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bt项目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bt项目范文1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BT项目,即“建造―转移(Build-Transfer)”,属于BOT项目的一种变换形式,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指根据项目发起人(合同授予方)通过与投资方签订合同,由投资方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BT项目会计核算的规定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框架下,BT项目的会计处理归类于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下。IFRIC12并未直接明确BT项目核算方式,只是按照不同类型的服务特许协议进行了会计处理规定:BT项目的会计处理隶属于第一类,属于该类别的典型服务特许协议。在会计处理上,IFRIC12对于BT项目要求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进行收入确认。IFRIC12认为BT项目是政府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BT企业的基础设施建造服务;BT企业提供了建造服务后,便取得了向政府收取款项的权利,即未来有很可能的经济利益流入,因而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当期确认的建造收入相应确认金融资产。
由于政府在取得BT企业的服务后延期支付款项,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而应按未来收取款项的折现值确认建造期间的收入,收入现值与到期值之间的差额在各收款期间确认为各期的利息收入。
二、中国对BT项目会计核算的规定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就BT项目会计核算作出规定,财政部财会〔2008〕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只是就BOT项目的会计核算作出了规定,并未明确BT项目的会计核算。
针对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2011年第1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以下简称“监管问题解答”)就BT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关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BT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三、关于BT项目核算的建议
(一)关于监管问题解答的适用范围
监管问题解答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发文,起因是为解决“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常会计监管中所发现的问题”,即该文所适用的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并非针对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其适用范围、文件效力远小于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及效力。因此,由财政部重新发文明确BT项目核算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选择,可以对所有企业的BT项目会计核算做出规范。
(二)关于BT项目核算科目的设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框架下,当期确认的建造收入应确认为金融资产,其中金融资产定位为:贷款或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监管问题解答中则明确规定应确认为长期应收款项,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在国内现行的实务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的将BT项目确认为长期应收款项及金融资产两种不同的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贷款或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定义如下:
1.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1)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则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BT项目收入的确认
就BT项目收入确认的规定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较为简化,并未区分项目公司是否提供建造劳务,只就BT项目的会计核算提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会计核算规定。而监管问题解答则对项目公司是否提供建造服务进行了区分,并对不同的情况提出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但监管问题解答并未就项目公司提供何种服务才算建造服务进行明确定义。是项目公司自行建造其中的一部分(如20%)而将其他部分外包就算,还是项目公司自行建造50%或者更高比例才算?这给会计实务造成了较大的困扰,也给了企业一个利润操纵的空间。考虑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趋势以及实务上操作的简便性,建议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看齐,采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的BT项目会计核算规定,减少BT项目会计核算规定的模糊化空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bt项目范文2
关键词:BT项目财务核算BT模式
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投资建设模式,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产生了重要的意义。因此从BT模式的概念和意义及运行特点着手,并对BT模式的方式进行了重点阐述,从而揭示完全BT方式下的财务核算,对于更好的帮助财务人员完善和熟悉BT项目的财务核算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BT模式的概念及意义
1、BT模式的概念
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设-转移”模式,它是建设-经营-转移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即BOT模式的一种演变,主要指业主或者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或公开招标方式等确定该项目的建设方,并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或者政府回购,并由业主或者政府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2、BT模式的意义
BT模式具有与以往传统的投资建设方式不同的独自优势:首先,采用BT模式可为项目业主筹措建设资金,帮助项目业主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降低施工的难度。其次,BT项目投资风险小、回购资金有保障、回收期限短,有利于提高投资建设效率。再次,BT模式通常有固定的价格合同可以降低工程的造价,减少工程的工期,最终减少投资建设风险。最后,BT项目建设方采用项目融资实现表外融资,在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还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总之, BT项目建设这种良好的投资渠道,在避免同中小型建筑企业恶性竞争的同时,又能更好的发挥企业自身各方面(技术、资金等)的优势条件。
