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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融资范文1
关键词 中小企业;出口融资;融资渠道;创新
中小企业面对的融资困难影响到中小企业日常经营,包括出口业务的方方面面。只有中小企业的融资体制得到整体改善,构建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服务新体系,中小企业的出口融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一、国外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服务体系简介
中小企业出口融资历来是世界性难题。各国政府先后建立了专门的融资服务体系,通过各种途径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向中小企业提供出口融资支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贷担保,鼓励商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出口融资;也有一些国家为此设立对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扩大出口提供直接的融资支持。同时,各国的商业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还积极开发新的融资服务项目,满足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多方面需求。
美国进出口银行强调对小出口商的支持。它们认为,缺乏营运资金是小企业为生产出口商品和服务时所面临的一个最大障碍,有时尽管有好的信誉,但是这些出口商发现他们的当地银行一般不愿意为其提供融资。在这些情况下,出口商已经达到了银行设置的借款条件,有时出口商在此没有账户或不具备银行所要求的抵押品,也难以得到贷款。
为此美国进出口银行设立了一个特别计划,准许美国的小企业出口商为他们的外国客户提供最具有吸引力的融资条件,因为提供融资的能力和信贷条件往往是增加出口销售的最重要因素。外国购买者经常希望美国供应商以赊销形式供货(Open Account),或者是不需要抵押(Unsecured)并且可以延长支付期限,而不是要用信用证支付或者是现金支付,因为信用证支付的成本是非常高的。由于短期利率在许多外国市场上是非常高的,所以以较低利率提供给客户美元信贷的能力将有助于对这些客户销售量的巨大增长。于是,从1997年以来,有越来越多的小企业使用了小企业计划。
小企业计划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其中小企业出口商用进出口银行的保险计划中提供的赊销,其支付条件对外国客户来说是最具有吸引力的。该计划保护出口商因外国购买者违约而导致的支付风险。如果由于购买者因为商业原因不能支付,例如购买者破产,进出口银行将赔付货款总额的95%;或者由于政治上的如战争等原因不能支付,进出口银行将赔付总额的100%。
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局明确承诺对小企业提供服务,而且把这项服务列为主要业务。它对小出口商的承诺是:出口信贷担保能被用来规避三种基本的风险--买者违约、买者无力偿还和国家风险;还有诸如帮助小出口商提供有竞争性的信贷条件、开发新的客户和市场、提供现金流的可靠性和流动性等。2001年11月,英国贸易部长宣布了一项新的对中小企业提供出口信贷的一揽子服务计划,目的在于促进西欧和北美以外的出口市场。在2001年英国信贷担保局开展了一项在全国范围内的宣传活动,目的是使生产轻型资本货物或服务的小出口商得到从出口信贷担保局获得帮助的信息,以使它们能够在新兴市场国家开展业务活动,这场活动被一些媒体称为“英国中小企业路演”(UK SME Roadshow)。在这一过程中,一系列地区性的研讨会也陆续展开,从2001年3月持续到2002年。这些研讨会探讨了当小出口商想在一些风险大的市场进行贸易的时候,担保局如何消除它们所面临的一些支付困扰。另外这些研讨会也为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了解直接来自中小企业的呼声提供了重要机会。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出口信贷一般适用于日本企业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资本货物。据估计,在日本,设备生产企业超过1000家,包括一些小型和中型的元件制造商,对他们的信贷支持实际上是使日本的企业能够把市场做得更大,触角伸得更远。日本是世界上对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最多的国家,每年都要实施200多项财政政策,其中单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开辟海外市场,政府每年都提供80多亿日元左右的补助金。
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坚持这样的信条:“没有企业因为太小而不能出口,没有出口商因为太小而不能从出口发展公司得到帮助。”据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统计,它现在的客户中有近90%是规模较小的公司。为此,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专门设计了多种计划,这些计划主要是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来为小企业的特殊需要提供服务。例如,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与一家商业信贷公司合作发起了一场名为“ExportEase”的运动。通过这种服务,出口商可以集中精力开拓国际业务,而出口发展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支持,包括回收货款和现金管理。出口发展公司的保险中有专门的“美国小额业务保险”,这是仅保商业风险的保单,用来帮助小公司(年销售额在500万加元以下)对美国的出口。
韩国进出口银行不仅加强了对中小企业服务的计划及其程序,还进行一系列使顾客更好地了解该银行业务的活动,比如在各地举办一些推介会议(Explanatory Meetings)等。进出口银行还引进了对中小企业的期限低于6个月或低于其他的利率风险承担期限范围内的固定利率贷款,结果在2000年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上一年增加了12.9%,占银行贷款支出总额的27.9%。
发展中国家的对中小企业出口融资也在进行创新活动。如2000年,印度进出口银行已经购买了印度小企业发展银行5000万卢比的权益,以支持印度中小企业的发展。近年来,该银行与NASSCOM联合发起了“优秀群体”(Clusters of Excellence)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帮助最多30家中小软件企业获得SEI-CMM资格证书,从而提高它们对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软件出口能力。泰国非常重视对中小出口商的支持,虽然对它们的出口开展了许多服务便利业务,但是进出口银行仍认为对于新成立的和规模较小的出口商应该及时地给予特别关注,为此,进出口银行还建立了为小规模出口商服务的金融中心以及分支机构。
台湾省按照其《银行法》规定,组建了中小企业银行。它的服务对象集中在那些具有发展潜力,但是由于缺乏资信,难以从一般商业银行取得信贷的中小企业。这家中小企业银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专门用来向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由于它具有社区银行的性质,使它们和社区中小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所以它们不会拒绝中小企业需要的金额较小的贷款要求。
我国在对中小企业出口融资的服务方面进行了多次调整与改进,如中国出口信用担保公司于2001年成立不到1年时,就明确表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并开展对中小企业从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的中小企业海外贸易融资担保业务。2005年7月,中监会出台了《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提出许多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具体意见,同时我国各种金融机构在各地也开办了许多针对中小企业出口融资的特种业务。但是在体制和实效等方面还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继续研究与改革。
二、拓宽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渠道
在拓宽融资渠道问题上,应考虑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依据国外和我国台湾的经验,中小企业银行主要负责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融资需求。对符合扶持标准的中小企业发放免息、贴息和低息贷款。中小企业银行的体系框架可参照国家开发银行的做法,不设地方分支机构,委托商业银行相关业务。
