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小故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人生小故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人生小故事

人生小故事范文1

故事一:抉择

一个农民从洪水中救起了他的妻子,他的孩子却被淹死了。事后,人们议论纷纷。有的说他做得对,因为孩子可以再生一个,妻子却不能死而复活;有的说他做错了,因为妻子可以另娶一个,孩子却不能死而复活。我听了人们的议论,也感到疑惑难决:如果只能救活一人,究竟应该救妻子呢,还是救孩子?于是我去拜访那个农民,问他当时是怎么想的。他答道:“我什么也没想。洪水袭来,妻子在我身过,我抓住她就往附近的山坡游。当我返回时,孩子已经被洪水冲走了。”

归途上,我琢磨着农民的话,对自己说:所谓人生的抉择不少便是如此。

故事二:爱人之心

这是发生在英国的一个真实故事。有位孤独的老人,无儿无女,又体弱多病,他决定搬到养老院去。老人宣布出售他漂亮的住宅。购买者闻讯蜂拥而至。住宅底价8万英镑,但人们很快就将它炒到了10万英镑。价钱还在不断攀升。老人深陷在困惑里,满目忧郁,是的,要不是健康情形不行,他是不会卖掉这栋陪他度过大半生的住宅的。一个衣着朴素的青年来到老人眼前,弯下腰,低声说:“先生,我也好想买这栋住宅,可我只有1万英镑。可是,如果您把住宅卖给我,我保证会让您依旧生活在这里,和我一起喝茶,读报,散步,天天都快快乐乐的—相信我,我会用整颗心来照顾您”!老人颔首微笑,把住宅以1万英镑的价钱卖给了他。

完成梦想,不一定非得要冷酷地厮杀和欺诈,有时,只要你拥有一颗爱人之心就可以了。

故事三:博士

人生小故事范文2

通过读书,可以丰富知识,拓宽视野。读得书多了,自然就懂的多了,“博学广识”也就是这个道理。学生在寒假的时候可以多看些有意义的书,增长见识。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中国古代人物故事优秀读后感小学生,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中国古代人物故事优秀读后感小学生一据《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记载,屈原是楚怀王时的大臣,「博闻强志,明於治乱,娴於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

因为他受到楚怀王的重用,引起上官大夫及令尹子兰的嫉妒,就在楚怀王及继位的顷襄王之前毁谤屈原。楚王汏而逐渐疏远屈原,而且也不采纳他的谏言,最后甚至将屈原放逐。屈原满怀愤怒,落拓江湖,在写下了绝笔作〈怀沙〉后,怀石投汨罗江自尽。

屈原死后数十年,楚国终因谗臣误国而为秦所灭。但是屈原这位忠而见疑的悲剧英雄还活在楚国百姓的心中。下面这个故事可以用来说明楚人爱戴屈原的心情。雄黄酒:据说屈原投江后,楚国的百姓哀痛异常,纷纷涌到汨罗江边去凭吊屈原。渔夫们起船只,在江上来回打捞他的'尸身。有位渔夫还拿出事先准备的粽子,鸡蛋等食物,扑通的往江里面丢,说是鱼甲吃了,就不会去咬屈大夫尸身(另一说是鱼就看不出来了,屈原就能吃到了)。

一位老医师则拿了一坛雄黄酒倒进江里,说是要药晕了蛟龙,使它不能伤害屈大夫。过不了多久,水面上浮起了一条昏晕的蛟龙,龙须上还沾着一片屈大夫的衣襟。人们就把这恶龙拉上岸,抽了筋,然后把龙筋缠在孩子们的手腕,脖子上,又用雄黄酒抹七窍,使那些毒蛇害虫都不敢来伤害这些小孩子。

据说屈原投江的那天是五月五日。从此以后,每年到了五月五日,人们都要划龙舟,吃粽子,喝雄黄酒来纪念屈原。有些地区,则在端午节在门上插菖蒲和艾草,这固然是因为蒲艾有解毒的功用。

不过,关于这项艾习俗的起源,民间则有一种说法。插菖蒲,艾草唐朝僖宗年间,黄巢领兵造反,所到之处,杀人百万,血流成河。老百姓只要一听见黄巢来了,就急急忙忙的逃难。这一年五月,黄巢的军队攻进河南,兵临邓州城下,黄巢骑马到城外勘察地形,只见一波波的老弱妇孺涌出城外,他看见一个妇人背着包袱,一手拉着一个年纪小的男孩,另一只手却抱着年纪较大的男孩。黄巢感到很奇怪,就下马问道:「大嫂,你急急忙忙的要到哪里去那妇人回答:「听说黄巢是个杀人不眨眼的大坏蛋,不日就要攻进邓州。城里的男人都被徵调去守城,我们这些老老小小,不如早些逃命。黄巢又指着小孩问她:「你为什麽手牵小的,却怀抱大的呢那妇人就说:「怀里抱的,是大伯家唯一的活口。手里牵的才是我亲生的儿子。万一情况危急时,我宁可丢掉自己的儿子,也得为大伯家留下一支根苗。黄巢听了,深受感动,就对那妇人说:「大嫂,好快快回去,用菖蒲和艾草插在门口,这样黄巢的军队就不会伤害你了。妇人听了,将信将疑,不过她还是回到城里,把这个消息传了出去。第二天正是五月端阳,黄巢的军队攻进城里,只见家家户户门上都挂弓菖蒲艾草。为了遵守对那位妇人的承诺,黄巢只得无可奈何的领兵离去,全城因而得以幸免於难。为了纪念这件事,此后每到端午节,大家就会在门上插菖蒲,艾草,这项习俗一直流传到今天。

2021中国古代人物故事优秀读后感小学生二屈平(约公元前339年?~约公元前278年?)字原,通常称为屈原,又自云名正则,字灵均,汉族,战国末期楚国丹阳(今湖北秭归)人,楚武王熊通之子屈瑕的后代。屈原虽忠事楚怀王,但却屡遭排挤,怀王死后又因顷襄王听信谗言而被流放,最终投汨罗江而死。屈原是中国最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之一,也是我国已知最早的著名诗人,世界文化名人。他创立了“楚辞”这种文体,也开创了“香草美人”的传统。代表作品有《离骚》《九歌》等。

屈原的事迹,主要见载于司马迁的《史记》。根据《离骚》“摄提贞于孟陬兮,惟庚寅吾以降”,可推定屈原出生于楚威王元年(前339年)正月十四日。屈原于是年正月十四诞生于丹阳,即今湖北秭归,一生经历了楚威王、怀王、顷襄王三个时期,而主要活动于楚怀王时期。

屈原生活的时期,正是中国即将实现大一统的前夕,“横则秦帝,纵则楚王”。屈原因出身贵族,又明于治乱,娴于辞令,故而早年深受楚怀王的宠信,位为左徒,朝廷一切政策、文告,皆出于其手。

屈原为实现振兴楚国的大业,对内积极辅佐怀王变法图强,对外坚决主张联齐抗秦,使楚国一度出现了国富兵强、威震诸侯的局面。但是由于在内政外交上屈原与楚国腐朽贵族集团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由于上官大夫等人的嫉妒,屈原后来遭到群小的诬陷和楚怀王的疏远。据《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记载,上官大夫靳尚出于妒忌,趁屈原为楚怀王拟订宪令之时,在怀王面前诬陷屈原,怀王于是“怒而疏屈平”。

屈原被免去左徒之职后,转任三闾大夫,掌管王族昭、屈、景三姓事务,负责宗庙祭祀和贵族子弟的教育。

怀王十五年(前304年),张仪由秦至楚,以重金收买靳尚、子南、郑袖等人充当内奸,同时以“献商于之地六百里”诱骗怀王,致使齐楚断交。怀王受骗后恼羞成怒,两度向秦出兵,均遭惨败。于是屈原奉命出使齐国重修齐楚旧好。

此间张仪又一次由秦至楚,进行瓦解“齐楚联盟”的活动,使齐楚联盟未能成功。怀王二十四年,秦楚“黄棘之盟”,楚国彻底投入了秦的怀抱。屈原亦被逐出郢都,到了汉北。

怀王三十年,屈原回到郢都。同年,秦约怀王武关相会,屈原力劝不可,然而怀王的`小儿子子兰等却力主怀王入秦,怀王亦不听屈原等人劝告,结果会盟之日即被秦扣留,三年后客死异国。

