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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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范文1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处置;规范化管理

一、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存在的问题

1.资产使用观念落后。目前,高校普遍存在“重购置,轻管理,重使用,轻处置”的观念,对于有些资产,在购买时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就盲目购买,或是购买进口设备时没考虑零部件,导致损坏时维修费用较高甚至无法使用。

2.不经评估就进行资产处置。虽然国家规定,高校进行资产处置应当符合相关鉴定和审批程序,但是通常技术鉴定小组对处置资产的评估值是以资产原值为单位进行测算的,评估值远远高于资产处置实际的价值。因此,对资产处置进行评估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

3.资产账实不符。对于资产是应当调剂管理还是直接进行报废,在管理方面还存在混乱,且高校不少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所需时间长,效率低。造成这样问题的原因在于学校设备通常购入后运用时间较长,但在这个时间内,管理人员很有可能已经随着调整发生了变动,导致在资产盘点时账实不符。有些资产闲置许久,已经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却迟迟没有处理,管理环节的脱节造成了资源浪费。

4.审批手续过于复杂。审批手续复杂直接导致审批效率低,高校处置国有资产通常需要层层部门审批,不仅繁琐,效率也很低,导致资产处理周期长,不及时。

二、高校国有资产处置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1.规范资产处置工作流程。根据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高校若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符合资产处置的范围,即须为高校闲置资产,且经过技术论证后,确实已经达到报废标准。高校规范资产处置流程的过程中,要先确定科学完善的处置程序,即先由资产相关人员递交申请,经过初级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递交高校资产管理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资产的情况进行鉴定,看申请诉说情况是否属实,在确定无误后,学校可以向教育厅提出申请,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核,同意处置资产,才可以对资产做出报废处置,并要在账面上体现出来。

2.处置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在高校一些国有资产达到处置标准时,要根据流程进行报废或转让的处理,处置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一定要及时交给财务部门,对于资产的报废情况要记录清晰,在进行资产盘点的时候不能合混不清。高校要确立科学的资产管理档案制度,不仅有利于清楚记录学校的固定资产情况,也有利于对资产展开全过程管理。对于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高校要注重将处置和预算相结合,二者属于增量的关系。资产预算管理可以考察学校购进资产的预算要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学校科学配置教学资源以及高效利用的规定,规范化的处置管理有利于高校科学分配资金,同时也能有效优化资产结构,为学校的预算管理提供真实有效的内容。

3.化繁为简,提升审批效率。针对高校处置国有资产需要层层审批、十分复杂且效率过低的情况,政府需要出台一些简化的管理工作方法,从而化繁为简,简化高校资产的处置流程,这对提升管理效率以及处置管理有很大利处。前文中提到,高校处置资产需要经过高校自身管理部门、技术人员、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查,这样的流程虽然严谨,却耗时、耗力。政府可以出台管理办法,将价值较低、闲置较久的资产处理权利下放给高校,而对于价值很高的设备和资产的处理再层层审批,这样既能增强学校自主管理的能力,也能提升处置效率。

4.加强网络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高校不论在教学上还是管理上都逐渐转入信息化。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也是如此,加强网络化建设,有利于严谨地管理资产,避免出现人为错误的情况。有些高校自行开发了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对每一项资产的购置时间、使用情况、具体信息等都详细记录,有利于管理部门调阅、审核和保存,也提高了处置资产时的技术鉴定效率;对于是否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通过信息平台上的记录便一目了然,提升了管理效率,促进高校实现资产资源的科学化管理。

三、结语

总之,高校在处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要注重规范自身行为,具备规范化的工作流程,科学结合处置管理与预算管理,加强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政府要出台简便的管理工作方法,重视购置行为,也要科学妥当地处置已有资产,以规范化的行为优化资产管理,避免出现资产的重复购置和浪费,促进高校资产管理的科学化。

参考文献:

国有资产处置范文2

在国资委成立之前,国有企业股权管理被多个政府部门分割,国有企业内部的不良资产主要由各企业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自行处置。国资委成立后国有企业股权管理集中到国资委,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由各企业报国资委审批后在指定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可以称之为分散处置模式。在国有资产分散处置模式下,具有关联性的控股权被人为分割,因不具控制性导致流动性差、再投资价值低,因利益纠葛导致处置效率低、成本高,因不易监管导致道德风险高、资产流失严重。因此,对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应当创新。

