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名队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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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名队呼范文1

随着购买流程愈加自动化,客户交互也变得不那么个性化。而社交媒体要求对于消费者反馈要即时化、公开化,这将对客服中心运营造成巨大影响。

如今的客服中心可以做哪些准备来应对这些精明的顾客,以确保每次都能有卓越的客户交互呢?

发展中的技术与自动化

客户期待的是卓越服务。他们想要一次就能得到他们问题的答案,同时他们也希望不需要重复多次向多个不同的客服人员解释他们的情况便能在不同服务渠道间移动。

在不同渠道间移动时,客户期待客服人员能理解他们的问题并足够熟练,能快速准确地处理交互――在完成服务的同时还要提供个性化体验。这一服务水准要求客服中心采用自动化的技术克服运营边界,在整体上更高产高效。

近期一个呼叫中心IQ报告表明,当呼叫中心展望未来时,自动化任务管理、实时人员配置以及自动渠道平衡解决方案将成为改善客户体验的客服中心的前沿阵地。

一致性是关键

增强客户体验的关键在于服务的连贯性,客户期待所有渠道间的信息传递都能保持一致性。

例如,网站上的常见问答必须与客服人员通过电话以及聊天和电子邮件向客户提供的信息相一致,这种服务水平的一致性是通过持续的培训和指导来实现的。组织中的每个部门里不仅仅是客服中心,从高层管理人员到客服人员都参与到同一客户体验计划,这一点非常重要。不然的话,跨渠道信息传递中的差异感受对客户来说将非常明显,会令他们产生困惑。

客服中心必须以更一致的过程来处理当天和客户交互的挑战,以便能优化运营并更好地满足客户期望。

下面是优化客服中心以应对如今精明客户的三个要点。

#1:考虑对客户体验的影响

在制定任何与客服中心有关的重大决定前,考虑该决定将对顾客体验造成的最终影响。

试想一下:如果你最喜欢的航空公司突然调整了网站,而你多花了10分钟时间才找到在哪里预定航班,你会作何反应?当你找不到你想要的内容,然后你终于找到客服电话,并联系了客服中心,你得等待接听?或者你在聊天时收到一条文字信息说客服中心的流量大增,等待时间会比平时更长……

客户不会想要这种让他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困难的惊喜。

如果你想进行改变,比如网站改版,一定要确保它能改善用户体验。又比如如果你想对客服团队进行调整,在调整时一定要牢记客户体验。

#2:以客户为中心来发展你的客服中心

改善客户体验的方法有很多,包括:

在任何渠道中均没有等待时间。

当呼叫量突然增加,等待时间也会随之增加,这将对客户服务水平造成消极影响。要确保在客户喜欢的任何沟通渠道中总有一个客服人员随时待命准备处理他们的询问,以此保护客户体验。

虽然如今许多客服中心都是手动监控来管理呼叫量和人员配置,但现行趋势是将该过程自动化以实现实时人员配置调整,结果是等待时间减少了,甚至完全没有等待时间。对多渠道客服中心而言,每个渠道上的客户需求都要得到监视。如果一个渠道中的流量超常,客服中心可以自动将客服人员从流量较少的队列中移动过来,以缓和另一个渠道中的过量需求。

始终提供知识最渊博的客服人员。

为了实现有效客户服务交付,所有的沟通渠道都必须配备最适合该队列的客服人员。客服人员不仅需要对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有充分的了解,还需具备在任何渠道中进行有效沟通所需的正确技巧。

为你的客服人员创建个性化客服人员发展计划。监控关键绩效指标和培训完成率,并更新客服人员的技能水平,使得与客户对话的始终是一个能熟练进行交互的客服人员。如果业绩水平表明一个客服人员疲于应对某一特定产品或服务提供,你可以不再让该客服人员处理这些呼叫,进行能有效提高该区域能力的自动化分配,并且在再次认证后自动将这些能力添加到客服人员的技能水平中。通过将所有这些过程自动化,你可以避免潜在的负面客户体验。

利用当前技术,你应该考虑以当天管理工具来增强现有劳动力管理和排队系统。这样做会让你的客服中心可以实时监控客服人员绩效,并自动为需要的客服人员分配培训,同时也会自动随着客服人员改善其绩效并获取新技能而更新队列。

像贵宾一样对待客户。

当客户求助网络和自助选项来寻求基础问题的答案以及解决简单问题时,客户人员交互的复杂性就有所增加。当客服人员收到来自其他渠道升级来的任务时,他们必须能够有效地以准确高效的方式处理这些复杂交互。

如果客户不得不转移到另一个部门,这个过程必须尽快完成。如果你有许多转移呼叫,评估下为什么会这样,并防止问题继续发生。确保你互动的第一要点确实解决了客户的需求。这会让客户感到高兴,同时研究表明能够在第一回合就实现这些需求的客服人员在工作中也会对他们的工作更为满意。

#3:寻找提高生产力的新机遇

为了提供顶级客户服务,客服人员必须拥有正确的信息,这需要持续的培训和指导,但是,众所周知的是时间对客服中心而言是一种有限的资源。

你的客服中心里是否还有其他可以自动化的人工过程?你什么时候细究过内部机制呢?

