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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1
一、永久性差异的确定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标准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确认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以后期间永远不会转回。该差异包括四种类型:会计收益非应税收益、应税损失费用非会计损失费用,这两种类型会导致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应予以扣减;应税收益非会计收益、会计损失费用非应税损失费用,这两种类型会导致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应予以调增。即只考虑永久性差异的情况: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会计收益非应税收益金额(应税损失费用非会计损失费用)+应税收益非会计收益(会计损失费用非应税损失费用)
二、暂时性差异的确定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差异是会计和税法在核算时由于时间差异所形成的,且在未来期间需要转回。其确定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分析。一是确定账面价值。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即为资产、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金额。二是确定计税基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即按税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资产、负债的价值。三是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算上述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并进行分析,判断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还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进一步确定该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将该金额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或应予以转销的金额,作为递延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依照上述分析,结合企业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结合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笔者总结为以下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即对上述纳税调整项目作具体调整)。确定应交所得税。即: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确定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两个组成部分,其中,当期所得税费用金额是指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金额是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予以转销的金额的综合结果。即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例]AB公司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2009年利润总额为7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会计与税收之间差异包括: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违反经营罚款6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6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售后服务预计费用100万元。分析如下:
(1)确定永久性差异,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为会计收益非应税收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减;违反经营罚款60万元为会计损失费用非应税损失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2)确定暂时性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60万元,但按照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出售时实现损益,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使资产账面价值(60万元)>计税基础(0),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使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60×25%=15万元。增加递延所得税费用15万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计入了当期损益,计提减值准备以后,其账面价值会随之下降,而税法规定,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不会因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使得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可抵扣暂时差异,使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使本期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200×25%=50(万元),增加递延所得税收益50万元。售后服务预计费用确认100万元,因税法规定,与产品保修相关的费用在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使得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使本期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25%=25(万元),增加递延所得税收益25万元。(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750-50+60-60+200+100=1000(万元)。应交所得税=1000×25%=250(万元)。所得税费用=250+15-50-25=190(万元)。作出会计分录。
上述应纳税暂时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总计15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总计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5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5000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00000
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2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结后,在规定的时间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确定了纳税人当年所须缴纳的所得税额后,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部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的行为。通俗地说,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要将企业一年来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对企业会计工作人员来说,涉及到整理纳税调整事项;办理特殊事项鉴证;到税务机关备案、审批;纳税年报的申报等等许多复杂的环节。
首先,梳理纳税调整事项。各企业应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当年税务机关下发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梳理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事项,判断分析是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对一些大型企业来说,财务机构人员较多,核算分工明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收会计要与各岗位会计保持良好沟通,全员动员,分工合作,做好所有纳税调整事项的台帐。所得税虽然是年度终了才汇算清缴,但企业领导层应要求相关人员对平时所做的需调整的特殊事项进行登记,并定期做好汇总与整理工作,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依据,让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避免出现偷税、漏税及逃税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做好相关事项的鉴证、备案、审批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些事项需要取得税务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的鉴证,如:非正常财产损失,使用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折旧年限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等等,要求企业将需要鉴证事项的相关资料,按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交至专业部门进行鉴证。