在怀王被扣后,顷襄王接位,子兰任令尹(相当于宰相),楚秦邦交一度断绝。但顷襄王在接位的第七年,竟然与秦结为婚姻,以求暂时苟安。由于屈原反对他们的可耻立场,并指斥子兰对怀王的屈辱而死负有责任,子兰又指使上官大夫在顷襄王面前造谣诋毁屈原,导致屈原再次被流放到沅、湘一带,时间约为顷襄王十三年前后。

在屈原多年流亡的同时,楚国的形势愈益危急。到顷襄王二十一年,秦将白起攻破楚都郢(今湖北江陵),预示着楚国前途的危机。次年,秦军又进一步深入。屈原眼看自己一度兴旺的国家已经无望,也曾考虑过出走他国,但最终还是爱恋故土,于悲愤交加之中,自沉于汨罗江,殉了自己的理想。

屈原死日,可能是五月初五,或距这一天很近的一个日子。五月初五原来是楚地的传统节日,后来人们就把这一天作为纪念屈原的日子,论其本来意义,反而鲜为人知了。

2021中国古代人物故事优秀读后感小学生三孔子一直是后世人景仰的对象,他常常被后人供奉于庙堂之上,他一生从事传道,授业,解惑,被中国人尊称”至圣先师,万世师表“。他是圣人,是高呼着”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的一生挚友;是”一箪食,一瓢饮,不改其乐“的鹤发老者;是”三人行必有我师焉“的谦逊学者。他是平 凡人,又是如此伟大。

孔子(前551——前479)春秋末期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儒学学派的创始人。名丘,字仲尼。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东南)人。先世系宋国贵族。其祖上是孔防叔,宋襄公八世孙,畏惧宋大夫华督的逼迫,而奔波到了鲁国。防叔生伯夏,佰夏生叔梁纥,梁纥为鲁国武士,以勇力闻于诸侯。纥于颜氏女野合生孔子。”作为儒家学说的创始人,身处乱世却能够坚持践行自己的主张,孔子的精神和勇气实在是令人佩服。古来圣贤皆寂寞,他们异于常人之处就是要承受常人不能忍受的孤寂和苦闷,就算千夫所指,就算穷途末路,也要坚持把“仁”推行到底。

孔子生于礼崩乐坏的年代,他为了让更多的穷人孩子能够读书,在年轻的时候建立了第一所私学,广招学徒,一时之间竟也誉满乡里,成为德高望重的万世之师。春秋战国时期,国家间战乱连连国家尚且不能自保,人民自然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生存的第一条件是食物,粮食对于战乱中的人民是极其珍贵的,连饭都吃不起何谈国家政治。因此,肉对孔子那个时代的人来说是很重要的,孔子受学生,学费就是“束修”,也就是肉干。要知道在物质极度匮乏的春秋战国,能吃到粗茶淡饭已经很不错了,能吃到鱼、肉更是难上加难。既然如此,又是什么原因让孔子三月不知肉滋味?

据《论语》记载,“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孔子在齐国,听到舜的`音乐“韶” ,三月不知肉味。这里并不是说,孔子失去了味觉和嗅觉,更不是他三个月不知道肉放在哪里,找不到肉吃,以致不知道肉的味道。而是说孔子他听到舜的这首音乐以后,他的思想就定在无邪这个境界,他在这个境界定了多久呢?三个月。整个身体,很长一段时间都被韶乐所带来的愉悦和回味所占据萦绕,他可能会不由自主地陷入沉思,浮想联翩,也可能就是发呆,什么想不起来,但身心是舒坦的、宁静的、甜美的,感到极大的安慰和平衡,所以,他感慨道:“三月不知肉味!”所以当时的齐国人都非常敬佩孔子,有如此之高的音乐修养,后人常用“尽善尽美”和“三月不知肉味”来评论孔子向苌弘请教和痴迷于韶乐的这段佳话。

《战国策》中甘罗一句项橐“七岁为孔子师”,语焉不详,为后世人留下太多的想象空间。据说他和孔子之间发生了“车让城”与“城让车”之辩、“落锄之数”与“落蹄之数”之辩、“沉浮”之辩,都以孔子失败告终。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项橐(前494—482)是春秋时莒国人。现在的山东省日照市,据说就是项橐的家乡。关于项橐的身世,一般有两种说法。据说项氏家族的老祖宗叫姬叔度,其封地在项。姬叔度后代项超生项橐等儿子,这是富家子弟出身的项橐。还有一个说法,父亲和母亲魏氏都是普通农民,他的母亲在上山砍柴的路上生下了他。不管哪种说法都不能确定项橐的身世,他的一切又归于一个谜。他与孔子“车让城”与“城让车”之辩、“落锄之数”与“落蹄之数”之辩、“沉浮”之辩,到最后都变成了一个传说,关于他的事迹又成为了一个千古之谜。

遗憾的是,天资聪颖的项橐12岁便夭折,有人说他是被孔子的学生所杀,也有人说是被诸侯所杀,他的人连同他的事迹都消逝在历史的长河里,给后人留下了无尽的猜疑。

2021中国古代人物故事优秀读后感小学生四孔子离开鲁国的时候,已经五十五岁了(公元前497年,周敬王23年,鲁定公13年)。他不能往东走,因为东边正是齐国,刚用美人计把孔子轰走。他往西到卫国去,因为卫国的大夫蘧伯玉[蘧qu二声]是孔子的好朋友,而且卫国的宠臣弥子瑕和子路是联襟。孔子到了卫国,住在弥子瑕家里。卫灵公[卫献公的孙子]给他的俸禄跟鲁国给他一样。可是有人在卫灵公面前说,孔子不是卫国人,带着这许多门生到这儿来,是替鲁国做事的。卫灵公就派了一个心腹跟着孔子进进出出,监视着他的行动。

孔子在卫国不能够发挥自己的才能,打算上陈国去。他也不跟人家告辞,就带着门生走了。他们路过一个叫匡的地方[在河北省长垣县西南],那边的人把他当做阳虎,就把孔子和他的门生包围起来。因为阳虎早先压迫过匡人,匡人都恨他。可巧孔子的相貌有点像阳虎,匡人就趁着他不得意的时候打算报仇。子路想要跟匡人打一打。孔子拦住他,说:“我和匡人没冤没仇,他们为什么把我围起来呐?这一定是个误会。”他坐下来弹琴,让人家知道他是个心气沉静的文人,不是阳虎。恰好卫灵公派人来请孔子回去,匡人才知道是他们自己弄错了,直向孔子赔不是。孔子白白地受了五天罪。

孔子又回到卫国。这回给卫灵公的夫人南子知道了。她想利用孔子,屡次打发人去请他。孔子推辞不了,只好去拜见南子。子路可在外头撅着嘴、气哼哼地等着。一见孔子出来,就挺生气地怪孔子不应当跟这种女人见面。他还疑心老师也许改变了主意,急得老人家冲着天直起誓,说:“我要是有不合情理的地方,老天爷罚我,老天爷罚我!”

自从孔子见了南子之后,卫灵公就待孔子特别好。卫灵公出去的时候,叫南子一块儿坐在车里,还叫孔子陪着。卫灵公带着美女和孔子得意洋洋地在街上路过,觉得挺体面。可有一样,卫国的老百姓见了,一个个都觉得恶心得要吐。

孔子离开卫国,上曹国去。曹国也不能安身,就跑到宋国去。到了宋国地界,在一棵大树底下,和几个门生研究学问。宋国有个挺得宠的臣下,怕国君重用孔子,对他不利,就想办法要把他轰出去。宋国人倒挺能够顾全面子,先给孔子一个警告:他们把那棵大树砍倒了。孔子没法,只好离开宋国,上郑国去。

他到了那边,跟他的一些门生失散了,自己没有事,垂头丧气地在东门口站着。他的门生子贡沿路找他老师。有人告诉他说:“东门口站着一个老头儿。他的脖子像皋陶[gao一声yao二声],肩膀像子产,腰以下比大禹短三寸,丧荡得好像一只无家可归的野狗,不知道是不是你老师。”子贡到了东门口一瞧,果然是他老师。他就把刚才那个郑国人所说的话,一五一十地告诉了孔子。孔子听了反倒笑着说:“皋陶、子产、大禹我都不像。要说一只无家可归的野狗,这倒挺像,挺对!”