二、BT模式的运作特点
BT模式有着自身的运作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组织形式,法律特征,执行流程和运作特点等方面。
1、组织形式
在组织形式方面,BT 项目中的相关方主要包括:项目业主、BT投资建设方、总包商、贷款银行和其他单位等。其中项目业主主要是指项目的发起人,主要是负责项目建设的招标。而BT投资建设方是指负责给项目的建设提供资金、技术、贷款等,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的单位。贷款银行和其他单位主要在BT项目中扮演着融资的角色,并负责根据项目建设本身的经济效益、管理者的能力、资金的状况等为该项目提供贷款服务。
2、法律特征
BT模式的主体双方为政府或代表政府机构(或业主方)和具备一定投融资能力和建设资质的投资公司、建筑企业等(BT方)。由于特许协议并不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单纯是政府机构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其BT特许协议的内涵和外延已涉及到了经济、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业主方与BT方既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又具有监督和被监督的法人关系。因此政府和代表政府机构(或业主方)必须权衡基础设施这一准公共物品和投资者的利益,并对其行使监督者的权利和价格决定权。其次,从BT的标的和内容来看,BT中的标的大部分是属于社会公用事业的基础设施,BT的内容涵盖了众多的当事人和参与人,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在BT项目的建设中政府具有绝对的建设权是BT建设的当事人之一。它在BT中所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通过法律合同得以确立。
3、执行流程
实施BT项目的流程主要包括:确定项目阶段、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建设阶段(包括招标方式、投标方式、谈判、签署BT有关的合同等)、项目移交阶段等。此外,还有些项目涉及到政府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众多流程,因此实施BT项目牵扯范围广,项目的特许权没有特定经济效益的能力,缺乏有限追索。且BT方的风险实行有限分担,承担了建设期间的建设风险,而建设后期的风险主要由业主方承担,因此操作难度大。
三、BT的方式
BT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完全BT方式、BT工程总承包方式、BT施工承包方式等。其中完全BT方式是指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组建具有法人治理结构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及移交工作,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完全BT方式最主要的特点首先是,对建设方要求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无需特殊资质。其次,按照项目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建设方通过成立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筹措建设资金,并给项目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等方式方便项目公司融资。这一过程只需业主出具回购承诺函和第三者回购担保即可实现。再次,业主在建设过程中参与工程的程度较小,而主要是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确定、验收、以及回购款的支付等。此外,业主的这些职能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公司也同样会履行并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并负责招标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确定。
因此完全BT方式具有结构清晰,投资者选择范围大的特点,作为融资的主体又具有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投资者风险的能力,此外,对于建设方而言,具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建设协调,业主的建设风险、工程管理难度较小,适用于具有成熟工程技术、投资规模较大、明确技术标准、业主缺乏工程建设能力和管理经验的工程项目中。
四、在完全BT方式下的财务核算
BT项目作为企业投标中标获得的项目,它是一个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的总价款是固定的。因此在核算的过程中完全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财务核算。
项目公司一方面核算工程的投资额,综合反映整体工程的投资完成情况,另一方面对BT项目的建设应设立专户单独核算,核算工程的建安费,反映工程的施工收入、施工成本、施工利润情况。向专户拨入资金时计入“其他应收款”,在专户中发生工程费用计入“工程施工”,按月将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计入“长期应收款”并冲减“其他应收款”。
例:假设某公司中标某BT项目,合同总价为8亿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6.7亿元(计划利润0.7亿元)、财务成本1.3亿元。建设期两年,政府回购期限为四年,从竣工验收一年后分四年等额回购。
解:(1)建造合同核算:将建安工程费分解并分别编制预计总成本和预计总收入。据题意可知预计总收入为6.7亿元,其中总成本为6.0亿元、计划利润为0.7亿元。每年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计算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计划利润和合同费用,并编制会计分录。其中会计分录中以及完工时“工程施工”等科目累计金额为(单位为亿元):
借: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6.OO
贷:工、料、机等 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O.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70
完工时,根据回购协议办理竣工验收,进行价款结算:
借:长期应收款一政府一建安工程费6.70
贷:工程结算 6.70
借:工程结算6.70
贷:工程施工 6.70
由于是四年等额付款,所以每年政府支付2亿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为3.4亿元:
借:银行存款 3.40
贷:长期应收款―政府~建安工程费3.40
(2)财务成本核算:投标报价中财务成本预算1.3亿元。
a.借款发生利息时,支付融资利息,按实际利息入账:
借:长期应收款一BT利息
贷:长期借款一利息
b.根据题中政府回购期限为四年,从竣工验收一年后分四年等额回购。因此每年政府支付2亿元,其中利息为0.35亿元:
借:银行存款O.35
贷:长期应收款一BT利息 0.35
c.政府最后一年支付完毕回购款后,清偿贷款余额,调整记入财务费用,使该科目余额结平。
此外,如果回购期限在5-8年,且分年偿还回购款,如在回购款间发生的利息将构成BT项目的投资成本。工程完工移交时将“长期应收款”科目余额小于或者等于回购款时,全部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收到回购款冲减“持有至到期投资”并按差额确认投资收益。但如果大于回购款则应立即确认投资损失。
五、结语
BT项目在财务核算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文章从BT项目的概念、意义、运作特点及BT方式等多方面对BT项目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阐述,结合实际情况选取了完全BT方式作为BT项目的主要实施方式,并重点探讨完全BT项目下的财务核算。因此,研究BT项目在财务核算中的应用对于形成统一的核算方式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立群.项目融资BT模式下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探讨.财会学习,2009;3