在国资委成立后,一个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权管理统一于国资委,区域内国有企业事实上以国资委为核心形成一个多层控股的企业集团系统。因此有条件也有必要从区域国有资产的系统关联性出发,建立统一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在此称作集合处置模式。本文针对目前不良资产分散处置模式存在的问题,研究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原则和特点,论证国有不良资产集合处置的必要性及其模式。

一、 不良资产处置

不良资产是有缺陷而导致盈利能力低下的资产,其剩余的使用价值是可以加以回收重新利用的社会资源。任何一个产权所有者都会要求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尽可能高地回收剩余价值,国有产权所有者也不例外。在不良资产处置上,国有产权所有者与私有产权所有者不同,不能只有单一财务目标。这是因为,国有产权名义上归全体人民所有,但是全体人民的收益权不可能像上市公司给股东分红那样实现,更多的还要通过非财务的公共目标来实现。在实际操作中,非财务公共目标是作为对财务目标的原则约束而达到的。

1、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和原则

(1)化解系统经济风险,维护区域社会稳定。巨额不良资产主要形成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家在通过银行贷款支持企业不致破产的同时,采取各种改革措施挽救企业,但收效甚微,反而给银行造成大笔坏帐,带来金融风险。由于区域内国有企业股权和债权的高度关联性,极易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连带一批相关企业倒闭。因此不良资产处置不可能主要以破产方式进行,而要通过引入高效的外部产业投资者重组企业,创造起死回生的机会,从而化解系统经济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2)优化系统资源配置,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必须从区域经济大系统的角度来看待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区域经济系统内,国有资产只是区域内经济资源的一部分,只要资产处置没有导致资产流失到区外,就不会导致区域内社会经济资源总量减少。因此,国有资产处置应该着眼于区域内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前提下的总量增加。

(3)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壮大民营经济。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是国有经济布局调整退出竞争性行业的必要举措。如果将国有资产都卖给外资,外资进入将增加区域经济资源总量,但外资可以通过内部交易价格转移利润到境外,导致系统经济资源流失。外资比重过大还可能谋求垄断利益,操纵当地经济,抑制民营经济发展,损害系统的经济效率。站在民族利益角度讲,国有经济退出的空间应该优先留给民营经济。应当学习印度发展民族经济的做法,以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为契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2、不良资产处置的特点

不良资产处置不是一个简单的交易行为,而是投资行为,是交易双方对投资价值的发掘和确认过程。与优良资产处置相比,不良资产处置具有如下特点:

(1)不良资产是已经发生价值流失但还有剩余价值的资产。对于实物形态的资产而言,使用价值的贬值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因此,尽快投入运营,形成盈利能力,是资产价值升值的前提。对于企业形态的资产而言,资产通过经营过程盈利实现价值转移,得到补偿和增值。如果经营亏损,则在形成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本质上是对已经形成的资产损失进行清理核销,为资产恢复盈利能力创造机会的过程,因此处置不良资产不可能做到收益最大化,应该是损失最小化。但是资产损失通常难以准确衡量,因此只好以帐面净值做参考,损失最小化也就归结为尽最大努力卖出尽可能高的价格。

(2)不良资产是价值仍在继续流失而且加速流失的资产。尽管资产流失在经营过程甚至在形成过程中就已经存在了,但在处置之前仍在继续流失,而且随着时间推移,价值流失会加快,即所谓 “冰棍效应”。其原因,一是技术设备等有形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加快而加速贬值的过程不会停止;二是企业停产后商誉商标、资质牌照、客户资源、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人才的流失。无形资产是构成企业盈利能力的主体,其价值超过有形资产价值,因此成为购并者的主要目标。不良资产应该在企业停业之前及早处置,以最大限度保全无形资产价值。

