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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短诗范文1
第二阶段:国防现代化突飞猛进的重大时期;
第三阶段:顶住霸权压力,保持军队稳定;
第四阶段:国防现代化建设时期;
第五阶段:历史性飞跃发展时期。
国防建设的简介:国防建设,是国家为保卫自己的安全,遏制和抵御外来侵略而采取的军事、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一整套措施的总称。国防建设的目标,取决于国家的目标, 它依赖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其基本内容包括:国防领导体制和军队指挥体制的确立;国防资源的投入、使用和管理;国防教育的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的发展;国防工程设施;常备军战斗力和战备水平的提高;国家动员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国防立法以及国防理论的研究等。
建国短诗范文2
【关键词】电力建设;工程实施;质量控制;投资控制
电力工程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领域,规模大、投资高、组织结构复杂、影响因素众多这些都增加了电力建设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电力建设公司要加强管理,强化对于工程实施阶段的过程控制,确保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
1电力建设工程实施阶段过程控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决策失误
项目的决策是决定一个项目方向的,如果目标设计出错或者论证不全面很可能导致项目的失败。电力建设不仅具有很强的系统性,还与建设当地的电网系统密切联系,因此要认真考虑电力工程完成后的能源供应地点与能源供应方式,确保工程项目能够以低成本运行。还要做好电力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设备选型工作,如果选型不当就会造成各个专业之间无法配合,影响工程工期。
1.2 施工现场管理无序
随着工程施工的开始,管理者的工作场所就应该是施工现场。电力工程项目规模大,工程子项目多,还有很多隐蔽工程,很多施工队为了赶工偷工减料,管理部门人少事多无暇顾及,导致最后完工的就是豆腐渣工程。另一方面,电力施工涉及到的材料众多,管理部门在材料进场时没能做好验收工作,导致不符合规范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材料与设备的不符合要求,不仅会影响工程质量还会带来投资增大、工期延长等问题。
1.3 工程进度不按计划进行
拖延施工进度是电力建设工程常出现的现象,影响工程进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计划失误会影响工程进度,边界条件变化、管理过程失误都会影响工程进度。边界条件的变化包括设计的修改、外界对项目新的要求和限制、设计标准的提高等。管理过程失误包括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工程实施者缺乏工期意识、项目各单位协调不到位、其他方面未完成项目计划造成的拖延。
1.4 工程投资增大
工程的投资是由各方面因素决定的,与目标进度、工期、质量、工作量等都密切相关。造成投资增加的主要原因有天气影响、项目变更、材料设备质量控制不到位、施工单位素质底下、分项工程效率低配合不好、总工期拖延、物价上涨等。
1.5 工程质量存在缺陷
俗语说“一分钱一分货”,工程的质量与投资是有直接关联的。在工程投入使用之后经常因为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停产,重新维修,造成很大的损失。
1.6 风险重视不够
风险在任何工程中都是存在的,尤其是电力工程这样工期长、投资大、变动多的项目工程更应该注重风险防范工作。在电力建设工程中主要风险有:工程目标设计失误、技术规范失误、可研中方案失误、气候条件变化风险等。
2 电力建设工程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2.1 采取措施确保电力工程施工质量
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全面搜集资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确保可行性报告的质量。在图纸设计阶段,对于变电站站址选择、线路路径走向以及材料设备的要求要有全面的考量,根据负荷的大小、分布及预测情况进行反复审查、斟酌,争取让设计中的问题在施工前就暴露出来并有效解决掉。工程开工前,要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设备、资质、人员进行全面的审查,保证每一个元素都要满足施工要求。对材料、设备的采购要严格把关,专业验收,只有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才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做好施工的监督工作。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第一时间解决。
2.2 提高电力工程施工管理效率
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管理效率要做好两方面,一方面要落实责任制完善工作程序,另一方面要使用现代化的管理软件来提高管理效率。首先要明确领导、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以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分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权限,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追究到个人。建立相应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规范员工行为,强化质量意识。
