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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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范文1

罪名: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拘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遇逃逸事故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或当事人驾车逃离现场,要及时地将车号、车型、车辆颜色、装载物及有关特征和驶离方向记清楚,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报警,以便公安机关追缉、堵截。现场遗有肇事车辆脱落物(如油漆、玻璃、塑料碎片)的,应予妥善保管。

怎样撰写事故经过?

事故经过材料应当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地反映事故情况。其格式可参考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个人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周围的重要环境、天气、道路状况。

3、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的交通方式、车辆的行驶方向、所要达到的目的地。

4、发现险情的路面情况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5、驾驶证的准驾类型、办理时间,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车辆类型、牌照号码。

6、预估事故的损失情况,抢救伤者和财物的基本情况。1

7、有关目击证人的情况及证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8、亲笔人或人签字捺印。撰写事故经过日期。

材料要用蓝黑钢笔书写,并且字迹要工整清楚。

什么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委托律师前必须咨询的六个问题

l、我的案件选择那种处理方法对我最有利?是申请仲裁?是诉讼?还是与对方和解

2、我的案件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3、我的案件可能有明日几种结果?

4、如果胜诉,我能得到什么利益?有什么损失?如果败诉,我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这件案子大约会耗时多久?  6、我这件案子的全部费用预计大约会有多少?

劳 动 合 同

应该具备的条件

依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法律常识范文2

国民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劳动技能素质、身体和心理素质等。国民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国家的前途和社会进步。基础教育阶段,其根本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公民,为提高国民素质奠定基础。要提高国民的素质应首先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因为法律素质是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大法律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才能完成整个国民的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

中小学阶段必须实施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能够得到生动活泼全面发展的教育,是基础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变革。实施素质教育的重点是改变教学观念,改革传统的教学手段,尤其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性精神。新版初中思想政治课对学生所进行的法律素质教育是比较广泛的,有利于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初中思想政治课本始终贯穿着以宪法为中心,分别讲解“国家与法律”、“公民与法律”的知识体系。

一、国家与法律体系讲了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集中介绍了我国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社会公共生活要依法来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有共同的准则,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社会管理都需要法律来维护。对那些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规定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规则以及经济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法律的保证;法律是打击各种经济犯罪的武器。

第三,依法保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律。只有有了法律保证,才能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化、法律化。同时,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物质保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

第四,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和依法制裁违法犯罪是与学生(公民)联系十分密切的。这两课的学习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及能力,是为了充分发挥思想政治课的德育功能,教育学生防微杜渐,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使学生依法律己,提高学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自觉性。

第五,在国家与法律的体系中还讲了“依法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通过对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的讲解,增强学生环保意识、法制观念,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公民与法律体系,集中讲了与公民联系比较密切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所以,教材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放在“公民与法律”知识体系的首位。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搜查、逮捕和拘禁;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法律对特殊的公民群体给予特殊保护。

课本接着讲了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受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学习这些内容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觉履行其法定义务。教育学生努力学习,以便将来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使学生明确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同时更应明确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我国,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相伴相生、密切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权利要依法行使,法定义务要自觉履行。我国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广泛的、真实的。对于某些权利公民可以放弃,而对于义务来说,公民则必须履行,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我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一课具有承上启下作用

法律常识范文3

关键词: 小学法律常识教育 发展模式 北京市现状调查研究

一、项目研究背景

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各教育部门、司法部门、青少年发展指导中心逐渐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尤其是小学生的启蒙法律教育,从理论指导方面弥补了青少年法制工作的空白。但普及小学生法律常识教育工作并没有如设想般开展得如火如荼,而仅停留在文字宣传工作上,并没有真正开展长期性、基础性、实用性的法律常识课程,相关小学生法律常识教育教材资源相当匮乏,青少年普法工作完全处于理论层面,缺乏广泛的实践。