应积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地方小型金融机构。不同的经济模式、企业规模,就要有不同的金融机构与之相适应。要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发展小型地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共同基金组织、各种消费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等,重点为包括集体和个体在内的地方中小型企业提供服务,以弥补大型金融机构在这方面业务开展的不足。这些小型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带有社区性质,服务对象多为社区内的中小企业,一般可以不必经过抵押、担保手续,在资信审查合格后,可以在授信范围内直接发放信用贷款。这对于资产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失为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
应考虑成立中小企业资金互助会,并鼓励中小企业加入。中小企业会员在交纳一定入会费以后,即可申请到数倍于入会费的贷款额。另外也可以通过组建中心卫星工厂体系,形成内部资金市场。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今后应鼓励外资银行向国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应鼓励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利用国内银行贷款从事设备租赁业务,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对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中小企业,要创造条件,允许其股票上市,发行可转换债券,获推荐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对已改制为股份制的中小企业,国家要尽快制定法规,允许其进行柜台交易,盘活企业资产。
应鼓励商业银行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组建中小企业信贷部,为中小企业提供定向服务。现有的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机构的主要业务要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转化。金融主管部门应该对此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在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方面创造更大的灵活性。
三、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方式的创新
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在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还应努力探索信贷服务的创新,以浙江省为例,近年来在信贷服务创新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较为成功的做法包括“保全仓库业务”、“联保协议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等种类,其他做法还有公司担保的自然人贷款、国内保付业务、动产转移质押担保贷款等等。
针对一些生产资料交易专业市场中的中小企业由于缺少担保和固定资产抵押而难以获得融资的现状,杭州的一些商业银行设计了“保全仓库”业务。具体操作办法是:企业提出贷款需求时,银行先要求其将货物放入指定仓库充当抵押物,然后根据货物的市场价值确定折扣率并对其发放贷款。当企业完成销货需要提货时,则必须有新的货物补充或以销货款归还贷款,然后凭银行加盖公章的出库单提货。此举不但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而且促进了市场交易。对于银行来说,由于选择了易保管、易变现和价格稳定的商品作为抵押对象,且通常贷款折扣率适当、期限较短,货物万一发生意外亦有仓储单位承担相应损失,因此信贷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
所谓“联保协议贷款”,通常做法是组织6-7户中小企业组成联保单位,每次对其中的2-3户企业发放贷款,由其他几户企业共同担保,这样大大减小了风险。此外,部分商业银行还开办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主要做法是对中小企业质量较高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贷款,或对购货方开具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
具体到出口融资问题上,不少商业银行在服务创新上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除原有的信用证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等方式外,进一步开发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以及出口退税封闭贷款等做法。近年来浙江的出口贸易超常规增长,但由于出口退税资金到位的严重滞后,对出口企业资金周转产生较大的影响。对那些资金紧张、融资不易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对此一些商业银行开办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一般做法是: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先与企业签订协议,并对经国税部门认可的企业出口退税专户进行控制,在审查退税凭证无误后,对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银行直接从退税专户中扣划。这样不仅银行贷款归还有了保障,而且解决了许多中小出口企业的现实问题,支持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因此大受政府、企业各方的欢迎,萧山等地还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进行财政贴息。这项做法目前已在全国其他地区普遍推开。
中小企业缺乏财务管理与会计事务上的知识是极其普遍的现象,即使象美国和日本这样工商业发达的国家也是一样。尤其在世界经济环境动荡多变,国内外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欲求成长,必须使企业经营管理合理化,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因此,金融机构除了向企业发放贷款以外,还要凭其丰富的财会知识向中小企业提供适当的指导。换言之,要替业者改善财务与经营方法,研究各种贷款与担保制度的作用,指导如何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帮助准备各种复杂的申请资料,甚至还有如何妥善利用贷款,以及如何安排偿还贷款本息的问题。
总之在信贷服务创新这一问题上,作为商业银行不应简单地看待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笼统地谈论风险,逃避风险。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新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新的思维审视风险,在扩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方法控制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业银行在受理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需求时,在注重企业报表的同时,更加注重企业目前的实际管理情况和经营能力。对于资信良好的企业,银行可与之签订一定金额、期限的授信合同;对于达不到授信条件的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设计不同的业务品种,并针对不同业务品种给予企业一定的融资额度;对于暂时没有授信额度的客户,银行则实行单笔审批等。对部分企业总体经营状况欠佳,但有效益的出口业务,可实行封闭贷款,支持其拓展国际市场。
四、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创新
今后要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保证制度。在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研究商业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参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可行性。形成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协调配合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并积极创造条件方便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中小企业参与出口信用保险提供必要的支持。例如,宁波保税区为解决区内中小企业由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及经营规模比较小,不能投保各类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困难,在人保公司宁波分公司的支持下,以中国海外贸易宁波公司集聚年出口50万以上的中小企业,向保险公司集中投保,并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提供押汇业务。
