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星的诗句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含星的诗句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含星的诗句

含星的诗句范文1

(1)卓越的功能

汉代灯具卓越的功能性主要体现在解决了室内污染问题和实现了多功能性。早在2000多年前人们就已经有了环保意识,注重生存空间的空气质量,发明了可以净化烟尘的环保灯具。在中国汉代人们以动物油脂作为照明燃料,动物油脂燃烧时一些没有完全燃烧的炭粒和燃烧后的灰烬成为烟尘,四处弥漫,使室内空气变得非常污浊。因此古人就设计了导烟管,并且巧妙地同动物、人物造型的相关部分巧妙的结合在一起,如人的手臂,凤、雁、鹅的颈部,牛的双角等作为烟道把烟尘导入中空的灯内,灯内注水,利用水溶解烟尘。利用水过滤烟尘的环保设计,其原理虽然简单易懂,却体现出中国古人利用水来分离固体和气体的超凡智慧。

(2)合理的构造

汉代雕塑性灯具合理的构造主要体现在尺寸与结构两个方面。

合理的尺寸。中国汉代灯具尺寸的设计非常符合当时人们的生活习惯。汉代君王为了显示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宫殿建筑追求外形宏大,因此室内空间十分空旷。而此时人们还保留着席地而坐的的生活习惯,其高度大概在90厘米左右,如此相适应的一些日常器物,如几、案、榻灯具等就都设计的比较低矮。例如长信宫灯的高度为48厘米,汉错银铜牛灯高度为46厘米,雁鱼铜灯高52厘米。汉代一般书桌的高度在30厘米左右,灯具的高度加上书桌的总高度在80厘米左右,而灯罩的位置则在60厘米左右,正好与汉代人席地而坐以手半举书本的位置基本平行,适合于局部照明的需要。

合理的结构。精美实用的汉代灯具经过长时间的烟熏火烤其烟道难免污脏不堪,如何解决烟道的内部清洗问题,聪明的汉代人早就想到了这一点。那就是采用分铸组装的方式,便于拆卸和清洗。汉代雕塑性灯具中有诸多用此方法。例如长信宫灯、彩绘雁鱼灯、错银铜牛灯都是采用了分铸组装的形式,先将灯具的各部分别铸造,再组装而成,其设计可谓巧夺天工。

(3)优美的造型

汉代灯具的造型多以人物、动物形象为题材。其造型生动,形象优美,从造型手法来说,这一时期的作品还显得古朴、浑厚、拙重,从众多出土的雕塑性灯具来看,没有过于细致的刻画,体现了高度的统一性。在人物造型上,既注重形体的外在形态,又注重形体的内在神韵。长信宫灯是一件以人物造型的代表作,造型为一位跪坐着的双手执灯的宫女形象,从长信宫灯的整个造型来看,宫女形象生动逼真,身穿汉代最流行的曲裙深衣,全身比例协调,神态自然。衣纹的处理简洁流畅,疏密有致,可谓形神兼备。她的头略向前倾斜,神情专注,神情疲惫而小心翼翼,表现出一个下层年轻宫女所特有的神态。她那专注的表情、清晰的线条与合理的比例,使之本身就成为一件优秀的人物雕塑作品。铜灯具的动物造型,更是丰富多彩,表现题材多取朱雀凤鸟、雁鱼龟鹤、鹿马龙熊等,造型灵巧优美、活泼可爱,富于浓郁的生活气息,给人一种亲切感。造型表现手法上高度概括、抽象。

(4)文化的承载

灯具是一件照明工具的同时,也反映了其所在时代的文化内涵。受谶纬神学的兴起,汉代古人祥瑞迷信和羽化升仙思想流行,他们视死如生,视亡如存,认为人死后“灵魂不死”、“死后升天”。灯具作为这个时代的产物,它的设计必然受到这些理念的影响。

