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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名言范文1
约在两年前,莫言先生赴粤参加活动,主办方请莫言先生吃饭,为了方便交流,有关方面请了几个人去参加,这就不至于使场面冷淡。刚好就把本人安排坐在莫言先生的旁边。晚餐开始时,主办方领导没有激情四射的讲话,只是说莫言先生大家都知道的,不必多介绍了,今天来的还有莫言先生的女儿,我们表示欢迎,等等。然后大家就吃饭了。
因为晚餐采取分菜上桌的形式,本人坐在莫言身边就显得比较从容,不必每上一道菜都先夹一撮给他,搞得人家吃得被动,自己也不知道吃了什么。本人缺乏陪名人吃饭的经验,既记不住那些如诗词一样华丽的菜名,也不懂怎么发表一些既崇拜又有敬意的赞美之词,便为此感到有点内疚。侧过头去看看莫言先生,却看到他一副很专注的样子,吃得很自在顺坦,便觉得内疚全无,觉得我们都像乡镇干部。
席间,很自然就和莫言先生东一句西一句聊开了,他十分随和,没有一句居高临下,纵论天下文坛的那种激昂,没有一句上下五千年,文韬武略的奔放。突然,我有了一个冲动,想索求莫言先生的签名,可因为事前没什么准备,笔、纸都没带,就叫服务员拿了一张大概是写菜单用的纸,问他的女儿要了一支笔,就索要莫言先生的签名。这一切莫言先生都看在眼里,他眯起眼呵呵笑着拿起笔,爽快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我想,大概也只有像他这种善解人意的人,才会理解@种有点唐突的举动中包含着的敬重之意。
于是我问莫言先生,您为什么把自己的名字改为“莫言”呢,真的是怕自己说错话,乱说话,为了警醒自己才改这个名的吗?莫言先生笑了,回答是肯定的。“莫言”,这个名字起得真特别,既有了告诫警示自己的意思,又传递给别人一个善意不争的信号,有一种双向性,多功能,很别致。我想,他是给自己限定一条做人的底线。
胡说,乱说,过了某条限定,就很容易演变成谣言,那是令人十分反感的。我不由想起多年前在北京念书时,有一位老同学喻新安先生。有一天,我去他房间倒开水的时候,听到他正和一个老乡大声嚷嚷发脾气,原来他刚去参加一个聚会,席中有人借几分酒意,在那里贬损河南人。豫人喻新安就发火了,说:不要把什么坏人坏事都栽在河南人身上,你去过河南吗?对方说没去过。喻新安问:那你有一个凶恶的后妈是河南人吗?那人说不是。喻新安愤然道:你没去过河南,又没有凶恶的后妈是河南的,你凭什么乱造河南人的谣呢!说罢,喻新安退席,不欢离席。
通过这事,我们大致知道,莫乱言,莫胡说,更不要造谣贬损,这些恶劣言词往往会引起你难以估计的后果。但社会上总有一些人,他们心地阴暗,擅长煽阴风,点鬼火,四处造谣生事,嘴如斧,舌如刀,手段奸诈。他们模仿别人签名,写告状信,专告那些他们认为除之才能后快的人,然后就寄信给某人收阅。估计某人收到信后,就找收信人谈心,说:现在有人造谣了,说你收到检举信后压着不查,不办,怀疑你们是一伙人哪。然后深情地说,我们是朋友,才给你“通风”的。这种“借刀杀人”的手段,时常出现。
你可留意一下,企业家中,几乎出名的,没有一个不被谣言伤害过的。至于管理层,大凡科以上干部,多数人都有被谣言中伤过的经历。农民也不例外,今天说早上不能吃香蕉,第二天又说中午不能吃香蕉,第三天又说晚上不能吃香蕉,搞得那些蕉农欲哭无泪。
严格地说,别有用心的造谣、传谣,是属于“恐怖行为”的一种以斯文形式出现的手段,我们如果不对这些形形式式的恐怖行为加以遏制,及时出击,大的会祸国殃民,小的会软刀子杀人不见血,使无辜者或含冤而生,或含恨而逝。这种事还少么?
