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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短诗范文1
第二阶段:国防现代化突飞猛进的重大时期;
第三阶段:顶住霸权压力,保持军队稳定;
第四阶段:国防现代化建设时期;
第五阶段:历史性飞跃发展时期。
国防建设的简介:国防建设,是国家为保卫自己的安全,遏制和抵御外来侵略而采取的军事、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一整套措施的总称。国防建设的目标,取决于国家的目标, 它依赖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其基本内容包括:国防领导体制和军队指挥体制的确立;国防资源的投入、使用和管理;国防教育的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的发展;国防工程设施;常备军战斗力和战备水平的提高;国家动员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国防立法以及国防理论的研究等。
建国短诗范文2
【关键词】电力建设;工程实施;质量控制;投资控制
电力工程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领域,规模大、投资高、组织结构复杂、影响因素众多这些都增加了电力建设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电力建设公司要加强管理,强化对于工程实施阶段的过程控制,确保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
1电力建设工程实施阶段过程控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决策失误
项目的决策是决定一个项目方向的,如果目标设计出错或者论证不全面很可能导致项目的失败。电力建设不仅具有很强的系统性,还与建设当地的电网系统密切联系,因此要认真考虑电力工程完成后的能源供应地点与能源供应方式,确保工程项目能够以低成本运行。还要做好电力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设备选型工作,如果选型不当就会造成各个专业之间无法配合,影响工程工期。
1.2 施工现场管理无序
随着工程施工的开始,管理者的工作场所就应该是施工现场。电力工程项目规模大,工程子项目多,还有很多隐蔽工程,很多施工队为了赶工偷工减料,管理部门人少事多无暇顾及,导致最后完工的就是豆腐渣工程。另一方面,电力施工涉及到的材料众多,管理部门在材料进场时没能做好验收工作,导致不符合规范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材料与设备的不符合要求,不仅会影响工程质量还会带来投资增大、工期延长等问题。
1.3 工程进度不按计划进行
拖延施工进度是电力建设工程常出现的现象,影响工程进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计划失误会影响工程进度,边界条件变化、管理过程失误都会影响工程进度。边界条件的变化包括设计的修改、外界对项目新的要求和限制、设计标准的提高等。管理过程失误包括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工程实施者缺乏工期意识、项目各单位协调不到位、其他方面未完成项目计划造成的拖延。
1.4 工程投资增大
工程的投资是由各方面因素决定的,与目标进度、工期、质量、工作量等都密切相关。造成投资增加的主要原因有天气影响、项目变更、材料设备质量控制不到位、施工单位素质底下、分项工程效率低配合不好、总工期拖延、物价上涨等。
1.5 工程质量存在缺陷
俗语说“一分钱一分货”,工程的质量与投资是有直接关联的。在工程投入使用之后经常因为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停产,重新维修,造成很大的损失。
1.6 风险重视不够
风险在任何工程中都是存在的,尤其是电力工程这样工期长、投资大、变动多的项目工程更应该注重风险防范工作。在电力建设工程中主要风险有:工程目标设计失误、技术规范失误、可研中方案失误、气候条件变化风险等。
2 电力建设工程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2.1 采取措施确保电力工程施工质量
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全面搜集资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确保可行性报告的质量。在图纸设计阶段,对于变电站站址选择、线路路径走向以及材料设备的要求要有全面的考量,根据负荷的大小、分布及预测情况进行反复审查、斟酌,争取让设计中的问题在施工前就暴露出来并有效解决掉。工程开工前,要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设备、资质、人员进行全面的审查,保证每一个元素都要满足施工要求。对材料、设备的采购要严格把关,专业验收,只有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才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做好施工的监督工作。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第一时间解决。
