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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管理条例范文1
第二条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花都区、番禺区、萝岗区以及从化市、增城市以下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花都区雅瑶镇以及三东路以南,106国道以西,107国道以东,新街河以北的范围内;
(二)番禺区市桥河以北、东环路至西环路(市桥二桥至市桥三桥)的范围内;
(三)萝岗区建区时原属于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管辖的范围内;(四)从化市街口城区的范围内;
(五)增城市中心城区各居民委员会管理的范围内,城丰村、夏街村、西山村斋路自然村、罗岗石角新村,广汕公路雁塔大桥西至三联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围内。
本市市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设定或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级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变更,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报本市人民政府提请本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烟花是用火药制成的,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用火药制成的,以点燃、摩擦、撞击、投掷等方式引爆,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第四条本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县级市公安局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本市市辖区和县级市禁放烟花、爆竹范围内的各单位,应把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在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的,由主办单位向本市或县级市公安局申报,经审查后,报本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七条在本市市辖区和县级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不准销售烟花、爆竹。
本市或县级市向外地批发烟花、爆竹的主营单位,须向本市或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专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第八条运入本市或县级市的烟花、爆竹,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经本市或县级市公安局许可。
第九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托运的行李和邮寄的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烟花、爆竹运入本市或县级市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并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民航、铁路、航运、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销售、燃放、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教唆他人或提供条件给他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其所教唆的行为或提供条件所实施的行为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管理条例范文2
论文摘要:随着《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直销行业将进入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时期,直销的税收征管也就更加重要。目前,直销税收征管中存在税种比例配置不合理、税源流失严重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在于,税务系统对直销行业税收的监管重视起来,科学核定税收比例和核收方式,并严格稽查,堵住税收漏洞。
直销中的税收,主要是指国家按照税法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所开展的税收管理工作。近日,酝酿许久的《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合法的直销受到法律明确保护,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直销行业将会进人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时期,直销的税收征管也就更加重要。目前对直销行业的有关调查、分析结果说明,直销行业存在比较严重的转让定价、偷逃税款问题,税收征管存在明显的漏洞。
一、直销税收征管中税种比例配置不合理问题
中国直销企业运作巧年以来,在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对直销企业的产品销售征收的是增值税,税控比率按照17%征收,征收的计算基数是以企业实际上的销售额来核算。这在常规企业中通过抵扣税的方式非常合理,但是在直销企业中,这种核算方式却有不尽合理的地方。按照直销企业的运营方式,存在直销人员奖金的问题,体现在统计数字中的销售额并非企业销售额的真实数字。《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人30% "。依此计算,直销企业的最低实际销售收人只有销售额的70%。因此,如果严谨地进行增值税核算的话,其核算的比较合理基数应该是部分销售收人。而目前的情况是以其统计到的含所有直销从业人员的奖金销售收人来计算的,这就带有不合理的层面。
对直销从业人员,其所得税的征管如果单纯以其从直销企业所得到的奖金来计算,也有不合理的一面。这种不合理性表现在直销从业人员是一个个独立分销商,其所得到的奖金收人应当是一种经营性成果。而在这种经营性成果中,直销商的收人通常只是表现毛收人,因为在直销商的口袋中往往有大量的管销费用,而这种管销费用在我们核算直销商所应缴纳的税收中是没有扣除的。
二、直销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
第一,企业税收的流失。在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由于销售是在一对一的沟通之下达成的,因此其买卖行为之间存在大批量的现金流动,这种比率几乎达到100 %;而且在这种交易中,它所建设的是终端客户群体,他们在购买产品时大多数可以不需要发票或凭证,造成直销企业无法统计到准确的销售额,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难度。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目前中国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多表现为专卖店形式,有的叫授权店或经销商。这种专卖店大都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实行定额纳税,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就出现在专卖店。以国内某直销分公司为例。该公司全部经营的商品均从总公司购进,购进的商品分为总公司自产商品和外购商品。分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也按统一零售价的一定比例均销售给专卖店。专卖店按统一零售价销售给业务员等消费者。分公司得到的进销差额体现为分公司的毛‘利。专卖店得到的进销差额必须按总公司规定比例向规定账户汇款。2001年一2003年分公司从总公司进货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87%,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94%。