为了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缓解中小出口企业的融资困难,今后还应推动建立多种形式的融资担保形式,把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与出口融资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这方面,香港商业银行与出口信用保险局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出口融资的做法值得借鉴。例如,香港中银集团成员银行从2000年开始,出口商只须向出口信用保险局投保中小型企业保险,在符合银行的基本贷款审核条件下,将有关保单权益过户给银行,便可取得出口D/P、D/A单据或出口发票贴现贷款。亚洲商业银行规定,中小出口商只须将出口信用保险局保单的权益转予银行,即可按无抵押方式,获得每名海外买家计最高港币100万元的出口融资,每位出口商可获取的贷款总额上限为港币300万元。过去,持信保局保单的出口商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仍须提供抵押品。现在通过银行与信保局的合作,经过正常的审批程序后,客户无须提供额外的抵押品,而贷款额最高可达信保局保单额的100%。又如,东亚银行亦与出口信用保险局合作,积极拓展中小型企业的贸易融资服务。已向出口信用保险局投保的中小出口商只需将保单提交东亚银行,该行即会按个别情况,弹性处理该贷款申请,然后再根据出口信用保险局审批的保单信贷额,向出口商提供出口贷款,而无须其他抵押品。
五、对中小出口企业财政支持的改革
为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缓解中小企业出口资金紧张的状况,在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还应向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出口发展,国家应该根据国际惯例,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出口的专项基金。基金的用途,主要在于为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提供担保以及用于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以参考日、德等国的做法,建立海外市场准备金制度。有重点地选择一批出口企业,准许从其出口贸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开拓海外市场。
浙江省分级建立了“中小企业外贸担保基金”,加强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该基金由中小企业外贸服务中心托管和运作,专门用于为中小企业从事外贸产品生产经营提供信贷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发出口新产品、开拓新兴市场。同时,浙江省还设立了“中小企业出口奖励计划”,对出口成效显著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对出口增量部分,视出口增幅和出口规模情况,每美元给予3~5分人民币的奖励。奖励资金从外贸发展基金和各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返还解决。
更切实解决好中小企业产品的出口退税问题,改革增值税税制,消除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歧视。在退税政策的执行上,应进一步简化进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手续,加快退税进度,减轻由于出口退税滞后给企业带来的沉重负担。
六、加强中小出口企业自身发展,增强其内在融资能力
首先要强化信用观念,构筑良好的银企关系。有些中小企业缺乏长远眼光,为了减轻一时的债务负担,不还贷款本息,甚至逃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形象,破坏了银企关系,这就难以得到银行的长期资金支持,最终使企业受害。为此,中小企业必须强化信用意识,保全银行债权,尽量按时还本付息,有困难时与银行协商解决,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减少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同时要规范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
要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仅是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核心。
总之,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各方的协调、配合。构建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服务新体系,合理解决中小企业出口融资问题是当前我国促进出口贸易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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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融资范文2
然而在危机爆发后,工商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虽然面临的风险明显增多,防范及规避风险的紧迫性也随之增强,但金融危机下市场需要注入更多的资金,为了稳定外需市场,扩大出口贸易,商业银行更需要安全有效地开展出口发票融资业务。
一、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内涵及开展此类业务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
出口发票融资是指在汇款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银行在未获得货权凭证时,凭出口商出具的列明货款让渡条款的商业发票,以货物的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向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其特点主要有:(1)银行在货物出运后向出口商提供融资;(2)一般用于对采用汇出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贸易提供融资;(3)融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4)商业发票上应注明该发票项下货款已让渡给银行;(5)银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6)便于出口商拓展国际市场,增加贸易机会。
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以上特点,决定了其对出口的多重促进作用:
1.加快资金周转。在进口商支付货款前,就可以提前得到偿付,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缓解资金短缺压力。
2.改善现金流量。在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时,可以增加当期的现金流入量,从而企业改善财务状况。出口商基于汇款结算方式能在银行获得贸易融资,有利于其以赊销为条件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
3.增加营业额。对出口商而言,由于可以获得较充足的融资款项,收汇风险降低,出口商可以对新的或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O/A或D/A付款条件,以拓展海外市场,增加营业额。
4.降低融资成本。等合同约定的付款到期时,出口发票商从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中扣除预付款、费用和贴息后,剩余款项付给出口商,其实质是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单据卖断给出口发票商,从而可享受较低的融资成本,提高竞争力。
5.规避汇率风险。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提前收汇可达到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银行等出口发票商能凭借其专业知识和途径,通过资信调查等手段有效调查买方资信、核定买方信用限额,从而使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得到充分保障。
6.资金融通方便快捷。与信用证、出口托收等方式相比,操作更简单,方便易行。对出口商而言,可以在赊销和承兑交单的情况下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融资,手续简便快捷。出口商只需向工商银行提交出口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副本及其他相关单据,经工商银行审核后即可办理贴现入账,出口商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贸易融资,解决出口商流动资金不足。