另一方面,要引进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平衡工程进度、工程资源与工程质量,为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工程计划。
3 电力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投资控制
建国短诗范文3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由于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失控所引起的建设项目投资失控现象在我国极为普遍。因为一个建设工程所要消耗的资源量非常大,品种非常多,建设周期长,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经济,所以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对整个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都会产生影响。
1、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管理的首要途径就是严格的按照施工图施工,不能随意突破标价,从而减少因为各种原因所产生的相关施工费用的调整,全力控制施工过程中由于材料等原因产生的成本的增长和注资的增加。通过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达到控制追加投资。在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如果要做到主动控制施工阶段的造价,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四点:
1.1积极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招投标制是当前建设工程项目当中确定建设任务的一个重要的形式。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当中,工程造价是整个的核心工作,所以作为工程造价的管理人员必须参与建设工程整个过程的招投标活动,并且需要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发挥必要的作用。事实证明,建设工程项目只有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才能真正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体现出竞争,从而才能让建设单位有更多的选择。这样最终选定的必定是资金雄厚、技术设备先进的施工企业。以往很多建筑企业都是先施工在预算,先进行招投标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先进行项目的预算,然后在施工,并在施工中加以控制,这样就能减少项目失控的几率。从而为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奠定了基础。
1.2施工方法的掌握
设计的变更对于建设项目的影响非常的大。设计的变更不仅仅局限于设计图纸,同时还包括选用材料的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造价管理人员必须要熟悉整个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的所有内容做到彻底的了解,充分了解设计者的意图以及每一个细节的考虑,这样可以尽早的发现设计的问题进而进行纠正,以便在施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了解设计者的构思可以加速在施工中的进程,避免不必要的弯路,保持设计的完整性和完美性。于此同时对于图纸的会审一定要重视,不能匆匆了事,否则在施工过程中再进行图纸的设计和更改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同时对造价的控制也会带来很大的麻烦。在施工阶段,现场签证费用也非常的重要,而且与施工全过程的造价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要及时的对现场签证费用做详细的记录 并将这些记录整理好。在现场签证的过程中我们要尽量做到细节化,具体到具体部门,分部门,分事项,具体到每个单位个人,并将其逐一编号,将各个项目的费用都注意分类细化,统一整理,储存。从而使签证做到详细、准确。至于建设工程中的障碍物拆除费用和建设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要在回收费用中的结算中扣除,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废料的回收,还有就是废料回收的费用控制和详细的记录。除了要注意以上几点外,还要避免现场签证费用的重复,例如签证单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纸、定额里面含有的内容有重复的地方,对于重复项目必须删除。现场签证的方法有很多,我们不仅要有提高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识,我们还要学习这些能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现场签证是必然出现的结果,由于物料、人员、以及设计不合理所产生的无法施工的现象随时都可能出现,所以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工程变更后费用的控制一定要合理,不仅仅是物料的控制。正常的工作程序是,在出现设计变的时候,一定要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变更图纸,新出来的设计变更图纸必须要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定,同时要报给建设单位,在假设单位批准后下达变更指令再进行工程的变更。所以在审查设计变更时,不仅要看图纸是否变更,还要审查该变更是否有合法的手续和依据,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会引起承包商的经济损失。