[2]黄建玲,杨丽明.以BT模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思考.综合运输,2009;2
bt项目范文3
关键词:BT 法律 研究……
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即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在我国实践中,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既分析BT项目的积极作用,又指出BT项目的缺陷,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
一、BT项目的法律特征
B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其他融资方式而言,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B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在BT运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私人投资者进行BT项目建设的协议,不同于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批准书。B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所以,BT特许协议并不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单纯是行政机关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恰恰相反,BT特许协议的内涵和外延,早已突破了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民事、行政、经济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学科。
2、BT主体的特殊性
一方为东道国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商企业,其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既是一个与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地位平等的伙伴,又是一个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具有双重身份。
3、BT投资客体的特殊性
作为BT的标的基础设施,如桥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享有绝对的建设权。同时,又因BT涉及到本国使用者之利益,国家必须权衡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4、BT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BT内容涉及投资、融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与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货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T投资方式形成了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
5、BT是合同的组合
BT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其中包括贷款合同、建设合同、回购协议以及股东协议等。如某BT项目投资合同就包括定义与解释、工程、工程造价、工程实施责任、基础设施的建造、转让所有权、赔偿责任、文件和专利、不可抗力、保险、争议解决等20余项。
二、BT的作用
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明显增强,这为BT方式的运用提供了有利条件,经济的发展必然对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何种方式建设更为科学、有效、经济,BT方式作为一种新的运作方式进入了市场。其表现在以下方面:
1、BT方式有助于基础设施建设缓解资金困难。
在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是出资人,也是建设、维护的具体实施人。但近10余年来,世界发生了极其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生产力高速增长,国际经济结构加速调整,大大加快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优化配置的规律性追求,促使资本、技术和信息等的跨区域流动,使跨区域投资总额大幅上升,为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
来自权威部门的预测,未来10年新建、改建公路总投资达到7000亿到8000亿人民币。如“十五”期间,广东省高速公路续建和新建项目达45个,涉及总里程2500多公里,共需筹措建设资金1200亿人民币。利用BT方式有利于解决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有利于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向基础设施投资的流动,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
2、BT方式有助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相应的措施。财政政策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收入、支出、预算平衡和国家债务等各个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功能的正常发挥,主要取决于财政政策的适当运用。在国民经济存在总需求不足时,通过扩张性财政政策使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差额缩小以至平衡。BT方式吸引了国外资金和社会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使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得到顺利实现,促使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3、BT方式有助防范金融风险
资金是社会的“血液”和“神经”,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任何环节问题都可能使金融业受到冲击。金融风险一旦爆发,极容易形成连动效应,扩大蔓延,危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稳定。BT方式不要或少要国家投资,同样能达到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一种务实的控制债务规模又能引导内需,扩大消费的渠道。
4、有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
BT方式有利于在投资建设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结构。同时,对投资的企业财团也有利,投资方可以按照政府的规划投资,减少投资的盲目性。通过项目使资本到增值。
三、BT的缺陷
BT方式虽然作用显著,但缺陷也不少,我国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
1、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
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到政府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2、BT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
由于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是一种合同的组合,因此,融资监管难度大。
3、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
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将愈显严重。
