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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事故范文1
2016年11月11日,全国非煤矿山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会在安徽合肥召开。此次会议分析了当前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监管存在的共性问题,对自2001年国家安全监管局成立以来发生的40起重特大事故报告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分析,向全国安全监管领域的一线人员宣讲,从中发现的事故主要规律。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交流非煤矿山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经验,推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安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非煤矿山遏制重特大事故等重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徐绍川出席会议并讲话。
目标和问题导向
会上明确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即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部署,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就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问题导向就是面对本地区、本企业的现状和事故发生规律,突出抓好易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关键问题。
会上,徐绍川指出,“十二五”以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三个持续下降”,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很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具体表现是,各地非煤矿山仍处在“局部治乱期、心理侥幸期、管理经验期、基础薄弱期”和监管水平处于“完善提升期”。各地方安监部门应该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坚决克服因多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而产生的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和满足于现状的思想,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在此次会议中,国家安全监管局综合分析了近十年来金属非金属矿山较大事故规律,对2001年国家安全监管局成立以来发生的40起重特大事故(含7起特别重大事故)报告进行全面的梳理分析,从中发现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主要规律。
40起重特大事故,从事故诱发的原因来看,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导致的事故分别占较大、重大事故总量的40%和90%左右,占特别重大事故总量的近100%;从企业类型来看,小企业发生的事故占全国事故总量的70%,占全国较大以上事故总量的60%;从地区分布上看,事故总量相对集中在云南、广西、辽宁、湖南、湖北、内蒙古、安徽、四川、江西、新疆10个省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的65%和63%。重特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山东、湖南、山西、陕西、贵州、四川、河北、广西、辽宁、河南等矿山数量较多的省份;从开采方式上看,占全国总量14%左右的地下矿山引发的较大事故占全国较大事故总量的66%,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占事故总量的65%;从矿种来看,铁矿、金矿、石膏矿、采石场发生重特大事故相对集中;从事故类型上看,透水、火灾、坍塌事故相对集中。其中地下矿山透水和坍塌事故主要诱因,是因为采空区和周边废弃矿井所致。尾矿库溃坝事故总量虽然不大,但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巨大;因“三违”导致的事故占到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总量的55%左右;事故主要发生在第三、四季度。
防范事故发生
结合非煤矿山当前总体情况,以及综合分析的事故规律,国家安监总局提出了解决易引发事故的问题,以有效防止较大事故发生为切入点,提升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程度,狠抓具体工作落实。
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是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重点打击无安全设施设计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开采、基建期间擅自投入生产和非法外包、转包等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加大对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加强重点地区治理整顿工作。把辖区内矿山条件差,工作力度不大的地区继续作为重点,加大整合、淘汰、关闭工作力度,坚决依法整顿关闭独眼井开采、一面墙开采、非法建设运营的尾矿库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切实从源头上减少不安全因素。三是强力推进专项整治。突出抓好“头顶库”、采空区和高陡露天边坡的整治工作。四是进一步强化煤系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面对煤炭价格快速上升的态势,各有关地区要对与煤共(伴)生矿山实行重点监管,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一次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生产“回头看”行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实施上限处罚,对仍达不到煤矿安全标准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切实防止与煤共(伴)生矿山以开采非煤矿的名义开采煤炭引发的各类事故发生。五是全面落实《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特别是要强制推行6项重大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从抓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入手,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或未执行相关要求的矿山必须一律停产整顿。
强化双重预防性机制建设
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机制建设,一是要进一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普查工作,全面摸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健全完善全国非煤矿山电子档案。二是大力推动企业以风险分级管控为核心的各项工作落地。各地区、各企业要深刻学习消化风险分级管控的核心理论方法,科学构建风险管控的理念和思路,要构建风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科学分类、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系统管控体系。三是统筹做好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要在已经开展的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制度,科学界定企业的风险等级,合理划分省、市、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盲区或过度重复监管。四是针对重点事故类型切实采取关键性措施。针对透水事故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留设矿柱,切实落实“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等探放水制度。针对火灾事故要严格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强化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淘汰非阻燃电缆、木支护等。针对爆炸事故要加强爆破器材的领用、运送和工作场所储存、实用等环节的管理。针对冒顶片帮事故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强化监测监控,加强采空区治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开采,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针对坠罐事故要加强提升运输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的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针对中毒和窒息事故要强制为下井人员配备呼吸自救器、为每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强化应急疏散演练。针对边坡坍塌事故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确保道路上山、边坡参数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针对尾矿库溃坝事故,要确保设计规范、建设合规,规范日常运行,加强汛期检查维护。针对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事故要时时防范,健全完善井控管理制度,严格按设计施工,严格落实井控措施和硫化氢防护措施。针对重大海损事故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和应急管理。
强化安全监管执法