祥瑞题材表现。人们把吉祥的观念赋予在牛、羊、雁、朱雀、龙、凤等具体事物上,用这些蕴含吉祥寓意的动物来表达人们对生活的美好追求。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吉祥文化与人们的信仰、神话传说相融合,有着独特的表现形式。以彩绘雁鱼灯为例。彩绘雁鱼灯以大雁衔鱼为造型。古人把鸿雁瑞禽,被人们所喜爱。因为鸿雁总是成双成对的生活,所以旧时婚俗常以雁作为订婚礼物。《说文解字》:“雁,知时鸟,大夫以为挚,昏礼用之。”关于禽鸟衔鱼的艺术形象,早在我国新石器时代就已出现。鸿雁衔鱼有收获的寓意。“鱼”与“余”谐音,象征着富贵。

含星的诗句范文2

教育先行,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产发展条件之下,为了经济发展,必须首先发展教育。教育先行是社会发展和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教育先于经济发展的倾向不能说明教育脱离了经济的决定作用而在独立发展。

教育先行要求教育要面向未来,使教育在适应现存生产力和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超前于社会生产力和政治经济的发展,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在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教育投资的增长速度应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二是在教育活动的进行过程中,要为未来的经济发展需要培养人才,兼顾经济建设近期与远期需要。

(来源:文章屋网 )

含星的诗句范文3

汉语书面语以字为元素,以词为元件,以句(子)为器件,以文为成品。显然,汉语的字、词、句、文之间存在着环扣钩串的联系。因此,我们只有理清了其间的头绪,认清了其间的本质联系,才可能对汉语有清醒、客观的认识。而在实际上,汉语的高效性恰好体现在汉语字、词、句、文之间天然具有的紧密联系上。

一、汉语的单字、单音节体现了高效性

首先,普通话中的汉字大都是词素,一个汉字只占用一个音节(像“浬”“嗧”“瓩”等双音节汉字和“圕”等三音节汉字,在大陆地区现已基本上不使用)。从这个角度着眼,汉字的高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积小,机动性强。汉字易于在头脑中贮存,便于随机用来与其它汉字黏合成词语。二是耗时短。人们读一个音节一般仅需1/4秒。其次,普通话的基本音节比其它语种多。普通话中实际用到的音节是1200个(而且一个音节可以有多个不同的汉字,一个汉字可以有多个不同的义项),其表达事物的空间几乎是无限的。而英语只有400个基本音节,想表达400个事物之外的事物,就只能靠音节的重复才行,因而英文的一个单词大多是若干个音节,这样就得多耗费时间,并且会影响到阅读、思考和表达的速度。从这个角度看,汉语使用者与其它语种使用者相比,思考问题的速度要快得多。

二、汉字的字形结构体现了高效性

汉字以二维方块样式呈现,是汉语书写的最基本单元,是科学、系统的文字符号体系。汉字的字形结构是有规律可循的。正如美国加州大学教授程贞一所说:“汉字具有的逻辑结构跟现代科学的逻辑结构如出一辙。汉字系统具备了现代系统工程的充分条件。”第一,汉字是由笔画组合而成的。汉字的最小构成单位是笔画。1988年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公布的《现代中文通用字表》,规定了五种基本笔画,即“一”(横)、“丨”(竖)、“丿”(撇)、“丶”(点)等四种单一笔画和复合笔画“乛”(折)。五种基本笔画及其变体共计也只有28个。学习汉字的人,一旦能够在识别的基础上准确写出这28个笔画,并了解到汉字书写先横后竖、先撇后捺、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先外后内再封口、先中间后两边等相对固定的“笔顺”规则,就能对汉字的笔画进行灵活分解或组合,从而提高识别或书写汉字的效率。第二,汉字是由偏旁和部首组合而成的。从造字的历史进程看,人们最初造出来的汉字是独体字,如:山、水、日、月、犬、鱼、虫、勾、步、走、大、小、白、高、曲等。后来,人们以独体字、偏旁部首和其它不成字的部件为基本元件,创造了占汉字总数90%以上的“合体字”。部首在许慎首创之初,是为了归纳汉字意义类属而设置的,比如“山”和“水”等,属于汉字的形旁。后来,部首的功能由“分析汉字构造”变成了“检索”。人们把为了查找汉字而设置的部首称为偏旁。可见,偏旁是从部首演变而来的。伴随着这种演变,有些经过改造的偏旁就已不再是形旁了。从目前情况看,用来组合汉字的偏旁和部首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说文解字》中把汉字分为540个部首,《康熙字典》沿用明代《正字通》改定的214个部首,新版《新华字典》使用的是201个部首。只要我们熟识了约200个部首以及合体字的常见组合方式(上下结构、左右结构、半包围结构、全包围结构、复合结构),就有助于理解和把握汉字的组合规律,进而能够高效地识别新接触到的合体汉字。第三,汉字占据的空间小。汉字组合的另一个特点是笔画之间可以交叉,部首之间可以包容,如“困”“国”“回”“团”“围”和“这”“近”“赵”“唐”“趟”等等。因而就每一个汉字而言,无论笔画、部首多或少,其占用的空间都是一样的——一个二维方块。而拼音文字则往往因为单词构成字母太多,需要写很长一大串。这就意味着汉语的书面表达效率比较高。