通过“当天管理技术”来自动化管理客服中心流程,可以在呼叫量自然停工期间寻找时间来进行相关培训和指导。自然停工时间可以实时监控并被捕获,以创造时间让客服人员完成可以在桌面进行的增量培训。当呼叫量突然上涨,客服人员将获得提示返回接听电话。

不单单是客服人员有时间来完成重要的非电话工作,一线员工的调整也可以全天进行自动和持续调整。

队名队呼范文2

【关键词】护理干预 老年耳鸣患者 心理影响

耳鸣是指并非由同时施加的声刺激或电刺激所引起的声音感觉[1],是老年人听觉功能紊乱的常见症状之一。可单侧发生,也可双侧同时发生;安静或嘈杂的环境均可发生;有的呈持续性,有的为阵发性;有时为低音调,有时是高音调,严重影响老年人的心理、听力、睡眠、社交等。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2007年7月-2008年12月来我院住院的65例耳鸣老年患者进行调查,其中男31例,女34例;年龄70-85岁,平均年龄78岁;均系离退休老干部。临床表现为双侧耳鸣23例,单侧耳鸣41例;听力下降者55例。

1.2方法

1.2.1调查方法采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2],该量表含有90个条目,采用0-4分记分法,填表前向患者讲明填表的目的和方法,要求如实填写,文化程度低者由主管护士。在患者入院3-5d进行面对面的调查。

1.2.2护理措施①心理治疗措施: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取得患者的信任和合作;耐心听取患者的倾诉,疏泻患者的紧张、恐惧情绪,缓解心理压力;告知耳鸣治疗不单是用药及治疗能解决的问题,耳鸣是慢性病,疗效难以立竿见影,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多种治疗方法结合治疗,鼓励病人对治疗要有信心和恒心。②改善住院环境:疾病情况相近的患者住一个病室,并应注意安静,让患者有一个良好的休息条件。护理人员各项操作都应在患者睡觉前进行,不应对其睡眠有所干扰。夜班护理人员应注意调节好患者,尽量保持一个良好的睡眠环境。良好的睡眠是患者恢复健康的基础。患者各项治疗等护理人员应给予其指导,让其了解治疗的各项注意事项。③普及耳鸣知识,阅览室内多提供关于耳鸣、耳聋类的健康杂志、报纸,以供患者阅读。增加患者对耳鸣发病的心理认同和心理适应,树立正确的耳鸣疾病观。④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如戒烟、酒,注意休息,避免长时间接触过度的噪音或爆炸声,正确使用耳机和手机通话,勿挖耳。注意院内饮食结构,以低脂、维生素及蛋白含量丰富的食物为主。⑤指导锻炼,衣着宽松舒适,仰卧位或端坐位,轻闭双目或注视前方任何固定目标,在护士指导下,有意识放松全身各组肌肉,从头颈部开始直至足部,可同时运用深呼吸训练,每次10-20min,每日2次,以晨起及睡前为佳。积极参加体能锻炼,如练太极拳、跳交谊舞等,以促进新陈代谢。积极参加院内组织的文娱活动,以丰富精神生活,陶冶情操,保持稳定、乐观的情绪。

1.2.3统计学分析数据采用SPSS11.5进行统计处理,用χ±s表示,采用t检验。

2结果(见表1)

3讨论

老年性耳鸣的治疗目前仍是个难题,中西医均未找到有效的治疗方法。当病人受耳鸣之苦时,特别是持续性耳鸣时,很多人都陷于痛苦和茫然失措之中,继之而来的则可能会产生不安、忧虑、焦躁、易怒、抑郁甚至恐惧等一系列心理障碍,尤其是老年人更表现为担心耳聋、拒绝交流、感叹变老、减少集体活动等。种种现象又可加重耳鸣,形成恶性循环,给病人带来苦恼,也影响治疗效果,因此恰当且合理的护理措施有利于针对性治疗方法的选择,促进康复。

耳鸣治疗效果的评价是耳鸣的减轻及焦虑的解除[3],对年逾古稀之年的老者而言,想从根本治愈耳鸣是颇为困难的,当下可做的事情是提高生活质量。通过我们的心理护理,在有限条件内给予他们尽量多的关怀,帮助患者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和心理状态,有利于减缓耳鸣、耳聋的发展速度,同时又可调养身心、助于其它老年疾病的病情稳定,相互协调,以求良好的生活与健康状态。

参考文献

[1]王忠植,张小伯.耳鼻咽喉科治疗学[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7:314-331.

队名队呼范文3

关键词 驰名商标 侵害 保护

随着主义市场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和不断,商标这一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我国也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创立驰名商标、实施名牌战略成为多数的首选之路。但也出现了不少假冒或仿冒、侵害他人驰名商标,所谓“走捷近、快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已造成相当程度的市场混乱和经济损失。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下面我们就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驰名商标的涵义及其功能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我国《商标法》上的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纵观商标的,可以发现商标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概念。《保护产权巴黎公约》最先涉及驰名商标。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14日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这一定义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揭示了驰名商标的基本要素。

驰名商标除了具有一般商标的功能之外,还有几种特殊功能:

1、财产功能。驰名商标是无形的财产,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有着良好声誉的驰名商标,往往是左右市场交易的主要因素。经营者争创驰名商标,是进行增值储蓄。所谓“千金易得,名牌难求”,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驰名商标的财产功能及其对经营者的重要性。

2、表明质量的功能。消费者可以根据特定商标的声誉来期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程度的质量。例如:消费者有理由相信海尔牌电冰箱所具有的质量,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当中已经成为衡量某种商品质量的一个标准。

