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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发型范文1
老板:BoBo(30岁)
店址:上海西江湾路388号凯德龙之梦4楼038
营业时间:10:00~22:00
老板介绍:老板是个笑容可爱的大男孩,说起关于“美发”的话题就滔滔不绝。虽然进入美发行业10年有余,从时间上看不能算特别资深,但老板会略带骄傲地说:“工作时间能说明问题,也不完全能说明问题。”的确,有些人从学员开始做起,三五年后也未必能拿起剪刀为人理发,而有些人学半年就能有模有样剪出不错的发型,这其中关系到一个人天生的悟性以及后天的努力。老板就是这样一个对美发有悟性又特别努力的人。从入行至今,他一直在不断学习,参加各种国内外的培训,花的学费高达6位数。他说,美发是个不进则退的行业,不断地要学习新的技术、掌握最新的时尚潮流,才不会被淘汰。
原因:当发型师多年之后,老板有了自己一批固定的粉丝,这些老顾客指定要他为自己打理发型。这让他有了自己当老板的念头,至少客源不愁了。但是开发型屋并不是简单的事情,因为他梦想中要开的不是居民区里那种小小的理发店,他所学的是都是日式的时尚发型,他想打造一个品牌发型屋,让人一听到店名就能联想到时尚的发型,会放心把自己的发型交给这家店来打理。要打造梦想中这样的一家发型屋,投资不会小,需要兼顾的事情也会很多。老板一直在心里踌躇、酝酿着,并一直在朝这个目标做着准备。
幸运的是,老板遇到了3个跟他志同道合的同行,他们跟他一样年轻、擅长打造日式时尚发型,有良好的口碑,有一批固定的顾客,最重要的是他们也都有相同的梦想,打造一间能长久发展下去的发型屋,打造一个让人放心的品牌。这个目标似乎很远大,但他们希望能一步步朝这个目标努力跨近。
2007年年底,他们的第一家店在静安寺开张了,老板是4个合伙人之一。4个年轻人一起打造着他们梦想中的发型屋。因为各自有固定的老顾客,所以第一家店开张之后,生意非常好。2010年年中他们又在我格广场开了第二家分店。每家新店都会有4个老板中的一人坐镇主持大局。
开店:位于上海虹口区的凯德龙之梦是新开张的商场,4个合伙人看中了这里的人气和便利的交通,所以把新店地址选在了这里。
新店开张,老板这次要真正独挡一面了,他的身份不再仅仅是发型师,还是一个管理者。从新店的装修、人员的培训、店里所有用品的进货,他把自己的梦想具体到了每个细节上。
126平方米的店面积不算小,宽敞、舒适。一走进店里,会感觉走进了某一个朋友的家中,人一下子就会放松了下来,觉得惬意。这其实就是老板的小心思,他希望为顾客营造的就是这样轻松、舒适的环境,所以店里的装修大量地采用了木质结构,因为木质的材质能给人温暖、温馨的感觉。这样顾客走进店里可以把自己最真实的一面展现给发型师,让发型师打造一款最适合自己的发型。
员工是发型屋最关键的一个因素。店里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老员工了。从4年前的第一家店开始,店里的员工就采取晋升制度。从学员开始,积累了一定经验就升做助理,再到技师,然后通过考核成为实习发型师,每个员工只要自己踏实、肯学,都有上升的机会。每新开一家店,就有一些老员工有晋升的机会。采用这样的用人方式,是因为老板希望能留住真正想学、想做好美发这行的年轻人,为他们创造学习的机会,也为自己的发型屋培养专属的人才。
老板希望每个走进店里的顾客都能得到最称心的服务,在顾客能接受的范围内为顾客打造出最时尚的发型。这是老板的经营理念,在培训店里的员工时,他会不断地把这种理念灌输给员工。店里的老员工完全清楚怎样接待一位顾客,怎样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每周有两天时间,老板在结束营业后为店里所有的员工做培训,每次培训2小时。老板会亲自教授所有员工剪发技术、烫染发技术,向他们传递最新的时尚潮流,把自己新学到的东西都教授给他们。有学习才有进步。老板希望店里的每个员工都能多懂一些,不但有利于他们自己的晋升,也能为顾客提供更专业的服务。每个月有一天,三家店的员工会集中到一起做一次月度的培训,三家店的员工一起交流心得,改善一些欠缺的地方,同时学习新的东西。月度培训通常都要进行5个多小时,培训结束已经是凌晨三四点了。
所以说,当发型师是一份辛苦的工作,当老板就更不容易,要操心的事很多,但BoBo乐在其中。即使每周一天的休息日,他不用驻守在店里,他也在忙工作的事情,联系供应商、订货之类,忙到没有时间陪老婆大人。好在老婆能理解他对工作的热诚。说来有趣,老板的老婆就是他以前的顾客。两人因为接触多了,渐渐发展成了情侣,现在还修成了正果,他们的故事成为了一段佳话。老婆当初看中的就是他对工作的执着、好学,一直坚持着自己的理想,所以现在愿意给他全力的支持。
诀窍:老板很清楚,只有好的服务、好的技术才能长久地留住顾客。过去他作为发型师,只要凭过硬的技术,通过对顾客意愿的了解,为顾客打造出适合的发型,就能赢得回头客。可是作为老板,他要考虑的事情就更多了。除了对发型屋环境的营造、对工作人员的选择、培训,还有很多的方面影响着顾客们是否认同这家店。
首先重要的是,店里所有美发产品的品牌、品质。现在的顾客很大部分对一些品牌有所了解,即使对品牌毫无了解的顾客,在用过产品之后就自然会有自己的感受和判断。产品质量是优是劣骗不了顾客的。所以老板坚持选用好的美发产品,店里所用的美发产品都是正品的品牌产品,大部分是日本品牌。烫染发用品会有不同价位、不同品牌的产品给顾客自己做选择。老板会把各个品牌的优缺点告诉顾客。
店里主要针对的顾客是18岁到40岁的追求时尚的年轻人,但也不排除一些同样追求时尚的中老年人。老板会故居顾客自己的要求和顾客的年龄、工作,打造最适合的发型。给顾客最称心的服务,赢得顾客的再次光临是老板不变的追求。所以老板不希望通过办充值消费卡的方式套牢顾客,他希望顾客是真的觉得好才回头。现在各类店都会办充值消费卡,一次性充满多少金额就可以享受相应的折扣,这样的营销策略似乎已经见怪不怪,让顾客习以为常了。虽然这种方式可以更快地回笼资金,但对大部分顾客来说可能是不小的负担。有些顾客会担心店方虎头蛇尾,刚开张时各方面做得不错,但时间久了就有所退步。所以老板没有选择这种方式,老板为了发型屋长久发展的目标,一直坚持品质的保证。
店里的价格只有两种,会员价和非会员价。会员价是非会员价的7折左右。成为会员只需一次性支付100元,就可以永久享受会员价。
盈利:发型屋开张时间还不长,现在还处于投入阶段。开一家店,投入资金最多的地方就是房租。房租、所有器材、美发用品加上人工工资,是一笔不小的投入,很难在短时间里赚回成本。但是老板有前两家店的经营经验,他做好准备半年后才有盈利。老板看到的是一家店长久的发展前景,而不是只顾眼前的利益。他相信,凭借以往的老顾客和慢慢积累的不断回头的新顾客,店里的运营会渐渐走上正轨。
时尚发型范文2
一、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与承租预约人签订商品房租赁预约协议,并向承租预约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预收款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外销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需要预租的,都应当事先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提出预租申请,取得同意预租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外销商品房一律不得开展预租。