含星的诗句范文4

一、运用恰当的语序

汉语句子的语序特点是根据事物发展的时空顺序和事理次序逐一展现,习惯表达为“某人于何时何地发生了什么事”。也就是说,汉语状语(时空)一般位于主谓之间,呈“主状谓宾”模式。而英语句子的特点是抓重点“某人发生了什么事(主谓宾)”,“何时何时地(状语)”是次要信息,先主后次,呈“主谓宾状”模式。如:

我昨天在街上遇见了陈老师。

I met Mr Chen on the street yesterday.

汉语句子语序呈现了“主状谓宾”模式,英语句子语序呈现了“主谓宾状”模式。了解状语在汉英句子的位置差异,是学生能够顺利地表达地道英语的关键。如果多个状语出现在一个句子中,英语句子是按“方式―地点―时间”排序,先小后大,和汉语句子排序表达刚好相反。

她下午五点钟在课室认真做作业。

She was doing her homework carefully in the classroom at five o’clock in the afternoon.

我们通过练习,充分认识了英语句子“主谓靠近,主谓靠前”的特点,就可灵活运用英语的一般语序“主+谓+(宾)+方式状语+地点状语+时间状语”进行英语句子表达,初步懂得运用英语思维进行交际。

二、树立正确的主语意识

1. 无主句转化为主谓句

汉语句子主要是通过语义的搭配和字词的意义连接组成,以达义为主,通常没有明确的主谓宾等句子成分。因此,汉语中无主句(无主语句)比比皆是;而且作文内容中的信息点也多是无主结构。例如:

下雨了。

楼前栽了两棵树。

英语句子通常具有完整的结构和较强的逻辑关系,句子中的主语和谓语不可或缺。因此,汉语的无主句译成英语时,往往需要补出主语或改变句型,使句子结构符合英语句法规范。汉语无主句的英译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 选用适当的名词或代词补出主语

根据上下文选用适当的名词或代词补出主语,构成一个完整的句子。例如:

下雨了。 It is raining.

弄得不好,就会前功尽弃。 If things are not properly handled, our labor will be totally lost.

(2)运用英语的被动结构

把汉语无主句中的宾语转换成英语被动结构中的主语,这是汉语无主句英译时比较重要的方法之一。

楼前栽了两棵树。

Two trees were planted in front of the building.

这儿将建一座图书馆。

A library will be built here.

(3)采用祈使句式

汉语中表示请求、命令、号召、标语、口号等无主句,可仿照英语中的祈使句来译。例如:

在校门口集中。

Please gather at the school gate.

2. 汉式主语转化为有效主语

在汉语句子中,多数词性都可以充当主语:不但有名词性主语、代词性主语,还有动词性主语、形容词性主语和状性主语等。但在英语句子中,主语往往由名词和代词充当。动词、形容词等词是不能直接做主语的,须经过形式变化,转化为有效主语,才符合英语的语言习惯。

(1)动词性主语转化为动名词(V-ing)或不定式(to do)

汉语中的动词可以直接做句子中的主语,而在英语中这是不成立的。英语基础薄弱的山区学生常犯此类错误。如:

说比做容易。Say is easier than do.

