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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范文1
摘 要:法律和道德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但是,二者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具有实在性,是一种他律;而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具有意识性,是一种自律。二者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二者在适用上有时会发生冲突,因此,正确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协调
法律与道德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两种社会规则。人们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长久以来争论不休。围绕着两者之间的关系,西方法学诞生了许多的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的观点。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主张“恶法非法”;实证法学派则认为,道德与法律二分,主张“恶法亦法”。但是,法律和道德是不同的上层建筑,其存在着必然的冲突,正确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对于立法实践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法律和道德具有以下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共性。第一,二者都具有规范性。即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规则,其都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什么事情必须做,使人们分清真善美与假丑恶。第二,二者都具有确定性。即法律与道德作为一种规则,其都是依据确定的标准。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感觉,其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其所规定的一切都是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其所指定的规章制度都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标准的。而道德则是以善恶为标准,以此来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情理。第三,在产生上看,二者都是由原始习惯转变而来,二者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大多数近现代法学家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笔者同意此观点。
(二)法律与道德的差异。法律与道德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二者的作用方式不同,道德是一种自律,是约定俗成的,是以内部意识实现其规范作用;法律则是一种他律,由专门机关制定的,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是以外部力量实现其规范作用。
第一,在形成方式方面,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理性自觉的结果;而道德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而成的,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
第二,行为标准方面,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相对较小;而道德并非如此。
第三,在运作机制和争端解决方面,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此,法律具有程序性,法的实体内容通过程序选择和决定,法的产生与实施也与程序相关;而道德则是由人们的意识自发形成的,其具有的强制性属于内在强制,道德是以主体内省和自觉的方式形成和实现,与程序无关。
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与道德虽然有一定的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法律和道德有时会发生冲突。如2001年的四川泸州遗赠案就是一个法与情交织的难题。此案中黄某与蒋某结婚三十多年,有一养子。1996年起,黄某与张某公开同居。2001年2月,黄某病重住院。4月,黄某立下遗嘱,将其某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并作了公证。黄某去世后,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遭到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履行遗嘱。法院引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黄某的遗嘱行为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①此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法与道德冲突的例子。因此,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至关重要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
(一)法律效力的实在性。法律具有实在性。首先,法律的实在性是区别于意识的物质性的,它是现实的、物质性的规范手段;其次,法律的认知方式具有物质性,它是对客观确定性认识的明晰性和确定性。例如,法条、法学和法院,这些东西我们都是可以清楚的看到的,感知到的,我们可以去书店买法条,在高等学校开设有法学专业,设立了不同层级的法院等;最后,法律的作用方式的物质性。法律是实实在在的,它的启动一定会实现一定的规范效果,并且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如:法院、警察等,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二)道德效力的意识性。与法律的实在性相对,道德是由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社会规则,道德是一种自律,具有自发性和自律性。②自律性使得道德的规范力不需要依靠外在的支持,其只需要行为者的内在约束,即自我约束,而自我约束的实现依靠的是行为者内心的道德观念,即意识性。对于个人来说,道德的约束力来自于自己的知识体系中对真善美与假丑恶的认识。
在我国,法律是以权利本位,而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传统的道德观主要关注人们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往往把义务和责任的履行作为道德与否的评判标准,而且,这种义务与责任的履行并不以取得一定的权利为前提。而在法律面前,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人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③
三、如何正确协调法律与道德