专卖店按零售价销售。2004年从总公司购进自产产品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52.9%,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56.4%;从总公司购进外购产品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76.4%,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79.9%。这样,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增值额小,税负极低,而专卖店增值额大,却按个体工商户定额纳税。集团公司通过这种转让定价避税措施,引起大量税收流失。因此,直销企业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在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由于它牵涉到成千上万的独立直销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尤为重要。纵观目前中国直销行业,很多企业在这方面做得不够。由于直销商队伍本身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带来了难度,这种难度是客观条件造成的。过去对直销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试图通过直销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来进行,但具体实行非常有难度。换一种方式让直销商自己申报纳税成果就更微乎其微了。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上,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缺乏自觉性,第二在直销个人税收的核算上存在不合理的因素,直销从业人员在主动纳税和纳税的意识上就更差了。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才会出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着税源的大量流失问题。
三、加强直销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1.重视对直梢行业税收的监管
在中国直销行业发展过程中,直销行业税收的监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税收问题在整个直销产业的监管中是暗藏的皱术性问题,没有其他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的监管那样直接有效。笔者认为,随着中国直销立法的出台,税收监管工作是暗藏的一个管理黑洞。尤其对于直销企业的运作更是如此。所以我们必须在对它的监管中形成高度的负责任态度,因为它所确保的是国家利益。
2.科学核定税收比例和核收方式
站在企业层面,由于存在纳税过程中的不合理性,企业往往采取一些避税措施。这在直销企业中尤其如此。在直销企业的税收监管工作中,正如我们前面所言,存在两种很典型的不合理性,其一是企业税收的核算基数,其二是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基数。
对此,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方案以解决问题:第一种方式是同意直销企业与其地方税收部门就个人纳税和企业所得税协调出一种税费比例出来,其中企业销售税可控制在5%一8%的区段。个人所得税可控制在2%一15%的区段。这样在计算方式上简单易行。职能管理部门也易于操作。第二种方式就是按照国家要求的率计算。直销企业的销售税在计算时应剔除其返回给直销商的奖金部分,税收部门以此为基数来核算企业应缴税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则扣除直销商当月的营销成本而后再核算其应缴税金。
销售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 蔡金波;中药治疗;调气和脾消食散;小儿厌食症;临床观察
厌食症是小儿时期极为常见的消化功能紊乱症,以长期食欲不振、厌恶进食为临床特点。若厌食情况长期得不到改善,则并发营养不良,进而导致抵抗力降低,容易罹患他病。因此医生、家长都对本病的治疗比较重视[1]。家父蔡金波教授(1943.9—2008.2)用调气和脾散治疗小儿厌食症60例,取得较好疗效,笔者自幼随家父侍诊,现整理先父的临床经验,以飨读者。
1 临床资料
病例全部来自2004年11月至2007年6月在家就诊的患儿,共计60例,其中男36例,女24例;年龄最大7.5岁,最小2.0岁,平均3.8岁;病程最长2年,最短半年,平均9.5月,全部病例均符合《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2]中“厌食”之诊断标准,并排除肝、肾、结核、寄生虫和佝偻病等慢性疾病因素。
2 治疗方法
自拟调气和脾消食散,药用陈皮10 g、爵床10 g、青皮5 g、炒麦芽5 g、苍术5 g、炙甘草5 g、鸡内金3 g、丁香2 g。长期便秘者加大黄3 g。共研末,每服5~10 g,每日2次,米饮或温开水送服,7 d为1个疗程。亦可以此剂量煎汁,每日1剂,分2次口服。
3 疗效观察
3.1 疗效标准
参照《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2]拟定。治愈:食欲显著增强,食量增加,患儿食量在原基础上增加30 %~40 %。好转:食欲好转,食量略有增加,食量在原基础上增加10 %~30 %。无效:食量未见增加或食欲未见改善。
3.2 治疗结果
60例中,服药1个疗程,治愈46例,好转12例,无效2例,总有效率96.67 %。治愈46例中,3例因感冒或饮食不当复发,但再服本方1个疗程后好转,其余43例,随访半年未见复发。
4 典型病例
陈某,男,5岁,因厌食1年5月而于2005年9月12日就诊。患儿平素嗜食生冷及香燥性零食,3岁6月时开始厌食,拒食青菜,消瘦,口干喜冷饮,便结,心烦,任性易怒,面色少华,舌质红、苔光剥,平常易感冒,无肝、肾、结核及寄生虫等病史,曾服参苓白术散、资生丸等中药4月,未见好转而改用本方。药用陈皮10 g、丁香2 g、青皮5 g、鸡内金3 g、炒麦芽5 g、苍术5 g、爵床10 g、炙甘草5 g、大黄3 g。每日1剂,水煎服,服药1周后食量每餐约增加30 g,诸症改善,守方继续服1周食欲明显增强,食量比服药前增加约75 g,口干消失,面色好转,再服2周以巩固疗效。半年后随访,面色红润,体质量增加。
5 讨论
小儿厌食症,古代虽无论述,但医籍中提到的“厌食”“不思饮食”“不嗜食”等都与本病颇相类似。
小儿厌食一般认为系小儿“脾常不足”,运化失常所致,临证常按脾运失健,胃阴不足,脾胃气虚辨证,治以和脾助运,养胃育阴,健脾益气。根据家父数十年的临床观察,辨证施治固然可以取得良好效果,但专方专药效果亦不错,自拟调气和脾消食散即为其例。本方青皮、陈皮调气和脾,丁香温中和胃,鸡内金、炒麦芽消食化积,苍术、甘草补脾和胃,爵床又名疳积草、观音草、肝火草,为爵床科一年生匍匐草本植物爵床之全草,咸辛性寒,系江西广为流传治疳积验方之要药,对小儿厌食颇为有益。脾胃虚甚加太子参、白术以益气健脾;久泻者加肉豆蔻以涩肠止泻;长期便秘者加大黄以消食导滞、引热下行并通便[3]。
先父认为,小儿“脾常不足”,但治疗关键不在补而在运。方中青皮、陈皮同用而未用党参、白术之类补益脾胃(仅在脾胃虚甚时使用)是本方处方之特色、取效之关键。
参考文献
[1]江育仁,张奇文.实用中医儿科学[M].上海:上海科技出版社,1995:404-408.
销售管理条例范文4
法院保证书
保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等)
被保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
(具体写明保证事项与理由)
此致
xxx公安局(或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人:xxx
XX年x月xx日
范文二
××超市领导:
我是×××工厂的合同工,今年4月23日,我在×超市买东西时,趁营业员不注意时 ,顺手拿了2支“佳洁士”牙膏塞进衣袋,今天下午我又在这家超市拿了一罐茶叶塞进衣袋 ,被营业员当场抓住。我这种行为是偷窃行为,损害了××超市的利益,是不道德的行为, 我 知道自己错了。以后我再也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希望超市领导原谅我,给我一个改正的机会 。我保证以后决不再偷窃,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此致
敬礼
××