3、广告功能。驰名商标的广告功能使之能够帮助其所有人促进和保持消费需求,也有利于消费者了解在市场上所能获得的商品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在市场上,驰名商标是商品无声的推销员,是经营者开拓市场的先锋。

二、侵害驰名商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对于侵害驰名商标行为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利益的驱动。由于驰名商标在市场上有着重大的力和公众熟知度,以及消费者对于驰名商标的信赖程度,与驰名商标相关的商品在市场上都是炙手可热

的,给商家带来了源源不断的经济财富。因此,部分投机主义者就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巨大影响力,采用各种形式将他人“商标”或“字号”突出使用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造成与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以便从中谋取高额的经济利润。对此,马克思曾有过精彩的论述:为了追逐暴利,投机分子会不惜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甚至敢冒杀头的危险。因此,近年来假冒、仿冒驰名商标行为愈演愈烈,日益泛滥,部分投机者违背了奉公守法、诚实经营的宗旨,借助别人已有的商业信誉,通过搭别人的“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鱼目混珠,巧取豪夺别人的劳动成果,特别是智力劳动成果,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失为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2、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和企业名称登记法律体系不一致。商标由商标局统一注册、统一管理,而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是地域管辖,我国现有名称登记机关大约有4000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还要求尽可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由于登记机关信息交流有限,受理人员个人的认知程度高低不同,造成两种不同权利冲突难以避免。两种不同权利冲突的特点在于,各自民事权利的获得来自不同部门法的规定,并且这些法律在效力等级上不存在上下位的隶属关系。注册商标无法依据《商标法》主张与其内容相同的企业名称字号无效,因为企业名称权的效力来自于《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同样企业名称权也无法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来主张内容与其相同的注册商标无效。于是便有人用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成自己企业的字号名称,造成消费者误认和误购。

3、我国内地与境外(其中以香港为主)登记注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一些企业和个人将国内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到香港注册成自己的名称字号,再通过“授权生产

使用”等方式,许可内地企业生产、销售与他人同类的产品,并在产品上特意突出这些名称字号,淡化生产者的厂名、厂址,造成市场混淆,不少名牌企业都遭受侵害。

三、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具体表现

侵害驰名商标行为主要有假冒驰名商标和几种特殊侵害行为。具体包括: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如不同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可口可乐”商标即为此例。这是最原始、最低级的假冒的表现形式,现在造假的花样翻新,这种低劣的手法已被造假者“淘汰”。

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如甲厂在生产的自行车上使

用“泰山”牌组合商标,文字是魏体的“泰山”二字,图形为起伏的山峦,其间白云缭绕,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乙厂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秦山”牌组合商标,文字为“秦山”二字,也是魏体,图形也是起伏的山峦,白云缭绕。两个商标若非仔细对照区别,图形部分很难找出差别,文字部分的“泰”和“秦”也极为相似,极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发生混淆。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例如某著名服装厂在其服装上使用“可可”驰名商标,销售火爆,而有一小厂见此情况后,在与服装类似的商品上也使用“可可”商标,投放市场销售。由于类似商品只是在商标注册商品分类表上有所区分,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把两者混为一谈,此即为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LANCOME”商标是法国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使用在香水、化妆品类商品上注册商标。1993年12月深圳市某皮具有限公司接受境外客户委托,以来料加工的方式,加工制作一批带有“LONGOME”商标标识的皮具。深圳市工商局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首先“LONCOME”商标与“LANCOME”驰名商标同为外文商标,字母组合中仅有“A”与“O”一个字母之差,二者发音近似,“LONCOME”在实际使用中的排列方式、字母书写均与“LANCOME”相近,两者商标构成近似;其次,在化装饰品中,皮具与化妆品往往同时起到装饰作用,尤其由于一种商品的知名度而促购另一种商品的行为,更容易使消费者对“LONCOME”皮具和“LANCOME”化妆品两种商品的相关关系产生联想,从而误认误购。

假冒他人驰名商标的这四种具体形态有着共同的构成条件,一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使用商标的商品属于同一类或者近似,这两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另外还有几种特殊的侵害行为:

5、将他人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有意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混淆。其一是在内地故意将国内驰名商标申请登记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等形式,造成混淆的;其二是利用我国内地与境外(以香港为主)登记注册法律制度的差异,将国内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到境外注册成公司的字号,再通过“委托加工”、“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内地企业生产、销售与他人

同类的产品造成混淆和误导。例如有一厂家,在香港注册了带有“皮尔.卡丹”字样的公司,再通过“委托加工”、“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内地企业生产销售与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同类的产品,并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故意淡化真实名称标识,而重点突出“皮尔.卡丹”等字样和图形,严重侵害了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的合法权益。2001年12月6日香港高等法院根据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的申请做出判决,责令该公司撤销在香港的注册,并负责赔偿由此给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带来的损失。

6、将他人驰名商标拆开或单独或配以其他文字、图形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然后有意将这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使用。由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有人就想钻法律这个空子,采用分开注册,核准后再合并使用的手法,从而达到与驰名商标混淆的目的。如前些年有人分别申请“香雅”和“戈尔港”、“香杉”和“杉港”、“香苏”和“泊尔港”、“香喜”和“喜港”等商标。这些商标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将他人驰名商标文字分开,分别加上“香”或“港”而组成一个新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却将两个或多个商标组合起来并采用大小不一的字体,均突出“雅戈尔”、“杉杉”、“苏泊尔”等文字,形成了“香雅戈尔港”、“香杉杉港”、“香苏泊尔港”、“香喜喜港”等,其主观侵权恶意,昭然若揭。