墨子名言范文2
关键词 不孕症 盆腔腹膜子宫内膜异位 腹腔镜手术
本文对不明原因不孕症中的盆腔腹膜子宫内膜异位症的诊断和治疗做相关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2001年1月~2007年6月收治不明原因不孕症患者323例,自愿行腹腔镜手术探查。年龄28~40岁,其中继发不孕209例(64.7%),原发不孕114例(35.3%),不孕年限2~8年。
方法:⑴诊断:①不明原因不孕症诊断:不明原因不孕症是指双侧输卵管通水或造影双侧输卵管均无阻塞;月经正常;排卵正常;性激素检查正常;抗抗体阴性;无明显生殖器官器质性病变;男方正常者。②盆腔腹膜子宫内膜异位症诊断为:腹腔镜下盆腔腹膜或内生殖器浆膜层肉眼可见紫蓝色、棕褐色、红色出血症灶。⑵腹腔镜手术方法:①经阴道宫颈行输卵管美兰通液术;②盆腔腹膜内生殖器浆膜层病灶内凝固术:内凝器为一种微型电凝器,通电后温度可达100℃,用其接触病灶组织,可凝固、破坏病灶组织。腹膜典型的紫蓝色、棕褐色、红色病灶经内凝器凝固、破坏后,均可变为黑色或棕褐色;③清除腹腔液:用平衡液灌洗腹腔直至洗液清亮为止;④如有盆腔粘连则行粘连分离术。⑶盆腔腹膜子宫内膜异位腹腔镜手术后随机分为两个组观察妊娠情况:对照组为术后6个月内妊娠情况,治疗组为术后给予达那唑口服6个月,停药后6个月内妊娠情况,比较两组妊娠率。对照组中6个月内未受孕者再分为两组,一组为口服达那唑6个月,停药6个月内妊娠情况,另一组为继续观察6个月受孕情况。
统计学处理:采用X2检验,P<0.05有显著差异。
结 果
323例不明原因不孕症腹腔镜检查中结果:输卵管美兰通液均为输卵管通畅,子宫内膜盆腔腹膜异位274例(84.8%),其中合并有盆腔粘连48例(17.5%),单纯盆腔粘连24例(7.43%),盆腔检查正常18例(5.57%)。
各组受孕情况:对照组167例(167/274,60.9%)中妊娠136例(81.4%),治疗组107例(107/274,39.1%)中妊娠80例(76.9%),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意义(P>0.05)。对照组中未妊娠31例(19.6%),继续口服达那唑19例中妊娠13例(68.4%),继续观察6个月12例中妊娠3例(25%),两组中药物治疗妊娠率有明显提高。见表1。
讨 论
近年来对子宫内膜异位症的病因学和病理生理学的基础研究聚集在内异症患者腹腔内微环境的变化方面,而这些内环境(腹腔功能的转变)的改变,有可能是造成不孕的重要原因。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子宫内膜异位症腹腔液有明显抑制的活动,阻碍受精,亦可削弱输卵管伞部拾卵作用,同时可影响卵泡发育,抑制排卵并促黄体溶解从而导致不孕[2]。文献报道轻度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孕机制可能是患者腹腔液中改变而干预生殖过程[3]。本文研究中在323例不明原因不孕患者中均为输卵管通畅,而274例为盆腔腹膜子宫内膜异位症占总数的84.8%。故应重视盆腔腹膜子宫内膜异位症在不明原因不孕症中的地位。
对于不明原因不孕的患者,尤其是可疑Ⅰ、Ⅱ期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腹腔镜是首先的检查[4]。本文中323例不明原因不孕患者,术前均没有依据诊断为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行腹腔镜检查后诊断为盆腔腹膜子宫内膜异位症高达84.8%,说明腹腔镜是子宫内膜异位症尤其是盆腔腹膜子宫内膜异位症确诊的金标准。本研究中,对照组中6个月内未受孕者口服达那唑停药6个月内妊娠率比未用药继续观察6个月妊娠率明显提高,考虑有内异症复发的可能,用药物治疗起到一定的作用。
体会:①对不明原因的不孕症患者,应尽早行腹腔镜检查,有利于早期诊断、早期治疗。②对于盆腔腹膜子宫内膜异位症腹腔镜手术中对病灶应采用病灶内凝固术及清除腹腔液的方法,一方面有效的破坏病灶,另一方面改变子宫内膜异位症腹腔液的功能,从而有效提高妊娠率。③腹腔镜手术后患者,应提倡术后半年内妊娠,如半年后不孕者,可考虑药物治疗,如治疗后仍不孕者,要考虑可能存在的其他不孕因素的存在,应及时采取进一步人工助孕治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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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名言范文3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软实力;多元投入体系
Abstract:Protecti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enhancing Beijing’s culture soft power. The key problem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in Beijing is capital deficient. It’s very urgent to establish a diversified capital input system of government leading and driving social capital into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Combined with Beijing’s practical factors, this paper analyzes four typical patterns of social capital investment, and puts forward that we should take the different patterns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types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Key words: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culture soft power;diversified input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03-26(5)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提升名城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任务非常艰巨,风貌保护、房屋修缮、人口疏解、环境整治等资金需求量巨大,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投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迫切需要建立社会多元参与的投融资体系。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改造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还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税收减免、资金补助、贷款优惠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中来[1]。这些国内外典型模式可以为北京创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融资模式提供有益借鉴。
1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动力机制分析
从国内外实践经验来看,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城市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的体现,也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一种兼具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多重价值的资源。这种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性开发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带动了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社会资本也因此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三大动力:
1.1文化遗产保护性利用产生经济价值的市场动力
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众多的文化遗产,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物质类文化遗产往往具有稀缺性、独特性和不可再生性,这既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高要求,同时也使得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吸引了各类社会资本的投资。社会资本对历史文化遗产投资主要产生三个方面的经济回报:一是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性利用带来的直接经济回报。社会资本在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修缮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开发为旅游景点或者引入文化休闲、创意设计、特色商业、商务会所等多种业态来获取经济收益,而且在这种经济收益中附加了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往往要高于一般性建筑物载体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二是文化遗产的品牌影响力促进社会资本品牌价值的提升。利用文化遗产的品牌效应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产业化运作的重要途径之一,虽然有些文化遗产的直接保护性利用的投入与经济回报难以实现平衡,但是文化遗产的品牌影响力可以拓展到社会投资主体的其他业务领域,促进企业其他业务领域市场竞争力提升和社会品牌价值提高。三是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可以获得一定的直接收益。
1.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社会责任感
