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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短诗范文1
第二阶段:国防现代化突飞猛进的重大时期;
第三阶段:顶住霸权压力,保持军队稳定;
第四阶段:国防现代化建设时期;
第五阶段:历史性飞跃发展时期。
国防建设的简介:国防建设,是国家为保卫自己的安全,遏制和抵御外来侵略而采取的军事、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一整套措施的总称。国防建设的目标,取决于国家的目标, 它依赖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其基本内容包括:国防领导体制和军队指挥体制的确立;国防资源的投入、使用和管理;国防教育的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的发展;国防工程设施;常备军战斗力和战备水平的提高;国家动员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国防立法以及国防理论的研究等。
建国短诗范文2
【关键词】电力建设;工程实施;质量控制;投资控制
电力工程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领域,规模大、投资高、组织结构复杂、影响因素众多这些都增加了电力建设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电力建设公司要加强管理,强化对于工程实施阶段的过程控制,确保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
1电力建设工程实施阶段过程控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决策失误
项目的决策是决定一个项目方向的,如果目标设计出错或者论证不全面很可能导致项目的失败。电力建设不仅具有很强的系统性,还与建设当地的电网系统密切联系,因此要认真考虑电力工程完成后的能源供应地点与能源供应方式,确保工程项目能够以低成本运行。还要做好电力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设备选型工作,如果选型不当就会造成各个专业之间无法配合,影响工程工期。
1.2 施工现场管理无序
随着工程施工的开始,管理者的工作场所就应该是施工现场。电力工程项目规模大,工程子项目多,还有很多隐蔽工程,很多施工队为了赶工偷工减料,管理部门人少事多无暇顾及,导致最后完工的就是豆腐渣工程。另一方面,电力施工涉及到的材料众多,管理部门在材料进场时没能做好验收工作,导致不符合规范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材料与设备的不符合要求,不仅会影响工程质量还会带来投资增大、工期延长等问题。
1.3 工程进度不按计划进行
拖延施工进度是电力建设工程常出现的现象,影响工程进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计划失误会影响工程进度,边界条件变化、管理过程失误都会影响工程进度。边界条件的变化包括设计的修改、外界对项目新的要求和限制、设计标准的提高等。管理过程失误包括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工程实施者缺乏工期意识、项目各单位协调不到位、其他方面未完成项目计划造成的拖延。
1.4 工程投资增大
工程的投资是由各方面因素决定的,与目标进度、工期、质量、工作量等都密切相关。造成投资增加的主要原因有天气影响、项目变更、材料设备质量控制不到位、施工单位素质底下、分项工程效率低配合不好、总工期拖延、物价上涨等。
1.5 工程质量存在缺陷
俗语说“一分钱一分货”,工程的质量与投资是有直接关联的。在工程投入使用之后经常因为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停产,重新维修,造成很大的损失。
1.6 风险重视不够
风险在任何工程中都是存在的,尤其是电力工程这样工期长、投资大、变动多的项目工程更应该注重风险防范工作。在电力建设工程中主要风险有:工程目标设计失误、技术规范失误、可研中方案失误、气候条件变化风险等。
2 电力建设工程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2.1 采取措施确保电力工程施工质量
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要全面搜集资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确保可行性报告的质量。在图纸设计阶段,对于变电站站址选择、线路路径走向以及材料设备的要求要有全面的考量,根据负荷的大小、分布及预测情况进行反复审查、斟酌,争取让设计中的问题在施工前就暴露出来并有效解决掉。工程开工前,要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设备、资质、人员进行全面的审查,保证每一个元素都要满足施工要求。对材料、设备的采购要严格把关,专业验收,只有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才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做好施工的监督工作。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第一时间解决。
2.2 提高电力工程施工管理效率
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管理效率要做好两方面,一方面要落实责任制完善工作程序,另一方面要使用现代化的管理软件来提高管理效率。首先要明确领导、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以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分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权限,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追究到个人。建立相应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规范员工行为,强化质量意识。
另一方面,要引进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平衡工程进度、工程资源与工程质量,为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工程计划。
3 电力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投资控制
建国短诗范文3
1、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将于11月1日开始。
2、这是在我国人口发展进入关键期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可以为编制“十四五”规划,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重要信息支持。本次普查,普查对象首次可以自主填报。请大家积极配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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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短诗范文4
关键词: 气候变化;低碳城市;碳排放;建设路径
中图分类号: F292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003-8256.2014.04.011