三、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了预租批准后,该外销商品房中已预售,且预售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外销商品房的买受人也可将其购买的外销商品房预租。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预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二)取得外销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预租的外销商品房主体结构完工,已经市或区、县的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四)已经确定外销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或意见;
(五)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预租,除应向市房地局提交书面的申请报告外,还应当附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市、区、县的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证;
(六)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计划;
(七)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或意见;
(八)房屋使用公约,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九)外销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明细表;
(十)经市房地局委托上海市公证处审定的预租协议文本。其中,已批准预售的外销商品房申请预租,则只需附交上述(五)、(十)及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外销商品房预租申请,市房地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凡符合预租条件的,发给准予预租的批文并抄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凡不符合预租条件的,则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外销商品房预租批准后,方可进行外销商品房的预租广告宣传和预租。
预租外销商品房的广告必须载明外销商品房的预租批准文号。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买受人预租外销商品房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预租协议》。
预租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预租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四)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五)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六)房屋的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
(七)预租房屋的交付使用日期;
(八)预付款金额及支付期限及其使用;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预租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拟订的预租协议在使用前应送交由市房地局委托的上海市公证处审定。
九、《预租协议》签订后的十五日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买受人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租协议》登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的五日内,办妥登记手续并书面通知该预租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十、预租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规定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或买受人办理变更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买受人应按《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规定,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租赁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时尚发型范文3
【关键词】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因素;策略
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新型服务方式,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是金融行业和高新技术相结合而诞生的产物。它依托互联网,向广大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服务,能够有效地拓展商业银行的市场空间、分流柜台客流量、提高竞争力、降低成本,是商业银行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点。但是,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的深入发展,一些阻碍网上银行发展的因素逐渐显现出来,成为商业银行网上银行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本文结合电子金融的发展现状,对于城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的发展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影响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网络安全问题