后来孔子到了陈国,就在一位同情他的大官家里住了三年。这时候,晋国和楚国争夺陈国,紧接着吴国又来攻打。孔子就打算还是回到卫国去。他们到了蒲城[在河南省长垣县]以后,可巧蒲城打起仗来了。兵荒马乱地把孔子夹在当中,急得他进退两难。幸亏蒲城有个勇士叫公良孺,他也是孔子的门生,带着五辆车马,来保护老师。可是蒲城的贵族提出一个条件。他们说:“我们跟卫国有怨仇,您答应我们不上卫国去,我们就让您出去。”孔子答应了。他们还怕他说了不算,非要孔子起誓立约不可。孔子就跟他们冲着天起了誓。公良孺这才保护着孔子和他门生们逃出来了。孔子一逃出蒲城,马上就上路往卫国去。子贡问孔子,说:“老师不是刚立了约不上卫国去吗?您怎么不遵守盟约呐?”孔子说:“强迫着立的约不算数。这种约就是不遵守,老天爷也不管。”

孔子到了卫国,住在蘧伯玉家里。卫灵公正在发狠心想把卫国弄得强大点儿,一听说孔子又回来了,挺高兴地欢迎着他。他抱着一肚子的希望向孔子讨教操练兵马和打仗的计策。孔子对他说:“我就懂得关于礼节和道德这些事,没学过打仗。”卫灵公一听这话,心里就凉了。孔子又离开卫国。接着卫灵公的儿子,太子蒯瞶[kuai三声kui四声]为了反对他母亲南子,给卫灵公轰了出去。卫灵公一死,蒯瞶的儿子当了国君,就是卫出公。他不让他父亲回国。蒯瞶借了晋国的兵马来夺君位。孔子听到儿子跟父亲争地盘,非常讨厌。他越走越往南去了。他到了陈国,又想到蔡国去。

楚昭王听说孔子在陈国和蔡国一带呆着,就打发大去请他。这时候,陈国和蔡国正恨着楚国,一见楚国派人来请孔子,就把孔子当作敌人。两国的大夫发兵把孔子围住。好在孔子的门生当中有好些人是能打仗的。他们拿少数人抵抗着多数人,保护着孔子。孔子给人家围在里头,三天没吃的。他就饿着肚子弹弹琴,解解闷气。有时候还给门生讲书。可是有几个人已经饿得病倒了。子路发了脾气。他问孔子:“君子也有倒霉的时候吗?”孔子说:“君子、小人都会碰到困难,可是君子碰到困难不变节,小人碰到困难就乱来了。”

孔子一面和学生们谈论,一面派子贡到楚国去接头。到了第四天,楚国的兵马到了,总算把孔子他们接到楚国去。楚昭王打算封给他一块土地。楚国的令尹子西反对这件事。他说:“大王千万可别小瞧了孔丘。他不像个当臣下的人。跟着他的那班人里头有文的、有武的,都是头等人才。要是他们有了地盘,慢慢地往大里发展,到那时候,大王想管他可就管不住了!”楚昭王一听,对待孔子的`那一片热心,可就凉下去了。

孔子知道楚国也不用他,他决定还是回到卫国或者鲁国去。孔子在回到卫国去的路上,瞧见两个人正在耕地。他叫子路去问他们渡口在哪儿。子路问路的时候,他们反问子路说:“坐在车上的是谁?你是谁?”子路告诉了他们。他们说:“现在的世道到处乱哄哄的,哪儿不都是一样?与其跑来跑去,找这个、投那个,还不如像我们这样不去管它的好。”他们说了这话,就不再理子路,继续耕他们的地。子路回来把他们的话告诉给孔子。孔子想了一想,说:“正因为到处乱哄哄的,我才跑来跑去呀!要是天下太平了,我何必到处跑呐?”

孔子回到卫国,已经六十三岁了。卫出公请他做大夫,他推辞了。鲁国的相国季孙肥[季孙斯的儿子,也叫季康子]派人来请孔子和冉有回去。孔子就回到本国,不打算再上各处去奔波了。他的门生当中,子路、子羔留在卫国做官,子贡、冉有在鲁国做官。打这儿起,孔子就一心一意地把精力搁在编书上头。他编了好几本书,其中最主要的一本叫《春秋》,批判地记载从鲁隐公元年到鲁哀公14年:就是公元前722一481年的大事。这一段时期在中国历史上就叫“春秋时期”。

音乐鉴赏家,《韶》相传是尧舜时的乐舞,孔子在鲁国一直没有机会听过,后在齐国的某次宫庭宴乐中终于欣赏到了,孔子完全被这庄严肃穆的音乐迷倒了,以至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

2021中国古代人物故事优秀读后感小学生五孔子,姓孔,名丘,字仲尼,是我国春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也是我国儒家学说的创始人。他之所以能成为弟子三千、名扬四海的圣人,是和他小时候的刻苦勤奋分不开的,也正所谓是“天才来自勤奋”。史书言,孔子的母亲在他刚刚三岁的时候,就教他读书识字,到四岁的时候,他已会念百余字了。

有一天,他的妈妈说:“昨天我教你的字会背了吗?”

孔丘说:“都记住了。”

妈妈说:“那好,明天一早我考考你。”

孔丘睡觉,是和哥哥在一起。这天晚上,他钻入被窝后对哥哥说:“哥哥,妈妈教给你的字都记住了吗?”

哥哥道:“都记住了。你呢?”

孔丘说:“我已经练了多遍,也许都记住了,可又没有把握,明天一早娘要考我,若有不会的,娘一定非常伤心和难过。不行,我一定要起来再多练几遍。”

哥哥被他这种刻苦学习、孝顺母亲的精神所感动,心疼地说:“天气凉了,别起来练了,就在我的肚子上写吧。我能觉出对错,也好对你写的做个检查!”

于是,小孔丘就在哥哥的胸口上写了起来。每写一字,就念出声来。可这声音越来越轻,当他写完最后一个字的时候,声音也听不到了。哥哥验完他的最后一个字,听着他那均匀的呼吸,望着他甜中带笑的睡容,既心疼又爱怜地笑了。

第二天一早,在母亲考核时,他一遍通过。母亲惊喜道:“这孩子真神了,前天教了他那么多字,只过了一天,就如此滚瓜烂熟,将来准能干大事啊!”

人生小故事范文3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 监护责任 教育保护责任 过错责任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困扰学校的一个难题。由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人们的看法不一致,有的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责任;有的则认为学校没有监护责任。在认为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时,有的认为监护责任随未成年学生的到校而自然地转移给学校承担;有的则认为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基于家长与学校间的默示委托关系,即委托监护。在认为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时,有的认为那是因为学校只承担管理责任;有的认为学校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承担的是“教育保护责任”,而非监护责任。由于人们的看法不一,在事实上导致了各个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研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是否具有监护责任问题无疑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对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责任观点的评析