一是严格矿山准入。继续推动国土部门深化最小开采规模准入制度,逐步扩大本地区重点矿种的最小开采规模范围。依法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杜绝“原则性通过”之类的弹性审查。二是要大力推动矿山结构化调整。通过执法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存在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相邻开采相互影响等问题的矿山下决心进行整合、整顿,经整合、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三是强化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配套完善地方性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出台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四是强化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监管。各地必须按照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严复产复建矿山安全条件的审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上限处罚直至提请关闭。五是继续推进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较大以上事故数据库,将典型较大及以上事故制成警示教育片,广泛在公共媒体上播放,提升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强化企业专业技能培训,突出抓好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值班调度人员、班组长等“关键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六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充分发挥专家和服务机构的支撑作用。要正确把握关系,既依靠专家技术支持,又不能形成技术垄断;既提供扶持和服务,又要强化专家支撑效果的评估和监管,使社会支撑真正成为监管的眼睛和助推器。七是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各层级安全监管工作督导、考评机制。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和《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以完善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制度”为抓手,形成半年通报、年终评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考评机制。
特大事故范文2
1、为加强对突发事故处置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求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重、特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制订本应急处置预案。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3、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在突发事故来临时综合协调组织事故救援力量,迅速、及时开展救援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辖区内及乡直属企业内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2、本预案中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⑴一次伤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⑵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⑶一次造成1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⑷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3、本预案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事故报告
1、重、特大事故报告必须及进、准确、全面、不漏报。
报告内容为: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简要情况、抢救情况、事故死亡人数(含失踪)、受伤人数(含中毒)、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报告受理单位为:乡人民政府
2、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责任单位、企业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所在地的责任单位及企业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伤亡人员的补报企业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统计。
四、事故的应急救援
1、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快速组织、统一指挥、分工负责、自救为主,协调各方面救援工作,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事故救援工作的组织:重大事故设立现场指挥部,特大事故设立总指挥和现场指挥部。
总指挥由乡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由赶赴现场的乡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乡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片办负责人、驻村干部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和协调,下设办公室。
3、辖区内各责任单位及各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小分队,落实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五、事故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类型,由指挥部确定相关人员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外,负责指挥现场处理工作的成员,应立即进入现场及时听取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事故作出准确判断,研究抢救方案、布置任务、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投入抢救,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事故现场处置注意事项:
1、要想方设法抢救伤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伤亡人员的增加,努力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高度重视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工作,认真做好事故善后事宜,以确保社会稳定。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地的责任单位、企业要负责现场保护,维护秩序和相关证据收集工作,积极保护附近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易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事故类型及时组织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程序和要求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现场证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取证,索取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人员应无条件的给予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七、救援工作纪律
1、各责任片办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应立即奔赴现场,开展有效的救援工作。
2、凡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要求的依照《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处分。
⑴不按时或隐瞒报告重、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范文3
第二条强化通风瓦斯管理、严格交接班制度。各煤矿企业必须配齐瓦斯检查员。不得擅离职守,要按规定严格执行井下工作面交接班和班中“三汇报”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巡检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瓦斯。
第三条放炮员、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发现有、断路、短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第四条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检查和现场管理。
(一)井下电工、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队长及工程技术人员下井时。
(二)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三)严格火区和瓦斯管理。启封密闭、巷道贯通、石门揭煤等都必须编制严密的防治火灾和瓦斯事故的措施。各煤矿相关负责人要现场指挥。
(四)严格控制引爆火源。加强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安设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五)所有通往井下的轨道必须至少安装两对绝缘道板。
(六)严禁瓦斯积聚。对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七)加强瓦斯管理。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进行处理;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第五条各煤矿企业必须进行采煤方法改革。确保回采工作面有两个安全出口。
第六条全区3处高瓦斯矿井和3处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都必须使用瓦斯巡检系统和实施瓦斯抽放。这6处矿井在年月日前必须安装使用瓦斯巡检系统;年月日前必须实施瓦斯抽放。
第七条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域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实现风电和瓦斯电闭锁。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第八条高瓦斯区域内的低瓦斯矿井。原则上实行“低沼高管”措施。
第九条疑是煤与瓦斯突出的6处矿井。应当按照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第十条各煤矿企业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井下不得使用塑料管路进行压风和排水。
第十一条自然发火期短的煤矿企业。以便在自然发火期内结束开采。采区开采结束后要及时对采空区进行封闭。要最大限度地提高采区回采率,尽量减少空区丢煤。
第十二条实施瓦斯抽放的矿井在抽放瓦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
(三)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
第十三条尚未设置专用排瓦斯巷道的矿井在抽放瓦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排放瓦斯的巷道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
(三)排放瓦斯的巷道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风速不得低于0.5m/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的巷道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