因为网上银行的应用系统存在漏洞或网络防范不够严密,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非法入侵他人账户、转移他人资金,使得网上银行面临着严重的安全问题。总的来说,网络安全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网络欺诈、黑客入侵和病毒破坏。网络欺诈是指不法分子运用假网站、手机短信、邮件、虚假的电子商务网站等手段来窃取用户的网上银行登录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黑客入侵是指黑客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有目的地攻击运行系统上的缺陷,危害网络安全。病毒破坏是指不法分子借助电脑病毒程序来破坏银行系统,已达到窃取数据、转移资金的目的。这些行为都严重危害了网上银行的安全。
(二)网上银行的收费问题
费用低廉甚至免费是网上银行的经营优势之一。但是,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网上银行的收费逐渐暴露出以下几个问题:全面收费流失部分客户、收费与服务不匹配、收费标准不具有权威性、网上收费有可能产生消费纠纷等等。从银行效益的角度来看,银行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来维持正常的运转、获得经济效益。但是,网上银行的收费问题却正在成为流失户源的主要问题,我们不得不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网上银行的操作问题
主要表现在客户端的业务操作是否出自本人、客户端的凭证是否有效、客户端的私人密钥是否泄漏、交易指令传递是否顺利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商业银行陷入纠纷之中,损害了商业银行的形象。所以,银行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避这些风险。此外,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银行口碑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的深入发展。
二、城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策略研究
(一)加强网络安全
网上银行依托互联网,互联网的安全直接关系到网上银行的安全。所以,我们应该从网络安全着手,保证网上银行的安全运行。首先,建立严格、系统的安全体系。采用更高安全级别的网络运行体系、确保全天候的安全监护;升级网上银行的安全等级、填补运行系统中的漏洞;采用更智能化的科技手段来阻止网络侵犯等等。其次,加强客户的安全防范意识。网络银行应该在网页、操作界面等客户可以看到的地方设置安全提示,在客户输入关键信息的时候提醒客户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培养客户严格保密网上银行的账户和密码的习惯,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等等。第三,建立全国统一认证中心。清扫网络环境中的害群之马,还网络用户一个安全干净的世界。最后,加强网络应用环境的风险防范。
(二)规避操作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网上银行的外部欺诈风险。目前,商业银行在网络安全性方面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建立了较为安全的网络运行系统。但是,商业银行对于基层网点的关注不够,一些由于业务处理不规范而引起的操作失误频频发生。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借助基层网点操作系统的漏洞骗取用户的U盾和密码,损害了用户和银行的正常利益。其次,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为了杜绝以信任、关系来破坏制度的情况的出现,商业银行必须要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使得规章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其应用的作用。网点操作员需要按照章程办事,严格执行规章的要求,审核客户的身份、签名、指纹等信息,确认没有代办、误办的情况出现。最后,完善网上银行业务内控机制。运用科技手段来完善弥补操作系统上的漏洞,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
(三)优化收费制度
在保证商业银行利润的基础上,网上银行的收费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加大网银业务收费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得广大客户形成一种网银收费的正确认知,确保客户能够在心理上接受该项制度。其次,细化收费项目和收费档次。根据不同的业务、客户群体、服务水平等情况,制定梯度化、科学化的收费制度。例如适当地减少网上银行异地转账的收费标准、鼓励客户使用网上银行自主完成费用转存等业务;减免手机银行的查询、转账、支付等业务的费用,将网上银行的影响延伸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等等。最后,细分客户群体。不同的网上银行商品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群体,所以,商业银行应该对客户进行细分,从信誉度、回报率、资信状况等方面调查总结客户的征信情况,并有目的地制定收费制度,使得多数客户都能够享受到网上银行的优惠和便利。
(四)提高网上银行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口碑的力量是无穷的,只有客户对网上银行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了,商业银行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不败之地。所以,商业银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供客户需要的服务、尽量便捷化简单化、为客户提供承诺服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等。通过这些手段来降低商业银行的运行成本、提高效益。
作者:郭咏萍 单位:郑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化中路分社
参考文献
[1]卢玉志,赵东星.我国网上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特区经济,2008.
