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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1
为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优化我县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XX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30日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7月20日修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规划布局原则
1.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
XX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非禁止养殖区。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
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非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禁止养殖区以外区域。
三、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区:
利民水库:截碱沟外沿以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XX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和红坛寺森林公园等国家AA级景区核心区域。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XX县城建成区;
(2)各镇政府驻地建成区;
(3)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外的区域作为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四、畜禽养殖区域建设要求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限期关停或搬迁;
3.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XX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的规定。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适合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
2.已建畜禽养殖场要采取生态环保养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沼气利用、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2)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物环保养殖;
(3)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畜禽。
五、相关要求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2
(一)畜禽养殖布局目的和意义
县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已成为县农业生产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县畜禽养殖业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在提供农副食品的同时,由于环保治理设施未健全,也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和有机污染。畜禽养殖产生水体、空气污染,传播病菌,引起地区间的污染纠纷,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结合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的布局规划。
(二)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等县(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市人民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布局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类型
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县县城规划区:西至青岐、东至光明村、南至、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用地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2)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1000米范围内。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城镇规划用地外延500米范围,包括政府所在地镇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市西区、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镇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右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陆域。
(2)城门水厂、调水工程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大桥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以内的陆域。
(3)水源地:塘坂水库坝址以上流域汇水区。
(4)县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县自来水厂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0米陆域。
(5)官水源保护区:上街镇青源水厂官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
(6)溪源宫水源保护区:溪源宫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7)三溪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8)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9)方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0)溪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1)溪兜水库汇水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2)水源地()水源保护区:虎溪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含县境内区域)。
(13)县境内各乡镇、村庄生活饮用水源汇水区内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5.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十八重溪自然保护区、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廷坪枳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小区的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7.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养区
8.工业区(开发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投资区、上街投资区、软件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铁岭工业区)、南山洋工业集中区、旗山工业集中区等。
9.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0.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1)县境内其它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县境内道路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交通干线除外)。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1.城市规划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县县城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2)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4)中心城市规划区禁建区范围。
2.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2000米的区域。
3.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4)桐口桥以上流域汇水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建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500米范围内区域;重要旅游景区(点)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5.工业区(开发区)外圈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7.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县境内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10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当地政府并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实施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以及畜牧、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2.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以各乡镇、街道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规划、国土、畜牧、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位于禁养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予以全部搬迁;对位于禁建区、可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农业、畜牧部门积极在可养区范围内推广农村猪—沼—果、猪—沼—鱼、猪—沼—菜等高效生态立体模式,牵头组织开展生态养殖试点工作。县政府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畜禽养殖方式由粗放型向生态型转变。
3.畜禽养殖场的搬迁补贴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及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意见》(政办〔〕81号)执行,畜禽养殖舍的补偿标准由县建设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4.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规划布局新的畜禽养殖场。
(1)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要求
l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两年内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6月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年底前实现关停或搬迁;其它规模的养殖场在年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到年底实现全面禁养目标;
l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2)畜禽养殖禁建区的要求