经过本科研团队充分的图书馆资源检索、市场和学校图书资源调查后发现:在现在的小学课程教育中,涉及法律知识普及方面内容的课本仅有《品德与社会》。其中,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品德与生活》(又名《品德与社会》)课程一至六年级共12册课本,12册课本包含有154节课内容,其中仅有6节课程与法律有关(含生活中的规则、安全等内容)。在这6节课程中,有3节内容是关于规则的讲解,规则主要涉及:家庭生活规则、学校生活规则、社会生活规则。其中的社会生活规则,包括“红灯停绿灯行”、“保护山林”等与法律相关,但是内容点到即止,表现方式不够活泼,方法单一。此外,还有1节内容关于交通安全、1节关于危险自救、1节关于生活中的民主。由此可见,小学现有课程涉及法律的内容非常少。

以上实证研究表明,学校不够重视,或是授课方式单一,针对性不强,教学效果不明显。小学生在法律运用、维护权益和遵纪情况方面实践性不强,运用程度不高,这体现了加大小学生法律常识教育程度的必要性、针对性与紧迫性。

另外,立足于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视角,目前其就业出路大都局限于法律部门的职位,而没有填补社会对法律教育专职人员稀缺的空白,没有发现法律教育这块工作领域。法学专业毕业生长期的低就业率反映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片面性,没有实现探索新就业方向的目标。所以,研究小学生法律常识教育的同时拓展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出路,更能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因此,在极度缺乏法律常识教育实践与指导的情形下,探索小学生法律常识的教育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迫在眉睫。

二、项目研究内容

本项目旨在针对北京市小学开展法律常识课程的现状进行研究,颇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改进建议与落实方案,通过编撰《法律在身边――小学法律常识课》系列教材与教案,深入北京市小学开展课程试讲活动,深刻总结小学法制教育新模式探求试点工作,提出有实际借鉴意义的意见书,提交至教育部或北京市教育局听取其意见,同时将教案推广出去为各小学开展法制教育课程提供参考,为国家推广青少年法制教育规划提供一种可行性的模式,并对社会关注小学生初级法制教育起到推动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对小学开展法律常识课程的调研报告”,通过前期的调研,制作详细、专业的调研报告,包括数据统计、数据分析、问题归纳、资料总结、改革建议等,主要针对北京市已经开展的小学法制教育课程中的不足进行分析,为后期团队创新法制教育课程模式提供理论指导。

“《法律在身边――小学法律常识课》系列教材”,建立在团队具有师范专业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落实与实践在小学开展法律常识课程项目,团队将自行编写四套针对小学四、五年级学生的法律常识教材,通过有趣的故事、通俗的讲解、启发性的问题、深刻的总结来全面展示小学生的法制初级教育模式,为后期团队进入小学试讲提供可参考的材料。

“《法律在身边――小学法律常识课》系列教案”,在开发设计《法律在身边――小学法律常识课》系列教材的基础上,配套设计了每一本教材的教案,为推广小学法律常识教育提供参考性的文件,让该法制教育模式易被借鉴,并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

“深入小学开展法律常识教育试讲活动”,该活动是帮助团队实践前期的工作设想,试点落实调研报告中解决我国小学法制教育现状中的问题,通过试讲的方式深入校园、深入班级、贴近学生,进一步了解小学生对法制教育模式的需求。并让学生学习团队设计的教材与教案,通过定期的培训,总结团队的法制教育新模式的成果,探求新模式的运用前景。

“对小学法律常识教育的建议书”,通过前期调研,后期社会实践,团队可深刻总结对于北京市小学法律常识教育的现实问题与新模式探求意义,从而向国家教育部或北京市教育局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小学法制教育深入推广模式,切实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通过实践的方法落到实处,而不是一纸空文,真切希望对全国开展小学法律常识教育课程规划提供可借鉴之处。

三、本项目的开展情况

首先,我们通过前期调查及理论分析,了解了北京市小学的法律常识教育现状。

其次,通过了解、分析小学4-5年级学生的学习能力。结合当前社会需要,我们已经研究、编写出一本适合小学教学的法律常识教材,即《法律在身边――小学法律常识课》。教材内容以法律及安全知识为主,内容涉及:交通法律及安全(如乘车需系安全带、禁止酒后驾车、禁止闯红灯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问题处理(如购买货物需开收据发票、遇到假冒伪劣产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宪法权力义务(如肖像权、纳税义务)等。教材形式将大量结合实际生活,以贴近学生的经历为主旨,在课本中设计了一个主人公“小律”,以漫画讲故事的形式,传达法律常识教育,避免了繁杂冗长的传统法条教学、理论教学。