(3)由于不良资产是加速流失的资产,加快处置可以中止资产价值继续流失,可以在不良资产价值较高时卖出好价格。因此,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是如何在加快处置前提下卖出尽可能高的价格。不良资产加速流失的特点决定不良资产处置很难形成卖方市场,处置越晚,价值流失越多,寻找高转让价格的概率就越小。转让价格受转让时机、方式和市场供求影响,但根本上还是取决于转让时不良资产的剩余价值,因此加快处置和争取高转让价格并不矛盾,只有卖得早才能卖得高。所以通过加快处置做到损失最小化是可行的,站在全社会高度看更是如此。从理论上说,不良资产的定价和优良资产应该一样,即建立在预期能回收的未来现金流的基础上,但实践中不良资产定价要比优质资产困难的多。由于双方对不良资产价值判断不尽相同,加上信息不对称,使不良资产定价很难一致,实际价格的确定通常是谈判协商的结果。因此与其花功夫确定一个准确的价格,不如想办法创新处置方式、发掘投资价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营造竞价局面、增强在谈判中的地位。

二、不良资产集合处置

区域国资委成立后,作为区域内国有资产统一的所有者代表,分散的小产权变成集中的大产权,就为总量庞大、关联度很高的区域国资系统不良资产的处置创造了有利条件。

首先,在国资委下设立不良资产处置的统一平台,有利于提升股权价值、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同一个企业中关联性的股权就可集合而具有经营控制性,同一个行业中所有国有企业股权就可集合而具有市场控制性,因而大大提升了股权价值,这样有利于吸引更多新投资者,就可以大大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机会和价格;可以做大资产池,有利于应用各种投资银行手段发掘投资价值,如进行资产分类整理、重组包装、资产证券化等,足以吸引国内外投资银行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可以形成各个国有股东之间合作协商和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协商成本低、效率高;可以使分散处置模式下“多对一”的谈判变成“一对多”的谈判,形成卖方市场,从而提高谈判地位。

其次,在国资委下设立不良资产处置的统一平台,便于国资委对资产处置过程集中监管,形成国有企业―――处置平台―――国资委―――交易所四位一体的防控体系,从而打破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内部人控制,督促处置者努力工作,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此外,在国资委直接监管下的处置平台有更高的诚信度,会提供透明、全面的不良资产信息,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预期,增强安全感。

第三,建立以进行交易前期策划和交易撮合服务为主的统一的资产处置平台,可以和交易执行环节为主的产权交易中心共同构成完整的国有不良资产处置链条。产权交易所只是一个为交易各方提供公平交易便利和秩序的场所,不能只维护国有产权出让者的利益,而要公平对待每一位市场参与者。尽管政府赋予产权交易中心覆盖资产处置全部环节的业务范围,但从牵制角度讲,产权交易中心不应该介入交易前期策划和交易撮合过程,以保证其在交易过程中的公正和廉洁,这对营利易所更应如此。因此应将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限定在交易公开性、规范性的审查和执行上。

三、 不良资产集合处置模式设计

1、组织模式设计

不良资产集合处置的一般组织模式如下。

A模式:由国资委独自发起一家没有投资银行牌照的国有独资资产管理公司,指定要求所有一级企业将其不良资产直接划拨给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处置;

B模式:由国资委支持所有中间层控股公司共同发起一家具有投资银行牌照的有限责任制资产管理公司,各股东将其不良资产委托给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处置;

C模式:由国资委指定一家中间层控股公司牵头,其他中间层控股公司参加和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国内外广泛投资者网络的知名投资银行共同发起一家具有投资银行牌照的股份制资产管理公司,由国资委要求所属企业将其不良资产委托给该公司统一处置;

D模式:由国资委指定一家外部的投资银行,由国资委要求所属企业将其不良资产委托给该投资银行统一处置。

上述4种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具体项目上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形成、执行和利益协调机制,从而直接影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成本、效率和目标。A模式假设国资委是超级控股公司,其下由若干各具功能的中间层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构成战略管理和资本运营平台体系。这是一种完全行政化的模式,其优势是设立简单容易,国资委可以直接通过行政划拨其他中间层国有控股公司所有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将独自承担不良资产处置责任,经营风险大,不存在内部协调,但外部协调量大。此外,可以进行实业投资,也可以承包或服务,兼具投资商、承包商和服务商职能,综合功能强。但因为独资无法使投资银行直接参与,与投资银行签约结成战略联盟或聘请为财务顾问方式参与资产管理公司也许可以解决问题,但对投资银行的责任约束不强。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解决目前供需脱节问题的对策,就是在其下再设立与国际投资银行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此外该种模式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投资银行牌照,资本运作手段和空间大受限制,因而不利于对系统外客户服务,只局限于系统内客户服务,未来发展空间受限。