法律和道德虽然存在着一些冲突,但是,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必不可少的两个支撑点,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会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的稳定,若破坏了二者的协调统一更会使社会滋生各种矛盾,产生动荡和混乱。因此,协调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对于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使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加强全社会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抓好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有利于思想道德的体系建设。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
把法律和道德的精神统一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使法律精神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理念,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道德规范的内在引导和自律约束作用。继续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法律和道德成为人们心中衡量善恶的一把尺,充分发挥道德规范的内在引导和自律约束作用。
四、结语
法律和道德就像一个人的左右手,像车之轮,鸟之翼,缺一不可。若只有道德,而道德不能发挥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则道德自律之必然不足,徒德不足以自行;若只有法律,而法律缺少自发性和自觉性。因此,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意识性的自律不可缺少,物质性的他律更不可替代,法律是道德自律之后的社会维持。因此,我们要同时重视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的建设,在面对法律和道德时,应该理性客观的看待二者,二者应该并驾齐驱,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钱向阳:“政治权威在道德效力中的作用和局限性”,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2] 徐波:“论法律与道德的整合”,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 [3]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4] 卓泽渊著:《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
[5] 张文显著:《法理学》,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17页。 --!>
注解:
① 详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泸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泸民―终字第621号。
法律与道德范文2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内在道德
法理学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是个经久不衰的话题,而首次交锋便是那场旷日持久的富勒与哈特的论战。从表面上看其论争的焦点在于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而实质上他们是从各自的问题意识出发,强调了不同层面的法律道德解构,做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分析演化。他们都“强调了对于实现‘忠于法律’这一法治目标来说至关重要的不同的方面。”
一、“承认规则”与“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承认规则”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其重要功能“确实是要提升我们探求法律时的确定性”。一项条文经过何种程序进入到体系并被认可为法律,就是如何使规则得到承认的过程。哈特立足于讨论何为“确定的法律”,就是从对事实形态所表现出来的具有开放性的承认规则开始的。哈特随即在这个开放的结构中得出一种社会道德,并将其称作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在内容上囊括了五个原则:第一,人的脆弱性。第二,大体上的平等。第三,有限的利他主义。第四,有限的资源。第五,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但这一观点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哈特的新分析法学吸收了自然法因素,更不意味着哈特就此承认了法律义务的道德基础。在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上,哈特完全继承了边沁和奥斯丁的观点,诸如“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它的优缺点是另外一回事”,并没有向前走一步。
二、“内在道德”与“规则之治的事业”
富勒提出了两种道德的区分。“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至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而“义务的道德”则是最低出发点。在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之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如何在这个不确定的空间内寻求比较妥善的方式来使得道德与法律发生联系,富勒提出一个概念:法律的内在道德。他“并不关心法律的实体目标,并且很愿意同等有效地服务于各种不同的实体目标。”
法律内在道德的提出实则是富勒对于传统自然法学的超越性发展,这是指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即程序性的法律原则。他提出了八个构成程序自然法的原则——包括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颁布、法律的清晰性、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等——这些原则皆为达到一个单一目的,这一目的是理解法律内在道德的关键,同时也蕴含在法律对于法律的道德性与实在法的概念这一论述中,即“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三、富勒与哈特理论的契合
对于哈特与富勒这场长达十多年的论战,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双方观点的对立性。哈特将法律与道德分离这似乎是违背常识的,但哈特是在“社会的”意义上承认法律与道德的相关性,而在“逻辑的”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而富勒的批判是基于常识的观点,对哈特的法律方法进行驳斥。富勒与哈特从各自的问题意识出发,但都表达了忠于法律的理想。该议题被打上学派的烙印,可其内涵共同之处仍是显而易见的:
(一)法律的发展进程离不开道德的影响。自然法一向是道德的代言词,现代的新自然法学派呈现出对道德的更多解读,富勒的观点自然不言自明。哈特虽属于分析实证法学派,但在其著作中仍有这样的表述:“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想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个别人所提出的开明的道德的批评的影响,这些个别人的道德水平超过流行的道德。”哈特的“最低限度自然法”可以看做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一点妥协,他认为道德的影响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法律中所遵循的一些准则是人类世界共通的道德存在,这是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共性。