    肯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责任的观点中,其理论依据又有不同。有的认为学校的监护责任基于监护权的自然转移,笔者称为监护责任自然转移说。有的认为是基于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的默示的委托关系,笔者称为监护责任委托说。笔者认为,监护责任转移说和监护责任委托说的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1、监护责任自然转移说认为家长把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也就是说监护责任随被监护人的转移而转移,这种移转基于监护权的自然移转,理由是:理由是:(1)家长把学生交给学校,学校就应当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代替家长成为学生的监护人;(2)家长把学生交给学校后,因孩子在事实上已离开家长,所以,家长行使监护权在事实上已属不能;(3)如现监护真空,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应当是监护人;(4)学校取得监护人身份,有利于促进学校加强管理,增强责任心,从而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其一,脱离监护不等于脱离监护关系。我国民法上的“监护”,是一项民事义务而并非民事权利,是一种职责而不是某种利益,利益可以舍弃而职责不容推卸。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改变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而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人必须是有监护能力的人。一般情况下,学生家长不存在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未成年人到学校读书不会脱离父母监护范围,并且适时适度的“监护脱离”是监护中的一种“不为监护”状况,是监护的一种必需形式,因此,所依据的“出现监护真空”的观点在事实上是不能成立的。其二,监护人的范围和先后顺序是法定的,监护责任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因此,监护人也不能随意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他人承担。我国民法规定,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分别是其父母、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其父母单位或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而监护设立方式则分为法定、指定以及议定。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是法定监护;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由其父母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是指定监护;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照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是议定监护。法律没有设立“自动转移监护”制度。我国法律对监护职责的规定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其进行诉讼。可见,在我国法律所确认的“监护”是包括亲权以及亲权的延伸在内的与未成年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及其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律既没有规定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没有规定学校需要对未成年人在校生承担监护职责,更没有规定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其家长的监护责任就自动转移给学校。从家长方面看,送孩子到学校读书并非监护权转移的法定事由,而学校方面又因缺乏监护能力以至没有成为监护人的法定资格,因此所谓“监护权自动转移给学校”的说法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仍然是其家长,监护职责仍然是其家长不可推卸的义务。

    2、监护责任委托说认为,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则视为家长将监护责任部分地委托给学校承担,故学校因受委托而负有监护责任。如著名教育法学者褚启宏教授曾撰文指出:“家长和学校之间存在着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家长把未成年学生送进学校受教育,就意味着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承担。”[1]持此观点的多数学者的依据有二:一是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二是事实依据,即学校一旦正式接收未成年学生人学,家长和学校在事实上就形成了监护人和被委托人的关系。因此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对此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其一,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一般情况下并未向学校作出监护责任部分委托的意思表示,学校更没有作出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未成年学生到学校的行为目的主要是学习,并不当然包括委托监护的意思,更没有明确监护的时间、地点、职责等内容,因此,在双方均没有明确作出关于委托监护的意思表示时,仅凭家长送未成年学生到学校的行为即推定双方之间达成委托监护协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二,因为监护内容的法定性和监护责任的一定专属性已经表明监护职责要由特定的监护人才可以履行,不能随意转移。即使需要委托监护的,也要对委托监护的条件、形式以及委托的程序等作出规定,上述司法解释未对委托监护规定必要的限制条件是不妥的。那种认为监护责任可以以推定的形式转移出去更是错误的。其三,,若强行凭双方行为推定未成年学生家长同学校之间存在委托监护关系,那么,学校由于监护责任的范围不能明确将会在事实上该如何承担监护责任这一问题上产生混乱。首先,因中小学校之间存在差别,有的实行学生走读式,有的实行寄宿制,这就造成不同学校对不同学生的监护职责各不相同;其次,同一中小学,有些学生走读,有些寄宿,这就会造成同一学校对不同学生的监护职责也不尽相同。总之,只要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没有形成“委托监护”的合同,双方便不能形成委托监护关系。

    二、对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观点的评析

    在不承认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责任的观点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学校不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只须承担管理责任;二是学校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承担“教育保护责任”。

    “管理责任说”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此说从事实上认定了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不合理性。因为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学校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学校只是教育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教书育人,不应该对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行为都有责任。况且学校教育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在体育活动中受到的伤害。体育活动意味着有伤害的存在,如果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正式足球比赛中受伤,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难免不合情理。况且学校的管理人员与日益增长的学生之间的比例越来越小,让每个学校和管理人员像家长照顾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照顾学生也不太可能,二者显然存在差别。但是,笔者并不认为学校只应承担管理责任,因为它忽视了未成年学生自身的特点。管理责任是过错责任,它对于成年人来讲非常合适,因为每个成年人均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能对此承担责任。而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时并没有清楚的认识,所以学校就应当尽到更高的保护义务,这与公司管理员工或国家机关管理公务员应当有所区别。这种观点的后果是学校可能疏于对学生保护而导致更多事故的发生。

    “教育保护责任说”认为,必须考虑到学校主体与未成年学生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特殊性。于学校主体来说,一方面它对于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一方面它同未成年学生的关系不同于家长和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也不同于企业和雇工之间的民事关系,它同时负有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2]此种看法笔者较为赞同。

    笔者以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但在学生人学之后即在二者间产生了一种特别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学者称之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观照义务,即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依法承担的关心照顾义务,违反这一义务时即应承担责任。 [3]学校承担的这一责任可称之为学校事故责任,它是不同于监护责任的一种特别责任。外国民法中就有所谓的学校事故责任,专门调整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关系。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为前提。过错即是学校违反了某种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必须符合“良好学校”的判断标准。所谓良好学校,是指有良好的教学实施、足够的管理人员,以及水平相当的教师。凡是学校达到这一标准并且在学生受伤害事故中无过错的,就不必承担责任。

    三、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则任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从立法原意上看,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自然就不该对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只有在未履行应尽的职责,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校方无过错,在校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时,学校所应负的是特殊侵权责任,适用的是其他归则原则,例如,校舍或者其它设施以及校舍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发生倒塌、脱落而造成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若不能证明,就可以推定其有过错,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责任。

    四、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对于在学校发生未成年学生损害事故的处理上,我们所实行的是严格的过错责任制。学校要承担民事责任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若无损害,行为人就没有必要承担民事责任。2.行为的违法性。即造成未成年学生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才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如果损害是由于不可抗拒力而发生的,则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怎样才能确认学校有无过错呢?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第一,学校是否履行了教书育人,保证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特定职责。如:在组织学校运动会,组织文娱活动,组织实践、参观、春游等活动的过程中,是否配置了安全员,是否采取了安全保卫措施,是否有医护急救手段等。第二,学校是否尽了注意义务。即学校是否按照有关校纪校规关照了学生。如:上课是否组织好了课堂秩序,每次文体活动是否有老师巡视,对寄宿学生有没有查铺,门口有无保安,发生意外伤害后是否及时送医院检查、救护,等等。第三,学校的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学校的各项设施—如房屋、桌椅、操场、舞台、设备、工具等等,都应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都应及时地维修护理。否则,因设施间题导致学校伤亡事故的,则学校难辞其究。上述4个要件相互联系,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五、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损害事故的主要表现及相关责任

    1、校和教师已经尽职尽责,没有过错,学生损害完全由于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对此学校和教师不应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例如,课间休息时学生之间的追逐打闹、玩危险游戏所导致的伤害;住宿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私自下河游泳造成死亡等。

人生小故事范文4

何平导演六年磨一剑的电影新作《麦田》里,云集了诸多看点:重量级“三王”(王学圻、王志文、王姬)甘当绿叶,力衬新人;三大主角(黄觉、范冰冰、杜家毅)皆非科班出身演员,但精彩表现不断。而其中黄觉一反“文艺小生”的表演风格,全力出击打磨出了一个“农民+士兵”的战国时期的新侠士形象,一经过目,便很容易产生让人难忘的“后果”。有人说:“黄觉天生就是绩优股演员,只要入了此道,红不红就由不得他了。”

13岁少年被妈妈寄放歪打正着舞蹈生涯

看着1.83米的黄觉,怎么也想不到他曾经是个“舞蹈少年”,正儿八经地接受过几年的专业舞蹈训练。做医疗器械工作的妈妈和做越剧演员的爸爸都很忙,照顾黄觉有点吃力,学习成绩平平的黄觉让妈妈操心不已。家里人商量来商量去,决定送黄觉上寄宿性质的学校,刚好赶上一所舞蹈学校在招生,妈妈领他去报名。本来闷闷不乐的小黄觉走进宽敞美丽的校园,一下子被那里朝气蓬勃的景致吸引住了,他的眼睛东看看西瞅瞅,漂亮的俊男靓女们让他目不暇接,只一瞬间他就想一定要住进这所学校里,至于在这所学校里学什么都可以。不懂什么舞蹈,也没什么身体协调性的小黄觉只是认真地做了一遍广播体操,但还是在4千多名考生中脱颖而出,他成为了那次考试中男女各录取15名的队伍中的一员。接下来的日子可没有黄觉想象的那么美,吃饭、睡觉、训练还是吃饭、睡觉、训练,古典舞、民族舞翻来覆去地跳。5年后,原来入学时的男女各15名剩到男女各10名,黄觉还在其中,他被分进了广西省歌舞团,从练功房旋转到一个又一个台下坐满观众的舞台上,开始了真正的舞者生涯。