7.资金管理灵活高效。出口商可以根据自身资金余缺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向工行提出融资申请。出口商可以很快地得到资金,也可以以其他出口收汇提前归还,从而帮助出口商更灵活地管理企业的现金流量。在目前美元、欧元等外币利率低于人民币利率的情况下,由于贴现获得的外币资金可以办理结汇、付汇,出口商通过叙做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可以使企业利息支出更为合理,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二、金融危机下开展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必要性分析
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外需减弱给我国外贸平稳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通过大力发展贸易融资业务将为市场注入新的资金,这对增强市场信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力度将发挥重要的支持作用。
1.保证充分,可提升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促进企业之间短期资金的融通,中小企业也就可以不受企业规模限制而方便地筹措资金。金融危机导致中小企业面临巨大压力,急需救援。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大多由于达不到商业银行贷款标准与等级,难以从银行及时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各商业银行在加强风险管理后,又纷纷出现惜贷现象。这样一来,就使得资金的需求和供给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出口发票融资则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商业银行通过对企业票据的承兑贴现将原来计划用于贷款却放不出去的资金不断输入这个较为安全的市场。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中小企业若急需资金,可立即到银行办理贴现,利用贴现所得资金组织生产,从而创造高于贴现息的资金使用收益。
2.降低外贸高坏账率,提高外贸企业经营效益。2007年我国企业出口坏帐达到惊人的700亿美元左右,而欧美国家坏账率仅为0.25-0.5%,国际平均水平只有1%左右。目前中国出口企业账面上所显示的坏账,很大部分是由于其自身缺乏专业管理造成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正可弥补出口企业的该“缺口”――出口企业可通过银行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的担保功能轻松地规避坏帐风险;银行通过专业资信调查等手段核定买方信用限额,从而可使从出口商处转入的已核定的应收账款得到充分的保障,进而有效降低外贸企业的高坏账率。由于票据贴现坏帐率只有千分之五,票据放款比信用放款风险小,因此票据业务也已成为部分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3.可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在人民币升值背景下,提前收汇可达到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银行等出口发票商能凭借其专业知识和途径,通过资信调查等手段有效调查买方资信、核定买方信用限额,从而使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得到充分保障。
4.可优化银企关系,实现银企双赢。采用出口发票融资,一方面可以方便企业的资金融通;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通过办理票据业务收取手续费,还可以将贴现票据在同业银行之间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从而在分散商业银行风险的同时,从中获取较大的利差收益。
三、结合案例分析商业银行开展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尽管出口商品发票融资的表面形式是贸易融资业务,但其实质是银行向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它的风险性丝毫不亚于普通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的许多授信人员对其风险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在授信业务中没有事先严格把关,操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导致了风险的产生,甚至给银行带来巨额损失。下面就以几个案例来说明它的主要风险:
(一)案例一
A企业向国外某公司出口一批原材料,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但因为急需回笼资金,因此
向B银行申请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在申请时,A企业以该单贸易的相关正本单据已经寄给国外进口商为由,向B银行询问是否可以以副本单据作为凭证。B银行经过与进口公司的联系,核实了确有该笔贸易存在,进出口商名称、贸易额以及贸易商品等主要基本信息均确认无误,因此批准了这一申请。但是,到了融资期限以后,B银行方面向A企业催款时,A企业却称由于资金周转不开,暂时无法归还。后经调查发现原来A企业在申请融资时,将副本中的付款期限从原来的提单后30天付款改成了提单后120天。也就是说A企业在融资的时候已经正常收汇了。而企业利用这一时间差继续使用这笔资金,最后导致了到期无法偿债的情况。
本案例说明了在出口发票融资业务中,真实的贸易情况难以确认。由于出口发票融资是一种贸易融资,因此,银行在办理出口发票融资时,也要求企业提供出口贸易合同、商业发票、提单副本等,但银行仅凭企业的单据很难判断某笔具体业务的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发票、商业合同都是企业自己做的,一般做融资时,企业都已将正本单据寄给国外进口商,提交给银行的是副本单据。记载在上面的付款方式很多时候企业会按照自己的资金安排做改动。本案例中,贸易背景是有的,但在真实交易中,国外进口商是在提单后30天付款的,而A企业出于自己融资的考虑,把付款期限改成提单后120天,融资的时候企业可能正常收汇。除此之外,甚至有的企业可能拿同一个发票复印件到两家银行做融资,虽然实施出口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以后,对重复融资有遏制作用,但联网核查是总量核查,无法逐笔核对。这样,还款来源就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出口商发票融资的潜在风险。
(二)案例二
A企业向B银行申请了80余万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B银行经过审核通过了这一申请。然而,在融资期限前3天,B银行还没有收到国外进口商的付款。但B银行向A企业催收时,A企业解释说国外进口商没有按照他们的要求,前几天将那笔款项错汇到了A企业在c银行的账户,所以才导致了现在的情况,他们希望能通过购汇的方式来归还银行的融资款项。由于B银行在做该笔融资业务时,已经进行了联网核查,B银行认为A企业的这个解释缺乏说服力,其所希望的内容也不合理。为了规避风险的发生,B银行要求A企业将款项原币划转过去,否则,将作为A企业的一次不良记录。最后,A企业以其他的收汇款归还了该笔融资款项。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贸易活动可以随便改变的结算方式是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第二大风险因素。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相对应的结算方式主要为汇款,汇款的灵活性大,可随时根据企业的要求而改变汇款路径和收汇银行,融资银行难以掌握收款人的收汇时间和金额等信息。银行在发票上虽然要求企业注明融资行汇款路径,但实际企业是否有告知国外客户,国外客户是否按照企业指示,都难以把握。笔者说举出的这个案例虽然最终得到了解决,但是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出口商对该类融资处理自主性和随意性较大,对融资银行来说确实是一个极大的隐患,出口收汇款项能否作为还款来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口商的信誉,银行缺乏主动性。
(三)案例三
A企业向国外某公司出口一批水果,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同时,为自身资金需要,A企业向B银行申请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经审核通过。然而,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进口方以该批水果的质量与之前所约定的不符为由拒绝验收付款,最终使得该批水果在目的港码头仓库腐烂。而A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较小,偿债能力较弱,没有多余的流动资金,导致无法向B银行清偿,B银行因此出现损失。
这个案例向我们揭示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第三大风险: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将企业的资金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在正常情况下,出口商发票融资的还款来源为“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项下的收汇款。但是如案例所举的那样,在某些情况下,如货物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外商检验存在质量问题、国外进口商“爽约”、进口国外汇管制等等,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能否还款就依赖于自身的偿债能力,则很可能因此造成银行在出口商业发票项下的垫款。这就造成了企业的资金风险转嫁给了银行。
