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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范文1
1、工商行政管理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对)
2、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不承担责任。(错)
[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对)
4、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可以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错)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5、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对)
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食品实施免检。(错)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错)
[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8、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错)
[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单项选择题
1、《食品安全法》于( C )实施。
A 2009年2月28日 B 2009年5月1日
C 2009年6月1日 D 2009年10月1日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负责对( B )领域实施监督管理。
A 食品生产 B 食品流通
C 餐饮服务 D 以上全是
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记录制度,且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年。
A 1 B 2 C 3 D 4
4、下列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检测的说法错误的是(B)
A 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B 可以向经营者无偿抽样检验的样品和收取检验费用
C 对食品的检验应当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D 当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检
5、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不正确的是( C )
A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B 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C 只需要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其他的不需要
D 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6、下列食品不需要贴QS标签的是( D )
A 小麦粉、大米
B 酱油、食醋
C 冷冻饮品、速冻米面制品
D 西餐厅自制糕点
7、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 C )
A 制作成份 B 产品标准代号
C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D 明星代言
8、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C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 3 B 4 C 5 D 10
9、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 A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A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 五万元以下
10、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D )倍的赔偿金。
A 2 B 3 C 5 D 10
11、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 A )。
A 第一责任者 B 第二责任者 C 总体责任者
12、(B)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A 公务员 B 任何单位和个人 C 乳制品经营单位
13、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 A )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A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B 地级以上人民政府
C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4、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罚款。( C )
A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B 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C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D 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1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C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 3 B 5 C 10 D 15
三、多项选择题
1、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内容(ABCD)
A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B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C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D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应当有(ABC)
A 标签 B 说明书 C 包装 D 商标
3、下列关于非法添加剂说法正确的有(ABCD)
A 吊白块,不法分子用于腐竹、粉丝、面粉、竹笋等食品起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作用。
B 苏丹红,不法分子添加在辣椒粉等食品内,起着色作用。
C 硼酸与硼砂,不法分子添加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起增筋作用。
D 工业用甲醛,不法分子用于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起改善外观和质地的作用。
4、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职责进行乳制品监督检查时,可行使的职权有(ABCD)
A 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B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C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D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5、下列( ABCD )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A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 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
C 食品行业协会 D 消费者协会
四、案例
1、某市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登高牌大红果冰棍自投放市场以来一直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某市某冷饮食品四厂为了扩大自己生产的大红果冰棍的销量,自2007年8月起,模仿美登记公司美登高牌大红果冰棍包装上的装潢,印制包装袋用于包装其生产的大红果冰棍。至2008年9月,某市某冷饮食品四厂共印制该种包装袋135.3万个,生产大红果冰棍41.36万支,获利4.47万元。
试分析某市某冷饮食品四厂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某市工商局应对其如何处罚?
答案要点:
①某市某冷饮食品四厂的行为不合法,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美登高公司知名商品美登高牌大红果冰棍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某市工商机关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责令某市某冷饮食品四厂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2008年11月29日,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的投诉,依法查扣该市某鞋店销售的adidas运动鞋113双、adidas运动服裤子153条、adidas运动T恤108件、 adidas运动短裤7条。经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均系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产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有关账目,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试分析:①案件性质;②处罚依据;③处理意见。
答案要点:
①某鞋店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②处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③处理意见:应责令某鞋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adidas运动鞋113双、adidas运动服裤子153条、adidas运动T恤108件、adidas运动短裤7条。;酌情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的投诉,依法查扣该市某鞋店销售的adidas运动鞋113双、adidas运动服裤子153条、adidas运动T恤108件、 adidas运动短裤7条。经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均系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产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有关账目,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试分析:①案件性质;②处罚依据;③处理意见。