按照汇算清缴要求,对需要到税务部门备案的事项要及时备案,如:财产损失。对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的事项,特别是一些税收优惠的落实,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购置节能环保安全设备按投资额10%抵扣所得税额等,按要求送审,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应取得鉴证、审批意见,防范税收稽查风险。最后,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报表报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对纳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及时上报给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指出的问题所在及时进行沟通解释或整改,保证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合法合规,规避税收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在完成了汇算清缴工作后,还需要对已做纳税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等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对时间性差异要进做账务处理,记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是建立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的台帐。主要登记纳税调整的时间,年度内的增减变化及期末留存的递延资产和递延负债。这样有利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衔接,而且有了台账,即使税务会计换岗、离岗,也不会遗漏调整事项,可以有效规避税收稽查风险。
二是对于一些特殊的纳税调增事项,如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费用化,在发生当年做了纳税调增,次年起,即使没有处置这些资产,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费用化的固定资产仍旧可以按折旧年限计提税务折旧,逐年做纳税调减。
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3
关键词: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一、规范收入核算进行税务筹划
1.利用技术收入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2.通过延迟收入确认以推迟纳税,节省财务成本
这种现象在合同履行期或产品(劳务)供应期较长的行业或企业较为普遍,大量的未确认收入列在预收账款科目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以获得免费资金及机会收益。按照税务规定享有所得税减免企业,应将国家给予的优惠当作调节税费的机会。
通过调节收入或成本利用减免税的,尽量将非免税期的收入、成本提前(或推迟)到免税期予以确认,同时注意成本的配比;以降低非免税期的纳税所得,提高免税期的纳税所得,享受更多得减免税额。
二、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
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
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什么是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而税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冲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企业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发生了坏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理为坏账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条件:(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算后,仍然不能收回的;(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3)因债务人逾期未必行债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此外,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由公式得知,期末存货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比。换言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便愈小,销货毛利随之加大,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负也会随之增加,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愈大,销货毛利变小,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均随之减少,对企业有利。因此,对存货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2)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3)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4)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例如,某企业在2008年先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2009年和2010年各出售一半,售价均为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下,销售成本、所得税和净利润的计算如附表。
从表可知,虽然各项数据的两年合计相等,但不同计价方法对不同年份的数据产生了影响。2009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先进先出法下为150万元,在加权平均法下为125万元,可见,采用加权平均法,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企业耗用原材料(或发出商品)的成本较高,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可以少缴所得税。如果原材料价格的趋势与此相反,就应采用先进先出法。
四、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原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而新税法中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给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1.折旧年限的确定
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远期贷款。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2.折旧方法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4
摘 要 为帮助会计人员理解所得税核算准则,本文通过讲解资产负债观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分析暂时性差异的实质,对所得税核算进行探讨,便于相关人士进行所得税核算。
关键词 资产负债观 暂时性差异 会计处理
为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趋同,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2008年我国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随着它的实施,掌握新的所得税核算方法摆在了所有会计人员面前。这一新的核算方法较之以前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其理念、分析思路和处理方法都有较大变化,鉴于理解和掌握新的所得税核算方法有一定难度,本文从加强新所得税核算的理论认识出发,通过分析暂时性差异的实质确定暂时性差异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正确核算企业所得税作一探讨,旨在帮助相关人士更好的理解所得税核算。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计核算的思路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首先从资产负债表出发分析每一项应税业务,比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和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将两者之间的差额按本质区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确定应交所得税,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所得税核算最关键步骤便是分析差额的实质,然后判断递延所得税核算应运用的会计科目,从而正确核算企业所得税。