历史文化名城是全人类的财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社会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各类型慈善基金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法国有大约350多家基金会服务于文化遗产领域,仅文化遗产基金会一家投入就相当于政府投入的一半[2]。
1.3政府政策引导的激励机制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政府税收政策是激励社会资本进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推动力。法国、美国、英国等国家均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规定公司或个人向文化遗产保护慈善基金会捐赠可以获得税前扣除,企业投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可以进行税收减免,等等。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社会资本投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积极性。我国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来,但与国外相比,支持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引入社会资本的主要瓶颈
近年来,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北京市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资金投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上看,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
2.1改造成本与投资回报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旧城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受人口密度大、居民搬迁补偿期望值较高等因素影响,旧城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成本相对较高,人口疏解、房屋修缮、市政设施改造等资金需求量巨大。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政策文件对旧城提出整体保护的要求,建筑高度、容积率都有严格限制,尤其是历史文化街区内严禁大拆大建,只能实行保护性更新,其保护更新所得收益很难弥补前期的巨额投入,同时政府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利益补偿机制,导致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的积极性不高。
2.2房屋产权复杂,改造协调难度大
由于客观历史原因,北京旧城范围内房屋产权复杂,涉及到系统产(军产、宗教产、教育产等)、直管公房、代管产、代经产、售后公房、私产、混合产权等多种产权,甚至同一院落房屋由众多产权单位、众多使用单位构成,整体腾退改造难度大。据统计,北京现有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只有40%左右对外开放,大部分被机关团体和居民占用;大部分四合院落都属于多元产权主体。地方政府协调各种产权主体利益都面临很大难度,对于社会投资主体则更为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积极性。
2.3社会资本参与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受到诸多政策法规约束
一方面,社会资本参与文保单位保护的途径比较有限,现有政策法规大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文保单位的保护,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强,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也影响了社会投资的积极性。虽然北京市已经尝试通过转让市区级文保单位使用权筹措保护资金,但目前尚无法律条文可依。另一方面,四合院产权关系复杂,但四合院产权交易制度尚不完善,使得产权交易困难,导致社会资本介入院落保护利用的通道不畅。
3国内外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的典型模式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在城市文化发展乃至城市发展中地位与作用的日益提升,国内外各类型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都在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产权售让、文化单位自治、契约模式等一些较好的模式与路径[3]。本研究结合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问题,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探索若干适宜社会资本进入的发展模式,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参考借鉴。
3.1企业主导的历史文化街区与其他区域“捆绑式”开发模式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有机更新的积极性,国内外许多地区通过建立容积率转移、容积率奖励等制度,对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的开发企业在其他区域给予一定的建筑面积补偿,保障企业在保护历史风貌的同时实现一定的投资收益[4]。如上海太平桥旧区改造过程中,为保护“新天地”传统风貌,采取容积率外推方式,将“新天地”地段的容积率损失转移到周边写字楼和住宅地块,“新天地”成功转型成为集传统风貌与文化休闲、现代商务于一体的高品质区域,并带动了周边写字楼、住宅价格的全面上涨,弥补了“新天地”地块的亏损,实现了项目的整体盈利[5]。
在该模式下,通过容积率转移,在容积率移入区实现较高经济回报弥补了在历史文化街区的较低经济回报甚至是亏损,从而激发了企业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积极性,而且还可以使得企业有机会获得某些具有较高价值地块的优先开发权,从而实现企业更大收益。该模式实施应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严格的转移容积率核定标准和转让规则。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土地的地价均不同,容积率在移出区和移入区的价值衡量标准不同,需要设定好兑换标准与规则后方能进行顺利转移。美国使用“开发信用”进行兑换,根据保护区的重要性、稀缺度和难易度,确定开发单位的开发信用,越是控制难度小的地区,每个开发信用单位所包含的面积就越多。如严格限制开发的保护区域每16公顷一个开发信用单位,湿地每32公顷一个开发信用单位,农用地每81公顷一个开发信用单位。台湾则以每年地方城市的土地公告现值为基准,设定价值转化公式的方式进行。二是根据移入区综合承载力设定转让上限。过量容积率转移容易造成移入区环境恶化、城市管理失控。台湾1999年颁布的《古迹土地容积率转移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同区位的移入区所应承受移转的容积率上限,一般不超过该土地基准容积的30%,在城市更新区和特殊地段,可放宽至50%[6]。三是建立移出区与移入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由于涉及中心区与郊区、中心区内部不同地块之间的利益调整,容易出现相互掣肘。通常对于移出区的补偿利益应大于所有权人就地直接开发的所得利润,对于移入区的开发利益应大于正常开发所得利润,即实现开发企业、容积率移出区、移入区三方共赢。
3.2居民、政府和社会投资者产权合作开发模式
国内外一些地区通过采取产权入股、产权托管、产权租赁等方式,较为妥善地解决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遇到的权属复杂及其带来的收益分配问题[7]。如苏州市西山镇明月湾村为保护10多处明清古宅,采取政府成立股份公司,政府以修缮费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入股,私人古宅按完好率、文物价值等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作价入股。入股后户主搬出古宅,古宅产权不变,交由股份公司将古宅整治修复后以通票形式开放经营。为确保私人户主利益,公司前期采用固定租赁金的方式实行保底分红,赢利后实行按股分红的经营机制。广东深圳客家文化珍贵遗产大万世居的保护、开平碉楼修缮整治也采取产权租赁或托管模式实现了较好的发展。
产权合作模式在国内仍处于探索阶段,一般来说,该模式适用于古建筑群的开发,在这种模式下,社会投资者可以实现古建筑群的整体性开发,从而获得规模开发效益以及整体品牌打造带来的更高附加价值;居民则可以依托资源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改善生活质量。其实施过程中需关注三个方面:一是项目要有良好的盈利前景及盈利模式。历史街区或古建经过准确定位、特色化运营以及宣传营销能够实现持续盈利,为产权所有者带来稳定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起产权所有者参与的积极性。二是项目实施必须有一家牵头单位。该牵头单位可以是政府性质的国有开发公司,或是一家具有较强实力的大型社会企业,政府应在税收优惠、低息贷款和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企业一定扶持。三是建立规范的利益协调与分配机制。在房产评估、修缮费用分担、收益分红、退出等环节都需要建立利益引导和约束机制,保障参与方的投资收益。
3.3政府引导的非盈利性基金会运作模式
组建基金会是国际上筹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一种重要途径。许多西方国家通过建立各种各样的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吸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资金,用于遗产保护和文化振兴。如日本1990年创立了艺术文化振兴基金,由政府出资500亿日元,民间捐款120亿日元,为包括博物馆在内的许多文化和艺术团体提供了资金支持。英国国家信托组织是英国最大的遗产保护慈善组织,拥有43万名志愿者,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遗产经营收入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遗产保护[8]。国内一些城市也正在积极探索非赢利性基金会保护模式,如无锡市于2007年4月成立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实行政府引导、民间运作,首期募集资金超过2 480万元,通过委托国联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运作,主要用于资助保护文化遗产的企业和个人、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及相关专著出版、编制公布地方保护法规、资助吴文化节系列活动等。