答案要点:
①某鞋店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安全法范文2
第一条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第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下同)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写"安全卫生专篇"。
第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外省在本省的施工单位,必须持资格认可证明到施工的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审查30日前,将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安全卫生专篇"按规定报送劳动等有关部门审查。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在30日内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组织验收的部门,并抄报劳动等有关部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0日内,对安全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安全设施的效果和有关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监测。
第十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参加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省、市(地)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县(市、区)及其以下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矿山大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专门设计和爆破说明书,经市、地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安全生产合格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井下开采必须具有以下图纸资料:
(一)地质说明书及地质图;
(二)矿井总布置图和矿井上下对照图;
(三)矿井井巷、采场布置图;
(四)矿井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图;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图纸。
第十四条矿山开采必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程,制定并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矿山开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煤(岩)、瓦斯突出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
(四)在地温异常、热水涌出区域开采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开采石油、天然气,其井口、油罐、压力容器等,必须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每年应当编制灾害和事故预防措施计划,每季度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其预防措施计划和落实情况须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四)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制度;
(五)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六)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七)职工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八)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井下空气含氧量和放射性物质进行检查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作业场所和检查监测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矿山开采使用的监测检查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仪器,必须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鉴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矿山安全标志标准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在矿山闭坑前,应当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闭坑报告。在闭坑报告中应当有闭坑后可能引起的有关安全问题的预防措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有关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监督闭坑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事故隐患的消除;
(二)职业危害的预防;
(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备、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
(四)安全设施的增设、更新和研制;
(五)安全教育及职工安全技术培训;
(六)其他改善安全条件项目。
矿山企业每年必须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积累、使用情况。
第四章矿山职工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新工人入矿必须进行厂(矿)、车间(工区)、岗位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调换工种的应当进行新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经矿山企业或者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培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矿山企业爆破和铁路、机动车辆、船舶驾驶等作业人员由有关部门考核并发给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实行乡镇、个体矿山生产工人岗位资格证制度。按照所从事的工种,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培训能力的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具备矿山安全知识、实践经验和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给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
(二)改善劳动条件效果显著的;
(三)防止和抢救矿山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或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成果显著的。
奖励所需的经费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支出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九条违反《矿山安全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整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并处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以矿山企业(含个体采矿者,下同)1000元罚款;对矿长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至10万元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对有上述六种情况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对企业罚款额度的10%给予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监测或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矿山企业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不具备设计、施工资格而从事设计、施工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
第三十二条对乡镇、个体矿山生产工人的技术水平抽查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未领取《安全生产合格证》擅自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令其停止开采,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安全法范文3
【关键词】能源安全;外国法;能源合作
一、能源安全的提出
能源安全提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从19世纪末宗主国掠夺殖民地国家石油资源,到二战后这些国家独立,石油生产国一直在石油利润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OPEC的成立使伊朗、科威特等产油国有了抗衡组织,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为其维护本国资源利益提供了国际法依据。70年代,OPEC成员国通过采取提升油价,参股和收归国有等措施逐步收回对本国石油资源的掌控,工业国家遭受石油危机,能源安全始引关注。
二、能源安全的定义
1974年国际能源机构(IEA)成立,首次正式提出国家能源安全概念,这时的能源安全仅指能源供应安全。随着全球变暖和环境日渐恶劣,人们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能源安全的涵义也发生了变化。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教授认为,能源安全不能仅关注供应安全,还应重视对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张雷认为,能源安全包括能源的供应稳定和使用安全,前者指供应一国正常生存发展需要的能源的稳定性,后者指能源的消费使用不对人类自身生存发展和环境造成威胁。