只身闯北京颠沛流离的生活中爱上摇滚乐

1993年,已经跳了几年舞的黄觉突然对北京充满了无限的向往,于是他想到做到毫不犹豫地抛下一切只身闯京城。一个毛头小伙子满腔的热情,等融入到“北漂”的求职大军中才知道,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时难。黄觉不由得想起了父母,更加理解了他们的艰辛,他决定好好闯一番江湖,有朝一日要让疼自己的人为自己骄傲和自豪。

只会跳舞的黄觉也只能先去跳舞,他放下架子奔波于当时北京的各大夜总会伴舞。用黄觉自己的话讲,那时候跳舞对于他来说不是艺术而是一个谋生的手段。他一场接一场一天接一天拼命地跳,一切都是为了挣钱;而生活上他精打细算,一切都是为了省钱。黄觉的伴舞工作都是在晚上进行,每当卖尽力气下班后大都是在凌晨的时候了。黄觉为了省去租房子的费用会和舞伴们争相抢占夜总会的沙发睡觉,几个小时后再起来排练,晚上再继续工作,就这样像机器似地周而复始。黄觉说他最长的一次是半年没有脱袜子睡觉,整个人就好像在枷锁下舞蹈一样。他不敢把这些告诉家里,怕亲人担心也怕自己不能坚持下去。生活上困苦、颠沛流离的黄觉精神上却饱满充实,他不可救药地爱上了摇滚音乐,只要有时间,黄觉就跑去看崔健、唐朝等乐队的演出,并且沉醉在其中。那会儿,夜总会伴舞这种活计在全国两个城市比较盛行:北京和深圳,而深圳地处沿海对黄觉这样伴舞人才的需求量更大,工资也高。和黄觉一起跳舞的好多舞伴都纷纷选择去了热闹的深圳,黄觉却对舞伴们说:“我哪也不去,就在北京,因为北京有摇滚乐。”

黄觉利用一切业余时间,与音乐为伍。跳舞、排练、看摇滚乐……慢慢地副业变为主业了,一天没有音乐他都会感到空虚和难捱。终于,黄觉不能忍受了,1997年,他决定不再跳舞了。当他决定不再跳舞时,其实跳舞给他每个月带来的稳定收入大概在4000左右,这在12年以前可算上是高收入。朋友劝他三思,黄觉除了真的厌倦了循规蹈矩、周而复始的伴舞生活,最主要的原因是如果继续跳下去,他就没有大量的时间听音乐、想音乐和做音乐。他那时已经在电影《迷幻列车》音乐的影响和启发下,开始了自己用电脑创作和制作电子音乐的生活,闲暇时接点不固定的拍摄平面广告或做模特的活计糊口,很不稳定。朋友们对他不顾一切沉迷音乐的事情极为不理解,都说“见过傻的,没见过这么傻的;见过拼命的,没见过这么不要命的。”黄觉却对别人的议论不管不顾,一门心思研究电子音乐,只要一触碰音乐黄觉就颠三倒四地高兴。这样一边当模特打短工,一边忘乎所以地钟情音乐的生活持续了近三四年,到了2000年,黄觉已经能在电脑上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感觉自如地编曲了,甚至也有人上门请他配乐。黄觉在给妈妈的信中说,虽然我没钱但是我恨快乐。善良的妈妈理解了他,但也担心地劝解他要找一份稳定的工作,要解决温饱和生存问题。

遇贵人进军影视命运出现奇迹转机

2001年,踌躇满志的黄觉听从了妈妈的劝告,曾到大的广告公司老老实实朝九晚五地上班;也曾和朋友合作开酒吧,但是都以失败告终,他的状态基本还停留在对音乐的痴迷中。这时怀才不遇、前途未卜的黄觉没有感觉到,幸运之神已经离他不远了。

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在家做音乐,已经有两三个星期没有人找他干活了,黄觉正盘算着若再这样“清清冷冷”日子还能不能过下去的时候,突然电话铃声响起了。电话里一个雄厚的男中音说:“你好,我是李少红导演的副导演,我们筹拍的一部电影正在挑选男演员,你能来剧组里试戏吗?”放下电话时黄觉还感觉像在云里雾里一样迷幻,他鬼使神差地来到剧组试戏。

原来这部电影的女主演周迅是黄觉的朋友,当导演李少红为男演员人选确定不下来而苦恼之时,善解人意的周迅问:“导演要找一个什么样的男演员?”导演说找一个像在这座城市生活的男孩子,这是一个不高却也挺难的要求,周迅犹豫了一下后还是推荐了黄觉。

黄觉来到剧组先见了叶锦添,拍了很多照片。李少红导演当时在忙着剧本讨论,没有太在意黄觉,说:“你先回去吧!”满脸疙瘩、心里没底的黄觉恍恍惚惚回到住处,以为会是镜花水月的结局,谁知不出半个小时,那个副导演又打来电话:“刚才导演忙没看清你,你能不能再来剧组一趟,现在……”黄觉的眼前一亮,不由分说赶到剧组。

最终,李少红导演决定启用新人黄觉。

据说,当时为了启用黄觉,导演李少红还和制片人李小婉产生过意见分歧。李小婉不理解的是,自己的公司里有那么多等待机会的专业演员不用,为什么偏偏看好一个丝毫没有表演经验的“社会闲散人员”。而李少红的做事风格是说一不二的,她毫不犹豫地坚持自己的决定。黄觉说:“现在想想李少红导演当年的冒险之举,也称得上是一次大胆的行为艺术啊!”

影片拍摄完成后,制片人李小婉还曾找到黄觉道歉,说自己判断有误,她认为黄觉在这次拍摄过程中表现很好,是个好演员的胚子,还问黄觉是否愿意做荣信达影视文化传播公司的签约演员?黄觉笑着答应并表示感谢,因为这个签约意味着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多少有些保障。当时该公司里有周迅、陈坤等大牌演员主撑局面。

黄觉的命运轨迹因《恋爱中的宝贝》出现了拐点,他的生活事业里注入了全新的内容方式,演戏成了他新的挑战点。他在给妈妈的信中说:“28岁以前为自己活,28岁以后我要为家人去奋斗,我又找到了奋斗的新起点。”妈妈自然很高兴,但又不无担心地问他还会不会做音乐。黄觉兴奋地说:“拍戏之余还可以做啊!”然而事实并不像黄觉想的那么简单,当他从一个又一个剧组回到家中打开电脑时,他发现他不能再做音乐了。黄觉的生活状态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只是他还没有想好时,改变已经悄然完成。这一次的转变很自然,黄觉没有痛苦感,他由做音乐变成了现在欣赏音乐,依然是音乐发烧友。有朋友问黄觉拍戏和做音乐有什么不同时,黄觉说:“做音乐是一个人的舞步,24小时可以完全沉醉其中;拍戏则是大家的舞步,需要协调配合共同创造,但是后者的发挥空间更大,我喜欢上了表演。”

性格内向的黄觉不是那种好表现自己的人,认认真真演完戏后他一般都是离群索居,默默享受安静空间。他说他到现在都不太敢看自己演的戏,但是如此谦虚的他却是戏约不断。自从《恋爱中的宝贝》受李少红导演垂青后,他们又合作拍摄过电影《门》,此外还拍摄了《一个陌生女人的来信》《长恨歌》《倾城之恋》《麦田》等电影电视剧作品,演艺事业不断攀高。