2.2 提高电力工程施工管理效率
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管理效率要做好两方面,一方面要落实责任制完善工作程序,另一方面要使用现代化的管理软件来提高管理效率。首先要明确领导、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以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分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权限,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追究到个人。建立相应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规范员工行为,强化质量意识。
另一方面,要引进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平衡工程进度、工程资源与工程质量,为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工程计划。
3 电力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投资控制
建国短诗范文3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由于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失控所引起的建设项目投资失控现象在我国极为普遍。因为一个建设工程所要消耗的资源量非常大,品种非常多,建设周期长,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经济,所以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对整个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都会产生影响。
1、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管理的首要途径就是严格的按照施工图施工,不能随意突破标价,从而减少因为各种原因所产生的相关施工费用的调整,全力控制施工过程中由于材料等原因产生的成本的增长和注资的增加。通过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达到控制追加投资。在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如果要做到主动控制施工阶段的造价,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四点:
1.1积极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招投标制是当前建设工程项目当中确定建设任务的一个重要的形式。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当中,工程造价是整个的核心工作,所以作为工程造价的管理人员必须参与建设工程整个过程的招投标活动,并且需要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发挥必要的作用。事实证明,建设工程项目只有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才能真正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体现出竞争,从而才能让建设单位有更多的选择。这样最终选定的必定是资金雄厚、技术设备先进的施工企业。以往很多建筑企业都是先施工在预算,先进行招投标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先进行项目的预算,然后在施工,并在施工中加以控制,这样就能减少项目失控的几率。从而为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奠定了基础。
1.2施工方法的掌握
