农民开除或者使其自动放弃工作,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

我国已开始打破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努力创建城乡统筹的新局面,但在制度方面,尤其是在就业、薪酬、社会保障等方面仍对失地农民存有排斥。因此,我国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打破农民与市民不平等的身份等级观念,消除横亘在失地农民面前的各种不合理的制度,从户籍、就业、住房、福利、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为失地农民提供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制度性保障,使他们获得相同的城市居民待遇,这必将促进该群体的市民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流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悯农古诗范文3

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呼唤征地方式的变革

目前在征地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造成失地农民利益受损。

首先,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实行的是统征出让的征地方式,土地卖与不卖,不由农民决定,即使是要卖,农民也没有与买方平等坐下来谈判的权利。这样的征地制度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排斥了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谈判权。

其次,土地征用的补偿形式往往是一次性的货币买断方式,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土地所赋予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失去了土地增值所带来的长期收益。

再者,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失地者的长远生计。目前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最高标准,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两年左右。而土地作为资本要素进入市场后,价值一路飙升。这种不平等的交易使农民失去巨大的增值收益,显然是缺乏公平的。

当前,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如提高征占用地补偿标准、改善安置条件等。但这些措施治标不治本,难以触及问题的实质。伴随着城市化的浪潮,一批又一批的失地农民正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利益受损问题。据统计,近年来60%的上访是由于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失地引起的。众多专家学者认为,只有从制度上进行完善与创新,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利益保护问题。变革当前的征地方式,运用土地入股建立利益分享模式,着力构建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长效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一个重要探索。

以土地入股维护失地农民利益

土地入股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拥有的前提下,以农民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分别入股经济实体,获得“土地股权”的方式。这是目前征地方式的一次变革,是一个建立在尊重历史和承认现实的基础上的征地补偿制度创新。

土地入股主要从四个方面保护了失地农民利益:

第一,土地入股明晰了产权,有利于农民合作,维护自身利益。土地入股既坚持了土地的公有性质,巩固了集体经济,又承认了农户独立的经营主体地位,为新时期农民合作提供了契机。如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代表农户利益,与土地开发公司进行谈判,向政府部门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土地入股可以显化土地的商品价值,增加农民收入。允许农民土地入股,实质就是保障农民应有的土地增值受益权。农民所依靠的不再是土地,而是有着资产价值的股权。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过去对土地实物占有转化为价值占有,有利于显化土地商品的价值,能够帮助农民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保障农民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红利。有了这个基础,农民既可以保留土地股权收益,也可以安心离开土地从事非农产业。

第三,土地入股为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打下基础。当前,农村并没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土地既是农民现在的生活依托,也是他们未来的依靠。土地入股将土地作为农民的资本,并按资本分配的方式获得收益,这样做失去的只是二三产业的超额利润,得到的却是失地农民的广泛保障。

第四,土地入股保住了农民的命根子,给农民心理上筑起了一道安全防线。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农民在乡村生活的一种留恋,土地的心理保障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远远大于经济保障功能。土地入股保住了农民的土地,避免了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失落感与无助感,能在心理上给予农民极大的安全感。

完善土地入股的三点建议

转变价值观念

政府应从长远利益出发推动土地入股,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土地入股,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土地入股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创新机制,是政府的事,也是社会的事,更是农民自己的事。应该让农民从土地意识中摆脱出来,逐渐形成一种观念,即他们所依靠的不是土地,而是有着土地资产价值的股权。

土地入股的法律化与规范化

应该认识到,如果没有法律保障,土地入股就无法真正实现,农民也将难以对抗强势力量。虽然目前在征地过程中实行土地入股受到鼓励,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推动土地入股的法规,但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土地入股政策法规,土地入股缺乏法律保障且运作难以规范。因此,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总结经验,制定统一政策,为土地入股提供保障。

悯农古诗范文4

【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事故 救济途径 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

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普通劳动者,以提供劳动力为生,其中,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危险系数较高,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发生后,农民工往往陷入茫然之中,不仅维权无从下手,而且维权道路上充满荆棘。通过对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分类及归纳对比,提出关于完善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新构想,从而为农民工维权指明方向,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实现社会公平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分类