时尚发型范文4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竞争力;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
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对于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五大国有银行的垄断和各大股份制银行的迅速发展,加上外资银行的不断渗透,使城市银行面临的竞争形势日趋白热化,而城市商业银行若想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首先要做到“知己”。
一、城市商业银行竞争优势分析
与国有银行、大型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城市商业银行有其自身的特点构成独特的竞争优势。
1、地域优势。城市商业银行属于地方性金融机构,一方面对本地市场较为了解,与当地企业、政府关系密切,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与当地企业建立稳定长久的业务伙伴关系;另一方面由于银行的大部分资源都用来服务本地客户,在本地市场的把握上,城市商业银行能够投入足够多的精力,细分市场提供差异化服务,形成区域集中优势。
2、快速反应优势。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银行,还是外资银行,都面临着信息传递链与决策链较长的问题;相比之下,城市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高度扁平化,决策层与经营一线高度贴近,决策链短,信息传导半径小,对市场变化具有反应灵敏、决策高效、执行快捷的特点,对于资金需求频繁而急迫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3、拥有最具潜力的客户优势。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中最具活力、最具发展潜力的元素,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的特点与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完美契合,使其与中小企业关系密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这就决定了城市商业银行必将携手中小企业共同快速发展壮大。
二、城市商业银行竞争劣势分析
城市商业银行自建立之初就有着“先天不足”的弱势,在银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客观条件下,其劣势越发明显。
1、规模劣势。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量和资本金规模远远小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而从资本金的补充渠道来看,其更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可以利用财政资金和发行债券等渠道补充资本金;大型股份制银行大多都已完成上市,可通过股票市场得到有效的资本金补充;而城市商业银行只能通过私募扩股、留存收益、股东以部分红利转注等渠道补充资本金,从而导致资产扩张――补充资本金――资产扩张的被动循环。在监管当局越来越重视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等指标的情况下,城市商业银行在新业务的申请与对大型客户的支持等方面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从而将这些优质客户拱手让给竞争对手。
2、政策劣势。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建立了资产管理委员会,剥离了上万亿元的不良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资产质量,加快了整体上市的步伐,并且在资本金的补充渠道上,国有商业银行也得到了国家财政的支持;对于外资银行,享有“二免三减”的优惠;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急于引进外资,外资银行营业税大多获减免,使其享受超国民待遇的优惠,税收负担明显低于国内商业银行。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
3、产权结构劣势。城市商业银行在组建时,通常地方政府都参与入股并且一股独大,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选派,导致经营决策的政府干预色彩浓重,管理者缺乏激励约束机制,不关心银行的盈利性,从而导致低效率。另外,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中当地国有企业也持有股份,某些大型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实际掌握了城市商业银行的控制权,为其提供信贷担保、票据贴现等方面的优惠。在这种国有股份占绝对多数的产权结构下,多数的城市商业银行难以形成真正的分权制衡机制,难以形成有效的风险组合和制约机制,难以达到股份有限公司应有的组织和运行效率,具有较高的金融风险隐患。相比城市商业银行,这种不合理的产权结构与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外资银行的优势自然不用说,而国有商业银行在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与上市后,其产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4、资源劣势。在客户资源方面,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地域上的限制,不能满足优质集团公司频繁地跨区域金融业务往来的需要,丧失了很多优质的客户资源,并且由于其获取本地区之外客户信息的渠道不畅通,了解信息不及时,能够争取的客户资源十分有限。在人才资源方面,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着人员总量偏多与专业型人才结构性不足的双重矛盾。由于其在薪酬待遇与内部激励机制方面无法与其他大银行相比,因此很难吸引大量专业型人才;并且在现有员工的培训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机构,培训的计划性、针对性、系统性不强,难于满足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的人才培训要求,人才资源严重匮乏。
三、城市商业银行未来发展战略
(一)探索联合发展道路
探索一:与省内其他城市商业银行资产重组,组建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目前,外资银行加快布局,国内商业银行战略转型和邮政储蓄银行全面挂牌,令城市商业银行的未来发展面临着巨大考验。特别是一地网络布局的缺乏使城市商业银行处于竞争劣势,而通过区域内重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加快区域网络布局,提高银行声誉,扩大资产规模,开展更多的新业务,产生规模效应降低营运成本。当然,面对新环境、新市场,城市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快软、硬件设施的更新速度,提高人才的供给能力,并以自己的核心业务为新市场的切入点,牢牢抓住这一机遇。