四、中国工商银行开展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为防范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风险,中国工商银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银行在充分了解贸易融资业务功能和特点的同时,要从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战略高度认识贸易融资业务的重要性,将其作为银行提升对外贸易发展支持能力的重要手段,并从提供充裕的本外币资金、列入计划考核与激励约束范围、增加专业人员等方面给予倾斜,为贸易融资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由于银行需凭借企业提供的出口贸易合同、商业发票、提单副本等判断某笔具体业务的贸易情况,因此,为了尽可能地保证其真实性,银行应要求申请方提供进口方的联系方式,将申请方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与其核对,确认无误后才能考虑是否通过该项申请。若遇到时间紧迫的,应在事后做同样的调查。另外,考虑到该方案的实施成本,银行可根据申请企业的信誉情况来酌情控制从严执行还是放宽条件。
第三,为了减少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给银行带来的风险,银行在审核时,应进行联网核查,明确该笔贸易是否存在“一票多贷”的情况。此外,在贷款发放的时候,应尽量做到一笔发票对应一笔融资,逐笔匹配,在出口项收汇的时候,不管贷款是否到期,都必须立即归还。在实务中,有些融资银行贪图方便,往往把企业同一天申请作为融资的多笔出口商业发票集中作为一笔贷款发放,因为不能匹配,往往在该笔款项收回(一般贷款都未到期)没能及时用于还贷,继续让企业使用资金,如果企业恰好在这段时间出现财务问题,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由于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是对于“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这种纯商业信用结算方式的一种融资,出口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融资能否正常收回。因此,在办理融资前,银行必须事先对出口企业的资信及履约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尽可能选择一些信誉佳、经营情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与其有多年合作关系的企业办理。此外,银行可以根据其资信情况以及履约能力的情况来选择贴现条件。例如,出口商为世界知名企业,则可以适当放宽贴现条件,反之,则应从严控制。
第五,为了避免由于进口方所在国出现外汇管制以至于无法及时付款的情况,对于存在这一现象的国家或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这一类“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这种结算方式通常是严格外汇管制时首先拖延付款的对象,需提请出口企业尽早与进口付款人联系,申请外汇制额度。
第六,建立专业化经营管理体制,加快信息化建设。由于贸易融资业务对专业化服务和时效性要求较高,尤其是操作风险较大,应借鉴国外银行同业先进经验,整合银行内部相关资源,逐步建立流程简化、条线清晰的贸易融资专业化经营管理体制。同时借助强大的信息系统来实现,同时开展扁平化管理与集约化经营也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持,故银行为大力发展贸易融资业务,需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
第七,在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中,宜采取利息前收的办法,即在贴现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金额入企业账户。同时由于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较其他出口融资业务而言风险更大,因此,按“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融资利率不宜下浮,费率不宜降低。
出口融资范文3
一家小型外贸企业拿到了国外的订单,但是由于库存等资金占用,一下子拿不出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企业负责人马先生犯了难:该订单并不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无法进行信用证融资,同时,企业的可抵押资产较少,达不到银行的要求,到期交不出货岂不是让机会白白付诸东流?后经多方了解,马先生接触到了订单融资,最后在银行的帮助下,企业很快拿到了200万元的短缺资金,解了燃眉之急。
所谓出口订单融资,即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凭出口商提供的有效贸易订单,以该订单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向出口商提供的用于该订单项下货物出口发运前原材料采购、生产等资金支付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该产品一方面填补了在赊销贸易项下,以往没有出口发货前贸易融资产品支持的空白;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物,而银行贸易融资往往需要担保物,以订单作为质押物恰恰解决了这个问题。据了解,该产品期限最长可达180天。出口贸易企业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美元、港元、日元、英镑、欧元、人民币等多个融资币种,融资比例最高达90%。
自中国建设银行率先推出出口订单融资业务开始,目前国内多家银行开设了该项业务。另外,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其中要求拓宽出口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增加对有订单、有效益、符合审慎信贷条件的出口企业贷款。这些都降低了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门槛,为其进行出口订单融资提供了支持。
出口融资范文4
9月14日,深圳发展银行(下称深发展)的有关负责人在广州宣布,借第四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在穗举行之机,在“供应链贸易融资”方面屡创新品的深发展,继前期推出“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产品后,切合供应链特点,再次推出“出口退税池融资”业务新品。该负责人解释说,只要是经营规范,在金融、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方面记录良好的出口企业,在深发展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之后,仅凭累积形成的应退未退出口退税款质押给深发展,即可获得融资,最高融资额度可达九成,且无需额外提供抵押、担保,也无需交纳保证金。
今年7月起,我国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国家财政部取消553项商品的出口退税,又下调2268项商品的出口退税,大量中小型出口企业将面临着新的挑战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认为,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无疑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但客观上也起到逼迫企业减少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研发高附加值产品、寻找新利润点的作用。金融专家认为,推进金融创新、扩大银行授信、盘活出口企业资金流,增加资金流动速度,是推动出口企业有序发展和寻找新机遇的一个重要方面。
深发展产品专家介绍说,与传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相比,“出口退税池融资业务”手续更简便,深发展根据国税局盖章确认的“出口退税申报证明单据”原件计算出应退未退税款的累计余额,只要企业将此累积成“池”的出口退税款质押给银行,深发展即可向出口企业提供贷款,而不再审核企业单笔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等单据。据了解,国税局盖章确认的“出口退税申报证明单据”可以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账户托管贷款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证明”或“应退未退税额证实书”中的任何一种。另外,“出口退税池融资业务”还具有高效率、高额度、低成本的特点,出口企业可以实现额度内当日申请,当日即可用款,并可依据企业需要灵活安排资金,选择提前还款,节约财务成本,而最高可达出口退税“池”余额九成的融资额度,大大缓解了资金占用压力,同时更加快企业的资金流动速度,为企业获得新竞争优势。