(四)排放瓦斯的巷道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五)排放瓦斯的巷道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当甲烷浓度达到1.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六)排放瓦斯的巷道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第十四条被鉴定为低瓦斯的矿井开采原生煤层时。要查明原因。如确系煤层瓦斯含量增高所致,要按高瓦斯矿井管理,并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第十五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一律不准安排生产、技改或整改。甲烷监测设备要定期进行调校。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要正确、品种要全、数量要够,并保证数据准确和24小时上传,24小时有人值守,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特大事故范文4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冶金、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山东省新泰市华源矿业有限公司河岸决口引发溃水淹井、山东省邹平县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铝水外溢等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这些事故充分说明,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技术改造,严格安全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组织加强安全防范,落实打击非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责任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近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逐级检查,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二、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当前,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自然灾害严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水库、涵闸、堤防工程设施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社区、乡村防灾避险的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工矿企业要认真分析周边自然环境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对受水库、河流等威胁或与塌陷区、废弃井口联通的矿井,要立即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填实废井口等疏堵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要密切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要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隧道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防突水突泥事故措施,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防范暴雨、滑坡、泥石流等引发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等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三、全面排查治理工业等行业领域事故隐患
要组织力量对各行业领域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并通过对典型事故的深入剖析,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要突出抓好煤矿隐患排查,严防瓦斯、火灾、水害、冒顶等事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加强技改、新建、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要严密防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坍塌、坠落、透水、窒息等事故,加快病险尾矿库治理。
要组织开展在建及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地铁和建设施工项目安全大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和危桥改造力度,并加强通行、使用管理,防范坍塌、坠落、塔吊倒塌等事故的发生。要切实加强冶金、有色等工业企业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等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全面查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事故隐患,严把新建、改扩建项目竣工投产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对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小企业、小作坊的火灾隐患,要抓紧进行排查整治。同时,要全面做好石油化工、电力、民爆器材等其他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高压油气田井喷、大面积停电事故,严厉打击偷盗、破坏电力设施和违法制售、使用火工品等行为。
四、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深入扎实地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特别要盯住工作不力的地方和企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到位、不走过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
要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强化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深入落实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对违章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规载客和超速、超载、超限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和危险路段的整治,严禁非法改装生产车辆。要大力推进铁路第六次大提速沿线安全环境、铁路道口、公路与铁路交叉路段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航空企业反事故征候、反违章操作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校车安全管理。铁路、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汛期行车、行船的安全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交通安全。
要加大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测检验,淘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老旧渔船,加快渔船通讯、自救设备的配备,加强对拖拉机和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以及农村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要全面做好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医院、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工作,在秋季开学之际集中开展一次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大检查,严防拥堵、踩踏、火灾等事故。
五、认真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要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建立小企业与大企业、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做到科学施救。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安全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大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特大事故范文5
一、工作目标
(一)确保全县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实现"零增长"。专项行动期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有所减少,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全县公路机动车超速,货车超限,客车超员,酒后驾驶,违法超车,无证驾驶,三轮汽车、残废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超速、醉酒驾车、客车超员2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月底以前完成市级督办的2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工作。年内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市、县级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整治启动率达到100%,治理完成率80%以上。
(四)重点车辆(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生接送车)和驾驶人全部实现户籍化管理。其中,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的信息采集率、外省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建立率、一年内驾龄的驾驶人"实习标志"发放率、中小学生专门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率均要达到100%。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路面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1、实行多部门联动。公安、交通、农机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由安监部门牵头成立交警、交通、农机联合执法检查组,加强路面监管。交通部门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客运班车通过本辖区的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并及时提供给联合执法检查组,以便有针对性地部署警力;对客运主要线路,特别是跨地市长途客运线路和重点旅游线路,要加强巡逻、重点布控,做到对营运客车以及中小学校的校车、接送车逢车必查,逐车登记,及时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继续严厉查处货车超限违法行为,特别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旅游线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迅速形成严管高压态势。整治期间,确定安文台口为固定的联合执法检查点,进行定点检查,东仙线为主包括磐缙线、墨新线为流动检查线路,每天要分别安排人员进行巡查,形成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管控网络。