以上只是比较突出的几种侵害驰名商标的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将以上方式综合起来使用等等形式,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必将还会出现其他形式的侵害行为。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都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和禁止混淆原则,都是不讲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四、针对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保护及对策

随着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愈演愈烈,危害程度日渐上升,我们完全有必要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的保护。

1、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①驰名商标具有特殊的价值。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志,这种标志的价值不在于其识别功能,而体现在其声誉上。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商标的价值一般来讲就是商誉。声誉愈高之商标,愈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愈为重要,给其所有人带来的收益愈多,所蕴含的价值也愈大。驰名商标作为在市场上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其声誉和价值远远高于一般商标。驰名商标的这种特殊声誉和价值正是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基础。因为驰名商标的特殊声誉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所有人努力劳动所创造的结果,是其巨大投入的回报,自然应该得到法律的肯定,否则有失公平。因此,保护驰名商标是合情合理的事情。而且,驰名商标声誉具有易损害性,一旦被损害,极难恢复原状。我国十多年的商标实践已经证明,侵害驰名商标行为一直是商标侵权的主要行为,这也是法律应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原因;②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持良好竞争秩序的需要。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举足轻重,在良性运行的市场上,是其所有人取胜对手的有效工具。然而一些市场竞争主体往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诸如假冒驰名商标等侵害驰名商标声誉的手段来参与市场竞争。这种竞争行为不但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损害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消费者可能因此类行为而误认误购,从而直接利益受损,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显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同时,侵害驰名商标的竞争行为,也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了市场竞争的无序与混乱,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见,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持公平、良好竞争秩序,也应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我国、法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了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经验,并借鉴国际公约及其它国家的做法,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其具体如下:

①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的不良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且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驰名商品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对有上述行为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③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注册人有三项基本权利:A、请求撤销注册权,即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这项权利的行使以该商标获准注册可能损及驰名商标人的权

益为要件。B、请求禁止权,即请求工商机关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请求禁止权的行使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人的使用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二是此种使用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受到损失。C、请求撤销登记权,即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包含有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的名称登记的权利。这项权利的行使以可能引起公众误认为要件。

④、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保护国际驰名商标。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商标法》根据国际驰名商标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对国际驰名商标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A、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B、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做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认定侵害驰名商标行为时,应注意把握事项有:第一就是

要区分有没有在先权利;第二是要看在先权利是否占有一定市场,或者说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是在后权利在实际使用的时候是否存在恶意,是否不规范地突出使用“商标”或“字号”有意造成混淆,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依法予以制止。如发生在九十年代末的“花都机”事件,广东省花都市的一些私营企业恶意将国内知名影碟机生产企业的驰名商标等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如“花都市万利达厂”、“广州市步步高电子厂”等,生产同类产品,并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这些字号,在市场上造成了混淆,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损害了消费者、有关企业和国家利益。广州市工商部门对涉嫌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这些私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纠正了这些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⑵工商行政机关在查处侵害驰名商标案件时,应注意的事项有:第一要综合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的依据,如《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等具体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等。现实中的侵害行为往往是企图钻法律空子,先是通过正常途径、正常渠道进行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而后经过恶意的掩饰或突出的使用,以搞成近似、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整体体现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特点。比如一些侵害行为在商品包装上印上法国皮尔.卡丹,还有的广告宣传上、招牌上写的是法国皮尔.卡丹,实际上跟法国皮尔.卡丹没有关系,这就造成了对公众的欺骗和误解,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商标法》认定为商标侵权。综合运用好相关的法律法规,就能较为有效地制止侵害行为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的现象,使有些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查处。第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综合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体的合力。如首先由公平交易等部门对市场上利用他人驰名商标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后,再移交企业登记部门,由登记部门依法对造成公众误认、引起混淆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变更和纠正,这种从市场行为反映出的结果追到源头的工作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如广州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侵权一案,该公司把已经在我国合法登记注册的驰名商标“雅诗兰黛”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主体部分,并生产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外方对此反映强烈。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宣传资料上有明显地突出使用“雅诗兰黛”等文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动机十分明显。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涉嫌侵权的商品标识和虚假宣传品。广州市工商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变更了企业名称。也可以由登记部门根据投诉,经调查后,主动对易造成公众误认、混淆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变更和纠正,然后交公平交易部门对市场上的侵害行为进行查处。如在香港高等法院根据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的申请做出判决,撤销了“意大利皮尔.卡丹(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的注册后,内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行动,查处了许多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指导生产,引导消费。各级工商机关应不断探索和建立健全对于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预警机制,认真做到对侵害行为的事前预防和对广大消费者的正确引导,积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种类违法行为特别是新型违法行为的打击能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大对侵害驰名商标违法行为整顿和治理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尝试监管与服务的新途径,如积极指导、配合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依据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心发现和掌握的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现象及动态,及早消费警示,通报相关情况,作到事前预警,及时提醒消费者正确辨别驰名商标与假冒、仿冒产品,以较小的执法成本收到较大的执法效果,尽最大努力减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市场混乱和损失,同时帮助所有权人提高知识产权自我防范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是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权利人应该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在商标许可使用,商标制作、印制方面多加紧慎,加强自我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经营者中实施监管手段创新。如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在监管中采用的上市商品商标索证查验备案制度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司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分为民事司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两种。民事司法保护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进行处理。刑事司法保护是侵害人的行为违反我国《刑法》的规定,触犯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侵害人将受到刑事制裁。