4、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在BT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但是,投资方出于其利益考虑,在BT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四、BT项目中的完善
1、完善BT运行机制,寻求法律支持
在BT项目的谈判中、签订中、履行中以及转让中寻求法律的支持是客观的需要,这对于BT项目的健康有序运行十分必要。应该说,没有法律的支持,BT方式是不完整的。
⑴、在BT项目的谈判中
当政府主管部门将采用BT方式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律师、公证员要参与商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等。
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从优确定投资者。公证机构应该积极介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司法部《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审查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
⑵、在协议签订中
BT项目企业确定后,政府主管部门应与该项目企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是BT项目的核心协议,此后的一系列协议,都应依据此合同,公证机构应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进行审查,确保这一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如果项目企业由多家投资者组成,投资者之间也应办理公证。实践中,外资企业一般会依照国际惯例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使BT项目更趋规范化。
⑶、在BT项目履行过程中
BT项目企业对建筑工程、物资采购等一系列的招投标活动和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包括项目承包合同、借款合同、建设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供用电合同、保险合同等,公证机构都应当提供服务,公证员应根据具体工程类别,对设计方面、建设方面、物资采购方面、设备供应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帮助完善其合同条款,依法严格审查,出具相应的要素式公证书。
⑷、在BT项目转让过程中
BT项目的投资方完成BT项目工程建设后,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组织交工验收,合格后投资方向政府申请移交,政府书面确认后,政府即拥有该BT项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BT项目转让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更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给予BT项目企业政策的优惠
以B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带不走,相比有的投入产出企业,BT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当把对BT方式投资者优惠政策确定下来,以消除BT项目投资者的顾虑。把BT项目投资者降低工程质量、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转移到以确定的优惠政策来涵养BT项目投资者上来。实施有利于企业投资的项目管理政策、财税优惠和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切实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3、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
我国目前对外商投资基础设施有限制性规定,因此,政府可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BT项目,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政府可通过以下途径监督:⑴、明确方向--提供技术资料、培训管理人员、有效地发挥财力资金的杠杆效应,确保BT项目工程质量;⑵、确定指标--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如施工队伍与承包人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且独立管理或承担某一部分施工的,应视为分包;⑶限定数量--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政府要确定BT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完工日期,并确认投资方投资额;⑷、监督范围--负责BT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政府对BT项目的设计、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权向投资方提出管理上、组织上、技术上的整改措施;⑸、法律途径--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可诉之法律。实行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有分包嫌疑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承包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调查。如分包成立则按违约处理。
4、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
BT项目所需资金越大,实施时面临的风险就越大,风险的妥善处置关系到项目成效,需要对投资风险的管理对策进行研究,因而从项目跟踪阶段就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和评价,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一是有远见、规避未来的风险。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环境与移民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市场风险等;二是合同中增加防范风险的条款;三是建立与外方谈判的专业队伍,提高谈判水平。
bt项目范文4
【关键词】 BT项目融资; 会计准则;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07-0119-05
BT项目融资模式是BOT模式的演变,2008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即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几年来,BT融资模式在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3年后对BT项目融资模式会计核算的规定第一次出现在财政部会计司2011年1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中。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对BT业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第三个问题,关于企业采用建设转让方式(即B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处理,是在对财政部2008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个问题BOT业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BT项目融资建设业务应当满足的条件进行规定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认定为BT项目融资业务:一是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以下简称授予方);二是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三是合同中对所建造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移交的对象、合同总价款及其分期偿还等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或其指定的单位,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B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项目公司的角度,根据项目公司是否提供建造服务不同,其收入确认也有所不同:
1.项目公司具有建筑企业资质,承担建造服务。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为金融资产。
(三)对BT项目中授予方经济业务处理规定
在B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移交基础设施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另外,又规定了BT业务中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关于BT业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 满足BT项目融资业务条件的规定不够全面
该解释中满足BT项目融资业务条件规定:“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该条件规定不够全面,因为在实践中,BT项目模式在交易结构中根据投资、建设关系的不同,运作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是设立项目公司的总承包模式,该种模式下,投资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施工建设、组织和管理。二是设立项目公司的二次招标模式,该模式是指由投资方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对BT项目进行融资、组织和管理,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BT项目的施工建设。三是不设立项目公司的总承包模式,该种模式下投资方不组建项目公司,而是由投资方直接对BT项目进行融资、施工建设。第一、二种模式符合第二条的规定,第三种模式该条中没有进行规定。
(二) 与BT业务相关收入的规定与BOT混淆
该解释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这条规定适用于BOT项目业务,并不适用BT项目,因为在BT融资项目中,项目公司并不提供后续经营服务,而是在该项目建设完工后直接移交给授予方,由授予方进行经营。
(三)与BT业务相关收入确认不够明确
该解释中关于BT项目建成后的收入业务规定不够明确,如:“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BT项目在建成后,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先将完工的项目进行移交,合同授予方对项目进行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款项,移交和实际收取款项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移交基础设施如何处理?分期收到款项时如何确认收入?上述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不利于实务工作者进行账务处理。
(四)授予方接受基础设施和分期支付回购款的会计处理没有进行规定
该解释只是规定B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及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移交基础设施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但是没有对授予方接受基础设施以及以后期间支付回购款的业务处理进行规定。
三、完善《企业会计准则5号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BT项目业务会计处理,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一)补充满足BT项目业务条件
应当对本规定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第二条补充如下: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可以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如果项目公司具有建设资质,可以实行总承包模式,由项目公司进行建设;如果项目公司没有建设资质,可以采用二次招标模式,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BT项目的施工建设。具有建设资质的合同投资方也可以不设立项目公司,由投资方直接对BT项目进行融资和建设。
(二)取缔BT业务相关收入的部分规定
将该解释中BT业务相关收入确认第二条:“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的规定取缔,因为BT项目不存在后续经营服务,其不适用于BT项目业务。
(三)对BT项目建成后以后期间的收入确认进行明确
项目完工移交给合同授予方,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与工程审计造价的差额即投资收益部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借记“长期应收款”,因投资收益尚没有收到,贷记“未确认融资收益”。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在以后年度分期支付款项,具有融资性质,投资方实质上是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提供信贷,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对于分期收到的款项按照实际利率分期摊销应收款中所含的本金和利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工程款”和“长期应收款——投资收益款”,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的规定核算投资收益,可以按照实际利率对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借记“未确认融资收益”,贷记“投资收益”。
(四) 完善BT业务授予方账务处理
在BT模式运作的实践中,合同授予方即项目发起人,一般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BT项目的性质为公共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完成移交给合同授予方时,合同授予方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四、BT项目业务会计处理案例探析
为进一步规范BT融资业务会计处理,通过案例分析形式,从合同投资方、项目公司以及合同授予方的角度,分别探讨其会计处理。
(一)BT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
1.投资方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以总承包模式进行施工建设的账务处理
该模式下,投资方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和施工建设,建设阶段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进行处理,按照工程进度确认工程收入和工程成本,计算工程利润;工程完工将“工程施工——成本”和“工程施工——毛利”转入“工程结算”;对应当结算的工程价款确认“长期应收款”和“工程结算”;工程移交给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扣除应当结算的工程价款后的差额即投资收益,确认“长期应收款”和“未确认融资收益”;在以后年度分期收到款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的规定核算投资收益。