探索二: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南京等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此举意义重大。在合作运营的过程中,它将引入新的理念、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新的金融产品,有助于改善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银行的声誉度,依靠国外银行的成熟运营模式、先进的管理经验、出色的创新能力,城市商业银行将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探索三:上市。北京、宁波、南京这些运营状况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已率先完成上市。通过上市,一则可以增强银行的资本,为其进一步发展打下基础;二则可以规范城市商业银行的管理,加强监督,降低风险,此外还可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战略投资者加入。
(二)整合业务链
1、核心业务。市场定位、服务中小企业,搜集信息,根据当地中小企业的特点,提供专业、高效、优质、周到的服务。根据中小企业资金实力弱、经营规模小、财务信息不透明、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特点制定特殊的贷款管理制度与特殊的信用评级标准来增强贷款的可操作性;实行首席客户经理制,随时了解中小企业的动向加强与中小企业的沟通与联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财务顾问、投资理财、融资服务等一揽子金融服务,提高客户的经营水平,增强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对优质的黄金客户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授信额度内的资金需求要做到企业随要随办。根据中小企业随时出现的新情况不断进行业务的创新,发挥灵活、便捷的优势,随时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
2、增长业务。市场定位、消费者业务也称零售业务,提供当地消费者贷款住房贷款支票账户信用卡保险股票以及私人银行业务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3、种子业务。市场定位:中间业务和为大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三)构建核心竞争力
第一,城市商业银行应明确发展战略。将市场定位为市民的银行,细分市场和客户群,避免与其他银行的盲目竞争,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争取合理的发展空间,实现稳定、可持续的发展;根据自身特点、利用自身优势开展业务,开设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个人业务的专门性分行,以支持民营经济和个体私人经济为突破口,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和服务城市居民。
第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构建核心竞争力的组织保障。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规范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行为,降低经营成本,防范风险。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经营的整体性均有待改善。对于这些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应促进“三会”的协调运转,改革股权结构,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进行组织再造,加强信息披露,主动寻求公众监督。
第三,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是金融企业赖以生存的必备能力。随着经济发展和不断地金融创新,各种新的金融工具涌现出来,市场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规范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行为,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优秀的企业文化是构建核心竞争力的土壤。企业文化可以被视为说明企业应该做什么和如何做的一种非公开化的知识它可以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能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及发展水平、速度等产生重大而深远的作用。它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塑造良好的企业精神,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城市商业银行应塑造有自主特色的企业文化,不断激励员工奋进,促进发展。
第五,拥有优秀的人力资源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在知识经济时代,银行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是城市商业银行迅速崛起的资本,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必须懂得如何激励人和管理人,如何使其发挥巨大效应。首先,要培养员工的使命感,让员工有理想、有抱负、有追求,愿意为跨越式发展付出努力;其次,是员工发展,给员工安排职业生涯路径,使员工能够明确自己的职业生涯,并能为之积极努力;最后,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为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公平合理的机会,开通非职务序列上升通道,建立管理职务类和技术业务类两大等级系列,充分体现每个员工的个人价值。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艾洪德,徐明圣.区域金融研究:以辽宁省为例[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时尚发型范文5
城市商业银行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资产质量大幅提高,作为排在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之后的第三梯队,城商行已日益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银监会网站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商业银行147家,总资产78526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8.2%,各项贷款余额36222万亿元,不良贷款余额32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