B模式和C模式采用多元股东结构,是半市场化的模式。两者都具有投资银行牌照,资本运作手段多,在完成当前国有经济布局大调整和国有企业大重组的阶段性任务后,将顺利转向以系统外客户服务为主,未来发展空间大。另外它们不能做实业投资,都是服务商,经营风险小,没有A模式国有独资体制弊端。其区别在于,B模式因所有中间层公司都参与,共同承担不良资产处置责任,能很好做到不良股权资产集合,内部股东之间协商很好。因全部是内部股东,利益不与外人分享。但没有中介―――投资银行直接参与,供需脱节,因为事先不知道资产需求方在那里,也就不可能设计好处置方案去寻找吸引投资者,又因为难以找到多个投资者,不能形成竞价局面,只好分类打包贱卖给投资银行再行处理,钱都让投资银行赚走了。此外没有外部债权人入股,与多个债权人的外部协调也有困难,当然国资委可以出面统一买断债务来解决这个问题。

C模式比B模式市场化程度更高,不仅纳入内部股东,而且纳入外部投资银行和债权人,可以做到不良资产权益全部集合。因为具体项目的股权和债权关联方都是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股东会和董事会作用,所以处置方案的协商过程都在内部,这样沟通便利,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但股东人数过多也会有相反效果,由此也可以考虑减少内部国有股东数量。因为还纳入投资银行参股使供需直接对接,由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发掘资产价值,根据投资者需求策划最优的处置方案,不仅大大提高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机会和效率,而且有可能形成竞争而提高不良资产处置价格。另外,因有外部股东,要与外人分利。

D模式是业务全部外包,完全市场化的模式。投资银行和投资者有广泛联系,开办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将资产供需双方撮合在一起的功能,但要分别和所有关联股东和债主企业签约得到委托,才能将关联性不良资产纳入一个资产池,完全靠市场行为很难办到。而依靠国资委行政干预获得不良资产处置权利,下属企业未必积极配合,而且具体项目处置方案的协商全在外部,协商出现问题还要找国资委出面,沟通时间长、反复多、成本高、效率低。此外,外部投资银行只追求自身利益,难以尽责,加上信息不透明,一手操纵买卖双方,低买高卖,牟取暴利,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国资委作为直接派代表进驻投资银行,也许会改善。此模式下不易管理,容易演变成分散处置模式。

综上所述, C模式最好,B模式较好,A模式亦有可取之处,D模式最不可取。我们以下按C模式展开说明。

按C模式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本质上就是一个国有控股的专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投资银行机构,它具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所有职能,但重点在资产管理上。只有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银行参股,实现资产供需双方直接对接,才能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工具和资本运营手段从事不良资产处置。

2、运行模式设计

在C模式下不良资产集合处置的运行过程主要包括如下环节:

(1)按照国民经济战略布局调整要求,国资委制订国有资产重组规划,设置不良资产标准,做出不良资产处置决定;(2)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资委设定的标准核定不良资产,然后将各自不良资产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构造资产池;(3)来自也是资产管理公司股东―――投资银行的专业人员依托投资银行的客户网络物色可能的投资者;(4)按照潜在投资者需求分类整理不良资产,发掘投资价值,设计出具体项目上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5)该项资产处置方案提交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主要股权和债权的关联方(合并股权具有控制性)协商认可;(6)通过认可后该项资产处置方案向事先物色好的投资者招标,同时也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向社会上公开招标;(7)资产管理公司代表该项资产主要股权和债权所有者与挑选出的若干投资者进一步谈判直至达成协议;(8)达成股权和债权重组转让协议后,在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下,在股东投资银行协助下,投资者和各个股东和债主直接接洽执行协议;(9)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完成交易过程。

在上述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在于构造资产池、发掘投资价值、设计处置方案、将多对一谈判变成一对多谈判、监督有关各方执行协议等,而协议的执行由投资者和该项资产有关股东和债主进行。

