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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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

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1

2012年5月13日,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了《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这份报告历时3年,对全国25个省、80个县(市)、320个社区(村)进行入户调查,最终获得8438份有效样本。结果发现,高达95.63%的农业户籍受访者家庭未持有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而非农业户籍受访者家庭中这一比例达到90.72%。在持有商业保险的家庭中,平均保费支出4300元以上,其中非农村户籍占据更高的比例,而年龄在40岁到50岁之间的人又是购买商业保险的人群中占比最高的。

保险覆盖率极低

报告显示,我国90%以上家庭未购买商业保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吴卫星在接受《投资与理财》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的保险产品不是特别丰富,比如城市居民保险、农村一些基本保险,一般来说功能比较单一,而且覆盖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我们在这方面开发一些比较好的产品,可能会更容易让投资者进入。”

此外,中国的保险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且中国市场上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知水平不高,因此很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尤其在理赔、条款设计的合理性方面,消费者的满意度最低。

初高中学历人群成主力

不少人以为,学历越高的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意识就越强。

然而, 事实并非如此。根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公布的数据,就保险消费者的教育特征而言,初高中学历的群体是商业保险消费的主力,占比47.58%;博士学历和没上过学的人群占比较低,分别为2.3%和1.9%;本科学历人群占比则为14.2%。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学历最低和最高的人群,购买商业保险的比例很小,而学历中等的人,总体来说更愿意持有商业保险。

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持有商业保险

看看和商业保险相关的其他数据,记者发现很有趣的一点: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持有商业保险,其

转贴于

中女性占比50.78%,男性占比为49.22%。

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农民小额信贷;保值增值

一、问题提出

从1991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试点以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看,整体参保率较低。1998年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却逐步减少,有的地方甚至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不久又停办了。实证研究结论表明,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不成功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上存在致命缺陷,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筹资渠道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参保者个人缴费,政府和集体尚未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二是基金运作方面,养老保险机构本身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按照农民缴费的3%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在投资方向有限、收益率很低的背景下,这种做法的结果就是养老保险基金本金的萎缩[1]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将逐步建立起来,这就对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提出了挑战:通过制度创新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保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是新农村建设中一项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除了各级财政和农村集体需要加大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最重要的就是农民各种生产型投资支出的增长。由于农民自身积累有限,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农民对资金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笔者对江苏省苏南某县的一个行政村作了调查发现,由于农业生产、家庭生活、人情礼节来往、孩子教育等多方面的需要,家庭资金不足后及因此而发生的借贷行为已经成为农村家庭的常态。调查结果显示,逾90%的家庭一年至少发生一次借款行为,剩下不到10%没有借钱的家庭并非没有资金需求,而是其资金缺口通常由子女支付。由于农村金融发展滞后,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最常见方式就是向亲戚、朋友、邻居或高利贷者借钱,数额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能够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只限于当地极少数信誉极好、主要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民营企业,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三个月和半年),且数量十分有限。南京大学学生暑期所进行的相关调查结论与上述状况基本相同。根据南京大学天健社暑期实践调研团对江苏省苏北的来龙进行的调查数据,有83.5%的

家庭在2006年都发生了透支现象。其中83.3%的家庭选择向亲戚朋友借钱,只有27.1%的家庭选择了向银行贷款[2] 。

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为控制风险而导致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另一方面,农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对于短期的资金需求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如果通过某种制度创新,将两者有机的连接起来,那么就可能实现一种真正的双赢,为农民带来多重收益。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信贷投放:理论分析框架

按照现行的制度框架,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认购国债和银行专项存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相对较小,投资渠道单一。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而国债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呈现高度的正相关,因此单一的投资渠道大大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空间。如果能够对该项基金运作模式进行创新,即运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信贷活动,那么基金收益将大幅提高。

本文所探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创新模式描述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其缴费(包括财政和农村集体的补助)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即采用完全的积累制,由此而形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当参保农民因各种原因需要资金时,可以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有效证书作为抵押,向养老保险基金申请借款,上限为其个人账户中的保险金总额;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农民发放资金。一旦有借款人违约,将直接以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抵补。这种信贷模式可以避免本金和收益的损失。

为了便于分析,先作如下假设:第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为商业银行存款;第二,农民满足生产、生活中临时资金需求的方式是民间借贷(即高利贷);第三,无论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还是农民的借贷,期限都按照一年计算。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能产生的收益、农民借贷活动需要支付的成本见图1。按照现行制度(传统模式),保险基金存放在商业银行而带来的收益为r1,如果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投资(创新模式),那么将带来r2的收益,比较而言,创新模式将增加收益r2-r1。农民为了满足资金需求,按照现行的做法(民间借贷),则其资金成本为r3,如果能够顺利的通过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创新模式),那么其资金成本为r2,

后者的融资成本降低了r3-r2。

在资金供求方面,只要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就可以从这种创新模式中获得贷款,且缴纳保险费越多,申请到的贷款额就越多。参保就会受益,必将提升农民的参保意识,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从而扩大创新模式中的资金供给规模。上述分析可以列入表1中。

显然,采用农村养老保险的创新模式,对于保险基金和农村居民而言将产生双赢的效果。通过对图1和表1 的分析可以发现,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向农民发放贷款的创新模式,分别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民产生的诸多收益,而这些收益实现的同时,几乎没有任何经营风险(见表2)。