二、当前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外部经济形势十分复杂
当前,全球经济正处于后危机时代的重要转折时期,既要保持经济运行的稳定,又要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还要防止通货膨胀。因此,如何科学应对当前错综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合理处置调控政策不确定性显著增大带来的政策风险,将成为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审慎面对的首要挑战。
(二)风险抵御和控制能力面临新的挑战
自2009年以来,尽管2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通过配售、定向增发、次级债、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手段增强了资本实力,但随着信贷规模的激增和跨区域步伐的加快,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迅速扩张,导致资本消耗过快,加之2011年银监会对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提高,城市商业银行系统性资本短缺问题凸显,补充资本金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
(三)经营区域过于集中
目前,除了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等部分城商行实现跨区域经营外,其他城商行都是在单一城市经营,极大地限制了城商行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单一城市经营势必使城商行的业务集中在该区域的优势产业上,造成贷款的行业集中度、客户集中度偏高,经营风险增加。另一方面,随着企业规模和市场的扩大,企业的区域扩张要求商业银行能够按照空间布局提供金融服务。显然,单一城市经营不利于城商行异地授信,不利于城商行管理在异地投资的资产,更不利于城商行开展结算、信用卡等依赖于银行网络的业务。
(四)产品创新上不足
目前,通过为广大客户提供理财咨询、投资顾问等中间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均呈上升趋势。有一项国外研究表明,所有银行不分规模大小,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占比都有增长趋势,尤其是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大银行呈现显著增长,达到全部收入的40%。但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却对中间业务认识不足,没有把中间业务产品创新和中间业务收入当作新的利润增长点,再加上客观上受经营区域单一、经营网络过小等因素的限制,不能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只能从传统的存贷业务中求生存。
三、城商行未来发展的路径选择
笔者认为,城商行要克服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就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创新能力,在与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竞争中,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总体而言,147家城商行除少数可能被并购而退出市场外,绝大多数将通过差异化定位,找准发展方向,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城商行的未来发展路径有四个选择,即全国性银行、区域性银行、特色银行和社区银行。当然,后三个方向将是大多数城商行的选择。具体如下:
(一)全国性银行
极少数规模较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率先实现跨区域发展的特大型城商行,通过机构扩张,扩大网点布局,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做大作强,将发展成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在中小企业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经营地域覆盖全国的综合性、全国性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是兴业银行,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兴业银行从一家位于福建的地方性银行成长为全国性银行。从地方性城商行发展为全国性银行的实现路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跨区域发展通过跨区域发展,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延伸网络布局,逐步形成覆盖全国各省份和主要城市的经营网络。
2、收购兼并一方面通过收购兼并其他城商行或农村金融机构,快速拓展经营地域,作为加快跨区域发展的另一种途径;另一方面通过收购兼并或参股投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打造综合化金融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综合性的金融服务,缩小与大型银行之间的差距。
3、建立资本补充机制致力于成为全国性城商行,应在目前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内部积累等资本补充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尤其是要努力实现上市,建立起市场化、长期、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为未来发展提供保障。
4、完善服务功能不断丰富产品种类,在提升传统业务服务能力的同时,加大对理财、投资银行等新兴业务的资源投入,提高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水平,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努力实现产品种类和服务功能的齐全。在服务功能完备的同时,形成与大型银行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二)区域性银行
部分在某一区域内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城商行,可利用联合重组、优化网络布局、扩大市场份额等方式成为区域性银行,具体如下:
1、联合重组某一区域(如某一省份)内的城商行通过合并重组,整合为一家城商行,进而打破经营地域限制,实现在该区域内的跨区域经营,并通过进一步的机构布局,拓展服务网络,发展成为主要在该区域开展业务的区域性银行。