该模式成功运作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需要有最初的资金注入来启动该项目。国外主要通过政府资金、捐赠、集资或借贷。北京市可以利用旧城保护专项资金、部分土地出让金、旧城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二是通过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跟进。政府财政投入只是启动资金,而社会资本才是基金资金的主要供给方。发达国家多采取个人捐助减免所得税、注资资金会的私人机构所得税减税、资金会运作项目所得税减税等优惠政策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三是组建专业化团队负责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运营。四是基金运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基金的资金筹措、项目评估、投资、预决算、退出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以保护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3.4政府或国有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模式
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信托、项目融资等手段直接融资的方式是国内外大型文化遗产项目开发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方法。如郑州市以信托方式吸引民间资金用于商代遗址保护,于2005年4月公开发行“商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居民可在农行网点购买该信托产品,委托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将募集的资金向项目开发公司放贷,统一用于商代遗址保护等政府投资项目。
运用该模式进行文化遗产项目的开发需要关注以下三点:一是债券或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收益率,才能调动机构或居民个人投资的积极性。二是债券发行主体一般为政府投资的国有投资开发公司。企业拥有的国企背景、在城市基建领域的主导地位以及政府的财政担保,将保障项目投资的安全性,降低外来投资者的风险顾虑。三是投资项目要确保有一定的收益,能够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4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的对策建议
4.1建立政府资金引导机制,出台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扶持政策
一是参照无锡市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等成功经验,尽快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由市政府拨付启动资金,专业化机构运营管理,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跟进,用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支持。二是进一步拓展“微循环”模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企业、个人和原居民多方共同出资参与修缮。三是研究制定社会资本参与遗产保护的财税政策。对直接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企业及个人进行所得税前抵扣;对捐助现金或房产到遗产保护基金会或公益组织的公司或个人,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免或抵扣;对参与保护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提供优惠贷款等方面扶持。
4.2针对不同类型保护项目采取不同的社会资本进入模式
不同的社会资本进入模式有不同的使用条件,借鉴上述研究的四种典型模式,结合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同项目,进行分类引导。
对于成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性改造,应该积极吸引具有较强实力的开发企业以历史文化街区与其他区域“捆绑式”开发模式参与保护。在该模式下,可以通过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企业优先提供市域内其他价值较高的开发地块、或者提高企业开发其他地块的容积率等方式,保障企业在其他地块的较高收益来提高对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积极性。近期,可考虑在区县内部开展历史街区与非历史文化街区地块捆绑开发试点,远期应从市级层面统筹新城建设与旧城保护,进行跨区县异地补偿。
对于产权复杂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可以采取居民、政府和社会投资者产权合作开发模式。其中,对于具有一定开发利用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相对规模较大的四合院群落等可以在积极引入大型开发企业的同时,采取产权作价入股的方式吸引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及个人参与。对于预期收益不太明朗,经营存在一定风险的项目,可以采取产权租赁或托管方式由政府或开发公司统一修缮利用,定期向业主支付租金。
对于公益类保护项目或旧城景观维护类项目,可以采取政府引导的非盈利性基金会运作模式。该模式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具有较高保护价值,同时又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文物修缮工程,包括文物古建的一次性大修、长年持续性修缮等;二是博物馆、文化馆等大型公建的日常运营和其他社会文化公益活动。三是历史文化名城景观环境的改造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环境卫生维护、园林绿地建设等。
4.3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
完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健全实施配套细则,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立法工作,积极开展历史建筑保护性利用准入标准、旧城人口疏解、四合院房屋产权交易等相关政策创新。
强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城建、规划、文物和房管等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专家顾问、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形成制度化的保护决策程序。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的投资服务体系。结合北京市正在推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现有的旧城改造项目审批机制以及重大项目区县属地协调服务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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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名言范文4
关键词:在役;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商业开发模式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3612(2010)02-0019-04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Different Commercial Models on the Devel opment of the Intangible Assets of Current Star Athletes
YANG ZHiqiong1,JIANG Jiujiang1,LIU Dongmei1,LIU Shuang2
(1.Institute of P.E., Jinggangshan University, Ji’an 343900,J iangxi China;2.Institute of P.E.,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Nanchang 343000,Jiangxi Chi na)
Abstract: Due to different training models with different investors, the develop ment models of the intangible assets of current star athletes are diversified. T he models includ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and private independent investment. The main differences of those patterns are reflected in the management system, property ownership, income distribution, personal brands making and so on.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se models and discusses the advantage s and weakness of each model.