走进《麦田》挖掘表演潜力的另面

何平导演从电视剧《一针见血》里看到了黄觉的精彩表现,便约了黄觉试戏。试戏后没几天的时间,何平又把黄觉叫了去,把剧本甩给了他说:“‘暇’这个角色是你的了!”黄觉领战受命自是不敢掉以轻心的,着实认真准备了一番:研读剧本、为角色设计内部外部动作。黄觉说:“《麦田》剧组是个和睦的大家庭,何平导演就是家长,他领着大家打造了一个单纯快乐的创作空间,每一个成员都很享受这个难忘的过程。剧组里云集了很多表演前辈,我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东西。”黄觉至今还记得和大家相处的难忘细节。

拍完戏就爱“躲”起来的黄觉经常被何平导演拉去“聚会”,刚开始的时候黄觉还不习惯,慢慢发现其实“聚会”就是导演和大家交流的过程。何平导演的口才非常好,只要他一说话就自然地成为全场的中心,而何平导演总能适时地把对演员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和期望很巧妙地在谈笑间就布置了,这让黄觉很佩服。渐渐地黄觉非常愿意参加这样拍摄后的“聚会”,还甘愿充当服务生为大家倒茶倒酒,他说自己是在用心学习何平导演的人格魅力。

黄觉在《麦田》中是第一次和范冰冰合作。范冰冰的名气很大,之前黄觉有些担心对方会不会是个很难合作的演员,但到了现场他的担心全被否定了。范冰冰不但演戏认真、为人谦虚,还不娇气能吃苦,她对自己要求很严格,与各个工作部门沟通得很好,黄觉不由得佩服起她来,但毕竟是初次合作彼此还保持着礼貌和谨慎,直到有一场戏,范冰冰的一句话帮助黄觉渡过了一个难关,黄觉说:“她不但是个认真的好演员,百分百对得起她所做的职业,还是个乐于助人、值得一交的朋友。”

有一次黄觉拍一场醉酒的戏,黄觉平时不喝酒没有生活经验,入戏时总是欠点火候,黄觉反复地“折腾”着,就是找不到最佳的感觉,很是着急。一直在旁边看戏的范冰冰趁没人的时候提醒黄觉说:“要不,你就试着真喝点酒,与其演不如让状态回归真实。”一句话让黄觉茅塞顿开,帮助他很好地完成了被NG了很多遍的戏。

人生小故事范文5

[关键词]《回忆积木小屋》 孤单 回忆 温情 爱 现实

在历届奥斯卡获奖动画短片中, 部分影片以主要表现人性之美丑为特点, 如《平衡》(1989)、《老人与海》 (1999)、《迷失之物》(2011) 获第 81 届奥斯卡最佳动画短片奖的《回忆积木小屋》(La Maison en Petits Cubes , 2011)也不例外。这部片子围绕老人因寻找自己心爱的烟斗开启记忆的阀门,呈现出来的孤单与温情共生的现实性主题,直达我们心灵深处,预示了我们往后的生活、让我们思考憧憬与挫折。

一、 老人的现状:一个人、“坟墓”似的房屋

日本导演加藤久仁生的动画短片《回忆积木小屋》只有短短的12分5秒,影片画风利索,画面构造得像北欧童话故事。画面中常出现黄色、红色、绿色这样的暖和的色调。不管是人物还是景物,线条表现得都很柔软。暖黄色调中,孤独的老人坐在被海水包围的小屋里抽着烟斗,房子的水是慢慢地涨起来、房屋街道却接连不断地沉入水下面。但是老人一如故地像堆积木一样、一层层地往上添砖加瓦搭建房子。一天天将要结束。老人唯一的爱好习惯就是用烟斗抽烟和喝一杯酒。抽烟是每天三次、酒则是每天一杯,这是和已过世的妻子之间的在世时的约定俗成的习惯。夜里水又涨高了、老人的房子又不能住了。于是他又开始往旧的房屋上面加建新的房子了、他或许不记得这是第几层的房子了。不管是刮风下雨的日子、或者是炎热的日子,老人都继续加盖着水面上的房子。

老人像搭积木般一层一层地盖楼, 积木屋与“塔楼”相似,但又一个个的被水隔离,孤立于水面上,又如现代人的精神“孤岛”,整片孤立的房屋又如陆地上一座座“坟墓”.这般场面令人回想起了孩子们玩积木的场面。最早看到这种的呼应是在阿伦·帕克导演的音乐电影《迷墙》中,主人公渴望得到爱,但“现实生活中建立的一座冷漠墙”与“他自身心目中的温情积木”隐喻性的对比来反映现实的枷锁又无力扭转。这种方式的呼应无疑是残酷的。当孩子们手头美好的游戏变成为成人现实求生的方法,那这种游戏的潜在意义也太残忍黑暗了。老人的一生注定不断往上修砌如“孤岛”般的房屋,温情的“回忆”使他甘愿独守宿命的“坟墓”。

二、老人的回忆:老伴、儿孙

老人由于潜水寻找附着回忆的心爱烟斗,一幅幅温情的回忆画面不断的展现。在潜入水下面一层房屋时,当老人发现烟斗俯身捡起它的那一瞬间,音乐声变得急促,人们的心也跟着紧张起来,时空一下子倒退到从前。多么熟悉的场景啊,原来老人的妻子也曾那样俯身帮老人捡过烟斗。老人怔了一下,记忆的大门被烟斗这把钥匙开启了,一扇一扇的铁门像一盒盒礼物音乐盒被自动打开,一层一层的过去的房屋被探访,一幕一幕承载着的美好温情回忆,呈现在老人的眼前。潜入越来越深的深埋房屋的海底,倒叙般迎来他的是越来越真实的温暖美好回忆,让他情不自禁般一层层下潜,追随过去。对爱人和儿孙相处时的回忆,出现一场场温情家庭和睦快乐的景象。老人最后站在海底,还在回味着过往,想着他的爱人和他同肩共苦修筑的的家。饭桌上,他们碰杯,相视而笑的曾经。

生命会终结,有些回忆却永不褪色,我们的小屋,即便是海水淹没了我的小屋,之际,属于我们的回忆仍然鲜活如初,年轻时候的欢声笑语冲破了一切哀愁的迷雾,杨柳树枝在湖边随着微风轻轻的摇摆,温暖的光抚摸着生命中最纯洁的一面。如果过去,以及未来把来生命分为两段。老人的过去是美好的,因为他的回忆里是充满温情的。

三、爱支撑回到现实

当看着老人不断深入海里,我们突然很担心老人会沉浸回忆就此埋身海底。只因为那份爱,,那份深藏在生命里对亲人的爱。支撑着他浮上水面,回到现实。晚饭时,他与往常一样拿出酒,但不同的是摆上两只酒杯。温暖的灯光下,他与忆中人干杯。过去与现在碰杯,积极乐观碰开。音乐响起,影片戛然。音乐中哀伤少了,轻快多了。老人的生活继续,平和安稳。世事无常,瞬息万变,生命中总是充满了变数与偶然。在生命的不确定中,如何寻找那份永恒?或许,能超越时空,恒久不变的唯有爱。爱是什么?爱是一种无言的承诺、无悔的承担、无怨的承受。影片中爱是像花苞一层层绽放开来。情爱、儿女爱、家庭之爱。爱这条不灭的飘带围绕着老人的回忆展开。如果这些人都不在了,那这世上所有的,就只剩下我们,和他们留给我们的回忆。

四、小结

影片以倒叙的方式展开描述老人在现实与过往中的游走,影片是温暖的画面的过往重新,又是画面的只身一人。将老人温情的过去与现实的人生向观众很直观的呈现出来。

参考文献:

[1]回忆积木小屋.百度百科网站,/view/2221913.htm

[2]金辅堂.动画艺术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郑雪来.世界电影鉴赏辞典(四编).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3

人生小故事范文6

    内容提要: 要确定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关键的在于对学校的义务在法律上作出科学的界定。无论致害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只要损害结果因学校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能避免的,学校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之间还存在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对于学生安全还负有合同义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存在着学校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的问题。

    学生安全事故,是指学生因接受教育而处于学校管理之下时发生伤亡事件。其范围包括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以及在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为目的的交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学生安全事故中,如何确定学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学界和实务部门皆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学校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其特殊性,在教学管理活动中,它既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只不过是学校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而已。

    因此,要确定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关键的在于对学校的义务在法律上作出科学的界定。

    一、法定义务、过错与侵权责任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之中,学校在大多数情况下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尽管某些事故的直接成因并非学校或教职工的行为,但学校执行有关规定不到位,往往是事故苗头未能在萌芽状态中消灭或者事故损害程度未能有效控制的原因。在我国,有大量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涉及学生安全事故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学生。但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学校的相关义务是行政法上的义务,而非民法上的义务;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均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而非民事责任。那么,学生是否可以根据这些规定来请求损害赔偿呢?