任何一个世界著名品牌的形成,都是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实施精细化管理,在每一个细节上精益求精的结果,可以说驰名商标是企业的生命所在。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是以这个国家拥有多少世界品牌为标志的,所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所有人的利益,更是对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保护。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一,切实保护好驰名商标,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资料:

[1]黄勤南,《知识产权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3]孙虹,《竞争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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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类生存环境与生活方式的改变,疾病谱亦发生了变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癌症、脑梗塞、脑溢血、糖尿病、尿毒症、气喘、结石、痛风、关节炎等发病率在逐年上升的同时且向低龄化发展,我们已看到慢性病大多是系统病,如糖尿病多是由脾、胃、肝、肾、肺功能失常,特别是脾、肾功能失常,导致胰岛素分泌紊乱或活性降低,从而表现出高血糖;高血压多是由重要脏器如肝、脾、肾、脑微循环障碍、血质改变、管壁弹性降低或气体交换失常,致使心脏加压;癌症和白血病则是全身疾病的具体临床表现,是内环境恶化情况下的外因及情绪作用,局部细胞基因突变并异常分化,幼稚细胞无限增生;功能性心脏病和中风的主要根源在肝、脾、肾。因此,要想彻底治愈而非只是控制这些慢性病,就必须恢复各脏腑正常生理功能,并使脏腑之间功能协调,绝不能为治疗肝、肾而损伤脾、胃,为治疗脾、胃又损伤肝、肾,临床实践为实现和达到这一目标,多功能的中医诊疗技术有着独特优势。

    中医的多功能性首先表现在中草药的多功能上,如草药中的大黄有泻下作用,主要有效成分是蒽醌衍生物的番泻甙A、B、C及大黄酸葡萄糖甙,经细胞或酶分解成甙元,刺激大肠蠕动,减少水分吸收而至泻,在泻便的同时泻出经络中的“毒气”、“邪气”,特别是脾经、胃经、肝经、心包经和大肠经中的邪气,邪气出正气生,从而达到一种健脾、和胃、养肝、清心包、活大肠的作用。大黄中所含的芦荟大黄素、大黄素及大黄酸还有很好的抑菌作用,大黄可杀灭阿米巴原虫、滴虫,有较强的抑制病毒作用,即大黄有清热解毒、消炎杀虫的功能,大黄还有抗肿瘤作用及降低毛细血管通透性和改善脆性作用,也就是大黄有凉血、止血、活血化淤和抗癌的功能。众多的天然动、植、矿物都和大黄一样有其多功能性,可以同时对几个脏腑、系统进行调理,方剂则是中医高深技艺的体现,是中医精髓之所在,一个方剂可同时调理几个脏腑或系统,不同的方剂还可以调理同一个脏腑和系统,同病异治,异病同治是中医特点,其中的关键就在于组方,组方的关键在于辩证,辨证的关键在于医者对四维以上时空观的中医理论的正确认识和掌握,即对宇宙、自然、生命、阴、阳、精、气、神及经络系统功能的正确认识和掌握,科学的组方配合针、灸、刮痧、按摩、拔罐、导引已成为治疗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最安全、有效的途径。

    二.对亚健康(未病)的调理优势

    亚健康是机体处于健康与疾病之间的第三状态,可以看作是古人说的“未病”,主要表现为身体的不适和心理的不良反应,是指无器质性病变的一些功能性改变,也被称为“不定陈述综合征”,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潜状态、过渡态。

    亚健康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就是污染,是空气、水、食物、化学药物、辐射等污染降低了各脏腑正常的生理功能,其次就是不合理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不良情志和心态、不良宇宙生命场、遗传和禀赋等因素。

    亚健康的形成并不是某一脏器发生了病变,而是整体功能减退的结果,主要是五脏六腑生理功能的普遍降低及其动态平衡的失常;解除亚健康的根本原则就是整体调节、整体治理,调理的主要任务就是恢复、增强五脏六腑正常的生理功能并使其功能之间相互协调,在脏腑功能达到和处于正常状态时,亚健康所表现出的各种生理或心理的不适症状就会自然消失,根据这一理论,我们通过饮食各种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在生命体得到全面调理后,恢复并增强了各脏腑正常生理功能,这时亚健康所表现出的各种生理或心理的不适症状就被彻底解除,这也意味着“治未病”得以实现并完成,更意味着从跟本上、源头上解除了各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意味着疾病预防和控制的“瓶颈”

    被突破,同时实现了“消未起之祸,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不追于既逝之后”,所以说,中医在调理亚健康(治未病)时所具备的优势无与伦比。