例:A市道路建设部门(即合同授予方)2010年起需要新建一条公路,因该市地方政府资金短缺,A市道路建设部门与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合同投资方,以下简称华强公司)签订该条公路的投资建设合同。如果华强公司成立项目公司振宇路桥建筑公司,由振宇路桥建筑公司负责融资并承建,或者华强公司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其承担施工建设。合同约定工程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施工,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为1 800万元(暂不考虑其他费用),工程完工审核价2 0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验收合格后华强公司将该公路移交A市道路建设部门,A市道路建设部门从2011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每年的1月1日支付400万元给投资方,连续支付10年,暂不考虑相关税费。
2.投资方设立项目公司进行二次招标模式的账务处理
该模式下,项目公司进行二次招标建设,由建设方进行施工,项目公司不提供施工服务,则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BT合同中投资方设立的项目公司实质上政府实施投融资职能,在建设阶段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以及发生银行借款的利息作为投资活动,计入“长期应收款”的借方,核算实际投资额。工程完工并审计后,以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与实际投资额之间的差额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投资收益”科目;根据合同约定的回购总额超出工程造价的部分在工程移交时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收益”,待以后年度分期收到款项时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总之,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BT项目融资模式会计处理相关规定的完善,可以使会计实务工作根据BT运作模式的不同,从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和合同授予投资方的角度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进一步强化实务工作者对BT项目会计处理的理解和掌握,更好地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使得BT项目融资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得到更好地应用,从而推进我国城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
[2] 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bt项目范文5
关键词:BT建设模式 BT项目公司 会计核算
BT建设模式,既“建设-移交”模式,是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融资建设模式。一般情况下,政府(或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建设方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业主),政府(或业主)根据回购协议支付回购资金。
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BT建设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目前BT建设模式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成功运用的项目很多,如北京奥运会部分场馆工程、上海地铁南站、北海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重庆朝天门大桥等。但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并未对BT建设模式的工程项目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各单位按照各自对BT建设模式的理解进行会计核算,核算中存在着适用的会计核算依据不统一的问题。如有的建设方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将BT建设项目作为在建工程,将项目所投入的建设资金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有的建设方将BT项目投入资金作为一项长期债权,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有的建设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会计核算,将BT项目的资金投入列“工程施工”等。因此,对BT建设模式的工程项目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进行详细分析,提出新核算思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面将结合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分析不参与实际施工建造的BT项目公司的会计核算思路。
一、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工程项目概况
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是城市中心区域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广东省重点工程之一。经横琴新区政府授权,项目由代表横琴新区政府进行投融资的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发起,中国中冶某公司投资建设,建设方为该项目在珠海设立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工程总承包方为中冶集团下属某一建设集团公司。
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及管网工程项目、堤岸和景观工程项目两部分。根据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中冶某公司(乙方)签订的BT合同约定: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的建设期为三年,回购期限五年,各子项目的回购期限分别计算,回购款每期支付金额为每个单项工程BT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一,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期间的利息。合同价款为BT投资总额加回购期间利息之和。项目含建设期本金化利息和建设工程管理费等约为126亿元。
项目公司为该项目配套25%的自有资金,另75%的资金通过珠海当地银团贷款取得。目前所有子项目的建设均已全面铺开。
二、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
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采用完全BT实施方式,即该BT项目的建设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但项目公司未实际提供建造服务,而是将建造服务发包给其他建设单位去负责。因此,项目公司对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的会计核算应该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且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有关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核算。
(一)项目建设期的会计核算
1、会计科目设置