不良资产通过委托而不是行政划拨或有偿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好处在于:资产管理公司无需很大资本,没有经营风险;不良资产所有者参与处置,有利于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损失责任易于追究,有利于推动国企改革。

3、盈利模式设计

在C模式下资产管理公司只做服务商,其盈利来自于服务佣金收入。每完成一单不良资产处置,都可按投资银行提供资产重组转让服务标准收费。按照国家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介处置不良资产服务规定,最高付费可达可回收现金额的5%。其佣金收入通过分红成为各股东的投资回报。

在C模式下参与资产管理公司操作过程的有股东国有企业、投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相关方国资委、产权交易中心和投资者等。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不仅可以得到直接的投资回报,而且能够取得间接的经济利益。

国资委作为区域国有资产总监管者,通过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和专业化运作,能有效贯彻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提高国资系统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率;有效监控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避免分散处置情形下国有资产贬值和流失,尽可能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和回收价值;外部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佣金费用转化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佣金收入而保留在国资系统内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处置不良资产也可以节约国资委直接操盘带来的隐性成本。

国有控股公司除了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外,作为不良股权资产的提供方,通过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和专业化服务得到的好处反映在:有利于避开内部阻力,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制止不良资产继续流失;降低由于各企业分散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股权合并和一对多谈判能提高不良资产处置价格和效率。

与四大银行对应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合并或参与国资委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将集合债权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外,作为不良债权资产的提供方,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使股权处置与债权处置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将降低不良债权处置的协商成本,提高不良债权处置的效率,创造债权资产保全机会,减少银行倒帐风险。

投资银行除了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外,作为不良资产供需双方的中介,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固定了大批客户,在每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将涉及其内部许多部门服务及客户资源,其利益体现在资产管理公司佣金收入分成上,而且客户后续增值服务进一步开发的收益机会还会很多。

对于产权交易中心来说,全国各地国资系统的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类投资机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将围绕产权交易中心形成全国性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网络。其中,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产权交易中心的做市商,有助于产权交易中心有稳定的交易量和交易秩序,从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

作为不良资产的投资者,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整理和服务,提高了收购效率,节约了收购费用和时间,降低了投资风险,还可享有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一定时间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

国有资产处置范文3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在定义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指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如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报废、报损、股权转让及其他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有:闲置资产、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离、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具体的对国有资产的处置通常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是使用效率优先的原则。国有资产是用之于民的,如果不能确保资产安全以及是使用效率优先,就容易在安全性方面出现问题。在这个原则上,就应该做到管理到位来防止资产被非法侵占、丢失和损坏。当然,最重要的是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要制定一套完整正确的资产管理制度,使得国有资产的处理合理化。第二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众所周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具有公共服务性、使用无偿性、财政统一配置性等特征。因此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运用过程中,都需要靠财政预算来维持日常运转和补偿。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互相影响,联系密切。在这个原则中,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采取的做法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数据库,并及时将资产报告、资产处置和日常财务管理的数据及时入库。在具体实践中,体现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只有密切的将资产处置同预算管理结合在一起,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科学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第三是集中处置管理的原则。在现在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对国有资产的形成、使用和处置都是各个单位自行管理的。相对于此,就显得十分的分散以使得相关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也正是因为这样,才总是出现监督不力,管理分散的情况,国有资产也经常形成流失严重、管理失控的情况。正是因为如此才更应该坚持集中处置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该实行集中统一处置管理,例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公务用车等进行集中管理。同时对财政部门投资的建设项目也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第四是及时检查、审批和监督的原则。由于在实践中,财政拨款经常只重视前期的资金审批和忽视后期追踪管理,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都认为划拨于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就可以自行处理,从而使得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国有资产的过程中不计成本,最后总是造成国有资产不适当的浪费和流失。因此,也应该坚持及时检查监督管理的原则,加强管理部门的建设,对相关的国有资产数据依靠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来实现其信息化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处置管理系统的实现措施

(一)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处置管理系统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系统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这个系统中,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者,下设的办公室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则对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最后的各个行政事业单位是具体的国有资产使用者,认真负责和监督本单位日常工作中的国有资产。