1.3施工合同的全面确认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它是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的主线条,其贯穿于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所以在建设施工合同订立的时候,必须要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严谨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核,进一步使建设工程造价在竞争中实现合理的确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疏漏,一旦在建设项目过程中产生了建设项目违规、不合法,建设不合理等情况,相关部门都会按照建设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所以一定要对合同进行全面的审视,以免在造成后续索赔时缺乏必要的依据。
1.4材料价格的合理确定
在整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建设材料的采购费用占很大的比重,大约占整个工程总价成本费用的70%份额。因此相关材料价格的高低对整个项目工程造价的影响非常大。材料价格的掌控要控制好采购部门,同时还要控制好设计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的变更会直接的影响到材料的采购,由于设计原因产生的材料的变更引起的费用失控,在国内这种现象有很多。材料价格的控制是降低建设工程施工造价的有效手段,也是最直接的手段。所以材料的采购环节尤其重要,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参与采购部门的工作,不仅要严把材料的质量关,同时还要把握采购的透明度,公开度。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基础上,寻找最合适的材料供应商,找到一手的最合理的货源,把材料价格控制在合理预算的最低水平上,严格按照项目施工允许的范围进行选材,同时还要规范采购部门的自身行为。禁止在项目施工阶段由于材料费用的调高以及采购人员的产生成本的追加,进而演变成施工造价的失控,从而造成投资超额。
建国短诗范文4
生活中许多事情都是这样,一旦大家对某个概念的内涵达成默契共识,约定俗成的含义便成为指导我们生活学习的航标。“教学时间”也是这样,由于没有争议因而自它出现以来便一直成为我们教学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术语和标尺。
在这一前提下,我们在研究语文课堂教学的时候,大多都是在规定的教学时间里面考量语文教师的教学效果。如果教师在这一教学时间里面,圆满地完成了语文教学的三维目标,一般都会认为是比较成功的一堂课;如果这样的语文课堂还能够进一步出彩,做到质量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就可能会评为“优质课”或“高效课”了。那些深得广大语文教师们推崇和追捧的理想课型,往往均会被冠以“有效课堂”、“高效课堂”、“深度课堂”。虽然名称各异,但是它们的特点是趋同的,都是在有限的“教学时间”里面能够从多个教学维度完成预期的教学期望,课堂的教学目标、教学重点、难点能够在这一“额定”的教学时间里面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淋漓尽致地演绎。换句话说就是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结合得天衣无缝;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的“习得反馈”与课堂的“时间节拍”同步,整个课堂的流程醇厚自然、水到渠成,那么这样的堂课就是我们心目中的理想课堂了。相反,那些因为教学时间少了或多了的课堂,总难免遭人诟病。
许多大师的课堂由于经常能够达到这样“天人合一”的境界而让人神往不已。但现实的问题是,普通教师每日的常规语文课在有限的“教学时间”里面往往很难出现大师们那样的意境;常规课堂上许多的因素(有教师的因素、教材的因素、学生的因素、课堂的因素)往往会影响到语文课堂意境的浓淡。这些因素都可能让教师教学的预期效果和实际状况出现或多或少的差距,这种差距直接的表现就是:我们的“课堂时间”和我们的“教学行为”不甚合拍,教师的课堂教学永远显得那样地仓促和拘谨。
这种“教学时间”和“教学行为”的不和谐常常会带给语文老师深深的遗憾,引起语文老师课后的反思。大家都试图探明其中的原因,进而寻找到某种灵丹妙药来让课堂上教师的这种仓促和拘谨变得自然和舒展。那些看起来非常有效的教学方法、课堂技巧、授课理念,尽管人人推崇个个膜拜,但拿来和自己的课堂一对接,不是帽子大了就是衣服长了,不是裤子短了就是鞋子不合脚。不说是水土不服至少也是模式走样,这种无奈导致课堂个案教学的低效。
你看,日常的语文课堂(有时候是公开课、竞赛课),有的教师会出现拖堂的现象,尽管已经下课了,但还是要把之前预设好的内容呈现出来,似乎不呈现完毕,课堂就不完整,教学任务就没有完成。事后这些老师一般都会说:“我没有把握好时间”,“如果时间还多一点就好了”。然而是时间的问题吗?当然不是,很明显是我们的教学内容溢出了“教学时间”的容器!倘若教师此时“收缩”一下授课内容,“调控”一下学情反馈,情况是不是会有所改变呢?