除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村居民可以从这种创新模式中受益外,社会也将从中受益:

(一)这种创新制度是将农村资金真正留在农村、为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最佳方式。目前金融机构吸收了农民的储蓄存款,但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降低运营成本以及为了带来更高的收益,很少将资金直接贷给农民,而是将资金贷给城镇地区或者少数农村地区的非农产业。这样运作的结果是农村和农民的资金不断流出。而农村保险基金创新模式真正实现资金取之于农民(还有部分资金来自于农村集体和财政),用之于农民,堵住了农村资源流出的渠道。

(二)有助于缩小分配差距,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公共财政角度看,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手段。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农民发放贷款,贷款规模取决于农民保险账户中的金额,且前者通常不大于后者。为了能够有资格申请并多得贷款,农民必然主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自愿增加养老保险上缴的规模。从现期看,缴费与受益直接挂钩,有助于刺激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在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农民缺少参加养老保险动力的状况下,这种创新模式将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建立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三、案例分析—“呼图壁模式”

新疆呼图壁县的农村社保工作于1995年10月启动。试点工作开始之时,农民参保积极踊跃。截止1997年,全县共有1万多农民参保,参保基金达1478.7万元。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这样做虽然保证了养老基金的安全,但难以实现保值增值。1998年,呼图壁县的农保暂停下来,参保人数下降到8696人,基金规模降到1260万[3]。为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呼图壁县农村社保办开始进行投资方式的创新。从1998年7月开始实行一种新型的农保基金投资模式:允许农民在发展生产急需资金时,用养老保险证办理质押短期借款,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为了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贷款合法化,2001年,呼图壁县农村社保办与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正式签订了《农保基金委托贷款协议书》,通过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将农保基金贷给持保险证质押借款的农民,农保办按利息收入的1.5%向银行缴纳手续费,借款农民如无法归还借款,银行可用被质押的保险证余款核销抵账。这就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呼图壁模式”。 (一)“呼图壁模式”的基金运作产生了多方面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1.养老保险基金实现了在控制风险前提下的高收益。根据调查,以保险证质押借款的农民还款比例一直保持在99%以上,全县未出现一户质押的保险证被银行核销抵账的事件。通过几年运作,农保基金收益800多万元,每年的平均利息收入超过了百万元,基金规模也从1998年的1260万元增加到2004年的2100万元,年均增长7%以上[3]。

2.解决了农业生产中农民对资金需求的难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从1998年项目启动到2004年底,借款的农民有1252户3756人,占全县参保人数的43.37%[3],超过四成的农户参与了保险质押借款,所借款项相当于农民投保资金总量的一半,参保农民受益面广,资金使用率高。

3.调动了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呼图壁县的农民表示:农保办这种质押贷款我们都很欢迎,手续简单方便。以前没买保险的村民都后悔了。县农村社保办主任郭新才说:“我们的基金运行得很顺利,但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从1998年起,全疆的农村养老保险停办7年了,一些已参保的农民纷纷表示:如果这项制度能持续下去,他们会更加积极参保,而当时未参保的许多农民则经常到我们这儿打听农保工作何时才能重新启动,他们的迫切希望为制度所覆盖” [3]。

(二)对“呼图壁模式”的评价

在“呼图壁模式”中,尽管农保机构的营运资金依然从农保缴费中提取,但由于资金是按照商业银行信贷模式进行运作,其收益率远高于固定投资类收益率与农保机构提取的运作费率(占保险资金的3%),农村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目标比较容易实现。“呼图壁模式”还产生了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效

应,即将参保农民的当期受益与未来受益结合起来:一方面,农保贷款解决了农民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小额资金存在信贷需求、却难以通过金融机构得到满足的困境,使他们在缴费后即可受益;另一方面,当他们达到一定年龄(60岁)后又能够获得养老金。 “呼图壁模式”不仅解决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更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创新。此外,从农村金融发展角度看,由于“呼图壁模式”的服务对象是农民,这就保证了来自于农民缴纳的保险资金依然为现期的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服务,避免资金外流。从基金运作角度看,“呼图壁模式”是一种典型的ppp模式,即公私伙伴关系:公共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筹措,金融机构负责基金运作,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国外已有的经验看,为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而采用的ppp模式,在商业性机构的选择上同样可以多元化,完全可以通过竞争机制来选择最佳的商业公司进行基金运作,从而真正实现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增值。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方政府财力的制约,“呼图壁模式”在执行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困难。(1)由于“呼图壁模式”的创新是在基金的运作模式方面,在养老保险制度上依然采用的是1991年的试点模式,缴费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呼图壁模式”如果能够真正成为一种广受农民欢迎并积极参与的制度,需要突破基金缴费方面存在的政府缺位问题。(2)信贷对象有限:只能将资金贷给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者。由于当初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参保者数量有限,这样实际具有信贷资格的农民自然有限。(3)信贷金额有限。一般情况下,农民能够得到的信贷规模不超过其个人账户中的保费额。由于所有的保费都来自于个人缴费,账户中有限的累计金额自然限制了贷款的额度。

四、政策建议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创新模式本身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如果能够在实践中得以顺利操作,需要突破现行的制度性障碍。当前的制度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向只能是认购国债,或者在银行的专项存款。二是根据现行银行管理法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和从事信贷业务的信用社才可以从事现代业务,其他机构不允许从事贷款活动。