(二)道德不能够也不可以代替法律。富勒区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认为义务的道德是法律最近的表亲,是最低的要求,是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至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而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存在近似于义务的道德这一概念的折射。”于是不难得出法律无法代替法律的结论,两者有交集却不是重合或包含关系。
哈特虽然做出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表述,承认道德与法律在事实上的联系,不过,哈特还是认为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哈特反对用法律的手段全盘地强制推行道德。如果将法律代替道德,“腐蚀所有的道德自制,不仅会导致对个体的伤害,也会危及社会的存在。因为它可能清除那些主要的条件,是这些条件使得人们和睦相处成为可能并且值得追求。”
(三)忠于法律与如何忠诚于法律。富勒曾表明双方都承认共同的目标上是如何才能更好定义法律忠诚这一理想,并服务于这一理想。“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
法律与道德范文3
1.缺乏学习目标和动力,职业道德观念淡薄
目前我国中职教育的接受者大多都是中考之后的落榜学生,这些学生在家长和社会的眼中被普遍认为是“失败者”。这种过于极端的看法和评价很容易使学生产生严重的自卑心理,导致他们在社会和学校中迷失自我。在学校中失去了进一步学习的动力,缺乏自我提高完善的积极性,对自己正在学习的领域和即将从事的工作没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也就不可能做出合理的长远的职业规划。而且即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走上工作岗位,在工作中也会抱着一种“混口饭吃”的心态,不会将某些必须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地落实到自己的职业活动之中,并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2.行为上自由散漫,法律意识欠缺
随着国家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中职学校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有的学校为了获得更多的生源,对学生过于迁就,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没有及时跟上,使得中职学校的学生在行为上普遍比较自由散漫,没有感觉到应有的来自学校和社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致使学生法律意识逐渐模糊。应该说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一定的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中职学校本身在教育内容和管理手段上未能及时跟进,或者说是作用还不够明显,力度还不够大,远远没有达到匡正学生行为、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程度。
二、加强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几点措施
1.创新德育教学手段,找准切入点
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结合中职教育的特点,创新教育方式和手段,找准教育的切入点。首先要摸清学生的思想动态,找到问题症结所在,着力提高学生的自信心。要让他们知道中职教育也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学习信念,也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其次要以专业社会实践为契机,深化职业道德教育。中职教育的重点在于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就是以熟练掌握某一门技能为目标,成为专门的技术性人才。在中职职业道德教育中也要结合这样的特点,从学生的专业社会实践开始,就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能够尽早地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并一直坚持到自己的整个职业生涯。最后老师要以身作则,发挥榜样作用。
2.加强法律教育力度,提高针对性
首先要提高法律教育课程的比重,从根本上重视法律教育。一个好的职业者前提必须是一名守法者,这样他对整个社会的作用才能为正。中职学校要加强学校的法制宣传和法制观念,以法治校,形成一种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的氛围。其次要注意净化学校周边的环境,给学生提高一个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消除各种违法乱纪隐患,切除其对学生身心产生的不良影响。最后要发挥家长、老师、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作用,加强沟通和宣传,给学生灌输一种正确的法律观念,从多个不同角度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3.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必须有机融合
从教育内涵来说,职业道德教育是指通过专业知识和人文知识的传授,使学生树立一种职业道德意识,从而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而法律教育则是指通过传授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树立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法律意识,并养成依法办事、自觉守法的习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职业道德角度可以服务于法律教育,而法律教育又能促进职业道德教育,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贯通的关系。在中职学校的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将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用职业道德教育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教育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三、结论
法律与道德范文4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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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一致。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二者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是手段。两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2、内容转化。道德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另一类是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素质、增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较高要求的道德,是应当遵守的道德。前者通常上升为法律,也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