设计的变更对于建设项目的影响非常的大。设计的变更不仅仅局限于设计图纸,同时还包括选用材料的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造价管理人员必须要熟悉整个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的所有内容做到彻底的了解,充分了解设计者的意图以及每一个细节的考虑,这样可以尽早的发现设计的问题进而进行纠正,以便在施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了解设计者的构思可以加速在施工中的进程,避免不必要的弯路,保持设计的完整性和完美性。于此同时对于图纸的会审一定要重视,不能匆匆了事,否则在施工过程中再进行图纸的设计和更改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同时对造价的控制也会带来很大的麻烦。在施工阶段,现场签证费用也非常的重要,而且与施工全过程的造价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要及时的对现场签证费用做详细的记录 并将这些记录整理好。在现场签证的过程中我们要尽量做到细节化,具体到具体部门,分部门,分事项,具体到每个单位个人,并将其逐一编号,将各个项目的费用都注意分类细化,统一整理,储存。从而使签证做到详细、准确。至于建设工程中的障碍物拆除费用和建设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要在回收费用中的结算中扣除,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废料的回收,还有就是废料回收的费用控制和详细的记录。除了要注意以上几点外,还要避免现场签证费用的重复,例如签证单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纸、定额里面含有的内容有重复的地方,对于重复项目必须删除。现场签证的方法有很多,我们不仅要有提高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识,我们还要学习这些能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现场签证是必然出现的结果,由于物料、人员、以及设计不合理所产生的无法施工的现象随时都可能出现,所以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工程变更后费用的控制一定要合理,不仅仅是物料的控制。正常的工作程序是,在出现设计变的时候,一定要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变更图纸,新出来的设计变更图纸必须要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定,同时要报给建设单位,在假设单位批准后下达变更指令再进行工程的变更。所以在审查设计变更时,不仅要看图纸是否变更,还要审查该变更是否有合法的手续和依据,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会引起承包商的经济损失。
1.3施工合同的全面确认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它是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的主线条,其贯穿于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所以在建设施工合同订立的时候,必须要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严谨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核,进一步使建设工程造价在竞争中实现合理的确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疏漏,一旦在建设项目过程中产生了建设项目违规、不合法,建设不合理等情况,相关部门都会按照建设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所以一定要对合同进行全面的审视,以免在造成后续索赔时缺乏必要的依据。
1.4材料价格的合理确定
在整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建设材料的采购费用占很大的比重,大约占整个工程总价成本费用的70%份额。因此相关材料价格的高低对整个项目工程造价的影响非常大。材料价格的掌控要控制好采购部门,同时还要控制好设计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的变更会直接的影响到材料的采购,由于设计原因产生的材料的变更引起的费用失控,在国内这种现象有很多。材料价格的控制是降低建设工程施工造价的有效手段,也是最直接的手段。所以材料的采购环节尤其重要,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参与采购部门的工作,不仅要严把材料的质量关,同时还要把握采购的透明度,公开度。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基础上,寻找最合适的材料供应商,找到一手的最合理的货源,把材料价格控制在合理预算的最低水平上,严格按照项目施工允许的范围进行选材,同时还要规范采购部门的自身行为。禁止在项目施工阶段由于材料费用的调高以及采购人员的产生成本的追加,进而演变成施工造价的失控,从而造成投资超额。