项目建设期应设置“长期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等会计科目。“长期应收款”用于核算建设期为建造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工程所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和融资费用,按照单项工程项目设置二级科目。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构成科目:“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支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于“待摊投资支出”费用项目较多,金额较大,为与概算相对比,项目公司还应设置“项目公司管理费、土地使用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及试运行费、招投标费、临时设施费、可行性研究及前期工作费、工程保险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期财务费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根据BT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建设期提供自有资金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项目公司为BT项目配套自有资金而向其集团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
2、账务处理
根据项目公司与甲方之间的资金监管规定:项目公司为BT项目配套的自有资金应按期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项目公司将自有资金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结合BT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从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等款项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建筑工程支出(待摊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取得银行借款(根据资金监管约定,银行融资贷款直接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贷:长期借款-XX银行
每季度,支付银行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待摊投资支出-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根据BT合同约定,项目公司为BT项目配套的自有资金,从自有资金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的当天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的利率按季计算利息,计入BT项目投资总额。由于该部分资金的利息能够可靠地计量,也能流入项目公司,因此项目公司应根据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原则,按季度确认提供该部分资金的利息收入。
a.取得自有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贷: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b.支付自有资金利息,计入工程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待摊投资支出-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⑹据了解,项目公司提供的自有资金中有一部分是向其集团借入的,对此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应作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成本。
a.从集团借入资金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贷: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XX集团
b.按季计算应付(支付)集团借入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利息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XX集团(银行存款-XX银行)
由于项目公司将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发包给他方,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参照BOT收入确认原则,建设期项目公司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二)回购期的会计核算
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的回购分各单项工程进行。目前各单项工程均未竣工验收。假设2012年12月31日,其中的某一单项工程按期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经审价回购基数50亿元,该单项工程的建设投资总额为46亿元。2012年12月31日,该时点也应是回购期的开始。
有观点认为,由于BT合同明确规定回购的日期以及回购金额,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审价后,项目公司应于回购开始日将“长期应收款”账户余额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进行核算,收购基数与项目总投资的差额,确认为工程结余收入,一次性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但是,就横琴新区市政工程BT项目而言,由于BT合同约定甲方可以选择回购形式,因此从该项目的意图看不完全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相关确认条件。而回购基数与项目总投资的差额,一次性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不如在回购期期限内分期摊入计入“投资收益”,更符合谨慎性原则。
1、会计科目设置
在回购期应设置“投资收益”科目,用于核算BT项目投资与工程施工所赚取的收益(或亏损)以及回购期提供的自有资金的利息收入等。
2、账务处理
2012年12月31日,即回购日:
借:长期应收款-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XX单项工程 5,000,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建筑工程支出等 4,600,000,000
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工程投资差额 400,000,000
根据合同约定,回购款分五年等额支付,因此应根据实际利率对工程投资差额进行摊销确认。假设银行基准利率为7%/年,为简化计算,采用该利率作为实际利率。
a.2013年12月31日,第一次收到回购款: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1,000,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XX单项工程 1,000,000,000
b.第一次收到回购款,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工程投资差额 91,176,040
贷:投资收益-XX 单项工程 91,176,040
第二年-第五年每次收到回购款的账务处理与第一次收到回购款的账务处理相同。第二年-第五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分别为0.85亿元,0.80亿元、0.74亿元、0.70亿元,账务处理与第一次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相同。
根据合同约定,回购期的利息,具体利率及计算方法为:每个单项工程投资总额的回购期间利息自该单项工程进入回购之日开始计算并按季支付,每期的利息以每个单项工程未支付的BT投资总额为计算基数,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一年每季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87,500,000 (50亿元*7%/4)
贷:投资收益 3,125,000
其他应付款-XX集团(应付集团借款部分的利息) 18,750,000
银行存款-XX银行(银行融资贷款部分的利息) 65,625,000