随着全球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活动排放越来越多的温室气体,而温室气体的浓度增加会加剧全球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近几年,极端恶劣天气明显增多,气候变化已经威胁到人类生存发展环境,如何减缓及适应气候变化变成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亟需解决的重要任务。低碳发展首先成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共同选择,低碳城市、低碳社区、低碳经济等众多概念应运而生[1]。
城市一方面是创造财富的核心,另一方面也是改变生态格局、大量消耗能源资源、引起温室效应等问题最集中的地方。资料显示,城市消耗全球75%的能源,其碳排放量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75%以上[2,3],城市是碳排放的主要集中地,也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载体,城市层面的行动和努力将决定低碳发展的成败,建设低碳城市是现阶段多国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2010年8月和2012年4月分别启动了两批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至今我国已有30多个城市积极开展了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但是在高度热情背后也显现出部分跟风、建设思路不清晰等现象[3,4]。 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2011年城市化率达到51.3%,预计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可能突破70% [5,6]。
因此,无论是应对气候变化外交压力还是国内低碳城市建设的内在需求,在我国现阶段研究低碳城市建设策略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进行低碳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入手,聚焦城市尺度,提出了城市低碳建设的研究策略,指出了实施路径,并分析了目前建设过程中的主要障碍。本文研究结果以期对现阶段我国各地低碳城市的建设提供支撑和决策参考。
1 低碳城市的定义
尽管低碳城市近几年成为研究和讨论的热点,但低碳城市目前尚无国际上统一的定义。世界自然基金会(WWF)认为低碳城市是指城市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前提下,保持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处于较低的水平[7]。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夏堡认为低碳城市就是在城市中实行低碳经济,包括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建设一个良性的可持续的能源生态体系[8]。综合分析国内大部分学者观点,可概括为:低碳城市是以低碳经济为发展模式及方向、市民以低碳生活为理念和行为特征、政府公务管理层以低碳社会为建设标本和蓝图的城市[1]。
低碳城市之所以出现许多看法及定义,主要是因为低碳城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并且具有动态性和区域性,城市的低碳化建设与城市的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密切相关,需要依据城市的自身发展特征选择适宜的低碳发展模式。
2 低碳城市建设方案研究策略
城市的低碳转型需要先了解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分析能源消费结构和碳排放情况,找出重点排放源,根据能源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进行低碳情景预测分析,最终确定低碳建设方案,因此,低碳城市建设方案研究可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2.1 城市发展现状调研
城市低碳建设方案与城市的发展阶段及资源禀赋息息相关,在分析制定城市低碳建设方案之前,需要先了解城市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分析城市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及技术状况,掌握交通、建筑等基础设施情况,研究城市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找出城市低碳发展的优势和不足。
2.2 城市碳排放清单编制
编制城市碳排放清单是低碳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清单编制可以了解城市碳排放水平和排放结构,识别关键排放源,为实现城市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9]。根据IPCC指南,城市的碳排放包括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林业和土地利用变化及城市废弃物等5个领域。查找获取不同领域活动水平数据,研究确定排放因子,编制不同领域的碳排放清单,分析获得重点排放源。
2.3 低碳情景预测分析
根据碳排放清单,找出碳减排的重点领域。综合运用能源科学、社会科学、环境科学和经济学等相关理论,构建以最小成本为目标的低碳城市建设优化目标函数,借助LEAP、kaya等情景分析模型,研究GDP增长、人口规模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技术进步等驱动因素对城市低碳发展的影响,分析影响城市低碳化建设的主要因素及相互关系,选择城市的最佳低碳发展模式。
2.4 提出城市的低碳发展战略
在现状调查、清单编制、低碳情景预测分析基础上,研究提出符合城市自身特点的低碳发展战略。为确保城市低碳方案的有效实施,还应分析城市现阶段低碳发展的重要障碍,从内部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研究提出有利于城市低碳建设的保障政策,加强政府引导与宏观调控,最终实现城市的低碳高效发展。
3 低碳城市建设实施路径
由于城市的低碳发展路径与城市的发展阶段和资源禀赋密切相关,因此,每个城市的未来低碳发展战略也各不相同,但是城市低碳建设的实施路径归纳起来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低碳生产
工业生产在城市的碳排放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实现低碳生产是降低碳排放的主要途径。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低碳技术(包括减碳技术、零碳技术、储碳技术)等手段,降低能源消费,实现绿色生产。提高城市物质、能源循环利用水平,延长碳在经济活动中的流动周期。通过提高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改善能源消费结构。
3.2 低碳建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武涌同志指出,现阶段我国建筑能耗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例为27.6%,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这个比例还会增加,因此城市建筑碳排放是城市温室气体的主要缔造者之一[10]。推行节能建筑,是当前发达国家低碳城市建设的一大亮点,英国政府计划到2016年所有新建房屋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并对节能绿色建筑给予税收优惠;芬兰环保部制定了建筑物隔热标准,规定新增建筑物墙体必须使用绝热层,增加墙体厚度,使用二层或三层玻璃[11]。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建筑节能低碳,根据我国“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到2015年,北部严寒地区建筑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占到95%以上,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3.3 低碳交通