l禁建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建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3)畜禽可养区的要求
l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90%以上。
l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l可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l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3
养殖场规划
(一)禁养区
1、闽江两岸各1公里范围。
2、黄墩村、各社区、生活区内。
3、高速公路大作段以下、环城路以下。
(二)禁建区
1、闽江1-5公里范围为禁建区。
2、村庄居民区500米范围内。
3、禁建区为环城路小作段以上,高速公路大作段以上。禁建区现有规模养殖场,年内必须完成治理验收。
4、严格在禁建区内新建、改建养殖场,禁建区内如际头洋只能保持现有规模,不能再建和扩建规模。
保障措施
1、加大组织领导。街道村(居)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召开多次会议,研究部署本辖区畜牧业区域布局规划工作,积极开展调整摸底,落实责任单位,确保规划制定工作顺利进行。
2、强化宣传监督。各居(村)、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污染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新建养殖场、禁建区、禁养区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畜牧业生产、污染治理氛围。充分利用宣传单、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禁建区、新建养殖场有关规定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广大的环保意识,重点突出绿色环保,畜禽养殖业和生态养殖。开展专题新闻报道;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引导广大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养殖,走产业循环经济之道。
3、依法明确区划。依法明确划定,辖区内禁止养殖区、禁建区并公布实施禁养区、禁建区范围。彩红(禁止养殖区);黄(禁建区)两种颜色表示,加以文字说明。同时向社会公告,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2012年8月20前,黄墩村负责划定禁止养殖区、禁建区的区域范围,并公布实施。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4
[关键词] 畜牧养殖 生态环境 破坏 防治
[中图分类号] X7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2-0251-01
近些年,威宁县高度重视畜牧养殖污染问题,重视对环境的保护,经过科学论证以及征求各乡镇办意见,编制成《威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畜牧发展环保先行”的原则,对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工厂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行动。为处理好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威宁县畜牧产业局将重点做好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粪污防治工作及标准化规模养殖创建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全部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1 畜牧养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1.1 畜牧养殖对水资源造成破坏
随着规模化养殖场不断发展,动物养殖数量不断增加,各类畜牧养殖场每天会产生大量的粪便和污水,这些粪便和污水往往不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对地下水水源和地面水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在牲畜的粪便和污水中往往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其中粪便污水中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经过一系类的分解转化之后导致水质恶化,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人们和牲畜饮用了被染水源之后,很可能回引发多种疾病,对人类和动物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1.2 对土壤造成的破坏
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畜禽粪便堆积在地表上,微生物能够自行分解一部分,剩下的进入土壤中。当畜禽粪便量超过了土壤的承受能力之后,会导致粪便不能完全进行发酵,粪便中的致病菌进入土壤后会影响到农作物生长。粪便无氧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盐类化学物质,导致土壤盐碱化,使土壤失去原来的功能,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不利影响。
1.3 畜牧养殖对大气造成污染
畜牧养殖产业发展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是十分严重的,粪便自身所携带臭气就是一种污染物。粪便在有限的空间内堆积发酵会产生大量氨气和有毒物质,这些物质进入到空气中后,对周围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 畜牧养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的防治对策分析
2.1 注重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广科学养殖新技术,宣传施用有机肥的好处,让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新理念深入人心。通过电视台、宣传标语以及微信等媒体媒介,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强化宣传效果。要把握重点宣传对象,进一步强化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意识,促其自觉按要求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加快改善畜禽养殖污染的现状。
2.2 发展循环养殖模式
首先,建立完善的畜禽粪便收集网络。在动物养殖的主要乡镇建设畜禽粪便收集站,提高粪便的收集能力;其次,养殖场配套建设沼气、发酵沉淀池等设施。积极发展沼气工程,提高养殖户自身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实现养殖+农业的循环养殖模式。散养农户建立积粪池,发酵后直接还田。大幅降低畜禽粪便乱堆乱放的比例,减少汛期雨水冲刷带来的畜禽粪便污染;最后,大力推广清洁生产、绿色种植、生态健康养殖、种养结合的区域生态循环农业、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等技术和模式。
2.3 加强指导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组织县整治办及基层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到外地学习,积极引导养殖场(户)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收集、处理等设施,开展以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转变养殖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改造,切实提高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
参考文献
[1]试论畜牧养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防治[J]. 和成云.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2015(09)
[2]规模化畜牧养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防治[J]. 于云东,杨显东.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2015(08)
[3]规模化养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防治[J]. 李国才,连国新. 当代畜禽养殖业. 2015(08)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5
关键词:畜牧业;环境污染;命令控制;经济激励;综合养分管理;环境承载;监测预警
中图分类号:X506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7.03.003
Developing Tendency in Animal Husbandry in China and Its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ove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ZHAO Run, QU Qingbo, FENG Jie, ZHI Suli, DU Huiying, LI Aixiu, ZHANG Keqiang
(Agr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stitute of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Tianjin 300191, China)
Abstract: Started from three different scenes of region, species, yielding approach, developing state and 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 characteristics in national animal husbandry were systematically elaborated. Two main causes led to the pollution, namely, lacking of scientific formulation and layout, separation and out of balance between planting and breeding together with simple and rough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ways were analyzed. In line with 2 policy varieties, order control and economic motivation, different scales of pollution precau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in combination with 4 issues were overviewed, which involved of shortage on environmental load criteria in terms of comprehensive nutrient management, unclear basic data of pollutant, weak implementing force and unavailability in normalization, incomplete long-term evaluation mechanism. Four proposals including scientific industrial formulation and layout, setting up the system integrated informative administration in animal husbandry environment with contamination monitoring and warning, increasing policy support and sound economic motivation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comprehensive technical system of precaution and control over the 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 were put forward finally.