2、实行"四个一律"。对限速70公里/小时及以上限速路段车速超过限速50%以上的驾驶人,或在限速60公里/小时及以下限速路段车速超过限速70%以上的驾驶人,一律给予吊销驾驶证处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暂扣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对无证驾驶汽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上(含)的处罚。
3、实行科学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要认真排查事故多发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型、重点人群,科学调整警力开展针对性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装备的作用,将警力和6F测速仪器、车载雷达等装备重点投向交通高峰、事故多发时段和路段,调整勤务考核办法,引导执勤民警从单纯追求执勤"数量"向数质并重转变,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查处率。加大非现场执法力度,对悬挂外地牌照逃避监控处罚的车辆,要列入黑名单,在路面管理中予以重点监控,一经查获,从严处理。
4、实行重点管控。公安、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在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的基础上,从严执行中、小学生接送车安全检查制度,要求驾驶人在出车前必须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杜绝安全设施不全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保证驾驶员须有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龄,做好中小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确保发放率达到100%。同时,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学生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执行《危险化学品通行证》制度,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管理,严格控制其通行路线、时间,对未按规定通行路线、时间行驶以及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格予以查处。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深化、完善公安驻农机联络室制度,严厉查处拖拉机载人、无证驾驶、报废和脱检车上路等严重违法行为。交通、公安部门要结合乡村道路的特点,重点查处占道堆物施工、晾晒农作物等影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源头管理,努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加强客运企业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审查客运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公安部门要对近3年来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满12分和一年内有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的驾驶人要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并责令单位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或解聘。交通部门要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监督运输企业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落实责任主体;加大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客运企业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单位,要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予以取缔。
2、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公安部门要切实落实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排摸掌握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生接送车辆和外省货运车辆底数、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驾驶人安全行车情况,规范信息采集、录入,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实现路面管控和源头管理信息互通和户籍化,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在工作中着力强化外省籍车辆的管理,通过引导建立自治组织、建立专门数据库,切实把外省籍车辆纳入本地化管理,实现对外省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新突破。进一步加强驾驶人源头管理,严把县管车辆考试关和把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等制度落到实处。新闻部门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推行客车超员、三轮汽车、拖拉机载人有奖举报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进行公开宣传,以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对交通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监督。
3、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公安、交通、安监部门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和分析,确保完成市级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整治力度;加大道路基础安全设施建设投入,完善主干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做到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1、深化"五进"活动。公安、宣传、教育等部门及各乡镇要深入开展以"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深入到中小学校、客运企业和公里沿线企业、村镇大力开展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交通安全"十不违"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始终。
2、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宣传、新闻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在《今日》和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专题,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新闻曝光,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和分析事故原因,强化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3、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公安部门应当结合群众办牌办证、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处理交通事故等业务及日常执勤执法工作中,向群众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车管所、驾驶人考试场及有条件的执勤岗点展出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播放光盘。交通部门要指导客运企业等重点单位,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内部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发挥客运企业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志身为组长,县府办、交通、安监、教育局、农业、交警大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放在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迅速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狠抓落实。专项行动期间,县政府将派联合督查组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月下旬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县政府将对照四项工作目标对专项行动进行考核,对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特别是死亡人数同比去年减少且没有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乡镇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不佳的乡镇和部门,要在全县通报批评,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要组织倒查,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特大事故范文6
当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严峻,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较突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51起,造成1154人死亡、960人受伤。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也关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切实做好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努力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的目标。