中国政法大学玉文轩副教授认为,能源安全包括能源在供给、价格、运输方面的安全和生态安全。能源供应安全指拥有充足的一次能源资源储备和开发利用能力,二次能源加工转化能力,及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持续稳定的能源进口。能源价格安全指能够以适当价格获得所需资源。能源运输安全指国家能源运输通道的通和运转正常。能源生态安全指能源开发利用行为符合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外国能源安全立法与政策
(一)美国
美国既是能源消费和进口大国,也是能源生产大国,其能源安全法律体系较为成熟:
首先,每当出现重大能源安全问题,都能及时制定应对法律和政策。
其次,美国由国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能源安全法规,并将能源安全政策和立法相结合,效率和可操作程度高;在统领性能源法或政策法下,设有专门规范石油、煤炭等个别领域的法,并注重与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相协调。
再次,在能源市场中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仅在必要时进行宏观调控,使市场机制与能源安全保障结合了起来。
(二)欧盟
欧盟法律由基本法和次级法组成,基本法规定了能源问题,却未具体规定能源安全,次级法仅有两个指令涉及能源安全。能源供应安全主要由成员国国内法规定,在欧盟以单一法律框架处理能源问题的趋势下,欧盟和成员国间存在着管辖权能划分不清问题。此外,其能源法律和政策十分重视环保问题,并采取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果。
在国际上,欧盟与他国缔结了能源安全方面的条约,一为保证新成员国与欧盟内部能源市场的对接,二为确保自身能源安全。欧盟还与油气丰富国家开展能源合作或对话,但缺少条约拘束,或条约规定笼统,可操作性差。
(三)日本
日本作为能源消费大国,能源资源匮乏,油气90%以上依赖外国进口,因此日本十分重视能源安全:首先,日本有较为完备的能源安全法律体系,早在1962年就开始构建石油储备制度,以应对短期突发能源危机。日本还立足长远,一方面构建节能法律制度,积极发展高效节能技术和产业,制定严格的工业生产和产品节能标准;另一方面构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大力推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其次,日本积极寻求能源国际合作,推进能源消费结构转变,以能源供应多元化和能源消费多样化保障能源安全。《京都议定书》签订后,日本在保障能源安全时注重考虑环境因素。
再次,日本由经济产业省对能源安全实行统一集中的管理,便于能源法律和政策实施,及时高效应对突发状况。
四、对中国的启示
(一)尽快推出能源法,健全能源法律体系
中国能源安全立法尚处初步阶段。中国现行的《电力法》《煤炭法》仅是调整个别能源领域的单行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则仅是调整能源某一层面的专项法。中国急待推出一部统领性、综合性的能源法为中国能源发展设立方向坐标,一方面列明能源安全的立法目标地位,补充制定缺位的能源安全法和配套法,另一方面将我国已有的能源法律进行整合协调,或修订或废除或撤销去糟存精,吸纳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内容,并加强制定相关配套法,提高可操作性和实行效率。
(二)设立独立能源管理部门
中国有必要向美、日等能源大国学习,设立一个独立于其他部门、企业的能源管理部门,对内能够统一稳定地根据国内外能源形势的变化及时制定对策、出台法规,统管中国能源安全事务;对外能够在遭遇突发能源危机时快速应对,及时高效、权责分明地处理能源问题。
(三)通过缔约和国际合作维护本国能源利益
中国是能源消费大国,一方面需要与多元化石油生产地开展国际合作,避免对一国或一地能源的过分依赖,以缔结有拘束力条约保证能源供应安全和运输安全;另一方面,中国需要与其他能源消费国开展对话,减少相互间能源利益碰撞和纠纷。
安全法范文4
一、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定和部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依据和法制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不断改善,食用农产品总体上是安全放心的,但与消费者不断提高的要求相比,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任务还很艰巨。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经营分散、环节很多;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起步较晚,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能力有待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健全,执法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法》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规范了食品标准制定和食品检验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从根本上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农业部门是《食品安全法》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一,承担着从农产品生产环节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坚决贯彻《食品安全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认真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
食品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业执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各级农业部门要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要把两部法律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两部法律。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法律条文和精神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民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打牢基础。在学习宣传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充分认识全程全面监管的新理念。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淡薄,监管工作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对加强和改善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农业部门要按照上述监管理念的要求,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认真做好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引导生产经营者形成重质量、重信誉、重自律的意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形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二要准确把握农业部门执法职责。《食品安全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优先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农业部门的执法监管职责。农业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全面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要认真领会《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食品安全法》在标准制定、信息公布两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制度作了必要调整,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等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农业行政等其他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农业部门要全面把握《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将认识统一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上来,认真做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衔接。
三、切实加强法律执行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认真执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认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扎实实推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一要加快完善配套制度。《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一些制度规定和原则要求,需要出台或修订相关配套制度予以落实。农业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抓紧清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要针对部分行政法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实际,认真配合立法机关加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进程,抓紧出台《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仍然比较突出的实际,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深入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持对制售假劣、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控制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加强农产品生产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同时,还要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以农业综合执法为重点的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农业执法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检验检测机构与执法机构间的联动机制,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强化执法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不断加强完善法律执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认真研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技术问题,把握规律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充分的理论储备和技术保障。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评估和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执法、完善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关键还是要从生产抓起。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标准化生产难度大是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同时,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这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明确要求,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