Key words: animal husbandry; 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 order control; economic motivation; comprehensive nutrient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load; monitoring and warning
伴S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化,在市场拉动和政策引导下,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上升,生产方式加快转变,产业地位不断提升,整体趋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然而,受养殖数量快速增长、养殖结构调整、劳动力成本提升等因素的影响,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耕地有限的东部沿海养殖密集区粪便污染问题十分严峻。有学者指出,区域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生产方式落后、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低是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成因[1-4],但鲜见从全国畜牧产业发展层面针对环境污染特点及国家污染防治政策体系的系统性梳理和剖析。鉴于此,笔者尝试从区域布局、主要畜种、生产方式三个方面进行剖析,概述畜牧业发展态势,比对分析环境污染特点,阐明造成污染的主要成因、防治政策及存在问题,并结合多年研究与实践提出对策,为下一步我国畜牧环境污染防治政策实践研究提供参考。
1 我国畜牧业发展态势
1.1 区域养殖分布密集
从全国畜禽养殖分布情况不难看出(图1),由北向南以辽宁、河北、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这8省份的主要畜种(猪、牛、禽)的养殖数量居多,这些养殖大省规模总和均占到全国总量的50%以上。其中,生猪养殖集中在四川、河南、湖南、山东、云南、湖北等省份,其中四川省2014年生猪年存栏量占全国总量的10.73%,位居首位;奶牛养殖主要集中在内蒙古、河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省份,其中内蒙古2014年奶牛年末存栏量占全国总量的15.42%,位居第一;肉牛养殖主要集中在云南、河南、四川、湖南、辽宁等省份,其中云南省2014年肉牛年末存栏量占全国总量的9.68%,位居第一;家禽养殖主要集中在河南、山东、辽宁、河北、四川、湖北等省份,其中河南省2014年家禽年末存栏量占全国总量的11.85%,位居第一。
1.2 产业发展趋势规模化
十多年来,伴随养殖结构调整和养殖方式的转变,规模化养殖已成为我国畜牧业的主要生产主体[5]。主要体现在:一是畜禽规模养殖户数显著增加,2014年,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年存栏2 000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0 000羽以上的规模养殖户数分别相比2002年突增(图2);二是规模化养殖程度明显提升,2014年,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规模养殖比重分别达到42%,45%,28%,69%,73%,比2002年各增加了32%,33%,10%,41%,36%。
1.3 生产方式加速转型
规模养殖的快速发展也推动了生产方式的加速转型,主要体现在饲喂和清粪系统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粪便收集方式也逐渐向机械化和环保化方向发展。祝其丽等[6]对全国144家规模化猪场清粪方式的调查结果显示,干清粪方式占比最高,为63. 0%;其次是水冲粪,占23.6%;水泡粪方式仅占3.4%,而且在小型猪场一例未见。朱宁等[7]对我国5个蛋鸡主产省份(河北、辽宁、山东、湖北及四川)402个规模化蛋鸡场清粪方式的调查结果表明,人工清粪方式占50.50%,刮板方式占49.50%,两种方式比例相当。董晓霞等[4]对我国奶牛优势产区65家规模化奶牛场的调研结果表明,48.4%的奶牛场采用机械清粪方式,43.8%的奶牛场仍采用人工清粪的方式,7.8%的奶牛场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清粪方式。生产方式的不断改进,对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养殖环境、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畜牧业环境污染特点
2.1 污染物产生量地区分布不均衡
许多学者围绕畜禽养殖粪便产生量、污染物负荷与环境承载力之间关系进行了统计概算。据林源等[8]统计,2009年河南、山东、四川、内蒙古、河北和云南6省区畜禽粪便产生量均超过1.10×109 t猪粪当量,占全国总量的42.33%,以河北、河南、山东等为代表的中东部地区已经成为我国最大的养殖密集区和污染源产生地。杨飞等[9]统计了2009年各省畜禽养殖氮污染物负荷,结果显示华北、华中、华南、西南地区畜禽氮污染产生量^大,河南、四川、山东3省最为突出,明显高于其他省份;华中、华南、西南各省区单位耕地面积氮污染负荷最重,这些地区农田和水源地环境都面临着较大污染威胁。仇焕广等[10]统计了2010年各省畜禽粪便排放和污染情况,结果表明畜禽粪便污染最严重的3个省份分别是河南、四川、山东,占全国总污染量的28%。张绪美[11]的统计结果也表明,畜禽规模养殖与污染中心仍在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