2、优化网络布局部分大型城商行立足某一区域,利用银监会放宽中小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政策优惠,在该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优化网络布局,致力于经营网点在区域内的全覆盖,发展成为区域性经营的银行。
3、扩大区域市场份额紧紧围绕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开发出相应的金融产品,形成比较优势和自身特色,并对区域市场实施细分,推出差别化的服务方案,建立起全方位、与区域内各细分市场完全对接的营销和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在区域市场的反应速度和服务效率,扩大区域市场份额,并在该区域内形成竞争优势。
(三)特色银行
部分中小城商行,利用自身比较优势或特殊资源,通过特色定位,在某一产品或服务方面做出特色,发展成为专业化经营、具有很强产品或服务特色的特色银行。实现路径有以下两种:
1、找准自身定位和特色城商行定位并发展为特色银行,关键在于找到有潜力的领域,做出特色:第一,从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特色或区位优势入手,开发特色产品或服务;第二,依托大股东资源,形成与其他银行的差异化竞争和特色发展,如平安银行利用平安集团的综合化经营平台,向客户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昆仑银行依托中石油资源开展相关业务等;第三,从目前相对比较薄弱的金融服务领域寻找商机,如小企业金融服务、农村信贷等;第四,开发新产品,形成先发优势,如包商银行开展的小微贷款业务等。
2、与其他银行联合合作由于基础薄弱,城商行在塑造经营特色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服务网络、技术以及人才等因素的制约。对此,城商行可以通过联合合作的方式加以解决:一是与其他城商行和银行同业进行合作或结成联盟,以拓展服务网络和结算渠道,打破经营地域限制,提升服务能力;二是与国外优秀同业进行合作,联合开发相关产品或业务系统,引入境外先进技术,并利用合作之机培养专业化的人才;三是与有关研究机构合作,提升信息处理、市场分析及产品开发等方面的能力;四是与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打破分业经营限制,提高综合化金融服务能力。
(四)社区银行
部分规模较小、定位鲜明、地区优势明显的城商行,立足当地,强化市场定位,并努力做好本地市场,发展成为规模不大、主要服务于所在区域内的小企业和居民的社区银行。实现途径有以下几种:
1、明确定位,细分市场立足于社区银行发展战略,将目标市场定位于所在区域,同时将目标客户定位于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对区域市场进行细分、客户实施分层,重点做好区内小企业和个人中端客户的金融服务;根据社区银行服务特点,优化网络布局,建立差异化、多层次的服务渠道,并实施灵活、可调整的营业时间安排。
2、开发针对性产品,提供贴身服务城商行定位于社区银行并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很重要的一条在于向客户提供贴身服务,以优质服务吸引客户、占领市场。社区银行需要针对区域内小企业和居民的需求,开发针对性的特色产品,着力解决现有产品种类少、还款方式不够灵活、差异性不够等问题,突出方便性、灵活性和及时性,建立起多样化、覆盖客户各方面需求的产品体系,进而在区域市场上形成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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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律师及商标人。作为商标工作一线的工作者,他们结合长年的商标工作实践经验,对于新《商标法》的部分相关内容持有不同观点和解决意见。本文归纳整理了其中相对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力求以点带面,反映国内商标实务界对于此次《商标法》修改存在争议较大的主要内容。
关于商标异议程序修改
从立法目的来看,本次《商标法》修改拟从制度设计上促进经济发展,更多的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然而,新《商标法》的部分条文内容尚值得推敲。
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在审查商标异议申请后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在审查商标异议申请后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周新艳律师用“惊愕”一词来表达她对此项新规定的强烈不认同:“这就等于将商标异议设置成行政一局终审制模式。从该法条来看,中国的商标异议程序被修正为异议人将仅有一次异议申请机会,如果异议申请得不到商标局的支持,被异议的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商标局的裁定对于该异议本身就成为了终局裁定。而纵观各国商标异议程序,鲜有此行政一局终审制度!”
周新艳强调,虽然在本法条中同时规定,异议失败后,异议人还可启动无效程序将注册商标无效。纵有此异议程序的补救措施,也改变不了我国《商标法》对异议程序的“行政一审终局”的定性,因为无效程序毕竟是另外一个新的法律程序。结合我国《商标法》的实施现状,重“注册”,一切商标保护以“注册”为中心,一旦商标被核准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的将是具有无比威力的“尚方宝剑”,各行政机关将对该商标申请人及其产品大开方便之门,该商标下的商品也将在市场上畅行无阻。此刻,真正受损的也将是商标权人(异议人),他们的商誉被他人肆意攀附。我们能理解“农夫山泉”所有人在他的商标于1999年被恶意异议时,如遇到如此简化的异议模式,可能会欣喜,恶意异议将不久被裁定,其商标有望迅速注册。但同时,“农夫山泉”所有人也将看到,在他尚未充分发表其反对时,无数个“农夫山泉”将很快被他人在相关的商品上注册。由此可见,商标异议制度是一把双刃剑,稍有偏颇,将砍向真正权利人一方。
李春亚律师也认为,新法中关于商标异议制度的此番调整,由此衍生的一些问题将会接踵而来:首先,新法中的异议制度缺乏质证环节,异议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全面释放;其次,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将会大大增加;最后,异议人作为商标被抢注人的风险将会加大。
“设置商标异议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尽量让商标权这种通过书面审查、行政授权的获得方式尽可能的公平、公正,从而设计了商标异议公告,将行政机关的对商标申请的审查结果公之于众,让与此商标有利益冲突的人有机会向行政机关证明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已有的权利有冲突,不能授以商标专用权。从而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减少错授权的情况发生,也保证了行政机关授权的公平、公正,以及权威性。因此,商标异议理应成为商标审查、核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程序模式的设计,理应保证商标异议人有充分的机会保护自己的权利。否则,商标注册制度将成为‘一堂言’,完全由行政机关说了算,这与中国民主法制的发展趋势将背道而驰。”周新艳表示。