3、功能互补。道德在调整范围上对法律具有补充作用。有些行为不宜由法律调整或者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同时,法律在约束力上对道德具有补充作用。相比法律,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因此,重要的道德转化为法律,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4、相互促进。法律对传播道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的实施,往往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
(来源:文章屋网 )
法律与道德范文6
【关键词】职业道德 ;法律意识;教学探究中职教育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它又不同于普通教育,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是一门培养学生高尚人格、陶冶道德情操、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课程。教材内容是浅显易懂,但是接受知识的对象——学生的文化水平、思想素质都是较差的,必须把学生定位在即将走向第一线职业岗位的人,围绕课程内容,结合经济建设第一线的特点、要求和发展趋势,有选择这一培养目标。因此怎样教好这门课程,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并且对学生就业后成为行为的准绳,却是一件很艰难的问题。经过我十多年的教学积淀,进行改革,进行了如下几方面探讨,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卓有成效。
一、身先学生,为生师表
《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的实践性很强,对于职校学生都来自普高不要、爹妈不教、无可奈何上职校,学习积极性不高,课堂纪律差,爱听不听,为了使学生重视这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我总是以自己多年的言行举止,模范行为言传身教去感化学生。例如谦虚地表白自己爱岗敬业、勤政廉洁、生活简朴等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讲授自己一些遵纪的行为,同时也毫无保留的剖析自己的一些缺点和失误:有时上班迟到,没有遵守劳动纪律,与同学交流思想不够,欠热情主动,教育、教学方法不够新,钻研业务知识欠精等,请同学们提出宝贵意见。同时要求学生自己分析,对照课本内容,进行自我检查,提出自我批评。这样做既能缩短师生间的距离,融合师生关系,又能把这门课程作为对学生育人教育的一个主阵地,更能有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
二、兴趣当先,注重学法
如何使学生对《职业道德与法律》产生兴趣,首先,我们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都与道德、规范和法律和我们息息相关。注重典型事例的讲解,从事例引新课,在事例中引结果,并且联系当前时政事例恰当进行教学。例如,讲解《珍惜生命权利》这一课。从讲述《儿子不听话,母亲杀死8岁亲生子》这一事例入手,引导学生思考:母亲黄某为什么会受到法律严厉制裁?什么是生命健康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有什么意义?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又如在讲授“公民的姓名权不受侵害”,引导“冒名顶替上大学”这一事例使学生听得津津有味,不知不觉中学到了知识,同时让学生试举生活中发生过的或社会上乱用、冒用、盗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行为,学生们非常活跃,积极性大大提高。
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再三强调,一定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学习。特别是职校的学生很懒,要培养他们自觉学习的习惯,强调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的重要性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到校外做法律知识宣传人,写心得体会,模范遵纪守法,终身受用。
三、撷取案例 提高信力
培养学生的高尚品格和道德情感,提升道德境界,提高道德认知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不仅要让学生懂得何为正确,如何修正自我并追求至真至善,更要让学生知道何为谬误并有效地规避错误行为。很多时候我们更多地注重正面宣传教育和知识传授,而往往忽视反面论证。殊不知正是被我们有意无意忽略的社会现实恰恰是学生疑窦丛生并引发了学生的思维困惑,倘若在课堂授课中教师能将学生最感兴趣的东西分清晰明,是最能够触动和震撼学生心灵,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例如,在讲“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四课“恪守职业道德”时,我将近年来大家熟知的网络术语融合到课堂授课中,诸如“范跑跑”、“楼歪歪”、“楼脆脆”、“躲猫猫”、“钓鱼执法”等,引导学生对社会热议的“焦点事件”中相关当事人的所作所为,从职业道德层面进行讨论、分析。这些现实案例经过网络即时便捷地传播,学生耳熟能详,在兴趣地驱动下他们主动参与,人人有想法,个个有话说。
中职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能力,教师不要仅仅聚焦于生活的阳光而忌讳谈社会的“灰色”,讳疾忌医并不利于学生道德认知能力的提高,职业道德课就是要在良莠不齐的多元价值体系中引导学生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选择正确的价值取向去实践并努力坚守。
4巧设问题,活跃课堂
提高职业道德课堂活力和教学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不是课堂中的“看客”和“听众”,而是积极主动的参与者、实践者、行动者。不断优化课堂教学形式,并根据授课内容巧妙设计能够引起学生兴趣和关注的问题是提高职业道德课教学效率的关键。教学中,我结合项目教学法的原则,尝试采取鼓励质疑、允许试误、减少约束的策略,通过问题导引、教师导航、讨论探究,让学生在体验中获得知识、提高能力。例如,在讲授“恪守职业道德”第一节——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灵魂一课时,我在教学过程中设计了“理论争锋”和“观点归总”两个环节,将“观点一:职业道德是大道理,我是小人物,因此职业道德对我没用”;“观点二:职业道德是一纸空文,社会上很多违背职业道德的人生意很火,所以,谁遵守谁吃亏”;“观点三:违背职业道德而获得利益只是短暂的,遵守职业道德获利才是长期的、永久的”作为讨论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学生惯常思维模式生发的困惑和疑虑,讨论中让学生结合“三鹿劣质奶粉”、“瘦肉精”、“苏丹红”等事件进行合作探究,不预设标准答案,也不按照既定的框架和路径来启发、引导,甚至“牵引”学生进行标准化思考及探究,给学生充分思考的空间和思考的权利,让学生的质疑在课堂中有释放的空间。
4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丰富教学内容
每届学生上到第八课《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时,我都向学校申请,与当时法院取得联系,派学生去现场直接观察审判,使学生了解审判程序,感受法律的威严,树立敬畏法律的观念,强化法治意识,以及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也请派出所的法制副校长到学校做法制报告,依法律己,避免违法犯罪,使学生强化法律意识,拒绝职务犯罪,这是学生职业生涯的立足之本和根本保障。
5让学生收集素材,开展知识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