当然畜禽粪便的污染情况不仅取决于污染总量,更重要的是单位耕地面积的畜禽粪便污染量。对于耕地面积较小的省份,即使畜禽粪便产生总量少,其单位耕地面积的畜禽粪便污染负荷仍然可能很大。仇焕广等[10]的研究结果指出,浙江省虽然畜禽粪便污染总量仅为0.05×109 t,但由于其耕地面积小,其单位耕地面积的畜禽粪便污染量高达2.72 t・hm-2;而、青海、宁夏、新疆由于畜牧业欠发达,且耕地面积大,因此畜禽粪便污染程度相对较轻。张绪美[11]的研究得出,北京、广东和福建是环境压力最大的3个省(市)。以上研究表明:我国畜禽粪污产生总量大,尤其在东部沿海、中部养殖密集区的规模化养殖程度高;污染物产生量突出的省份亦即养殖密集区域;单位耕地面积污染负荷量大,粪污产生范围广,但地区之间分布并不均衡,有较大差异。
2.2 畜种间污染物产生量差异大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牧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和2015年《中国畜牧兽医年鉴》,估算出2014年全国生猪、肉牛、奶牛和家禽的粪、尿、化学需氧量(CODcr)、全氮(TN)、全磷(TP)等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图3)。2014年我国生猪、肉牛、奶牛、家禽的粪尿产生量分别为3.75×109,2.59×109,0.81×109,2.18×109 t,所占比重如图4所示。相比其他畜种,家禽的粪便产生量最大,但是肉牛和奶牛的粪便产生量之和大于其他畜种;生猪的尿液产生量最大,将近2.5×109 t。这与林源等[8]对2009年我国各类畜禽粪尿产生量的统计结果相似。
以奶牛和生猪两个产污量最突出的畜种为例,统计2014年全国各省份的粪便、尿液、COD、TN、TP的产生量,测算得出以下结果:如图5所示,四川省生猪养殖污染物产生量最高,占全国的近1/10,其次是河南和湖南;如图6所示,内蒙古、河北和黑龙江奶牛养殖污染物产生量较大,三省区奶牛粪尿产生总量占全国的45%,其次是山东、新疆和河南,奶牛粪尿产生量占全国总量的28%。这一结果与先前统计的各省份养殖分布情况相一致。
2.3 不同生产方式污染物产量差异明显
除不同地区、不同畜种产污量有较大差异外,不同生产方式对于污染物产生、产排路径及粪便的末端处理与利用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郭卫广等[12]对四川省的调查发现,2013年四川省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养猪场占71.1%,其次是水冲粪占27.6%。以干清粪方式进入水体的CODCr、TN、TP、NH3--N负荷量分别为(20.28,4.58,0.81,1.07)g・d-1・h-1;而通过水冲粪方式进入水体的CODCr、TN、TP、NH3--N的负荷量分别为(314.60,26.29,7.67,12.27)g・d-1・h-1,差距显而易见。干清粪工艺粪尿中的养分损失小、肥效高,且污染物含量低,易于末端净化处理,是相对理想的清粪方式。在规模化奶牛场,通常采用机械刮板或铲车来清粪,但粪尿、污水全部混合清出,使产污量增加且污染物浓度增高,但相应可减少清粪频次,降低人工成本。董晓霞[4]通过对伊利和宜昌的规模化奶牛场调查得出,人工清粪产生的尿液和污水中的污染物含量远远低于机械清粪。朱宁[7]调查发现,我国蛋鸡场清粪方式主要包括人工、刮粪板及传送带三种清粪方式,且人工清粪方式其污染物浓度远小于其他清粪方式。
3 畜牧业环境污染主要成因
从我国畜牧业总体发展态势及环境污染特点梳理中不难发现:一从地域分布和环境容量上来看,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中部毗邻大城市周边的地区是畜禽养殖场密集分布区域,显然也是污染物产生量最突出的区域;二从养殖畜种上来看,以相对养殖量比较,规模化程度从大到小排列依次是牛、猪、家禽,测算结果显示产污量也与之相对应;三是大中型畜禽场大多偏好机械干清粪工艺以节省人工成本,但由于粪尿、污水混合且需要定期冲洗粪沟,对后期固液分离技术要求相应提高,而小规模养殖场人工干清粪的做法能实现源头控污和p量化处理,且经济适用,值得提倡,但其中有少数仍沿用传统水冲、水泡粪方式的养殖场,污水产生量大且污染物浓度极高,可能对环境更易造成影响,不容忽视。结合上述几点,分析造成畜牧业环境污染的成因主要归结于以下两方面。
3.1 缺少科学规划布局,农牧脱节、种养失衡
实地走访中发现,养殖场主仅根据市场情形与地方政策就自主决定养殖何种畜禽、养殖规模、畜舍结构空间、设施建设位点等事项,且由于土地承包经营,大部分规模化养殖场没有配套可消纳畜禽粪便的耕地,只养不种;而种植经营者大多也是只种不养,同一地区种植的作物品种、耕作时间、施肥时期和施肥量与养殖生产各不统一,导致种养业“各自为政”,农牧脱节现象严重,粪便资源化利用途径受阻。
在这种各自独立进行成本核算的方式下,一方面种植户为降低劳动成本大量施用化肥,导致土壤贫瘠、结构破坏、逐渐失去可持续生产的能力,另一方面畜禽粪便无法得到利用而依法又必须进行处理。同样为降低治污成本,养殖户倾向于就近堆放或排放到附近的沟渠坑塘,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恶性循环。欧盟某些国家有值得借鉴的做法:一是根据农场耕地面积折算出施肥量,同时根据拟养殖畜种、规模、方式折算出粪便产生量,让农场主明确养殖规模上限和作物轮作类型及方式;二是通过大数据分析模型,预测5~10年间粪肥施用可能带来的环境变化情况,给出农场主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选项,以帮助自行选择可改善环境条件同时保障生产率的途径。由此可见,小到一个园区、大到一片地域,对种养业及延伸产业链条整齐划一十分重要。
3.2 经营管理方式简单粗放,生产水平不高