据介绍,深圳发展银行是中国17家全国性银行之一,是首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份制上市公司(深交所000001),总部设在深圳,2007年上半年末总资产3141亿元人民币。深发展通过其全国18个主要城市的251家网点,为公司、零售和政府部门等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深发展公众股比例约为72%,2004年底,美国新桥投资集团(Newbridge Asia AIV III, L.P.)购入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目前持股比例为16.68%,是第一家由境外战略投资者控股的中资银行。前美国副财长、现任深发展董事长兼CEO法兰克纽曼带领高管团队,对银行经营管理施行全面改革,为深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06年,公司净利润比上年增长319%,达到了13.03亿元人民币。2007年上半年,该行净利润达到11.42亿元,同比增长142%。
深发展致力成为中国本土最专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该行2005年提出全行公司业务“面向中小企业”、“面向贸易融资”,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转型策略,2006年中整合推出“深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品牌。深发展专家认为,银行通过协助盘活出口企业应收出口退税款,加速资金流动速度、扩大资金使用效率,将有助于拓展新业务领域,有效抵消出口退税降低带来的利润损失。深发展基于系统内部成熟的营销组织、专业审批、货押监管、作业系统,来支持包括“出口退税池融资业务”在内的供应链贸易融资业务的高效作业。优质的团队作业,使申请“出口退税池融资业务”企业,在提交“出口退税申报证明单据”原件后,一般在一天内即可取得融资。退税专户回款,企业可选择归还融资;或融资未到期,如应退“出口退税池”余额超出了贷款金额,企业也可选择将超出部分转出使用。
出口融资范文5
存在问题
绕规模发放贷款。
出口押汇的主要作用在于为我国出口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加速出口企业资金周转,鼓励我国企业出口创汇。为了充分体现出口押汇业务政策的优惠性,政策规定出口押汇不得占用银行的信贷规模指标。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却出于对信贷规模和其他因素的考虑,将一般外汇贷款当作出口押汇业务,即扩大人民币的贷款规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2项、第4项分别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超过25%。因此,将外汇贷款业务当作出口押汇业务,如果贷款数额超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及政策性的规定,而且还绕了贷款规模控制的红灯,会变相地扩大人民币贷款的规模。
将打包贷款当做出口押汇。
打包贷款是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以信用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发货前取得一定资金融通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实践中,在出口商仅仅提供信用证单据的情况下,银行就为其办理出口押汇。因此银行实际上是将打包贷款当成了出口押汇。由于打包贷款下出口商不提供货物出运的全套单据,因此对于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而言,信用证只是还款来源的保证,而不是抵押。由于没有货物、没有担保,因此银行会面临回收贷款的风险。在出口企业无法按时提交信用证条款中要求的各种单证或全部信用证的所有条款时,商业银行就无法用抵押的信用证向开证行提出付款要求,商业银行能否回收贷款只能依靠出口企业的信誉。
审查不严,造成国家退税款流失。
我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对于打包放款或者出口押汇,银行在结汇或者入帐的同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须待出口货款收回后,才能按照本实施细则第22条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但是,在实践中,银行为出口企业办理完出口押汇手续,违规操作,无论货物是否出口,出口单位是否收回外汇,都给出口商结汇水单,到外汇管理局核销。因此,违规的出口押汇,便可以为企业套取国家退税款提供方便。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出口押汇业务,不仅使国家退税不实,而且也使银行外汇资产带来巨大的风险。
与现行法律规定要求不一致,引发法律风险。
银行在实际办理出口押汇时,有时会在押汇协议中约定,在押汇申请人不能如期偿还押汇款项时,则获得对相关单据及其所指向货物的所有权。但是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势必会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到出口押汇协议,国内银行在出口押汇实践中采取与国内法不协调的做法,可能会帮助其赢得一些国外的诉讼。但是如果在涉外经济贸易纠纷中,如果确定我国的法律为其适用的准据法,则会因为与我国法律相违背而产生一些问题。
对策分析
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存在的问题,既有内部因素,诸如银行自身利益驱使,如通过变换手法绕规模发放贷款,以增加银行的收益;也有外部的原因,如银行间为了竞争的需要,采取一些变通或违规的做法,以此来争取客户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除强化宏观金融意识、加强人才管理和培训力度外,从业务角度来说,应有四大方面需要重视:
首先,要加强银行垫款资金的管理。
由于出口押汇业务不同于其他外汇贷款业务,从押汇到实现出口货款的收回需要一段时间,且货款是否能按时足额收回,具有不确定性。从出口方而言,一旦出口企业货款不能收回,造成的损失可能会殃及银行,因而导致银行垫款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法第5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银行通过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对出口押汇垫款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对押汇日期、金额、核销期限、未核销原因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通过出口押汇的总账与明细账来反映押汇业务的管理、以及效益的情况。
其次,要加强各种单据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涉及的各种单据种类多、内容广,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出口押汇诈骗的风险。加强对各种单据和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不但涉及业务收入的获得,而且还关系融资款项的回收。因此对单据审查不符条款、开证行或议付行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索汇路线曲折、申请人或开证行所在地区或国家政局不稳等影响到融资款项回收的情况,商业银行要认真、严格对待,不符合自身经营原则的,坚决不予办理。
再次,及时核销银行垫款。
银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时,在收到开征行或偿付行的付款凭证后,按照议付寄单时的有关业务编号、金额、受益人等项目进行核对,如收汇无误,即可冲销对原申请单位的垫款。如果国外银行未能在正常的期限内偿付货款,银行必须主动以电报或电传的方式进行催收或进行必要的交涉。而在出口押汇业务遭到国外拒付且出口商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开证行索回全套正本提单以便控制货权,同时应及时通知货物的承运人,争取控制非权利人提货。如果经过努力,在货款难以在短期内收回的情况下,银行应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向押汇方索取货款,改出口押汇为受托后结汇的方式,以化解押汇风险。
出口融资范文6
人口流动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所出现的一大显性社会现象。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一现象愈发突出。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39万人。也就是说,我国现有流动人口已超过2.6亿,接近全国总人口的1/5。与这种不断增长的流动人口规模相伴的,是近些年我国流动人口的结构“家庭化”趋势明显,即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以“单身外出”的方式而是普遍以“举家迁移”的形式进行流动。随之而来也产生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这些和父母随迁的子女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合问题。出于典型化研究的需要,本文中的“流动人口”,主要是指那些以家庭模式从乡镇流入城市,在流入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子女即指这些外来务工者的子女。