×年×月×日
范文三
××街道办事处党委:
为响应市委提出的组织城市待业青年,发展商业和服务业,方便群众,扩大就业的号召 ,我们十名待业青年在广大群众热情支持下,成立了“×××街道青年综合服务部”。为了 实现街道党委向我们提出的“巩固发展”服务部的殷切希望,我们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一、安心服务工作,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群众需要增加服务项目。
二、端正经营作风,对顾客负责,替顾客着想,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收费合理, 薄利多销。
四、讲文明礼貌,抵制歪风邪气。
五、民主管理,帐目公开,分配合理,合法开支,不滥发奖金。
×××街道青年综合服务部全体职工
×年×月×日
范文四
学生保证书
我保证:
以后在任何事上,我都会做杰出,做优秀,做完美。
在学习上:我会努力赶上前几名。考试时,少错多对,为班级争光,为张老师争光。
在卫生上:我不会像老师说的那样,总站在没有树叶的地方。我保证,我站的所有地方,都会干干净净的。
在眼保健操上:我们扣分的主要地方,就在眼保健操上,这是真的。我们从来没有认认真真地做过一遍,从今天开始,我保证每遍都认真做,一分都不扣,并管好身边的人,尽到一个三好学生应有的责任。
如果以后,全班同学在任何事上扣分,我愿意接受惩罚,不会有任何抱怨。
以上是我的保证,此保证从XX年5月26日起生效。
保证人:家 长:
范文五
员工保证书
本人已经阅读并自愿遵守××(市)××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已经颁布的《劳动组织条例》、《劳动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管理人员行为规则》、《销售管理条例》、《采购工作管理规定》、《档案管理条例》、《仓库管理工作规定》、《监察工作规定》、《促进合理化建议规定》、《生产统筹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制度。本人承诺,即使今后有新颁布的规章制度,在经本人知悉后,也愿意遵守。
销售管理条例范文5
按照工商办号文件要求,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是我市工商系统监管汽车市场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局的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品牌汽车销售监管方式方法和措施,企业科和市场科工作相互配合,完善相关工作,建立全市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监管档案和备案制度。
二、建立了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申报制度
品牌汽车经销商新申报汽车品牌销售,应凭汽车供应商授权书到市局市场科填报《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申报表》,市局核实审批后报省局备案。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后,由市工商局市场科进行核实并建档。品牌汽车经销商持备案公布文件等相关手续到企业所在地工商局企业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其经营范围。凡未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
新申办品牌汽车经销的企业,应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汽车供应商申请该品牌汽车销售授权,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后,到市工商局市场科进行核实和建档,并到企业所在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品牌汽车经销商需设立品牌汽车销售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凭汽车供应商对其品牌授权证书和同意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批准文书,到市局市场科填报《品牌汽车经销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备案表》,市工商局核查并上报省工商局审定,同意后由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文件要求,“对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企业,不实行备案制度。”对此类企业和新办企业的设立,汽车经销企业应向市工商局市场科提交《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建档登记表》,并按照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汽车销售(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
三、强化职能,加强品牌汽车市场监管
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保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市场经营主体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我市品牌汽车销售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守法的汽车交易环境。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汽车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号)和《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科今年加大了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保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市场经营主体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我市品牌汽车销售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守法的汽车交易环境。
清理品牌汽车经销企业__家,检查中发现华盛、泸县徐氏、建业、安迪四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已注销,有三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经营货车,没有经销九座以下的乘用车,南汽贸有限公司改行没有从事汽车销售。现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__家经销企业来看:某省大众百通_家汽车_s店没有违规经销汽车,对__家未按照《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__份,限期_个月改正。积极与市车管所沟通,对不符合品牌汽车经销资格的经销企业,车管所不颁发汽车临时牌照,督促对已取得“某某汽车品牌”的经销企业在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上增加“某某汽车品牌”,通过检查督促,我市品牌汽车市场经营秩序不断得到规范。
四、主要存在的问题
品牌汽车经销企业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__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有就有__家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经销九座以下乘用车资格。
部分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在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品牌汽车销售企业资格后,没有及时在营业执照上变更经营范围。
企业登记人员存在不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所在地工商机关违规为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作了变更登记。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后取得”。