锻炼有益身体健康。Do exercise is good for health.

根据英语句法,简单句中只有一个动词充当谓语(并列谓语除外),其它动词只能用非谓语形式(V-ing, V-ed, to do)表达。由于是作主语,只能考虑动名词(V-ing)和不定式(to do)。两者区别在于:动名词表示习惯性、一般性动作或行为;不定式表示具体的、将来的动作或行为。 所以,可把上述句子改为:

To say is easier than to do. (具体行为)

Doing exercise is good for health. (习惯性动作)

Shopping online is very popular. (习惯性动作)

(2)形容词性主语转化为名词形式或being +adj.形式

英语中的形容词是不能直接做主语的,只有转化为名词或being +adj.形式后,才能充当主语成分。而受汉语的影响,学生在英语表达中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如:

快乐是不能买卖的。

Happy can’t be bought and sold. Happiness can’t be bought and sold.

(3)状性主语转化为状语,另定主语

汉语用时间和地点作为主语的现象很普遍,它们实际上是句子的话题,放在了主语的位置上。在英语句法中,一般没有状性主语,时间和地点往往用作状语。如:

公共场所禁烟。

Public places banned smoking. Smoking is banned in public places.

学生们很高兴夏季来了,因为夏天可以游泳了。

The students are happy that summer is coming, for summer can swim.

The students are happy that summer is coming, for they can swim in summer.

三、树立正确的谓语意识

我们形成了正确的英语句子思维,也就拥有了基本的句子意识。能写出正确、优美的句子了。有的学生常常在写的能力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便匆匆提笔学写作文。这种随心所欲、漫无目标的方法只会制造大量的补课难题,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要提高英语基础薄弱的高中学生的英语写作能力要从实际出发,从最简单的基本句型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系统训练,从而逐渐形成正确的合乎英语表达习惯的英语句子的能力。

1. 区分状态句和动作句

基本句型训练可以进一步帮助学生强化英语句子意识,同时也可有效地使他们杜绝Chinglish,针对山区学生的认知水平,笔者把英语的五种基本句型简化为两种:状态句和动作句。状态句表示的是属性,动作句表示的是动作。

状态句的结构: 主语 + be (系动词) + 表语

动作句的结构: 主语+ do (实义动词) + (宾语)

我们要在句型训练的时候肯定自己写的是状态句还是动作句,确定后再确定所用的动词是be还是do。我们必须知道动作句和状态句就如平行线一样,永远不能相交,即句子是不能同时出现这两个动词的。

2. 重视动作句的谓语形式。

明确了所表达的句子用动作句,还要考虑谓语的正确形式。在汉语句子中,时态大多数是通过副词来表达的,比如“现在”“正在”“了”“将”“以后”等,谓语动词的形式不需要任何改变。但在英语句子中,时态和语态的变化会具体体现在谓语动词的形式上,也就是说,谓语动词会有时态和语态的形式变化。显然,有的山区学生对这一点缺乏了解或不够重视。受母语定势思维影响,他们在进行英语表达时,欠缺考虑谓语的正确形式,导致在英语作文中谓语动词的错误占了绝对比例。因此,教师要强调学生在谓语动词的表达上要兼顾时态和语态的形式变化。如:

他正在讲故事。 He is telling a story.

他讲了一个故事。 He told a story.

他将讲一个故事。 He will tell a story.

这个男孩是由祖母扶养大的。

The boy was brought up by his grandmother.