可见,一个不争的教学原则摆在那里:教师的一切教学行为都必须在这有限的“教学时间”里面完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教师的教学似乎无形中会带上教学时间“限制”的镣铐,一切的教学活动都必须在时间的限制下完成。离开这一特定的时空维度,完美便无从谈起,所以处理好了“教学”和“时间”的关系,就处理好了“预设内容”和“呈现可能”的关系,忽略教学时间的恒定性和约束性,一切教学目标的达成都将存在变数。
实际上,广大的语文教师早就意识到了教学时间对教学活动的制约作用,他们也一直在探寻教学时间和教学流程完美结合的奥秘。为了科学地处理好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的关系,有些课堂(尤其是有些公开课、竞赛课)的教师在“磨课”的时候,往往会将每一个教学流程所花费的时间进行测定,以求整节课能充分科学地分配好课堂教学时间。但即便如此,由于课堂内容和授课流程会受到随时生成的教学情境的影响,因而实际的课堂还是会出现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的不同步、不和谐的尴尬局面。
可见要想有效地利用好教学时间还真的是绝非易事,它需要不断历练不断积累不断总结的修炼。许多的语文教学大师们的课堂为什么能够一气呵成,他们的教学过程为什么能够做到行云流水?除了有深厚的知识积淀以外,还离不开大师那娴熟的课堂驾驭能力。他们能够对整个的课堂流程做出宏观的把握和微观的操控,在有限的教学时间里面,可以让尺水兴波,可以使得预设的教学内容能够突破时间的藩篱做到知识技能效应的最大化。他们的成功,得益于“教学时间”思维的巧妙。他们不会满堂灌,不会一言堂,他们会科学合理地分配教学时间,他们能通过时间的抓手来调整课堂思维的流向,分配课堂内容的多寡,左右课堂角色的进出。该给自己多少时间,该给学生多少,他们既不含糊,也不侵占,他们知道自己什么时候该现身,什么时候该退场;他们也知道学生什么时候该表达,什么时候该倾听;他们也知道课堂的什么时候该升华,什么时候该结束。总之,教师的一切教学动作始终都会和着教学时间的节拍自然和谐地起舞。
建国短诗范文5
国家体育总局等对我国8万多成年人(20岁及以上)2014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2014年全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成人只有14.7%。30~39岁年龄组的人最不喜欢锻炼,仅12.4%的人经常锻炼。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是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以上,每次30分钟以上,运动强度达到中等以上。
调查还发现,因为“没时间”而不参加体育锻炼的比例最高,为30.6%;即便在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中,影响其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也是“缺乏时间”。“没时间”是我国成年人不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
抗生素耐药:4个误解最常见
抗生素耐药是重大的公众健康威胁,但人们对其普遍存在困惑。世界卫生组织主持的一份全新多国调查显示,某些做法、认识空白以及误解都在助长这种现象,主要包括:①世界上64%的被调查者(61%的中国被调查者)误认为抗生素可用于治疗感冒和流感。事实上,抗生素对病毒(感冒和流感的主要病因)毫无作用。②32%的人(53%的中国被调查者)认为一旦感觉好些,便可停止服用抗生素,不用完成规定疗程。事实上,抗生素应该足疗程服用。③76%答复者认为抗生素耐药性是指人体对抗生素产生耐药力。事实上,是细菌,而不是人或动物对抗生素产生耐药力,耐药细菌的蔓延会导致难以治疗的感染。④44%的人认为抗生素耐药性问题只涉及那些经常服用抗生素的人。事实上,任何人都可能发生耐抗生素性感染。
降压目标:“120”或好于“140”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一项最新的大型研究结果显示,对于50岁以上的高血压患者来说,将降压(收缩压)目标定在120毫米汞柱,相比目标血压为140毫米汞柱,能减少心脑血管病(包括心脏病发作、心衰、中风等)发生率25%,能将死亡风险降低27%。研究中提到,将血压目标控制在更低(120毫米汞柱)时,低血压、晕厥、急性肾功能损害等情况有所增加,但总体来说,好处要大于可能性的损害。研究人员建议,高血压患者可以就此咨询主治医生,结合自身具体情况,确定最佳降压目标。
建国短诗范文6
从世界和我国公司法的实践看,对公司的市场准入,政府部门介入得越多越深,投资者设立公司进入市场的限制就越多,就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公司登记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改革实在必行,《公司法》修改已为大多学者所共识。本文是就这四个要件的改革设想提出一些见解。一是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取消设立有限公司最高人数限制,消除现行《公司法》部分条款自相矛盾的规定;二是修改《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变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险额,实行认缴制,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条款,放宽出资方式,鼓励投资;三是扩大《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任务性条款规范,缩小强制性条款规范,体现公司的自治性;四是取消《公司法》关于“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抓大放小,除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外,其他行业一律不强制规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按照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内资企业商事主体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等7类,本文是就以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商事主体的身份进入市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工商登记机关在登记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审查其是否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探讨。我国《公司法》第19条、第73条对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登记的要件作了严格规定。一般而言,一个公司要想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必须具备4个要件,即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为要件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与世界其他国家公司法相比,在这四个要件中,其中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公司住所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点,通常体现在公司章程或设立程序中,只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我国《公司法》所特别规定的。就我国的公司制企业登记制度所要求的市场准入条件,已不适应的经济形势,存在一定的弊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的要件:股东的数量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法施行后,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在产权量化的公司制改组中,一些企业参与量化股份的职工数量往往超过《公司法》第20条最高50人的规定。但是,为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类企业一般由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进行登记。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的规定,社会组织作为公司股东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一些省级总工会认为基层工会只要经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即具有法人资格(江苏省工会法实施办法),而证监会认为工会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办理社团法人持谨慎态度。