从制度层面上看,如果政府管理部门没有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那么本文的创新模式只是纸上谈兵。为促使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创新模式得到顺利运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放开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方式的限制,对相关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使以参保农民作为贷款对象的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模式合法化。

2.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信贷发放上,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最佳的商业性合作伙伴(包括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将基金的运作委托给具有专业知识、运作经验丰富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保险基金只需要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

3.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只要国家财力允许,可以通过财政贴息方式鼓励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农民发放低息甚至无息贷款,这样既从制度上鼓励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又能够真正保障农民增收节制。

4.在基金运作的过程中,农保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对商业性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商业性公司能够按照合约的要求运作基金,以便维护参保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尚长风. 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学反思[j].南京大学学报.2004(5):113-118.

[2] 来龙报告——天健社暑期实践调研团调查报告(2006年7月,南京大学内部调研资料).

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3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滞后原因制度安排

据统计,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这一亿多的农民工大军,每天从事着城市里脏,累,差的工作,却领着与高强度的劳动极不相称的数百元的工资。然而事实上他们的养老保障不仅关系着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关系着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抽样调查的结果,截止2004年我国超过60岁的老龄人口已达12.38%,表明我国早已迈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据估计2010年到2040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速增长期,老年人口总数将增至4.09亿,占人口总数的26.53%。这意味着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是老年人,更意味着我国的养老问题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四四一”,“四四二”型家庭结构使传统的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削弱,急需社会养老功能发挥作用,因此在老龄化到来之前构建好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迫在眉睫。

进城务工农民从事的多为农民工所从事职业中最辛苦,最危险的行业,同时也面临着当下欠发工资和未来的养老没有保障的情况。这也就使得对于许多农民而言,纯粹的务农收益已不再是他们的主要收入;但仍然不愿放弃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土地意味着生活的最低保障,是其心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农村大部分青壮年都外出打工时,大量抛荒现象的产生就不难理解了。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粮食安全的保障,也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使我国农业始终跳不出低效的圈子,也成为经济发展的薄弱一环。

可见,解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问题可以促进我国粮食安全的保障,促进农业的集约化经营,还可以分化整个农村养老的压力。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发展滞缓的原因

造成农民工社保滞缓的原因究竟何在?

首先,我国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现有的城镇农村社会保障的资源分配和民众意识上的巨大差异。在计划经济的影响下,以牺牲农民的部分利益来保证工业化在中国的尽快实现的整体战略思想给留下了城乡二元经济的特点,长期以来政府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将政策资源倾向城市居民,因此社保问题上在城镇居民的社保资金尚存在巨大差额的前提下,更谈不上农村的社保问题了。1991年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验,经过6年的发展,至1998年初虽然全国已有2000多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实际参加人数只占应保人数的12%。而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也因覆盖面小,共济性差,制度不稳定等多种因素陷入实质的停滞状态中。时至今日,7亿多农村居民绝大多数仍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

其次,现有制度自身的缺陷使其难以被推广。论及农民工养老保险发展的滞缓,许多人将之归咎为农民工自身意识的淡薄。其实正好相反。根据社会保障的“逆选择”理论,越是自身风险高的个体,越是积极的参与到社会保险中。农民工工作的高度流动性,使其在老年之后能享受单位养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面对没有保障的未来,任何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只是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让社会听不到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农民工输出大省“四川省”刚刚公布的《当前四川农民对新农村建设最关注问题的调查报告》中,32.4%的农民认为“养老难”是其生活中最困难的问题,可见农民对能否安享晚年是非常关注的。

笔者认为不能把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滞缓发展归结为农民自身意识的淡薄,而应更多地考虑现行制度本身的缺点。综合分析了目前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后,笔者将之分为独立型与纳入型社保,两类社保各有特点,但也均有不足之处。

1.独立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2003年1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了将非城镇户籍就业人员的工伤,医疗,养老纳入其中的社会保障体系。该保险是专门针对农民工制定的独立险种,与城镇或农村养老保险均无关。其中被称为“老年补贴”的养老部分规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综合社会保险交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老年补贴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5.5%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的2.5%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综合社会保险老年补贴由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年老时一次性领取,其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个人综合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本人累计缴费年限×0.6%。享受老年补贴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2,累计缴费满1周年。另外,北京,上海等地也有相应的关于农民工保险的政策规定。

独立型养老保险运行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迄今为止成都地区参保的农民工已达30余万,但制度本身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它没有体现社会养老保险应有的互济互与国家性。其“综合社会保险老年补贴由非城镇从业人员年老时一次性领取”的规定使老年补贴仅仅成为一种变相的储蓄方式,与国际通行的逐次给付的标准背道而驰,不算真正意义的养老保险。其次,虽然有“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虽未年老但不在本市就业时可提前领取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及其利息”的灵活性规定,而一旦农民跨出原统筹区打工,就得提前领取,无异于退保,也就不能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了。

2.纳入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2000年1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把在特区内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的养老保险纳入当地城镇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与深圳市户籍的员工一样,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员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他们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本市户籍的员工相同,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积累满15年后可按月领取有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的基本养老金。另外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