Key words: current athletes;star athletes; intangible assets; commerc ial development pattern
姚明、刘翔和丁俊晖,如同三颗闪亮的星辰,在当今的中国竞技的天空闪烁着耀眼的光芒。 这三个中国天才的成长之路,呈现三条不同的轨迹。如果把三人的成长历程,放在中国竞技 体育这些年发展的大背景下考量,就会发现他们三个人恰恰代表了三条不同的道路,都是中 国竞技体育蜕变和转型中具有代表性的三个标本。在我国现行体育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下, 在役明星运动员由于培养模式的不同,无形资产商业开发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管理体 制、产权归属、收益分配、个人品牌塑造等方面也存在差异。本文以我国在役明星运动员作 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在役明星运动无形资产的 商业开发的不同模式进行了研究。
1 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相关理论分析
1.1 运动员无形资产的概念
资产有有形和无形之分,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 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具有稀缺性、效 用性和收益性。运动员无形资产是指依赖于运动项目、运动成绩,以运动员的肖像、名字等 为载体,受运动员自身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但能长期为运动员和经营者带来经济效益的资 产,包括运动员的荣誉、知名度、肖像权、冠名权、广告权等内容[1]。
1.2 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商业开发的特点
1.2.1 运动成绩对运动员无形资产价值的决定性
从明星运动员所具有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看,无形资产的产生和市场价值的大小,主要取 决于本人的社会影响力和宣传效应。而其社会影响力和宣传效应主要是由运动员的业绩决定 的,运动员的技术水平越高、运动成绩越好吸引观众的能力就越强,媒体、广告商和赞助商 的利用价值就越大,运动员无形资产的价值才能获得更大的开发。一般来说,对同一名运动 员无形资产的价值与运动成绩成正比,个人的业绩越大,其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总量、市 场开发潜力以及交易的成功率也越大。
1.2.2 运动员无形资产的价值与现代传媒的联动性
我们知道运动员参加高水平体育比赛取得了卓越的运动成绩,获得了较高的声誉,若没 有大众传媒广泛而深入的参与,运动员的声誉及宣传效应不可能自发起作用,更不可能实现 其经济价值。此时只有与大众传播媒体联合、互动,才能得到社会的关注实现无形资产的增 值,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看到实践中在进行运动员形象设计及无形资产开发时, 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的炒作都是必不可少。离开了这些媒体不遗余力的 宣传配合,开发运动员的无形资产的商业价值是难以想象的。通常媒体越先进、影响面越广 ,宣传效应越强,体育与其联动,创造的无形资产的产值也就会越高。
1.2.3 运动员无形资产利用与企业的高度相关性
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具有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把潜在的价值转化为现实的价值关键在 于运动员能否与企业联姻,运动员无形资产能否有效地用于企业经营,给企业带来良好的声 誉,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创造超额利润,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这里运动 员与企业具有一种高度的相关性,双方在信任的基础上,以支持和回报交换为中心,以支持 换回报,以回报换支持,两者进行等价交换,相互依存。
1.2.4 运动员无形资产价值的波动性
明星运动员的无形资产经济价值的大小及其变化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它可以迅速升值也可以顷刻贬值,甚至瞬间变得荡然无存。当明星运动员运动成绩持续维 持在较高水平或获得某项比赛的桂冠时易于得到商家的青睐,无形资产的价值也会不断升值 。明星运动员在日常生活、社会、以及运动场上的一些行为也会使明星运动员无形资的价值 产生波动。
1.2.5 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的专业性
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是一项与运动员转会、劳资合同的制定、与俱乐部或联盟谈 判完全不同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巧性,非专业人士很难做到有效地、最大限度 地开发,做不好反而适得其反。因此一些明星运动员往往会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较专业的职业 经纪人来处理自己的一些商业事务,并帮助自己打理训练、比赛、社会事务、法律咨询等。
2 国内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商业开发现状
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商业开发涉及的项目领域比较广泛。根据《体育经纪人》(2008) 中体育明星形象代言品牌类型的统计结果,运动服装业占25%;饮料业占17%;药业占16% ;营养品、电器业、手机类占8%;酒业、卫生用品占4%;其他占10%。明星运动员无形资 产商业开发涉及的项目领域比较广泛。我国明星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商业价值排名波动不大。 排在前十位的运动员除了王治郅和郑洁、晏紫外,没有很大变化,姚明、刘翔稳居前两位, 三至六位也基本上是孙继海、郭晶晶、易建联等人。我国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商业开发年收 入差距比较明显。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档次:姚明以十倍、几十倍的无可撼动的优势在第一 档;刘翔也以较大的优势排在第二档;其他人基本上是 1000 万元以下归为第三档(表1) 。
我国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商业开发比较成功的运动员所属项目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篮球、 足球等一些国内传统项目上,前十位中篮球、足球共占五位(表1)。