职工持股会的地位是什么,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职工流动如何处理等,都具有很大争议。因此,对股东超过法定人数而由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时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试问,参与量化股份的数量超过50人的企业为什么不能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呢?原因就在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公司法》还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至少达到1000万元,且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的批准,手续十分复杂,以至于难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可见,职工持股会的出现是规避法律,对有限公司设立人数的要求,更是《公司法》规定不合理的产物。
在我国,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因此,当公司只有两个股东时,股东之间能否转让全部出资,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现实中,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时,两个股东可以达成协议,其中一个股东持有几乎全部股份,另一股东仅在名义上持有少量股份,从而回避《公司法》第20条规定,使该规定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二〉物的要件: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信用担保。因此,公司资本成为公司设立的必要物质要件,公司法也对公司资本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在我国《公司法》第23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5、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1、规定最低注册资本;2、列举5种出资方式,限定以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3、实行实缴资本制,规定必须验资。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奉行的立法原则是资本确立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按照资本确立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额缴足,且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从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可以看到,其限额规定偏高,从而导致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太高。在现今世界,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仍然对公司设立附加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他们在提出此种要求时,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极低。如美英国家不规定最低限额,日本规定最低10万日元,仅相当于人民币7000元,我国部分省区也在结合本地实际,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制度,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2004年7月,河南省政府就出台了《关于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快河南经济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允许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方便企业快速进入市场。目前《公司法》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背离了国际社会有关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律发展思潮,严重脱离了中国的实际情况,违背了商事社会鼓励投资的理念。同时,注册资本实缴制也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因为,出资要求“实缴”,而且必须验资。“实缴”即足额交纳,及时交纳,一不能少,二不能拖。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出资欺诈,但并没有起到实际效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屡见不鲜。
按照资本维持的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有关公司累计投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公司以非货币出资必须依法作价评估,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以及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规定都体现了《公司法》资本维持的原则。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已严重制约了公司的发展。如果一个公司要发生1亿元的收购项目,必须拥有2亿元的净资产,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一个公司要上一个1亿元的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它的自有资金只要达到总投资额的30%,即3000万元,其余7000万元可以通过负债解决。这就是说,都是1亿元的投资,一个自有资金要达到2亿元,另一个只需要3000万元,极不合理。
按照资本不变的原则,公司注册资本额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公司除未召开创立大会或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在公司登记实践中,股东要想抽回出资退出公司,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
〈三〉行为要件: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的组织及运转进行规范,对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等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由于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成员的规范性功能,对一般人的公式性功能,对政府具有管理监督的准据性功能,各国公司法多将制定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公司章程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章程为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条规定:“有限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制定章程”,其〈商法〉第62条、第165条分别规定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制定章程。二是公司章程内容散见于有关条文中。如美国〈示范公司法〉并没有象、日本公司法那样明确规定有“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的条文,但全文152个条文中,用了11条近70个款项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修改、备案等。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之别。两分法将其分为强制条款与任意条款;三分法将其分为必要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章程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属于强制性条款,如不记载,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不记载,则仅该事项本身不发生效力,对章程的效力没有妨碍;对于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法规的记载事项,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则发生效力,否则无效。