建国短诗范文4
关键词:路桥工程;建设;过渡段;施工技术
中图分类号:U448.1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路桥工程建设中,在桥梁引道处,由于桥台与路基的刚度差异性以及路基沉降的原因,极易产生沉降差,导致路面不平顺,出现桥头跳车现象引起车辆行驶的舒适与安全问题。因此,在路桥之间设置一定长度的过渡段,使路桥之间的刚度逐渐变化,减少路桥间差异沉降,防止免桥头跳车现象,是施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路桥过渡段施工常见病害
公路线形标准高,桥头引道路堤高,极易产生沉陷和变形,出现桥台与引道错台、桥台路基下沉、路面裂缝、不平甚至积水等病害。这些病害使快速行驶的车辆颠簸、振动、跳车产生噪音。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先找出病因。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路桥过渡段沉陷造成的。由于路基与桥台的刚度差异悬殊,路基填料固结程度差,强度相对较低,使二者产生刚度差。其原因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路桥过渡段的位置特殊,压路机难以碾压到位,导致桥台后的填料不易压实,造成部分填土下沉。加上桥头路堤地基处理不彻底、排水不当、填土选料不正确使填土难以压实。另外,桥梁通常作为控制工程优先施工,路基工程一般是桥梁建成后施工,路桥过渡段集中填筑,几乎没有静置沉降和趋于稳定的时间,导致运行后的初期沉降变形较大。
二、路桥工程建设中过渡段的施工技术
1、设置搭板。搭板的设置方法有三种:方法一从理论上讲是完美的,在搭板长度L 范围内,在车辆荷载作用下,路面的弯沉逐渐变化,但这种方法给实际施工带来很大困难。方法二,它的特点是克服了方法一的施工困难,而且又有效地解决刚柔过渡的问题。方法三是采用预留反向坡度,即搭板与桥台连接处标高一致,而与路面连接端则高于设计标高,形成一个预留的反向坡,坡度大小根据路桥之间的沉降差而定,此法的关键在于考虑路线纵断面平顺的前提下,确定沉降差和预留反向坡度。搭板与桥台间的锚固有竖向和水平向两种方法。考虑到搭板自由端在车辆荷载作用下必然发生竖向位移,而水平向的锚固更符合这一受力状态,并有利于桥台受力,因而搭板与桥台间宜采用水平锚固。
2、未设置搭板。目前,国内高等级公路在大中桥头处均设置搭板,但搭板一旦破坏,不仅严重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而且施工难度大、维修费用高。如果没有设置搭板,则应对台后填筑作周密设计和认真施工,对填料和压实应有更高要求,或采用专门的结构措施,如铺土工格网、填筑聚乙烯块等。
3、台后填筑。
导致桥梁两端路堤沉降的因素主要是三大方面变形所致, 即:地基、路基、路面。地基的压缩变形则是路基路面的恒载和车辆荷载造成, 填料的压缩、固结、次固结造成路基路面结构层受到不同程度的压缩。而在搭板和桥面的面层结构、厚度一样时, 面层就不会出现沉降差, 这就需要保证搭板、桥面的面层结构和厚度一致。车辆荷载对深度造成的影响通常在2m 左右, 常规搭板下的加强层均小于2m。资料显示, 考虑到填料自身固结和施工要求不严, 对台背填方不实施加固处理则难以从根本上处理好桥头跳车问题。因而, 对整个台背填筑从地基就需要执行加固方案, 选择砂性土、砂砾、碎石土填筑, 需要时可根据石灰或水泥实施稳定处理, 这样能显著防范路基工后沉降问题。
土工合成材料加固台背路基对填土荷载作用能有效控制, 特别是在防止不均匀沉降方面效果更好。这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因为土工合成材料能加强土体本身颗粒间以及土颗粒与土工合成材料接触面间的磨擦性能, 促使土体部分应力逐渐扩散和转移, 以此减小了土体的垂直应力和水平拉应力。另一方面, 土体剪应力显著增大,土体承载能力和抗变形能力、抗裂能力则相对变大, 加固处理时必须要弄清各个应力之间的关系。
台背回填的压实好坏能对台背路基沉降与跳车造成直接影响, 台背回填由于处在台背位置, 以此成为碾压最为薄弱的环境。而压路机的碾压操作也难以进行, 给机械传动工作造成的影响更大, 由此会使得台墙受损。因而, 台背回填处的压实最好采取小型压实机具, 压实厚度时分层操作, 通常需控制在10 ~15 cm 范围内。结果显示, 若处于相同的施工环境, 则必须要保证台背回填处粘性土的压实功要比砂砾料或二灰碎石的压实功大1倍, 台背回填粘性土压实度则要超过95% , 这时运用小型压实机具施工难度更大。
对路桥过渡段仅仅采取桥头搭板, 将造成路基压实度难以达到理想状态。而路基下沉则会导致搭板下地基出现脱空问题, 这些常会造成搭板受力状况不理想。施工人员需合理设置桥头搭板, 对路基的压实情况严格考核把握。操作过程中, 要在距路基顶面1m 处使用振动式压路机, 每层填筑厚度要根据压路机械的振压情况而定。根据分层填筑、分层碾压、分层检测法等方面采取施工方法, 同时要把路基纵向填筑成10~ 15°的斜坡, 让其和构造物形成钝角, 以便压路机碾轮的操作方便。
4、地基处理