含星的诗句范文5

关键词:函数性数据分析;傅立叶基;主成分分析;居民收入水平

基金项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资助项目;北京市教委社科计划项目(批准号:SM201110038014)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10日

一、引言

近年来,社会各方面越来越关注北京市居民收入的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忽视了居民收入的变化情况,普遍默认为居民收入水平一直处于增长的状态。北京市居民收入水平真的一直在增加吗?为什么公布的数据和居民的感受不一致呢?原因很简单,目前对于居民收入水平公布或分析的时候,一般就只是用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个指标来衡量。但实际上,单个指标反映居民收入水平是片面的,我们应该考虑到就业的情况、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如果仅仅分析某一时期或者时点的数据,我们可以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通过主成分分析的方法,可以把大量的原始变量综合成几个少数的变量。但是要分析某一段时期居民收入水平各个指标的变化,针对这样的面板数据,纵向数据模型主要是以线性结构描述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模型太过于依赖诸多的假设条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函数性主成分分析方法仅仅假设观测数据背后存在着相应的连续函数,具有自身的优越性,较少的依赖假设条件和较弱的结构约束。

含星的诗句范文6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律文本句法;翻译策略

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所有的应用文体,以法律和语言的结合最为紧密,其对社会实践的影响也最为广泛。法律语言,无论是中文还是英文,都自成体系,在词汇、句法、篇章结构上都有区别于其他文体的鲜明特点,而这其中又以刑事法律语言的翻译最能体现诉讼英语的特征。

“所有的翻译都是一种解释,某种程度上这是事实”。①刑事诉讼中的翻译绝非仅仅是对语言种类进行的单纯转换活动,而是将某种语言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关键环节,诉讼文本翻译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并最终影响预防和指控犯罪的效果。当前诉讼翻译制度尚存聘请程序随意、翻译操作过程混乱等诸多不足,且当前通晓法律的翻译人员寥若晨星,诉讼翻译专业化水平较为低下,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度不高或难辨真伪的翻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案件的质量,甚至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②本文就以刑事法律文本为切入点,通过对其句法特点的分析,探讨相应的翻译策略,以期对人对己有所启发,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有所裨益。

一 、陈述句为基本句型及其翻译中情态词的选择

从句式句类选择上看,汉语法律文本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使用了大量的祈使句和陈述句,而绝不使用感叹句和疑问句。陈述句式又以在刑事法律中的使用最为显著,从而构成了刑事法律语言的基本句型。用陈述句表述法律规范清晰明了,同时不掺杂个人情感意志,给人印象客观公正。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eath sentences shall be subject to approval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③

在法律语言的翻译实践中,单就句型句类而言,陈述句并无翻译上的困难,需要分析的倒是陈述句式中常见的情态词的翻译。刑事法律文本中出现的情态词有“应当”(有时省略,如上述例句)“不得”“不”“不能”“可以”。其中“应当”所在条款属义务性规范,用以规定法律主体必须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对它的翻译一般用shall ,以与第三人称连用,表示命令、义务、职责等,如《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The amount of any fine imposed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rime);“不得”“不”“不能”所在条款为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主体不得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对它的翻译常用 shall not 、may not或者no … shall,如《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The death penalty shall not be imposed on persons who have not reached the age of 18 at the time the crime committed or on women who are pregnant at the time of trial),又如《刑法》第七十九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no punishment shall be commuted without going through legal procedure);〖JP2〗“可以”所在条款为授权性规范,即授予法律主体可以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对它的翻译一般用may,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During a trial, the defendant may refuse to have his defender continue to defend him and may entrust his defense to another defender.)〖JP〗

二、汉语无主语句现象与翻译中的“增”、“调”方法

汉语属意合性语言,其词句间的衔接过渡等依靠词句间所含意义的逻辑关系即可实现,并不苛求形式层面的公正严谨,因而汉语语言简洁浓缩,多有省略替代现象,同时国人重直觉和主观表达的思维特点也使汉语中主动语态的使用最为频繁。相应地,这一现象体现在立法语言中就是无主语句的频繁使用,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又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此两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及“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这两个行为的施事主语出现缺位,但这种无主语句却能使立法文本显得客观公正,获得庄重严肃的修辞化之效。

然而,英美法系既有的成文法条中却少有省略句,主语更是不能省略的关键要素,它们的法律文本都是主谓语齐全的完整句,以能保证法律语言的严密与准确,避免歧义的产生。因而对于中国刑事立法语言中的这种特有无主语句的英译,可以采取两种翻译路径:一是“补”,即依据原条文补出施事主语,如上述第一个例子就可以译为Any person who offers money or prosperity to a State functionary extortion but gains no illegitimate benefits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offering bribes;二是“调”,即使用被动语态,变宾语为主语,因为被动句式的“重点在于表述动作本身,突出了动作的承受者而不是动作的执行者,并客观地对有关事项进行描述规定。与此同时,被动语态也体现了法律英语庄严、客观、公正的文体特点。”有鉴于此,上述第二个例子可以英译为 When a search is to be conducted, a search warrant must be shown to the person to be searched.