在具体研究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工伤事故”及“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的概念。工伤事故包括两个方面,即突发性伤害事故和职业病。而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是确定赔偿主体的重要依据,只有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事故,那么单位才有可能成为赔偿主体,否则只能由责任人自身承担责任。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要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其一,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其二,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其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其四,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五,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造成的。

公力救济。农民工的工伤事故的救济途径主要分为两类,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公力救济主要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尽管公力救济是由国家的不同机关对权利的不同程度的保护,但工伤事故发生后最为常用的是司法救济。

公力救济的具体途径如下:第一步,进行工伤认定,这是开启工伤事故赔偿大门的钥匙;第二步,进行伤残鉴定,这是确定用人单位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第三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第四步,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经过仲裁如果仍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便进入诉讼途径,由人民法院进行终局裁判。

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通俗地讲就是“私了”。发生工伤私了的事情,一般都由两方面造成:一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如果到劳动部门去“公办”,就必定追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二是工伤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而农民工面临的经济压力也是有目共睹的,由于从事的工作性质特殊、工资结算的方式特殊,工资往往在工作结束后统一结算。一旦突发工伤事故,经济压力便成为横亘在他们面前的主要压力。首先是筹集医疗费用,其次才是赔偿问题。这便给“私了”充分的契机,用人单位经常以签订“私了协议”作为提前支付治疗费用的筹码,农民工只能被动接受这种“一竿子”的协议。

关于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反思

与自力救济相比,公力救济最显著的特征是保障性,它是农民工维权途径的最后一道有力屏障,处理结果较为公正,补偿范围也较为全面,赔偿金额相对合理。对于各方利益权衡作了十分中肯的估计,既考虑日后农民工生活中更换残疾器具及靠农民工抚养的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考虑用人单位的营业持续性。公力救济重视程序,而严格的程序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证了审判结果的公平与公正,另一个方面使得当事人必然经历一个相当长的索赔过程。相比较而言,自力救济灵活性更明显,确保当事人能够迅速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防止伤情进一步扩大。但它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不能公正解决纠纷,以牺牲农民工一方长远利益为代价,埋下了不能充分解决纠纷的导火索。用人单位仅花费了非常少的费用,将本该由其承担的责任转归农民工及其家庭来负担。综上,公力救济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是一种迟来的正义,而自力救济则是表面的正义。

关于农民工工伤事故救济的构想

近几年,伴随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外来务工人员也不断增多,农民工正是他们之中的主力军,农民工遭遇工伤事故得不到合理赔偿的情形在各城市已经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象。农民工在工伤事故维权中主要面临两大窘境,一是来自经济方面的压力,不仅要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还需承受维权过程中所必须支出的鉴定费用,交通食宿费用等等;二是对于维权途径的盲区,要么没有维权意识,要么不知怎样维权,要么不知应该得到哪些合理的赔偿。法律设定的本义是为专门从事的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参考并适用,普通人不能理出头绪、自如地加以运用十分正常,而农民工囿于文化知识及法制意识的限制,更不可能对求偿途径中法律所规定的各个环节十分熟络,但是由于经济原因的限制他们无力聘请律师,因此尽管法律法规始终致力于从各个角度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但是当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时,仍遭遇了许多两难的局面。因此,构建专门的用于保障农民工工伤事故的救济途径十分必要。

联合办公,为农民工工伤求偿安排专人进行指导。由于普通人并不熟悉工伤事故救济的环节,必须依赖律师的参与,但是律师的参与对于农民工濒临崩溃的经济无疑又是一层负累,因此,联合办公可以使得工伤事故救济途径明晰且简便。联合办公是指将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的部门集中在一个地点办公,并设置咨询台,委派专人为维权农民工提供救济途径指引。联合办公不仅大大缓解农民工来回奔波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缩短认定及鉴定的时间,切实对工伤事故索赔的程序进行了简化,也推迟了律师介入的时间,进一步减轻了维权农民工的经济压力。

简化程序,缩短工伤认定异议的时间。公力救济途径对程序要求十分严苛,为此设定了许多异议程序,它们使得公力救济的结果变成迟来的正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该条规定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处理争议的程序和时间,这为农民工赢得工伤赔偿进一步争取了时间。