流动人口子女作为流入地客观存在并日益凸显的一大群体,本来,按其父辈对城市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法理上对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平等要求,他们在基本公共服务上是应该享有和所在城市市民大致相同的权益的。但在目前尚未完全消除的城乡壁垒下,由于制度建构、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的原因,流动人口子女在融入所在城市主流社会生活、享有相应社会权利方面还不尽如人意,遭遇着一定的社会排斥和现实困境。这种状况无论对于流动人口子女的个体发展还是对于城市社区的和谐稳定都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或潜在威胁,成为城市社会问题的一大诱因。基于此,笔者在查摆问题、透析成因的基础上,力图探寻出一条促进流动人口子女社会融合的可行之道,以期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理论贡献。
一、当前流动人口子女社会融合的现实困境
流动人口子女作为流动劳动力的派生部分,其价值观、心理状态与社会角色不同于其父辈,和第一代流动人口相比,他们更渴望关注和平等的权利。他们的父辈虽然大多生活贫困,但和老家相比已有所改善,因此并不特别期望和城市居民拥有相等的权利地位。流动人口子女则不同,他们长期生活在城市甚至在城市“土生土长”,相比于农村生活,他们更熟悉和习惯于城市生活,因此也更渴望融入到城市社会,享有和城市人同等的权利。但长期的户籍制度衍生出的城乡人口在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及自我定位上的差别,又使得他们很难顺利融入到城市生活,遭遇着被边缘化的尴尬,突出表现在:
(一)制度政策的不完善所导致的教育边缘化
生活在城市的流动人口子女按其教育成长阶段,大致分为三个群体,即学前教育阶段的“幼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子女及义务教育后的“大龄”子女。从这三种类型的流动人口子女目前在城市所能接受到的教育机会和享受到的教育资源来看,他们和相关制度政策的规定还有很大的落差。
1.幼龄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和劣质化
在流动人口子女群体中,0-6岁的幼年孩童占据很大的比例。对于这部分孩童,最为突出的问题集中在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和学前教育上。从近些年来中央和各地政府的政策供给和执行情况来看,低龄流动儿童的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已基本不成问题。但在学前教育方面还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致使针对低龄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现象突出。自上世纪末开始推行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以来,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逐步退出,进而,公办幼儿园的数量逐渐萎缩。在有限的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面前,流动人口子女基本上是被排斥在外的。而对于民办的优质幼儿园,收费十分昂贵,流动人口子女也只能望而却步。因此大部分低龄流动儿童不得不无奈进入劣质幼儿园,这种幼儿园多为个体开办,在师资水平、硬件设施和卫生状况等方面都令人堪忧,有的甚至一度被政府整顿或取缔。扎堆在这样的学前教育环境,低龄流动儿童难有机会和同龄城市孩童进行沟通交流,其在智力开发的起始阶段也是有欠缺的。
2.义务教育中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机会和过程的不平等
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人口子女在年龄上大致介于6-14周岁,他们是流动人口子女这一群体的主体部分。对于这一阶段的流动人口子女,对于其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该说在立法层面上已经有所关注和考量。如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子女享有同居住地儿童同等的国民待遇,并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实施。然而,“流动性”对流动人口急剧膨胀和分布相对集中的城市带来十分巨大的压力,而地方政府执行新规是一项没有新资源的负担,使得其执行动力明显不足,落实起来也往往采用“变通”的做法。如有的地方政府指定部分办学条件一般或落后的学校接收流动人口子女,阻碍了其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获得;有的地方则把承办本地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任务甩给民办学校或民工子弟学校,使这些孩子被挡在公办学校之外。而那些有幸进入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子女,也往往受到区别对待。如有的公办学校将流动人口子女单独分班,与当地学生分班学习;有的虽将流动人口子女和其他城市孩子安排在一个班级,但在座位安排上又划定专门区域。这些人为的差别化对待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流动人口子女对城市教育的融入。
3.大龄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的升学路径受阻
对于经历义务教育阶段后要继续升学的大龄流动人口子女而言,摆在面前最突出的两个问题是:其一,义务教育后到哪里读高中?其二,高考时到哪里考大学?从我国的中考和高考政策实践来看,当前初中毕业后的“中考”,除个别流动人口较少的地方向这类人群子女适度开放外,其他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市基本都处于封闭状态。而对于高考,这种制度障碍则更为严密。教育部现行高校招生工作制度明确规定:普通高校招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以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学期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以及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而各地在执行时,往往会出于保护局部利益的需要,选择性地严格执行户籍所在地报考的原则,也就相应堵死了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参加高考的通道。
转贴于
(二)经济条件的窘困所导致的社会心态边缘化
流动人口子女虽置身于繁华的城市,但普遍拮据的经济生活条件,又使得他们在经济上难以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去体会城市的魅力。流动人口子女的父辈普遍文化素质较低、自身拥有技能单一,在城市多从事建筑、制造、家政、餐饮等苦、累、脏、差的工作,工资待遇普遍不高,可支配收入十分有限,对孩子的一些基本消费需要也就相应有所限制。经济窘迫使流动人口子女深深体味到城市的繁华和自身处境的巨大落差,在心理上易产生自卑心态。此外,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在造成巨大城乡差距的同时,也造就了城市人优越的心态。城市居民对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普遍抱有歧视、戒备和排斥的心理,这种情绪传递到他们的子女身上,必然导致城市孩子对流动人口子女在某种程度上的排斥;就连城市居民中的弱势群体──下岗失业人群,也都认为流动人口抢了他们的饭碗,因而对其抱敌视态度。这种境况不佳的经济生活外部环境,传导到流动人口子女的心灵,必然加剧其经济失落、生活失意的心态。
(三)社会文化的隔阂所导致的归宿感边缘化
流动人口子女对城市的融入不光反映在物质条件层面上,更反映在社会文化心理上,即对城市有无归属感。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的归属感主要是其在居住的社区和就读的学校和同辈群体交往中以及对城市的感受中形成和发展的。同辈群体的成员在年龄、心理特点、兴趣爱好等方面具有相近性,同伴间的互动也就成为他们获取社会认知的重要因素。在现实中,由于市区和边缘地带在房租、消费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性,流动人口多会选择在城市边缘地带居住,并形成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分布的聚住区。虽然在小范围内,边缘地带的人群由于生活境况的相似而较易产生心理认同,进而可能产生局部范围的小融合。但这也同时是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和空间隔离,即流动人口子女鲜有机会和城市社区的同辈群体发生互动,也就更进不了同辈群体的主流圈子。
除居住社区外,流动人口子女进行社会融合的另一个重要场所是学校。由于教育体制的限制,目前愿意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公立学校寥寥无几,大部分流动人口子女还只能在民工子弟学校就读,他们平时交往的对象多是和自己背景相近的农村孩子,即使有幸进入公立学校学习,城市孩子优越的生活和本文由收集整理学习环境,也容易让他们产生自卑和隔阂。此外,在公立学校,在教学考评上,借读生的考试成绩一般是不计入考评体系的,其学好学坏都和教师的教学业绩和利益无关,这也导致很多老师对借读生不管不问,区别对待,进而也影响到流动人口子女对所在校园甚至所在城市的归属感。