    三.对养生保健的优势

    养生保健,顾名思义就是养护生命,保持身体健康。良好的心态、充足的睡眠、适量的运动、均衡的营养、优良的生活环境、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等养生保健思想已被普遍接受,但是要把它们具体落实到日常生活中却并非易事,单就高质量充足的睡眠,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就不易做到;有均衡营养物质的摄入却不能被均衡消化和均衡吸收已成为一部分人需要解决的问题;“眠、食二者养生之要务”,“能眠者,能食,能长生”;骨质疏松症用补钙、补镁、补VD的方法不会起到多大作用,肾功能健全情况下的吸收良好是关键,如果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食用大量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不但对健康无益反而会增加消化负担,甚至会导致重要脏器的功能降低或丧失,如软骨及脏器的钙化等;空气、水、食物、药物、辐射等污染对生命的威胁更大,污染对生命造成的伤害是每个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如果不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解除其危害,养护生命、保持身体健康将会成为空谈,因此生命需要调调理,调理好神经系统可得到高质量充足的睡眠,同时也是获得良好心态的保障,调理好消化系统可得到均衡营养的消化吸收和利用,调理好免疫系统,对体内毒素的及时清理就得以实现,等等;所以,养生保健的重点在于调理。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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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当代二胡发展;孙文明;传统继承;发展创新

在中国民族音乐悠久的发展史中,弓弦乐器是较为年轻的一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发展相对迟缓,直到二十世纪才开始有所发展,现代二胡史虽然只有短暂的一百年的历史,但在演奏技巧、音乐表现、音乐创作、人才的培养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这些与一代又一代的二胡演奏家、老前辈们的不懈努力、不断开拓创新、全身心忘我的奉献精神是密切相关的。在这些值得人们尊敬的老一辈艺术家之中,有一位诞生于中国五十年代的浙江上虞的盲艺人,他以其高超的演奏才能与优秀的音乐创作作品,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音乐财富,并且在他的直接培育和积极影响下造就了一批从事二胡艺术的人才。他同刘天华一样,都是集演奏、创作、音乐教育三位一体的音乐家、教育家,为我国的民族音乐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五十年代以来的近半个世纪,对于中国二胡的发展而言是突飞猛进的,可以说是二胡艺术发生整体性变革与全面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一时期在各高等音乐院校的本科和附中以及一些师范院校的音乐系,乃至省、市地方艺术院校都开设了二胡表演课程。在二胡教学上也逐渐规范化、系统化,大量音乐二胡教材也相继出版发行,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涌现出一批富有才华的二胡演奏家。他们成为二胡界的中流砥柱为二胡的传播与发展做出了积极地贡献。到了八十年代二胡乐坛又出现了闵惠芬、王国潼、余其伟等演奏家。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二胡在技巧方面由于借鉴了很多小提琴的演奏技巧,使二胡的技巧难度也随之增大,对演奏者来讲更具挑战性、在专业的训练上也更注重方法和科学性;在作品创作方面,有了专业作曲家的参与使二胡作品更加专业化、作品种类也大大增加了。二胡事业的欣欣向荣、高速发展,使得新人辈出,涌现出像宋飞、严洁敏、于红梅、陈军、孙凰等新一代演奏家。在CCTV举办的中国民族器乐大赛上,一些年仅十几岁的儿童在舞台上演奏超高难度的乐曲无可挑剔的技巧展示,乐曲表现挥洒自如,沉稳大气,让台下的听众和评委们都赞叹不已。

就在我们为二胡艺术所取得的骄人成绩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更紧要的现实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在社会经济全球一体化、科技文化事业高速发展的大趋势下,音乐文化也不断向多元化发展,不同种类风格的新音乐纷至沓来、层出不穷,在这种巨大的冲击下,传统文化与民间音乐该如何自处、如何生存于发展下去,这对于我们是一个相当严峻的问题。在专业音乐院校之中,二胡学生在学习与演奏上存在的一些单纯追求技术的倾向,更多的是对西洋小提琴高难度技巧的追求,将大量的二胡移植作品作为他们参加演出与比赛的主要选择。而传统曲目却经常遭到冷落、不被重视。很多学生由于对中国传统音乐演奏手法和风格的不熟悉,对作者及其作品没有很深入的研究分析、不能完全理解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演奏上往往差强人意,缺乏内涵与音乐表现力。中国的民族乐器,每一件乐器都有其独特的语言特点,并与其独特的技法表现联系在一起。我们只有在很好的理解二胡音乐语言特点、掌握传统演奏的基础上,发展创造出适合二胡自身音乐特点的新技巧。借鉴他人是好的,练习技巧在学习和演奏中必不可少,但如果一味的玩弄技巧、追求形式主义就不可取了。如果二胡丧失了本来所特有的音韵特性技法那么他的艺术魅力也就所剩无几了。衡量一个音乐演奏家的高下,并不完全由技术而定,而是其艺术修养、文化底蕴、学养和才情的高下所决定的,我们应该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对音乐内涵和风格韵味的表现上,提高自身的人文品格和精神涵养,追求“心匠自得其高”的艺术境界。[1]

在音乐创作上,以前的中国传统器乐的经典名曲均是由精通乐器特性的演奏家所做,或是由集哲学、文学、表演美学、乐律学、制曲、演奏于一身的文人所作。[2]到了二十世纪,中西音乐的融合促使中国音乐从民间向专业化方向转型,有了专业作曲家的参与创作,为民族器乐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拓展了民乐发展的视野。可是虽有大量的新作品问世但成功的民乐创作却不多,其原因之一在于很多作曲家并不精通乐器特性及其技法语言特点,缺乏对民间创作手法的认识。很多专业的作曲家虽然也借鉴了不少传统音乐元素,但在曲式结构、调式调性、旋律曲调等写作上完全是西洋化的创作手法。这些作品中往往缺少本民族自己的音乐语言从而丧失了中国音乐所特有的个性与风格韵味。实践表明,音乐创作应该更多的立足于传统,借鉴西洋音乐的某些技法和手法,洋为中用,中西结合,才能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音乐作品,这才是创新发展之道。