法律常识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管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满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 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全省职工平均收入情况确定。

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本规定第十五条项所列情形外,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受托银行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该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受托银行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办理帐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单位或者清算机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管理费;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的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逾期未缴存的,由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可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 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离休、退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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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但需要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法律常识范文5

然而,上,大多数国家虽然都在号称依靠或者利用法律来进行治理,但现实是,大多数国家的人民不能说是自由的,那里的市场也受到政府权力严重的扭曲。

经验的事实是,共和的罗马,中世纪晚期的意大利商业城市,还有17世纪后期以来的英国,人民最为自由,也拥有最为典型的自由市场制度,社会最为繁荣富裕。这其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无论哪个历史学家,都不可能忽视其中的一个因素:罗马法,商人法,普通法。

而如果我们仔细地探究这些法律的内在结构,就会发现其间惊人的一致之处:它们都是自发的法律秩序。正是这种自发的法律秩序,与自发的市场秩序一道,造就了文明的几道亮丽风景。

自发的法律创造过程 今天的人们一遇到麻烦,他们的本能反应就是:赶紧让立法机构制订颁布一部法律。在大多数民众,更不要说在大多数法学家那里,所谓的法律,就等于国家或地方立法机构表决通过后白纸黑字印出来的那种正式文件。

然而,放到历史中看,这种关于法律的认识,其实是非常晚才出现的,真正被人广泛接受,也就百十来年。而意大利法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布鲁诺·莱奥尼指出,这种法律观念的流行,及因此而导致的立法膨胀,正在限制个人自由,限制自由市场的。它也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也即以捍卫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法律之治。而罗马法、普通法却属于这样的优良法律。

我们这里所说的罗马法,是在法典化之前的罗马法。莱奥尼说,“罗马人和英国都坚持同一个理念:法律是有待于发现的东西,而不是可以制订颁布的东西,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之法律。在这两个国家,‘发现’法律的任务被授予法学家和法官——这两类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今日的专家。”(布鲁诺·莱奥尼著,秋风译,《自由与法律》,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6页;以下凡未特别注明者,均系引本书)对于普通法,人们比较熟悉了,它被称为法官造法,即法官通过案件的裁决而创造出一套复杂而灵活的法律体系。对于中世纪中晚期以来的商人法,笔者所知不多。下面仅谈谈罗马法。

在古罗马,参与发现法律的,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法学家,另一类是裁判官。关于法学家,莱奥尼这些描述他们: 在几个世纪中,古罗马的法律家以一种职业的、获得公众认可的、几乎是官方的方式,“制造”着法律。他们自己确实普遍地不愿承认这一事实。在制订法律规则的时候,他们一般都习惯于引用古老传说中的法规,比如十二铜表法中的规则。然而,实际上是他们制订了这些规则,而他们的同胞们则非常乐于接受这些规则,他们的政府通常也不干涉这个过程。(第212页) 这些法学家是市民法的解释者。所谓市民法,就罗马人的习惯法,它是“在城邦机构的权威之外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规范体系”(朱塞佩·格罗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5页),它本身就是一种“自发出现的制度”(《罗马法史》,第96页)。这样的市民法需要解释,才能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市民法最初的解释者是祭司,后来则是世俗的法学家。归根到底,规范罗马人日常生活的根本性法律规范体系——市民法,就是以不成文形式由法学家创造的法,法学家们通过对传统的法的解释,创造着法律。

共和时期罗马法的另一个基本部分是所谓荣誉法,即“由裁判官根据自己的司法审判中的职责而的所谓所谓裁判官法”(《罗马法史》,第240页)。每个裁判官在上任之初,会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前任的经验,张贴一张告示,向民众宣布自己未来从事司法活动的方针,主要是表明,他将接受哪些诉讼程式,拒绝哪些诉讼程式。而诉讼程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地实体的诉讼,从而在创造着新的法律。这样,每个裁判官都以个人的身份、零敲碎打地、无声无消地创造着法律。