    在德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上,因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而致损害的,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规定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理论上,通说认为这是一种独立的侵权类型。

    这里所说的“保护他人的法律”,就是指那些未为受害人规定权利而只为行为人设定义务的法律,因此受害人无从据以主张权利救济。本文所说的那些涉及学生安全事故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即属此类。但是,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而致损害的即按侵权根据民法处理;相反,一般而言,法院确认侵权是否成立,先要看看受害人的何种法定权利受到了行为人的侵害。根据上述情况虽然在人格利益的保护方面随着法院对一般人格权这一框架权利的确认而得到了改变,但在其他方面仍然存在着“无权利即无救济”的模糊认识。其实,行政法上为保护特定人而为他人设定了义务,但并未为被保护人设定相应的民事权利;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只是行政管理秩序,而并非他人的财产或人身。

    但是,只要行为人遵守了这些法律,被保护人所受的损害就可以避免,因此他对他人的守法行为享有实际的利益,这种利益也是法律所保护的,理论上称为权利以外的法益。在行政法未能充分予以保护的情况下,这种法益也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在民法所调整与此类法益相关的法律关系中,这类法益是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的,保护的方法是民法的方法而不再是行政法的方式。换句话说,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在法益由民法保护以后事实上应当被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来看待。

    比如,《建筑法》第22 条[1]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这一规定为学校建设校舍设定了义务。但是,并未为学生设定相应的权利。从该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2]来看是行政处罚,这表明,以上条文表达的纯粹是一个行政法规范。但是,根据该法第1 条和第5 条第1 款的规定,第22 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以保护进入该校舍的人的安全[3]。如果学校违反《建筑法》规定,将校舍发包给无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而校舍峻工后存有安全隐患,最终校舍倒塌学生伤亡。学校虽然没有实施直接针对学生人身的侵权行为,但违反了“保护他人之法律”,从而损害学生受法律保护的安全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第81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所确立的由民法保护的客体,是所有合法权益,而并非仅仅为民事法律所明文设定的民事权利。值得指出的是,《教育法》这个法律文件中,本身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

    其他与学校管理相关的各种规章,都是对《教育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这些规章虽然只能对行政责任加以规定,而不能对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其中也确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民法的调整。换个角度来看,只要规章所设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合法有效且向社会公布的,人们就有理由信赖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会依照这些制度行事,并据此与学校建立民事关系。因此,我们认为规章虽然不是民事规范,但规章所确立的有关制度,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据以认定学校对学生安全之注意义务的标准。

    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学校设定的在学生安全方面的管理职责,体现了学校对学生安全的法定义务。一般而言,此类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理的范围内排除上述设施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2) 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在这方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学校的管理职责。比如《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第13 条对此就作了具体的规定:

    “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人进行处理。”(3) 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就对其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严加把关。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就是学校注意义务的标准。(4) 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和自然规律就所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是否适合未成年学生从事、参加作出适当的判断;对学生有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之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情况作必要的了解并采取相关的措施。(5)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不良后果加重;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予告诫、制止;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避免未成年学生因此遭受伤害。(6) 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让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之疾病的人担任教师或者其他

    关键词: 学生安全事故/监护/教育合同/强制缔约/附随义务 

    内容提要: 要确定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关键的在于对学校的义务在法律上作出科学的界定。无论致害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只要损害结果因学校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能避免的,学校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之间还存在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对于学生安全还负有合同义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存在着学校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的问题。

    学生安全事故,是指学生因接受教育而处于学校管理之下时发生伤亡事件。其范围包括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以及在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为目的的交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学生安全事故中,如何确定学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学界和实务部门皆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学校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其特殊性,在教学管理活动中,它既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只不过是学校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而已。

    因此,要确定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关键的在于对学校的义务在法律上作出科学的界定。

    一、法定义务、过错与侵权责任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之中,学校在大多数情况下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尽管某些事故的直接成因并非学校或教职工的行为,但学校执行有关规定不到位,往往是事故苗头未能在萌芽状态中消灭或者事故损害程度未能有效控制的原因。在我国,有大量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涉及学生安全事故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学生。但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学校的相关义务是行政法上的义务,而非民法上的义务;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均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而非民事责任。那么,学生是否可以根据这些规定来请求损害赔偿呢?

    在德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上,因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而致损害的,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规定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理论上,通说认为这是一种独立的侵权类型。

    这里所说的“保护他人的法律”,就是指那些未为受害人规定权利而只为行为人设定义务的法律,因此受害人无从据以主张权利救济。本文所说的那些涉及学生安全事故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即属此类。但是,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而致损害的即按侵权根据民法处理;相反,一般而言,法院确认侵权是否成立,先要看看受害人的何种法定权利受到了行为人的侵害。根据上述情况虽然在人格利益的保护方面随着法院对一般人格权这一框架权利的确认而得到了改变,但在其他方面仍然存在着“无权利即无救济”的模糊认识。其实,行政法上为保护特定人而为他人设定了义务,但并未为被保护人设定相应的民事权利;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只是行政管理秩序,而并非他人的财产或人身。

    但是,只要行为人遵守了这些法律,被保护人所受的损害就可以避免,因此他对他人的守法行为享有实际的利益,这种利益也是法律所保护的,理论上称为权利以外的法益。在行政法未能充分予以保护的情况下,这种法益也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在民法所调整与此类法益相关的法律关系中,这类法益是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的,保护的方法是民法的方法而不再是行政法的方式。换句话说,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在法益由民法保护以后事实上应当被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来看待。

    比如,《建筑法》第22 条[1]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这一规定为学校建设校舍设定了义务。但是,并未为学生设定相应的权利。从该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2]来看是行政处罚,这表明,以上条文表达的纯粹是一个行政法规范。但是,根据该法第1 条和第5 条第1 款的规定,第22 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以保护进入该校舍的人的安全[3]。如果学校违反《建筑法》规定,将校舍发包给无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而校舍峻工后存有安全隐患,最终校舍倒塌学生伤亡。学校虽然没有实施直接针对学生人身的侵权行为,但违反了“保护他人之法律”,从而损害学生受法律保护的安全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第81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所确立的由民法保护的客体,是所有合法权益,而并非仅仅为民事法律所明文设定的民事权利。值得指出的是,《教育法》这个法律文件中,本身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

    其他与学校管理相关的各种规章,都是对《教育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这些规章虽然只能对行政责任加以规定,而不能对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其中也确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民法的调整。换个角度来看,只要规章所设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合法有效且向社会公布的,人们就有理由信赖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会依照这些制度行事,并据此与学校建立民事关系。因此,我们认为规章虽然不是民事规范,但规章所确立的有关制度,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据以认定学校对学生安全之注意义务的标准。

    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学校设定的在学生安全方面的管理职责,体现了学校对学生安全的法定义务。一般而言,此类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理的范围内排除上述设施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2) 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在这方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学校的管理职责。比如《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第13 条对此就作了具体的规定:

    “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人进行处理。”(3) 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就对其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严加把关。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就是学校注意义务的标准。(4) 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和自然规律就所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是否适合未成年学生从事、参加作出适当的判断;对学生有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之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情况作必要的了解并采取相关的措施。(5)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不良后果加重;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予告诫、制止;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避免未成年学生因此遭受伤害。(6) 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让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之疾病的人担任教师或者其他地人民政府批准。”第12 条第1 款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在此基础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1 条又进一步规定:“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据此,儿童、少年的监护人与特定的学校双方均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至于《义务教育法》第5 条是为其监护人和特定学校强制缔约义务的前提之一。[9]