在孙文明的身上有很多值得我们年轻人学习的地方,比如说他对生活乐观自信的态度、坚强不屈的性格,使他能勇敢面对人生的挫折和苦难。有人说过:“天才加勤奋,事业必成功”。孙文明就是最好的例子。他的成功绝非偶然,如果没有勤奋好学、博采众长的精神,没有刻苦专研、立志创新的决心,他就不会写出那么多风格各异的音乐佳作。取得令人瞩目的艺术成就了。在我们对如何解决技巧与传统的问题上,面对当今二胡发展的尴尬处境,孙文明为我们做了很好的榜样,他不仅继承了传统的演奏手法,还敢于突破传统,创造出很多新的演奏技巧,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通过对孙文明的艺术研究,让我们意识到保护优秀传统的重要性,我们要大力挖掘和研究像阿炳、孙文明这样的老一代艺术家们的演奏技巧及其音乐作品。我们的音乐工作者们在保护和抢救众多民间音乐遗产的问题上正在做出不屑的努力,让音乐史上的作品“活起来”,重新回到大众的眼中,他们的工作队音乐界具有强烈的学术影响和不可低估的深远历史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像刘天华、阿炳、孙文明的时代以及一去不复返了,他们卓越的艺术成就影响着一代代二胡演奏者不断学习、不断进取,我们永远也不会忘记这些伟大的艺术大师带给我们的欢乐与感动。他让我们看到只有在很好的继承中国音乐文化的悠久传统的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属于中国的音乐艺术。现在,发展中国二胡事业的责任落在了我们这一代人的肩上,如何在已有的基础上求得新的突破与发展,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反思与努力。

参考文献:

[1] 宋新.二胡演奏艺术中的意境营造与特色表现[J].音乐研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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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国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当前已经达到5亿人,其信息传播量巨大,并且具有交互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因此,在方便了人们的言论的同时,也造成了对人们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本文对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进行了探讨,首先指出了何为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的特点,然后简要介绍了我国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现状,最后探讨了网络背景下名誉权的保护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互联网 名誉权 保护对策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行为是近几年来才发生的事情,由于当前我国网络人口已经突破5亿人,且网民规模仍然在不断增加,各种网络媒体工具层出不穷,因此,网络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大,然而人们通过网络获取自由的同时,名誉侵权案也层出不穷。

一、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概述

(一)网络名誉权的概念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是人们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名誉权,这一概念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在现实社会中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与其自身特征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并以此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利,我国《民法通则》通则第101条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日常生活中人们相互交流思想,彼此在彼此交流的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在网络空间中,人们通过网络相互连接,并可在网络空间中相互交流评价,因此在这种环境下的相互交流环境中需要定义名誉权。一般情况下我们把以下行为,称为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这些行为包括通过声音、图像、文字、视频等形式来降低或贬损他人名誉信息的行为。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正是由于网络名誉权与传统名誉权之间的这种关联性,致使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中发生变化时,那么其传统名誉权也就发生了变化。因此,可以说网络名誉权的侵权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的是一样的,侵权人的目的和侵权后的效果与现实空间是一致的,因此,网络侵权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对网络名誉权实施保护体现着对独立主体的保护,因此,我国当前法律不管是现实世界中的名誉权还是网络中的名誉权都是适用的。

(二)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特点

与传统网络名誉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与传统的名誉权相比,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侵权途径由现实空间转移到网络空间中来。由于网络自身的特征,致使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与传统名誉权相比有着其自身独特的特征。其主要表现如下:

1.通过网络发表侵权言论,传播具有高速性

由于在网络环境中,危害信息的传播速度相当快,而且传播地域广,不但在一国之内短时间内全民皆可知晓,全世界也同样如此。尤其是在微博、微信以及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大量应用之后,信息的传播几乎成为即时状态,往往是一条消息,在出现的几分钟之内,便会让全国都知道,这种即时效应,是其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望尘莫及的,但这使得网络环境下保护人们的名誉权变得更加困难。

2.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传播具有广泛性,处理起来比较复杂

由于互联网是全球通达的,因此,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和行为有着广泛性的特征。任何一个国家的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其他国家的网站,以及向其他国家和地区传播有害信息,可以说任何个人信息,一旦接入互联网,就可被广泛传播,导致人们没有任何隐私可言。同时,它与传统媒体相比,又缺乏较为完整的预先检查体系,很难考虑到信息在大范围传播之后的影响,尤其是跨国的传播,由于全球各国的法律体系都不相同,因此,一旦涉及到名誉侵权的问题,往往会引起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经常出现对于相同的侵权事件,各国对法律侵权人所负责任的不同的现象。

3.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更加隐蔽、方便

在当前网络背景下,侵害他人名誉权只需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侵权人也只需轻敲键盘就可在网络中散播大量能够降低被害人社会评价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由于互联网上人们身份的匿名性,因此,导致要想真正找到侵权人是非常困难的,无异于大海捞针。