根据IEA研究报告,2008年交通部门CO2排放量占全球CO2排放总量的22.5%,发达国家交通部门CO2排放占到25%[12]。我国交通部门能耗和碳排放量占到8-10%,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一比例会有所提高[13],因此,交通碳排放是城市碳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快城市的低碳建设,必须大力发展低碳交通,如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清洁燃料汽车、选用小排量汽车等。
3.4 低碳生活
低碳生活是指生活作息时所耗用的能量要尽力减少,从而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这就需要我们从节电、节水、节气和回收等环节来改变生活习惯。另外,还需加强低碳宣传,培养低碳理念,提高低碳意识,从而引导市民实现消费行为的低碳化。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低碳生活是一种态度,而不是一种能力,大家行动起来,从点滴做起,尽可能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3.5 增加碳汇
通过城市的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更多森林、草地、湿地等具有吸碳能力的碳汇空间,也可以降低城市的碳排放。
4 目前我国低碳城市建设存在的障碍
尽管低碳经济的概念已经于2003年由英国政府提出,但是从国外到国内,从低碳经济到低碳城市,政府及市民对“低碳”的理解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在低碳建设方面都进行了尝试,但是有些城市还流于形式,口号比较响,动作比较小[3]。目前我国进行低碳城市建设存在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4.1 对低碳城市的内涵缺乏统一的认识
我国低碳城市建设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低碳经济、低碳城市这些概念对于大部分市民来说还属于新鲜事物,所以在很多地方对低碳城市建设存在误解或片面的理解。有的政府将低碳城市建设简单地理解为新能源开发、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其实低碳城市建设不仅仅包括这些内容,还包括交通、建筑、碳汇等;不少市民认为“低碳”、“应对气候变化”都是与自身很遥远的内容,低估了公众行为对低碳的影响。低碳城市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型系统工程,既不是简单的政府行为,也不是单纯的市场行为,而是需要充分调动区域内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
4.2 大部分城市建设缺少低碳发展规划的引领
目前城市低碳建设存在部分跟风、照搬照抄等现象,缺乏统筹规划。城市规划是政府对城市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要改变“高碳”运行模式,首先要政府正确引导。政府应坚持以低碳理念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在城市发展规划中加入低碳内容,既要考虑传统工业的节能降耗,又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还要引导公众自觉践行低碳。
4.3 缺乏统一的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尽管针对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较多,但在实践操作方面尚未达成共识[14]。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城市低碳建设的盲目性。尽快出台制定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将会促进我国低碳城市高质量建设。
4.4 缺乏配套的支撑体系
低碳城市建设需要技术创新、金融创新、制度创新的支撑。技术的落后是制约低碳城市建设的主要障碍,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会使得成本显著增加,金融创新方面的滞后导致低碳产业融资较困难,低碳城市建设在政策和法规方面缺乏有力保障。
我国进行低碳城市建设,建议:(1)规划先行。根据城市自身发展特点认真进行低碳发展方案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低碳发展战略,做到规划先行,统筹发展。(2)加强低碳引导。政府要深入宣传低碳理念,开展低碳教育,让大家都行动起来,从工业生产到个人行为都自觉低碳。(3)提供配套的支撑体系。结合城市的低碳发展战略,政府在政策、法规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5 结束语
低碳城市建设是现阶段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城市的低碳建设不能照搬照抄,与城市自身的发展阶段和资源禀赋息息相关。要做好城市的低碳建设,需要结合城市的自身特点研究提出低碳发展战略,做到规划先行。同时,政府要深入宣传低碳理念,加强低碳引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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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Low Carbon City Construction Path in China at Current Stage
YAN Guihuan, XU Chongqing, LV Yuexia, GUO Dongyan, XIAO Qi
(Energy Research Institute of Shandong Academy of Sciences, Jinan 250014;
Key Laboratory for Biomass Gasification Technology of Shandong Province, Jinan 250014)
建国短诗范文5
国家体育总局等对我国8万多成年人(20岁及以上)2014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2014年全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成人只有14.7%。30~39岁年龄组的人最不喜欢锻炼,仅12.4%的人经常锻炼。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是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以上,每次30分钟以上,运动强度达到中等以上。
调查还发现,因为“没时间”而不参加体育锻炼的比例最高,为30.6%;即便在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中,影响其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也是“缺乏时间”。“没时间”是我国成年人不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
抗生素耐药:4个误解最常见