一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指导和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归根结底要靠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农业生产者来保证。只有将安全控制措施内化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针对当前农民群众中存在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标准化生产技术欠缺等问题,要在继续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制定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将科学施肥、合理用药的知识和技术交到农民群众手中。
二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效载体,有利于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组织化催生规模化,通过规模化促进标准化。
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标准化生产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加强对它们的指导、支持和服务,督促其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为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生产技术服务。
三要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农产品品牌是农业标准化、产业化的重要标志。积极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利于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荣誉感、责任感,并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提高其从事标准化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近年来,农业部门在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5万多个,对推进农业标准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今后,要继续把农业品牌化和农业标准化结合起来,在严格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农产品。
安全法范文5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营造食品安全“大宣传”氛围。
二、活动目的
通过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的社会氛围。
二、活动时间
从4月1日至5月中旬。
三、宣传内容及任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二批)和《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补充的重点品种目录》。
3、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典型案例。
4、食品安全科普常识及辨别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知识。
四、宣传形式
1、现场宣传咨询。各地各有关部门设立食品安全宣传咨询台,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宣传资料,设置宣传图版;展示假劣食品,宣传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帮助群众解疑释惑。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学校门前以及繁华路段、主要干道、广场悬挂宣传标语、条幅(见附件)等。
2、媒体宣传。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市委、市政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方面采取的有力措施及取得的成效;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在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食品安全知识等。各部门的工作网站也要及时、集中宣传《食品安全法》。
3、传授食品安全知识。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宣传“三进”活动,传授食品安全知识,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层面;市教育部门在学校的普法教育中要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市卫生部门组织学校和工地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一次《食品安全法》培训活动,切实做到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切实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工作要求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宣传活动落到实处,做到领导重视严格把关,组织严密,不走过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参与气氛热烈,宣传到位声势浩大。
2、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努力营造出强大的社会声势。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投入,通过印发科普读物、宣传材料、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向全社会提供食品安全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宣传活动要突出主题,贴近生活,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展开宣传教育,确保宣传效果。
各地各部门请将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的情况于5月18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传真):2198676 电子邮箱:fuyangyaojian@
附:食品安全宣传标语
附件:
食品安全宣传标语
(1)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2)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3)以人为本,确保饮食安全
(4)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5)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6)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7)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8)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9)维护食品安全,从你我他做起
(10)做良心食品,创诚信企业
(11)从源头抓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12)关注食品安全,关爱健康人生
安全法范文6
读“交通安全法”有感
“一慢二看三通行”、“红灯停,绿灯行”这些儿歌时刻提醒我们青少年牢记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小时候,听了这些童谣,我都会莫名其妙的有一种害怕出门的感觉;那是因为自己并不真正的了解交通安全的含义。直到今天,我终于知道了交通安全的含义。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道路交通法在交通安全方面对车和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其中让我感触最深的是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这一节告诉我们遵守交通法规,就是要求我们做到行人走路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必须靠路边走;过马路时,要走有斑马线的地方,注意来往的车辆,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灯或交警的指挥,在通过未画人行横道的地方,不要突然猛跑、后退;不准穿越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还要认识一些交通标志。看着交通法规,我忽然想起了一件事……
以前我很喜欢骑自行车,经常骑着自行车猛冲猛撞,还载着朋友上街,开玩笑似的拐来拐去,让后面的车辆不知怎么走,还怕撞到我。当时并没觉得怎样,只觉得很开心。但我看了交通法以后,知道了:12岁以下不能骑自行车上街,也不能载人,如果做了这些事,那就违反了法规,是违法行为。我打定主意,以后不能再这样做,和违法的事说“再见”。
交通安全法就像一堵墙,耸立在危险和安全的边缘。在这里,我要大声呼吁:“让我们小手牵大手,共走平安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