处理好桥背软弱地基是控制桥头跳车的重要措施。对软基处理目前国内已有换土法、超载预压法、减少附加应力法、排水固结法、深层搅拌法和高压喷射注浆法、振动碎石桩法等处理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应用,以改善地基性能,提高承载力,减少沉降,缩小桥台与路堤的沉降差,避免错台。修建在软土地基上的桥台通常采用桩基础。如果在相当厚的软土层修筑高路堤,则软土会因回填材料的质量而向侧向挤动并对基桩施加很大的力。其后果是使桥台产生水平位移或转动。这将损坏支座、伸缩缝,有时还会损坏桥面和桥台。为了避免不正常的位移的出现,必须减轻回填材料,或者增强地基土或用基桩,达到抵抗侧向流动的强度。此外,在桥头采用桩板法、轻质填料、连接箱式桥台、支撑连续板等措施可有效地减少路基的沉降。
5、台背排水
在路桥过渡段如果排水处理不当,会使水沿桥台路基连接处下渗,降低路面结构层的稳定性,路基和地基的稳定性,加剧错台和跳车。因此应根据台背填料类型、降雨资料及渗水量等选择适宜的排水方式,以疏干台后填料的水分。台背路基填筑前,在原地基土拱上也设置泄水管或盲沟。在基底上,先作必要的处理。然后填筑横坡为3%~4%的夯实粘土形成土拱,再在土拱上挖成双向坡的地沟(地沟尺寸一般宽为40~60cm,深为30~50cm)。在台背后全宽范围内满铺一层隔水材料(可用油毡或下垫尼龙薄膜上盖油毡)。在地沟内四周铺设有小孔的硬塑料管(塑管直径一般不小于10cm。其上小孔孔径为5mm,布成梅花形,间距控制在10cm 以内)。塑料泄水管的出口应伸出路基外或桥头锥坡外;在硬塑料管四周填筑透水性好、粒径较大的砂石材料;再分层填筑台后透水性材料,直到路基顶面。横向盲沟的设置与上相同,取消泄水管,以渗透系数较大的透水性材料填筑地沟(加大粒径碎石)。用土工布包裹盲沟出口处,并对其作必要的处理。有时视需要可在台后填方中设排水垫层。桥台背面应设置防水涂层以避免渗水对结构物的侵蚀。对于回填区顶面与底面排水,回填表面应夯实并设置截、排水设施,必要时表面予以封闭,以减少地面水下渗。当回填范围较大且表面渗水较多时,应沿回填区底部原地面设置横向水平渗沟或透水管渗沟或透水管,水平间距一般为1~2m,排水管管径10~15cm。
6、桥头换填施工技术控制
在以往的桥头回填施工中,因换填石灰土多处于素土包围之中,施工场地狭窄只能用小型机具进行处理,而且由于与素土接头处施工不便,往往出现问题,所以在公路施工中,应当把台背处的路基全部挖开,统一填筑石灰土,不再保留周围的素土。这样重型压路机就可以开进台背处进行碾压。虽然素土变更为石灰土提高了一部分造价,但这样既保证了台背回填质量,又减少了人工与小型机具费用,同时有利于缩短工期,平衡全线路基施工,总体看来,利大于弊。在台背回填施工中我们统一规定台背高于2m 的,从原地面填起:不足2m 的,从原地面下挖至距台背顶2m 处开始施工,保证台背换填石灰土的高度。同时严格规定台背回填的施工程序,首先按每层20cm 计算出台背回填的用土量与用灰量,现场撒灰、搅拌,至少要倒翻3 次以上,石灰土拌和必须均匀,颜色一致,现场铺平,压路机跟踪碾压至密实。对于压路机未能压到的靠近结构物翼墙及侧墙的边角处,用气锤、电夯等小型机具夯实。现场抽检压实度及石灰剂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层施工。每往上填筑一层加长至少10cm 台阶,从而保证各层回填石灰土与路基连接密实、连续。
总之,在路桥过渡段, 由路桥结构的刚度差引起的过渡段轨道刚度的变化对高速行车的影响远不及由路桥结构的沉降差或错落式沉降引起的轨面弯折变形显著,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全过程的系统的科学管理,加强控制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工序的工程质量,减少路桥结构的沉降差或消降错落式沉降,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彭家远,周连清. 关于路桥过渡段施工技术及防范措施[J]. 民营科技. 2009(11)
[2] 杨继禹. 高速公路半刚性基层施工技术研究[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08)
[3] 谢高奇. 客运专线路桥过渡段施工技术[J]. 科技风. 2010(06)
建国短诗范文5
关键词:回采工作面;过断层技术;实践;安全生产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2.118
在煤炭开采作业中,由于作业特性,很容易碰到断层地质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煤炭开采活动有序开展,带来不同程度上的安全隐患。基于此,为了确保煤炭开采活动有序开展,传统的处理方法是通过重新开切眼方式,但是会对煤矿生产效率产生影响,采出率随之下降,加剧采矿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煤矿企业经营效益。针对此类问题,通过过断层技术可以快速、安全的他用过断层,确保生产活动有序开展,提升煤矿开采效率的同时,维护开采活动安全,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此看来,加强回采工作面过断层技术研究十分关键,同时也是当前煤矿企业经营发展中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1 工程概况