饲喂是决定畜产品数量大小与品质好坏乃至畜牧业稳定长效发展的关键因素,但长期以来我国畜牧养殖饲料利用率较低,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精准饲喂水平相比有不小差距。在西方国家,生猪养殖先进水平的料肉比为2.4∶1,我国目前只有少数地方能够达到3.5∶1;肉鸡养殖世界先进水平的料肉比为1.6∶1,我国只有2:1~2.2∶1;蛋鸡养殖世界先进水平的料蛋比为2.4∶1,而我国是2.6∶1~3∶1。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未消化的蛋白质、B族维生素、矿物质元素、粗脂肪和一定数量的碳水化合物,特别是粗蛋白质含量较高[13]。
实地调研中:许多传统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础设施条件仍然落后,畜禽采食、饮水、产排粪尿等空间集中狭小,养殖密度高;缺少专门的粪水收储设施,简易的铲车与手推车式的人工清粪方式,容易将粪便到处散落,粪尿多与垫料掺混难以清理,畜舍内养殖环境条件差;通风、采光条件有限,圈舍内屋顶、栏架等处腐蚀严重,工作环境恶劣;猪圈、鸡舍、挤奶厅/待挤间等区域的冲洗水使用无度,使得后续处理难度大大提升;场区内脏净道交叉,粗放简单的生产经营方式给场区内外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4 环境污染防治政策及存在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针对畜牧环境污染防治运用的政策工具主要是命令控制和经济激励两种类型[14],旨在通过政策干预将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命令控制即通过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等方式来约束养殖从业者的行为;经济激励即通过绿色补贴的方式来引导养殖业主减少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并做到有效处理与利用。
4.1 命令控制型政策
自2001年起,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及操作规范,内容覆盖了产前发展规划、选址布局、基本设施建设要求、生产管理操作规范、粪便排放标准、相关评价审核制度、扶持政策等方面[15],在一定程度上对畜牧业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一,国家层面相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共有9部,最早可追溯至2006年出台的《畜牧法》,至今已有10年的历史。在该法出台之前,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这5部早已实施,但其中法条及历次修订版中都未见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具体内容,而在最新修订版中则分别针对畜禽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处理与利用均做出了严格规定。近3年内陆续密集修订、颁布了7部针对性法律法规,其中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条款最为细化严格,成为首部针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并辅以针对水体、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项行动计划,充分彰显了国家治污的决心,并将畜牧养殖污染防控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但由于土地紧张、种养脱节、管理水平有限、市场波动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养殖全程中生产环节的投入比重超高,养殖从业者本身无力应对环境问题的管控,亟需政策引导畜牧产业的加速转型以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适应国内外市场大环境,同时要逐步转变政府“输血”为企业“造血”,以保障畜牧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单凭政府一味的“输血型”资金支持或者高成本的环境监管来控制污染都将是难以为继的。
第二,基于上述立法框架,国家环保部、农业部分别出台了指导性规章制度,具体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2011)。内容重点覆盖圈舍布局、清洁养殖、粪水的收集与储存、处理与综合利用、环境影响评价与监管等方面,上为法律规定的落地实施提供保障,下为治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提供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然而,在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上,不同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存在脱节;发展生产型畜牧业仍然是实现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增长的重点,而非以环境友好为基准,从源头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及畜舍建造环节进行顶层设计,农业政策与环境政策缺少有机衔接[5]。