几百年下来,正是法学家跟裁判官们通过法学解释和司法活动,在罗马习惯法的基础上,以个体的身份,分散地、自发地为罗马人、为当时整个西方世界创造着。这个法律制度,可能就是罗马人的自由和罗马统治下的和平的根本基础之一。

而到了查士丁尼皇帝编篡罗马法典,罗马已经进入皇帝的专制。这也许不是偶然的,因为,现在,法律成了国家、也即成为皇帝可以控制的东西。而在这之前,法律是国家所不能控制的,因为,法律的创造者是在国家权力机构之外的。尽管罗马法典是根据法学家和裁判官的和裁决编篡而成的,但法典化却让法学家极大地丧失其创造法律的力量。从那以后,伟大的罗马文明也就进入其衰亡期了。

市场与普通法 正是在自发的罗马法鼎盛时期,罗马文明的基础——市场体制,最为健全。英国同样如此。“如果我们探讨一下上自由市场与自由的造法过程之间的紧密关系,就能够清楚地看到,自由市场在国家鼎盛之时,也正是普通法实际上是调整私人生活和商业活动的唯一法律之时。”(第94页)这时期从18世纪,一直到19世纪末。而在这之后,在边沁、奥斯丁等实证主义法学家的鼓吹下,英国人开始用立法来替换他们的普通法,而政府的干预也开始大幅度增加,到20世纪中期,英国经济可能是西方最具有集体主义色彩的,而大英帝国也就此走向了衰落。原汁原味的普通法转移到了美国,同样,美国成为全球自由市场的典型,尽管它也不能免于政府干预。

因此,莱奥尼得出一个非常有力、也许会被某些人视为偏颇的结论: 除非我弄错了,否则,在市场经济与法官或法律家之法之间,并不仅仅是一种类比关系(analogy),就像在计划经济与立法之法之间,也不仅仅是一种类比关系。如果我们考虑一下市场经济最成功的地方,恰恰是在奉行法律家之法的罗马和奉行判例法(judiciary law)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那么,我们就可以合乎情理地得出下面的结论:这并不仅仅是一种巧合。(第28页) 那么,市场经济与那种以法官和/或法律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之间,计划经济、政府干预与以立法活动为核心立为法律体系之间,何以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莱奥尼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其中的关窍所在: “以立法活动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就相当于我们曾经提到的中央集权经济,在这样的中,所有重要的决策都是由几个领导们作出的,而他们对于全局的了解必然是十分有限的,即使他们确实尊重人民的意愿,其结果也受到这一知识的有限性的约束。”(第27页) 这正是哈耶克中年之后全力论证的“人的知识的不可避免的有限性”。不管是对于计划人员,还是对于立法者,先不管其动机是否纯正,是否真心地谋求公众的利益,即便他们人人都是活雷锋,也无法解决他们的知识局限性。

计划经济所面临的知识难题,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谈论得够多的了,今天的信息经济学不过得其皮毛而已。而一部立法,总是普适的,试图规范所有人之行为,然而,立法者却注定了是“无知的”: 任何立法者都不可能光凭本人而不与相关的每个人合作,创建出指导所有人现实活动的规则,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生活在与所有人无穷无尽的关系中。不管是民意调查,还是全民公决,或者是磋商,都不可能使计划经济中的局长们发现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那么,同样,也不可能真正地使立法者具备决定这些规则的能力。(第24-25页) 而哈耶克论证了,市场是一个发现信息、传递信息的最有效的程序;同样,我们也可以说,以古典罗马法、普通法为代表的自发的法律秩序,也是一个发现规则、创造规则的最有效的程序。因为,每个法学家、每位法官都参与了法律的创造;事实上,每个民众也参与了法律的创造,因为,正是当事人的争议活动,引发了法学家和法官对于习俗、对于司法先例的创造性解释活动。所以,古典罗马法和普通法可以说是“人人参与创造之法”(第147页)。这一过程,集中了有关社会生活的海量的细节性信息,而任何一个立法者,都不可能掌握这样的信息,因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可以说总是不很适宜的;就像再严密的计划,最后总是要落空一样。