以贵州省安顺市某矿井为例,生产能力95万t/a,采储量高达5055万t。为了顺应市场发展,提升煤炭开采效率,开始大力推广综采回采工作面。其中9103综采工作面作为首个推行回采工艺的工作面,工作面采高1.5m,工作面巷道长1020m,轨道杭长935m。在工作面轨道夯234m处,发现有两条连续的断层,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开采活动有序开展。
2 工作面过断层技术和实践
2.1 过断层技术工艺
纵观当前我国煤炭回采工作面现状来看,其中选择的过断层技术工艺主要是通过调整采高法和挑顶起底法,在实际应用中效果较为可观。一般情况下,采高法更适合应用在采煤设备才没高度无法达到最低煤层高度时,采煤工作面正常作业推进一定距离后,选择采留顶煤方法来降低采高,确保回采工作面可以顺利通过断层,采高活动顺利开展。挑顶起底法则是应用在采煤设备自身的采煤能力能够达到最低煤层高度,可以借助采煤机器设备直接切割坚硬的岩石,确保开采作业活动有序开展,提升煤炭开采效率[1]。
2.2 断层FLAC3D数值模拟技术
在工作面通过断层时,通过收集岩石样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力学实验,其中包括对岩石层的强度和变形值等,做好实验数据的记录工作,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参考依据。FLAC3D数值模拟技术作为一种前沿的数据分析技术,主要是应用在大变形的断层顶板数据分析中。通过FLAC3D数值模拟技术,可以将收集得到的数据进行计算和分析,对围岩和顶板的位移和垂直方向应力数值展开分析。从中不难看出,伴随着埋藏深度的逐渐增加,垂直应力赋存规律随之扩大,与实际情况充分契合。
2.3 工作面过断层技术实践
在回采工作面作I中,机械化设备最低过机高度为1.6m,选择最低高度推进作业仍然会遇到岩层阻碍,这就需要选择的合适的过断层技术,确保各项作业活动有序开展。同时,为了有效提升煤炭品质,在与断层之间距离较近时尽可能的缩小采高,避免割矸量的增加,保证煤炭品质,提升经济效益。在过断层时,采煤机推进作业中挑顶为主、破底为辅原则,具体情况还需要充分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进行选择,顺利通过断层,开采设备正常运行,提升煤炭开采效率[2]。
2.4 过断层期间顶板和片帮煤壁支护
在回采工作面推进中,可能遇到顶板破碎现象,进而出现冒顶或是支架结构不稳定的问题,加之破坏支护不充分,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基于此,为了确保推进安全、顺利,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片帮煤壁和破碎顶板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加强支护。在割煤后,选择前移支架和刮板输送机的方式及时支护,同时确保在移架过程中立柱可以承担足够压力,确保支护工作可以起到原有作用,尽可能避免空顶问题的出现。
其二,加快推进进度。在设备正常使用情况下,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的增加推进进度,在提升推进进度的同时,可以有效缩短煤壁显露时间,尽可能降低破碎顶板事故几率。在回采工作面通过断层过程中,为了维护作业安全,在打眼期间注重顶板和两帮,一大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存在,需要立即停止钻进活动,寻求合理措施予以处理[3]。爆破前,需要选择合理的支架顶梁,爆破后选择超前拉架,尽可能避免空顶事故出现,维护作业安全。在全岩回采中,需要选择专门的采煤机及时有效的顶板支护,尽可能缩减空顶距离。工作面到达指定区域后,放置一定数量的圆木,可以有效避免支架上方空顶。断层延伸到机尾后,派遣专门人员观测巷道顶板,如果发现存在异常问题,及时选择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与此同时,为了避免落矸威胁到人员尚明安全,可以使用方木和竹笆背顶处理,维护作业安全[4]。
2.5 加强设备和人员管理
在回采工作面过断层期间,为了确保各项作业活动有序开展,应该加强设备和人员管理,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正确使用机械设备,降低设备老化、磨损,促使作业活动更加规范化,提升煤炭作业效率和安全。
3 结论
综上所述,在回采工作面过断层期间,需要充分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过断层技术,加强破碎顶板和片帮煤壁控制,选择合理的支护方式,确保结构稳定,确保采煤作业活动可以安全有序进行,为煤炭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赵东亮.裕兴煤业15108回采工作面过断层技术研究[J].能源与节能,2016,24(05):187-188.