纳入型社保制度虽避免了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弊端,但其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又显出另外的不合理性。如“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根据深圳市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2667元,平均工资的60%计达1600元每月,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将达近百元。对于每月收入几百元的农民工而言,这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难怪他们宁愿选择退保。纳入型养老方案同样未能将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实际考虑在内,相反其“退休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的规定,又将许多农民拒之门外。

另外,还有资金投入的问题。资金方面上社会帐户的缺位,使农民工的养老缺乏政府的财政支持而只能靠自我积累和单位的少量积累,这不仅加重了农民工现时的负担,而且年老时也难以发挥其养老保障的功能。

三、对尽快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建议

在我国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的急迫需求的背景下,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全国联网电子化个人账户,解决农民工流动性的养老保险续接问题。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依赖邮政储蓄或农村信用社等农村网点较齐全的金融机构的网络优势,办理农民工卡,建立个人账户,卡随人走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无障碍转接,以便利的制度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

2.建立社会帐户,加大国家的财政支持。国家性是社保的最大特点,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人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帐户国家财政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而具体的方式可参考90年代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中个人帐户与社会帐户的结合,这样既坚持了效率又不乏公平的原则。

3.对用人单位采取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一方面,组织专门的检查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企业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通过企业缴纳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项),激励和提高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4.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管理上,可以借鉴智利模式,即通过竞争引入私营公司来管理基金,减少其中的寻租空间,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参考文献:

[1]《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月

[2]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3]许海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社会问题与对策》,农村经济,2006,(04)

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困境与对策;养老转型

人口老龄化愈加严重,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数量剧增。与其他群体相比,这一群体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养老风险更高、养老困难更多。乡村振兴背景下做好农村养老保障成为一个新挑战,本文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一、以往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弊端

(一)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模式,可以保证老年人生活在一种精神愉悦的状态。然而,近年来,大量农村中青年人口离开农村到城市工作,与在农村的年迈父母分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传统孝道文化影响的弱化,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受到了严重挑战。家庭养老还需要其他辅助功能来促进其顺利发展。

(二)农村集体养老

这种养老方式要基于当地富裕的经济条件。农村集体养老必须有较为充足的物质和完善的组织管理才能够进行下去,而且子女自身要具备多元化的养老认知,老年人也要有广泛的社会交际。但是,当下农村经济并没有达到农村集体养老模式的标准和要求,而且其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有着较大的局限性,导致农村集体养老无法大规模地普及。在经济落后的地区,集体养老要么收费较高,要么服务水平较低,并没有成为农村老年人普遍的养老方式。此外,“五保”覆盖面较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服务也不在其范围之内。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在一些地区只有少数人参保,实施效果不佳,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发挥出社会养老保险的作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旧农村保险”。2009年,中国开始实施“新农村保险”,开设个人账户。“新农村保险”于2010年全面实施,2014年改称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此外,我国政府对达到一定年龄标准的老年人给予老年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而不同[1]。尽管我国当下农村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农民经济收入相对较低,这也影响到了农民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另外,所设置的财政补贴机制也无法兼顾所有农村人民的实际情况,而且当地的收入水平也会影响到财政补贴的比例,个人所需要承担的缴费比例较高;最后农民自身的参保意识并不强,农村居民保持着“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理念,并不愿意将钱投入农村养老保险之中。甚至相当一部分居民由于对养老保险的理念和概念认知程度不深而拒绝参保。

(四)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制度

从奖励援助的标准来看,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制度奖励援助的数量并不多,调整的频率也相对较低,既跟不上物价的上涨,也跟不上收入水平的变化。

二、大数据时代新型养老方式

(一)智慧养老

智慧养老按照当下的技术发展情况来看,主要是依托于大数据技术、物联网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搭配不同的传感器,老年人能够在各种感知相对清晰的状态下得以生活,能够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安全和精神上的幸福状态给予呵护。这个养老模式的核心是将老年人、养老机构、社区以及护理人员连接在一起,以此来提升老年人的养老水准和生活质量。同时智慧养老模式会对现有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当老年人产生了服务需求时,可以通过该平台请相关的服务人员来解决老年人的需求,并针对该服务进行监督。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智能老年保健服务信息平台,通过互联网可以看到贫困的老人的实际需要,从而整合供需资源,打开“绿灯”关注贫困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卫生保健等方面,准确、快速满足其养老服务需求[2]。

(二)互助养老

为了保证农村养老建设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许多专家学者主张在农村实施养老互助[3]。互助养老模式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属于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该养老模式可补充社区养老模式的不足,更要求普通居民之间能够相互提供精神慰藉和物质上的帮扶。互助养老模式通过设置“互助社”这一形式,让部分低龄老年人能够对一些高龄老年人在生活、精神等各方面进行照料,使用互帮互助的方法对城乡社区养老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另外该模式精准分析和评估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并根据其需求建立起数据库,链接社会养老组织、社工机构以及爱心服务商等多种社会资源,以此来提高养老水平。另外互助养老的第一要义是帮助老年人自身的生命力和活力得到增强,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在情绪管理、运动和饮食等各个方面制定指导方案,最终让老年人提高自身的身心健康水平。

三、对于新型智慧养老和互助养老某市农村的调查结果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为了解决“三无”老人、“五保”老人、特困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的生存问题,大部分农村设立了敬老院和福利院。如今,农村空巢和空心化越来越严重,那些子女离乡的老年人的养老成为难题。本次调查对象275人,56.4%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33.8%的老年人选择智慧养老模式,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二)老年人对不同智慧养老和互助养老服务项目的需求