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第22条、第79条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自治性认识不足,实践中,投资者设立公司时,往往按照要求领取公司登记机关事先准备的章程文本。
〈四〉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特别要求。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并不鼓励发起人以设立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经营条件允许公司设立后,根据公司实力和需要再慢慢筹办,公司法不作要求。依我国公司法,发起人为了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使公司得以设立,必然与外界签订合同,支付相应费用,这些费用一般由发起人垫付,发起人有无能力垫付是个。更为严重的是,公司一旦设立成或设立无效,发起人是否应承担这一损失?可见,公司法将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作为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之一,陡然增加了公司设立的成本和风险,增加了设立公司的难度。
改革设想:
〈一〉允许一人(一个股东)公司设立,取消设立有限公司最高50人的数额限制。,一些国家出现了一人公司,并以法的形式予以肯定。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公司法。长期以来,大多数国家将一定数量的股东作为公司存在的条件,规定当公司股东减至一人时,公司既自动解散,同时,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随着的快速和各种情况的变化,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不仅允许单独股东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份时公司继续存在,而且一些国家还允许单个股东设立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20条虽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公司法》第64条又同时规定,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两条规定自相矛盾于同一部法中。
〈二〉修改〈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变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上述资本三原则对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司的发展,其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它限制了民间资本,造成了资本闲置,增加了公司的设立成本。因此,应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即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融合,形成一种介于两者之间新的资本制度。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既要考虑维护经济秩序,杜绝空壳公司,防止投机违法活动的需要,又要从鼓励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增加税收的角度来考虑,让更多的民间闲散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因此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可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特殊行业可以另行规定。2、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按照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全体出资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3、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性条款,放宽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和产权、非专利技术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作强制性规定,均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4、放宽出资方式。允许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5种出资方式以外的方式出资,如以债权、股权等方式出资。5、修改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股东退股对内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对外必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明确规定股东退股的程序。
〈三〉扩大〈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规范,缩小强制性条款规范。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及活动等根本原则的自治法。公司章程作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体现公司成员意思自治的主要表现形式。〈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体现公司的 自治性。首先,公司章程是当事人协议的产物,强制性法律规范和法律列举的公司权力、股东权利不应也不必载入公司章程。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的股东权、公司机构的职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以及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无须在章程中重复。其次,应允许公司章程通过任意条款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司本质的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如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取股利。而现行〈公司法〉第177条第4项硬性要求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没有变通余地,该类强制性规范应转为任意性规范。
〈四〉取消〈公司法〉关于“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在登记实践中,对“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也难以把握,属于特殊行业,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条件有明确规定,比较容易执行;而对其他行业的“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公司登记机关在执法时随意性大。有的凭自己的理解把握必要的条件,的注册,有的因为必要的条件难以把握,干脆在登记过程中不作为审查的内容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造成了登记标准不统一,审查责任不清。为此,除一些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重要的行业,应该规定设立的生产经营条件,其他行业不需要对生产经营条件作强制性规定。 资料:
1、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课题组:《行政审批设置现状与改革综述》刊于《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