抗生素耐药是重大的公众健康威胁,但人们对其普遍存在困惑。世界卫生组织主持的一份全新多国调查显示,某些做法、认识空白以及误解都在助长这种现象,主要包括:①世界上64%的被调查者(61%的中国被调查者)误认为抗生素可用于治疗感冒和流感。事实上,抗生素对病毒(感冒和流感的主要病因)毫无作用。②32%的人(53%的中国被调查者)认为一旦感觉好些,便可停止服用抗生素,不用完成规定疗程。事实上,抗生素应该足疗程服用。③76%答复者认为抗生素耐药性是指人体对抗生素产生耐药力。事实上,是细菌,而不是人或动物对抗生素产生耐药力,耐药细菌的蔓延会导致难以治疗的感染。④44%的人认为抗生素耐药性问题只涉及那些经常服用抗生素的人。事实上,任何人都可能发生耐抗生素性感染。
降压目标:“120”或好于“140”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一项最新的大型研究结果显示,对于50岁以上的高血压患者来说,将降压(收缩压)目标定在120毫米汞柱,相比目标血压为140毫米汞柱,能减少心脑血管病(包括心脏病发作、心衰、中风等)发生率25%,能将死亡风险降低27%。研究中提到,将血压目标控制在更低(120毫米汞柱)时,低血压、晕厥、急性肾功能损害等情况有所增加,但总体来说,好处要大于可能性的损害。研究人员建议,高血压患者可以就此咨询主治医生,结合自身具体情况,确定最佳降压目标。
建国短诗范文6
从世界和我国公司法的实践看,对公司的市场准入,政府部门介入得越多越深,投资者设立公司进入市场的限制就越多,就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公司登记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改革实在必行,《公司法》修改已为大多学者所共识。本文是就这四个要件的改革设想提出一些见解。一是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取消设立有限公司最高人数限制,消除现行《公司法》部分条款自相矛盾的规定;二是修改《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变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险额,实行认缴制,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条款,放宽出资方式,鼓励投资;三是扩大《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任务性条款规范,缩小强制性条款规范,体现公司的自治性;四是取消《公司法》关于“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抓大放小,除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外,其他行业一律不强制规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按照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内资企业商事主体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等7类,本文是就以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商事主体的身份进入市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工商登记机关在登记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审查其是否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探讨。我国《公司法》第19条、第73条对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登记的要件作了严格规定。一般而言,一个公司要想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必须具备4个要件,即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为要件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与世界其他国家公司法相比,在这四个要件中,其中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公司住所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点,通常体现在公司章程或设立程序中,只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我国《公司法》所特别规定的。就我国的公司制企业登记制度所要求的市场准入条件,已不适应的经济形势,存在一定的弊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的要件:股东的数量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法施行后,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在产权量化的公司制改组中,一些企业参与量化股份的职工数量往往超过《公司法》第20条最高50人的规定。但是,为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类企业一般由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进行登记。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的规定,社会组织作为公司股东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一些省级总工会认为基层工会只要经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即具有法人资格(江苏省工会法实施办法),而证监会认为工会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办理社团法人持谨慎态度。职工持股会的地位是什么,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职工流动如何处理等,都具有很大争议。因此,对股东超过法定人数而由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时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试问,参与量化股份的数量超过50人的企业为什么不能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呢?原因就在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公司法》还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至少达到1000万元,且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的批准,手续十分复杂,以至于难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可见,职工持股会的出现是规避法律,对有限公司设立人数的要求,更是《公司法》规定不合理的产物。