老年人对不同智慧养老和互助养老服务项目的需求如图2所示。

(三)不同类别老年人对于智慧养老产品的态度

不同类别老年人对于智慧养老产品的态度具体如如图3所示。

四、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及养老文化转型现实困境分析

(一)家庭养老日渐式微

在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和独生子女是分开的。独生子女家庭很难赡养老人,进城打工独生子女的经济实力往往不足,对父母的赡养能力也有限。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老年人面临经济与独居的双重困境。“养儿防老”的思想深深扎根于农村老人的心中,然而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大多数年轻劳动力涌入城市,无法照顾家中老人。

(二)土地养老难以为继,缺乏资金投入

曾几何时,土地起着赡养老人的作用。老年人可以从土地上获得收入,但这是一种可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因人口少,劳动力短缺。这使得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土地收入处于低水平。农村养老需求大,但是由于资金匮乏严重限制了农村养老的发展。

(三)养老生活缺乏多样性,护理场所及人员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生活存在内容单一、缺乏多样性等问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服务忽视了老年人的真实养老意愿,老年人养老服务体系不完善,养老内容过于单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在农村地区,对于养老方面的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相对较少,导致当地缺乏相应的养老设施;专业的护理人员短缺。由于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工资待遇较低,高素质专业的护理人员不愿意投身于农村的养老服务中,相当一部分护理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护理水平较低,无法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而且,由于资金的短缺,大数据养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以及专业人员等多项资源并不充足,部分老年人对于大数据养老的认可程度也并不高,仍然保持“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理念,不接受大数据养老这类智慧养老模式,使得大数据养老新模式的发展比较困难。

五、农村养老文化转型的必要性

(一)老龄化水平高,护理需求大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情况最为严重。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明确指出,2015年,城乡老人中,有18.3%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需要护理服务的概率为20%,存在较大的养老隐性需求。据调查,农村残疾者和半残疾者的比例较高,农村老年人大多患有慢性病。为了满足农村巨大的养老需求,必须创新养老模式,使养老形式多样化。

(二)人口结构变化,空巢老人涌现

由于农村严格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规模逐步缩小,农村老年人抚养比不断提高,从2000年到2018年,农村老年人抚养比上涨6.9%,农村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不断加重,满足养老需求对于“421”家庭成为难题。

(三)社会保障水平低、作用小

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与城市还存在较大差距,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处于低水平状态,但老年人最需要的是这两方面的保障。因此需要借助大数据,引进新的养老模式,提升农村养老水平。

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困境的解决对策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是进行农村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契机下,我们应该主动面对困难,积极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与其他农村家庭不同,应给予特别重视。

(一)重点关注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意愿

在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探索中,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养老意愿。赡养老人的意向涉及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一方并不代表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养老意愿。赡养老人问题的主体是独生子女的父母,要有效解决养老问题,必须以人为本。因此,有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规划,优化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策略。

(二)养老方式供给多样化

在农村对于缺乏经济收入的老年人,可以使他们得到有效的生活照料。而机构养老指的是老人本身经济条件有余,或是子女的经济实力较强。居家养老是指居住在原有社区,在传统家庭护理模式的基础上,与社区护理相结合。因此可以积极推广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同时联系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针对特定的区域提供上门养老服务,而且要高薪聘请一些专业的护理人员前往家庭之中提供老年人的护理和照顾服务。其资金应当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既能够让老年人在心理和精神上得到慰藉,还能有效解决养老问题。老年人不仅可以住在家里,还可以在精神上、生活上、娱乐上得到社区服务。这样,就可以在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老年人不脱离熟悉的社区环境的前提下,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模式。

(三)在制度设计上给予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策倾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每人每月150~200元的养老金无法支撑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经济生活。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必要采取多元化的保障手段,加强对农村独生子女养老问题的关注,增强保障效果。另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设置有关农村养老的专项账户,可以将现有的资金流动速度加快,避免出现过多繁杂和无意义的办理流程和手续。利用大数据技术抽调数据库中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为其专门设置养老辅助金账户。

(四)实施差异化的保障制度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应从制度上进行区别对待。一些地区实行了农村计划生育专项养老保险。我们可以将现行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制度与养老保险相结合,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设计一种特殊的养老保险。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各省、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群体制定不同制度。首先,要关注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其家庭成员的实际状况制定报销的比例等级;其次,要统筹和规划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保险参保。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并按照当地经济水平、个人的文化程度和理念适当地调整相关政策。同时当地还要设置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该中心设置农村独生子女养老基金,并对该基金的使用状况和去向进行监督,保障该基金能够朝着正确化和科学化的方向持续增值。

七、结语

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是中国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共同关注的问题。推进农村养老文化转型升级,丰富农村养老模式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在此背景下,不妨构建农村养老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智慧养老的监督、护理和预警功能,同时减轻农村养老负担,促进养老文化发展。随着传统养老文化的弱化,新型养老文化必将兴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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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微微.大数据时代农村养老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学理论,2019(1):82-83.

[3]杜彦.基于精准扶贫背景下的农村精准养老问题研究[J].济宁学院学报,2018,39(6):101-102.