销售管理条例范文6
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中国检察官协会常务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杂志编委会主任等职
2003年,调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职务所系,2005年年初我牵头审查制定《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这两个条例都是规范商品流通领域的法规。两个条例同时制定、同时颁布、先后施行,有很深的寓意。
国务院制定出台《条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首先,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就业、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销这种经营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正确引导直销业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条例正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在起草审查条例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三个指导思想:
一是,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制定条例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因此,条例的内容一定要能够满足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要与WTO规则相一致。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将条例将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应该说,现在正式公布的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入世承诺保持了一致。
二是,坚持从严监管。隐藏性和分散性的特点在直销这种经销模式上表现的十分突出,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因此,直销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1998年以前传销在我国发展的情况已经证明了这点。有鉴于此,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的良性发展道路。
三是,谨慎渐进地开放直销市场。直销用通俗地话来讲,就是以面对面的方式,直接将产品及服务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销售地点通常是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直销员在交易现场对产品作说明或示范。国际上通常将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实行复式计酬,即团队计酬。直销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生的收入计算,禁止了团队计酬。为什么禁止团队计酬,禁止多层次直销,主要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多层次直销容易演变为传销。这是制定《直销管理条例》的艰难之处。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经过了几十年的摸索和发展,联邦政府没有完整的关于直销的法律,但却于2002年颁布了《反金字塔式促销法》,禁止金字塔式促销计划,连锁信件及相关计划。在其他联邦法律中还规定,直销商进入消费者家庭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明、消费者在法定期限内可以退货等。此外,绝大多数州制定了反金字塔法,有的州制定了媒介销售法、多层次销售管理法等。这充分说明,直销业的发展必须循序渐进,相关管理、教育、沟通、消费者权益、市场伦理等领域都要有很大发展,法律、政府、行业组织、企业、推销商、消费者等各个环节都要相互协调。
条例对直销企业的市场准入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对直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直销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对保障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作了科学的制度设计,加大了监管的力度。
从世界直销业发展的历史来看,直销活动在其逐步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一些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传销、“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各国政府都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开放直销经营活动;同时,通过立法严厉打击利用直销名义进行的欺诈活动。如美国的“禁止金字塔计划”法案、日本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马来西亚的《直销法》等。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外国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直销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一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人际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还有一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针对上述情况,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通知全面禁止传销以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种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就,大规模、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近年来,传销进一步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也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伴随传销发生了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传销侵害的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一些人被骗后走上偷盗、抢劫、械斗、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传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国务院在颁布《直销管理条例》的同时,也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销的定义、表现形式、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制定《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广泛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政府的意见、直销企业的意见,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这些建议和意见,对于我们了解市场的现状,了解市场反应都有很大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