自发的与家精神 这种自发的法律秩序,能够真正做到“与时共进”。它允许人们去做具有正常的情感与理智的人认为合理的一切事情,人们甚至根本可以不管成文法是怎么规定,一旦出现了纠纷,则提交给法学家、裁判官或法官来解决。法学家、裁判官、法官为解决这些千变万化的纠纷,必须以全部的智慧,寻找各种各样的规则,包括创造性地解释出新的规则。在这里,法律在适应创新,只要你的创新是正常人认为合理的。

因此,只有在自发的法律秩序下面,每个人身上的企业家精神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才会层出不穷。而这正是市场发育、繁荣的推动力量。

另一方面,这样的法律秩序又是稳定的。企业家的一切活动都是面向未来的,因而,内在地具有风险。企业家的活动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是否能够在创新的同时控制和降低风险。为此,企业家必须对于他人会对自己的行动作出何种反应形成比较准确的预期。而规范人们行为模式的除了道德之外,就是法律。道德本身不大容易变动,因而,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就是法律。法律的急剧变化,会使企业家损失惨重。最近20多年来得及企业家对此深有体会。

立法也不能确保这种对于预期的确定性。表面上看起来,立法白纸黑字,非常精确,然而,事实上,立法总是立法机构中临时凑合成的多数的意志的表现,而通过运用种种技术,少数派可以很快变成多数派,从而制定出相反的法律,改变社会的游戏规则。而在自发的法律秩序下面,法律是零碎地、分散被创造出来的,一个人、一个机构不可能自上而下进行全面控制,因而,在短时期内,法律不可能发生剧烈变动。在罗马,“法律永远不会在受也预料不到的情况下突然改变。而且,一般情况下,法律也永远不会受制于某次立法会议或某个人(包括元老或国家的其他执政者)的随心所欲的专断权力。”(第87-88页)罗马法、普通法法律所具有的这种“长远确定性”,为企业家进行大胆创新提供了风险最小的制度框架,而罗马法和普通法的灵活性,又为容纳企业家的创新成果,提供了最大的空间。对于企业家活动的规则框架来说,法律体系既稳定又灵活,既能提供稳定的预期,又能提供创新的激励,在确定性与包容性之间取得平衡,还有比这更优良的品性吗? 以香港和新加坡为例 罗马、18世纪到19世纪中期的英国、19世纪以来的美国证明了自发的法律秩序与自由市场之间的内在关系。我们还可以简单讨论一下新加坡、香港。自20世纪中期以来,它们一直是世界上最为自由的城市,而这两个城市的法律制度正是普通法。

普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诉讼程序,普通法法官的首要是解决具体的纠纷,而要解决本地人之间的纠纷,当然要看争议人所在的社会的习俗、惯例。于是,端坐在法院中、来自英国的普通法法官,却会以《大清律例》或广东的习俗作为实体规则对于华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这样,香港社会就没有经历大陆的商业习俗断裂。当然,这些法官也通过对中国原有法律、习俗的解释,通过零碎地引进英国的新规则,为当地人提供了更为有效的纠纷解决规则。这样,在香港,普通法的架构包容了中国传统法律、习俗、英国的法律、美国的法律,等等。

法律常识范文6

(一)生产力的发展增加了休闲时间

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社会生产力就会大幅度提高,在这种前提下,休闲消费应运而生。休闲消费取决于社会劳动生产率。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水平不断发展,劳动生产率在不断的提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缩短,从而人们有了休闲时间。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压力巨大,保持一份安静平和的心态十分重要,所以休闲时间如何支配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二)需求层次上升促进了消费需求

需求上升规律是指人类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和品质,所以人们的消费方式也朝着多样化的方式发展。当基本生存需求满足以后人们会向着更高的精神境界发展。随着居民自身素质的提高,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消费观会有很大的改变。人们更加注重个性化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要在生活和精神层面达到共鸣。