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一、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

失地农民在计划经济的时代就存在。当时通过“以土地换就业”的方式,使他们在国有企业内就业,成为工人,从而很好的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传统的政府安置方式逐渐失灵。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普遍实行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由于货币补偿方式操作简便,失地农民可以直接获得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偿费而不用担心政策的变动是否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领取,所以比较容易被接受。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很好的考虑到一旦当失地农民花完这些补偿费,尤其是当这些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由于他们的短视,他们往往会将这些补偿费花费在子女的婚嫁以及新家的建设方面,而很少的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因此,货币补偿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二、现阶段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探索的几个模式

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养老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胜利这个总目标的实现。目前,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两种类型:(1)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我国的各省、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不同的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本地区的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采用的是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还是采用的是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或者是二者的结合,都有着各个地区自己的特色。下面将对几个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部分试点城市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

1上海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上海市对失地劳动力的安置分为两种方式:失地吸劳和失地养老。失地吸劳是指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劳动力负责就业安置;失地养老是指对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直接纳入养老范围,每个月给予一定的养老补贴。近年来随着就业市场的变化,上海市将安置原则调整为“落实安置补偿,用于基本保障,适度生活补贴,进入市场就业”,其具体做法是:(1)先保障。由失地单位负责落实安置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劳动力的基本保障,由失地单位为失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保险和医疗保险,失地劳动力办理“农转非手续”。缴费标准可以由农民自主选择“城保”或者“镇保”。(2)再补贴。对失地劳动力落实基本保障后,失地单位从安置补偿费用中再给予失地劳动力一次性(在12个月到24个月城镇低保标准选择)生活补贴,以减轻失地劳动力“农转非”后不能马上就业的生活困难。(3)市场就业。失地劳动力在落实基本社会保障、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户籍农转非后,即成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劳动手册》,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及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通过市场就业。

2江苏省苏州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2004年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规定在合理计算征地安置补偿费的基础上,将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全部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将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立起包括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就业优惠的政策体系。具体做法(1)对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每人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就业后按照新增劳动力进行管理,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对女性16周岁至35周岁,男性16周岁至45周岁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待遇。(3)对女性36周岁至54周岁,男性46周岁至59周岁的失地农民,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止,按月领取不低于160元的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4)对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月领取不低于200元的失地保养金。

3江西省上饶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上饶市的规定则有所不同:(1)该养老保险是处于自愿原则,按照失地农民自己缴纳多少,政府等额配套多少的原则,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缴费标准分为A、B、C、D四档。失地农民参保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但一经选定,则不得变动。(2)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的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从参保的次月其按现行失地农民养老待遇标准每月领取养老金。(3)个人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档次必须与其缴费档次相对应,也分为四档:即:A档每月150元;B档每月160元;C档每月180元;D档每月200元。(4)此外,每年的7月1日为调整失地农民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凡失地农民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的时间至调整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满一周年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5)失地农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不抵支时,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4浙江省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义务市失地农民的安置采用的是发放土地补偿款并利用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的养老进行保障的模式。具体(1)土地补偿费按2:4:4的比例分配,村集体留20%,40%用于村民分配,40%由村集体统一用于养老保险。(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推出新险种“团体年金分红保险”等,规定统一由村集体投保,保险费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签订保险合同,寿险公司履行给付金义务。(3)本金归集体所有,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5%的保证收益和不低于投资收益70%的红利来支付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的失地农民的养老金。这种方法等于把失去的土地变成货币“存”了起来,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从以上几个地区关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我们发现,尽管各个地区实行的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各不相同,但各个地区都综合考虑了本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并结合当地失地农民的现实情况,这些都使得失地农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来社会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哪一种模式更适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呢?哪一种模式更能给失地农民带来最大的利益呢?我想,这应该结合我们国家各个省、市(区)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或者,在目前的经济情况下并不存在哪一种模式可以完全适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的出现,未来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将会越来越完善,且越来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几个建议

从以上的几个模式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乡镇企业发达的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工作都完成的比较好。在这些地区,政府不仅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做了规划,而且对失地农民就业的培养更下了一番功夫,这样有利于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能够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并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他们所实行的“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是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我们应该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以土地换保障”的做法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办法。参考失地农民沪、浙、苏等地成功的经验及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为了真正贯彻落实党对“三农”问题、尤其是对失地农民的帮助政策,我们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应当适当降低失地农民缴交养老保险的比例,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这个生活支柱,加之在短时间内不能很好的适应城镇生活并取得收入,微薄的土地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整个家庭的开支并留下足够的余额缴交养老保险,这严重挫伤了失地农民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政府应加大对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采用政府全额或者政府和集体共同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的模式,在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以考虑由失地农民个人缴交少数,政府、集体缴交多数的这样一个办法,以保证失地农民真正可以做到“老有所养”。

(2)是要适当的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比例。在很多城市,失地农民由于身份的转变而要承担更多的消费支出,同样的东西由于土地的失去而使得他们的生活成本迅速提高。如果仍然按照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比如月160元,是不一定能够真正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的,届时政府要从别的渠道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与其在未来某一时间花费更大的精力来解决同样的问题,不如在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的时候适当的提高发放的标准,一次性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当然,这也要根据各个地方财政的实力而决定。但是,高额的土地转让增值收益应该是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补偿的。

(3)要适当健全我国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以法律的手段来保证失地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对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金、失地农民的养老及就业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等。法律的健全有利于真正保证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4)除了政府要有所作为外,商业保险机构也应该顺应形式的发展,适时推出适合失地农民的险种,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辅助作用。此外,家庭养老依然是失地农民养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仍然要注重德教,注重对青少年尊老爱幼的教育,培养失地农民的子女使其有一定的生存及发展能力,真正使得失地农民可以做到安心养老。

总之,各地区的政府应对自己辖区内的失地农民有足够的关注,并制定出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真正从失地农民的角度出发,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等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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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瑞君.上海城市化进程中离土农民的安置和保障问题的研究[J].社会科学,2004(4).