二、制约流动人口子女社会融合的主要障碍
当前,流动人口子女在社会融合上之所以会遭遇以上突出困境,究其根本,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政策设计的缺陷带来的执行偏差
对于流动人口子女这一群体,从近些年有关政策的出台情况来看,对其融入流入地生活的相关权益保障,不能说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但这些政策在设计上由于实施主体的不确定性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从而导致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比如针对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流入地政府要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但对于所接纳的这些外来人口的义务教育经费怎么解决,则没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虽然现行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投资体制,但对于流入进来这部分多出来的人口,作为政策执行主体的流入地很难得到来自中央的补偿。因为依据当前国家教育经费转移体制,地方政府所获取的义务教育经费是以户籍为准划拨而来的,通常流动人口子女人流出了,这笔费用并不同时划出,由此带来的经费缺口和地方配套资金只能由流入地政府自行解决。这在流动人口子女为数不多的城市还好解决,但对于流动人口子女大量涌入的城市,其接纳能力就面临很大的挑战。原本就有限的义务教育经费不仅要用于当地学校的正常发展,还要额外承担流动儿童的教育费用,这只会加剧流入地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财政困境。也必然导致流入地政府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上动力不足,疲于应付,出现一些违背政策初衷的“变通”做法也就在所难免。
(二)针对城市流动群体的社会保障还不健全
社会保障对经济上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在城市谋求生路的流动人口群体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融入到流入地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降低其生存风险、维护其基本生活条件的有力保证。然而,当前各地的社保体系在对流动人口群体的容纳上,做的还明显不够。当前我国所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各省市、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所以一个基本原则是:宏观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而各地具体实施政策有一定自主性,如各地在社保的缴费、发放等方面通常有差异,部分险种也具有属地原则,因此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导致流动人口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发生,进而成为边缘人,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给其在城市的基本生存带来一定的风险。此外,现行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到城市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很难享受到所流入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最低生活得不到保障。正是由于在城市生存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流动人口群体抵抗生存风险的能力才极其低下,本来就不高的收入也使他们生活上普遍拮据,不敢花钱,甚至连基本的生活消费能力都不具备。这种相对恶劣的生存条件传导到流动人口子女身上,他们在巨大的物质条件差距面前,必然会产生自卑和失落等情绪,进而阻碍其对城市生活的积极融入。
(三)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理念还显滞后
当前,各地政府对辖区人口的管理总体上还未能跳出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分立并行”的传统框架,政府服务管理的重点仍放在户籍人口身上。很多地方习惯性地将流动人口视为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在针对流动人口的具体工作中往往是管控多于服务、歧视多于尊重、防范多于保护,这无形中疏远了流动人口和当地政府及相关社会管理组织的关系,也使得其组织归属感走向虚无。正是出于管控重于服务的思维,现在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权益保障还普遍显得滞后,很多地方和部门甚至在或明或暗地设置一些歧视性门槛,使得城市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很难为流动人口所共享。另外,无论是在城市的国家民主实践中,还是在社区基层民主实践中,流动人口往往都是被遗忘的对象,这也使得其在流入地基本丧失行使民主政治的权利,相应地也就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利益诉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流动群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必然会感受到因差别化管理服务带来的心理文化隔阂和边缘化社会处境。/
三、促进流动人口子女社会融合的对策建议
促进流动人口子女和流入地所在城市相融,是一个较为系统的工程。既涉及到针对这个群体的具体政策设计层面,也涉及到针对整个流动人口群体的宏观社会环境层面。因此要将眼前和长远相结合,多管齐下,才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具体说来,当前的主要任务是:
(一)优化制度政策设计,提高其实际可操作性
制度和政策的生命在于其真正落实和执行,而没有好的可行性设计,制度和政策就可能沦为美好的愿望,得不到有效地贯彻。因此,优化针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制度政策设计,提高其可操作性,就显得很关键。譬如针对当前矛盾突出的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对于其经费保障,要根据“费随事转”原则,保证流入地获得必要的资金补偿。这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改革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制度,应打破原先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实际在校学生数为基数划拨义务教育经费。同时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各地学龄儿童流动情况的管理机制,至少做到在一个年度计划中实行按学生人数分配资金,以保证资金随学生流动,从而解决因为学生的频繁流动而无法准确分配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投入的问题,也就相应减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其对流动人口的容纳性
针对流动人口难以进入和接入城市社保体系的现状,应加强流出地政府和流入地政府的横向协作,建立起相对灵便的统筹机制。譬如要建立针对流动人口的医疗统筹制度,对于在流入地居住达到一定时限(如半年或一年以上)且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既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由其自愿选择回原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流动人口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此外还应加强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救济和福利性保障,降低其在城市的生存成本,保障其基本的体面化生存条件。比如流入地政府可将流入本地达一定时限(如半年或一年以上)且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纳入到廉租房保障体系,使其不至于为节省生存成本而大量聚居于城市边缘地带;对于特别困难交不起房租的流动人口,可在经过经济收入核查后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保障其基本的居住权。流动人口只有在流入地基本生存有所保障,对潜在生存风险有一定的抵抗能力,他们才能活得有尊严,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经济拮据的状况。相应地,流动人口子女也才能摆脱因自身经济条件的窘困而产生的社会心态边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