随着第29届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及我们取得的优异的运动成绩,大多数运动员 200 8 年度的无形资产开发比2007年有较大提高(表1)。
3 我国在役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商业开发的几种模式
3.1 国家统一开发模式
举国体制培养出来的明星运动员进行商业开发时要严格按照1996年国家体委(体计财产 字)第505号《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管理的通知》执行。这种开发模式 在我国在役明星运动员当中占了绝大多数,刘翔就是其中的一个典范。
3.2 市场和国家共同开发模式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体育社会化、产业化,部分运动项目的 市场化、职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役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也随着发生变化。举 国体制培养起来的运动员,国家只管运动员的训练、比赛,而商业开发则完全交由职业体育 经纪人或经纪公司完成,或在国家许可的前提下,运动员的一切事务都交给职业体育经纪人 或经纪公司完成。这在我国在役明星运动员中姚明、彭帅是典范。
3.3 市场自主开发模式
市场自主开发的前提是在役明星运动员国家没有参与培养,而是完全自费的学习或职业 俱乐部培养。在无形资产商业开发方面是完全市场化,因此比赛奖金、广告等收入只与自己 的经纪人、俱乐部、赞助商分成。目前在役明星运动员中比较典型的就是丁俊晖。
4 我国在役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不同商业开发模式的比较
4.1 管理体制方面的比较
举国体制下培养起来的在役明星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商业开发。在任何情 况下,在役明星运动员都不得自行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从事各类商业开 发活动须由各单项体育协会或在役明星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法人)负责组织办理,并由其 自有合法的中介机构,没有自设合法中介机构的单位,可由国家体委体育基金筹集中心 或中体广告公司,按审批程序报委审批[2];市场和国家相互开发模式的在役 明星运动 员,在进行无形资产商业开发时,既不是完全市场化又不是完全在举国体制的束缚下进行。 对在役明星运动员进行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交由市场完成,这更容易实现他们价值的最大化 ,而国家有需要时又要随召随应;市场自主开发模式与美国明星运动员的开发方式是完全一 样的,商业开发属于个人行为,自己聘请经纪人,在我国当今最具代表的就是丁俊晖。
与国内体育明星商业开发的低水平发展状态相比,远赴NBA发展的姚明是一个特例。在 以章明基领衔的“姚之队”掌控下,姚明所选择的广告总是能够达到明星与商家双赢的境界 ,而个人形象也保持了一贯的阳光健康。中国体育界有一个鲜明的对比,那便是姚明与刘翔 。
在“姚之队”的管理下,姚明的个人魅力与商业价值得到最大化与最完美的体现。即使 是在商业化程度甚高的NBA,这位“东方小巨人”也显得游刃有余。同时,在其广告吸引力 与品牌价值上,姚明的人气指数丝毫不逊色于国际巨星。
与姚明相比,像刘翔这样的国内体育明星在商业开发上所欠缺的方面是比较明显的。雅 典奥运会后,田管中心成立了一个“经纪人小组”,负责刘翔、邢慧娜、顾原等冠军们的市 场开发以及维权。田管中心是一个负责培养运动员的行政机构,如果让他们既要管理运动员 ,又要负责运动员的商业开发,这势必会在监督机制、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问题,他们需要 一个相对更加专业、更加独立的机构对其商业价值进行专业化开发。
彭帅是国际著名的体育经纪公司IMG(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Group)包装的第一 位中国网球选手,也是中国女网特立独行的一个标志,她不怎么参加国家队训练,和队员联 系不多,拥有一套自己的训练计划,但事实上,她却依然是国家队的一名成员。按网管中心 之前的设想,他们所寻求的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职业网球道路”,即既要保证球员能够在 国外高水平网球训练环境下的成长,又要让他们得到中国体育“举国体制”的关照。此种模 式的背后也带出一个沉重的话题:举国体制和全职业化,在网球这个相对独特的运动项目中 ,哪条才是真正的发展之路?是更纯粹的职业化道路还是重新回归举国机制,彭帅和中国网 球都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
对丁俊晖进行商业开发的是注册在北京的众辉国际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他们同丁俊晖签 下了一份“长期合同”。对其商业开发的理念跟运作姚明相差不大,但是不必像过去为争取 姚明与国家队的利益分配问题而大伤脑筋,“丁之队”的主要任务就是帮他物色更具潜力的 广告品牌。借鉴“姚之队”的商业模式,众辉组成了一个专门为丁俊晖服务的5人小组,这 支幕后管理团队包括了来自众辉的项目小组、丁文钧、以及负责丁俊晖参赛事宜的英国ZEN 经纪公司, ZEN经纪公司主要负责丁俊晖的参赛事宜,众辉工作的重点则是丁俊晖的全面管 理。
4.2 产权归属与收益分配的比较
举国体制培养出来并且一直在为国家效力的运动员,根据“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产 权应该完全归国家所有。因为运动员一旦进入国家队,一切比赛、训练的费用、器材都由国 家承担,其日常生活、衣食住行、管理训练都由国家包办,运动员只管专心训练和参加比赛 。这样,运动员的成功是国家培养和个人努力的共同结果,二者缺一不可。因此,运动员成 名以后所带来的商业利益就涉及到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加之总局长期忽略运动员 的个人利益,单纯强调运动员要抵制拜金主义、树立国家培养意识,在当今体育商业化的形 势下,运动员和国家之间就自然要产生矛盾和冲突。国家是投资主体,理论上讲产权就应该 归国家所有,但运动员在训练之中付出了机会成本,运动员自己也应该拥有部分产权;随着 我国体育社会化、产业化,部分运动项目的市场化、职业化进程的加快,体育与市场就更紧 密的联系在一起了,国家培养起来的明星运动员为了实现其商业价值的最大化,在国家体育 总局许可的条件下注册到其他俱乐部或协会组织,产权就由所注册的俱乐部或协会组织、培 养单位、运动员自己三方所有;而完全靠个人或俱乐部培养出来的运动员,他的产权归属就 比较简单,只属于投资主体和运动员本人。