第三,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环保、农业、质检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单位编制了一系列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分别从场区建设、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与评价、粪污治理与利用视角提出了环境标准和操作办法,为畜禽养殖场、施工建设单位、环境监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部门及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参考。从中不难看出:一方面随着养殖规模加大、集约化程度提升、畜禽舍内生产性能提高,配套技术标准也在不断提升,相关规定针对性在加强,对应的指标参数也愈加详细具体,逐步实现污染防治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改善养殖场内外环境;另一方面,现阶段大中型B殖企业也在随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国内外市场行情变化而加快转型,比如从分散经营的养殖小区逐步转变为集约化养殖场,从单一追求产量过渡为兼具品质及环境友好,从农户手中流转土地集约经营,同时配套可消纳粪便的农田等。为此,现行的技术指标、参数也应当适时调整、修订,以应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养殖发展特点,同时通过监测、评估等基础手段辅以长效支撑。
4.2 经济激励型政策
面对严峻的畜牧养殖环境问题,近10多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以沼气工程和制有机肥为主的经济扶持政策,鼓励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沼气工程。据李景明和薛梅[16]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国建成沼气工程累计56 856处,对我国畜牧业环境污染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自2004年起上海率先试行对商品有机肥的扶持政策(对生产和使用有机肥按照施用面积大小和购买数量一次性补贴)以来,全国各省市、区县也都结合地方农业经济发展现状和特点,积极出台配套政策和资金,鼓励企业农户联合开发有机肥产业市场。2008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对农业施肥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都具有重要意义[14]。
此外,我国环保部门还出台了将征收的排污费用于奖励主动治污的养殖场的办法,涉及用于污染处理设施建设,扶持利用猪粪、牛粪做有机肥的企业。如国务院2003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 000羽鸡鸭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一定的排污费,对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规定收取超额排污费。”再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制订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化畜禽场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从2007年起,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14]。这些绿色补贴专项支持政策的出台,推动了一些地区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行动的有序开展。
然而,众多实例表明:环境补贴政策多集中在粪污处理设施及配套设备的一次性投资上,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实施对养殖场资金直补或以奖代补,资金渠道、补贴方式单一;专项补贴项目多分布在东南沿海具有较强经济基础的地区,包括江、浙、沪、京、津、鲁等地,具备配套资金长效实施的地区不多;补贴政策作用范围有限,真正享受到补贴的养殖场尚处少数,侧重畜牧环境污染防治的补贴专项资金无论在畜牧、环境、农业还是其他产业领域中占比极小,多缺乏长期稳定支持;现行补贴政策大多仅按照畜种和规模分配补贴区间,并不十分科学且易造成分配不公。
4.3 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畜牧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显见许多不足,总体来说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规定较少;限制约束性政策较多,经济激励性政策较少;定性描述较多,定量指标参数较少;加之畜牧业污染排放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农户和养殖企业缺乏降低污染排放的适度激励,同时,由于监督和控制污染排放的成本过高等原因,导致一些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17-18]。综合现行政策和技术办法,梳理4方面问题,具体如下。