通过对不同地方的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对于条件比较好国有资产流动比较频繁的地方,应该尤其注意资产流向透明化,坚决杜绝私下对国有资产进行交易,必须将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和无偿挑拨等所有有关国有资产进行流动的程序交由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调剂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藉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对于部分长期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盈利较低的国有资产,应在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批准的前提下由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统一调配或进行转让。

1、资产无偿调拨

对资产无偿调拨,其调拨的主要对象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和经常性财经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调拨的主要流程是由调拨对象通过资产调剂网络向省级或相关地级市行政事业单位调拨信息,经相关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资产的无偿调拨。

2、资产出售

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本单位闲置资产进行销售处理的,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各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交易,并应提交相应的手续和相关文件。

3、股权转让

对事业单位的股权进行转让时,应当由专业的部门将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专业的部门指的是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然后交由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上交至财政部门进行批准,并将材料提交齐全,最后进行股权转让手续,一并进行股权变更和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处置管理体系,首当其冲的应该是建立健全其监督体系。在建立监督体系中,更重要的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度化的管理。在目前的情况下,应该完善的是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国有资产保管制度、国有资产清查制度以及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有账必登记,并清楚的对国有资产的来源和使用方向进行严格登记。其次是在保管制度中,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因为是国有资产就不爱惜爱护,而应该认真保管,防止不适当的流失。在清查和报告制度中,就应该及时对国有资产进行盘查和清理,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后及时报告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保信息阳光透明公开化。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处置审批严格化

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对处置程序以及审批权限应该有严格的规定。对涉及到土地资产的处置更应该按有关法律、相关法规进行。当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要按相关程序报告审批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授权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公正的进行转让和评估。对可市场化的事业单位,应该先进行改组来整体改为企业或者是社会型服务组织。然后对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一收缴和处理。只有严格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才能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而对国有资产的保证以及恰到好处的运用,也是对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

三、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处置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也不断进步,与之对应的国有资产的淘汰和升级速度也相对加快,为了促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处置工作的进行,首先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处置机制,从而达到国有资产合理流动的作用。

(一)出台相应管理办法

在全国范围内出台并应用管理办法,从中央财政部到省级财政部再到各地级、县级财政部都要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且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符合自己地区情况的管理办法。

(二)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工作

对要淘汰的设备和用品,可以进行出售、报废报损变价工作,对于有关企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定数额的股权转让,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以增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收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些收入都属于国家所有,需要有关部门对这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进行管理。

(三)建立、健全严格的资产处置程序

为了防止在进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处置的活动中滋生问题,需要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严格的资产处置程序,并在实际的资产处置活动中,严格按照资产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活动,当然在资产处置活动不可能完全避免流动性资产损失现象的发生,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办法来进行流动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审批工作。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工作。

(四)保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处置机制的透明性

我国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当下信息化水平高的特点,并通过信息网络和市场交易机制的应用来保证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益,及时向群众公开有关活动的进度,保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处置机制的透明性。

四、结语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为人民办实事的单位,只有对国有资产管理得当,每一份国有资产都用到点上,才是对人民最好的服务。所以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中,一定要坚持以上原则,坚持建立健全管理监督系统,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设置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完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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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范文4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07-02

“国有企业兴则国兴”, 国有企业可谓是国民经济的灵魂,在国民经济命脉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由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始终起到控制性的作用,并在推动各项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国民经济发展的效率和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所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改革与推动的重要关键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全面依法治国表明我国依法治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那在新的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推动国有企业更加完善的改革以及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推动其本身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更好更快的向前发展,就成为经济领域关注的重点。

一、实现公司制改革,提升企业生命活力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建立更加完善的企业制度是其历史发展趋势,而公司制改革无疑成为其最有效和最有利的途径。公司制改革就是将现有的企业形式改变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也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而改革的关键点在于将原有企业形式中的单一股东、单一投资主体转变成多元股东、多元投资主体,总的来说针对现在复杂多变的海内外资本市场和投资环境,公司制改革无疑增加了企业作为市场投资主体的灵活性,分散了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风险。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将蛋糕做大做活,但应明确的一点是国有企业做大做活的过程中企业发展的阵脚和发展的总方向不能乱,只能坚持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掌握完全股权和控制权,国有控股公司的国家控制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即根本方向是在增加国有企业的灵活性同时不断发展和扩大国有资本的参股数量,同时不断增强国有资本的运作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灵活性,使之更加适应国际投资环境的需要,更好的为国有企业在国内做大做强,在国外更好更有效的走向世界积累经验并提高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能力和运作效率,这是其发展的根本方向。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不动摇,在增加灵活性的同时积极吸收国内国际发展的有益经验,通过更有效的发展和监管坚持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性位置不动摇同时更好的参与国际市场的运作,不断增强参与国际市场和抗击国际金融市场风险和冲击的能力。