在我国,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因此,当公司只有两个股东时,股东之间能否转让全部出资,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现实中,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时,两个股东可以达成协议,其中一个股东持有几乎全部股份,另一股东仅在名义上持有少量股份,从而回避《公司法》第20条规定,使该规定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二〉物的要件: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信用担保。因此,公司资本成为公司设立的必要物质要件,公司法也对公司资本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在我国《公司法》第23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5、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1、规定最低注册资本;2、列举5种出资方式,限定以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3、实行实缴资本制,规定必须验资。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奉行的立法原则是资本确立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按照资本确立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额缴足,且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从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可以看到,其限额规定偏高,从而导致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太高。在现今世界,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仍然对公司设立附加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他们在提出此种要求时,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极低。如美英国家不规定最低限额,日本规定最低10万日元,仅相当于人民币7000元,我国部分省区也在结合本地实际,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制度,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2004年7月,河南省政府就出台了《关于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快河南经济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允许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方便企业快速进入市场。目前《公司法》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背离了国际社会有关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律发展思潮,严重脱离了中国的实际情况,违背了商事社会鼓励投资的理念。同时,注册资本实缴制也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因为,出资要求“实缴”,而且必须验资。“实缴”即足额交纳,及时交纳,一不能少,二不能拖。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出资欺诈,但并没有起到实际效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屡见不鲜。
按照资本维持的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有关公司累计投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公司以非货币出资必须依法作价评估,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以及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规定都体现了《公司法》资本维持的原则。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已严重制约了公司的发展。如果一个公司要发生1亿元的收购项目,必须拥有2亿元的净资产,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一个公司要上一个1亿元的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它的自有资金只要达到总投资额的30%,即3000万元,其余7000万元可以通过负债解决。这就是说,都是1亿元的投资,一个自有资金要达到2亿元,另一个只需要3000万元,极不合理。
按照资本不变的原则,公司注册资本额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公司除未召开创立大会或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在公司登记实践中,股东要想抽回出资退出公司,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
〈三〉行为要件: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的组织及运转进行规范,对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等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由于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成员的规范性功能,对一般人的公式性功能,对政府具有管理监督的准据性功能,各国公司法多将制定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公司章程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章程为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条规定:“有限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制定章程”,其〈商法〉第62条、第165条分别规定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制定章程。二是公司章程内容散见于有关条文中。如美国〈示范公司法〉并没有象、日本公司法那样明确规定有“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的条文,但全文152个条文中,用了11条近70个款项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修改、备案等。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之别。两分法将其分为强制条款与任意条款;三分法将其分为必要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章程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属于强制性条款,如不记载,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不记载,则仅该事项本身不发生效力,对章程的效力没有妨碍;对于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法规的记载事项,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则发生效力,否则无效。
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第22条、第79条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自治性认识不足,实践中,投资者设立公司时,往往按照要求领取公司登记机关事先准备的章程文本。