第一,缺少以综合养分管理为依据的环境承载标准。如前述,农牧结合、养分平衡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现行条例、办法仅从原则上规定“将畜禽粪便肥田农用,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处理后的粪便作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调节剂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使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做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尤其现行的施肥标准并未明确指出在不同的地形气候、土壤类型、作物种植模式下环境可承受的粪肥容纳量,更未对粪便施用的方法、时间、数量、频次给出量化标准,相关的农用政策和技术规定上相对粗放,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基础底数不清。畜禽养殖产排污量是决定粪污治理路线和效果的核心,虽然目前通过国家颁布的《2010年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公报》中给出的产排污系数进行估算是可以相对准确地获得这些基础底数的唯一途径,但当时的数据早已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实际需求,是系统构建畜牧养殖业环境综合防控体系的重要瓶颈。
第三,现行标准规范未上升至立法层面,且没有指导性说明,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不强。目前的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规范都只是部门法规和行业标准,养殖场及粪便加工企业自觉遵守的较少,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例如,有机肥料还没有国家标准,目前执行的是2011年农业部颁布的《有机肥料NY525―2011》行业标准,但农业生产中普遍施用各种非商品化有机粪肥,这些有机粪肥来源广、成分复杂,难以管控,缺乏必要的行业管理和质量监测[5]。同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条款中,均没有对应的操作方法说明来指导标准的正确使用,尤其是标准颁布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编制过程,以及量化规格参数的出处,令读者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易导致盲从。此外,目前排污费征收标准不高、不具体、不量化,对一些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来说排污费标准相对于处理成本来说仍然偏低,威慑性有限,无法真正起到约束作用。我国城郊和农村地区的环境监管还比较薄弱,很难控制偷排漏排,处罚力度低,许多畜禽养殖场宁可象征性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再投资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长效全程评价机制不完善。我国尚缺少针对现行政策、制度、技术等污染防治对策的长效评估办法和标准,亦鲜见对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尤其是畜禽养殖环境风险评估与防控所依据的基础数据支撑严重不足。相比于国外发达国家相对完备的监测评估体系,国内起步较晚,缺乏全国范围或区域尺度的统一规划,监测标准不全面,自动化监测能力和信息系统构建分析亟待加强。加之,涉及养殖场环境类项目的实施,往往对项目实施准入条件和治污技术设施与设备运行效果的科学评估不足,易导致项目实施不持续,诸如沼气工程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终成“晒太阳”工程。
5 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5.1 科学规划产业,合理布局场区
对于种养脱节、养殖规模超过环境容量的问题,需结合国家畜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污染防治规划,以农牧结合、养分平衡为基础,发展种养业适度规模,建立“以种定养”、“以养促种”的生产经营模式[19],推动畜牧业乃至大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养殖场圈舍结构布局不仅仅要从动物健康、性能提升、疫病防御等生产角度来设计,更重要的是从环境视角出发,考虑污染物的减量收集、有效处理处置及最终出路,同时尽可能节省人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不必要的重复性投入,确保养殖企业健康发展。
5.2 建立畜牧业环境信息化管理与污染监测预警体系
进一步完善全国畜禽养殖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推动耕地土壤与作物种植大数据库的建立,尤其要强化对种养优势区域环境的长期定位监测,建立畜牧业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及时并全面掌握重点区域畜禽养殖规模、污染源分布、污染物产生量、污染防治设施、粪便收储与利用方式、农田面积、作物类型、轮作与施肥方式等基础背景值及动态更新情况。通过大数据集成分析,逐步建立畜牧业环境污染预警体系,具备即时污染风险信息的能力,为国家畜牧业环境污染综合防控提供基础技术支撑。
5.3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经济激励机制
根据不同地区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加大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扶持力度及在农业生产补贴中的比重,科学测算环境补贴标准,制定效果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包括养殖类型、养殖规模、清粪方式、粪便利用途径等在内的关联因素,逐级细化并筛选重要影响因素,对不同情形畜禽养殖场各环节的成本投入、预期与实际收益详细测算,并对重要利益相关方的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做到客观、科学核算环境补贴标准和比例。同时,细化综合评价标准和办法,为出台兼顾适用范围广但重点突出的弹性政策制度提供指导。