加强对农民工职业病认定、救治及赔偿方面的有关措施。农民工是一群特殊的劳动群体,农忙时节需回到土地上进行耕作,很难形成固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而且由于职业病自身具备一定的累积性和潜伏性,这些都为寻找真正的责任主体造成阻碍。因此绝大多数农民工在罹患职业病后都异常平静地等待死亡的到来,不去寻求救济,因为无法寻求救济。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农民工职业病救济方面意义重大,规定举证责任由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来承担,一旦不能举证该农民工从未在该处工作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社会有必要提供专门的农民工职业病救治专项基金,这样方能充分显示社会公平。

开辟农民工“绿色通道”,安排专门的法律顾问为农民工工伤求偿案件进行。由于劳动仲裁制度的设置使得用人单位更易取得有利裁决,因此农民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多数只能希求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较为公正的判决。正是因为公正性强,因此诉讼程序将最终拿到赔偿的时间战线拉得极长。为了保证受伤农民工及时得到救治,家庭成员能够得到供养,应当尽量缩短诉讼时间。因此,针对农民工工伤事故索赔案件,应开辟专门的“绿色通道”,快速审结案件。另外,为了减轻农民工在工伤索赔案件中的经济压力,在案件审理时,最好由法院指派专门的法律顾问来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进一步缓解农民工维权的经济负担。

悯农古诗范文5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产业为基础,以服务为纽带,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服务中心,让农民工就业有门路,求职有信息、培训有补助、创业有帮扶。稳步扩大我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规模,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活动时间:2013年1月—12月。

三、 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落实工作责任。成立县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和组织推动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各乡镇要把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初层层分解下达目标任务,明确各级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村两委班子成员作为农民工创业就业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该村农民工返乡回流调查统计、创业就业服务等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要通过公开栏、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创业就业政策、信息,及时了解返乡农民工生产、生活情况,积极营造“爱家乡、创家业、建家园”的创业就业氛围,帮助返乡农民工增强回家创业就业信心。

(三)开展调查摸底。各乡镇要认真开展返乡农民工调查摸底,对有创业意愿的要填写好表格,建立相关信息台帐,以便帮扶、指导。

(四)创立孵化基地。围绕县里的特色优势产业分别建立火花蔬菜、坝羊大坡创业园、猫营工业园、白云工业园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优先保障返乡农民工就业。

(五)强化技能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意愿,实行分类指导、集中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依托县委党校、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络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每月聘请农业专家、企业人事主管、乡土人才等加强返乡农民工农村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返乡农民工掌握1门以上创业就业技能,切实增强创业就业能力。

(五)构建信息平台。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每月定期通过宣传单、公开栏、短信等形式,免费最新惠农政策、创业政策、就业信息、种养技术、病虫害防治、农产品市场信息等。

(六)收集用工信息,努力拓宽转移就业渠道。一是收集本地就业信息。2013年元月份,县区和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深入县各类用工单位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重点加强对工业园区新建项目跟踪服务,全面摸清全县用工需求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帐。二是收集外地信息。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跨省劳务协作,安排工作组上门收集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塘、环渤海等沿海发达地区劳务信息,与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就业信息交流长期合作工作机制,重点摸清当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需求数量、专业工种、工资待遇等情况。三是及时互通信息,及时转移就业岗位信息。

(七)建立联系服务。每个乡镇领导每人结对联系1户以上返乡农民工,村“两委”干部每人结对帮扶2户以上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成员每人结对帮扶1户以上返乡农民工。对非党员的返乡农民工,安排1名乡镇干部结对培养入党。

(八)加强关爱帮扶。对困难返乡农民工优先列入走访慰问;对符合条件优先列入民政救济对象;及时了解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创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悯农古诗范文6

【关键词】农民工;事故;建筑安全;对策

1、引言

建筑安全事故是指在建筑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安全事故自建筑行业出现之时就随之产生。据统计英国平均每周有1名建筑工人死亡,美国平均每天有2名工人死亡,在我国具不完全的统计每天有3名建筑工人死亡,其中90%为农民工[1]。随着我国建筑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安全事故引起了我国政府和学者的高度重视,政府通过比较引进了其他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学者们通过对建筑安全事故的分析,针对建筑安全事故的高发人群——农民工,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从目前来看,大部分学者都是从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农民工素质,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等宏观方面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很少有学者从农民工自身出发进行建筑安全事故的研究。