二、构建完善的企业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制度性难点是我们在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制度性难点在于我们是不是放手让国有资本真正的成为灵活程度更大的资本市场运作资本,而资本市场是不是真正的需要国有资本的运作。我认为,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可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去完善其在资本市场的功能。碍于国有资本直接参与国内资本市场以及国际资本市场运作的风险性,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国有全资子公司的形式参与国际和国内市场的风险投资,此时母子公司的管理及权限划分是治理和监管的重点。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改制乃至上市的过程中存在的混乱情况,其中之一就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控制、权属以及责任承担、管理权限等方面不明晰,这同时也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长期的国有企业体制内变革和法律监管不严格,国有企业与国际标准衔接及重叠领域较少有关。有必要通过公司章程以及协议的规定明确权属管理及责任权限,进一步明晰母公司及子公司的职能分配和责任承担,同时加强内部的责任监管,通过进一步立法划清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权限归属,并可通过财产保全和抵押等方式保证国有企业对于法律的有效执行。同时可以通过进行信誉立法的模式将不履行法律关于信誉模式规定的企业加入到信誉立法黑名单中,并对企业进一步的发展以及上市发行股票等方面形成一定的限制,以期将国有企业的发展更好的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使得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良性快速发展起到更有利的促进作用。

三、创建契约联动机制,促进企业顺利发展

国有企业虽然更多的情况是国家注资,但凡企业建立便必然伴随着商事信用的发展,而商事信用法律强制性保护的同时更本质的是一种契约制度的建立,通过建立契约制度,建立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制度,商事信用有契约强制性及本身伴生的强制性双重强制保障,从而为企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契约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成为商事信用乃至现代公司制的鼻祖,在制定预算的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协商这一过程,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从而形成更加形式化和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的契约,完善部分国有企业制度性缺陷的目的。

此时,更加完善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和有效促进发展方式的出现成为必然:国有企业有效运行的法律规则体系与内外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运作的制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立法对于公司章程良性有效地引导和合理的制约惩戒。在弱化行政监管的同时逐步提高依法治国的力度,通过法律更好的促使国有企业的发展,通过法治和有效良好的法律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各项行为措施。

四、依法保护国股权利,促进资本良性循环

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最大的投资主体,其权力的保护是坚持国有企业主导性地位和控制力的核心,国有企业改革后其根本地位和发展方向能否更有效的坚持,国有企业在做大做强的过程中其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性作用能否继续巩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作为投资人其股东权的保护程度。首先,国家股东权的保护要坚持国有资产控股地位不动摇。必须坚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根本性地位的公司企业的控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其次是国家股东地位应该通过立法和更为完善、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保护。在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保护的同时提高部分外资股东参股的条件和门槛,并结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包括国家在内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纳入有效的预防和准入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国家股东权地位的侵犯和不必要的动摇。第三,国家股东权的保护还可以通过规范国家股东本身的行为进行。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资本来完成资本市场中的各种投资运作,通过国家来承担部分保证人的责任再为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投资提供担保。国家股东权可以通过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有限制的担保形式保证整个公司资本的正常运作。

五、合理规划产权结构,保障企业的健康度

国有企业主要是指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还包括部分国家参股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国家股权占主导地位为主,在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企业中国家股权人所占比例就更加减少,资本市场的参与将主要依赖于其他股权形式的有效运作。

产权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保护的重中之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在与划分清晰消费者、企业、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才能加强企业的流动性,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增长,同时也为更好的与国际竞争市场接轨,提高国有企业的灵活性,市场竞争性和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能力,加快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制改革应运而生。