5.4 完善畜牧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体系
寻求兼具成本投入最小化、处理路线多元化、适用范围广谱化的技术模式是我国未来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防治的必然发展方向。因此,需进一步加强国家科研单位和地方龙头企业联合对生态养殖方式、污染物减量化及沼液安全农用技术标准的研发投入,建立因地制宜、因畜而异的粪便资源化利用技术体系,侧重不同区域农业环境条件与畜禽粪便承载匹配能力的应用基础研究,建立起适合不同地区环境条件的养分平衡体系,从而确定适宜的养殖规模和生产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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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范文6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彻底整治养殖污染,建设碧水工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区平安和谐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7.《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整治方式
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场点多面广,拟采取分期分批进行整治。按照“先急后缓”原则,对水库一级保护区内30家现场认定目前有养殖的养殖户列为第一批整治对象,整治采取资金补助和相结合方式。
四、整治对象
水库一级保护区内30家养殖户。
五、整治时限
年10月底前全面关闭30家养殖场。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决定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环保局领导和镇镇长任副组长,农业局、国土资源分局、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水库养殖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具体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七、部门职责
1.区环保局:负责牵头本次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
2.镇: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配合区环保局对30家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下发拆除通知书,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对猪舍面积进行丈量、评估,确认养殖户猪舍面积,根据补助标准对各养殖户进行补助。
3.区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猪舍面积丈量、评估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阶段安全保卫工作。
5.区农业局:协助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指导各养殖户发展生态农业。
6.区水务局:协助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
7.区经贸局:协助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
八、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确认猪舍面积。9月7-14日前由区环保局、镇组织对各养殖户的猪舍面积进行丈量、评估,并由养殖户签字确认。
2.制定补助标准。根据初步调查数据,30家养殖场猪舍总面积约2420平方米。补助方案为:根据猪舍新旧、所用材料等情况,木土结构每平方米按40元补助,砖混结构每平方米按50元补助,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奖励,初步测算需资金25万元。
3.下发关闭通知书。9月20日,由区环保局和镇联合下发拆除通知书,告知各养殖户拆除时限、补助标准及逾期不拆除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各养殖户应在10月底前将养殖的猪全部处理,猪舍自行拆除。
4.。11月1日至11月10日,区政府组织区环保局、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农业局、水务局和经贸局执法人员,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养殖户进行。
5.组织验收。11月10日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30家养殖场进行验收,现场检查无一头生猪,猪舍已拆除,养殖户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养殖,若发现再次养殖,猪舍,并按照补助金额2倍进行处罚。
6.发放补助。根据验收结果,由镇负责发放补助款。
九、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