2、农民工安全事故微观研究

(1)农民工更倾向于工作量大、疲劳度大的工作

农民工大多出身于农村家庭,是家庭中重要的经济来源。一个人的收入带动着整个家庭的收入水平,作为这样一个重要的角色。使得农民工不得不努力工作,而在对河南省的农民工施工现场的调查中发现,技术工种工作一般可以分为:包工和点工两种。包工即为多劳多得,工资按照每天的完工工作量计算,点工即为每天的工资是固定的,不管做多少工作量都是按固定的工资进行计算。而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更倾向于包工,这样既可以加速工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自己的员工工作。而对于农民工来说,当自己达到包工的技术条件要求时,出于对经济的考虑,大部分的人也倾向于包工。即当两者达成共同的意愿或者倾向时,这个意愿或者倾向将会得到发展。这样农民工就会工作会时间更长,工作量更大。这样就出现了在工地上技术工每天拿到400甚至更高的工资。受到经济的压力,更多农民工为了改善生活环境投入到了劳动强度,疲劳度都高的工作中。这样就给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很大的隐患。而这样的现象不仅仅是单靠安全教育所能改变的,安全教育在一定的程度上只能改变意识,但受于经济的压力更多的人倾向于这样高薪的工作。只有当农民工的实际生活条件改善后,这样的现象才会得到根本的改善,因疲劳而产生的安全事故才能得到切实的改变。

(2)农民工更倾向于逃避安全教育

根据《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新进场工人保证50个学时的进场安全培训,但是培训期间没有相应的工资发放。根据河南省现在农民工的收入行情,有技术的农民工一天平均可以得到200的工资,有的甚至更高。大约一星期的安全培训时间,使得农民工浪费了上千的工资。同样,由于农民工的教育水平较低,对于书本化的东西具有天生的厌倦心里,有的甚至连小学都没上完。调查统计显示,小学初中水平的农民工占农民工的绝对比例[2]。在这样的人群中,对于我国现在主要靠演讲式的安全教育,农民工更倾向于逃避安全教育。同时,由于安全事故并不会在所有人的周围发生,这就使得很多人认为安全教育更没有必要性。

(3)农民工生活条件简陋使得农民工不能得到很好的休息

农民工虽然大部分为素质较低的人群,但是,他们是我国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同时又由于他们工作一般都在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的所有参与者中,工作量也是最大的。而他们的居住生活条件也是最差的,劳动一天却没有一个舒适的休息环境,经常看到十几个人挤在一间很小的房间里,甚至是在还没围护结构的框架楼里。也正是由于农民工的素质较低的原因,并没有对施工单位用辩论或者投诉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国家出台了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的规定,但是由于受害人群的不了解,缺乏监督人员,也使得国家的相关规定不能有效的实施。

(4)农民工更倾向于高危险、高伤害的工作

一般情况下,高危险、高伤害的工作是没有人愿意承担的,但是由于高危险、高伤害的工作具有更大的收益。而现实施工工程中,还没有出现一种能代替人去做高危险工作的发明。这就使得必须有施工人员进行操作,当然有文化的人员知道危险发生后的严重性,只有农民工为了能多得到报酬选择了做危险的工作。而且由于施工现场危险作业有临时性和多变性的特点,使得农民工不能很好的运用以往的经验来应对这种作业。同时当某人在做高危险工作时安全的完成的时候,周围的人会形成一种羡慕的感觉,其中大部分的农民工会选择下次也做高危险的工作。这种现象使得本来安全保护意识就不强的农民工的施工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威胁。

(5)农民工在受到安全事故伤害时得不到及时的治疗

当安全事故发生时,有一部分农民工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但是如果自己感觉还能工作的话,很多人选择不去救治在现场继续工作。在施工现场中,曾经出现过一位农民工由于施工脚手架倒塌,自己整个身体全部砸到地上,但是当时并没有感觉到任何的自己身体不适,于是就继续工作,到了晚上身体出现了一些不适,等到第二天整个身体都没法动弹,又过了几天整个身体直接没有了直觉,现在变成了一个植物人。这位农民工是家庭收入的唯一来源,在他发生这样的事故后,家里就没有了收入,而且他自己也成为家里的负担。这样的悲剧发生在笔者身边,这个例子也说明:农民工处于对工作家庭的考虑忽视了对事故发生后的严重性,但是作为有相对文化素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却没有制止农民工的错误反应,这也说明农民工的劳动安全保障状况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善,相比于国外一些国家安全事故发生后都必须进行身体全方位的检查,我们国家这方面还是有待提高。