三、复合句、长句的大量使用及其翻译对策

尽管汉英两种语言隶属于不同的语系,但两者在立法语言中却无一例外的高频度使用复合句、长句,这可称为法律语言文本叙述的自洽性。法律作为一种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至上的权威性和规定性,因而法律语言必须严密周详,以防止任何歧义的产生并能够同时避免立法上漏洞的出现,这也意味着必然导致其句法结构的繁琐与复杂,从而使复合句、长句大量涌现。刑事法律文本中的复杂句、长句类型多样,但常态化的形式,主要是条件句、平行并列结构(或句子)和修饰限定句结构。

1、条件句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从逻辑结构上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条件句就是在法律条款的假定部分得到广泛使用。例如,《刑法》中常见的一种句式是“情节严重的,处 X 年以上 X 年以下有期徒刑。”磨刀不误砍材工。对这种模式化句式的翻译,译者可以应用以下总结性公式,如“ If X, then Y shall be Z. ” 其中,“ If X ”代表法律制度适用的情况(case),“ Y ”代表法律主体(1egal subject),“ Z ”代表法律行为(1egal action)。这样在以后的法律文本的翻译中再遇到类似的结构就能轻松应对,事半功倍。

2、平行并列结构(或句子)

法律文本中的平行并列结构既可以是词组、短语的并列也可能是句子、段落的并列。平行并列结构条分缕析且信息包容量大,不但说理透彻,能准确地表达复杂的逻辑关系,还能以其结构的均衡匀称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因而深得立法者青睐。

在刑事法律中,以平行并列结构在解释条款中的应用最为突出,如《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Any criminal who is granted parole shall observe the following:(1) (to)observ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submit to supervision; (2)(to) report on his own activities as required by the supervising organ;(3) (to)observe the regulations for receiving visitors stipulated by the supervising organ; and…)这是通过几个分句的并列对先行分句予以解释。原文译文中既有谓语句又有名词句,虽然句式灵活但也颇显凌乱。不如译者在每条译文前加介词 to 构成不定式结构的并列,从而使句子形式显得匀称协调。又如《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refers to deprivation of the following rights: (1) the right to vote and to stand for election; (2) the rights of freedom of speech, of the press, of assembly, of association, of procession and of demonstration; (3) the right to hold a position in a State organ; and (4) the right to hold a leading position in any State-owned company, enterprise, institution or people’s organization.) 译文以 right 为中心语,让其他成分作它的定语,句式简练同时又与原文在形式上保持了统一。上述两例的译文在对平行并列结构的处理上至少给我们以下两点启示:一是翻译策略要灵活:源语中的平行并列结构,尤其是分句的并列在目的语中不必局限于单一的表现形式,它可以转换成不定式结构、分词结构,也可以译成名词化结构、介词短语结构。这样的例子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英对照版)中有明显体现;二是在同一解释条款各部分间尽量保持句式结构在形式上的匀称统一。

3、修饰限定句结构

为了对某一法律行为进行精确限定和充分说明,刑事法律语言中的句子常有大量的修饰限定成分(qualifications)。在法律英语的句子表述中充当修饰限定成分的是定语从句、状语从句、动词不定式、分词结构、名词所有格及各种介词结构等。