(三)文化交流促进了休闲消费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们走出国门与不同的国家进行文化交流,在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精髓的同时,也在吸纳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徐州除了国内游客,每年都有大批的港澳台游客,日本、美国和新加坡是重要的国际客源。2008年游客数上升20.5%,2009年游客数上升17.1%,2010年游客数上升20.2%,2011年游客数上升44.9%,2012年游客数上升39.1%,具体数据见上表。随着徐州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文化交流的日益加深,国际客源每年都在递增。徐州市不仅要在中国树立一个旅游大市的形象,同时也要使旅游品牌走向国际化,这样才能推动徐州旅游经济的发展。

二、徐州市休闲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

虽然徐州有着丰富的旅游资源,但是与其他城市相比,徐州旅游不算发达,对全市生产总值的贡献不足。为了进一步提高徐州人民的生活水平,旅游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解决,这样才能合理规划徐州旅游市场,提高旅游经济的总量。

(一)旅游基础设施不完善

徐州市政府对旅游业的投入资金不能满足旅游业的发展要求,很多地方的基础设施已经很落后。旅游景点的停车场比较拥挤,市民出行不方便。公共洗手间的数量也不足,经常出现排队情况。市政设施落后老化、娱乐设施陈旧、道路体系脆弱。

(二)各地区旅游经济发展不平衡

徐州市旅游经济发展区域内部存在差距。首先县级市旅游业严重滞后于市区旅游业的发展,除沛县、邳州等地具备一定的发展规模外,丰县、睢宁等地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次,产业链发展也不平衡,餐饮类饭店档次比较低,基本卫生条件比较差,道路交通也十分拥挤。尤其是购物和娱乐这两个环节还十分薄弱,市民观光旅游比较多,购物消费却是只看不买。

(三)管理水平落后

人们可以通过休闲消费来陶冶情操和进行文化的交流,然而很多人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的理念,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不高。很多服务者文化水平比较低,缺少基本的服务意识,除了正规的星级酒店外,很多客户满意度比较低。例如,旅游景点的拥挤、旅游购物的陷阱、信息消费过程中的不规范收费,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休闲消费的发展必须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只有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们的满意度,才能为经济发展做贡献。

(四)人们的休闲消费观念淡薄

虽然休闲消费需求大,但是有部分人消费理念落后,他们不愿意去享受生活,觉得休闲消费是一种奢侈的行为,与勤俭节约的中华传统美德相背离。很多中老年人喜欢在家做家务、看电视,不愿意出门消费。一些年轻人在网络经济发达的今天,沉迷于电影和游戏,也很少出门。

三、促进休闲旅游市场发展的措施

(一)增强休闲消费意识

引导健康的休闲消费借助电视、网络和广播等平台,创造时尚和多元化的休闲消费来增强人们的休闲消费意识。休闲消费不仅是人们生活所必须的物质消费,更是一种精神消费。企业必须赋予商品、活动与服务丰富的文化内涵,让人们在休闲消费的同时感觉到浓厚的文化底蕴和风土人情。休闲消费的发展要面向大众,服务于民,在休闲产品开发上要实施多元化战略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二)通过网络营销提高徐州旅游的知名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率在不断地提高,徐州市政府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提高徐州旅游市场的知名度,如在徐州本地的各个网站宣传徐州的旅游景点和旅游产品,让人们对徐州旅游市场有基本的认识。同时,要做好旅游路线,住宿预定、餐饮购物等各个环节的详细介绍,方便人们出行。徐州要积极推广两汉文化、军事文化、民俗文化和观光农业等休闲旅游,打造国内知名旅游品牌。

(三)健全徐州旅游基础设施体系

徐州市政府要为市民出行开通绿色通道,火车飞机和轮船三个通道要同时打通,提高游客的接纳量。同时,要加强道路建设,实现道路系统安全、高容和通畅的目标,全面提升旅游区的通达度。在城市交通网、高速公路网的出入口设置旅游引导标识,在汽车站、火车站和航空港设立旅游景点的线路图,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旅游信息的指导,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徐州政府应与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保证公共旅游设施的健全,提高市民的满意度。

(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