[2]刘中胜,陈峰.回采工作面补切眼内掏槽过断层技术研究与实践[J].中国煤炭,2015,24(10):44-46+52.
建国短诗范文6
从世界和我国公司法的实践看,对公司的市场准入,政府部门介入得越多越深,投资者设立公司进入市场的限制就越多,就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公司登记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改革实在必行,《公司法》修改已为大多学者所共识。本文是就这四个要件的改革设想提出一些见解。一是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取消设立有限公司最高人数限制,消除现行《公司法》部分条款自相矛盾的规定;二是修改《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变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险额,实行认缴制,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条款,放宽出资方式,鼓励投资;三是扩大《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任务性条款规范,缩小强制性条款规范,体现公司的自治性;四是取消《公司法》关于“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抓大放小,除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外,其他行业一律不强制规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按照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内资企业商事主体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等7类,本文是就以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商事主体的身份进入市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工商登记机关在登记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审查其是否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探讨。我国《公司法》第19条、第73条对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登记的要件作了严格规定。一般而言,一个公司要想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必须具备4个要件,即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为要件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与世界其他国家公司法相比,在这四个要件中,其中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公司住所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点,通常体现在公司章程或设立程序中,只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我国《公司法》所特别规定的。就我国的公司制企业登记制度所要求的市场准入条件,已不适应的经济形势,存在一定的弊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的要件:股东的数量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法施行后,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在产权量化的公司制改组中,一些企业参与量化股份的职工数量往往超过《公司法》第20条最高50人的规定。但是,为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类企业一般由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进行登记。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的规定,社会组织作为公司股东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一些省级总工会认为基层工会只要经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即具有法人资格(江苏省工会法实施办法),而证监会认为工会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办理社团法人持谨慎态度。职工持股会的地位是什么,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职工流动如何处理等,都具有很大争议。因此,对股东超过法定人数而由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时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试问,参与量化股份的数量超过50人的企业为什么不能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呢?原因就在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公司法》还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至少达到1000万元,且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的批准,手续十分复杂,以至于难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可见,职工持股会的出现是规避法律,对有限公司设立人数的要求,更是《公司法》规定不合理的产物。
在我国,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因此,当公司只有两个股东时,股东之间能否转让全部出资,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现实中,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时,两个股东可以达成协议,其中一个股东持有几乎全部股份,另一股东仅在名义上持有少量股份,从而回避《公司法》第20条规定,使该规定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二〉物的要件: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信用担保。因此,公司资本成为公司设立的必要物质要件,公司法也对公司资本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在我国《公司法》第23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5、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1、规定最低注册资本;2、列举5种出资方式,限定以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3、实行实缴资本制,规定必须验资。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奉行的立法原则是资本确立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按照资本确立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额缴足,且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从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可以看到,其限额规定偏高,从而导致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太高。在现今世界,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仍然对公司设立附加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他们在提出此种要求时,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极低。如美英国家不规定最低限额,日本规定最低10万日元,仅相当于人民币7000元,我国部分省区也在结合本地实际,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制度,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2004年7月,河南省政府就出台了《关于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快河南经济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允许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方便企业快速进入市场。目前《公司法》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背离了国际社会有关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律发展思潮,严重脱离了中国的实际情况,违背了商事社会鼓励投资的理念。同时,注册资本实缴制也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因为,出资要求“实缴”,而且必须验资。“实缴”即足额交纳,及时交纳,一不能少,二不能拖。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出资欺诈,但并没有起到实际效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屡见不鲜。
按照资本维持的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有关公司累计投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公司以非货币出资必须依法作价评估,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以及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规定都体现了《公司法》资本维持的原则。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已严重制约了公司的发展。如果一个公司要发生1亿元的收购项目,必须拥有2亿元的净资产,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一个公司要上一个1亿元的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它的自有资金只要达到总投资额的30%,即3000万元,其余7000万元可以通过负债解决。这就是说,都是1亿元的投资,一个自有资金要达到2亿元,另一个只需要3000万元,极不合理。