修饰限定句翻译的关键是理清原句内部的逻辑关系,分清主次,合理地对其进行切割整合,然后选用合适地道的目的语句式表达出来。如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通过对语句的初步分析,我们可以提取出句子的主干,即“……的行为是故意犯罪 ”,这样就找到了句子在译文中的基本成分 the act of…is an intentional crime ;再深入分析句子内部的逻辑关系,我们发现这一行为是由“……的人”发出的(committed by a person),这种行为“人”具备两个条件,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及“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是两个谓语句,可以采用由关系词 who 引导的定语从句对“人”予以限定;“因而构成犯罪”是前一行为的直接结果,在译文中我们可以将其译成现在分词短语 constituting a crime,用以作结果状语;最后我们再重新整合、调整语序,加入适当连接词,就可以得出比较满意的译文:Any intentional crime refers to an act committed by a person who clearly knows that his act will entail harmful consequences to society but who wishes or allows such consequences to occur, thus constituting a crime. 所以,处理修饰限定成分较多的复杂句长句,首先是不要有畏难心理,其次要善于从藤蔓般的旁支(branch)中提炼出语句主干(trunk)。

四、动词的大量使用与翻译中的动词名词化

与英语相比,汉语中动词的使用频率较高。汉语中多个谓语动词可以连续使用而共享一个宾语,而英语中一个宾语前面充当谓语的一般只有一个动词。此外,汉语中有多种不同词性的词语如名词、形容词等在一定的语境中都可以活用为动词,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扩展了动词的使用量。动词的海量使用可以说是包括刑事法律在内的中国各种法律条文的一大行文特点,这样的例子在法律语言中俯拾即是,如《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又如《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然而,法律英语却以名词见长,名词的出现率远高其他词性,因为以名词作主语或宾语的中心词可以附加较多的限定词,而这恰与法律语言所追求的严谨冗长、保守准确的特点相吻合;同时由于英语中大部分动词都有它相应的名词形式,动词名词化的现象也随处可见,而这种现象在法律英语中尤其显著,因为这种名词化结构的非人格化效果可以产生一种不容置否的权威性。而且,名词化结构组合方式很多、词汇密度大、意义容量大,适宜表达精细复杂的概念。因而上述的两个法律条款分别译为The supplementary punishments are as follows: ( 1 )fine; ( 2 ) deprivation; ( 3 )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及Preparation for a crime refers to the preparation of the instruments or the creation of the conditions for a crime. 把“罚金”“剥夺”“没收”,“准备”“制造”这些动词分别译为英语中相应动词的名词形式(fine、deprivation、confiscation,preparation、creation),既符合法律英语的表达习惯,又能使句子意思简洁明晰。因而我们在以后的法律文件英译的实践中,遇到动词翻译棘手时,不妨考虑采用动词名词化的翻译策略。

如上,以刑事法律文本为蓝本,分类剖析了其句法特点,并针对这些特点提出了相应的翻译方法。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种句式并不是不相干连地,相反,在很多情况下,为了使法律条文精确严密而又概括包容,这些句法特点常会在一定的语句中同时出现,如《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Whoever in viol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control of weapons and equipment, alters without authorization the use of weapons and equipment allocated, if the consequences are seriou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three years or criminal detention; if the consequences are especially serious, 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seven years.)这一陈述条款既有无主语现象,又有复杂句长句的使用,而其译文也相应采取了使用被动语态增补主语、动词名词化等翻译技巧。

“句子是具有一个句调、能够表达一个相对完整的意思的语言单位。”④句子在语法中承上启下,它一方面连接着词语,词语在句子中才有它较为完整实在的意义,另一方面句与句又相互衔接,构成篇章。法律文本中的规范性条款就是借助自己内部的句法结构而使孤立着的法律术语的意义变得灵动与完整,进而它们又相互联系,勾连成章。因此,句法在刑事法律语言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只有对法律文本的句法特点了然于胸,缕清句法内部的逻辑关系,译者才能在翻译时从容自信地选取合适的翻译策略,保障诉讼翻译的质量。

[注释]

①转引自[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577页

②参见施:《司法规律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翻译制度之检视与重构》,载《检察日报》,2011年1月5日

③文中英文条款均出自《中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英文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④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下册).增订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第3页

[参考文献]

[1][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2]《中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英文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年版

[4]施:《司法规律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翻译制度之检视与重构》,载《检察日报》,2011年1月5日

相关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