一、加强路面交通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客车超员、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及无牌无证车辆的整治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交通监控。要主动与交通部门沟通协作,了解和掌握客运班次通过本辖区的时间和行驶路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警力。在客运主要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重点旅游线路,要严格检查客运车辆特别是9座以上客运车辆乘载和驾驶人驾驶时间等情况并做好登记,及时发现和纠正客车特别是长途客车超员、超速行驶、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以事故多发路段和交通要道为重点,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超速行驶、超载超员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从重处罚,做到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对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严重超员的,要责成驾驶人转运超员乘车人,并承担转运费用。对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除依法严格处罚以外,还要向交通部门通报交通违法等情况。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交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对客运驾驶人违法(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行为的监督。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发放安全监督卡等方式,鼓励乘客对车辆行驶途中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向公安或交通部门举报,查实后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对大型客车驾驶人的资格管理。报考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并且具备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龄5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具备牵引车准驾车型驾龄2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客运经营驾驶人的安全驾驶经历,对近3年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人,一律不得准许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12分,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所属运输企业应对其调离岗位,不允许其继续从事长途客运。同时,运输企业要加强对从业资格经历不满1年客运驾驶人的管理,认真做好对所属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督促客运企业、客运场站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客运企业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运营安全状况集中进行定期全面检查,重点做好对出站客运车辆载客、车辆制动、轮胎及安全设备如安全门、灭火器等安全技术状况的安全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绝不允许上路行驶。督促客运场站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杜绝超员客车出站上路。
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交通、公安部门要掌握辖区长途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客运车辆、驾驶人等情况,逐车逐人落实责任,对客运车辆的营运线路、车辆安全状况、驾驶人从业资格、安全驾驶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督促其按时参加审验、检验和维护。
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经常发生交通事故或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客运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许可。对夜间(22时至6时)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交通部门不得批准开行客运班线。
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客运驾驶人驾驶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技术装备,加大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和违规经营等行为,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客运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机制。交通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定期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单位,要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督促客运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管理力度。
规范客运车辆安全设施配置,提高客运车辆驾乘人员防范能力。研究客车车内灭火器的选用型号、配置标准、摆放位置以及车内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等,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在客运车辆驾驶人培训和考试中增加防灾、救灾等相关内容;督促指导道路客运企业,参照航空安全的有关规定,在客运车辆上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逃生路线等提示标语,发车前由客运从业人员向乘客讲授安全乘车知识、逃生基本要领。
三、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交通部门要结合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全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重点实施路段的治理工作。同时,按国家有关标准,完善一、二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上的的限速标志、让行标志和指路标志。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
四、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出行”这个主题,不断丰富宣传内容,掀起宣传,增强宣传效果,使公众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进一步提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手段,深入到乡村、社区、单位和学校,深入到客运场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使交通安全宣传渗透到社会的每个方面。
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售票员、安全员等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挂图,通报全国及本地客运车辆交通事故情况,提醒行车安全注意事项等。
要根据客运车辆驾驶人和乘客等不同人群的不同特点,选择、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有效性。对驾驶人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为主,辅以典型事故案例,教育驾驶人依法营运、安全驾驶;对乘客以宣传文明乘车、安全出行为主,鼓励乘客监督和举报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自觉抵制乘坐违法营运车辆。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及时公开报导,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五、大力发展农村客运网络
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出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好农村客运班线及班次,切实解决好集市日、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时期农民、农村学生的出行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同时,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保证农民出行安全。
六、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
建立客运驾驶人交通肇事、交通违法情况定期抄告制度。公安部门定期将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交通肇事情况通报给所属运输企业和当地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交通肇事多、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多的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停业整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
建立新审批客运线路通报制度。交通部门要将新审批的客运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及班次、停靠站点等情况,通报给公安部门。
建立特大事故责任倒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在交通管理或运输管理工作中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严格执法,以及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除应按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外,还应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分别在公安、交通系统进行通报,增强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人员的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