在核算所得税时,要先理解会计与税法的关系,注意暂时性差异的发生与转回一般只会造成当期所得税费用与递延所税之间互相转换,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费用总额,它只存在时点缴纳的差异,本文中的“多缴”,“少缴”只是相对当期而言,暂时性差异是站在未来的角度定义的,也就是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它们对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相反。
二、暂时性差异的实质分析
暂时性差异包含时间性差异和非时间性差异,具体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许多书上都列举了判断暂时性差异的方法,但与实务工作者常规思路不一致导致理解上的难度,本文拟从解析核算所得税相关概念的角度将资产、负债与收入、成本联系起来,从适应会计的常规思维定势角度分析差异实质。
(一)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实质分析
资产具有直接或间接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潜力,同时,资产在占有使用过程中会慢慢损耗转化为企业的成本。
从资产产生潜在收入的角度对资产账面价值进行理解,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企业持续使用及最终出售该资产时会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核算所得税时,为方便记忆可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形象的取得“未来收入”的能力大小。
从资产转化为成本的角度对资产计税税基础进行理解,资产的计税基础代表的是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抵税的经济支出总金额,在所得税核算时可以将计税基础形象的看作“未来成本”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和计税税基础都是其取得成本,二者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在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由于会计和税收规定的不同将导致纳税在时间上的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即“未来收入”大于“未来成本”,增加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应将来应“多缴”税,当期则“少缴”,对当期来说,少缴的部分将来应缴纳,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即“未来收入”小于“未来成本”,导致抵减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可以少“缴税”,当期应“多缴”,多缴的部分将来可抵扣,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例: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存货的账面余额100万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则该存货有产生90万元未来收入的能力,出售时可按购入成本100万元抵税,形成100万元的未来成本,该项资产在所得税核算时形成-1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
(二)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实质分析
负债账面价值是指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实质是确认负债时的“全部经济支出”,为计算所得税可形象的将其理解为“全部成本”。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也就是说,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按照税法规定当期可抵税的金额。为计算所得税可形象的理解为“当期成本”的金额。
负债暂时性差异的理解相对较简单,它实质上是因为该项负债有未来可予抵扣的金额存在。即从费用中提取了负债,属推迟确认费用,存在“未来成本”。“未来成本”=“全部成本”减“当期成本”。
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负债的计税基础,即“全部成本”大于“当期成本”,二者之差“未来成本”大于0,未来成本可抵减未来收入,意味着未来期间利润减少,将来可以少“缴税”,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负债的计税基础,即“未来成本”小于0,将导致增加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应将来应“多缴”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这种情况少见。
例:甲公司2009年末预提产品保修费用100万元(预计负债)假设保修费用在实际支付时抵扣,账面价值=全部成本100万元,计税基础=当期费用=0,形成“未来成本”100万,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实质分析可比照资产和负债的分析方法
三、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将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数列为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并将其影响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其思路:分清暂时性差异类型的基础上计算当期递延所得数期末数;计算出期末数减期初数的差额,即为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期发生额;利用当期应交所得税和当期递延所得税倒挤出所得税费用数额。
对于当期应交所得税,由于涉及到纳税调整,可以利用下面的公式,这个公式不需要象传统的做法那样去分析前期的所得税在本期是否转回,只需关注递延所得税的发生额,比较简单,具体用公式表述如下:
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需纳税永久性差异-不纳税永久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税率-其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税率-其期初余额
需纳税的永久性差异: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扣除的费用+税务认可而会计上没确认的收入
不需纳税的永久性差异: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免交税的收入+税务认可而会计上没认可的支出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如为正,则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如为正,则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者如为负则相反,应交所得税在贷方,按照借贷平衡账务关系可倒挤出所得税金额。
例:某企业2009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1月购入一台新设备并投入使用,原值20万元,无残值,税法规定折旧年限4年,会计上按2年计提折旧;2009年末一项存货原值60万,已提存货跌价准备6万元;2009年为某产品提供保修服务,预计负债10万无;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规定5万元;因违反税法规定被罚滞纳金5万元;09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余额10万。计算2009年所得税费用。
分析如下:
1.当期递延所得税
暂时性差异: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设备的账面价值10万,计税基础15万,可抵扣差异:15-10=5,存货账面价值54万,计税基础60万,可抵扣差异60-54=6万,预计负债账面价值10,计税基础10-10=0,可抵扣差异10-0=10万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5+6+10)×25%-期初10=-4.75万。
2.当期应交所得税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00+违法罚款5-国债利息收入10)×25%-4.75=19万元应交所得税:19万元
3.当期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19-(-4.75)=23.75万
最后编制的分录如下:借:所得税费用237500元,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7500元;贷:应交所得税190000元。
四、结语
所得税会计核算具有综合性强,时间跨度长的特点,需要在透彻理解所得税会计核算原理的基础上详细解读税法及其条例,把会计知识和税法知识融会贯通。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5