周新艳同时提出建议,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从异议程序上入手,提高异议门槛。可以考虑设置更为精细的异议程序,也可以在异议程序中引入自动退出制度,或者在异议程序中引入赔偿制度。
关于在先使用抗辩权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新《商标法》保留了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即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内容主要是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的行政授权阶段体现了对在先使用权的保护。
另外,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是新增了“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内容,该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新《商标法》对于在先使用权抗辩的明确规定,被业界普遍认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桂庆凯律师看来,在先使用抗辩权规定在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名下,从基本法的角度,将在先使用作为侵权抗辩的事由给予了明确地规定,其不但吸纳了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髓,同时也将这种抗辩推广至一切商标,而非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桂庆凯同时认为,在先使用抗辩权在实践中可能也面临一些新问题:(一)在先使用权的抗辩是否仅仅限于在先使用人,而作为承继人、受让人、受许可人是否是适格的在先使用抗辩权的主体?如果是企业的改制、分立、合并情形下,新的主体可以承继原主体因为先使用而产生的抗辩权,但许可的情形是排除的。(二)在先使用权能否通过其他在先使用权人的追认而获得,进而来对抗商标注册人的侵权主张?基于注册制度是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基本制度,保护在先使用人真实的在先使用是这种制度下的例外,如果将这种在先使用的权利扩大到可以通过转让、许可、追认的方式让他人所享有,将会颠覆商标注册制度。(三)“原有使用范围”之界限模糊可能产生法律适用问题。例如一个企业对其使用了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平面媒体上作了广告,或在网络、电视上有宣传,或其产品在中国大部分省市有实体店的销售,这种全国范围的在先使用,是不是就获得了在全国范围内继续使用而可以无视在后的注册商标权呢?如果如此,那么在全国范围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就有两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关公众如何识别二者的商品来源。(四)真假难辨的使用证据大量提供,会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未来,商标局、商评委,尤其是法院和律师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能都要奋力去辩别在先使用证据的真伪。(五)对于基于先申请而获得注册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其获得的注册商标权应当是一种绝对权利,而不应还存在法律规定上的相对性,先使用抗辩权的设立对其是不公平的,会造成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冲击。(六)新《商标法》对在先使用抗辩权规定的要件里没有提及关于诚实信用或善意的要求,未包含主观因素的考量对实践中一些新问题无法进行规范。(七)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也没有对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其具有连续性做出规定。仅仅因为其使用时间点早,而不考虑其中间具有多年连续不使用的事实而仍给予其在先使用抗辩权的保护,则使得未注册商标享有了超注册商标的保护,对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是一种破坏。
因此,目前有关在先使用抗辩权制度尚存在许多具体适用问题,则有待新法实施后,在实践中通过法院的判例亦或最终的司法解释去明释。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赵雷律师介绍,此次《商标法》修改引入针对恶意侵权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是有历史原因的。长久以来,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法人侵犯了他人享有的商标权并且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是,由于现行法律采取实际损失原则,对于特别严重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仍然束手无策。这导致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商标侵权人来讲侵权代价太小,由于赔偿额不高,有些侵权人在被工商部门处罚或者法院判决赔偿后,仍然可以轻易的重新开始侵权行为,致使侵权假冒商品屡禁不止。二是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讲维权的成本过高,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对于很多复发性、地域性的侵权行为,很多商标权利人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选择性打击”,这又间接造成了部分假货的生存空间。
李永波律师对此感同身受,他向本刊记者举例说:“本人在诸多商标权利人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特别是针对单个销售商的侵权案件,由于很多时候无法找到真正的生产商,法院对单个销售商的判赔数额都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而根据销售商租赁门面的情况,或许其一个月的获利就可以超过5万元,但由于无法找到相应得获利证据,法院就不能推定其利润进行裁判,这样赔偿额不仅无法真正依照侵权者的获利进行判赔,就是很多时候连律师费用都没有办法覆盖!当法院针对侵权行为判赔低于合理赔偿数额时,无异于在鼓励侵权者继续侵权或刺激其他潜在的侵权者来实施侵权,从而造成了商标侵权人对中国保护商标专用权不力的印象,降低了商标权利人维权的意愿,也造成了市场中商标侵权行为‘春风吹又生’的局面。因此在商标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