刘翔的成功是“国家”造就的,由于田径属于奥运项目,国家从上到下有一个专业队体 系,因此刘翔属于典型的“举国体制办体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而奥运项目的运动员是国家 出经费支持其参加训练、比赛,因此,刘翔出国参加比赛的各种经费都由国家“包办”,即 国家全力支持。刘翔的收入分配完全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的分配政策,运动员占50%、教练员 拿15%、培养运动员的地方体育局占20%、中国田协留15%[3]。
姚明的经济来源是工资加广告费,他有中国篮球协会与NBA认可的经纪人参与。经过艰 苦的谈判,在姚明的收益分成上终于有了妥当方案,一方面运作方式与NBA接轨,另一方面 又考虑了中国体育的一些特殊情况。因此,姚明只与中国篮协就工资收入一项进行分配,而 姚明在市场开发方面的收益则与中国篮协无关。姚明在火箭队的年薪收入在美国需要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达到了43%,此外姚明还需缴纳10%的养老金,再加上他还将交付给他的经纪人 团队“姚之队”4%的收入,最终姚明上缴给中国篮协的数额为税后的5%[4]。
从2003年开始,根据天津队和网管中心签订的共同培养运动员的协议,彭帅出国训练比 赛都是由天津队出资。彭帅如果彻底单飞的话,那她也会面临更为严峻的“口粮危机”,按 照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包括奖金等等在内的一系列经济收入都要和网管中心“坐地分成” 。彭帅的比赛奖金在扣税后再被抽走提成,剩下的钱根本不足以维持她职业生活的费用。所 以说,“钱”的问题,是目前全职业化和举国体制之间的一道沟渠,跨不过去,就难以合二 为一。换句话说,她就是中国网坛一个职业化试水的典型,但又与世界上的全职业选手完全 不同。网管中心主任孙晋芳说:只是在当前的中国网球大环境之下,最终的问题却依然绕回 到了收入分配。
丁俊晖的成功是靠家长重金栽培、海外留洋、自力更生造就的,他的成才之路留下了浓 重的个人烙印。因为是非奥运项目,丁俊晖无法得到国家经费,他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家庭和 固定的商业赞助。与“举国体制”培养出的中国运动员不同,丁俊晖在奖金分配和参与商业 活动上有更大的自由度,没有教练、地方体育局、国家体育局来“分羹”,只有自己和经纪 人两人的分成,特殊的培养模式造就了丁俊晖商业活动收入的特殊分配方式。
4.3 个人品牌塑造的比较
一个在役明星运动员就是一个品牌,要把品牌塑造好需要非常专业的经纪人或营销团队 。我国体育总局各个项目的中心都设置了市场开发部,因为大多数员工在媒体协调、公共关 系、品牌塑造、品牌营销等一系列市场运作上的表现并不理想,因此对在役明星运动员进行 国家统一开发的程度不高;市场和国家相互开发的在役明星运动员的品牌塑造完全交由国家 许可的专业经纪人或营销团队,他们在开发中吃的官司少,开发程度也高;市场自主开发模 式的在役明星运动员在进行无形资产商业开发时完全由自己聘请经纪人,因此在开发时操作 的空间就相对大得多。
姚明与刘翔虽然都具备超级偶像的特质,但在形象塑造与商业运作上,两人却高下立判 。在个人品牌塑造方面,刘翔并没有达到跟其运动成绩一致的高度。未能建立一支优秀的营 销团队,是姚明与刘翔这两个优秀的个人品牌在市场反映方面相差甚大的关键原因。
目前,中国田径协会拥有刘翔品牌的全部产权,并负责刘翔所有的商业推广与品牌塑造 活动,商业收益也进入由中国田协与刘翔组成的二元分配体系。在我国的举国体制下,运动 员由国家统一培养,统一组织参加各种赛事,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收益也归由国家负责。在这 样的情况下,刘翔的产权属于中国田径协会就成了一件很自然的事情。
通过NBA这个国际平台,姚明争取到了更多跟中国篮协谈判的筹码。经过多次谈判,姚 明终于得以进入NBA,并建立了专业的营销团队“姚之队”。“姚之队”的成功经营,第一 次使得一名体育明星的个人品牌得到有效拓展,而且姚明的商务活动与他在球场上的表现并 没有产生冲突,而是相得益彰,各有各的精彩。
众辉国际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陆浩运作丁俊晖的理念其实跟运作姚明基本一致。章 明基更强调丁俊晖代言的企业或者领域必须要有同样的“品牌提升价值”,他们认为对企业 负责的同时,也要把丁俊晖当一个品牌来管理。
4.4 几种模式的优缺点比较
在我国现行体育体制和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的条件下,在役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商业开发 的几种模式各有利弊。
国家统一开发模式由国家统一管理,收益分配严格按照1996年国家体委(体计财产字)第 505号《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管理的通知》执行,运动员对自己的投 入和产出不担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在役明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他们在指导运动员 训练、比赛方面是专家,但对在役明星运动员进行商业开发时就没那么专业;市场和国家相 互开发模式的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商业开发由专业经纪团队或经纪人操作,这对在役明星运动 员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程度更高,但由于体育体制的不完善,在收益分配方面容易引起争论 ;市场自主开发模式的运动员参赛和商业开发都很自由,但所有(投入、产出、请经纪人、 请教练等)一切都要靠自己,因而运动员具有商业价值的前期投入就高。
姚明的成功和刘翔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姚明的成长之路要比刘翔更容易复制。而现实的 操作也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和姚明同时期的王治郅、巴特尔等人在闯荡NBA的过程中,有着 波折和反复,也让中国竞技体育走向职业化的尝试产生了许多争论。但是,随着风波渐渐平 息,易建联等更多年轻球员又去了NBA闯荡,我们已经能够预见,姚明模式的成功之路,开 始有了一个能够操作和复制的模式。
刘翔是举国体制的幸与不幸。传统的举国体制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为国家和人民赢得 了无数成就和荣誉。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举国体制也有需要与时俱进的改革举措。 在很多领域如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商业开发等方面,举国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必须 加以改革。运动管理中心在体育训练、竞赛与运动员管理方面是专家,但在商业开发、个人 品牌塑造与市场营销方面却不一定是专家,比如引起争议的白沙广告。但是全面否定举国体 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是不对的,应当看到,市场化和职业化并非万能,举国体制也并非一 无是处,作为中国竞技体育的正统体制,举国一盘棋,金字塔的筛选、训练、比赛模式才培 养出刘翔这样的世界顶级运动员。