在出售阶段,对于没有达到建造合同标准的开发项目,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确认收入实现:(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具体实务中,笔者发现有些房地企业有人为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现象。如当取得销售许可证,与客户签定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款时,就作销售收入实现,这样做显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因为这时开发产品尚在建设中,企业还承担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且成本也不可计量。有些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过户时才作收入账,由于在我国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较繁琐,往往在开发产品已交付客户使用时,尚未办妥产权证手续,而以过户为收入确认标准,显然有过迟之嫌。本文认为,房地产企业应在符合下列条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1)开发产品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面积已经有关部门测定;(2)已与客户签订了正式房屋销售合同;(3)标的物——房屋已经客户验收,对房屋的结构、销售面积及房款购销双方均无异议,并与客户办妥了交付入住手续,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在采用不同结算方式时,应按不同的标准确认收入实现,且要求对预售开发产品的,按预售收入以不低于15%的利润率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这样会造成“会计未确认收益,而企业需缴纳所得税;或会计已确认收益,但企业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现象。笔者建议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科目,以核算该时间性差异影响的税款额,准确计算所得税费用和税后利润,明确各年度投资人的权益。
例:甲房地产公司,当年有一楼盘预售收入20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则应纳税额=-200×33%+2000×15%×33%=33万元。
借:递延税款
99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
所得税
66
第二年甲企业实现上述楼盘80%的销售收入,即1600万元,确认经营成本1000万元,期间费用300万元,同时另一楼盘预售收入3000万元。则应纳税额=(1600-1000-300)×33%-99×80%+3000×15%×33%=168.3万元。
借:所得税
99
递延税款
69.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8.3
又如乙房产公司当年有一楼盘销售,总价为1000万元,该批住宅已完工并交付,成本为800万元,实收30%首付款,尚有70%为客户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由于当地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预计明年才能到账。按会计制度规定,可按总价确认收入,并计算营业利润200万元。但按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当年申报所得税时,可只就实收款部分确认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60万元,其余推迟缴纳的税款可先计入“递延税款”贷方,明年资金到账后再申报并作账面余额转出。
对于达到建造合同标准的开发项目,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同一会计年度的,以合同完成法确认收入实现;不同会计年度完成的,在收入可估计的情况下,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而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显然此处的“12个月”与会计制度的“同一会计年度”是有区别的,在实务中应加以不同处理。
例如:丙房产公司与当地某电力公司签定一代建合同,前者为后者建一幢住宅楼,合同约定工期11个月,从当年3月初动工至明年1月底完成,总造价1000万元,预算成本8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成本700万元。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建造合同由于在不同会计年度完成,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第一年计算完工程度87.5%(700÷800×100%),确认账面收入875万元(1000×87.5%),成本700万元,利润175万元。但按税法规定,由于工期不超过12个月,可在明年1月完工时,再申报收入1000万元及实际成本,并计算应纳税所得。
开发产品的出租业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其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情形,只要满足下列五个条件之一即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满,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5)租赁资产特殊,如不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能使用。而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技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税法上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租赁业务分为临时租赁、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三种方式,它们的所得税待遇是有区别的。
例如:丁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底将完工的某小区1号住宅楼(建筑面积10000平米)转作出租用房屋,年初签定的出租合同约定租期2年,2005年取得租金50万元;将2号住宅楼(建筑面积5000平米)临时租赁,2005年收租金20万元。(设该小区每平方建筑面积成本800元,每平方建筑向积平均售价1000元)。
对1号楼,内于租期短,租金低,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确定为经营租赁,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1号楼)8000000
贷:开发产品——房屋(1号楼)
8000000
每年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0
同时可按20年期直线法折旧,净残值为原价的5%,则每年折旧额:800×(1-5%)÷20=38万元,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380000
贷:累计折旧
380000
国税发[2003]83号规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应视同销售,且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上述丁房地产公司2005年申报所得税时,应将1号楼视同销售,可按同类开发产品每平方建筑面积1000元单价确定收入1000万元,计算资产转让所得200万元。同时确定该房屋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每年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折旧额:1000×(1-5%)÷20=47.5万元,应作纳税调减8.5万元(47.5-38)。
如合同约定租期10年,年租金120万元,租期满后房屋所有权有可能转移给承租方,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确定为融资租赁,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1号楼)8000000
贷:开发产品——房屋(1号楼)
8000000
借:应收账款
12000000
贷: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1号楼)8000000
递延收益——未确认融资收益
4000000
每年可按10年租赁期直线法摊销递延收益40万元:
借:递延收益——未确认融资收益
4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00
丁房地产公司2005年申报所得税时,同样应将1号楼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200万元,以后每年只需按总租价与该房屋计税成本差额200万元(1200-1000)分期摊销确认租赁收益20万元,每年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40-20)。
对2号楼,由于系临时租赁,会计上可作“出租开发产品”核算,2005年收取租金时:
企业所得税计算范文6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 计税基础 暂时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标志性变化,也是所得税会计一次重大改革。该准则废止了应付税款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实务所采用的方法,要求统一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对我国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与实务将产生重大影响。下面是笔者对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计税基础的确定
2006年2月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采用债务法中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改变原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债务法为利润表债务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什么是计税基础呢?简单地说,就是税法中规定计算所得税的依据。计税基础包括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负债的计税基础。