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和股权结构并不十分明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多元投资主体的建立在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运作无疑是最有效的体现,同时也是多个股东参与公司运作的有力诠释。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结构就多是以单一制的形式出现的,而股权结构的核心则在于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必须提到的国有企业的治理的结构就是建立在股权结构基础之上的。

六、丰富社会公众股东,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国有企业治理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股权结构,是不是要吸收社会资本和吸收多少社会资本参与运作才能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最有效的发展途径和效力是关键。在国有企业股权权制改革的过程当中是不是要吸收社会公众股东进入企业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我认为,在不影响企业进行良性有效运作的前提下应当更多的提高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这样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本社会化程度,同时有助于拉近社会公众与企业的联系,同时对于企业在劳动人事关系上安排产生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作用,从其他角度讲也不同程度缓解了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对于企业和社会所产生的压力。

在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将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进行“打包”,即将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纳入到法人股东的持股范围中,以增强资本的集中度,有效地规避由于资金分散投资而导致的不必要风险;同时在公众资本参与“打包”的过程中可以与法人股东签订权利义务较为清晰地协议,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如企业职工作为社会公众股东的时候,工会可以作为签订协议的主体。

七、创建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人力创新价值

国有资产处置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

2、跨部门、跨地区和跨级次的资产划转;

3、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对外捐赠;

6、经国家或县直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货币资产损失、坏帐损失,以及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经营性门面房,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开招标出售。县财政局按以下权限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笔或分类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二)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资产的处置;

(三)县财政局认为应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县直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笔或分类在0.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

(二)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0.5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

第八条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履行内部申报程序。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形成单位申报意见,附送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应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报县政府审批。

(四)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批复,对属于《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对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报县财政局核准。

(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国库或非税收入专户。

(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权限以内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前将批复文件集中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固定资产产权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转让

1、无偿转让协议;

2、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3、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

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2、申报资产置换时须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3、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1、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3、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因房屋拆除等原因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或火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资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的情况说明;

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取得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如下规定上缴:经营性门面房出售收入缴入国库,其他资产处置收入缴入非税收入专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产处置范文6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各社区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由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组成,如房屋、门面、办公设备等。

第二条:社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其资产的权属证件(房地产证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社区资产要如实上报到财政所,含资产名称、性质、资产地址、面积、结构、用途、有无证,并由财政所建立资产管理档案。

第四条:社区占有、使用的集体资产或其他划拨、移交资产由办事处财政所统一监督管理。其资产的权属证件由财政所统一管理。

第五条:社区资产处置是指社区国有、集体资产的转让、出售、租赁、抵押贷款、调拨、报损、报废、出借等。

第六条:社区资产处置的原则及方式。社区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资源整合,形成新的生产能力的原则,盘活增效不流失的原则。社区资产的出售转让、变买或置换,应与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条:社区资产处置、转让、审批权限。社区国有资产的处置、转让权限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转让权限属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社区国有资产处置由办事处报区国资局,按照《武陵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必须遵照以下程序。

1、申报。需处置资产的社区召开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报联点领导同意后,向街道财政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处置转让事由。

2、审核:财政所接到申请报告后,对所处置的资产进行现场勘验、核查,对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予以受理。

3、资产评估及价格确认。处置资产的社区在报财政所审核的同时,需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财政所。财政所收到评估报告后,依据评估结果,会同社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市场行情,共同制定底价。为降低处置成本,也可在纪工委、财政所的监督下采取公开协商定价的办法确定底价,然后再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办事处审批。

4、审批。由资产管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财政所提出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议,报办事处党政联系会议通过。

5、进行交易。资产处置应严格遵守,“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审核鉴定、统一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在财政所的指导下进行交易。资产交易前要在区级以上的报刊、电视媒体或召开总支会议向社会公开资产处置信息。信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允许处置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比例的浮动,但处置价低于底价90%的,需报财政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全部纳入财政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资金所有权不变,主要用于社区建设和补充工作经费不足。财政所根据支出报告拨付其经费,并按资产处置收入的10%收取管理基金。

第十一条:街道纪工委、财政所按照职责,加强对资产申报和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杜绝违纪违规。财政所对拨付的资产处置资金要加强检查、跟踪问效,严防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