4.通过网络进行名誉侵权,责任更加难以确定

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信息发表者、信息传播者两部分组成,其中侵权言论的者担有主要责任,但是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已经平台,因此有些学者认为,一些相应的提供商对于名誉侵权也担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名誉侵权行为的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者承担以及煽风点火者之外,责任承担着还要包括服务提供商、信息内容提供商和接入提供商,也可能包括一些非盈利性的网主,如大学、公益性组织等,因为他们为侵权言论提供了平台。

二、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方式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名誉侵权行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平台进行。首先是微博、轻博客、博客等自媒体工具;其次是用来交互讨论的社区、贴吧、论坛等;第三是通过新闻和新闻评价的形式来侵犯他人名誉权。

(一)通过微博、轻博客、博客等工具侵害他人名誉权

当前,微博是人们最常用的网络工具之一,但也是当前出现侵权言论最多的平台之一,由于微博具有互粉、转发、评论等众多功能,因此,一但出现一个网络热点,很快就能在整个互联网上泛滥开来,并且,一些微博的博主比较自我,法律意识淡薄,同时网络平台又缺乏对其约束的良好措施,因此,在微博言论很多都带有侮辱、诽谤的成分,个人隐私信息很容易暴露在外,因此,在微博平台上出现的名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同时轻博客与博客同样作为一种个人展示工具,也经常出现各种侵权行为。

(二)通过在贴吧、社区论坛的形式发表污染、诽谤他人的言论

互联网各种贴吧论坛无数,供网民发表意见和提出话题的地方众多,其中贴吧和论坛是普通网民经常逛的地方,这些地方一般用户群体比较大,像天涯、猫扑等论坛都有几千万用户,因此,其中存在着众多的话题,对于论坛上的各种言论都有众多受众,而有些发帖者通过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揭别人隐私来吸引用户眼球,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其中揭别人隐私的一种极端行为是进行人肉搜索,一些人将自己所知被侵权人的信息张贴在网络上,一般包括的内容有被搜索人的手机号码等通讯信号码,人际关系,精确的家庭住址等。由于这样的内容更能激起用户的好奇心,吸引用户点击,提高点击率。同时一些网站经营者在法律意识淡薄和利益驱使的双重作用下,对于名誉侵权的行为不做评论或者有意散播有关信息。

(三)通过网络新闻侵害他人名誉权

通过网络新闻来侵害他人名誉权主要责任方有三个:首先,编写侮辱、诽谤、诬陷,总之是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新闻的作者或者网站,它们是这些信息的制作者,它们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其次,是一些自行转载网站,起到传播的作用;再次,网民的评述,尽管评述的网络新闻内容可能真实发生过,但评述者将一般的违反道德行为夸大为严重犯罪行为,将他人的生活琐事升格为他人伦理道德的缺失等,严重降低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网络新闻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现状及保护措施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名誉保护机制,国家不仅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名誉权,同时从刑法和民法等众多具体法律条例中,明确了人们的名誉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格不受侵犯,并禁止任何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行为。这里的禁止任何侮辱诽谤行为其实就是指禁止名誉侵权行为。除宪法之外,我国还在少年儿童保护法、妇女保障法、和残疾人保护法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禁止名誉侵权行为。由于网络名誉侵权与常规侵权在目的和结果上具有相似性,将原来的法律应用于网络之中是正确无误的,但是在网络中名誉侵权又有着许多新特征,因此仅用传统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必须专门制定些针对网络名誉权的法律规范或者出台一些与之相应的司法解释。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一些具体问题做出详细规定。面对以上情况,笔者以为防止网络背景下的名誉侵权,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措施实现。

(一)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增强网民的自律意识

由于互联网自身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致使许多网民在网上发言时肆无忌惮,出现一些言论越界问题不可避免。因此,通过各种手段提高网民的道德水平,净化网络空气可以为防止网络名誉侵权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尽管网络环境中的人具有虚拟性,但是他是个人在网络中的身份,他是真人的虚拟存在,他们的行为是现实生活中人的一种表现,正如人类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会形成组织,并逐步走向自制一样,网络环境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民也会自觉走向自制,并会不断提高自身的自觉性。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约束条件来加强自律,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明确自身义务,尤其是网络媒体要树立起新闻传播意识,无论是自己还是转载都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在此过程中,要加强文化引导。

(二)加强网络监管,规范网络言论

加强网络监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加强行政监管,一种是自律进行监管。行政监管包括对用户网络行为的监管,还包括对还包括在宏观行业自律层面的监管,通过为它们制定共同标准和行规,规范他们的行为。网络监管还可以积极引导和监督网民,通过规范网民行为,加强教育说服等众多方式,来规范网民的言论,从而在网络上构建其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另外,加强对网络自律行为的监管,对于网络上侵犯名誉权的事件,网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停止侵权事件,并对侵权人做出相应处罚。

(三)完善网络名誉权立法,弥补法律真空

基于网络自身的特征,使人通过网络侵权变得非常容易,其影响程度也较深,因此,必须针对网络环境的名誉侵权行为进行立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侵害人进行一定的惩罚,矫正并限制侵权人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补偿其损失。让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停止损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其中,道歉方式可以采用在相关网站上公开道歉的形式,并要对道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以方便核对。通过赔礼道歉,可以达到减轻受害人精神压力,抚慰其内心痛苦和创伤的目的。同时侵害人要赔付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对于赔付标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