(既回购期应付银团融资贷款部分利息:(50亿元*75%*7%)/4,应付集团借款部分利息:(50亿元*25%*6%)/4,回购期的利息收入与本期间实际支付的融资费用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年-第五年,账务处理与以上相同,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表 : 投资收益摊销表 单位:元
■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目前对BT建设模式的会计核算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只要我们深入了解BT项目的实施方式,并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现行的会计准则,就能够对BT项目进行合理有效的会计核算,就能够根据BT项目的不同特征,建立与之性质相符合的会计核算方法,真实客观的放映BT项目经济状况和最终效益。
参考文献:
bt项目范文6
关键词:BT项目的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随着水电行业的不断开发,水电行业迎来了后水电时代,作为以水电建设为主营业务的水电企业应如何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改革转型已经成为大多数企业选择的唯一出路,有的投资建设中小型水电站,有的投资房地产等等,近期一个新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悄然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受到热捧,在国内得到了蓬勃发展,较好的解决了因为建设单位资金紧张而不能实施工程的难题,尤其是一些政府牵头开发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应用较多。这就是BT管理模式。
一、BT项目的概念
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BT投资是BOT的一种转换形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众所周知的金融危机给国际国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都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许多企业资金链断裂,上下游产业链条不能有效衔接,一些想建设或正在建设的项目不能实施,同样作为建筑总承包企业也面临业务量的萎缩。
二、BT模式应该具备的条件
作为准备进入BT模式的企业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条件呢?笔者认为:
首先是在思想意识上应该有所转变,无论是企业的所有者还是经营者,从思想意识上要有一个充分的准备,要进行角色和工作思路的转换;在传统的工程建设中,建设者只是单纯的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只考虑施工成本的控制,但是在BT项目中企业即是施工方也是设计方、监理方和业主,因此在成本控制方面就需要有专业的人才去控制投资成本,包括工程建设的全部成本的控制,这就要求企业要转变思想一切从大局出发,在设计规划过程中严格按照BT项目合作方的意见,在充分满足合作方意愿的同时,尽可能的成本最低的设计方案;在工程施工中严格按照施工程序优化施工方案,降低施工成本;因此这对企业管理人才的要求更高,能力更强,因此在企业中要推行“管理提升”的战略势在必行。
其次,是总承包企业应有足够的闲散资金用于BT项目的投资,对于经营业绩好,资金运行良好的企业通过BT模式进行投资,能够有效的盘活闲置资产(资金和劳动力),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将滋生的优势迅速的转变成为巨大的生产力,迅速的扩大企业的业务量、业务范围和市场占有量。
第三就是与政府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BT项目主要是针对的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要有良好的政府形象和信誉,在项目建成之后政府能够诚信的履约,这是企业应具备的关键的条件。
第四是企业要有良好的能力,企业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企业的利润、设备的折旧回收,另一方面就是融资,融资又以通过银行融资成本最低。
三、BT项目的风险及防范
BT模式最大的风险仍然是资金,其次是市场价格。
国有企业特别是参与BT模式的企业必须要求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面对突如其来的危机信誉将是企业最好的“保护神”,良好的信誉可以为企业征求更多的融资收益,其中也包括社会融资,良好的企业信誉可以保证企业在供应商、分包商等下游产业链中寻求到更多更好的合作伙伴,以共赢的方式将蛋糕做大做强。
(1)、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良好的企业信誉可以帮助企业筹集到更多的资金(银行融资和社会资金)。
(2)、企业应在日常的施工过程中着重打造自己的合作团队,充分培养能与企业合作共赢的分包商队伍,在企业遇到风险时能够与企业共同抵御风险,从而降低企业的风险,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3)、企业应当广开财路,多领域发展,充分发展非主营业务,拓展业务渠道,充分达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思路,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4)、充分关注市场,这里指的“市场”是指的广义的市场,包括建筑市场、材料市场、人才市场等;市场的调节作用直接影响到BT项目的主要成本,建筑市场的供需关系直接影响企业与政府的合作关系及合作合同的价格趋势;材料市场及人才市场的变化直接影响到项目实施过程的成本;因此企业在签订项目后要充分关注市场的变化,要有适当的资源积累,这样在市场发生变化的时候充分利用自身的积累低于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
四、BT项目的管理
一旦签订了BT项目合同后,企业就应立即着手,以人力、物力、财力等各个方面,围绕项目的实施,开展包括立项、施工前准备,必要的招投标,施工、移交等等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除了设置现场的BT项目班子,还应有专人负责外部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了解各政府机构、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紧密跟踪,及时反馈信息,报决策者研究布置下一步的工作。
其次,制定详细周密的BT项目前期策划,前期策划应充分考虑各种外部不利因素,留有足够的时间,甚至要有应急预案,前期策划方案要请项目管理的专家进行讨论、审核,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必要的时候应请专门的项目管理公司帮助研究制定。对于不以BT意志为决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提前介入,早作打算。
第三,由于BT项目大部分是属于政府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或民生工程),因此在工程的立项、报审等等流程和手续,相对比较容易办理的,只要建设方及时出具合法的手续,应抓紧时间把这些办理好。
第四,依据现有建筑法的规定,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应及时办理分包手续,需要公开招标的,应编制标书,依法公开进行招投标工作。编制标书设定条件时,应紧扣BT合同,原则上要求分包承诺的条件应该比BT合同更优惠,以减少风险和预留空间。
第五,应立即实施现场的三通一平。三通一平是下一步施工的必备条件,也是寻求合作的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形象最基本的体现,而且在实施过程中还有涉及垄断部门的工作,比如供电是不以总承包企业意志为转移的,另外有可能涉及到道路过境、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属地居民阻拦等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都会影响工程的进展。因此,要提前组织实施,即成立相应的征迁移民领导小组,最好依靠地方政府力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