1.关于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五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用公式表示: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如果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无需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以前期间按税法规定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计税基础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的金额。在资产后续持有期间,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税法规定已经在税前列支的金额的余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成本扣除按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列支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后的金额。例如:①某公司2007年末存货账面余额120万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则存货账面价值为100万元;但按税法规定跌价准备不能税前列支,所以,存货的计税基础为120万元。②某项机器设备,原价为12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处理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允许加速折旧,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资产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0。计提了2年的折旧后,会计期末,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200-120-120-100=860万元,计税基础=1200-240-192=768万元。
2.关于负债的计税基础的确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六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一般而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为零,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会计上对于预计负债,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多在实际发生时扣除,该类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形成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时性差异。例:①某公司2007年末预计负债账面金额为100万元(预提产品保修费用),假设产品保修费用在实际支付时抵扣,该预计负债计税基础为0万元,即负债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100万元-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抵扣的金额100万元=0。②假如企业因债务担保确认了预计负债1000万元,但担保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担保方并未就该项担保收取与相应责任相关的费用。该负债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00万元-可从未来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0=1000万元。该负债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尽管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但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二、关于暂时性差异的确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一,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则存货的账面价值为90万元;出售存货时,可以抵税的金额为100万元,则存货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所以,存货的账面价值9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00万元的差额10万元,称为暂时性差异10万元。
第二,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10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处理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允许加速折旧,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资产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0。计提了2年的折旧后,会计期末,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8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1000-100-100-80=720万元,计税基础=1000-200-160=640万元,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万元。
三、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1.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相乘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用公式表示: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预计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包括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应税所得为限,包括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税所得是指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2)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1)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4)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所得税。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关于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所得税的核算
1.关于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尽管税前会计利润的计算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间存在差异,但是在会计核算中计算出的税前利润是计算应税所得额的主要依据。应税所得额与税前利润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前会计利润)±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其中:“税收调整项目金额”为上述暂时性差异金额。
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2.所得税的核算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进而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一种方法。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相乘即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会计上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年税资产”两个账户进行核算。也就是说,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上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再倒挤出利润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某公司有一项固定资产,其原值为1600万元,会计上折旧年限为8年,税法折旧年限为4年,均采用直线法。会计每年的折旧额为20万元,税法上每年的折旧额为40万元,假定当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益10万元,所得税率为25%。则:该公司当年的应税所得额=1000-20-10=970万元,应交所得税=970×25%=242.5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25%=[(1600-20)-(1600-40)] ×25%=5万元,本期所得税费用=242.5+5=247.5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24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42.50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
综上所述,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关键是如何确定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当期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参考文献:
[1]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编委会 编著: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