    (二) 教育合同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在教育合同或者专项协议[10]中以书面形式明文约定由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这种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一部分,如果有损害事实发生则学校须按《合同法》的规定负严格责任,违约责任不以债务人有过错为前提。即使事故系由第三人之侵权行为所致,学校的违约责任也在所难免。

    相对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如果教育合同当事人事先未以书面形式就学生安全保障事宜作出约定,那么又应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虽然教育合同中学校一方的主要义务是教书育人;但是,对于学生的人身、健康、财产等法益,学校还负有尽力予以保障的附随义务。当然,安全保障作为附随义务,与作为合同主要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产生过错责任,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反则产生严格责任。

    王泽鉴先生认为:“在债的关系上,除给付义务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间尚发生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等义务。此等义务非自始确定,而是在契约发展过程中,依事态情况而有所不同,故在学说上称为‘附随义务’或‘其他行为义务’。附随义务之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并使债权人之人身或其他法益,不致因债务人之行为而遭受损害。故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致债权人受损害,构成加害给付,应负赔偿责任。”[11]我国合同法接受了这一理论。《合同法》第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所谓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等义务,无一不与学生安全相关。因此,学生安全成为学校的合同义务,无可置疑。在未成年学生,虽然并非合同当事人,却也受到合同的保护,因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当然地属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依契约之意义、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契约上之注意及保护义务,原则上亦应延伸及于因债权人之关系而与债务人之给付发生接触,而债权人对其并负有照顾及保护之人。”[12]附随义务是与合同主要义务相联的,因为学校履行教育合同的某些行为,客观必然给学生带来了人身、健康、财产等方面的危险,比如学校的选址决定了学生所处的治安环境等,而且学校作为一个组织也比个人更有条件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笔者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因为既然双方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约定,就说明双方对于具体的情况是无法作出详尽的预见,学生或其监护人根据合同也未作相应的对待给付,而合同上的严格责任则是与有对待给付的明确的主要义务相关的。根据《合同法》第60 条的规定,附随义务是事先未作明确约定,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加以特定化的。因此,义务的内容本身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因此其责任也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遵守约定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没有过错即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所以,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应当是过错责任。比如,在体育课的竞技活动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学校已经根据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采取了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那么学校即已尽到教育合同上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即使发生安全事故而致学生受伤,也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事故是由于体育设施的隐患所致,即使任课教师没有责任,学校的责任也是在所难避的。

    在学校履行附随义务的过程中,如果第三方的行为致使学生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学校是否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在履行教育合同的过程中学生因与第三人交易而发生安全事故。本文试以因校内商品供应而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为例进行分析。如果学校后勤部门提供的食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学生食物中毒,而这些食品又是学校从第三方采购的;那么学校与学生是直接供应食品的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学校自然须负违约责任。如果食品的供应者是经校方允许在校内设立店、摊的供应商自行向学生供应,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学校是否有责任呢?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虽然不存在食品买卖合同,但围绕食品安全,学校是否负有教育合同上的附随义务,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校园是履行教育合同的场所,但学生与进入校园的商人之间进行与教育合同无关的交易,也并未受到法律的禁止。问题在于,学生与进入校园的商人交易并非全然与教育合同的履行无关。比如学生就餐,如果根据学校的地理位置等情况学生只能在校内就餐,而学校未提供餐饮服务,那么学校允许进入校园的商人便成了学生别无选择的交易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与商人之间的交易是为实现教育合同之目的而进行的,学校当然负有对商人的服务品质进行审核把关以保障学生食品安全的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学生为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他们与一切进入校园的商人进行交易,学校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种情况是,在履行教育合同的过程中学生遭受第三人侵权而发生安全事故。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殴打学生,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况。

    第三人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对于学校而言并不属于不可抗力。而且,由于学校教育合同上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在法理上和社会上均已得到普遍的承认,学校也不适用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定。那么,合同上的附随义务的履行,是否以损害的避免为标准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一个强大的犯罪组织纠集多人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持枪冲入校园进行疯狂扫射,就不能要求学校完全避免学生受到损害。但如果存在学校的教职工临阵逃跑、或者学校事先已经得到警告而未及时报警等情况,那么就应认定学校未尽教育合同上的附随义务。

    (三)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行使。如果未成年人与学校的之间教育合同实际履行,笔者认为可以认定在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形成委托监护的合同关系。

    委托关系并不限于书面形式,即使双方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的约定,委托关系也可视为双方已以默示方式设立。未成年人到学校学习期间,其监护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即时监护职责,如果这一职责不转移于学校,则监护落空。

    监护人的行为致使监护落空,则为违法。但将未成年人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为监护人之法定义务,因此其行为不可能违法。据此推定,即时监护职责必然转移。至于学校,履行即时监护职责,为惟一具备有时间和空间上之客观条件的法律关系主体。当然,监护职责一般不可能全部转移给学校,因为对未成年的教育和生活照顾过程不仅仅发生在学校。除非是长时间寄宿制的学生,在其寄宿期间的主要监护职责归于学校,但也不可能是全部。比如,由于监护人出于种种原因未给予充分的费用而致使未成年学生无法及时治疗疾病,导致事故发生的,那么监护人对于该事故至少是有部分责任的。没有明确的书面委托并不等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就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基于教育合同,此项监护职责是学校附随义务的必然内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第7 条第2 款中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这里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包括《合同法》第60 条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否则规章自身的规定无效。所不同者,也仅在于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为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

    委托关系的成立,意味着学校如果未尽照管职责就必须对未成年学生遭受的损害或者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未成年学生所受损害系第三方侵权所致。至于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书面约定的,则视未成年学生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有所不同。如果学生是无行为能力人,则学校应对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学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比较复杂,未必完全是未成年学生当时得到的监护不周所致,有可能存在其他原因,所以按学校和监护人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过错大小,则视学校或监护人的过失对于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行为未能被预防或制止或者未成年学生遭受的损害未能避免所起到的作用大小而定。如果学校或监护人中有一方故意引发学生安全事故的,则应向对方负全责。

    如果第三人受到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而致受损害,则不能以学校对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未尽监护职责为由,主张由学校对该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职责。即使受害人本身系未成年学生,由于其本人不可能是委托监护之合同当事人,也不能以学校未尽监护职责为由主张由学校直接对其承担民事责任。这与监护人本人未尽监护职责须承担侵权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但与学校有委托监护合同关系的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无论是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还是遭受侵害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其作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均可依合同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责任竞合是请求权基础规范竞合的结果,请求权人有权作出选择。在学生安全事故中存在着学校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的问题。其中有一个比较特别的情况:在学生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合同法上的赔偿请求权人与侵权法上的赔偿请求权人可能并非同一人。从合同法来看,这种情况下的教育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监护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来追究学校的违约责任。而在侵权法律关系,可以向学校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为学生本人,监护人仅得为其法定人。由于监护人可能为多人,如果这些人之间就请求权基础规范的选择而发生争议,或者以不同的事由分别起诉,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如果原告或者原告法定人分别起诉,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对最先的提起的诉予以立案受理,后来提起的诉讼则并案处理。诉讼过程中,开庭前原告或原告法定人一致要求变更案由的,如果不存在管辖权问题即予准许,否则驳回起诉后由原告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注释:

    [1] 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五条第一款:“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史尚宽. 债法总论[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32.

    [5] 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7] 《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8]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12.

    [9] 在义务教育中,监护人与学校双方之间显然存在着合同关系。1. 适龄儿童、少年成为特定学校的学生,不可能由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直接为之,而必须由监护人与学校以法律行为为之,行政机关只是对监护人和学校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在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法律关系。2. 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是以学生报名、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等方式成立的。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是平等主体,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是民事关系。3. 监护人与学校之间虽然义务教育免缴学费,但仍然存在着直接的互相对待给付的请求权,这是一种交易关系。4. 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中法律直接规定的比较多,但在一定范围之内仍然由双方按意思自治原则加以明确化和具体化,比如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过程中互相配合的方式(比如住校条件、接送规则) 、有关费用(比如教材费) 的支付。

    [10] 合同和协议的书面形式包括以一方以“通知”、“注意事项”等书面形式发出要约而另一方以注册、缴费等行为作出承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