农村养老保险调查报告范文6

进入21世纪,我国将面临三次“银潮”的冲击,即1950~1958年第一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近2亿人口将于2010年前后陆续进入老年期;1962~1970年第二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2亿多人口将于2020年前后陆续进入老年期;1985年以后第三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近1亿人口将于2045年前后陆续进入老年期。至2000年,在全国近13亿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重已达到6.96%,比1990年上升了1.39%;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从1949年的35岁提高到现在的71岁;老年人口负担系数已达到9.92%;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养老负担越来越重,社会养老的形势已十分严峻。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2年,江西南昌、辽宁锦西率先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此后改革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1995年3月国务院又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原则上肯定了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民政部也于1992年在山东烟台、威海两市的区县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通过12年的努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已初见雏形,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业已形成。当前,许多地方正在积极地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力图使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由公有制企业职工扩大到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其他社会劳动者,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甚至企图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居民。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下去?又将如何进行?本文拟就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当前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利弊分析

1、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截止2000年底,我国已有10376万城镇职工和3173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约为50%;全国已有30个省、市、自治区的1800多个县市开展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7400多万农村居民参加了保险,占全部农村居民的11.18%,占成年农村居民的11.59%。可见,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任重道远。

2、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合理性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所有这些都客观上要求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各地开展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有其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符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既然是社会保险,就必须充分体现其“社会性”,而“社会性”又以广泛性为基础,当前城镇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勉强过半,显然谈不上广泛。同时,社会保险覆盖率过低又形成了参保和未保两种不同的公民待遇,有悖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这种不公平在现存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上反映得最为明显;据统计,1999年我国社会保障总支出为1103亿元,占总人口70%的农村居民只占有社会保障总支出的11.4%,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有88.6%,政府在农民养老问题上的无所作为与农民为国家做出的牺牲性贡献是很不对称的。有鉴于此,我国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确定为“低水平,广覆盖”。

⑵、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需求。当前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促使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公有经济向非公有经济延伸,这主要基于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客观需求。1997年,非国有经济实现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当年GDP总额的58.1%,当年城乡从业人员6.96亿人,其中84.1%的人就业于非国有经济,可见非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渠道。至2000年,全国非国有经济职工已有1亿多人,在经济发达地区,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所占比重已经相当大。为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必须有效地满足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

⑶、非公有经济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其职工参保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据全国工商联1998年对大型民营企业的抽样调查,当年大型民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30%到50%之间,盈利率在8%到25%之间;而同期大型国有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8.21%,且大面积亏损。由此可见,非国有经济、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已经具备了解决其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物质条件。

3、当前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目前,许多地方正积极开展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甚至把迅速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当作今后一段时期社保部门工作中心,但在此工作中尚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不容忽视。

⑴、应继续加强和完善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不可因忙于“扩面”而顾此失彼。我国现有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据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统计,1998年虽经多方筹资和加强保费征收,仍不足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需要,当年全国共赤字70亿元左右;至2000年5月,全国共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90亿元,涉及离退休人员350多万人;而且近年来保费收缴率普遍下降,有的地方甚至下降到50%~60%,截止1998年6月,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达348.6亿元,2000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也只有84%;挪用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现象也相当严重,2000年,劳动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对全国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清查,清查结果表明,12年来仅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就被挪用达100亿元,其中已核准损失2000多万元。所以,今后一段时期仍应以加强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为工作重点。

⑵、在尚未解决历史欠帐的情况下,盲目“扩面”会影响到各阶层的利益,尤其会损害新参保人员的利益。我国于1997年8月颁布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统一方案,提出要建立个人帐户和统筹资金相结合;同时对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照常发给养老金;显然,已经离退休人员是在“无付出”的情况下享受养老待遇,这就是我们的历史欠帐。如果历史欠帐不解决(事实上短期内无法彻底解决),统筹资金就必然被用来发放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样一来,新参保的年轻一代就无可奈何地成了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主体,下一代养上一代的代际拆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社会统筹帐户成了没有积累的“空账”,这样的结果必然会严重挫伤人们参保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效率。

⑶、不能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加保费收入作为解决养老金发放困难的手段。由于历史欠帐的存在和近年来保费征缴率的下降,使得许多地方养老金发放出现了困难,于是这些地方的社保部门便企图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办法增加保费收入,权解燃眉之急。殊不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虽然可以解决当前的资金困难,但也会给未来造成更大的支付压力。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散管理且规模过小,抵御风险的能力还很脆弱;而且用盲目“扩面”、增加保费收入的办法来解决资金困难的地方往往又是政府财力相对薄弱的地方,如果缺乏政府财力的有力支持而又一味盲目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恐将危及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安全,这绝非杞人忧天。二、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面临的障碍