〈四〉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特别要求。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并不鼓励发起人以设立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经营条件允许公司设立后,根据公司实力和需要再慢慢筹办,公司法不作要求。依我国公司法,发起人为了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使公司得以设立,必然与外界签订合同,支付相应费用,这些费用一般由发起人垫付,发起人有无能力垫付是个。更为严重的是,公司一旦设立成或设立无效,发起人是否应承担这一损失?可见,公司法将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作为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之一,陡然增加了公司设立的成本和风险,增加了设立公司的难度。
改革设想:
〈一〉允许一人(一个股东)公司设立,取消设立有限公司最高50人的数额限制。,一些国家出现了一人公司,并以法的形式予以肯定。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公司法。长期以来,大多数国家将一定数量的股东作为公司存在的条件,规定当公司股东减至一人时,公司既自动解散,同时,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随着的快速和各种情况的变化,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不仅允许单独股东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份时公司继续存在,而且一些国家还允许单个股东设立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20条虽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公司法》第64条又同时规定,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两条规定自相矛盾于同一部法中。
〈二〉修改〈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变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上述资本三原则对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司的发展,其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它限制了民间资本,造成了资本闲置,增加了公司的设立成本。因此,应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即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融合,形成一种介于两者之间新的资本制度。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既要考虑维护经济秩序,杜绝空壳公司,防止投机违法活动的需要,又要从鼓励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增加税收的角度来考虑,让更多的民间闲散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因此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可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特殊行业可以另行规定。2、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按照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全体出资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3、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性条款,放宽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和产权、非专利技术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作强制性规定,均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4、放宽出资方式。允许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5种出资方式以外的方式出资,如以债权、股权等方式出资。5、修改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股东退股对内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对外必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明确规定股东退股的程序。
〈三〉扩大〈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规范,缩小强制性条款规范。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及活动等根本原则的自治法。公司章程作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体现公司成员意思自治的主要表现形式。〈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体现公司的 自治性。首先,公司章程是当事人协议的产物,强制性法律规范和法律列举的公司权力、股东权利不应也不必载入公司章程。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的股东权、公司机构的职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以及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无须在章程中重复。其次,应允许公司章程通过任意条款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司本质的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如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取股利。而现行〈公司法〉第177条第4项硬性要求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没有变通余地,该类强制性规范应转为任意性规范。
〈四〉取消〈公司法〉关于“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在登记实践中,对“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也难以把握,属于特殊行业,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条件有明确规定,比较容易执行;而对其他行业的“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公司登记机关在执法时随意性大。有的凭自己的理解把握必要的条件,的注册,有的因为必要的条件难以把握,干脆在登记过程中不作为审查的内容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造成了登记标准不统一,审查责任不清。为此,除一些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重要的行业,应该规定设立的生产经营条件,其他行业不需要对生产经营条件作强制性规定。 资料:
1、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课题组:《行政审批设置现状与改革综述》刊于《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