相比刘翔和姚明,丁俊辉模式最难以复制,在中国现实的经济条件下,丁俊辉的成就不 仅需要个人的勤奋和天才,而且需要较为雄厚的家庭经济条件。作为传统和正规的中国竞技 培养机制之外的人、作为在成名前并未被市场所关注和投资的人、作为一个完全凭借家庭投 入和个人勤奋和天才,奋斗到斯诺克领域世界顶级选手的少年,丁俊辉的成功可以仰望,难 以拷贝。
5 结论与建议
1) 随着体育与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我国体育社会化、产业化,部分运动项目的市场化 、职业化进程的加快,各项法规条例的逐步完善,在役明星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必将 朝着一个更加规范健全的方向发展。
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商事人格权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运 动员商事人格权归属不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体育市场化改革的瓶颈之一,旧的运动员无形资 产商业开发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法律角度明确运动员商事人格权的归属和内 容,推动我国运动员无形资产商业开发体制的完善是大势所趋。
3) 随着我国体育市场化、职业化的不断深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介入到在役明星 运动员的日常事务和商业开发之中。体育经纪人负责对在役明星运动员进行形象设计、包装 、推广、广告接拍等,他们通过市场调研和分析,制定整体的推广计划,争取更多的商业开 发机会,让在役明星运动员的价值最大程度地体现出来。
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体育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役明星运动员无形资 产商业开发模式的关系也将发生相应变化,国家统一开发模式的范围将会不断缩小,市场自 主开发模式将会越来越多,而市场与国家相互开发模式作为一种过渡的形式也将会逐步淡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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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名言范文5
在东周时期社会大动荡大变革中,涌现出许多学派,它们的代表人物著书立说,开展争辩,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其中有代表性的学派主要有墨家、道家和儒家,其代表人物分别是墨子、老子和孔子。各个学派几乎都有与自己学术思想相关联的饮食理论,这些理论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活。
墨子生活极其俭朴,提倡“量腹而食,度身而衣”。他的学生,吃的是藜藿之羹,穿的是短褐之衣,与一般平民无异。为了解决社会上“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和“劳者不得息”的“三患”问题,墨子除提倡社会互助外,还提出积极生产和限制消费的主张,反对人们在物质生活上追求过高的享受,认为吃饱穿暖即可。他反对不劳而食,自以夏禹为榜样,自愿吃苦,昼夜不息,而且还造出一条圣王制定的饮食之法,即“足以充虚增气,强股肱,耳目聪明,则止。不极五味之调、芬香之和,不致远国珍怪异物”(《墨子・节用》)。也就是说,墨家不求食味之美、烹调之精,饮食生活维持在低水平。
思想深邃的哲人老子,有“治大国若烹小鲜”的名言,认为治国与烹饪原理是一样的。老子以为发达的物质文明没有什么好结果,主张永远保持极低的物质生活水平,提倡“节寝处,适饮食”的治身养性原则,比起墨家来似乎倒退得更远。
儒家的食教比起道家和墨家的刻苦自制更易为常人接受,尤其易为统治者所利用。孔子所创立的儒学,主要内容为礼乐与仁义两部分。礼用以区别人与人之间复杂的关系,确定每一个人应受的约束,不得逾越。乐则是从感情上求得人与人相互间的妥协和中和,使各安本分。礼用以辨异,分别贵贱的等级、食养的意义。儒家的饮食理论注重礼仪礼教,讲究饮食的艺术和卫生。《论语》中有许多关于饮食和食教的内容,以《乡党》篇的记述最为集中。从这些记述来看,孔子对饮食非常讲究,“食不厌精,脍不厌细”,要求饭菜做得越精细越好;“色恶,不食;臭恶,不食”,烹饪不得法、菜肴颜色不好、气味不正的食物,孔子是不吃的;“食不语,寝不言”,吃饭睡觉不能说话,为的是吃得卫生、睡得安稳。儒家的饮食观与墨家正好相反,墨家指责儒家“贪于饮食”,就是针对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对饮食的过于讲究。
墨子名言范文6
1、精忠报国。——《宋史·岳飞列传》
2、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论语》
3、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论语》
4、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麦孟华《论中国之存亡决定于今日》
5、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
6、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 ——《论语·里仁》
7、言必信,行必果。—《论语》
8、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论语·秦伯》
9、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动。—《周易》
10、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陆游《示儿》
11、满招损,谦受益。—《尚书》
12、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论语》
13、志不强者智不达。——《墨子·修身》
14、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论语》
15、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周易》
16、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论语》
17、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史记·陈涉世家》
18、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