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这只是我们的主观愿望;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需要我们去克服。这些困难,归纳起来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沉重的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影响了养老金支付保证的兑现

由于历史欠帐的规模过于庞大,使得我国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名义上的部分基金制回归为事实上的现收现付制;在现收现付体制下,最初几代退休者享受了远远超过其缴纳的养老金,而支付这些费用的后参加者又一厢情愿地希望通过自身的缴纳换取仍旧慷慨的养老金支付保证;然而,养老基金的积累往往不能达到这种要求,养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缴费率来维持,债务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而愈积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博士)于1998年在比较乐观的假设条件下,根据给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测算出我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1997年的现值为17998亿元,数目惊人。理论上的天文数字已足以使我们担忧,而已经发生的养老金拖欠现象就使得人们更有理由怀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系数。当人们一旦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保证产生怀疑时,人们还愿意参保吗?扩大覆盖面就更成奢谈了。

2、保险意识的淡漠和缴费机制的缺陷导致社会养老保险“扩面”维艰、保费征缴困难

保险意识的淡漠一方面源自职工对保护自身权益的无知和无奈;更重要的则是一些企业领导和业主的头脑中对社会保险存在错误认识,他们往往认为,为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是无效投入、吃亏买卖,表现在行动上则能躲即躲,能赖则赖。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的缺陷也为企业规避保费提供了方便,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职工、企业、国家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和企业各按月缴纳一部分,国家则以税前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必要时以财政弥补等形式负担一部分;执行中规定,个人和企业负担的部分由职工所在企业代扣代缴;这样一来,职工丧失了主动权、监督权,甚至丧失了知情权。

3、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阻碍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城镇向农村的延伸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近13亿人口中,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63.91%,可见,只有当我们的社会保险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时,我们的社会保障计划才能算是公平的、有效的和成功的。当前在农村施行的是完全不同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由此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参保农民的保险费完全由农民个人承担,而当前农民收入水平还很低,只有少数富裕农民具备投保能力,因此这个方案实际上“保富不保贫”,与社会保险的宗旨相悖;这种保险费完全自理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很明显这个方案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值得怀疑,12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其有效性极其有限;让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养老保险待遇既是广大农民迫切愿望和合理要求,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需要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延伸到农村,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令人高兴的是,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应当承认,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形成是由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背景和城乡差别、农村物质基础相对薄弱的现实情况所决定的。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在缴费问题上强调“农民个人是养老保险承担的主体”,国家不予投入;基层农保机构属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按3%的比例在参保人缴纳的保费中提取。有了这个规定,即使是在城乡差别很小的经济发达地区,要想将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相融合也困难了。三、当前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面的分析和提出的问题,可以看出,我们在进行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时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为使“扩面”工作顺利进行,应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历史欠帐

历史欠帐规模过大已成为影响养老基金积累效率、危及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安全的首要因素,必须采取切实可行办法予以解决。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⑴、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提留一部分国有资产存量,将变现所得划入养老保险基金,并把此举与正在进行的国有资产重组相结合。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补偿养老保险基金。⑶、调整股权结构。选择一些竞争性行业,减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这样一方面可取得一定量的资金用来补偿养老基金,另一方面又符合国有经济逐步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改革方向。⑷、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开征社会保障税;或在建立新税种时,规定从中划出一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⑸、在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方,规定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所得的一部分要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2、创新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参保人负担的情况下,持久地维持养老金的支付承诺,就必须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实现其持续的保值增值。国务院于1995年明文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来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率总体上是走低的,所以这种投资方式虽能较好地防范风险,但增值有限,甚至保值困难。因此,必须创新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当前可考虑以托管或向商业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单的方式进行投资,这样既可以提高投资效率,又能有效地促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与互动;就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看,托管人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相对来说商业保险市场发育较为成熟,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也比较雄厚,是社保部门当前最合适的受托人和投资合作伙伴。从长远打算,必须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适宜的投资工具,政府应制定适当政策以引导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向低风险、高收益的领域投资,如住房信贷、基础设施、教育产业等;浙江温州的社保部门将部分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温州大桥工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为我们树立了成功的典范。

3、增强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性,改革缴费机制

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的强制性,之所以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困难、缴费率下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的强制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建议加强社会保险的立法,变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对企业的软约束为硬约束。同时,改革现有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机制,可考虑将企业负担的那部分保费打入职工的工资中,变企业代扣代缴为职工个人直接缴纳,以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4、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城乡二元社会保险体系的融合

就全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城乡差别的长期存在,在短期内完全消除社会保险体系的城乡二元性是不可能的;但这并不是说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扩面”在农村将无所作为。我们不妨借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实行由沿海到内地循序渐进式的梯度战略。先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然后再根据经济条件变化,逐步向内地推进。但无论怎样做,都必须突破“农民个人是养老保险承担的主体”的束缚,在政府、集体财力不足的情况下,现实的选择是首先建立家庭、社区、社会相结合的农民综合养老模式,再过渡到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综上所述,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既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另一方面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从事,充分考虑社会保险体系的安全,以确保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⑴、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⑵、《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2001年2月28日公布

⑶、郑家亨陈凡杨越李世跃《关于江苏、浙江两省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查报告》中国统计2000、3

⑷、林毓敏《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及保险资金入市研究》统计研究2000、5

⑸、马敏《社会养老保险在排挤商业保险吗?》统计研究19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