按照资本不变的原则,公司注册资本额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公司除未召开创立大会或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在公司登记实践中,股东要想抽回出资退出公司,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
〈三〉行为要件: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的组织及运转进行规范,对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等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由于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成员的规范性功能,对一般人的公式性功能,对政府具有管理监督的准据性功能,各国公司法多将制定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公司章程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章程为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条规定:“有限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制定章程”,其〈商法〉第62条、第165条分别规定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制定章程。二是公司章程内容散见于有关条文中。如美国〈示范公司法〉并没有象、日本公司法那样明确规定有“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的条文,但全文152个条文中,用了11条近70个款项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修改、备案等。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之别。两分法将其分为强制条款与任意条款;三分法将其分为必要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章程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属于强制性条款,如不记载,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不记载,则仅该事项本身不发生效力,对章程的效力没有妨碍;对于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法规的记载事项,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则发生效力,否则无效。
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第22条、第79条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自治性认识不足,实践中,投资者设立公司时,往往按照要求领取公司登记机关事先准备的章程文本。
〈四〉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特别要求。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并不鼓励发起人以设立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经营条件允许公司设立后,根据公司实力和需要再慢慢筹办,公司法不作要求。依我国公司法,发起人为了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使公司得以设立,必然与外界签订合同,支付相应费用,这些费用一般由发起人垫付,发起人有无能力垫付是个。更为严重的是,公司一旦设立成或设立无效,发起人是否应承担这一损失?可见,公司法将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作为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之一,陡然增加了公司设立的成本和风险,增加了设立公司的难度。
改革设想:
〈一〉允许一人(一个股东)公司设立,取消设立有限公司最高50人的数额限制。,一些国家出现了一人公司,并以法的形式予以肯定。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公司法。长期以来,大多数国家将一定数量的股东作为公司存在的条件,规定当公司股东减至一人时,公司既自动解散,同时,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随着的快速和各种情况的变化,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不仅允许单独股东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份时公司继续存在,而且一些国家还允许单个股东设立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20条虽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公司法》第64条又同时规定,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两条规定自相矛盾于同一部法中。
〈二〉修改〈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变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上述资本三原则对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司的发展,其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它限制了民间资本,造成了资本闲置,增加了公司的设立成本。因此,应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即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融合,形成一种介于两者之间新的资本制度。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既要考虑维护经济秩序,杜绝空壳公司,防止投机违法活动的需要,又要从鼓励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增加税收的角度来考虑,让更多的民间闲散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因此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可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特殊行业可以另行规定。2、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按照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全体出资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3、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性条款,放宽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和产权、非专利技术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作强制性规定,均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4、放宽出资方式。允许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5种出资方式以外的方式出资,如以债权、股权等方式出资。5、修改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股东退股对内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对外必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明确规定股东退股的程序。
〈三〉扩大〈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规范,缩小强制性条款规范。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及活动等根本原则的自治法。公司章程作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体现公司成员意思自治的主要表现形式。〈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体现公司的 自治性。首先,公司章程是当事人协议的产物,强制性法律规范和法律列举的公司权力、股东权利不应也不必载入公司章程。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的股东权、公司机构的职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以及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无须在章程中重复。其次,应允许公司章程通过任意条款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司本质的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如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取股利。而现行〈公司法〉第177条第4项硬性要求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没有变通余地,该类强制性规范应转为任意性规范。
〈四〉取消〈公司法〉关于“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在登记实践中,对“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也难以把握,属于特殊行业,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条件有明确规定,比较容易执行;而对其他行业的“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公司登记机关在执法时随意性大。有的凭自己的理解把握必要的条件,的注册,有的因为必要的条件难以把握,干脆在登记过程中不作为审查的内容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造成了登记标准不统一,审查责任不清。为此,除一些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重要的行业,应该规定设立的生产经营条件,其他行业不需要对生产经营条件作强制性规定。 资料:
1、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课题组:《行政审批设置现状与改革综述》刊于《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