3、微观下农民工安全问题的改善措施

(1)农民工过度工作问题

由于农民工的社会地位较低,除了打工挣的钱就没有其他方面的收入,而且在农村的家庭结构中往往至少有4名成员组成。巨大的经济压力使得农民工出于对经济的考虑,往往会在工作中以过度的劳动来提高自己的收入。但是,增加收入的同时,自身的安全隐患也加大了。切实改善农民工的生活的确能改善农民工过度劳累的现状,但是在我国对超过千万的农民工的生活改善是不现实的。如果通过盲目地减少农民工的工作量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一定的程度上也使得还有能力工作的人造成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建立一种疲劳度测量制度[3],即根据农民工几项状态来简易计算出来农民工的疲劳程度,从而测试出农民工的剩余工作能力。使得农民工在超过规定的疲劳度是就必须停止工作。当恢复体力的时候可以继续工作。这样既能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又能在最大的限度内使农民工的经济收入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2)农民工安全教育的问题

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大部分人工作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有更高的收入。但是,由于安全教育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的收入,这个因素也是农民逃避安全教育最大的原因。在这种状况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进行补助。另外,由于现行我们国家安全教育形式主要是以演讲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对于教育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工来说几乎是很难行得通的。在我们国家可以适当使安全教育多样化,将建筑安全教育做成电影性质的视频或者在施工现场进行教育等方式使农民工更容易接受,也可以丰富农民工的娱乐生活,这些方式具有更好的接受性。

(3)农民工的居住环境问题

居住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休息状况,好的居住环境更容易使人们恢复疲劳的状态。而作为具有高劳动强度的农民工,却在工地上具有最不好的居住环境。国家出台相关的规定也由于施工企业的操作变成了空头文件,国家出台相关的文件还不足以保证农民工的亲身权利得到保证,国家还需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管制度,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利得到实现,这样才能给农民工一个好的居住环境,进而降低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

(4)农民工高危作业的问题

由于社会发展的局限性,能替代人类的工具还没有切实的推广。而建筑行业作为事故高发的行业之一,其高危险、高伤害的工作主要还是有农民工来完成。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国家应该建立培训具有高危作业的专业人员的制度,或者对事前从事高危作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操作工作的普及。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高危险和高伤害作业的出现,通过适当增加防护措施使高危险高伤害的作业尽量转化为低危险低伤害的作业。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4]。

(5)安全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问题

由于发生事故时,事故对人身体的伤害可能具有滞后性的因素。使得受到经济压力,出于对工资的考虑,农民工在面对不缺工和缺工检查治疗的选择情况下,更倾向于不缺工继续工作。而这样的情况往往加大了事故发生后的后果严重性。基于这种情况,在使农民工了解到事故发生的危害的同时,我们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措施严格监督和管理相关单位对事故发生后的受害人员的治疗情况,做到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的检查和治疗的跟踪管理。

4、结论与建议

随着我国对建筑安全研究的深入,我国学者在宏观方面对建筑安全界的研究成果已经相当成熟。不但要加强农民工群体的素质,提升农民工的安全教育水平而且还要从建设各参与方的角度切实保证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在从宏观角度研究农民工建筑事故安全管理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的情况下,转换思想从微观研究农民工建筑安全管理。微观包括:农民工的日常生活细节中,生活习惯和生活状况等方面。这需要我们切身融入到农民工的群体中,切身感受和聆听农民工的心声。从农民工成为建筑安全事故高发群体的本质看农民工的施工安全,这样更有助于我们了解农民工的现状,更容易提出更为有效的措施管理农民工的施工安全。

农民工的数量在建筑施工现场参与者占有绝大多数,而且随着建筑业的发展,这一比例将还会得到增加。切实做好农民工的建筑安全管理才能把我国建筑安全水平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秦林.青海省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安全管理现状分析[D].重庆:重庆大学,2008

[2]王青.建筑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问题分析及机制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2009

[3]柴冬梅.基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研究[D].济南:山东建筑大学,2012

[4]何红晶.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分析与对策[J].黑龙江:工程科技,2011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